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 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十二號議場速記錄
內容提示:本次會議主要討論的問題有三,即軍機大臣蒞院談開國會的問題、湖南發行公債核議案會議和《著作權律》議案再讀。軍機大臣到會演說,各議員紛紛
陳述
需速開國會之理由,更有議員要求軍機大臣對此問題明確表態,還有議員提到如果是遲開國會的上諭,軍機大臣應承擔副署的責任,結果軍機與議員們不歡而散,為以後彈劾軍機根源之一。資政院在討論湘撫發行公債這個諮議局和督撫異議案件時,有議員主張給湘撫以「侵權違法」,請旨加以處分的具奏。《著作權律》再讀時,有議員主張對相關法規變通以達到便捷之目的,被眾多議員批評,認為資政院是立法機關,自己尤其要守法。宣統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一點三十分鐘開議。議事曰表第十號:第一、湖南發行公債核議案,會議;第二、《著作權律》議案,再讀:第三、提議陳請申明資政院立法範圍議案,會議;第四、《地方學務章程》議案,三讀;議長:今日議員到會者一百三十八人,現由秘書官報告文件。秘書官(張祖廉)承命報告文件。一七二號(李議員文熙):對於陳請股報告審查各省鹽法事情應提為議題。議長:如有贊成李議員倡議者,請起立。各議員起立報號數者約五十餘人。議長:現在贊成者己過三十人,可以作為議案。議長:現在羅議員傑有質問農工商部說帖一件,可否省略朗讀?各議員:可以省略朗讀。議長:有贊成此項說帖者,請起立。各議員起立贊成者在三十人以上。
議長:羅議員傑質問陸軍部說帖一件,是否可以省略朗讀?
各議員:可以省略朗讀。
議長:有贊成此項說帖者,請起立。
各議員贊成者在三十人以上。
議長:羅議員傑有質問外務部說帖一件,是否可以省略朗讀?
各議員:可以省略朗讀。
議長:有贊成此項說帖者,請起立。
各議員起立贊成者在三十人以上。
議長:本日軍機大臣到會,請軍機大臣出臨議台演說。
軍機大臣朗貝勒:本大臣等今日系第二次到資政院,原以資政院本上下兩議院之基礎,為中國數千年來未有之盛舉,本大臣實欽佩之至。自先朝宣布德音預備立憲,我皇上御極以來,復經迭次諭令內外臣工按照清單實行籌備,次第舉辦,是大政方針早已定自朝廷,不可移易。本大臣等奉命入直樞廷,忝參機務,惟有恪遵聖訓,悉心經畫,與內外行政各衙門協力進行,以期毋誤期限。其中先後緩急次序,如揆諸時勢,有不得不量為變通者,隨時具奏,請旨遵辦,而大綱終確守不渝。方今時艱日棘,正危急存亡之秋,無論如何為難,總當淬歷精神,迅速前進,俾憲政早日觀成。尚冀朝野一心,共圖補救,上贊盛世維新之化,下慰薄海望治之心,區區苦衷願共諒之。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有兩句簡單的話問軍機大臣:頤所說者有「正危急存亡之秋」一語,本院已經具奏,各省督撫又聯名電奏,現在已有諭旨交會議政務處會議,雖說各部
尚書
都到政務處會議,究竟軍機大臣還是主體,要請軍機大臣今日當場宣示對於國會之意見。
軍機大臣朗貝勒:國會的事情,朝廷亦深知最為重要,但是萬幾決於公論,方能籌策
萬全
。現在各省督撫速開國會之電奏以及各省人民速開國會之陳請,先後均經上達天聽。惟此事必須詢謀僉同,才能定奪。所以要各部院行政大臣各具說帖陳述所見,始可定此方針。現今已有諭旨,將資政院原奏發交政務處公同閱看,不日開御前會議,妥商辦法。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萬機決於公論,此語甚當,請求開國會一事,聞昨日交政務處會議。皇上、攝政王、王公大臣同行政大臣以及天下人民無不望開國會,各省督撫亦聊銜具奏,看此時候,就是軍機大臣對於此事大約無不贊成者,昨天已交議,總望軍機大臣竭力主持,則國會無不早開之理。況且如今時候,前半年一樣,後半年又不一樣,先有日俄協約,不幾日又有日韓合併,各國對於中國,大108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有一日千里之勢。因為根本上在國會沒有解決,至軍機大臣同各部行政大臣想及此次情形,種種困難,天下無不知道,如果速開國會才能解決:即軍機大臣亦甚明白,以故望軍機大臣竭力主持,早日成全此事。況且資政院雖屬上下議院基礎,然不能為國會。其所以不能為國會者,一院制不同兩院制,欽選議員與民選議員一堂議事,多有不便之處。國會不成立,則內閣無由負責任。甚望軍機大臣一念國家全體之生命,二念我祖宗創業之艱難,三念皇上望治之殷勤,四念全國人民盼望國會之迫切。我們為議員的說話,對於現今的事情無有別法,就是一腔熱血而已,無識者往往說民氣囂張,其實人民盼望之切,多有說我們不能辦一切事者,但即為議員,自不能不抱一點誠心。我今替國民,惟有對軍機大臣叩頭而已。
