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 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十三號議場速記錄
內容提示:討論湘撫發行公債案的奏稿,加入了議員修正的請旨處分字樣。有議員指出「我們資政院作事要從實事上著想,不要流於苟且,今日有一分的苟且,將來就有一分的流弊」。接續再讀((著作權律》議案,其中議員對譯著應在((著作權律》中有何等保護的討論值得注意。
宣統二年十月初二日下午一點五十分開議。
議事日表第十一號:
第一、《著作權律》議案,再讀:
第二、提議陳請申明資政院立法範圍議案,會議;
第三、《地方學務章程》議案,三讀;
第四、修正報律條文議案,再讀;
第五、湖南發行公債核議案股員長報告,會議。
議長:今天到會議員共一百四十五人,現在由秘書官報告文件。
秘書官(張祖廉)承命報告文件。
議長:方才報告之李議員文熙質問內閣會議政務處說帖一件,系質問步軍統領衙門職權事宜,秘書官已經朗讀,贊成者請起立。
眾議員起立贊成。
議長:贊成多數。
秘書官(張祖廉)接續報告。
議長方才報告之陳請股員長趙炳麟報告湖南諮議局不認鐵路借款電應咨行郵傳部,贊成者請起立。
眾議員起立贊成。
議長:現在多數贊成。
議長:還有郵傳部片奏鐵路公司與普通公司不同,四川諮議局請速定路律、保全商律電,據陳請股報告,也是要奮行郵傳部,贊成者請起立。124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眾議員起立贊成。
議長:現在贊成多數。
秘書官(張祖廉)接續報告畢。
議長:現在開議。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有句話請問議長,照內閣會議政務處議決件如有疑問,得由總裁、副總裁咨請答覆。對於憲政編查館應該用咨請文書,何以議長這兩次對於憲政編查館用咨呈字樣?這「咨呈」二字是下級官廳對於上級官廳所用的,我們資政院與他是平等的地位,如何用「咨呈」字樣?
議長:向例凡是有親王做堂官的,雖是平行衙門,也要用「咨呈」字樣;沒有親王做堂官的衙門,始用「咨行」字樣。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請各位議員不要說是湖南一省的事,亦不要問湖南巡撫是何人,130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拍手)若一問是何人,就有許多窒礙。這是特任股員報告書中未說的話,所以本議員特為說明。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不是湖南一省的事,也不是諮議局的事,是中國全國的事。
副議長:現在表決報告書,以為可者請起立。
眾議員起立贊成。
副議長:贊成者過三分之二。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汪議員的話到底加入奏案與否?請議長交秘書官報告一遍,再付表決。
八七號(沈議員林一):汪議員所擬加入數語,前已表決過,無庸再行表決。現如再為表決,就是更正表決,與《議事細則》不合。(拍手)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這個條件如果一定加入奏稿,則不再付表決,本議員亦可贊成。
六二號(劉議員澤熙):頃所表決本已包括審查報告書及汪議員修正案在內,乃雷議員倡議謂初次表決,湖南議員未退出議場,請再付表決。易議員因分析報告書及修正案為二,謂初次表決為修正案,非報告書。議長乃將報告書重付表決,已屬不合。今雷議員又倡議將汪議員修正案再付表決,本議員以為斷無再付表決之理。蓋凡議案表決,總是多數不能全體。若一議員不合意,倡議表決,將表決後,又一議員不合意,必又倡議表決。由此而再而三而四,終無已時。此風一倡,恐資政院無表決之議案矣,故汪議員修正案斷不能再行表決。(拍手拍手)
四八號(陳議員懋鼎):方才汪議員修正報告書即不表決,於事實上並無妨害,將來奏稿擬就後,既須朗讀表決,現在自可以不必表決。(拍手)
副議長:折稿案擬既成,自然是要讀給大家聽的。
一二六號(陶議員鉻):本議員意思,奏稿若成,就要出奏,不及再行通過。今日初二,去諮議局閉會之期僅有八日,若再俟下一會通過,再行具奏,輾轉遷延,諮議局常會之期已過,必不能交湘局議決,於事實上大有妨礙。請照上次廣西咨議案具奏之前例辦理。
百九十號(吳議員賜齡):現在已經表決,只好將修正案加入奏稿,請議長命秘書廳趕緊擬就,今天就拿出來通過。
副議長:奏稿要詳細斟酌,今天無論如何不能趕就。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照章表決之後,無論何人不得發言。
副議長:按照議事日表,原列第一《著作權律》議案續再讀,照章應逐條表決,由秘書官朗讀。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原案第十九條。
八七號(沈議員林一):十九條呈報之後,每次發行仍應呈報,未免太繁。比如編輯一種雜誌,發行六次,可於首次呈報時預先聲明,但須於聲明次數外再有續出,令其呈報。若發行六次就要呈報六次,在呈報者及受呈報人均嫌煩累,本議員意思當以次數為限,如於限外另行添出,再令呈報。且呈報如須交費,更屬不宜。此條似須斟酌。
副議長:沈議員有修正案否?
