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讞書 · 奏讞書一

佚名 《奏讞書》
原文: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價」,右偏旁為兩點水]、丞嘉敢讞之。六月戊子發弩九詣男子無憂,告為都尉屯,已受致書,行未到,去亡。無憂曰:蠻夷,大男子,歲出五十六錢以當徭賦,不當為屯,尉[上「穴」下「羔」]遣無憂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上「穴」下「羔」]曰:南郡尉發屯有令,蠻夷律不曰勿令為屯,即遣之,不知亡故,它如無憂。詰無憂:律,蠻夷男子歲出[原字為宗下加貝]錢,以當徭賦,非曰勿令為屯也,及雖不當為屯,[上「穴」下「羔」]已遣,無憂即屯卒,已去亡,何解?無憂曰:有君長,歲出[原字為宗下加貝]錢,以當徭賦,即復也,存吏,無解。問,如辭。鞫之:無憂蠻夷,大男子,歲出[原字為宗下加貝]錢,以當徭賦,[]遣為屯,去亡,得,皆審。疑無憂罪,它縣論,敢讞之,謁報,署獄史曹發。.史當:無憂當腰斬,或曰不當論。廷報:當腰斬。 譯文: (漢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八月初六日,夷道令[「價」,右偏旁為兩點水]、丞嘉謹呈:六月戊子日,發弩卒九解送到男子毋憂一人,告發該犯接到都尉徵發屯卒的文書後逃跑,不去指定地點報到。毋憂解釋說:「按法律規定,蠻夷成年男子每年應交納五十六錢,就免除徭役、賦稅,不應該再服兵役。都尉派遣我應徵服役,我未到指定地點,就逃跑了。其他情節,和發弩卒九說的相同。」都尉[]說:「南郡都尉府徵發屯卒下達有專門命令。《蠻夷律》中並沒有規定不徵發已交納[原字為宗下加貝]錢者服役。於是便徵調毋憂服兵役。不知道他為什麼逃跑。其他情況和毋憂所說相同。 詰問毋優:「法律規定蠻夷成年男子年交[原字為宗下加貝]錢後,可以免除徭役、賦稅,並非不再服兵役。即使規定不服兵役,都尉既然調遣,你就是一名屯卒,擅自逃跑,作何解釋?毋憂說「有一(蠻夷)君長年交[原字為宗下加貝]錢後,免除徭役、賦稅,並不再服兵役。長官說的是事實,無可辯解。」 復問過程中所有回答和上述供詞相同。 審定:毋憂,蠻夷成年男子,年交[原字為宗下加貝]錢抵當徭役、賦稅。都尉派遣他服兵役,而逃跑。現捉到案,審訊屬實。毋憂 應判何罪?請審議決定。其他問題,縣廷已作結論。呈請判決批覆謂。獄史曹發文。 史擬判:毋憂應當腰斬,或不當定罪。 廷尉斷決:應當腰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