一四九號(羅議員傑):本員對於各位軍機大臣無窮希望,於現在出席軍機朗大臣,尤有特別希望。去歲本員與開國會請願,曾謁軍機朗大臣,請求贊成即開。是時軍機朗大臣尚為軍諮處總理,極力許可,但以不在政府,未便主持。自軍機朗大臣入軍機以來,本員異常欣慰,因為軍機大臣公忠體國,海內欽仰,出語切實,尤所倚信,對於國會必極力主張。來日御前會議要求諸位軍機大匝極力主張,於軍機朗大臣要求尤切。萬一雖蒙俞允速開,不能達即開之目的,敬求軍機朗大臣堅請即開,俾國家轉危為安,全國幸甚。
一二九號(汪議員龍光):朝廷原定宗旨,在將九年清單籌備完全之後始開國會,但把九年清單一看,必事事核其成效,即待宣統八年亦決不能籌備完全。目今內憂外患日甚一日,非速開國會,萬不能救亡。九年籌備清單可以付諸不顧,只須專言籌備國會手續,將選舉法、議院法趕緊辦好,約計數月可以成功,便可以召集國會。至如憲法一節,我國是君主立憲,自應先頒憲法後開國會,然選舉法同議員法可以數月編成,憲法寥寥數十條,自無不可於數月內訂定。總要請求軍機大臣即將根本之憲法及選舉法、議院法趕緊辦起,早開一日,早有一日之幸福。若手續上本趕赴得及,而必多延緩一年兩年,似無理由可說矣。
百九十號(吳議員賜齡):今天軍機大臣對於國會問題或贊成或反對,總要有一個切實的表示。國會的問題現已經過各省人民陳請至再至三,各省督撫又聯銜入告,開國會與不開國會之利害,各省督撫已經研究,則軍機大臣較各省督撫必是更加研究的。軍機大臣既然已經研究有素,究竟應速開國會不應速開國會?今天請軍機大臣當場宣布。
軍機大臣朗貝勒:方才有位議員所說昀情形,對於國會問題,現在奉到朝旨,已經交會議政務處公同閱看,將來各具說帖,籌定方針。現在尚未決定,本大臣亦無從預言。但據全國人民對於此事都是為公為國,(拍手)並不是為私為利,(拍手)朝廷之上已經深悉,不久即可宣示。凡事都要決諸公論,始能面面周到。現今朝廷既未決定,本大臣所以不能宣布。
一三二號(文議員穌):方才軍機大臣所說「都是為國為公,不是為私為利」,即此兩言,己足表明實與全國籲請速開國會之人心為一致,此即是軍機大臣欲速開國會之證據。現在籲請速開國會之折件已交政務處王大臣公同閱看,則轉移之樞紐,實繫於軍機大臣、政務處王大臣之一言,古人所謂一言興邦,即賴是矣。且國會之必開,系奉先朝諭旨宣布,今所爭者,不過遲速之問題耳。譬如醫家診病,當其危殆之頃,群以為非服藥必不能生,則當急以進之,萬勿狐疑猶豫,待其元氣日削,外惑交乘,以至於束手而不可治。傳日:聖人不能違時而亦不失時,又日:趨時若鷙鳥猛獸之發,時者固易失而難得者也。閒嘗歷觀前史,迨其末季,曷嘗不有人才?曷嘗不發憤圖存?曷嘗不有一二事力矯前非?差強人意,而卒之無救於危亡者,則以不知本原之所在,或知之而誤於群疑之熒惑,不能以毅力行之,遂致如此。今日之速開國會,即本原之所在,願軍機大臣深體默驗,當機立斷,據以為請,毋再遲回。此則全國之人民所昕夕企禱者已。
一零八號(劉議員春霖):速開國會事情,資政院已經具奏,奉旨交會議政務處議決,既是全國的人都有陳請書,又經本院議決,可謂萬眾一心。本院議決國會之時,無一人不贊成,且三呼萬歲,歡聲如雷,凡旁聽人亦從而歡欣鼓舞。如此情形,譬如(爪)[瓜]果己屆成熟之時,無論何人斷不能再勒令不成熟。國朝三百年來,列聖唯一之政策,無不以順民心為宗旨,想我皇上、我監國攝政王,亦必心列聖之心。既以順民心為宗旨,則今日萬眾一心,皇上必能俯允。現交會議政務處,則天下所共倚賴,所專責望者,就在軍機大臣同政務處諸大臣而已。
一一五號(許議員鼎霖):外國立憲都是由人民要求的,不知費多少筆墨多少唇舌甚至流血然後始能立憲;我中國立憲出自先皇太后、先皇帝特詔頒行,由軍機竭力匡助,才能成功,所以我們無有不感激的。此次請開國會,想軍機大臣斷無有不贊成的,將來一定可以對天下人民,不至使天下失望的。本月二十日資政院表決國會,無一人不贊成,三呼萬歲,歡聲如雷,誠為數千年來未有之盛事。觀二十二行省人民的代表請願書,各省諮議局的請願書,海外華僑的請願書,都說得沉痛悲切,無不願意早開國會,惟有革命黨、哥老會、土匪不願意開國會。想政府看見四萬萬人民無不一心情形,必願贊成速升國會。至於各省督撫亦皆聯名電奏,請即開國會,所反對者不過一二人,此一二人不過是頑固黨,無甚主張,被一種贓官污吏蠱惑,恐怕速開國會即難自私自利,可惜此等頑固督撫未能親到會場,聽大家討論。