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上學原理 · 序 言 (1)
為《道德形上學》上卷「正義的形上學原理」而寫 (2)
根據計劃,寫完《實踐理性批判》之後,另寫一體系:《道德形上學》。《道德形上學》分為兩部分:「正義的形上學原理」和「善德的形上學原理」。〔也可以把它們看作是已出版的《自然科學的形上學原理》(1786年)的姐妹篇〕,下面的序言計劃敘述並闡明道德形上學這個體系的形式。 (3)
作為道德理論第一部分的「正義的理論」,是我們從理性引申出來的一個體系。這個體系也可以稱之為「正義的形上學」。因為,正義的概念既是一個純粹的概念,同時又是考慮到實踐(就是把這種概念運用到在經驗里所遇到的具體事例)而提出的概念,結果是,當把這個詞的諸多概念再分成細目時,正義的哲學體系就必然會考慮到經驗中事物的多樣性和差異性,以便使這些細目達到完整(要求細目劃分完整是建立一個理性體系必不可少的條件)。但是,在劃分經驗(指經驗的諸概念)的細目時,完整性卻是不可能做到的,每當企圖這樣做時(或者,哪怕企圖去接近這個完整),由於這些概念並不是構成此體系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其結果便變成只是用舉例的方式起到注釋的作用而已。因此,道德理論第一部分的唯一恰當的名稱是「正義的形上學原理」。 (4) 如果我們考慮到引用經驗的事例,我們能夠盼望獲得的僅僅是一種近乎體系的東西而不是體系本身。因此,在《自然科學的形上學原理》中使用過的說明式的論述方法,也將在這裡使用。本書的正文將討論正義(公正) (5) 並把它作為這個先驗體系的大綱,本書的解釋部分將討論那些來源於經驗的、涉及具體事例的權利 (6) 問題,有時候篇幅很長,如果不採取這種辦法,那麼,關於哲學原理部分和那些關於法律的經驗實踐部分,就難以區分清楚。
我們經常受到責備,說我的文章儘是晦澀難懂的道理,我也確實被指責有意故弄玄虛,把文章寫得含糊難懂,為的是使別人覺得文章的內容十分深奧。要想預防排除這種指責,沒有比接受一位真正的哲學家哈利·卡夫 (7) 給所有的哲學作者所規定的、義不容辭的義務有更好的辦法了,可是,在接受這種義務時,我把它限定在一定的範圍內,即必須根據這門學科的性質來寫,並且要使得這門學科能夠獲得改進和擴展。
上面提到的那位明智的人物,在他的《雜文集》中(第352頁等)很正確地要求,任何哲學理論都要寫得大眾化(即把文章寫得能為一般公眾所領會),如果一位理論家希望不被指責說他的文章寫得晦澀難懂。我很贊同這個要求,但有一個例外,那就是不包括對理性本身能力的批判的體系,以及依據這個體系來決定的一切問題。我的理由是,在我們的認識中,可感覺的和超感覺的知識的區別,仍然受到理性能力影響。這一體系永遠不可能被人人所理解。正如形式的形上學 (8) 也無法做到大眾化一樣,雖然可以把它寫得比較簡明些。可是,想把主題寫得大眾化(使用大眾的語言)是不可想像的;相反,我們卻要堅持使用學術性的精確語言(因為這是在學校里使用的語言),儘管這種語言被認為過分煩瑣。但是,只有使用這種語言才能把過於草率的道理表達出來,讓人能夠明白其原意而不至於被認為是一些教條式的專斷意見。
可是,當學究們敢於對一般公眾(在講台上或在通俗讀物中)使用那些僅僅是在學校里才適用的專門詞彙時,一位主張批判性的哲學家所受到的指責,不應該多於一位被一些愚蠢的人指責為是在文字上吹毛求疵的語言學家。應該受譏笑的是他這個人而不是這門學科。
