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八号会议速记录

内容提示:修正((报律》条文议案续初读、再读,主要争议在第十一条“损害他人名誉,无论事之有无,不得登载”的解释上,议员们希望能给报馆更多的言论自由。在很多议员看来,之所以有《报律》,主要是出于保护报馆的考虑。在议员们的辩论和压力下,政府特派员提出了修正案,即“损害他人名誉之语,报纸不得登载。前项规定除摘发阴私外,其专为公益起见者,不在不得登载之限”,得以通过。 宣统二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一点五十分钟开议。 议事日表第十六号: 第一、修正《报律》条文议案,股员长报告,续初读; 第二、提议陈请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议案,股员长报告,会议; 第三、《运输规则》议案,股员长报告,续初读; 第四、《统一国库章程》议案,议员提出,初读; 第五、提议陈请速定官制议案,会议; 第六、提前设立审计院议案,议员提出,会议; 第七、议设陈请速定官制议案及提前设立审计院议案特任股员; 议长:今日议员到会一百三十五人。 议长:今日有补选议员陆议员宗舆、崇议员芳到院,本议长介绍与诸位议员相见。 五五号(崇议员芳):本员初到会,学识甚浅,一切望各议员原谅。 议长:现由秘书官报告文件。 秘书官(张祖廉)承命报告。 议饫:现有齐议员树楷质问会议政务处说帖,已刷印分送,拟即省略朗读,各位议员有赞成此说帖者请起立。 议员赞成多数。 议长:多数。陶议员葆廉质问度支部说帖省略朗读,各位议员有赞成此说帖者请起立。 议员赞成者多数。 议长:多数。王议员用霖质问度支部说帖省略朗读,各位议员有赞成此说帖者请起立。 议员赞成者多数。 议长:多数。 秘书官(张祖廉)接续报告文件毕。 议长:按照议事日表开议。 百十四号(胡议员家祺):本议员有个倡议,上次顺直谘议局有维持开平矿务陈请书已经陈请股报告,认为合例可采,现在北洋大臣与英国外务部正在重大(1),本员按照《议事细则》第十七条倡议,将此案从速开议。请问议长,可否于下次开会列入议事日表? 九四号(王议员佐良):请问议长,山东巡抚来的电报己答复否? 议长:尚未答复。 九四号(王议员佐良):请议长答复的时候将电文宣布本院。 议长:答复山东电文时候可以宣布(本院)[2)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本议员有个倡议,资政院议员以监督全国财政为惟一的职务,现在预算案度支部已交本院,但中国自借外债以来,凡中央所借的,各省所借的,现在总计应有多少?何者已还?何者未还?其利息(加)[如]何?其抵押者如何?务请议长向度支部,请该部列出一个表来,使各议员全然晓得才好。(拍手)至于赔款.也要列出一个表来,使各议员都明白外债数目与赔款数目,请议长备文到度支部咨送过来,以早为盼。 议长:本议长当注意办理。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本院质问军机大臣的质问书很多,应请军机大臣从速答复,之后有不明白的地方,以便追加质问。 议长:已经行文过了。现在开议,照议事日表,第一修正《报律》条文议案续初读,请法典股股员长说明修正理由。 某议员:上次议决奏稿已经出来否?[1] 原本这里似乎有缺略。[2]按:这里的括号为原文所有。210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议长:现在还没有脱稿。 某议员:请议长从速出奏才好,因为各省谘议局快闭会了。 五号议员法典股股员长(润贝勒):修正《报律》条文法典股股员会审查结果,现在本议员按照《办事细则》第五十三条,委托陶议员葆霖代为报告。 议长:请陶议员葆霖说明理由。 一三九号(陶议员葆霖):修正《报律》条文一案,股员会报告报律条文交到法典股的时候,《国民公报》等七家及北京报界代表朱淇都有陈请书送到陈请股,由陈请股审查,认为合例可采,所以本股开分科会之时,将此两件陈请书作为参考。查陈请书所最不满意于原案者就在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第十一条就是损害他人名誉,无论事之有无,不得登载。当本股员会审查之时,政府特派员也曾到会,说是此案采取外国的条文,不过本股审查之时以为,中国向来对于损害名誉之罪没有确当的处分,现在《新刑律》尚未实施,此一层在报律内固不可。交涉紧要之时,如果此案迟延,恐生他故。