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上學原理 · 三、人類的普遍權利(世界法)
62.世界公民權利的性質和條件
一個普遍的、和平的 聯合體(如果還不是友好的,它也是地球上可以彼此發生積極關係的一切民族的聯合體)的理性觀念,是一種法律 的原則,它不同於博愛的或倫理的原則。自然(憑藉各民族居住的地方是個球體)已經把所有各民族都包圍在一個固定的範圍之內,即由水面和陸地組成的地球 。在地球陸地上的一個居民只要占有土地便可以生活,這種占有隻能被看作占有整體的有限部分,因此,作為地球的一部分,每人對它都擁有原始的權利。所以,一切民族最初 都處於一種「土地的共同體」之中,但不是一種法律 的 占有共同體,因而也不是使用土地的或土地所有權的共同體,它僅僅是通過這個共同體使人們的彼此有形的交往 成為可能。換言之,每一個人對其它所有的人都處於一種最廣泛的關係,他們可以要求和別人交往 ,並且有權提出要在這方面作一次嘗試,而一個國外的民族無權因此而把他們當作敵人來看待。這種權利可以稱作「世界公民的權利」,這是就這種權利和所有民族有可能組成一個聯合體有關,並涉及到某些普遍地調整他們彼此交往的法律而言。
從表面上看,各個海洋把各民族隔離開,根本不能彼此交往。但是,事實並非如此,因為通過貿易,海洋為他們的交往造成最有利的條件。愈是靠近海洋的地方,以地中海為例,這種交往變得更為密切。於是,和這些沿海地方的來往(特別在那些和母國有聯繫的居留地,為這些交往提供了機會),讓地球上某個地方發生的邪惡和暴力全世界都能聽到。這種可能的濫用弊端,無論如何,不能廢除一個人作為一個世界公民的權利,他有權要求 和所有其他人的交往,並為此目的去訪問 地球上的一切地區,但是,訪問並不構成在其他人民的領土上可以定居 的權利,因為去定居需要特殊的契約。
可問題是,如果遇到新發現的土地,一個民族是否可以在另一個民族已經定居的地區附近要求定居,並占有一部分土地的權利,而且不用取得另一個民族的同意。
如果這個新居留地的位置是在遠離那個先已在那兒定居的民族,並且既不限制也不損害另一個民族使用他們的領地,那末,這樣的一種權利是不容置疑的。可是,如果遇到遊牧民族,或飼養牲畜和狩獵的部落(例如西南非洲的霍屯督人、通古斯人以及大部分美洲印第安人),他們的生活來源來自廣闊的荒漠地帶,對這種地區絕不應該使用武力,只能通過契約去占領。而且,任何這樣的契約絕不應該利用當地土著居民的未開化而掠奪他們的土地。可是,有一種流行的議論,認為用武力去占領可能是公正的,因為這會促進整個世界的普遍的好處。看來,他們好像找到了充分的證明,說他們的暴力行動是合理的,他們的一部分理由,是指那些野蠻民族因此開化了(由於這類藉口,連畢聲 (29) 也試圖諒解基督教對德意志的血腥入侵);另一部分理由,是基於把罪犯從本國清除出去的必要性,希望罪犯們或他們的後代在另一個大陸(例如在紐西蘭)得到改造。可是,所有這些堅稱是出於良好動機的言論,也洗不乾淨那些使用不公正手段去獲得殖民地的污點。下面的說法也會遭到反對:如果這種關於用武力來建立一種法律狀態的周密論調始終被認可,那麼,整個世界就仍然處於一種沒有法律的狀態。然而,這種反對的論調,取消不了我們所講的權利的那種條件,正如那種政治革命者的藉口也同樣辦不到一樣。這種藉口是:當一部憲法已經變質退化的時候,人民就有權用武力去改變它。這種理論,通常是認為一次不合正義的行動,可以一勞永逸地使得正義建立在更加牢固的基礎之上,並且讓它興盛起來。
結 論
如果一個人不能證明一事物是 什麼,他可以試著去證明它不是 什麼。如果這兩方面都不成功(常有的事),他還可以問他自己是否有興趣 從理論的或實踐的觀點假定接受 這個或那個可以取代的看法。換言之,一種假設之可以被接受 ,要麼是為了說明某種現象〔例如天文學家解釋星體的衰變和「留點」(或靜止)現象〕;要麼是為了達到某個目的,這又可以分為:要麼是實用性的 ,例如那些僅僅屬於工藝方面的東西;要麼是道德 的,例如那些涉及一種意圖,人們有義務把它當作行動準則去採用的意圖。現在很清楚,這樣一個有目的的可行的假定,雖然僅僅是作為一種理論的和帶著探究性的判斷提出來,仍然可以為他構成一種義務。我們在這裡就是這樣看待的。因為,雖然可能不存在去相信這樣一個目的的積極的責任,甚至按照這種假定去行動,也不存在任何理論上的可能性,但是,只要這種假設尚未被範例證明其不可能之前,它就依然是一種義務,義不容辭地加在我們身上。
