拿破崙法典
1804年拿破崙主持編纂的《法國民法典》,1807年改名為《拿破崙法典》。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發展和資產階級統治的確立,舊的法典已不適應法國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拿破崙取得政權後,為了從法律上鞏固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維護資產階級統治,以《人權宣言》和憲法為基礎,著手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典。經過多年努力,先後制定了《法國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商業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和《刑法典》等五部法典,從此建立起近代法國最完整的法律體系。在這些法典中以《法國民法典》最為著名,是拿破崙親自主持編纂和審定的。1800年8月,拿破崙任命特隆歇(Tronchet)、比戈·德·普雷亞梅紐(Bigot dePreameneu)、馬爾維爾(Malleuille)和波塔利斯(Portalis)等四位著名法學家組成法典起草委員會,由立法專門委員會討論修改,交國務院審定。經過三年多的時間,於1804年3月,立法院正式通過,拿破崙簽署後正式頒布實施。《法國民法典》包括總則和三編,共一千二百八十一條。法典確立了資產階級所有制的基本原則,闡明了資產階級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性,它規定:「個人得以自由支配屬其所有的財產」。法典進一步固定了小農土地所有制,保證不受封建復辟勢力侵犯。法典規定:「土地所有權並包含該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權,所有人得在地上從事其認為適當的種植或建築」,「任何人不得被強制出讓其所有權……」。法典否定了封建特權,確立了資產階級自由、平等原則,明文規定所有法國公民都享有同等的民事權利。法典對於家庭、婚姻、繼承等社會生活方面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拿破崙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資產階級法典,它對維護、鞏固資產階級革命成果,打擊封建殘餘勢力,保證法國資本主義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拿破崙帝國時期曾強制歐洲一些國家和地區實施此法典,對於打擊歐洲封建勢力,推動歐洲資本主義的發展也起了積極作用。《拿破崙法典》作為一部最完整的資產階級民法典,後來成為近代歐美各國資產階級法典的範本。
章節目錄
序
第一編 人
- 第一章 民事權利的享有及喪失
- 第二章 身份證書
- 第三章 住所
- 第四章 不在
- 第五章 結婚
- 第六章 離婚
- 第七章 父母子女
- 第八章 收養與非正式監護
- 第九章 親權
- 第一○章 未成年、監護及親權的解除
- 第一一章 成年、禁治產及裁判上的輔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