此案关系中国主权与疆土问题极[为)少,所以大家讨论之结果以为,照原案条文主张修改,修改方法就是将政府提出原案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并到第十一条;还有本条“不论事之有无”,即在陈请书上也很不满意,但第十二条有关于外交、海陆车的事件,已包含在原案第十三条,而十三条预审事件因为原文十五条已含有此义,所以预审事件也删去。这(事)[是]本股员会修正的意思。至于讨论解决,还须在第二次读会时候再行斟酌。本议员报告如此。本员还有一个意思,开股员会之时曾说过十一条第四项可以仍用原文,因为证明事实很不容易,恐怕将来实行的时候有许多的困难,所以本员意思还是用原文为好,但是在股员会的时候赞成者少,所以不能照《分股办事细则》作为少数被黜意见另提出说帖,今天各议员注意。 议长:宪政编查馆、民政部特派员对于法典股修正案有无意见?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此项修正《报律》案在开股员会时候,本员亦曾反复讨论,于股员会修正主旨亦大概同意,不过微有不赞同的地方,不能不在议场上声明,请诸君注意。这个修正案已经审查过,当每次审查时候,政府特派员既可以发言,自应表明意见,果有窒碍难行之处,不能不随时申明。第一、政府提出修正《报律》案是主张极公平的规定,就是诸君将来议决这修正案,亦应取公平的意思,因为凡法律颁布后就要实行,既要实行,就不可将窒碍难行的事拉杂其中。现在《报律》议案为众论所集矢者,就是第十一条与二十六条,第十二条次之。十一条的原文“不论育无事实”一语规定与否,设有多少窒碍,既经股员会主张删去,政府亦表同情惟是。现在极应讨论的问题,第一是不用证明事实主义,第二是用证明主义。顷间陶议员说明股员会取证明事实主义,将来政府实行,比较从前不用事实主义,于报馆不利,于官吏执行也不利。本员亦以为采用证明事实主义,颇觉窒碍难行。因为原《报律》颁行数年,报馆对于各项人等因登载损害名誉之语而启争讼者不一而足。在报馆对于损人名誉的记载,每主张确有证据。其实究竟有无证据?调查最难。因从前违犯报律的诉讼未定明管辖,所以一切关涉报馆案件归巡警厅管理,巡警厅因为报馆对于他人名誉的事,往往问及该编辑人,率称有凭据者甚多,而被害者又率以诬损为词,于是两造争讼不能有正当之解决,巡警官吏亦不过以调和为主义,意在保护报馆,崇重舆论,然而执行《报律》究有非常之困难。总之,报馆于损人名誉之语主张证据之说,于《报律》规定之理由确是不合,因报纸所载者不过是一种新闻,与告发人罪之呈状不同,所以报馆不但无提出证据的责任,如果事事要证明事实,是一定办不到的。此政府原案所以有“不论事实有无,不得登载”之规定也。各议员以为是政府钳制舆论的手段即在于此,不知《新刑律》内关于侮辱罪本有“不论事实有无”之规定,日本新闻纸法亦规定新闻纸揭载事项提起对于名誉霏之公诉者,得用刑法,该国刑法之对于名誉罪亦复不问其事实之有无也。现在政府的意见,以名誉为凡人立身处世之要端,与生命、自由并重,损害者有罪,已经规定于《新刑律》内,但《新刑律》未经颁布,而《现行刑律》又未立有专条,难资援引,不得不暂定之于《报律》。原案不取事实主义,其理由实与刑律一贯,然诸君异议既在此条,本员前已就所有疑义反复诠释矣。盖十一条必须与二十六条参照。观于“专为公益起见,并无恶意者免其处罚”之规定,可知除涉及私事外,报馆实言论自由,“不论有无事实”一语虽严而实宽也。至股员会主张删去而改用证明事实主义,本员于删去之处业表同意。其改用事实主义,则早力言其不便,请诸君注意。诸君之意,颇以政府限制报馆言论为疑。殊不知限制的要点只有两端,第一是国家政务,第二是个人名誉。关于国家政务者,有时应守秘密主义,若报馆于外交、军事有关系事件,自由宣泄,毫无限制,与国家安宁秩序有种种之妨害,是以不能不各付以制裁。凡十二条以下均关于国家政务之规定也。至于损害个人名誉之事,则规定于第十一条,因为报馆固是言论机关,然于私人名誉可以任意损害,究为法律所不许。举私事或公益为范围,盖所以奖进个人爱惜名誉之旨也,本案限制报馆者如此。至停止发行或禁止发行,已定严重办法,据各报馆陈请书所称,以为无论何衙门可以封禁报馆,其实不然,查原案停止发行,是为未经呈报及未交押费者而设,以为可以命令行之者也。其余非经审判衙门之判决,不能行之。原奏已经声明此意见,是则保护报馆之微旨也。21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这个法律案按照《议事细则》二十八条审查报告后应该讨论大体,其所以讨论者,是讨论这个审查的结果付再读不付再读;又照《议事细则》三十一条,未经再读以前可以提出修正案,所以本员今天于提出修正案之前,不妨讨论大体。大致应改正的地方,就是十一条与二十六条。这第十一条据政府特派员所说的,本议员可以用几句话回答。