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 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三十七號議場速記錄

內容提示:本次大會主要是《大清新刑律》議案續初讀和再讀,比較重要的是汪榮寶代表法典股所做的關於((新刑律》總則和分則的審查報告。汪氏有言:「政府特派員說這個刑律是想提倡國家主義,減輕家族主義,但是股員會審查之後,以為這個草案於家族主義保存的地方很多。」審查報告主張全部刪去《暫行章程》。再讀時候圍繞刑事責任年齡的分劃、勞乃宣關於《暫行章程》第五條是否入正文等問題所展開的辯論也是值得注意的。 宣統二年十二月初六日下午一點鐘開議。 議事日表: 第一、大清《新刑律》議案,股員長報告。 副議長:今天議員到會者一百二十人。 九四號(王議員佐良):本員有質問度支部說帖,請問議長可否由秘書官朗讀之後諮詢本院,如果大家贊成,暫時可以不必刷印,即行交到該部可也。 一三四號(余議員鏡清):王議員說帖應該印刷分送為好。 九四號(王議員佐良):這個說帖請問議長明日可否印刷? 副議長:明天可以印刷分送。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現在距閉會之期很近,本員不得不聲明一句,各省關係事件有未答覆的,當從速答覆;有應該報告的,當從速報告;有質問各衙門的,應請各衙門速速答覆。我們資政院於各省諮議局事件耽擱咐日,外邊很有煩言。各省諮議局事件既是歸到我們資政院來,我們就不能沒有個解釋,各省諮議局事全是關係國家的事情。東三省與別省更有不同,東三省請速開國會,我們資政院對於東三省若無特別注意,代為設法,恐怕東三省鬧出旁的舉動,如果有不測的時候,必定要等到明年開會時候,就不得了的。我們資政院全體議員當與政府協商,應謀一個援救的方法,請議長諮詢本院,看大家贊成不贊成? 副議長:於議員倡議,眾議員贊成否?590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眾議員呼「贊成」。 六七號(王議員璩芳):預算大致已經通過,就是特別會計還沒有規定。如果要規定會計法,必先立一國庫的規模。這個國庫的章程,章議員也有意見書,本員也有修正案,應當提前討論。《新刑律》固然要緊,而國庫之統一亦關係國民生命財產的,請議長注意。 副議長:現在秘書官報告文件。 秘書官(張祖廉)承命報告文件。 副議長:現有陳議員敬第質問法部說帖一件,請贊成者起立。 眾議員起立贊成。 副議長:多數。 秘書官(張祖廉)接續報告文件畢。 九九號(陳議員瀛洲):上月初間,奉天諮議局送來的事件,至今一月有餘,還沒有報告。(總)[雖]是關係奉天一省的事情,實是關係各省諮議局的事情。 四八號(陳議員懋鼎):本員提議的全院股員會草案,請議長諮詢本院可否不經討論即付審查,或列入議事日表,以便從速討論。 副議長:陳議員提議全院股員會草案,擬不經討論先付法典股審查,眾議員贊成者請起立。 眾議員起立贊成。 副議長:多數。 副議長:現在開議。議事日表第一《大清新刑律》議案續初讀,請法典股員長說明審查之結果及其理由。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現在報告這個《新刑律》草案審查的情形與審查的結果。這部《新刑律》草案從土月初一日就提出議場,初讀之後就交法典股審查,法典股從上月初二日起開會審查,一直到上月十六日全部審查完畢。這幾天連日開會,沒有一天不審查,就是正式股員會亦開了三次,政府特派員也曾到會,彼此協商之後,全部審查告竣,現在審查的結果與修正的地方雖不十分詳細說明,亦不可過於簡單,由本員略為報告。本議員報告之順序,照刑律草案之次序,應先報告總則,再報告分則。總則修正的地方比較分則多一點,總則修正案已由法典股印刷分送,這修正草案後來又經好幾回修正,統共是四次,除了改文字與無關宏旨者不必報告外,至於關係重大的地方,應該分類報告一遍。《刑律》總則本來是八十八條,裡邊刪去二條,加增一條,共八十七條。然而現在還是八十八條,為什麼呢?因為原案裡頭有一條本來是兩項,現在將此兩項分為兩條,照這樣刪去兩條,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三十七號議場速記錄 591又增加兩條,還是八十八條。現在先把刪去的二條略為說明。所刪去的就是第四十條、第五十條。第四十條為什麼要刪去呢?因為這一條是執行刑罰的一種規定,以列入《刑事訴訟律》內為宜。當編訂《刑律》之時,《刑事訴訟律》草案尚未著手,所以規定在《刑律》草案內,後來修訂法律大臣又奏訂《刑事訴訟律》,凡是關係執行手續,通同歸入該律之內,而《刑律》上第四十條亦是執行的事體,刑訴律內有許多執行的方法之規定,於是以類相從,把這第四十條的規定亦編入該律草案之內,既是刑訴律內另有規定,這《刑律》內的規定自然可以刪去,這是第四十條刪去之理由。至於第五十條刪去的理由,看《刑律》草案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可以明白。《刑律》草案第十一條規定責任年齡是十六歲,(來)[乃]政府提出草案,責任年齡變為十二歲,因為改成十二歲之後,所以又生出第五十條減輕責任之規定。就責任年齡討論起來,大概從前的舊學說與現在的新學說解釋不同。