苟能聽至大家討論,何至犯天下之不韙!想政府看見各國、督撫同意情110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形,更願速開國會。當二十日議決國會問題後往六國飯店,外國人當晚即發出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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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皆說我們以後同中國的交情應當愈密,我們到中國通商亦可以放心,因為有國會則有監督財政的機關,中國前途實有莫大之希望。見報傳有宣統五年開國會之說,本議員想這個國會總是要開的,早一年好一年,早一日好一日,五年與三、四年又有何分別?所望軍機大臣將此種意思代為奏明,以副天下之望。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對於軍機大臣頗有質問:方才有一位議員請軍機大臣宣布國會的意思,據軍機大臣所說,現在不能宣布,因為皇上沒有一定方針,所以無從宣布,足見軍機大臣鄭重朝廷的意思。但是上諭未下,是朝廷的方針未曾宣布者,不是宣布朝廷的意思,是請軍機大臣對於國會以表示個人意思。朝廷雖銳意維新,尚無效力,因為全國人無不希望國會,並非資政院兩百人議員的意思。前天上諭,可見我皇上同監國攝政王對於國會毫無異同,所賴以表決者,即是軍機大臣同各部行政大臣會議時力為主持。如果將來全體贊成,則國會即可速開。如果軍機大臣或者不全體贊成,或者個人尚有他項意見,則國會恐一刻不能速開。這個結果全在軍機大臣,所以大家請軍機大臣宣布主旨者如此。
車機大臣朗貝勒:方才各位議員所說的,本大臣都已明白。今日本大臣以法人的資格到院,所以所說的話不能越法人資格的範圍。若說個人的意見,本大臣未經陳明君上之前,自不便先為宣布。總之,國會問題大概自上至下,無有不贊成的。(拍手拍手)如今地球之大,大半是立憲之國,沒有一國沒有國會的,豈但本大臣等無別的意思,想我朝廷亦無別的意思。況且各位議員代表輿論,請速開國會都出於忠君愛國之至誠,本大臣等是很佩服的。(拍手)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東西各國通例,凡是君主的命令,都由國務大臣副署,其副署之原因,一方代表君主負行政上之責任,一方對於國會負責任。今中國所有上諭,已由軍機大臣副署,現在國會未開,資政院已經成立,副署之事,是否與各國副署用意相同,上代君主負責任,下對於資政院負責任?究竟與各國國務大臣副署之意有無區別?
軍機大臣(朗貝勒):方才這位議員所說的話,本大臣聽不甚懂。是否副署的話,如果是副署問題,先已有說帖過去,將來可用文書答覆。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方才本院各議員對於軍機大臣所希望的,要求軍機大臣說明是否贊成的意思,軍機大臣說明贊成,本院非常感激。但是上諭出來的時候,如果國會明年可開,就可以達全國入民之目的;如果明年不能即開,軍機大臣就有副署的責任,即請軍機大臣不必將名字副署。現在有反對的,說是人民一請,國會即開,未免有失國家威令。殊不知請速開國會,出於人民善意之請求,非由於人民惡意之脅迫。朝廷取重輿論,一定無不可行。軍機大臣如果能夠贊成速開國會,本員可代表全國人民十分感激。但外間有人傳說,必須宣統五年才能開國會。如果待到五年,不但生出許多危險,就是天下人民亦大失所望。(拍手拍手)
一六八號(李議員素):我中國之最可寶貴、最可憑恃者,惟此民氣。倘迭次請願不准,人民愛國之氣,稍一冷淡,則中國真亡矣。請軍機大臣要利用現在之民氣,趕速扶植之,以救我中國於不亡,則人民愛戴各軍機大臣,當何如也!
一一五號(許議員鼎霖):我看眾議員所說的話,已甚悲切,軍機大臣已經說過,沒有不贊成速開國會的,請大家於這個「速」字注意就是了。(拍手)今天時已不早,請議長按照議事日表宣布開議。
五二號(毓議員善):按《資政院院章》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云,前項核議事件即指有各省諮議局與督撫異議事件,凡關涉某省者,該省諮議局所選出之議員與議。前議廣西禁菸事時,亦曾有議員疑問。有人解釋說是不得與表決,並不是說不得與議。然照《院章》所規定,則明明是說不得與議,並非是說不得表決,應請議長酌定。
議長:俟查明再行答覆。按照議事日表,第一件是湖南發行公債核議案,可否省咯朗讀?
