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讞書 · 奏讞書十二

佚名 《奏讞書》
原文: 河東守讞:郵人官大夫內留書八日,詐更其徼書避留,疑罪。.廷報:內當以為偽書論。 譯文: 河東郡郡守呈請審議斷決。郵人官大夫內負責傳送的文書。延誤八日送到。於是擅自更改檄書上的日期,以逃避滯留文書的處罰。應該如何定罪? 廷尉批覆:內應當以偽造公文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