舊說以為責任年齡之制是根據人的辨別心而設的,犯罪人能辨別所犯的是一種罪名,這就是有責任,不能辨別就無責任,有責任的就照刑律去處罰,沒有責任的就不照刑律去處罰。而辨別心的有無.以年齡的長幼為分別的標準,從來解釋責任年齡者是如此。後來學者研究的結果,以為此說不妥,因為人之智識不同,不能專以這個辨別心去定責任。比如殺人放火做強盜的事體,雖七八歲的小孩子亦知道是犯罪;若是政治上的犯罪,就是年紀再大的人亦不一定曉得。是刑法上的罪名,若因為他不能辨別,就不處他罪,東西各國都沒有這樣的刑法,所以用辨別心定責任年齡者是舊學說,現在的學說以為責任年齡並不是以辨別心為根據,是以教育能力為根據。犯罪的人若是估量教育的能力可以變更其氣質的時候,便不一定處以刑罰,還可以處以相當之教育,這一種是近來東西各國最新的學說,亦是我們古來明刑弼教的格言。但究竟教育能力所能夠及得到的,當以幾歲為斷,我們不能憑空臆造,必要比較歷年統計,查明實在的憑據,方能確定。照各國普通統計上比較起來,大概以十五歲十六歲為斷,並不是在這個時候一定可以受教育,不過比較起來容易一點。現在各國最新的刑律,以十五六歲為斷的甚多,而我們中國的《違警律》第十六條亦是以十五歲為責任年齡,凡十五歲人犯罪,照《違警律》是不罰的,是《違警律》的責任年齡已經定為十五歲。就學說言之則如此,就中國已定之法言之則如彼,何以這個《新刑律》賁任年齡獨獨以十二歲為斷?本股員會討論之結果,大家全體贊成將《新刑律》草案第十一條責任年齡參酌第一次草案改為未滿十五歲,既與我國《違警律》適合,亦與各國的新學說相符。責任年齡既經改過,所以第五十條減輕責任主義可以不必採用。第五十條刪去之理由如此。至於增加的,就是把第三十六條分為兩條,這三十(八)[六]條是規定死刑執行之方法,本來是592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有兩項,第一項是規定處死的方法,第二項是規定執行以前的處置。現在把他分析為二條,原沒有必要的理由,不過因為既有刪去的條文,所有別條次序均須更改,頗覺不便,故將這一條分析為二,以下條文數目便可適合,不過省事的辦法而已。還有增添的一條,在八十五條之後,八十六條之前,這一條卻有必要增添的理由。分則內各種犯罪,有因人的身分成立的,僧道亦是一種身分,中國舊律例有為僧道而設的特別的規定,這草案分則內亦有之,舊律內所稱僧道是包括尼姑、女道士等而言,律內定有明文,這草案內卻未有規定,恐怕將來有誤會的地方,所以添了一條,把女尼、女冠及其餘宗教師等均包入僧道二字之內,這是從舊律上移來的。在總則上增刪的地方,共增一條,刪去兩條,又分出一條,所以現在的數目還是八十八條。這個理由已經報告明白。至於除了刪去條文之外,還有刪去條內的一項的,在什麼地方呢?就是第二十四條的第二項,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理由,與刪去第四十條的理由相同,現在法律大臣擬訂《刑事訴訟律》草案第五百零八條已經有了此項規定,這一條是重複的,所以刪去。還有刪去條項內重要的字句的,在什麼地方呢?在第二十六條,這第二十六條原未是一行為而觸數罪者以最重一罪論,現在把一行為觸數罪這幾個字刪去,是什麼理由呢?凡法律上有普通規定,有特別規定,犯特別規定之罪者,一定兼犯普通規定之罪,但特別規定之罪有時比普通規定的重,亦有時比普通規定的輕,比方犯了刑律第三百零六條殺尊親屬之罪者,便是同時犯了第三百零五條殺人之罪,第三百零五條是普通規定,第三百零六條是特別規定,特別規定的罪比普通規定的重,萬一有犯第三百零六條之罪者,刑律上便不再問他殺人之罪,這固然是以最重一罪論。又如犯了竊取他人園圃花卉。同是竊取他人所有物,而刑律上竊取他人所有物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至於竊取他人園圃花卉者,《違警律》上雖有處罰,然不過罰以一元或幾角之罰金,這便是特別規定罪比普通規定罪輕的地方,從這個地方看起來,並不是以最重一罪論。總而言之,有特別規定的地方,不照普通規定辦理,並不是一行為觸數罪者,一定以最重一罪論,所以這幾個字必要刪去。統計起來所有增刪的地方大概如此。有刪除的,有刪項的,有刪條項內重要字句的。至於字句的修正,其中無關閎旨的,今天打算不再報告,而關係重大的應略為說明。原來這部刑律上「中國」字樣很多,本股員會修正案,凡原案「中國」字樣繞改為「帝國」二字,雖沒有十分必要的理由,亦不能說全無意義,何以言之?比如從現在我們中國人看起來,這中國與帝國似乎沒有什麼分別,但是譯為洋文的時候,中國與帝國意義不同,中國兩個字翻出洋文來,他們只知道是專指中國本部十八省而言,其餘如蒙古、青海、西藏、東三省地方都不在其內;若改為帝國,翻譯出來,凡中國範圍以內的地方,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三十七號議場速記錄593為我們中國所有的,統都在其內,所以「帝國」二字範圍比「中國」二字廣,這是一層。第二層,凡國家對內的法律,不必拿自己的國名表明出來,各國法律上亦是如此。比如荷蘭,他自稱為王國;如日本、德意志等國,他們自稱為帝國,其餘各國亦都是如此。就各國法規上看起來,並不見日本自稱為日本國,荷蘭自稱為荷蘭國,所以法律上稱自國的地方不必將國名表明,這是改「中國」二字為「帝國」之理由。