有呼不必朗讀、不必朗讀者。
議長:請特任股員長說明審查之大旨。
一一五號(許議員鼎霖):湖南公債之案,本股已於本月二十二日審查過了,秘書官亦宣讀過了,今天本議員將審查的理由再為報告。此項議案是湖南巡撫因今年的湖南亂後無款補虧,所以發行公債一百二十萬,仿照湖北、安徽的辦法,第一年是七厘利息,第二年八厘,第三年九厘,第四年一分,第五年一分一厘,第六年一分二厘。這個利息甚大,大家要注意的。向來督撫奏此等之案,多半是著照所請,此項上奏亦然。湖南諮議局則稱,局章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本有議決本省稅法及公債之權,湖南巡撫當時就應該交諮議局先為議決,議決之後再行上奏。乃湖南巡撫並未交諮議局去議,即行上奏,在該撫實系侵權違法。在湖南巡撫則稱,當此亂後之時,既不能請撥部款,又不能剝削商民,除了發行公債,並無別的辦法。且發行公債是各省通行,並不是湖南一省擔任。如湖北、安徽等省都已辦過,並沒有交諮議局議過。嗣後湖南諮議局又一再來電,說楊撫所說湖北、安徽等省發行公債,萬萬不能作比例,因為這幾省發行公債,在諮議局未開以前。而湖南發行公債,在諮議局既開以後。若說亂事以後,時勢倉猝,不能交議,而五月之間,正是湖南開臨對會時候,何以仍不交議?其違
法顯
然可見。兩方面大概情形如此。1 12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現廣西、四川、江蘇均有電來,或說明湖南巡撫違法,或說公債應否交議。本股詳晰審查,實是湖南巡撫違背法律。然而我們亦有原諒湖南巡撫的地方,向來外省督撫拿著上諭,就沒有放在心裡,一經發布後即如取消。一般所以外國人說我們中國為無法律之國。(拍手)我們中國並非沒有法律,不過不遵守法律。
孟子
云:徒法不能以自行;諸葛武侯有言:有法而不能用,與無法同。有法律而不能遵守,遂與無法一般。現當預備立憲之時,諮議局是立法機關,資政院也是立法機關,所定之章程若是不能遵守,則將來開了國會,亦是一個無法律之國。(拍手)所以我們公同議決,應當遵照《院章》第二十一條辦理,請議長照章交專任股員審查。大概情形如此,報告諸君。本議員對於公債問題還有自己的意見,請問議長可否發言?
議長:可以發言。
一一五號(許議員鼎霖):本議員對於公債的事情有最痛心之處,不能不痛陳於大眾之前。當初北洋創辦公債的方法甚好,實在是為本國開公債風氣的。第一年是七厘的利息,每年遞加一厘,至第九年增至一分二厘為止。這個利息究竟是歸本國百姓所有,正是國家厚待百姓之意。所以當初北洋公債事情,本議員甚為贊成。現在各省公債就失了這個本意.章程上有「無論何人皆可轉買,認票不認人」之條,這一句話甚有流弊。到了今年,有許多外國人來買中國的公債,票在倫敦發賣,已經每票漲到一百零八兩。為何一百兩的票漲到一百零八兩?因為外國公債票不過三厘、四厘而已,而中國公債票自七厘至一分二厘,這種大便宜何處得來?由此而觀,深恐公債票為中國一個大害。試問這些公債票有無外國人托人至上海購買?請各督撫捫心自問所辦之公債票,是賣與外國人的多,還是賣與本國人的多呢?同一借錢,與其以一分二厘利(將息)[息,將]公債票賣給外國人,何如以輕利息明目張胆去借外債之為愈也?從前民人程度不高,但見各省借外債之害,如九三扣五厘利息之外仍要二十萬磅酬勞,並交款時要二厘五匯費,還款時要二厘五匯費,以及我們中國人在外國存款則僅出利息四厘,我們中國人在上海用銀則要六厘利息,且處處干預我們的主權。如造路買材料需九五扣,派洋人查帳,派洋工程師督工等種種積弊,遂皆反對借外債。如果開了國會,則財政有監督機關,將來中國借款就不致亂用,辦鐵路可以賺錢,辦實業可以賺錢,一切農工商應辦之事,皆可以借外款興辦,大約九七扣四厘利即可借到,豈不勝於一分二厘賣公債票多多?由此看來,還是借外債為美,抻將公債賣與外國人為美?(拍手拍手)以上所說的話,望大家開會審查的時候,將公債、外債比較比較,就有一個主見。
一五九號(劉議員榮勛):剛才審查長報告謂此案須再交稅法公債股審查,或交特任股員審查,本議員的意見不然。蓋此案之主旨須認明,不是試辦公債的案,是湖南巡撫因辦公債與諮議局異議呈請本院核議的案,故不必再交公債股審查。且湖南巡撫違背法律侵奪權限業已顯然,並請不交特任股審查,徒費時日。請議長直照《院章》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作具奏案表決辦理便了,又謂此案既不可作公債案辦理,尚請將議題更正。
議長:現在按照發言表,對於這件議案。(語未畢)一四九號請發言。
一四九號(羅議員傑):本員對於湖南公債案,湖南巡撫不交諮議局議即為違章,不經諮議局議決遽行即為侵權,審查報告斷定違法,但須加「斷定侵權」字樣,請議長速付特任股審查,從速上奏。湖南諮議局於本月二十五日電稱,此案不直,諮議局全體辭職,現距閉會期不遠,請議長注意。