八七號(沈議員林一):本議員與陳議員等意思相同,但發行後有改良者是否另為一件事情,呈報註冊總須聲明,庶免臨時各為解釋。(聲浪大作)
副議長:未具修正案,不好議決。
六七號(王議員璨芳):通過條文,非於開會以前審查修正條文之時,在會場有異議者,不能臨時提出修正案。
政府特派員孫培:第十九條末段系根據第十二條規定,而第十二條規定理由則在使各著作物均能享有至三十年之權利,不致有畸輕畸重之弊。
八七號(沈議員林一):本條既與前條牽涉甚多,前次會議本議員有事未經到院,致未接洽,業經通過條文,無從追改,本議員提議即可取消。
副議長:諸君對於此條有無異議?
有呼「無異議」者。
副議長:如此,則本條可決;
秘書長(曾彝進)朗讀原案第二十條。
副議長:有無異議?
七二號(胡議員初泰):法典股審查時,本員對於二十條有疑義,第五條、第七條規定,其予嗣當繼續著作權時,應付該管衙門呈報,何以第六條未有規定?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第五條遺漏一「至」字,應作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
副議長命秘書官如汪議員改正,並命將「子(祠)[嗣]」二字改作「承繼人」。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再讀第二十條。
有呼「無異議、無異議」者。
百四十號(康議員詠):第六條於第十五條已經規定,這個「至」字可以不要。132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七二號(胡議員初泰):因為第十五條是計算年限,第二十條是呈報年限,已經分作兩件事。
副議長:本條可決。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原案第二十一條,有呼「無異議、無異議」者。
副議長:既無異議,本條可決。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陳議員樹楷提出之修正案第二十二條。
副議長:請陳議員樹楷說明修正之理由。
一一二號(陳議員樹楷):原案上是說重製者應付該管衙門呈報,但是「重製」字樣即有翻板之意,當說明本意,以免含糊。
八七號(沈議員林一):這個條文還要修正,因為著作兼美術在內,美術亦有改良時候,不能專就書本而言。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沈議員解釋頗錯,不能分兩項。如果將原案作為第一項就是矛盾,何以故呢?因為重製就有翻板改良意思在內,陳議員修正案不去重製字樣,就是想不必分兩項了。
政府特派員(孫培):二十二條規定著作權期限內將原著作重製的,重製意思是就訂正而言。至陳議員修正本條,謂改良內容重製之著作應從重製發行時起算年限等語,本員對此頗有疑問。倘如陳議員所云,則原著作是否仍有著作權?若謂仍有著作權,是一種著作而有兩種著作權矣;若謂原著作之著作權歸於消滅,則此後他人即可任意翻板,且將侵損改良肉容之新著作權矣,是不可不研究者。
八七號(沈議員林一):意思是相同,但發行後有改良之時,改良之後就是另為一件事情,須另為呈報,這一項專為改良著作而言。(聲浪大作)
一一二號(陳議員樹楷):本議員意思,第二十九條著作權即以闡發新理為斷,足以視為闡發新理者,即與以著作權,但看以下所揭各項,未免掛漏,所以主持刪去。
某議員:重製既然不是翻版,請特派員把「改正內容」四個字解釋明白。
政府特派員(孫培):第一條重製意思,翻版亦在其內,即改正亦在其內。
某議員:翻版應在出版條例內說,是重製有翻版的意思,這解釋不甚清楚。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重製」二字似乎不甚明晰。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二十二條「重製」之上不妨加「訂正」二字。其不加訂正者,自然不在此限。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重製」二字解釋很不容易,因為此二字不甚明白之故。日本著作權律內有「複製」二字,「複製」就是「再版」的意思。我們著作權律內二十二條所謂「重製」,與日本複製相同,不如加「訂正」二字較為明晰。至於解釋條文,必須加以訂正才可呈報。呈後,新效力即可發生。如政府特派員所謂由頭一次呈報計算年限,是後來再不能發生新效力了。