至於體裁上不一律的地方,亦已改為一律。比如第十五條的第二項,與第十六條的但書,同是例外的規定,性質相同,何以一為但書,一為另項,比較起來頗不一律。現在將第十五條的第二項增入本條之末,加一「但」字,以歸一律。其餘先後不一律的地方,通通改正,使成一律。就是一個字的關係,也費許多斟酌方才改正的。還有原案的意義甚好,而就文理上看起來有非常難解的地方,股員會照原來的意思,於文字上加以修正,使其易於明白。現在試舉一二條以顯明之。如原案第二十七條定犯罪之輕重,比較各主刑中之最重者定之;最重刑同等者,比較主刑之最輕者定之;輕重俱同者,據犯罪之情節定之云云。現在修正案改為犯罪之重輕,比較各罪最重主刑乏重輕定之;最重刑相等者,比較其最輕主刑之重輕定之;主刑重輕俱等者,據犯罪情節定之。這怎麼講?比如某人犯甲罪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或一等有期徒刑,同時又犯乙罪,應處無期徒刑,或一等二等有期徒刑,由此看來甲罪之刑最重者為死刑,乙罪之刑最重者為無期徒刑,兩相比較則甲罪為重,乙罪為輕。又如果某人犯甲乙兩罪,甲罪是一等至三等有期徒刑,乙罪是一等或二等有期徒刑,最重的都是一等有期徒刑,而甲罪的最輕刑為三等有期徒刑,乙罪的最輕刑為二等有期徒刑,則甲罪為輕,乙罪為重。原案字句之間有點不明白的地方,股員會的修正似覺顯明,並且於原來的意思卻一點也沒有變更。法典股對於總則的修正大要如此,其餘可以類推。本院各位議員對於總則有提出許多修正案的,而法典股沒有照各位議員修正案通同修正上去,其中也有一個道理,不能不說一說。比如第三十三條規定身分成立的罪名,身分成立之罪,其教唆或幫助者雖無身分,仍以共犯論。第二項因身分致刑有輕重者,其無身分之人仍科通常之刑。楊議員錫田對於這條,主張將「身分」二字改為「權勢」,但是身分與權勢解釋頗不相同,因為身分不是權勢的意思,是法律上人的地位。法律上的地位有公法上的地位,有私法上的地位.私法上的地位如夫、妻、親子等是也,公法上的地位如臣民、官吏、選民、居民等是也。所以「身分」二字專指個人在法律上的地位而言,不是權勢的意思,此條還是照原文用「身分」二字為妥。若要想一個比「身分」二字更妥當的名詞,實在是無從探索,稍為相近的就是「名分」二字,而「名分」二字有時候又不足以賅括其義,所以仍照原文所定的名詞。還594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有魏議員聯魁主張刪去第三十二條,在魏議員的意見,以為刑律以簡明為主,既有二十九條共同犯的規定,又有第三十條造意犯依正犯處斷的規定,則第三十二條所謂於前教唆後來成為共犯的情形,就是兩件事情併合起來的,應該如何處斷,執行刑律的人自然知道,何必再設此條等於贅疣?其實不然,因此條不止教唆,還有幫助,幫助是從犯,不必定照正犯科罪,還可以減一等或二等,所以把這條存留,也沒有妨礙,而且可以明白,故未刪去。股員會對於總則修正的要旨大概如此。第二報告分則。分則修正的地方不甚多,不過將其中與現在情形最不相合的地方刪去了些。但是這一部草案此種地方尚不甚多,因為這部刑律雖仿照各國最新的刑法起草,而其內容凡是中國特別的國粹可以保存的地方,大概都保存的。那天政府特派員說這個刑律是想提倡國家主義,減輕家族主義,但是股員會審查之後,以為這個草案於家族主義保存的地方很多,何以知之?試觀草案內對於尊親屬的犯罪非常之多,各國法律都沒有這樣詳細的規定。這就是保存中國立國的特色之處。又如各國刑法對於尊親屬用男女平等主義,自己的尊親屬與配偶人的尊親屬是一樣看待,本草案內妻對夫的尊親屬與夫同,而夫對妻的蕁親屬則不然,亦是有保存中國家族制度的意思。原來各國立國各有各的風俗,各有各的歷史,不是一時能夠變更得來的,股員會的意思,凡是可以保存的地方都以保存為是,所以對於這部草案,有主義上很好而實行上有窒礙的地方,應刪去的便刪去,應改正的便改正。比如原案第三百一十一條,即修正案第三百一十六條,凡對於尊親屬加強暴未至傷害,處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或五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之罰金。此條有罰金規定,於中國社會情形大家心裡有所未安,揣原案的意思,因為本律所稱尊親屬範圍甚廣,不專指父母、祖父母而言,還有外祖父母在內;以繼母如母之義推之,則繼母之繼母亦是外祖母,亦在本律所稱尊親屬之內,此等尊親屬自與自己直系尊親屬大不相同,沒有強暴舉動,情節較輕,有時不妨處以罰金。但是股員會的意思,以為我國習慣,尊親屬多指祖父母、父母而言,一見本條規定,以為從此以後毆父母者可以罰金了事,此等誤會必不能免,故討論數回,議決將本條罰金刪去,一面再將尊親屬範圍縮小,原案尊親屬包括外祖父母在內。股員會意見以為,中國既然不採男女平等主義,而外祖父母與祖父母服制輕重不同,自不能相提並論。外祖父母就是父之外舅外姑,父對於外舅外姑並不與自己父母祝同一體,以此類推,則子對於外祖父母亦不能與祖父母視同一體,所以從尊親屬中將外祖父母刪去,歸於親屬之內。這是根據中國習慣禮制修正的。其餘對於尊親屬特別規定,如誣告尊親屬,發掘尊親屬墳墓與遺棄尊親屬等項,均照原案一一保存,沒有更動。這是修正分則第一種說明。