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讞書 · 奏讞書二
原文: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戌,江陵丞驁敢讞之。三月己巳大夫祿辭曰:六年二月中買婢媚士五點所,價錢萬六千,迺三月丁巳亡,求得媚,媚曰:不當為婢。.媚曰:故點婢,楚時去亡,降為漢,不書名數,點得媚,占數復婢媚,賣祿所,自當不當復受婢,即去亡,它如祿。.點曰:媚故點婢,楚時亡,六年二月中得媚,媚未有名數,即占數,賣祿所,它如祿、媚。.詰媚:媚故點婢,雖楚時去亡,降為漢,不書名數,點得,占數媚,媚復為婢,賣媚當也。去亡,何解?.媚曰:楚時亡,點乃以為漢,復婢,賣媚,自當不當復為婢,即去亡,無它解。.問媚:年四十歲,它如辭。.鞫之:媚故點婢,楚時亡,降為漢,不書名數,點得,占數,復婢,賣祿所,媚去亡,年四十歲,得,皆審。.疑媚罪,它縣論,敢讞之,謁報,署如廥發。吏當:黥媚顏頯,畀祿,或曰當為庶人。
譯文:
[漢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八月初三日,江陵縣丞驁呈請審議。三月己巳日,大夫椽狀辭:「六年二月中,在士伍點住處買婢女媚,身價一萬六千錢。三月丁巳日逃跑了,抓獲她後,她說:自己不應當是奴婢。」
媚申辯道:「我以前是點的婢女,楚時期就逃脫了。到了漢朝,沒有上戶籍。點逮住我後,仍將我作為奴婢,報了戶口,賣給祿。我認為自己不應該還是奴婢,就逃跑了。其他情況,和祿所說的相同。」點說:「媚以前是我的婢女,楚時期逃跑了。六年二月中找到她,她沒有戶口,給她報了戶口,賣給了祿。」其他情節,和祿、媚所說相同。
詰問媚:「你以前是點的奴婢。雖然楚時逃跑了,可是到漢朝後,並沒有申報戶籍。點逮住你後,仍將你作為奴婢報了戶口,將你賣與他人,符合法律。你回答,為什麼逃跑?」媚答:「楚時候我已經逃跑,點認為到了漢朝後我仍是他的奴婢,。賣了。我認為自己不應當還是奴婢,就逃跑了。沒有其他可說的。」
復問時,媚答現年四十歲。陳述的其他情節和前面的供詞相同。
審定:媚原是點的奴婢,楚時逃亡,到了漢朝後沒有申報戶籍。點逮住她,仍以奴婢上了戶籍,並將她賣給祿,後又逃跑抓獲。現年四十歲。經審訊,均屬實。應該判媚何種罪?其他問題,縣廷已有定論。請審議斷決、批覆。
如廥簽發。
縣廷屬吏擬論:黥媚顏頯,還給祿。或判為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