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 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十八號會議速記錄
內容提示:修正((報律》條文議案續初讀、再讀,主要爭議在第十一條「損害他人名譽,無論事之有無,不得登載」的解釋上,議員們希望能給報館更多的言論自由。在很多議員看來,之所以有《報律》,主要是出於保護報館的考慮。在議員們的辯論和壓力下,政府特派員提出了修正案,即「損害他人名譽之語,報紙不得登載。前項規定除摘發陰私外,其專為公益起見者,不在不得登載之限」,得以通過。
宣統二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一點五十分鐘開議。
議事日表第十六號:
第一、修正《報律》條文議案,股員長報告,續初讀;
第二、提議陳請申明資政院立法範圍議案,股員長報告,會議;
第三、《運輸規則》議案,股員長報告,續初讀;
第四、《統一國庫章程》議案,議員提出,初讀;
第五、提議陳請速定官制議案,會議;
第六、提前設立審計院議案,議員提出,會議;
第七、議設陳請速定官制議案及提前設立審計院議案特任股員;
議長:今日議員到會一百三十五人。
議長:今日有補選議員陸議員宗輿、崇議員芳到院,本議長介紹與諸位議員相見。
五五號(崇議員芳):本員初到會,學識甚淺,一切望各議員原諒。
議長:現由秘書官報告文件。
秘書官(張祖廉)承命報告。
議飫:現有齊議員樹楷質問會議政務處說帖,已刷印分送,擬即省略朗讀,各位議員有贊成此說帖者請起立。
議員贊成多數。
議長:多數。陶議員葆廉質問度支部說帖省略朗讀,各位議員有贊成此說帖者請起立。
議員贊成者多數。
議長:多數。王議員用霖質問度支部說帖省略朗讀,各位議員有贊成此說帖者請起立。
議員贊成者多數。
議長:多數。
秘書官(張祖廉)接續報告文件畢。
議長:按照議事日表開議。
百十四號(胡議員家祺):本議員有個倡議,上次順直諮議局有維持開平礦務陳請書已經陳請股報告,認為合例可采,現在北洋大臣與英國外務部正在重大(1),本員按照《議事細則》第十七條倡議,將此案從速開議。請問議長,可否於下次開會列入議事日表?
九四號(王議員佐良):請問議長,山東巡撫來的電報己答覆否?
議長:尚未答覆。
九四號(王議員佐良):請議長答覆的時候將電文宣布本院。
議長:答覆山東電文時候可以宣布(本院)[2)
一二九號(汪議員龍光):本議員有個倡議,資政院議員以監督全國財政為惟一的職務,現在預算案度支部已交本院,但中國自借外債以來,凡中央所借的,各省所借的,現在總計應有多少?何者已還?何者未還?其利息(加)[如]何?其抵押者如何?務請議長向度支部,請該部列出一個表來,使各議員全然曉得才好。(拍手)至於賠款.也要列出一個表來,使各議員都明白外債數目與賠款數目,請議長備文到度支部咨送過來,以早為盼。
議長:本議長當注意辦理。
一四九號(羅議員傑):本院質問軍機大臣的質問書很多,應請軍機大臣從速答覆,之後有不明白的地方,以便追加質問。
議長:已經行文過了。現在開議,照議事日表,第一修正《報律》條文議案續初讀,請法典股股員長說明修正理由。
某議員:上次議決奏稿已經出來否?[1] 原本這裡似乎有缺略。[2]按:這裡的括號為原文所有。210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議長:現在還沒有脫稿。
某議員:請議長從速出奏才好,因為各省諮議局快閉會了。
五號議員法典股股員長(潤貝勒):修正《報律》條文法典股股員會審查結果,現在本議員按照《辦事細則》第五十三條,委託陶議員葆霖代為報告。
議長:請陶議員葆霖說明理由。
一三九號(陶議員葆霖):修正《報律》條文一案,股員會報告報律條文交到法典股的時候,《國民公報》等七家及北京報界代表朱淇都有陳請書送到陳請股,由陳請股審查,認為合例可采,所以本股開分科會之時,將此兩件陳請書作為參考。查陳請書所最不滿意於原案者就在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第十一條就是損害他人名譽,無論事之有無,不得登載。當本股員會審查之時,政府特派員也曾到會,說是此案採取外國的條文,不過本股審查之時以為,中國向來對於損害名譽之罪沒有確當的處分,現在《新刑律》尚未實施,此一層在報律內固不可。交涉緊要之時,如果此案遲延,恐生他故。此案關係中國主權與疆土問題極[為)少,所以大家討論之結果以為,照原案條文主張修改,修改方法就是將政府提出原案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併到第十一條;還有本條「不論事之有無」,即在陳請書上也很不滿意,但第十二條有關於外交、海陸車的事件,已包含在原案第十三條,而十三條預審事件因為原文十五條已含有此義,所以預審事件也刪去。這(事)[是]本股員會修正的意思。至於討論解決,還須在第二次讀會時候再行斟酌。本議員報告如此。本員還有一個意思,開股員會之時曾說過十一條第四項可以仍用原文,因為證明事實很不容易,恐怕將來實行的時候有許多的困難,所以本員意思還是用原文為好,但是在股員會的時候贊成者少,所以不能照《分股辦事細則》作為少數被黜意見另提出說帖,今天各議員注意。
議長:憲政編查館、民政部特派員對於法典股修正案有無意見?