第二種說明就是第四章妨害國交罪,從前第一草案、第二草案關於妨害國交罪的規定非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三十七號議場速記錄 595常詳細,而現在政府提出第三草案很簡略的,這部刑律照總則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各條,也不是屬人主義,也不是屬地主義,是最新的法益主義。無論本國人在本國犯罪,即本國人在外國犯罪,或外國人在外國犯罪,但是有害帝國法益,即要用帝國法律處斷。妨害國交之罪多是極有害於帝國法益的,所以第一、第二草案詳細規定。與從來各國刑法大不相同,草案出來之後,各省督撫有許多簽注,議論不以為然,所以此次政府提出修正案,將許多的規定刪去。股員會討論的結果,斟酌第一、第二草案與第三草案之間,不取第一、第二草案詳細主義,也不取第三草案簡略主義,今將修正案與第一、第二草案不同之處分別說明。第一層是第一、第二草案,凡對外國君主、大統領犯罪,與對本國君上犯罪處同一的刑罰,修正案卻加以分別,對於外國君主、大統領實加危害者處以死刑。比較對於中國乘輿車駕有不同的地方,原來對於中國乘輿車駕就是將加危害的時候,也處以死刑,究竟對於外國君主大統領不能如此,必定到實加危害的時候方能處以死刑,若是將加危害者就不在此限,所以比較的稍為減輕,此其一。第二層就是第一草案、第二草案,對於外國皇族太廟、山陵育侮辱行為,與對於帝國皇族太廟、山陵有侮辱行為用同一之處分,本股員會不甚贊成。因為本國人對於皇上非常尊重,故推及皇族陵廟一一加以特別保護。若對於外國則當以妨害法益之程度為標準,不必處處照中國皇族太廟、山陵一例看待,所以股員會將此等規定酌量刪去,此其二。第三層是第一、第二草案殺害外國代表處以何等刑,對於外國代表有不敬行為處以何等刑云云。現在將「代表」二字改為「使節」,因為代表者,非大使、公使及特別專使等代表國家者不能濫稱,故範圍甚狹,此外奉有國書而遊歷或考察者就不在代表之列,而在公法上稱為使節,所以「使節」二字較「代表」二字範圍為寬。何以要使他的範圍寬一點呢?因為第一、第二草案於代表之外另有對於外國皇族犯罪規定,現在既經刪除,假如有外國皇族到中國遊歷或考察,有人將他殺傷侮辱,法律上既無特別處分,便應照殺傷侮辱普通人治罪,此於交涉上有許多窒礙,就如日本可為前車之鑑。從前俄國皇太子到日本被刺,雖未成交涉,而問題非常之大,當時俄國到日本交涉,一定要照傷害皇族處分,而且日本據他的法律沒有此條規定,只能照平人處辦。當此之時,欲顧全國交就破壞自己的法律,欲保守自己的法律於國交上未免有窒礙,當時對日本詞法獨立專主保護自己的法律,所以照傷害平人辦罪,對於俄國非常抱歉。當時事處兩難,也沒有法子,從此兩國交涉非常難辦,所以近來日本改訂刑法採用新主義,欲將此種罪名在刑法上明白規定,以後遇有此種事情發生,就可免許多交涉。可惜日本雖有此議,未能實行,現在我們刑律卻正好採用此種主義,但修正案已將對於外國皇族的規定刪去,故不得不將代表的范596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圍略為放寬。大凡外國皇族來中國者,無論如何總有國書,有國書者即是使節,萬一有人對之犯罪,我們可以使節的資格去保護他,這便是改「代表」二字為「使節」的理由,此其三。第四層是第一、第二草案殺傷侮辱代表者處罰甚重,與對尊親屬有犯幾乎相同,所以當時各省簽注大為反對。現在酌減一等,比對普通人犯罪重,比對尊親屬犯罪輕,似較得中,此其四。因為有此四層不同之處,所以第四章修正的地方,較別章較多,當時另外刷印一本,分送各位,想大家必定贊成的。除第四章以外,其餘各章大概都是文字上的修正多,而內容上的修正少。內容修正的地方,計算起來大概有十餘處,現在依次說明。第一、就是分則第一章侵犯皇室罪,因過失致生危害於乘輿車駕者,第一草案、第二草案有三千元以下三百元以上之罰金。第三草案削去,但是此次《刑律》凡過失罪都有罰金的規定,為全體一律起見,只能將罰金加重,若競刪去,則於體例不符,所以規復第一、第二草案,加入罰金一項,此修正內容之一。此外關於文字上修正的地方,請問大家可否省略報告?(眾呼可以省略)第二、就是第十章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兩相比較,第一百六十六條,凡盜取既決、未決之因,及其餘按律逮捕監禁人者,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一百六十七條,凡為便利脫逃之行為,因而致既決、未決之囚,及其餘按律逮捕監禁人脫逃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這樣比較起來,盜取情節重,便利脫逃情節輕,原案於盜取一條,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比便利脫逃罪輕,似欠允妥,現在改成一律,此修正內容之二。