据政府特派员所说,是对于政务上有个限制报馆的意思。但是中国现在有很多的政务上事情,有本国人不知道而外国报馆已登载。如此看来,这个限制无从限制。政府特派员还有一层意思,是对于个人名誉上要竭力保全,因为立宪国民对于个人名誉本是很要紧的。本员对于这句话很赞成的,但是保全名誉的法规应该在《新刑律》上规定,不应该在《报律》上规定,因为要保全名誉是对于普通人民一般说的。现在《新刑律》尚未颁行,不能专为报馆施以苛刻的限制。此“不论有无事实,报纸不得登载”一句已经删去了,毋庸说了,而“损害他人名誉”这句话没有范围,因为损害他人名誉没有一定标准,如此规定,将来报纸一句话都不能说。比方一个人当稠人广聚之中说的话狠磊落光明,而到昏暮乞怜的时候作的事狠卑陋苟且,报纰若据实登载,实于社会人心狠有利益的。(拍手)当此时候,那个人若提起诉讼,非特报馆要证明事实狠难,即审判官不知原委,亦无从审判。所以“损害他人名誉”这句话,范围太宽,不若仍照旧律为是。旧律所规定,如“不得颠倒是非”等语狠平稳的。至修正案二十六条,本员也是不赞成的,要主张仍照旧律。因为坏人名誉应该在《新刑律》上规定,不能专以苛刻限制报馆,不然是使将来全国主持舆论的人都要禁在囹圄之中了。所以不若照旧律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为要。本员所主张的如此。 百二十号(潘议员鸿鼎)请发言。 议长:现在按照发言表,高议员凌霄还要发言,是否讨论大体? 一七八号(高议员凌霄):修正第十一条修正案。 议长:第十一条已经说过了,若意思相同,暂时可以不必发言,以避重复。因再读时候要逐条讨论,彼时可以说明。再应问明雷议员,所请发言是否讨论大体?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本议员提出修正案之修正案,都是逐条修正,但请议长允许本议员说明大旨。 议长:既是说明大旨,可以发言。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今天修正《报律》条文,这个议案是续初读的,本来讨论大体,所谓大体者是指全体讨论而言,本议员对于这个修正案有一种根本上的解决,所以于续初读对要发表意思。照这个《报律》修正案看来,对于报馆限制是在十一条,方才已经发明许多意思了。十二条底下都是限制报馆种种条文,就是这几种的范围,(连)[违]背十一条应当处何等罪名,违背十九条以上者应当处何等处分,底下有好几条都是限制报馆的范围。报馆出了范围之外,不是处分二十日以上、六个月以下之监禁,就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罚金。所谓处监禁、处罚金,两种都可以用,但是我们中国若用监禁,是不能行的。譬如北京已有审判衙门,而监狱还没有改良,天津、上海亦然,至于各省内地则黑暗尤甚。报馆原为开通民气起见,除北京、天津、上海而外,总要希望大加推广,各处都有报馆才好。既是审判衙门没有设立,监狱没有改良,这个监禁就万万不可用的,这是第一层。第二层办报馆的都是文人,叫他受二十日以上、六个月以下之监禁,无论什么人都受不了,所以本议员以为把这个监禁一条删除,专用罚金较为妥当。且国家苟不欲有报馆,则禁止之可也,何用《报律》?所以有《报律》者,盖含有保护报馆之意也。报馆违背《报律》,固应当受处分。试问受处分的地方是什么地方?受处分的时候是什么时候?不能不预先定好的。因为法律是跟社会程度来的,社会之程度高,则国家之法律办高。社会程度是国家行政的基础,现在的情形与二年以后、三年以后的情形一定不同。因为社会程度不同,所以国家要(没)[设]这个立法机关,随时修订法律,以应社会的程度。我们现在修正《报律》就要看到,今年议决以后明年就要实行,试问报馆(与)于国家有什么好处,有甚么害处?若于国家有好处,一定要想个法子保护他;若于国家有害处,就不必定这个《报律》。当初定《报律》的时候,一定知道报馆于国家很有利益的。既以为有利益,若是拿监禁处置这一班人,是非常不妥当的。所以本议员提出修正案,大概要把监禁删除。若是报馆有违背《报律》的事情,就要按照二十日以上、六个月以下之监禁,以罚金代之。有人疑心因为保全个人的名誉定这个章程,似乎比较《新刑律》相差太远,但是《新刑律》经资政院通过后,还要两年才能实行。到了明年那个时候还可修改,所以现在将监禁一说删除,毫无妨碍的。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本议员对于十一条有质问,政府特派员所说的证明事实主义与不证明事实主义,据本员看来,此二主义均有不可。证明事实主义,比方报馆被登载人控告到官厅,报馆说是有证据,被登载人说是无证据,彼此纷争,终归无着。