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三号议场速记录

内容提示:讨论湘抚发行公债案的奏稿,加入了议员修正的请旨处分字样。有议员指出“我们资政院作事要从实事上着想,不要流于苟且,今日有一分的苟且,将来就有一分的流弊”。接续再读((著作权律》议案,其中议员对译著应在((著作权律》中有何等保护的讨论值得注意。 宣统二年十月初二日下午一点五十分开议。 议事日表第十一号: 第一、《著作权律》议案,再读: 第二、提议陈请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议案,会议; 第三、《地方学务章程》议案,三读; 第四、修正报律条文议案,再读; 第五、湖南发行公债核议案股员长报告,会议。 议长:今天到会议员共一百四十五人,现在由秘书官报告文件。 秘书官(张祖廉)承命报告文件。 议长:方才报告之李议员文熙质问内阁会议政务处说帖一件,系质问步军统领衙门职权事宜,秘书官已经朗读,赞成者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赞成多数。 秘书官(张祖廉)接续报告。 议长方才报告之陈请股员长赵炳麟报告湖南谘议局不认铁路借款电应咨行邮传部,赞成者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现在多数赞成。 议长:还有邮传部片奏铁路公司与普通公司不同,四川谘议局请速定路律、保全商律电,据陈请股报告,也是要奋行邮传部,赞成者请起立。12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众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现在赞成多数。 秘书官(张祖廉)接续报告毕。 议长:现在开议。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有句话请问议长,照内阁会议政务处议决件如有疑问,得由总裁、副总裁咨请答复。对于宪政编查馆应该用咨请文书,何以议长这两次对于宪政编查馆用咨呈字样?这“咨呈”二字是下级官厅对于上级官厅所用的,我们资政院与他是平等的地位,如何用“咨呈”字样? 议长:向例凡是有亲王做堂官的,虽是平行衙门,也要用“咨呈”字样;没有亲王做堂官的衙门,始用“咨行”字样。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请各位议员不要说是湖南一省的事,亦不要问湖南巡抚是何人,130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拍手)若一问是何人,就有许多窒碍。这是特任股员报告书中未说的话,所以本议员特为说明。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不是湖南一省的事,也不是谘议局的事,是中国全国的事。 副议长:现在表决报告书,以为可者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赞成。 副议长:赞成者过三分之二。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汪议员的话到底加入奏案与否?请议长交秘书官报告一遍,再付表决。 八七号(沈议员林一):汪议员所拟加入数语,前已表决过,无庸再行表决。现如再为表决,就是更正表决,与《议事细则》不合。(拍手)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这个条件如果一定加入奏稿,则不再付表决,本议员亦可赞成。 六二号(刘议员泽熙):顷所表决本已包括审查报告书及汪议员修正案在内,乃雷议员倡议谓初次表决,湖南议员未退出议场,请再付表决。易议员因分析报告书及修正案为二,谓初次表决为修正案,非报告书。议长乃将报告书重付表决,已属不合。今雷议员又倡议将汪议员修正案再付表决,本议员以为断无再付表决之理。盖凡议案表决,总是多数不能全体。若一议员不合意,倡议表决,将表决后,又一议员不合意,必又倡议表决。由此而再而三而四,终无已时。此风一倡,恐资政院无表决之议案矣,故汪议员修正案断不能再行表决。(拍手拍手)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方才汪议员修正报告书即不表决,于事实上并无妨害,将来奏稿拟就后,既须朗读表决,现在自可以不必表决。(拍手) 副议长:折稿案拟既成,自然是要读给大家听的。 一二六号(陶议员铬):本议员意思,奏稿若成,就要出奏,不及再行通过。今日初二,去谘议局闭会之期仅有八日,若再俟下一会通过,再行具奏,辗转迁延,谘议局常会之期已过,必不能交湘局议决,于事实上大有妨碍。请照上次广西咨议案具奏之前例办理。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现在已经表决,只好将修正案加入奏稿,请议长命秘书厅赶紧拟就,今天就拿出来通过。 副议长:奏稿要详细斟酌,今天无论如何不能赶就。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照章表决之后,无论何人不得发言。 副议长:按照议事日表,原列第一《著作权律》议案续再读,照章应逐条表决,由秘书官朗读。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原案第十九条。 八七号(沈议员林一):十九条呈报之后,每次发行仍应呈报,未免太繁。比如编辑一种杂志,发行六次,可于首次呈报时预先声明,但须于声明次数外再有续出,令其呈报。若发行六次就要呈报六次,在呈报者及受呈报人均嫌烦累,本议员意思当以次数为限,如于限外另行添出,再令呈报。且呈报如须交费,更属不宜。此条似须斟酌。 副议长:沈议员有修正案否? 八七号(沈议员林一):本议员与陈议员等意思相同,但发行后有改良者是否另为一件事情,呈报注册总须声明,庶免临时各为解释。