第三、就是第十二章第一百七十九條與第一百七十八條的比較,原來第一百七十八條是普通規定,第一百七十九條是對於尊親屬的特別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凡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處二等或四等有期徒刑,據文義求之,告訴、告發當指刑事處分而言,報告當指懲戒處分而言,原案第一百七十九條凡意圖使尊親屬受刑事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處一等、二等有期徒刑,單有「刑事處分」字樣而無「懲戒處分」字樣,現在按照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例,於「刑事處分」之下加「懲戒處分」四字,以歸一律,股員會修正之要點此其三。第四、第十三章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凡放火燒毀他人所有營造物、礦坑以外之物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或一千元以下一百元以上罰金,與第二項因而致有前條第一項損害之危險者科罪輕重相同,似未允洽,觀在按照本律體裁,將本條第一項徒刑改輕,股員會修正之點此其四。第五就是第二百三十五條,該條原列四款而其性質不同,就中第一款、第二款是對於普通人的現定,第三款是對於官吏的規定,第四款是對於普通人對官吏有犯的規定,按本律全部體例,應分為兩條,現在改以原案第一、第二兩款為一條,以第三、第四兩款另為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三十七號議場速記錄597一條,本股員會修正之要點此其五。第六就是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項,對於他人足以證明權利義務實事之自己私文書圖樣為虛偽之記載云云。在自己的私文書圖樣內為虛偽之記載,與偽造他人私文書圖樣究竟性質不同,本股員會以為應分兩條方為妥當,股員會修正之要點此其六。第七就是第二十一章鴉片煙的犯罪,原案定罪本不算輕,依本股員會的意見,現在是廢禁鴉片煙的時候,不妨至重。第二百六十條凡製造鴉片煙或販賣或意圖販賣而私藏或自外國販運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本股員會以為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外應加以財產上之刑罰,所以照原案規定外應併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金。又第二百六十二條是對於官吏的規定,普通人有犯既併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金,則官吏有犯自不能不格外加重,本股員會以為處以二等或三等有期徒刑外,應併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本股員會修正之要點此其七。第八就是第二十一章第二百六十七條,這一條經本股員會多數議決,以為可以刪除,因為私藏鴉片煙器具處一百元以下之罰金,此條恐怕於將來實行時生出種種困難,比如從前吃鴉片的人家現在雖經戒絕,或者器具尚有存留,若加之以罪,未免煩苛,並其警察到人家去搜查,辦多不便,所以大家主張將此條刪去,本股員會修正之要點此其八。第九是第二十二章第二百七十三條,發行彩票與賭博無異,從前京城及各省為勸業起見,對於彩票批准發行,然立憲時代使全國人民以賭博為風氣,這本是不良的政策。去年各省諮議局成立,紛紛之建議,請止發行彩票,京城地方亦經民政部奏准禁止發行,將來官吏於彩票一項,斷斷不能批准發行的了,原案所謂「未經公署之允許」這幾個字,可以不要。第二百七十三條既經刪去此數字,則第二百七十四條自應一律刪節,本股員會修正之要點此其九。第十就是第二十三章原來第二百八十三條,凡引誘良[家]婦女賣奸以營利者,處五等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以前項犯罪為常業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本股員會多數的意見以為,第一項科罪太輕,所以改為處五等有期徒刑、拘役,併科一百元以下之罰金,又二百八十四條,凡相奸本支親屬婦女者處二等至四等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以同本支親屬,範圍若何,原案未曾規定。本股員會審查本律以服制為範圍,故改本支親屬為本宗緦麻以上之親屬,似較原來文理略為確實。又,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項是對於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之告訴的規定,這個規定是對於親屬之眚訴權的限制,原案第三項雲縱容或得利私和者適用前條之規定,照此辦理,若有親屬相奸,其直系尊親屬得利私和便不准告訴,豈不可笑?不惟於家庭倫紀有乖,即於地方風俗亦大有妨礙,所以將適用以下數字刪去,又原案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項尊親屬上有「直系」字樣,現在將「直系」二字刪去,何以故?