議長:現在按照發言表,先請易議員宗夔發言。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登台發言:湖南巡撫試辦公債的案件不交諮議局議決,據本員看來是一個侵權違法的案件,因為諮議局的章程是欽定的章程,湖南巡撫不遵守諮議局章程,即是不尊重欽定的法律,即是目無君上的舉動。(拍手拍手)湖南巡撫違法侵權毫無疑義之處,本員可細為聲明。按《諮議局章程》第=十一條第四項,諮議局有議決本省稅法及公債事件,這個事件前既不交臨時會議決,事後又不通知常駐議員,到九月初一開常年會,又不交諮議局追議,其侵奪諮議局之權限、違背朝廷之法律,顯而易見。在湖南巡撫電稱諮議局是否能取消奏案,是否能取消已經奉旨允準的奏案?不知他自己早已違背久經頒布欽定的局章。既是違背憲法,就是違旨欺君。(拍手拍手)中國的法律既經頒布,督撫大臣往往不能遵守。所以本員將他這個案件看為侵權違法的問題,且即於此時交局追議,亦為不合。查憲法大綱十二條所定君主大權有雲,一在議院開會時,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議等語,楊撫當此預備立憲之時,膽敢僭用君主大權,尤為不合適。這個事件總要請議長指定特任股員審查,不能歸入稅法公債股審查,審查之後還請據實上奏。
五二號(毓議員善):議長既說是二十三條不得與議,是不得表決,並非是不得與議,則《院章》第三十九條不得與議是否同一解釋?亦是不得表決,並非是不得與議?請議長解釋。
議長:無論是不得表決、不得與議,並不是不得發言。(拍手拍手)
五二號(毓議員善):照《院章》三十九條規定,凡關於本省事件,該省議員就不得表決。
議長:上次已經行過,經犬眾認為不得表決,亦非不得與議。114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三七號(議員李子爵):本省事件若不要本省人發言,則一切詳情萬不能知悉,不過不得表決而已。前因廣西禁菸一案,請示議長允許發言,又將章程當眾解釋一次,該省議員不在表決之內,有案可援,湖南事同一律辦理。
一一七號(李議員文熙):方才所說的事情,是資政院對於各省來的案件,有關係於全國,各省的人都應當與議。若不准說話,則資政院辦全國的事件,難道全體議員都不能說話?(拍手)
議長:按照發言表,請羅議員傑發言。
一四九號(羅議員傑):本員以為巡撫借募集公債之名,實則濫借外債。現在國會未開,監督財政權尚未發達,何能借用外債?此案名為湖南公債案,實則各省攸關。倘湖南巡撫可以侵權違法,湖南諮議局放棄不問是壞先例。若壞,各省隨之。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湖南公債事情,本議員以為關係章程的事情。我們國家定出一個章程,與尋常人行為不同。比如兩個人隨便定一件事情,無論何時不與人商量就可去做,亦無甚關係,因為不是法律上的關係,亦不是章程上的規定,故可以自由行動。若國家定一個章程,則其具有強制力,非個人所比。比方有一件事情,必須經過這個機關始可去做,所以按照《諮議局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應歸本省諾議局議決事件,而本省督撫非經諮議局議決之後不能實行。(拍手拍手)不交諮議局議決,就是侵權違法之確實證據。方才有幾位所說甚屬透切。該巡撫既是侵權違法,有議員倡議請交特任股員審查,想議長定交特任股員審查,一定認湖南巡撫是侵權違法,確無疑義。本議員還有兩句話:湖南巡撫一定是侵權違法,就是資政院將來具奏,亦說湖南巡撫侵權違法,而湖南巡撫豈患加上「侵權違法」四個字?徒有侵權違法的名目,而不能懲罰,亦屬無益。對於湖南巡撫,總要有個相當的處分,而後可以儆戒各省督撫。況且督撫在各省辦事,向來是惟我獨尊,除卻幾個幕府,都要聽他們的指揮,並沒有第二個人可以說話,他並不曉得有監督的機關,所以肆然甘冒侵權違法之法令。然既侵法,必須有相當處分,方可以懲警其餘。現在應交議與不應交議的核議案雖當審查,但是此案與廣西案不同,廣西的案件是自己變更公布,這個湖南案件明明應交議而不交議,其視廣西已交議而變更的情形不同。況且(廣西)[湖南]案件若無稍加處分,將來各省督撫更不以諮議局為意。這個事情我們資政院若是辦不好,以後督撫侵權違法的事情可以不必交資政院核議。(拍手拍手)本議員想這個案件並不是核議案,照《院章》二十四條所規走是核辦的案件。既為核辦的案件,資政院就可以具奏,並不是不可請示處分。不過資政院不能侵奪君上之大權,若在奏摺上加上「應如何處分之處,恭候聖裁」兩句,這是可以說的。(拍手拍手)資政院對於湖南巡撫若不定一點處分,則將來對於各省督撫與諮議局異議事情,就不必核議,就不必核辦。請特任股員審查,轉請議長具奏。