如今,事實上,道德上的實踐性從我們內心發出它不可改變的禁令:不能再有戰爭 。所以,不但你我之間在自然狀態下不應該再有戰爭,而且,我們作為不同國家的成員之間,也不應該再有戰爭(雖然一國之內存在法律的狀態。可是各國在對外關係上,在它們的彼此關係中,仍是處於一種無法律的狀態),因為,任何人都不應該採用戰爭的辦法謀求他的權利。因此,問題不再是:永遠和平是真實的東西或者不是真實的東西;也不是當我們採納前一種看法時,我們會不會欺騙自己的問題。問題是,我們必須根據它是真實的這樣一種假定來行動 。我們必須為那個可能實現不了的目的而工作,並建立這種看來是最適宜於實現永久和平的憲法(也許是所有國家共同地並且分別地實行共和主義)。這樣,我們也許可以徹底消除戰爭的罪惡,這是一切國家毫無例外地在內部事務的安排中,具有頭等重要利益的事情。雖然這個目標的實現可能始終是一種虔誠的意願,但是,我們確實沒有欺騙我們自己,我們採取這種行動的準則,將會引導我們在工作中不斷地接近永久和平。因為按這樣去做是一種義務。那種把存在於我們內心中的道德法則當作一種欺人之談的猜想,就足夠激起可怕的念頭:寧願被剝奪一切理性,不願生活在欺人之談中。根據那樣的原則,甚至寧願看到自己降低到像低等動物那樣,按本能去機械行動的水平。
也可以這樣說,從理性範圍之內來看,建立普遍的和持久的和平,是構成權利科學的整個的(不僅僅是一部分)最終的意圖和目的。因為和平狀態是唯一的具有下麵條件的狀態:在許多人彼此相鄰地住在一起時,在人們之間的關係中,「我的和你的」均依據法 律 得到維持和保證。此外,他們結合成一個文明的社會組織,這個社會的規則不是來自單純的經驗,即某些人發現他們的經驗對其他人是最好的一種標準的生活指南,可是,一般地說,這個社會的治理規則必然是通過先驗的理性,從人們要依據公法去組成法律聯合體的理念中獲得的。一切特殊事例只能提供說明的例子而非證明,都不可靠;此外,所有的客觀事件,都要求有一種形上學,用它必然的原則去加以論證。這種看法甚至會被那些嘲笑形上學的人間接地承認,他們常說:「最好的政體,就是在這個政體內,不是人而是法律去行使權力。」有什麼東西能比他們這種觀念具有更多的形上學的崇高性呢?這種觀念即使按照他們的說法,也具有高度的客觀現實性。這種現實性可以容易地通過真實的例子來說明。還有,事實上只有這個觀念,才能夠得到貫徹,這個觀念不是在一次革命中和通過暴力用突然的方式,去推翻現存的有缺陷的政體而被強化的,因為這樣一來,整個社會的法律狀態便會在一段時間內暫時消失。但是,如果這個觀念通過逐步改革,並根據確定的原則加以貫徹,那麼,通過一個不斷接近的進程,可以引向最高的政治上的善境,並通向永久和平。
【注釋】
(1) 德文版中,此標題為:第一章國家的權利(國家法)。——譯者
(2) 這裡說的「權利」,如理解為「法律」更為恰當。——譯者
(3) 德文版無此標題。——譯者
(4) 康德在這裡說的有矛盾,他既然認為在自然狀態中沒有法律,而在這裡卻又說有法律。德文原文為「Gesetze」,除有「法律」的含義外,又可譯為「法則」或「規律」等。所以英譯本的「Laws」也應理解為「法則」。——譯者
(5) 在德文版中和英譯本中,應在哪些詞下加重點符號是完全不一致的。德文版內加重點符號的詞較多。這裡的「自由」、「平等」和「獨立」之詞均有,而在英文譯本中則無。——譯者
(6) 德文版中,將以後的部分另排為一段。——譯者
(7) 原文為「Konstitution」,通常應指憲法。不過,康德在本書中用此詞時,多數是指此詞的「政體」方面的含義。另外,他不像當時及後來的思想家那樣重視對憲法的研究。此書中就沒有對憲法的專門論述。——譯者
(8) 德文版無此標題。——譯者
(9) 原文為「civil law」,也可譯為「民法」,但不大合康德的原意。德文為「bürgerliche Gesetzce」。含義為「公民的法律」,無「民法」之意。——譯者
(10) 康德在此有一個長注,英文版則將此改為下面三段正文。——譯者
(11) 按德文版,此處是「國際法」的含義。——譯者
(12) 德文版無此標題。——譯者
(13) 德文無此標題。——譯者
(14) 指神甫、主教等神職人員。——譯者
(15) 指神甫、主教等神職人員。——譯者
(16) 德文版無此標題。——譯者
(17) 在當時,德國的教授也是公職人員,屬文官範圍,有世襲的。——譯者
(18) 德文版無此標題。——譯者
(19) 指把人當作法律客體或物權的本體。有一英譯本把這一詞譯為「物權的對象」,這更恰當些。——譯者
(20) 朱維納爾在《生物看重榮譽》一書中說過:「寧要生命不要名譽」。——德文版原注
(21) 德文版無此標題。——譯者
(22) 德文無後邊「移居…;放逐」的標題。——譯者
(23) 指古羅馬的海外省,其實是藩屬國或被征服國。——譯者
(24) 德文出版者注「較低的家族」指「一個臣僕的占有物」。「母國」一詞即現在說的宗主國。——譯者
(25) 德文版在此之後尚有「這就叫做驅逐出境」這句活。——譯者
(26) 在德文版中,這裡還有一句話:「用德語中各民族的權利或國際法來稱呼它,並不完全正確,應該用國家權利或國家法才正確」。——譯者
(27) 德文版中特別註明,這不是聯盟而是結合。——譯者
(28) 康德所說的法律狀態,當然是指法治社會。——譯者
(29) 畢聲:全名為安東·弗里德利希·畢聲(1724—1793),德國地理學家。——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