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崙法典 · 總則
第711條 財產所有權,因繼承、生前贈與、遺贈以及債的效果而取得或移轉。
第712條 所有權亦因添附或混合以及時效而取得。
第713條 無主的財產,歸國家所有。
第714條 不屬於任何人的物件,其使用權屬於大眾。
警察法規規定此等物件使用的方式。
第715條 漁獵的特許亦由特別法規定之。
第716條 埋藏物的所有權,屬於在自己土地內發現之人;如埋藏物發現於他人土地內時,其半數屬於發現人,半數屬於土地所有人。
一切埋藏或隱匿的物件,任何人不能證明其所有權,且其發現純出偶然者,稱為埋藏物。
第717條 對於海上飄浮物及飄浮至岸上之物——不問其為何種性質——的權利,及對於生長在海濱的樹木和草類的權利,均由特別法規定之。
所有人不明的遺失物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