一四四號(胡議員柏年):這個案本應為核辦案,方才籍議員已經說過,既歸核辦案,可不必在公債一方面說,就是公債這一方面,許議員已經說過。但本議員是湖北人,可將去年湖北發行公債情形補說一遍。湖北去年辦這事是八月二十四日奉旨,諮議局是九月初一開的,諮議局要提議,這件事情既已奉旨,無可挽回,不惟無可挽回,到九月初十間,欲買債票的本國人已經一張都買不到,全被外國人買去,其害甚大,所以地方上為之震動。湖南這個案本應歸諮議局議決,如果交議,必議一限制之法,以免受害,而湘撫不交局議,此是湘撫的錯。查本院本月初十接湘撫來電中有句話說諮議局是否有更改奏案之效力,是恃其已經奏准,而欲加諮議局以更改奏案之罪名。不知《諮議局章程》亦是欽定的章程,不交局議,這是湘撫先已顯然違旨更改奏案了。這個更改奏案的罪名,不得在湖南諮議局了,且湖南諮議局今年曾經開臨時會,政府中焉知其未交該省諮議局議決的?如其交諮議局決過的,自虛照准。此正是湘撫朦蔽朝廷、巧行私意之處。上侵君權、下壓輿論,湘撫罪名不止違旨背法而已,本議員意見如此。
一九六號(牟議員琳):今天已至三下鍾,照議事日表計有四件,這一件事就請議長指定(將)特任股員審查,即行再議第二件。
議長:這個議案,辦法還未決定,即應付特任股員審查。
議長:本議長擬仍交原先指定之特任股員審查。
有呼贊成、贊成者。
議長:如此就決定交審查各省諮議局關係事件特任股員審查。
議長:按照議事日表,第二《著作權律》議案再讀,應由秘書官朗讀修正案。
一一二號(陳議員樹楷):本議員按照章程,議員修正案在審查修正案以前取決,請將本員修正案報告。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照章所定時候已到,可以休息數十分鐘,現在大眾多有自由離席休息者,不如請議長宣告暫時休息,以整秩序而肅議場。
議長:暫時休息三十分鐘。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請休息二十分鐘。
三點十五分鐘議事中止。
下午三點三十五分鐘接續開議。
議長:現在續行開議,由秘書官朗讀《著作權律》修正案。1 16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著作權律》修正案第一條第一項。
議長:《著作權律》修正案第一條第一項贊成者請起立。
眾議員起立贊成。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陳議員樹楷提出之第一條第二項修正案。
議長:第一條第二項陳議員提起修正案有無說明?
一二號(陳議員樹楷):照第二十八條從外國著作譯出漢文者,應有著作權,但可於第一條通則內說出,第二十八條方有根據,第四條方有著落,所以本議員以為應先於通則內說出。
民政部特派員(孫培):現在我國科學尚未發達,一切科學全恃翻本者,第一條明定譯本事項,恐引起外人要求著作權同盟。倘使加入同盟,則此後輸入文明必多阻礙,故第一條未經規定,然於翻譯一事毫無規定,又無以資提倡,是以第二十八條特表明之。此本部之原意也。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本議員意思,翻譯不必親定翻譯而有著作權,真成笑柄,所以還是不規定為好。現在中國未入萬國版權同盟會,若翻譯書而有著作權,外人一定要來干涉,就是二十八條也可以取消。
八一號(章議員宗元):版權同盟會系各國自由入會,外國不能強我加入,且外國人所著書不多,故中國加入版權同盟會,甚不合算。我不加入,外國人豈能干涉?(拍手)
七三號(注議員榮寶):易議員說的似少欠斟酌。比如有一種著作必經註冊方能享《著作權律》的保護,翻譯之書亦是一樣。若將二十八條刪去,將來翻譯的著作就不能享保護,此層還須注意。
議長:陳議員提起第一條第二項之修正案現在應行表決,贊成者起立。
無一人起立。
一一二號(陳議員樹楷):現在我們中國一切
新書
全恃翻譯,既是如此,則翻譯之權應當保護,然恐外國干涉,不可不[肯]列入通則之內,至二十八條始行揭出,於編制之體例不合;至二十八條應否取消,俟議至二十八條時再行參酌。
百三十號(劉議員景烈):這個翻譯權有總須規定在第一條者,或雲不必規定,或雲取消,據本員意思,第一條所稱著作權是原則,第二十八條所稱著作權是例外,不能將例外的事規定在原則內,應將兩條並立。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現在第一條第一項照修正案凡著作物而專有重製之利益者日著作權,並無文藝、美術等字樣。陳議員修正案第二項又雲沒有根據。
議長:陳議員提起第一條第二項之修正案,試再行表決,贊成者請起立。
仍無一人起立。
議長命秘書官讀股員會提起之修正案第一條第二項。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股員會提起之修正案第一條第二項。
