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崙法典 · 總則

拿破崙 《拿破崙法典》
法國民法典 一八○三——一八○四年公布 總則 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適用 第1條 經國王公布的法律,在法國全境內有強行力。在王國各部分,自公布可為公眾所知悉之時起,法律發生強行力。 國王所為的公布,在首都,視為於公布的次日為公眾所知悉,其他各省於上述日期屆滿後,按首都與各省首府間的距離每百公里增加一日。 第2條 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追溯力。 第3條 有關警察與公共治安的法律,對於居住於法國境內的居民均有強行力。 不動產,即使屬於外國人所有,仍適用法國法律。 關於個人身份與法律上能力的法律,適用於全體法國人,即使其居住於國外時亦同。 第4條 審判員藉口沒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確不完備而拒絕受理者,得依拒絕審判罪追訴之。 第5條 審判員對於其審理的案件,不得用確立一般規則的方式進行判決。 第6條 個人不得以特別約定違反有關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