(声浪大作) 副议长:未具修正案,不好议决。 六七号(王议员璨芳):通过条文,非于开会以前审查修正条文之时,在会场有异议者,不能临时提出修正案。 政府特派员孙培:第十九条末段系根据第十二条规定,而第十二条规定理由则在使各著作物均能享有至三十年之权利,不致有畸轻畸重之弊。 八七号(沈议员林一):本条既与前条牵涉甚多,前次会议本议员有事未经到院,致未接洽,业经通过条文,无从追改,本议员提议即可取消。 副议长:诸君对于此条有无异议? 有呼“无异议”者。 副议长:如此,则本条可决; 秘书长(曾彝进)朗读原案第二十条。 副议长:有无异议? 七二号(胡议员初泰):法典股审查时,本员对于二十条有疑义,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其予嗣当继续著作权时,应付该管衙门呈报,何以第六条未有规定?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第五条遗漏一“至”字,应作第五条至第七条之规定。 副议长命秘书官如汪议员改正,并命将“子(祠)[嗣]”二字改作“承继人”。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再读第二十条。 有呼“无异议、无异议”者。 百四十号(康议员咏):第六条于第十五条已经规定,这个“至”字可以不要。13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七二号(胡议员初泰):因为第十五条是计算年限,第二十条是呈报年限,已经分作两件事。 副议长:本条可决。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原案第二十一条,有呼“无异议、无异议”者。 副议长:既无异议,本条可决。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陈议员树楷提出之修正案第二十二条。 副议长:请陈议员树楷说明修正之理由。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原案上是说重制者应付该管衙门呈报,但是“重制”字样即有翻板之意,当说明本意,以免含糊。 八七号(沈议员林一):这个条文还要修正,因为著作兼美术在内,美术亦有改良时候,不能专就书本而言。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沈议员解释颇错,不能分两项。如果将原案作为第一项就是矛盾,何以故呢?因为重制就有翻板改良意思在内,陈议员修正案不去重制字样,就是想不必分两项了。 政府特派员(孙培):二十二条规定著作权期限内将原著作重制的,重制意思是就订正而言。至陈议员修正本条,谓改良内容重制之著作应从重制发行时起算年限等语,本员对此颇有疑问。倘如陈议员所云,则原著作是否仍有著作权?若谓仍有著作权,是一种著作而有两种著作权矣;若谓原著作之著作权归于消灭,则此后他人即可任意翻板,且将侵损改良肉容之新著作权矣,是不可不研究者。 八七号(沈议员林一):意思是相同,但发行后有改良之时,改良之后就是另为一件事情,须另为呈报,这一项专为改良著作而言。(声浪大作)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本议员意思,第二十九条著作权即以阐发新理为断,足以视为阐发新理者,即与以著作权,但看以下所揭各项,未免挂漏,所以主持删去。 某议员:重制既然不是翻版,请特派员把“改正内容”四个字解释明白。 政府特派员(孙培):第一条重制意思,翻版亦在其内,即改正亦在其内。 某议员:翻版应在出版条例内说,是重制有翻版的意思,这解释不甚清楚。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重制”二字似乎不甚明晰。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二十二条“重制”之上不妨加“订正”二字。其不加订正者,自然不在此限。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重制”二字解释很不容易,因为此二字不甚明白之故。日本著作权律内有“复制”二字,“复制”就是“再版”的意思。我们著作权律内二十二条所谓“重制”,与日本复制相同,不如加“订正”二字较为明晰。至于解释条文,必须加以订正才可呈报。呈后,新效力即可发生。如政府特派员所谓由头一次呈报计算年限,是后来再不能发生新效力了。 七二号(胡议员初泰):方才籍议员的话,本议员赞成一半。因为发生新效力不很正当,订正即可以呈报;若是再报,就无须呈报。此条意思,是恐人家侵夺著作权翻版去卖,所以说将原制作重制者应赴该管衙门呈报,原为保护他的著作权,若不呈报就不能保护,立法的主意在此。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如果他自己不呈报,如何知道是他自己翻版,或是他人翻版的?所以必经本人呈报,然后才能受法律保护,如他自己翻版的时候不来呈报,亦无可议。 八七号(沈议员林一):这个不但为出报起见,并包美术等在内。既有美术在内,这美术的改良还是在内,抑是在外?至于呈报之时,并无所谓重制呈报之费。据本议员看来,不如照原案在著作权期限内将原著作重制者稍加修改,没有大变动的,可以作为另外。 九九号(陈议员瀛洲):今日为著作权律第二十二条“重制”二字,经众议员讨论,越三十分钟之久尚未解决,现距闭会期限不足俩月,若知此逐句逐字讨论不休,深恐误事。究竟赞成原案或修正案,应请从速表决,如再更番辩驳,坐使此宝贵之光阴竟成虚掷,岂不可惜?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二十二条还是照原案好。 一二号(陈议员树楷):本议员意思尚未说完。此重制的意思不是更正内容的意思,既是到该管衙门呈报,就有发生效力,所以翻版一层无须呈报。 