議長:股員會之修正案第一條第二項贊成者請起立。
議員多數起立贊成。
議長:命秘書官朗讀修正案第二條。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修正案第二條。
議長:如無異議,即請起立。
議員多數起立贊成。
議長:命秘書官朗讀修正案第三條。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修正案第三條。
一五三號(鄭議員際年):對於此條頗有疑問,這該管轄衙門到底是何項衙門,請說明界限,以免朦混。
民政部特派員孫培:原定「各」字因有學部關係,現在既歸民政部專理,則「各」字當然刪去,此為修正時錯誤,無足深辨。此外尚有聲明者,本律既經修正歸本部專理,則第十六條規定雲「凡願受檢定或審定之著作」應改為「願註冊之著作」;又第十七條第二項除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云云,「項」字為「款」字之誤;又「分別咨報民政部或學部存案」,應改為「咨送民政部存案」;又第七條著作權得有三十年「三」字上脫一「至」字。
七二號(胡議員初泰):這修正案現在不必字字研究,再讀之後再交法典股再行修正。
三五號(議員曾侯爵):請問議長,著作權修正寨油印尚有否?本議員尚未收到。
議長:俟後補發。
議長:現在表決修正案第三條,有贊成者請起立。
各議員起立贊成,有聲稱宜刪去「各」字者。
議長:現在已經刪去。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修正案第四條。
議長:有贊成者請起立。
議員多數贊成起立。
議長:原案自第五條至第十七條皆無修正案,請問還是逐條表決抑由秘書官朗讀之後歸併一同表決?118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請省略朗讀,毋庸逐條表決。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照《議事細則》應逐條表決。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本議員的意思以為既無修正案就可省略朗讀,於議事進行之方法亦覺快便。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如要求快,非變更《議事細則》不可。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所謂逐條表決者,是有疑義之條。既無疑義,何必逐條表決?如必欲秘書官朗讀一次,大家隨即起立表決一次,有何意味?(拍手)
某議員:這個逐條討論是看上條與下條有否衝突的地方,我們資政院大家不能互爭意見,應宜尊重法律才好。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照《議事細則》三十三條云云,如果沒有提出異議,就可以歸併討論。既然如此,請議長俟將來有提起異議者,得有贊成員,再行諮詢本院決定。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按照三十三條有歸併討論的,有逐條討論的(者),現在是再讀,應該逐條討論。《議事細則>是本院應遵守的規則,本院若不遵守,則議決之事,亦難望其生有效力。
議長:現在有兩種辦法:一個是逐條討論,一個是歸併一同表決。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今天本當逐條表決,如果此三條是一氣,就毋庸逐條表決。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請秘書官仍當逐條諉下去,照大家如此爭議,反致耽誤時間。
議長:現在即行逐條表決,毋庸爭議。(拍手)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原案第五條。
議長:如無疑義,可以不必表決。
一零八號(劉議員春霖):本議員對於第五條有一疑問:「子嗣」二字與外國著作權「相續人」三字之意相同,惟外國之「相續人」別有法律規定,此「子嗣」二字能代相續人否?若無子嗣而有兄弟能相續否?
民政部特派員孫培:貴議員所慮決無妨礙,因第十六條末(斷)[段]規定尚有不著姓名之著作呈報時亦應記出本身真實姓名云云,不懼絕無人知其真實姓名也。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據本議員意見,「子嗣」二字不如改「承繼人」三字較妥。
議長汪議員倡議者,各位議員贊成否?
