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上學原理 · 第二部分 公共權利(公法)

在文明社會中權利的原則 那些需要公布的法律的體系 在文明社會中權利的原則 (1) 43.公共權利的定義與分類 公共權利包括全部需要普遍公布的、為了形成一個法律的社會狀態的全部法律。因此,公共權利是這些法律的體系,公共權利對於人民(作為組成一個民族的一批人)或者對於許多民族,在它們的相互關係中都是必須的。人民和各民族,由於他們彼此間的相互影響,需要有一個法律的社會組織 ,把他們聯合起來服從一個意志,他們可以分享什麼是權利。就一個民族中每個人的彼此關係而言,在這個社會狀態中構成公民的聯合體,就此聯合體的組織成員作為一個整體關係而言,便組成一個國家。 (1)國家,從它是由所有生活在一個法律聯合體中的具有公共利益的人們所組成的,並從它的形式來看,叫做共同體 或稱之為共和國(指這個詞的廣義的含義而言)。有關這方面的權利原則構成公共權利的第一部分:國家權利或者民族權利 (2) 。(2)其次,國家,如果從它和其他人民的關係看,叫做權力 ,由此產生主權者 的概念。從另一方面來看,如果組成國家的人民的統一體假定是一代一代傳下來的,那末,這個國家便構成一個民族 。在那公法的普遍概念下,除了個人狀態的權利外,又產生另一部分權利(法律),它構成了 「萬國權利」(法律或萬國公法)或稱國際權利。(3)再其次,地球的表面不是無止境的,它被限制為一個整體,民族的權利(法律)和國際的權利必然最終地發展到人類普遍的法律觀念之中,這種法律可以稱之為世界的權利 (法)。民族的、國際的和世界的權利,彼此關係如此密切,以至在這三種可能的法律關係形式中,如果其中任何一種不能通過法律體現那些應該用來調整外在自由的基本原則,那末,由其他兩種公共權利來建立的立法結構也將同樣被破壞,整個體系最終便將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