六二号(刘议员泽熙):顷陈议员修正案所谓订正重制而改其内容者,本员以为不必如此修改。盖制者,制造之意,重制即是修正,修正即是改其内容,并非再版之谓,且第一条业经标明,重制此处又添“订正”等字样,亦似矛盾。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重制就是包含修正在内,不止翻版一端,且第一条已有“重制”字样,不能不归一律。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重制”二字自是包涵修正意义在内,不难解决,只须认明此为《著作权律》,所谓重制,即是将著作物重行改制,至翻印之事当在《出版律》内,规定此“重制”二字,绝非“翻印”可知。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因为两个字讨论了四十分钟之久,尚未解释清白,请议长即付表决。 副议长:现在表决,以陈议员树楷之修正案为可者请起立。13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无起立者。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本议员再把修正案读一遍。 五二号(毓议员善):请议长将“变其内容”四字删去,再行表决。 众议员请表决原案。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原案第二十二条。 副议长:赞成原案者请起立。口 起立者六十八人。(声浪大作) 副议长:少数。 五六号(李议员经畲):请议长加入“修正”二字再行表决。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两次表决均属少数,请议长加入“修正”二字再行表决。 副议长命秘书(书)官如议加“修正”二字于“重制”之上再朗读。 副议长:以为可者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 副议长:多数。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原案第二十三条。 有呼“无异议”者。 副议长:既无异议,本条可决。读原案第二十四条。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第二十四条。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遗漏一个“权”字。 秘书官(曾彝进)添入“权”字再朗读。 有呼“无异议”者。 副议长:第二十五条,陈议员树楷有修正案,由秘书官朗读。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陈议员修正案毕。 副议长:请陈议员说明理由。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这个原案“搜集他人著作”数字,解释不清楚。因为搜集他人著作一定不是一个人的,是多数的著作,所以要改搜集多人的著作,编集权归编者育之。 某议员:陈议员修正案未听清楚,请再读一遍。 秘书官(曾彝进)再读陈议员修正案。 副议长:赞成陈议员修正案者请起立。 无人起立。 副议长;朗读原案,“例”字仍改“限”字。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 副议长:赞成原案第二十五条者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 副议长:多数起立。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原案第二十六条。 有呼“无异议、无异议”者。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第二十六条有遗漏。二十六条尚未表决,并且遗漏“其著作”三个字。 众皆云“有遗漏”。 副议长:如此就加入此三字再朗读一遍。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加入朗读。 呼“无异议”者、“无异议”者甚多。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原案第二十七条,如前例,将“例”字改“限”字。 有呼“无异议”者。 副议长:王议员璨芳第二十八条之修正案由秘书官报告。 秘书官(曾彝进):王议员璨芳提出修正案,将第二十八条作为附则第五十一条。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二十八条应该取消,何则?凡所有权者,皆含受特别利益之保护。此种条文既不能享受个人独有之利益,又不能享受数人共有之利益,不独与上面种种保护条文冲突,且与议题冲突,实属画蛇添足,必须删去,免贻笑柄。 六七号(王议员璨芳):提出修正案第二十八条作为附则五十一条的缘故,尚须简单说明。因为《著作权律》全篇皆是规定著作的权,若译出的书,总要育点分别,改入附则内视为特别条文,全律的体材较为完善。 副议长:现由秘书官朗读。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王议员瑕芳提出之第二十八条修正案。 副议长:请王议员骡芳说明理由。 六七号(王议员璨芳):这原案语,译书的便有著作权,译与著本是二事,这是第一层不合。又就原作另译华文不在禁止之列,这是第二层。对于保护不确实又译文无甚异同者,不在此限。“无甚异同”四字不定确实解释,将来实行的时候,对于这一层更有许多困难。本议员(一想)[想,一]条法律总要有一个13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一定的办法,若一种书准两人译的,必有两个著作权,彼此郡有预晋,一有损害,凡被损害之人难免不互相诉讼,这是立法的时候不能不想到的。