議員多數起立贊成。
秘書官(曾彝進)再朗讀原案第五條「子嗣」二字改「承繼人」。
議長:第五條原案修正二字,贊成者請起立。
議員多數起立贊成。
政府特派員孫培請發言,眾議員皆雲已經表決不宜再發言。
議長:照章表決之後不應再發議。
議長命秘書官朗讀原案第六條。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原案第六條。
六八號(文議員浦):以下「子嗣」二字亦應該作「承繼人」。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落「其著作權」四字。
秘書官(曾彝進)再朗讀原案第六條,加「其著作權」四字、「子嗣」二字亦改「承繼人」。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請議長逐條表決,有異議者發言,無異議者就不必起立。
議長:第六條若無異議,即可以決論。
有呼「無異議、無異議」者。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原案第七條。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遺一「至」字。
秘書官(曾彝進)再朗讀原案第七條加一「至」字。
有呼「無異議、無異議」者。
議長:本議長認為諸位皆無異議,由秘書官朗讀原案第八條。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原案第八條。
某議員:「權」字上似遺「其著作」三字。
秘書官(曾彝進)再朗讀原案第八條加「其著作」三字。
有呼「無異議」者。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原案第九條。
某議負:本條第三句「著作權」上似宜加一「其」字。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法律上「准用」與「適用」意義不同,此條不能說「准用」,應該改作「適用」。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不著姓名之著作」一句不妥,本員意見凡著作人皆有名,不過不用真實姓名,不如改用「不著真實姓名之著作」為妥。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不著姓名之著作,宜於「姓名」上添「真實」120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二字,為「不著真實著名」云云較妥。
民政部特派員孫培:決不衝突。凡不著姓名之著作,是著作者欲將其著作公之於世,而不欲將其姓名使世人周知也。然雖不欲將其姓名使世人周知,未必不欲將其姓名使保護之主管衙門得知。何則?蓋保護之主管衙門若不能知著作者之真實姓名,則遇有侵害其人著作權之事,主管衙門無從盡其保護也。
一一六號(孟議員昭常):第九條有語病,因為自己著作的著作權可以專利三十年,而不著姓名之著作亦得專利至三十年,似不平允。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第五條著作權是本人終身有之,又著作者身故後承繼人得享有至三十年,與此不同。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有姓名之著作固當註冊,不著姓名之著作似可用其別號(著)[注]冊。
一零八號(劉議員春霖):第六條修正案照日本著作權法律第十五條第四項,是非著姓名不可。
一九六號(牟議員琳):議事日表每次不能議完,現在字句推敲,耽誤時日,實在可惜,不若三讀時再行研究。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牟議員主張三讀再行研究,本議員贊成,但是草草通過,本員以為不妥。資政院是立法機關,對於議案不能不慎重,議事日表能議完固好,若不能議完亦無關緊要。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寫其草率,毋寧鄭重。
秘書官(曾彝進)再朗讀原案第九條,首句「姓名」上加「真實」二字,二句「著作權」上加一「其」字,末句「准用」改「適用」。
眾議員有反對首句加「真實」二字者。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此案與十六條有關係,還照原文為好。
秘書官(曾彝進)又朗讀原案第九條首句用原案,刪「真實」二字,余如再朗讀。
呼「無異議、無異議」者甚多。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原案第十條。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不在此列」之「列」應改為「限」。
有呼「無異議、無異議」者。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原案第十一條無異議。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原案第十二條無異議。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原案第十三條無異議。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原案第十四條「子嗣」二字改「承繼人」,無異議。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原案第十五條「子嗣」二字改「承繼人」,無異議。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批准」二字可以不要,既有「註冊」二字,就不必再用「批准」。
秘書官(曾彝進)再朗讀十五條,刪去「批准」二字,呼「無異議、無異議」者甚多。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原案第十六條。
某議員:據修正案第二條,已將「檢定、審定」等字樣刪去,本條似應改為「凡著作物呈請註冊者,呈報時應用本身姓名」。
有呼「贊成、贊成」者。
秘書官(曾彝進)再朗讀第十六條,照某議員所議改正。
一零八號(劉議員春霖):對於第十六條呈報人應記出真實姓名,本議員頗有意見,其願記真實姓名與否,應出於本人自由之意思。若如原條「應」字,則是必須記出。鄙意擬將末句改為「亦可請記出真實姓名」。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此項根本之錯誤,在從前原案有「審定、檢定」字項,此刻著作權中將「審定、檢定」刪去,似可不必再有。
八六號(喻議員長霖):原文無語病。
七二號(胡議員扔泰):因為註冊可以享著作權的保護,將來既有根據,亦得享著作權。
一零八號(劉議員春霖):亦有一種若作權,不欲社會知其真姓名者,此應有自由之權,所以日本著作權律第十五條第四項云:無名或變名著作物之著作者,可請登錄實名。「可」字甚活,宜採用。
八一號(章議員宗元):本議員以為不能不記真實姓名,因註冊後可享三十年之權利。如不記真實姓名,倘呈報之後,三十年中有人侵奪其著作權,則控訴之時,彼何能證明其為自己之著作?(拍手拍手)
秘書官(曾毅進):又朗讀原案第十六條,照某議員所議改正。
呼「無異議、無異議」者甚多。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原案第十七條第一項。
議長:原案第十七條第一項有無異議?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團體」二字可否改為「法人」?
八一號(章議員宗元):局所等並非法人,故「法人」二字不宜濫用。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團體」二字是否可以包括學堂、寺院等在內。122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八一號(章議員宗元):有呼「贊成」者。五九號(顧議員棟臣):有反對者。不如用「該學堂」等字樣。應用「各該處所」。
秘書官(曾彝進)再朗讀原案第十七條第一項,「團體」二字改為「學堂等」三字。
有呼「應無異議、無異議」者。
議長:第十七條第二項陳議員樹楷提出修正案,由秘書官朗讀。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陳議員提起第十七條第二項修正案,原案「或學部原案」五字刪去。
有呼「無異議」者。
議長:現在朗讀股員會提起第十八條之修正案。
秘書官(曾彝進)朗讀修正案第十八條。
議長:有無異議?
各議員無異議。
議長:現已五點鐘,可以散會。議長離席,各議員退出議場。
下午五點零十分鐘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