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崙法典 · 第一七章 質押

拿破崙 《拿破崙法典》
第2071條 質押契約為債務人將作為擔保債務的物件交付於其債權人的契約。 第2072條 動產質押契約稱為「動產質權」。不動產質押契約稱為「不動產質權」。 第一節 動產質權 第2073條 動產質權賦與債權人在質物上優先於其他債權人而受清償的權利。 第2074條 此種優先權僅限於合法登記的公證書或私證書所記載主債務的數額以及作為擔保品物件的性質、種類或黏附於證書的記錄所載該物件質量、重量、及長度的範圍內發生。 但價值超過一百五十法郎時,始有作成證書和登記的必要。 第2075條 前條的優先權如以無形動產——例如有關動產的請求權—為標的,僅得以公證書或私證書作成且經登記並通知設定質權的請求權的債務人時,始得成立。 第2076條 在任何情形下,如質物僅在債權人或經當事人同意的第三人手中並繼續占有時,其優先權始存在於質物之上。 第2077條 第三人亦得為債務人而提供質物。 第2078條 債權人在債務不清償時,不得處分質物:但債權人得請求法院准其依照鑑定人的估價,在債務的限度內,將質物作為代物清償而歸屬於自己,或以拍賣方法,將質物出售之。 凡允許債權人不具備前項方式而取得或處分質物的約款無效。 第2079條 債務人在其質物所有權被剝奪(強制執行)以前,仍保有質物的所有權;在債權人占有中的質物,亦僅寄託於債權人以確保其優先權。 第2080條 債權人依契約或合意之債的一般規定章的規定,對於因自己過失所發生質物的滅失或毀損,負賠償責任。 但債權人為債務人保存質物所支出有益並必要的費用,應由債務人償還之。 第2081條 在以債權作質時,該債權如訂有利息,質權人得由該債權的利息內取償自己債權的利息。 如以債權作質所擔保的債未訂有利息時,質權人得由該債權的利息取償自己債權的原本。 第2082條 債務人僅於以質權擔保的債務的原本、利息及費用已全部清償時,始得請求返還質物,但質物占有人濫用質物時,不在此限。 同一債務人於設定質權後又對同一債權人約定負擔其他債務,而該債務在第一債務清償前到期者,債權人在兩個債權未受到完全清償前,不負交還質物的義務,即使並無特約以質物擔保第二債務的清償時,亦同。 第2083條 債務縱在債務人的繼承人和債權人的繼承人間可以分割,質權不得分割。 債務人的繼承人已清償其負擔部分的債務,如全部債務未完全清償時,不得請求返還其在質物上的應有部分。同樣,債權人的繼承人己受領其應分配部分的債權的清償時,不得返還質物以損害其他共同繼承人未受清償的應分配部分的債權。 第2084條 關於商事及核准設立的質當借貸業,應依其他有關法律及規則的規定,不適用前數條的規定。 第二節 不動產質權 第2085條 不動產質權僅得以書面設定之。 債權人依此契約僅取得收取不動產果實的權利,債權如應付利息時,此項果實每年應先抵償利息,其次即抵償原本。 第2086條 債權人對於因取得不動產質權而占有的不動產,除另有約定外,應負支付每年租稅及負擔的義務。債權人應負保存不動產並為有益及必要的修繕之責,其因此所支付的費用,得由收益中扣除之;不為上述行為致發生損害者負賠償之責。 第2087條 在債務未完全清償前,債務人不得請求享有設定質權的不動產的用益權。 但債權人如願解除其前條義務時,得強迫債務人回復對於該不動產的用益權;但債權人曾拋棄此項權利時,不在此限。 第2088條 債權人不得僅因達到約定期日未為清償而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任何相反的約定無效:在此情形,債權人得依法請求按強制執行程序剝奪債務人的所有權。 第2089條 當事人約定以果實抵償利息的全部或一部時,該約定的執行與其他為法所不禁的約定同。 第2090條 第2070條及第2083條關於動產質權的規定,對於不動產質權適用之。 第2091條 本章的規定並不妨害第三人在設定質權的不動產上的一切權利。 不動產質權人如在不動產上合法地成立或保存優先權或抵押權時,得與其他債權人同樣地依照順位而行使此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