因為原案尊親屬並外祖父母在內,今外祖父母已經刪去,所謂尊親屬者就598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專指父母、祖父母而言,直系二字便是多出來的,所以刪去,股員會修正之要點此其十。第十一就是第三十二章第三百七十五條竊盜罪內對於本支親屬相竊盜者免除其罪,其餘親屬非親告不論。原來條文以本支親屬為範圍,股員會意見以為範圍太寬,現在改為直系,就是上對於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下對於子孫犯竊盜者,可以免除其罪,其餘旁支親屬不在此限。這個範圍比原來狹小一點,股員會修正之要點此其十一。第十二就是第三百九十六條與第三百九十七條,這兩條規定毀棄制書及毀棄公文書之罪,而對於損壞公印之罪,沒有規定,本股員會討論以為損壞公印與毀棄制書、毀棄公文書之性質相同,所以加入此一層,較為完密,股員會修正之要點此其十二。以上系對於分則而言,此外對於《暫行章程》尚有一言應行聲明。這《暫行章程》存在的理由,據當時政府委員的演說就不十分充足,其後股員會討論,以為此《暫行章程》可以不要,曾具理由書送秘書廳刷印分送各位,所有詳細理由,書中已經說明,各位已都看見,本議員不必再行報告。本議員所報告審查《新刑律》的結果大概如此,務請各位贊成,早早通過才好。 百三十號(余議員鏡清):勞議員的倡議已經大家認可,可否令天變通議事細則,不必討論大體即付再讀? 一九十號(吳議員賜齡):請問審查長,這個《新刑律》的罰金與一等至五等有期徒刑有一定的比例沒有? 憲政編查館特派員(董康):沒有一定的比例。 百九十號(吳議員賜齡):何以沒有比例呢? 憲政編查館特派員(董康):罰金刑性質與自由刑不同,刑律各條之應否科以罰金,視其情節而定,不能按照徒刑劃分等級,即征諸各國立法例亦然。 憲政編查館特派員(許同莘):本館按照《議事細則》第六十六條,對於《新刑律》提出修正案同奏交《新刑律》議案時,《刑事訴訟律》、《監獄法》兩種正在編纂,現在此兩種法律大致就緒,遂發見與《新刑律》有牴觸之處,故須修正,但與刑律原理原則並無變更,所修正者不過文字而已,共計須修正者有六項:第一、股員會修正案四十三條拘役之囚,於監獄或巡警官署拘役所監禁之,現本館修正,將「或巡警官署拘役所」八字刪去,因《監獄法》中有巡警官署拘役所得以之代作監獄之規定,故(刪)[此]項拘役所有時便可看做監獄,不必特別聲明。第二、股員會修正案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監禁於監獄執行之,其日數未滿二月者,得於巡警官署拘役所之執行之,現本館修正,將「於監獄執行之」六字改為「於附設於監獄之監【獄)[禁]所執行之」,因此種監禁之犯,本無處自由刑之必要,故於監獄內劃出一部分作為監禁所,以監禁此種犯人,此亦定於《監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三十七號議場速記錄 599獄法》者,「至日數未滿二月以下」都要刪除,其理由與第一項相同。(語未畢) 百三十號(劉議員景烈):請特派員聲音放大些,因為有許多聽不清楚的地方。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本員對於特派員有句話說,如果是文字的修正,今天可以不必提出。 四八號(陳議員懋鼎):修正文字在三讀的時候,如果特派員對於文字有修正的地方,可以到三讀時候再說。(拍手) 憲政編查館特派員(許同莘):本館還有修正,即股員會修正案第四十一條中「宣告」二字現改為「諭知」,因《刑事訴訟律》內凡宣告刑名有二種方法,一法是口頭宣告,一法是文書送達,兩法合稱,謂之諭知,以下各條凡有這等字樣,均以此類推,此是修正之第三次。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本員代為說明,《新刑律》案文內所有「宣告」二字通通改為「諭知」,諭是曉諭之諭,言旁的諭字,知就是知道的知字,就是日本所謂「言渡」二字,將「諭知」替代「言渡」二字,但是本員看這個字樣可以到三讀的時候再討論。(拍手) 眾議員:均請到三讀的時候再討論。(議場譁然) 副議長:凡關於修正文字之討論,均請到三讀時再說。 憲政編查館特派員(許同莘):此上三項之外,本館還有修正,即股負會修正案第六十六條從一項至六項,所有「最重主刑」字樣,都要刪除,因與下文重複之故。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請問特派員,對於修正案的大旨到底是同意不同意?如果同意,只要修正文字,就可以到三讀時逐條討論。(拍手) 眾呼「贊成」。 憲政編查館特派員(許同莘):本員對於修正案並無意見,甚為贊成。 百三十號(劉議員景烈):既是贊成,現在就可以不必說。 百九十號(吳議員賜齡):請問審查長,九十條增加罰金,三百一十六條刪去罰金,這是什麼道理?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這很容易答覆,因為九十條是過失罪,所以將罰金刪去,三百一十六條是故意罪,所以將罰金加上。 一三四號(余議員鏡清):勞議員的倡議今天本員已經說過,那天提起來的時候,已經多數議員認可,請議長諮詢本院,今天可否即付再讀?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既沒有討論,就可以付表決。