憲政編查館特派員(顧蘸):此項修正《報律》案在開股員會時候,本員亦曾反覆討論,於股員會修正主旨亦大概同意,不過微有不贊同的地方,不能不在議場上聲明,請諸君注意。這個修正案已經審查過,當每次審查時候,政府特派員既可以發言,自應表明意見,果有窒礙難行之處,不能不隨時申明。第一、政府提出修正《報律》案是主張極公平的規定,就是諸君將來議決這修正案,亦應取公平的意思,因為凡法律頒布後就要實行,既要實行,就不可將窒礙難行的事拉雜其中。現在《報律》議案為眾論所集矢者,就是第十一條與二十六條,第十二條次之。十一條的原文「不論育無事實」一語規定與否,設有多少窒礙,既經股員會主張刪去,政府亦表同情惟是。現在極應討論的問題,第一是不用證明事實主義,第二是用證明主義。頃間陶議員說明股員會取證明事實主義,將來政府實行,比較從前不用事實主義,於報館不利,於官吏執行也不利。本員亦以為採用證明事實主義,頗覺窒礙難行。因為原《報律》頒行數年,報館對於各項人等因登載損害名譽之語而啟爭訟者不一而足。在報館對於損人名譽的記載,每主張確有證據。其實究竟有無證據?調查最難。因從前違犯報律的訴訟未定明管轄,所以一切關涉報館案件歸巡警廳管理,巡警廳因為報館對於他人名譽的事,往往問及該編輯人,率稱有憑據者甚多,而被害者又率以誣損為詞,於是兩造爭訟不能有正當之解決,巡警官吏亦不過以調和為主義,意在保護報館,崇重輿論,然而執行《報律》究有非常之困難。總之,報館於損人名譽之語主張證據之說,於《報律》規定之理由確是不合,因報紙所載者不過是一種新聞,與告發人罪之呈狀不同,所以報館不但無提出證據的責任,如果事事要證明事實,是一定辦不到的。此政府原案所以有「不論事實有無,不得登載」之規定也。各議員以為是政府鉗制輿論的手段即在於此,不知《新刑律》內關於侮辱罪本有「不論事實有無」之規定,日本新聞紙法亦規定新聞紙揭載事項提起對於名譽霏之公訴者,得用刑法,該國刑法之對於名譽罪亦復不問其事實之有無也。現在政府的意見,以名譽為凡人立身處世之要端,與生命、自由並重,損害者有罪,已經規定於《新刑律》內,但《新刑律》未經頒布,而《現行刑律》又未立有專條,難資援引,不得不暫定之於《報律》。原案不取事實主義,其理由實與刑律一貫,然諸君異議既在此條,本員前已就所有疑義反覆詮釋矣。蓋十一條必須與二十六條參照。觀於「專為公益起見,並無惡意者免其處罰」之規定,可知除涉及私事外,報館實言論自由,「不論有無事實」一語雖嚴而實寬也。至股員會主張刪去而改用證明事實主義,本員於刪去之處業表同意。其改用事實主義,則早力言其不便,請諸君注意。諸君之意,頗以政府限制報館言論為疑。殊不知限制的要點只有兩端,第一是國家政務,第二是個人名譽。關於國家政務者,有時應守秘密主義,若報館於外交、軍事有關係事件,自由宣洩,毫無限制,與國家安寧秩序有種種之妨害,是以不能不各付以制裁。凡十二條以下均關於國家政務之規定也。至於損害個人名譽之事,則規定於第十一條,因為報館固是言論機關,然於私人名譽可以任意損害,究為法律所不許。舉私事或公益為範圍,蓋所以獎進個人愛惜名譽之旨也,本案限制報館者如此。至停止發行或禁止發行,已定嚴重辦法,據各報館陳請書所稱,以為無論何衙門可以封禁報館,其實不然,查原案停止發行,是為未經呈報及未交押費者而設,以為可以命令行之者也。其餘非經審判衙門之判決,不能行之。原奏已經聲明此意見,是則保護報館之微旨也。212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這個法律案按照《議事細則》二十八條審查報告後應該討論大體,其所以討論者,是討論這個審查的結果付再讀不付再讀;又照《議事細則》三十一條,未經再讀以前可以提出修正案,所以本員今天於提出修正案之前,不妨討論大體。大致應改正的地方,就是十一條與二十六條。這第十一條據政府特派員所說的,本議員可以用幾句話回答。據政府特派員所說,是對於政務上有個限制報館的意思。但是中國現在有很多的政務上事情,有本國人不知道而外國報館已登載。如此看來,這個限制無從限制。政府特派員還有一層意思,是對於個人名譽上要竭力保全,因為立憲國民對於個人名譽本是很要緊的。本員對於這句話很贊成的,但是保全名譽的法規應該在《新刑律》上規定,不應該在《報律》上規定,因為要保全名譽是對於普通人民一般說的。現在《新刑律》尚未頒行,不能專為報館施以苛刻的限制。