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上學原理

康德 · 外國名著
德國康德著。1797年出版。是闡述其法權哲學的著作。認為自然權利的原則是哲學的系統的知識,從事實際工作的法學家和立法者必須從這門權利的科學中推演出所有實在法的不可變的原則,這個不變原則即作為法律基礎的道德的絕對命令。按照康德的體系,道德論、法的理論與永久和平論是從實踐理性的根本命題出發的,所以該書開始的「序言」、「道德形上學總導言」、「道德形上學的總分類」是屬於道德形上學這個總類的範圍內的,用以說明其權利科學的基礎。在這一部分之後才是權利科學,即專門論述法權的部分。權利科學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論私人權利,即私法,第二部分論公共權利,即公法。關於私法部分,該書論述了一切外在的我的和你的原則,即所有權的形式,其次是論我的和你的獲得的主體的分類,即如何獲得所有權。繼續說明婚姻與家庭的成員的權利;由契約獲得的權利的劃分,即契約行為的原則。公法部分,首先論述文明社會中的權利,包含國家的權利、憲法、法律關係、國家形式,其次是民族權利和國際法,即世界範圍內人的權利,他稱為世界法,認為世界內人與人的關係、國家與國家的關係均應由其道德原則加以調節的說明。康德的權利學說以其實踐理性和道德律為基礎,強調人的行為可以分為道德的與合法的,因而分為道德的自由和合法的自由。認為道德的自由是合法行為的基礎,每個人不以別人為手段,每個人均以其自身為目的,則每個人均有其為人的尊嚴。以此原則推之於國家,則國家均應自律,由自律而取得國家的自由,則國與國之間就沒有戰爭,國與國均以善良意志相互對待,則世界就保持其永久和平。法的形上學的最終目的是達到世界的永久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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