600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請登台發言,討論大體。 副議長:請發言。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新刑律》條文,方才審查長報告很明白,本員對於《新刑律》有幾項注意的地方,可以說一說。《新刑律》大家討論的時候,第一就是名義上要注意,既說是《新刑律》就不能照舊刑律,說《新刑律》不但是中國有之,即英國、日本等國均有之。既是中國的刑律,就不能按照外國的刑律說。第二層是性質上注意,特派員說是禮教補足,這是不然,這個《新刑律》本是法律一種,這個法律不能替禮教的。禮教是主和平性質,全是以道德宗旨;法律不然,法律所講的都是權利義務的問題,所以審查長報告說這裡頭對於尊親屬及對於皇室皆有特別之規定,這是中國舊日禮教的問題,以本議員看之,還是權利義務的問題。怎麼著呢?因為君主負全國政治責任,是特別的義務,所以總得享受特別的權利。如有對於君主犯罪,即應以特別法制裁之。尊親屬之於子,若無尊親屬數十年扶養之勞,子焉能得以生活?所以尊親屬對於子負特別的義務,即應當享受特別的權利。子對於尊親屬有犯罪,即應以特別法律制裁之,這皆是權利義務的問題,就是國家的主義。然特派員說什麼國家主義,是家族主義,而其實家旗主義是民法上的問題,不是刑法上的問題。刑法問題遇有一個人犯了罪,國家即拿法律來制裁,因為犯罪者侵害人的權利之故,這是從權利、義務生出來的關係,確是國家的主義。凡刑法沒有不是國家主義的。要之刑法是刑法,禮教是禮教,兩不相涉,這是第三層。第四層是效力減輕,何以要效力減輕呢?刑法效力使之減輕,是使犯罪的一天少一天,本有教育的力量使他不能犯罪,所以不能叫他增多。減輕犯罪從哪兒生來呢?因為維持社會安寧,必看社會現狀、社會程度怎麼樣,刑律亦就因之高下,看出社會程度高一步就進一步來,高十步就進十步來。不能高一步而所進竟十步,那就要跌倒了。刑法主義就是維持社會安寧主義,以社會程度為高下,以減輕犯罪為目的,這是刑法之定義。本議員意見如此。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本員對於議員的話有一個質問,於議員所說的四層到底對於《新刑律》是贊成的還是反對的?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是贊成的。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都是贊成的,沒有什麼討論。 一四八號(陶議員峻):既是討論大體,本員對於方才報告的有意見。方才汪議員報告說是第二百六十七條把他刪了,本員不以為然,若是把它刪了,於事實上有種種弊病,據本員的意見還是不刪為妥。 八一號第五條,本員以為此條理由很充足。比如他打他一拳,他也還他一拳,他(坎)[砍]他一刀,他也還值一刀,既是正當防衛,就應當防衛,就應當不加罪。可是對於尊親屬,小杖則受,大杖則走,子孫不可有正當之防衛以防衛其尊親屬,政府提出《暫行章程》,是本日本612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舊刑律原文,然日本《新刑律》就把這條刪去了。不過本員意見,把《暫行章程》第(十)五條應該加入正文正當防衛之後。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勞議員講完沒有? 八十號(勞議員乃宣):完了。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尊親管束卑幼,因為子弟在幼稚時代,尊親得干涉其行為,而干涉不應謂之侵害。侵害是平常人對平常人而言,至於尊親對於卑幼應當干涉,不是侵害,可見侵害是平常人對於平常人,並不是尊親對於卑幼,「侵害」二字已經很有界限了。試問尊親屬有不正之侵害,或是打或是罵,皆謂之「侵害」,可以不可以?謂之不正當之侵害可以不可以?此條可以不必加入尊親屬對於卑幼之行為,不應用第五條來解釋。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尊親屬對於子弟,萬不能謂之不正之侵害, 八七號(沈議員林一):雷議員、汪議員意思相同,解說都是很好的,但是在外國法律,生命財產必須經尊親屬之管束,方是正當辦法。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沈議員所講的不是對於勞議員意見,是對於股員會修正案有意見。這個問題既不是對於勞議員的修正案,就請先表決勞議員修正案。 一一二號(陳議員樹楷):試問法典股股員,比如尊親屬殺傷子弟,可以適用正當之防衛否? 一一七號(雷談員奮):請問陳議員,本員要問主張對於尊親屬不應當用正當防衛,然而尊親屬有殺傷子弟沒有? 八十號(勞議員乃宣):瞽叟殺舜就是不正之侵害,如果舜因為防衛自己把瞽叟殺了或傷了那就是不孝。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舜用正當防衛沒有? 八七號(沈議員林一):正當辦法,本員意思十六條應補足十五條。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方才沈議員說各國法律權利都是保護生命財產,現在刑律,本員都已對過的,不過此時只有日本《新刑律》在,照日本《新刑律》第二十六條規定亦是如此。 