此「不論有無事實,報紙不得登載」一句已經刪去了,毋庸說了,而「損害他人名譽」這句話沒有範圍,因為損害他人名譽沒有一定標準,如此規定,將來報紙一句話都不能說。比方一個人當稠人廣聚之中說的話狠磊落光明,而到昏暮乞憐的時候作的事狠卑陋苟且,報紕若據實登載,實於社會人心狠有利益的。(拍手)當此時候,那個人若提起訴訟,非特報館要證明事實狠難,即審判官不知原委,亦無從審判。所以「損害他人名譽」這句話,範圍太寬,不若仍照舊律為是。舊律所規定,如「不得顛倒是非」等語狠平穩的。至修正案二十六條,本員也是不贊成的,要主張仍照舊律。因為壞人名譽應該在《新刑律》上規定,不能專以苛刻限制報館,不然是使將來全國主持輿論的人都要禁在囹圄之中了。所以不若照舊律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為要。本員所主張的如此。
百二十號(潘議員鴻鼎)請發言。
議長:現在按照發言表,高議員凌霄還要發言,是否討論大體?
一七八號(高議員凌霄):修正第十一條修正案。
議長:第十一條已經說過了,若意思相同,暫時可以不必發言,以避重複。因再讀時候要逐條討論,彼時可以說明。再應問明雷議員,所請發言是否討論大體?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本議員提出修正案之修正案,都是逐條修正,但請議長允許本議員說明大旨。
議長:既是說明大旨,可以發言。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今天修正《報律》條文,這個議案是續初讀的,本來討論大體,所謂大體者是指全體討論而言,本議員對於這個修正案有一種根本上的解決,所以於續初讀對要發表意思。照這個《報律》修正案看來,對於報館限制是在十一條,方才已經發明許多意思了。十二條底下都是限制報館種種條文,就是這幾種的範圍,(連)[違]背十一條應當處何等罪名,違背十九條以上者應當處何等處分,底下有好幾條都是限制報館的範圍。報館出了範圍之外,不是處分二十日以上、六個月以下之監禁,就是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罰金。所謂處監禁、處罰金,兩種都可以用,但是我們中國若用監禁,是不能行的。譬如北京已有審判衙門,而監獄還沒有改良,天津、上海亦然,至於各省內地則黑暗尤甚。報館原為開通民氣起見,除北京、天津、上海而外,總要希望大加推廣,各處都有報館才好。既是審判衙門沒有設立,監獄沒有改良,這個監禁就萬萬不可用的,這是第一層。第二層辦報館的都是文人,叫他受二十日以上、六個月以下之監禁,無論什麼人都受不了,所以本議員以為把這個監禁一條刪除,專用罰金較為妥當。且國家苟不欲有報館,則禁止之可也,何用《報律》?所以有《報律》者,蓋含有保護報館之意也。報館違背《報律》,固應當受處分。試問受處分的地方是什麼地方?受處分的時候是什麼時候?不能不預先定好的。因為法律是跟社會程度來的,社會之程度高,則國家之法律辦高。社會程度是國家行政的基礎,現在的情形與二年以後、三年以後的情形一定不同。因為社會程度不同,所以國家要(沒)[設]這個立法機關,隨時修訂法律,以應社會的程度。我們現在修正《報律》就要看到,今年議決以後明年就要實行,試問報館(與)於國家有什麼好處,有甚麼害處?若於國家有好處,一定要想個法子保護他;若於國家有害處,就不必定這個《報律》。當初定《報律》的時候,一定知道報館於國家很有利益的。既以為有利益,若是拿監禁處置這一班人,是非常不妥當的。所以本議員提出修正案,大概要把監禁刪除。若是報館有違背《報律》的事情,就要按照二十日以上、六個月以下之監禁,以罰金代之。有人疑心因為保全個人的名譽定這個章程,似乎比較《新刑律》相差太遠,但是《新刑律》經資政院通過後,還要兩年才能實行。到了明年那個時候還可修改,所以現在將監禁一說刪除,毫無妨礙的。