将来各种新书从外国文翻译出来的,若不将保护权先规定个限制,将来一定要受外国人的干涉,而且译外国各种的,多是直译文义,不甚明晰。若这等书均有著作权,不定一个制限,于输入文明国家学术,并无一点进步。所以本议员修正案对于译书要加“特出心裁”四字。既经特出心裁,便可算本人的著作,所有的著作权必不至受外国人的干涉,且于学术上较有进步,在于国家著作权法律亦较完全。至“特出心裁”如何解释,则有规定之第二项“引伸意义、摘录要旨、加注案语”皆是等语。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王议员修正案的意思即是二十九条的意思,二十九条对于阐发新理者已有规定,似乎不必增此一条。 六七号(王议员璨芳):第二十九条所指“他人”二字,没有规定是本国人是外国人,大约其意是专指本国人所著的书。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第二十八条翻译者著作照各国通例都可以算作著作权。 副议长:王议员璩芳修正案现在即付表决。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王议员提出之修正条文。 副议长:赞成者请起立。 赞成者少数。 副议长:殷员会修正案第二十八条,由秘书官朗读。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股员会修正案第二十八条。 副议长:赞成者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赞成。 秘书官计算起立人数。 副议长:起立者八十一人,多数。 副议长:第二十九条,陈议员树楷有修正案,现由秘书官朗读。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陈议员树楷之修正案。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据本议员意(看思)[思看],只他重制时修正与否,若不修正,就不能发生新效力。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再朗读陈议员修正案。 副议长:赞成者请起立。 各议员起立,赞成者少数。 副议长:再读原案。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原案第二十九条,仍将“例”字改为“限”字。 副议长:赞成原案者请起立。 各议员起立赞成。 秘书官计算人数。 副议长:起立者七十四人,多数。 副议长:朗读原案第三十条。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原案第三十条。 五九号(顾议员栋臣):第三十条有著作权者得向该管衙门呈诉,这个“得”字可以不要。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应将“准有”二字删去。 副议长:照顾议员所说去“得”字。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改正朗读。 副议长:有无异议? 有呼“无异议”、“无异议”者。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原案第三十一条。 一八二号(万议员慎):此议案各位都研究过来,据本议员意见,别条都无异议,惟有三十一条关系最重,是与学部以前订出章程,学生不得发言政治,只准言实业,同一专制主义、秘密主义,况与第八条大有冲突。官署、学堂、公司、局所所出名发行之著作权,所谓官署发行者,若非文书案牍,试问其所指者果系何件?至于公牍文字其来最古,姚惜抱云两汉文字皆官行文书,何古雅乃尔?章实斋云古无私家著述,故汉魏以至陈隋,凡封事章表檄移教令,皆谓官行文书,而他体甚少。至唐宋来文体略备,然欧苏四六,多官行文韦,故有以东坡之制诏批判教子弟者,如张蔫之《龙筋凤髓判》以教子弟,国初常有,本议员亦曾见过。至于本朝文家长于公牍者尤多,不可缕述。虽此是议场,非讲学之地,然既日著作,不能不将著作家略说一二。如姚石甫之《复堂纪实》,蓝鹿州之《鹿州公案》,薛叔耘之《浙东筹防录》,樊二山之《樊山判牍》,是以公牍官文而入私家著述者,不知有著作权否?总之近今通行社会朝野上下,官行文字为多,即议案亦公牍之一种。若必认真古文而后有著作权,是必如张濂清、吴挚甫、王壬秋,此海内不过数人,即有岩穴之(土)士本议员不知者,亦不过一二十人。是文章有著作权者,尽稗官小说而已。请将三十一条官文案牍删去较为妥当,否则亦请解释。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现在时候已到了五下钟,况人数己不及三分之二,照《议事细则》第十条,议员离坐至不满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应照十一条办理,请13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议长宣告展会。 副议长:命秘书官计算人数。 副议长:现在在场人数共一百二十二人,尚有三分之二,可以开议。 副议长:再朗读原案第三十一条。 秘书官再朗读原案第三十一条。 副议长:赞成者请起立。 多数起立。 副议长:朗读原案第三十二条。 秘书官朗读原案三十二条。 副议长:有呼“无异议”者,既无异议,本条可决。 副议长:朗读原案第三十三条。 秘书官朗读原案第三十三条。 有呼“无异议”者。 副议长:朗读原案第三十四条。 秘书官朗读原案第三十四条。 副议长:有呼“无异议”者,既无异议,本条可决。 副议长:朗读原案第三十五条。 秘书官朗读原案第三十五条。 有呼“无异议”者。 副议长:既无异议,本条可决。 议长宣告散会,议长离席,各议(长)[员]退出议场。 下午五点三十分钟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