八七號(沈議員林一):本員所舉的是德國的刑法。就是日本的刑法,亦是從德國而來的。現在定的太寬,恐怕將來有流弊。 一三六號(王議員廷揚):沈議員所說根據德國刑法究竟何條,請將原文一併見示,不能空論。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尊親屬對於卑幼之行為,卑幼就不應有正當的防衛,無論如何,尊親屬對於卑幼萬不至有正當之侵害,請問國家能定此種法律不能?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三十七號議場速記錄613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勞議員所說的是民法上的問題,不是刑法上的問題。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總而言之,無論如何尊親屬萬不至侵害子弟。 副議長:先表決勞議員的修正案。 四八號(陳議員懋鼎):勞議員修正案究竟成立沒有? 七四號(陸議員宗輿):勞議員倡議,本員不大明白。 八十號(勞議員乃宣):本員意見是《暫行章程》第五條,改到正文裡頭去。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勞議員倡議,並沒有三十人以上之贊成。 七四號(陸議員宗輿):勞議員主張的是不是應當有正當的防衛? 八十號(勞議員乃宣):本員主張的是不應當有正當的防衛。 一一二號(陳議員樹楷):勞議員說的話不明嘹,比方爺爺打孫子,他孫子用正當的防衛把爺爺打死了。(語未畢)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陳議員要把全案看明白。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這件事情用不著這派討論。勞議員與陳議員的意思都是好意,不願中國有子弟殺傷父兄之事,但是勞議員主張的是倫理上的,不是法律上的。(拍手)至所謂瞽叟殺人,舜既未被瞽叟殺死,則不能援以為事實上之例。法律訂定之後,子弟有不法行為,國家有法律代為管束,用不著尊親屬殺之也,奉勸勞議員不必過慮。 八六號(喻諛員長霖):勞議員主張的是中國倫常,關係很正大的,大家亦很注意。但無論如何,父兄萬不至無故殺死子弟,且勞議員所慮的,就是將來民法親族必有規定的。 副議長:現由秘書官朗讀勞議員修正案。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勞議員修正案第十五條二項。 一零七號(李議員榘):勞議員修正案不能付表決,要按照勞議員的修正案就壞了。 九號議員(鎧公):請議長付表決。 一七八號(高議員凌霄):勞議員倡議我們雖不贊成,卻不能說不付表決。 八一號(章議員宗元):請付表決。 副議長:現在就先表決股員會修正案。 一三七號(雷議員奮):表決者不是贊成之謂,勞議員修正案應付表決。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勞議員的意思大家都已明白,可以表決。 副議長:勞議員修正案現付表決,請贊成者起立。 眾議員起立贊成。614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副議長:少數。(拍手) 九四號(王議員佐良):現在議場表決是很可笑的,倡議的贊成人有三十人以上,表決贊成人倒只二十人。 副議長:現由秘書官朗讀股員會修正案第十五條。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 副議長:現在表決股員會修正案第十五條,請贊成者起立。 眾議員起立贊成。 副議長:多數。 副議長:現由秘書官朗讀修正案第十六條。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修正案第十六條。 八七號(沈議員林一):對於第二項修正,照總則應加「身分」二字。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請問沈議員有修正案沒有? 八七號(沈議員林一):這就是修正案。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本員不是說不準修正,凡在議場的議員都可以提出修正案,但為這本《新刑律》審查了一個多月,若有意見可以早些提出修正案,不能說隨便改幾個字就是一個修正案,這也是為慎重法律起見。 八七號(沈議員林一):已經是從第一條修到第十六條,並不是我從十六條修正起的。 眾議員呼「請議長付表決」。 副議長:如無討論,請贊成第十六條者起立。 眾議員起立贊成。 副議長:多數。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時候不早了,人數也不夠,本議員提起倡議,請議長宣告展會。 副議長:現在展會。 秘書長:明日仍開大會,談事日表現已分送,請諸位議員務必準時到會。 下午十點二十分鐘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