此外,那些尚未放棄古老體系的人,一聽到別人用貶低的口吻說「在出現批判哲學之前就不存在哲學」,他們就覺得說這些話的人很傲慢和主觀。我們在判斷這種顯而易見是狂妄專橫的推斷之前,首先要問:真的有可能存在多種哲學而不只是單一種哲學嗎? (9) 當然,事實上存在多種的哲學論述方式,以及通過多種方式去追溯最早的理性原則,隨之或多或少成功地去建立一個體系的基礎。這不僅僅存在過,而且必定有過許多這樣的嘗試,而每一種嘗試都對當代哲學作出過有益的貢獻。不過,從客觀的角度看,既然只有一種人類的理性,就不會有多種的哲學,這就是說,不論看來如何多種多樣,甚至自相矛盾,人們可以各自對同一個命題作哲學的闡述,但是,按照原則建立的哲學體系卻只能有一種。所以道德家說得很正確,只有一種善德以及只有一種善德的理論,那就是只有一個體系,它通過一條原則把所有善德義務都概括起來了。化學家安東倫·羅倫托·勞沃斯爾(1743—1794)說:化學只有一個體系。同樣,病理學家勃朗(1735—1788)說:疾病分類的體系只有一個原則。雖然事實上新的體系取代所有其他的體系,但是這並不減損前人(道德家、化學家和病理學家)的功績,因為,如果沒有他們的發現,甚至是他們失敗的嘗試,我們就無法在一個體系里取得整個哲學的真正原理的統一。
所以,每當某人宣稱某個哲學體系是他自己創造的時候,實際上他是說,在他之前不存在任何其他的哲學。因為,如果他承認另有一種而且是真正的哲學,那他必須承認對同樣事物存在兩種不同的哲學,這就自相矛盾了。因此,當批判的哲學聲言:這是一種哲學,在它之前絕對沒有什麼哲學。這位批判的哲學家所做的事情,與任何一個根據自己的計劃去建立一種哲學的人所做的或將要做的,或必須要做的事情沒有什麼不同。
有人責備這種哲學的主要的和與眾不同的部分,並非來自它自身內在的發展,而是從別的哲學(或數學)取得的。這雖然沒有多大意思,但也並非毫不重要。例子之一是,我看到「蒂賓根」雜誌一位評論員宣稱,《純粹理性批判》的作者把關於哲學的定義作為他本人的、並非無足輕重的貢獻,而下這個定義時所用的詞語,和許多年以前的豪森 (10) 所說的話,實際上是一樣的。 (11) 我讓讀者自己去判斷,「知識界對某一問題的解釋」這句話是否表示:「在一個先驗的直覺中,一個特定概念的表述」的意思,雖然這種哲學與數學有明顯的根本區別。我深信豪森本人會拒絕接受別人對他的話所作的這種解釋。的確,一個先驗的直覺(空間就是這樣一種直覺)的可能性(如沃爾夫 (12) 所說),不能和那些在經驗直觀中,由於對象外表彼此不同而產生的多樣性相提嘗論。所有這一切,將會使他感到震驚,當他一想到去思考這樣的問題時,他就會陷入一個非常廣泛的哲學探究之中。所謂「表述,(可以這樣說)就是由理解來完成的」。這位聰明的數學家說的這句話,其簡單意思就是:(在經驗中),按照某一概念劃一條線時,我們要注意的僅僅是劃線的規則(線條是通過這種規則分析出來的),而不去考慮和撇開那些在劃一條完整無缺的線條時不可避免會出現的偏差。他的意思很容易被理解,如果我們聯想到在幾何學中,按同樣規則劃出來的形體的結構,它們便會被認為彼此都是相同的。
從批判的哲學觀點看,最沒有意義的是這種哲學的仿效者所製造的災難,他們不恰當地使用《純粹理性批判》中的專門詞句。這本書使用的詞句是極不容易用其他通行的詞句代替的,可是,不應該在這種哲學內容之外,在公眾場合中使用這些詞句來交流意見。這種災難確實應該得到糾正。如同尼古拉先生 (13) 所做的那樣,雖然他避免聲明:「這些詞句的含義,甚至在它們合適的領域內也可以完全不用」,好像到處使用這些詞句,就可以以此來掩蓋思想上的貧乏。當然,一個不知名的學究比一個沒有批判能力、知識不多的人更加令人覺得可笑。