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讞書 · 奏讞書二十
原文
故律曰:死夫(?)以男為後。無男以父母,無父母以妻,無妻以子女為後。律曰:諸有縣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歸寧卅日;大父母、同產十五日。敖悍,完為城旦舂,鐵□其足,輸巴縣鹽。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棄市。棄市之次,黥為城旦舂。當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奸者,耐為隸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今杜滹女子甲夫公士丁疾死,喪棺在堂上,未葬,與丁母素夜喪,環棺而哭,甲與男子丙偕之棺後內中和姦。明旦,素告甲吏,吏捕得甲,疑甲罪。廷尉[左「孛」右「文」]、正始、監弘、廷史武等卅人議當之,皆曰:律,死置後之次,妻次父母;妻死歸寧,與父母同法。以律置後之次人事計之,夫異尊於妻,妻事夫,及服其喪,資當次父母如律。妻之為後次夫、父母、夫、父母死,未葬,奸喪旁者,當不孝,不孝棄市;不孝之次,當黥為城旦舂;敖悍,完之。當之,妻尊夫,當次父母,而甲夫死,不悲哀,與男子和姦喪旁,致之不孝、敖悍之律二章,捕者雖弗案校上,甲當完為舂。告杜論甲。今廷史申徭使而後來,非廷尉當。議曰:當非是。律曰:不孝棄市。有生父而弗食三日,吏且何以論子?廷尉教等曰:當棄市。又曰:有死父,不祠其家三日,子當何論?廷尉 等曰:不當論。有子不聽生父教,誰與不聽死父教罪重, 等曰:不聽死父教,無罪。又曰:夫生而自嫁,罪誰與夫死而自嫁罪重?廷尉 等曰:夫生而自嫁,及娶者,皆黥為城旦舂。夫死而妻自擦,娶者無罪。又曰:欺生夫,誰與欺死夫罪重? 等曰:欺死夫,無論。又曰:夫為吏居官,妻居家,日與它男子奸,吏捕之弗得,□之,何論? 等曰:不當論。曰:廷尉、史議皆以欺死父罪輕於侵欺生父,侵生夫罪[輕]於侵欺死夫,□□□□□□□與男子奸棺喪旁,捕者弗案校上,獨完為舂,不亦重乎? 等曰:誠失之。
譯文
原有法律規定:
死夫(?)以男為後,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為後。
諸有縣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歸寧三十日;大父母、同產十五日。
敖悍,完為城旦舂,鐵□其足,輸巴縣鹽。
教人不孝,次不孝者之律。
不孝者棄市。棄市之次,黥為城旦舂。當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
奸者,耐為隸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
現有杜縣瀘里一女子甲,丈夫公士丁因病死亡,棺材停放在堂上未安葬,和丈夫丁的母親素夜晚守喪,環繞棺材哭泣。這時,該女子甲便和一男子丙一同到棺材後的室內通姦。次日早上,死者的母親素到官府告甲。官府拘捕了甲,但如何定罪,難以斷決。
案件呈報到廷尉後,廷尉敦[左「孛」右「文」]、正始、監弘,以及廷尉史武等三十人對此案進行了討論。共同認為法律規定,人死後的繼承順序是,妻子在父母之後。妻子死亡的喪假和父母相同。參照法律關於「置後」順序的規定,丈夫尊於妻子。妻子事奉丈夫,以及為其服喪,應按對待父母一樣。妻子作為繼承人的順序,是在夫、父母之後。丈夫、父母死後尚未安葬,便在棺材旁與人通姦,應當按不孝論罪。不孝罪判處死刑。次於不孝罪的刑罰是黥為城旦舂。敖悍罪處完刑。審定:妻對夫的尊敬,僅次於父母。而女子甲的丈夫死後不悲哀,並在未葬的棺旁與人通姦,犯了不孝和敖悍兩種罪。拘捕後雖未審定案情、戴上木枷,但女子甲仍應判決完為舂的刑罰。告知杜縣縣廷,按此審議論處女子甲。
廷尉史申徭役外出返回後,不同意廷尉等人的論斷。他說:「廷尉的論斷不對。法律規定: 『不孝棄市』,親父三天沒有飯吃,其子應處何罪?」廷尉教等人說:「應該判處『棄市』。」又問:「有一人的父親死後,其家三日都沒祭祀,如何判處此人的罪?」廷尉[左「孛」右「文」]等人答道:「不應當論罪。」再問:「兒子不聽從生父的教導,和不聽死父的教導相比,誰的罪重?」教等說:「不聽死父教,不能定罪。」又問:「丈夫在世妻子自嫁他人,和丈夫死後而嫁人哪條罪重?」廷尉[左「孛」右「文」]等人答道:「丈夫在世妻子自嫁者,以及娶其為妻者,都應黥為城旦舂。丈夫死後妻子嫁人,她和娶她的人,都沒有罪。」又問:「欺騙在世的父親和欺騙已死的父親。哪種情況罪重?」教等答:「欺騙已死的父親,不能論罪。」又問:「夫做官,居住在官府。妻居住在家,常和一男了子通姦。其夫前往捉姦,沒有抓住,如何論處?」[左「孛」右「文」]等說:「不應當論處。」於是,廷史申說道:「廷尉、廷史諸位都認為欺騙死父罪輕於欺騙生父;欺辱在世丈夫的罪[重]於欺辱已死的丈夫。女子甲的丈夫死後未葬,和一男子在棺材旁通姦,捉姦者並沒有審核事實,將他們戴上木枷解送官府,就斷決『完為舂』,難道不太重嗎?」廷尉[左「孛」右「文」]等人承認:「不錯,是判決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