诚如特派员所云,是不行的,但是这不证明辜实主义更是不行。不证明事实主义应分两层研究,就积极的言,损害他人名誉不论有无事实,报纸尽可登载,然毫不加限制,这是不可的;就消极的言,损害他人名誉,不问有无事实,报纸不得登载,如此限制,报馆可不必开了,亦是不行的。所以证明事实主义与不证明事实主义二者,本议员都不赞成。且就原条规定“损害他人名誉之语,无21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论有无事实,报纸不得登载”,词意亦甚不贯,名与实本属相因,本无事实,报纸故意登载,其为损害他人名誉无疑。若是本有此事,报纸登载,则不得谓损害他人名誉。比方有一个人盗窃人家的东西,本是不名誉的事情,报纸登载了,何得谓损害他人名誉?又比方偷着使了人家的钱,报纸登载就说偷着使了人家的钱,也不算损害了他的名誉。若并此而禁之,报纸将无可登载之事,不如仍旧律十五条第一项“不得受人贿嘱颠倒是非”第二项“不得挟嫌诬蔑损人名誉”,稍为更正,便觉妥善。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贵议员所说的是证明事实的主义,惟不宜采用证明事实的主义,本议员已一再说明。原《报律》十五条有种种不便施行之处,所以修正为本案之第十一条。原律十五条第一就是损人名誉,第二就是颠倒是非,何以现在必要改正?盖名誉云者是一个人之私,而是非云者乃天下之公也。执是非之说以绳报馆,未免限制过严。故本案之修正,以损人名誉为限。推原律以挟嫌为条件,而本条则以涉及私事为条件,因挟嫌云云在审判上颇难得正确之解释故也。至私事云者,指个人阴私之事而言,此等事件如系犯罪,率为亲告范围。讦人阴私,现行律是有极严重之制裁,即唐律与元典章办以此类犯行为重。凡阴私之事果属亲告范围,即非人人所能讦发,虽国家所设之检察官,亦不能滥用其提起公诉之权。若报纸登载以涉及个人阴私,殊非保持社会安宁之道也。故第二十六条有除涉及私事外云云。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政府特派员说是分两层,第一层说是旧律挟嫌诬蔑之语没有界限,将来提起诉讼很有妨害:第二层以亲告罪为限,说不着盗窃等事。按照第一层说,规定《报律》一方面是保全报馆,一方面是限制报馆,此等范围是在《报律》上规定的,至于将来审判时有所出入,是在审判官的程度。审判官自有活动范围,我们定《报律》时,是不能不顾及。至于亲告罪为限一节规定,《报律》自应有当然之限制。报馆对于不应登载之事,有人告发,处以相当之罪;无人告发,即无处治,足以启报馆冀幸,将来提起诉讼之事,更不胜其扰矣。 一二三号(江议员辛):这一条修正案,本议员以为无庸再讨论。盖名誉为人第二生命,污损他人名誉之语,报纸自不得登载。此条重在“名誉”二字,至有事实可指摘,即不能谓之损害矣,况下文又有“关系于公益,不在此限”等语词,意已均明,何必定要修改?若虑证明事实一层,未免限制太严;然损害名誉实有妨于一般人之业务员。据旧律,访事、投函人亦虚担负责任,故证明事实属于专为公益一边,亦不必更改。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倡议讨论终局,不必再行讨论。 议长:现在发议已毕,讨论终局,应议决应否再读,以再读为可者请起立。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现在未经表决,本议员有一句话倡议。《细则》第三十条再读应于初读二日以后行之,但议长得咨询本院缩短时日,或于初读同日行之。今天续初读已经完了,就请议长再行再读何如? 议长:籍议员倡议即日再读,诸位赞成不赞成? 众议员多数赞成。 议长:多数,本日即可接续再读。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对于修正案第二十四条有话说,在立法之意,一方保护个人,一方保护报馆。 议长:现在是逐条讨论,请等到第二十四条时再行发言。 议长:现在将此案第一条修正案由秘书官朗读。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第一条修正案。 议长:修正案第一条有无异议? 各议员呼“无异议”。 议长:如此,就作为诸位无异议了。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本议员对于第二条“凡本国人二十岁以上者,无左列情事,即得发行报纸”,如果人非本国,地非租界,而用西文或华文发行报纸,又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