七二號(胡議員初泰):方才籍議員的話,本議員贊成一半。因為發生新效力不很正當,訂正即可以呈報;若是再報,就無須呈報。此條意思,是恐人家侵奪著作權翻版去賣,所以說將原製作重製者應赴該管衙門呈報,原為保護他的著作權,若不呈報就不能保護,立法的主意在此。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如果他自己不呈報,如何知道是他自己翻版,或是他人翻版的?所以必經本人呈報,然後才能受法律保護,如他自己翻版的時候不來呈報,亦無可議。
八七號(沈議員林一):這個不但為出報起見,並包美術等在內。既有美術在內,這美術的改良還是在內,抑是在外?至於呈報之時,並無所謂重製呈報之費。據本議員看來,不如照原案在著作權期限內將原著作重製者稍加修改,沒有大變動的,可以作為另外。
九九號(陳議員瀛洲):今日為著作權律第二十二條「重製」二字,經眾議員討論,越三十分鐘之久尚未解決,現距閉會期限不足倆月,若知此逐句逐字討論不休,深恐誤事。究竟贊成原案或修正案,應請從速表決,如再更番辯駁,坐使此寶貴之光陰竟成虛擲,豈不可惜?
四八號(陳議員懋鼎):二十二條還是照原案好。
一二號(陳議員樹楷):本議員意思尚未說完。此重製的意思不是更正內容的意思,既是到該管衙門呈報,就有發生效力,所以翻版一層無須呈報。
六二號(劉議員澤熙):頃陳議員修正案所謂訂正重製而改其內容者,本員以為不必如此修改。蓋制者,製造之意,重製即是修正,修正即是改其內容,並非再版之謂,且第一條業經標明,重製此處又添「訂正」等字樣,亦似矛盾。
四八號(陳議員懋鼎):重製就是包含修正在內,不止翻版一端,且第一條已有「重製」字樣,不能不歸一律。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重製」二字自是包涵修正意義在內,不難解決,只須認明此為《著作權律》,所謂重製,即是將著作物重行改制,至翻印之事當在《出版律》內,規定此「重製」二字,絕非「翻印」可知。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因為兩個字討論了四十分鐘之久,尚未解釋清白,請議長即付表決。
副議長:現在表決,以陳議員樹楷之修正案為可者請起立。134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無起立者。
一一二號(陳議員樹楷):本議員再把修正案讀一遍。
五二號(毓議員善):請議長將「變其內容」四字刪去,再行表決。
眾議員請表決原案。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原案第二十二條。
副議長:贊成原案者請起立。口
起立者六十八人。(聲浪大作)
副議長:少數。
五六號(李議員經畲):請議長加入「修正」二字再行表決。
一一五號(許議員鼎霖):兩次表決均屬少數,請議長加入「修正」二字再行表決。
副議長命秘書(書)官如議加「修正」二字於「重製」之上再朗讀。
副議長:以為可者請起立。
眾議員起立。
副議長:多數。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原案第二十三條。
有呼「無異議」者。
副議長:既無異議,本條可決。讀原案第二十四條。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第二十四條。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遺漏一個「權」字。
秘書官(曾彝進)添入「權」字再朗讀。
有呼「無異議」者。
副議長:第二十五條,陳議員樹楷有修正案,由秘書官朗讀。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陳議員修正案畢。
副議長:請陳議員說明理由。
一一二號(陳議員樹楷):這個原案「搜集他人著作」數字,解釋不清楚。因為搜集他人著作一定不是一個人的,是多數的著作,所以要改搜集多人的著作,編集權歸編者育之。