(事實上,一個數學家,如果堅持他自己的體系而不轉向批判的體系,就會成為後一種人,雖然他有意不去注意那些他不能容忍的理由,因為它們不是他的舊學說的一部分。)但是,像沙夫茨伯里(Shaftesbury,1671—1713)所說,假如一塊專門用來檢驗一種理論(特別是一種首先涉及到實踐的理論)真假的試金石(它是不應被忽視的),它之所以被保存下來是為了讓人嘲笑,那麼,批判哲學家也會輪到有這麼一天,但他將是最後笑的人,而且笑得最好。到那時,他將看見人們長期加以誇大的那些體系,像紙牌搭的房子樣,一個接一個倒塌了——這些體系的信徒們將會發現他們誤入歧途,這是等待著它們的不可避免的命運。
在這本書的最後部分,我已經寫的幾節,與前面的比較起來,可能不像人們希望的那麼詳細。這樣寫的原因,一部分是由於我認為它們似乎是比較易於從前面的論述中推斷出來的問題,另外,後面這部分的主題(涉及到公法)現在正為人們熱烈討論,它又那麼重要,所以有充分的理由推遲對它們作任何帶結論性的表態。
我希望《善德的形上學原理》將能很快地寫出來。 (14)
【注釋】
(1) 這篇「序言」沒有收入《西方名著大全》。現在根據拉迪的譯本譯出。「The Metaphysical Elements of Justice」,1965年New York,Bobbs-Merill Co.Inc.版,J.拉迪譯,有的地方和黑斯蒂的譯法有些出入。另外,正義(justice)一詞,一般說來,譯作公正比較妥當。在這裡,按照通常習慣,仍譯為正義。——譯者
(2) 德文版無此副標題。——譯者
(3) 按德文版,後三本書的譯名應為:《法的形上學原理》、《道德的形上學原理》和《自然科學的形上學原理》。——譯者
(4) 由於德文「Recht(法)」一詞有權利和公正的含義,所以,「公正的形上學原理」也可以譯成「法的形上學」或「法哲學」。——譯者
(5) 這就是康德所說的「法」,不過,J.拉迪把它譯為「正義」,而康德本人也認為譯為「法哲學」最合適。——譯者
(6) 也就是康德所談的「法」。——譯者
(7) 哈利·卡夫是德國萊比錫大學的哲學教授(1742—1798)。——英譯者J.拉迪注
(8) 自從亞里士多德提出形式和質料兩個概念(或範疇)以來,「形式」往往指原則或原理的意思。康德在這裡說的「形式的形上學」,可以理解為純粹講哲學原理的哲學。——譯者
(9) 在德文版此處有重點符號。——譯者
(10) 豪森(C.A.Hausen,1693—1745),萊比錫大學數學教授。在其《數學原理》(1743)的第一部分第86頁中寫道:「此外,在這裡要注意的不是真實的結構,因為可以感覺的形體不可能因為有了一條定義就會精確;再說,那種尋求是什麼東西產生這個形體形式的知識,可以說是一種智力的表現」。——J.拉迪注
(11) 德文版有一段拉丁文注釋和德文譯文如下:「此外,這裡並不追求真實的表達,因為感覺的形象不能按照嚴格的定義構成,而是在探索一種認識,藉以產生那種等於用理智表述的形象。」(C.A.豪森:《數學原理》1743年版第一部分第86頁。)——譯者
(12) 見沃爾夫(Christian Wolff,1674—1754)著:《本體論》第588節。——J.拉迪注
(13) C.F.尼古拉(Nicolai,1733—1811),是德國的一位作家和書商,屬於自稱「大眾哲學家」那伙的成員。他瘋狂地反對康德、歌德等人的觀點。他故意引用康德詞句來挖苦康德。——J.拉迪注
(14) 1797年第二版中刪去了這一句。《道德形上學》下卷也在1797年出版。——J.拉迪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