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讞書 · 奏讞書四
原文:
胡丞[上「喜」下「心」]敢讞之,十二月壬申大夫[上「艹」下「所」]詣女子符,告亡。.符曰:誠亡,詐自以為未有名數,以令自占書名數,為大夫明隸,明嫁符隱官解妻,弗告亡,它如 。解曰:符有名數明所,解以為無恢人也,娶以為妻,不知前亡,乃疑為明隸,它如符。詰解:符雖有名數明所,而實亡人也。.律:娶亡人為妻,黥為城旦,弗知,非有減也。解雖弗知,當以娶亡人為妻論。何解?解曰:罪,無解。.明言如符、解。問解故黥劓,它如辭。.鞫:符亡,詐白占書名數,解娶為妻,不知其亡,審。疑解罪,繫,它縣論,敢讞之。.吏議:符有數明所,明嫁為解妻,解不知其亡,不當論。.或曰:符雖已詐書名數,實亡人也。解雖不知其情,當以娶亡人為妻論,斬左止為城旦。廷報曰:取娶亡人為妻論之,律白,不當讞。
譯文:
胡縣縣丞[上「喜」下「心」]呈請審議斷決。十二月壬申日,大夫[上「艹」下「所」]送來一符的女子,告她逃亡。女子符說:「我是逃跑,並謊稱自己戶籍,依照法令的規定去報了戶口,成為大夫明的奴隸。我嫁給在隱官服役的解為妻,但沒有告訴他我逃跑的事。情況和[上「艹」下「所」]說的相同。」解說:「符在明家有戶口。我認為她沒有什麼特殊之處,不知她從前曾逃跑過,而懷疑她是明的奴婢,其他情節與符所說相同。」
詰問解:「雖然符在明家有戶籍,而實際上是一個逃亡的人。法律規定:『娶亡人為妻,黥以為城旦,弗知,非有減也』。你雖然不知道,仍應該按照娶逃亡者為妻論處。你有什麼可以辯解的?」解答道:「我有罪,沒有什麼可說的。」明的供詞和符、解相同。
驗問:解回答「我以前曾受過黥劓刑罰」。對於其他問題的陳述,和前面的供詞相同。
吏議定:符在明的住所有戶籍。明將符嫁為解妻。解不知她是一個逃亡的人,因而不應該論罪。或者按另一意見處理:符雖然謊報上戶籍,實際上是一名逃亡者。雖然解不知道這件事,仍應該按娶逃亡者為妻論罪,斬左趾為城旦。
廷尉斷決:按娶逃亡者為妻論處。法律有明文規定,不應當報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