某議員:陳議員修正案未聽清楚,請再讀一遍。
秘書官(曾彝進)再讀陳議員修正案。
副議長:贊成陳議員修正案者請起立。
無人起立。
副議長;朗讀原案,「例」字仍改「限」字。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
副議長:贊成原案第二十五條者請起立。
眾議員起立。
副議長:多數起立。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原案第二十六條。
有呼「無異議、無異議」者。
一一二號(陳議員樹楷):第二十六條有遺漏。二十六條尚未表決,並且遺漏「其著作」三個字。
眾皆雲「有遺漏」。
副議長:如此就加入此三字再朗讀一遍。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加入朗讀。
呼「無異議」者、「無異議」者甚多。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原案第二十七條,如前例,將「例」字改「限」字。
有呼「無異議」者。
副議長:王議員璨芳第二十八條之修正案由秘書官報告。
秘書官(曾彝進):王議員璨芳提出修正案,將第二十八條作為附則第五十一條。
百九十號(吳議員賜齡):二十八條應該取消,何則?凡所有權者,皆含受特別利益之保護。此種條文既不能享受個人獨有之利益,又不能享受數人共有之利益,不獨與上面種種保護條文衝突,且與議題衝突,實屬畫蛇添足,必須刪去,免貽笑柄。
六七號(王議員璨芳):提出修正案第二十八條作為附則五十一條的緣故,尚須簡單說明。因為《著作權律》全篇皆是規定著作的權,若譯出的書,總要育點分別,改入附則內視為特別條文,全律的體材較為完善。
副議長:現由秘書官朗讀。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王議員瑕芳提出之第二十八條修正案。
副議長:請王議員騾芳說明理由。
六七號(王議員璨芳):這原案語,譯書的便有著作權,譯與著本是二事,這是第一層不合。又就原作另譯華文不在禁止之列,這是第二層。對於保護不確實又譯文無甚異同者,不在此限。「無甚異同」四字不定確實解釋,將來實行的時候,對於這一層更有許多困難。本議員(一想)[想,一]條法律總要有一個136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一定的辦法,若一種書准兩人譯的,必有兩個著作權,彼此郡有預晉,一有損害,凡被損害之人難免不互相訴訟,這是立法的時候不能不想到的。將來各種新書從外國文翻譯出來的,若不將保護權先規定個限制,將來一定要受外國人的干涉,而且譯外國各種的,多是直譯文義,不甚明晰。若這等書均有著作權,不定一個制限,於輸入文明國家學術,並無一點進步。所以本議員修正案對於譯書要加「特出心裁」四字。既經特出心裁,便可算本人的著作,所有的著作權必不至受外國人的干涉,且於學術上較有進步,在於國家著作權法律亦較完全。至「特出心裁」如何解釋,則有規定之第二項「引伸意義、摘錄要旨、加注案語」皆是等語。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王議員修正案的意思即是二十九條的意思,二十九條對於闡發新理者已有規定,似乎不必增此一條。
六七號(王議員璨芳):第二十九條所指「他人」二字,沒有規定是本國人是外國人,大約其意是專指本國人所著的書。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第二十八條翻譯者著作照各國通例都可以算作著作權。
副議長:王議員璩芳修正案現在即付表決。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王議員提出之修正條文。
副議長:贊成者請起立。
贊成者少數。
副議長:殷員會修正案第二十八條,由秘書官朗讀。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股員會修正案第二十八條。
副議長:贊成者請起立。
眾議員起立贊成。
秘書官計算起立人數。
副議長:起立者八十一人,多數。
