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讞書 · 奏讞書三
原文:
十年七月辛卯朔癸巳,胡狀、丞[上「喜」下「心」]敢讞之。劾曰:臨菑獄史闌令女子南冠繳冠,佯病臥車中,襲大夫虞傳,以闌出關。.今闌曰:南,齊國族田氏,徙處長安,闌送行,娶為妻,與偕歸臨菑,未出關得,它如劾。.南言如劾及闌。.詰闌:闌非當得娶南為妻也,而娶以為妻,與偕歸臨菑,是闌來誘及奸,南亡之諸侯,闌匿之也,何解?闌曰:來送南而娶為妻,非來誘也。吏以為奸及匿南,罪,無解。.詰闌:律所以禁從諸侯來誘者,令它國無得娶它國人也。闌雖不故來,而實誘漢民之齊國,即從諸侯來誘也,何解?闌曰:罪,無解。.問,如辭。.鞫:闌送南,娶以為妻,與偕歸臨菑,未出關,得,審。疑闌罪,繫,它縣論,敢讞之。.人婢清助趙邯鄲城,已即亡,從兄趙地,以亡之諸侯論。今闌來送徙者,即誘南。.吏議:闌與清同類,當以從諸侯來誘論。.或曰:當以奸及匿黥舂罪論。十年八月庚申朔癸亥,大僕不害行廷尉事,清胡嗇夫讞獄史闌,讞固有審,廷以聞,闌當黥為城旦,它如律令。
譯文:
(漢高祖)十年(公元前197年)七月三日,胡縣縣令狀、縣丞[上「喜」下「心」]敬請審議。茲舉劾:「臨淄獄史闌令女子南頭戴繳冠,偽裝病人睡在車中,盜用大夫虞的通行證件,企圖矇混出關。」
今闌說:「南是齊國田氏家族的人,依法遷往長安居住,我負責遣送。其間,娶她為妻,然後攜帶她返回臨淄,還未出關就被抓獲。」其他情節與劾狀說的相同。南的陳述和劾狀與闌的供詞相同。
詰問闌:「你不應當娶南為妻。娶為妻後又攜她返回臨淄,你犯了引誘和姦詐罪。南逃回諸侯國後,你將其隱藏起來,是不是這樣?」闌回答道: 「我是遣送她的過程中而娶她為妻的,不是有意引誘她。審判官認為我是以奸詐行為隱匿南,這是犯罪,我不辯解。」又質問闌:「法律所以要規定禁止從諸侯國來的引誘者,就是禁止一國的人不許娶另一國婦女為妻。你雖然不是故意來引誘,但實質上是引誘漢民到齊國。這就是從諸侯國來引誘。你怎麼解釋?」闌答道:「我有罪,沒什麼可說的」。
問:回答與上述供詞相同。
審定:闌負責遣送女子南去長安,其問娶南為妻。非法攜帶南返回臨淄。倘未出關即被查獲。經審訊屬實。應當判定闌何種罪?該犯已拘押。其他有關問題,縣廷已作處理,呈請審議。茲有一案例抄錄如下,可參考。有一奴婢清幫助其兄逃到趙國邯鄲,之後清也逃跑了,跟她兄長到了趙國。該案是以逃亡諸侯國定的罪。現今是闌來遣送遷徙者南,其間就引誘她。本案審訊官認為:闌和清所犯罪的性質相同。應當以從諸侯國來引誘婦女罪論處。或者按以奸猾詐偽方法隱匿黥舂罪論處。
十年八月四日,太僕公上不害行廷尉事審定:胡縣嗇夫呈報的獄史闌一案,請求審議原來的斷處,本廷已知悉。茲決定判處闌黥城旦刑。其他問題按有關法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