一一二號(陳議員樹楷):本議員對於十一條有質問,政府特派員所說的證明事實主義與不證明事實主義,據本員看來,此二主義均有不可。證明事實主義,比方報館被登載人控告到官廳,報館說是有證據,被登載人說是無證據,彼此紛爭,終歸無著。誠如特派員所云,是不行的,但是這不證明辜實主義更是不行。不證明事實主義應分兩層研究,就積極的言,損害他人名譽不論有無事實,報紙盡可登載,然毫不加限制,這是不可的;就消極的言,損害他人名譽,不問有無事實,報紙不得登載,如此限制,報館可不必開了,亦是不行的。所以證明事實主義與不證明事實主義二者,本議員都不贊成。且就原條規定「損害他人名譽之語,無214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論有無事實,報紙不得登載」,詞意亦甚不貫,名與實本屬相因,本無事實,報紙故意登載,其為損害他人名譽無疑。若是本有此事,報紙登載,則不得謂損害他人名譽。比方有一個人盜竊人家的東西,本是不名譽的事情,報紙登載了,何得謂損害他人名譽?又比方偷著使了人家的錢,報紙登載就說偷著使了人家的錢,也不算損害了他的名譽。若並此而禁之,報紙將無可登載之事,不如仍舊律十五條第一項「不得受人賄囑顛倒是非」第二項「不得挾嫌誣衊損人名譽」,稍為更正,便覺妥善。
憲政編查館特派員(顧蘸):貴議員所說的是證明事實的主義,惟不宜採用證明事實的主義,本議員已一再說明。原《報律》十五條有種種不便施行之處,所以修正為本案之第十一條。原律十五條第一就是損人名譽,第二就是顛倒是非,何以現在必要改正?蓋名譽雲者是一個人之私,而是非雲者乃天下之公也。執是非之說以繩報館,未免限制過嚴。故本案之修正,以損人名譽為限。推原律以挾嫌為條件,而本條則以涉及私事為條件,因挾嫌云云在審判上頗難得正確之解釋故也。至私事雲者,指個人陰私之事而言,此等事件如系犯罪,率為親告範圍。訐人陰私,現行律是有極嚴重之制裁,即唐律與元典章辦以此類犯行為重。凡陰私之事果屬親告範圍,即非人人所能訐發,雖國家所設之檢察官,亦不能濫用其提起公訴之權。若報紙登載以涉及個人陰私,殊非保持社會安寧之道也。故第二十六條有除涉及私事外云云。
一一二號(陳議員樹楷):政府特派員說是分兩層,第一層說是舊律挾嫌誣衊之語沒有界限,將來提起訴訟很有妨害:第二層以親告罪為限,說不著盜竊等事。按照第一層說,規定《報律》一方面是保全報館,一方面是限制報館,此等範圍是在《報律》上規定的,至於將來審判時有所出入,是在審判官的程度。審判官自有活動範圍,我們定《報律》時,是不能不顧及。至於親告罪為限一節規定,《報律》自應有當然之限制。報館對於不應登載之事,有人告發,處以相當之罪;無人告發,即無處治,足以啟報館冀幸,將來提起訴訟之事,更不勝其擾矣。
一二三號(江議員辛):這一條修正案,本議員以為無庸再討論。蓋名譽為人第二生命,污損他人名譽之語,報紙自不得登載。此條重在「名譽」二字,至有事實可指摘,即不能謂之損害矣,況下文又有「關係於公益,不在此限」等語詞,意已均明,何必定要修改?若慮證明事實一層,未免限制太嚴;然損害名譽實有妨於一般人之業務員。據舊律,訪事、投函人亦虛擔負責任,故證明事實屬於專為公益一邊,亦不必更改。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倡議討論終局,不必再行討論。
議長:現在發議已畢,討論終局,應議決應否再讀,以再讀為可者請起立。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現在未經表決,本議員有一句話倡議。《細則》第三十條再讀應於初讀二日以後行之,但議長得諮詢本院縮短時日,或於初讀同日行之。今天續初讀已經完了,就請議長再行再讀何如?
議長:籍議員倡議即日再讀,諸位贊成不贊成?
眾議員多數贊成。
議長:多數,本日即可接續再讀。
一四九號(羅議員傑):對於修正案第二十四條有話說,在立法之意,一方保護個人,一方保護報館。
議長:現在是逐條討論,請等到第二十四條時再行發言。
議長:現在將此案第一條修正案由秘書官朗讀。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第一條修正案。
議長:修正案第一條有無異議?
各議員呼「無異議」。
議長:如此,就作為諸位無異議了。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本議員對於第二條「凡本國人二十歲以上者,無左列情事,即得發行報紙」,如果人非本國,地非租界,而用西文或華文發行報紙,又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