副議長:第二十九條,陳議員樹楷有修正案,現由秘書官朗讀。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陳議員樹楷之修正案。
一一二號(陳議員樹楷):據本議員意(看思)[思看],只他重製時修正與否,若不修正,就不能發生新效力。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再朗讀陳議員修正案。
副議長:贊成者請起立。
各議員起立,贊成者少數。
副議長:再讀原案。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原案第二十九條,仍將「例」字改為「限」字。
副議長:贊成原案者請起立。
各議員起立贊成。
秘書官計算人數。
副議長:起立者七十四人,多數。
副議長:朗讀原案第三十條。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原案第三十條。
五九號(顧議員棟臣):第三十條有著作權者得向該管衙門呈訴,這個「得」字可以不要。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應將「准有」二字刪去。
副議長:照顧議員所說去「得」字。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改正朗讀。
副議長:有無異議?
有呼「無異議」、「無異議」者。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原案第三十一條。
一八二號(萬議員慎):此議案各位都研究過來,據本議員意見,別條都無異議,惟有三十一條關係最重,是與學部以前訂出章程,學生不得發言政治,只准言實業,同一專制主義、秘密主義,況與第八條大有衝突。官署、學堂、公司、局所所出名發行之著作權,所謂官署發行者,若非文書案牘,試問其所指者果系何件?至於公牘文字其來最古,姚惜抱雲兩漢文字皆官行文書,何古雅乃爾?章實齋雲古無私家著述,故漢魏以至陳隋,凡封事章表檄移教令,皆謂官行文書,而他體甚少。至唐宋來文體略備,然歐蘇四六,多官行文韋,故有以東坡之制詔批判教子弟者,如張蔫之《龍筋鳳髓判》以教子弟,國初常有,本議員亦曾見過。至於本朝文家長於公牘者尤多,不可縷述。雖此是議場,非講學之地,然既日著作,不能不將著作家略說一二。如姚石甫之《復堂紀實》,藍鹿州之《鹿州公案》,薛叔耘之《浙東籌防錄》,樊二山之《樊山判牘》,是以公牘官文而入私家著述者,不知有著作權否?總之近今通行社會朝野上下,官行文字為多,即議案亦公牘之一種。若必認真古文而後有著作權,是必如張濂清、吳摯甫、王壬秋,此海內不過數人,即有岩穴之(土)士本議員不知者,亦不過一二十人。是文章有著作權者,盡稗官小說而已。請將三十一條官文案牘刪去較為妥當,否則亦請解釋。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現在時候已到了五下鍾,況人數己不及三分之二,照《議事細則》第十條,議員離坐至不滿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應照十一條辦理,請138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議長宣告展會。
副議長:命秘書官計算人數。
副議長:現在在場人數共一百二十二人,尚有三分之二,可以開議。
副議長:再朗讀原案第三十一條。
秘書官再朗讀原案第三十一條。
副議長:贊成者請起立。
多數起立。
副議長:朗讀原案第三十二條。
秘書官朗讀原案三十二條。
副議長:有呼「無異議」者,既無異議,本條可決。
副議長:朗讀原案第三十三條。
秘書官朗讀原案第三十三條。
有呼「無異議」者。
副議長:朗讀原案第三十四條。
秘書官朗讀原案第三十四條。
副議長:有呼「無異議」者,既無異議,本條可決。
副議長:朗讀原案第三十五條。
秘書官朗讀原案第三十五條。
有呼「無異議」者。
副議長:既無異議,本條可決。
議長宣告散會,議長離席,各議(長)[員]退出議場。
下午五點三十分鐘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