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 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八號議場速記錄
內容提示:主要是議河南實行印花稅核議案。有質問軍機大臣及憲政編查館的說帖得大會多數通過,乃彈劾軍機案的前奏。有議員認為印花稅核議案只是枝節問題,主張提前議速開國會;副議長與議員之間就資政院相關法規的解釋上平等討論,並有議員批評副議長故意袒護政府委員,存有私見。
宣統二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一點二十五分鐘開議。
議事日表第六號:
第一、議設審查河南實行印花稅核議案特任股員;
第二、湖南湘漢航業審核議案,會議;
第三、議設審查湖南湘漢航業核議案特任股員;
第四、《地方學務章程》議案,會議(股員長報告);
第五、《著作權律》議案,會議(股員長報告):
第六、議設審查各省諮議局關係事件特任股員。
副議長:今天議員到院者共一百四十四人,現由秘書官報告文件。
秘書官張祖廉承命報告文件,共六件。
副議長:按照《議事細則》第一百零七條,議員依《院章》第二十條,欲質問者應具說帖得三十人以上之贊成,諮詢本院決定之。方才報告的議員所具質問說帖共有三件:第一件是質問軍機大臣及憲政編查館,請問眾議員贊成不贊成?如贊成請起立表決。
眾議員多數起立。
副議長:多數。
某議員:請議長命秘書官指明起立人數。
副議長:確泵多數贊成,似無可疑慮,可決。
副議長:第二件是質問農工商部,請問諸位贊成否?如贊成請起立。
眾議員多數起立。
副議長:多數贊成,應可決。
副議長:第三件是質問法部,請問眾議員贊成否?如贊成請起立。
眾議員多數起立。
副議長:多數贊成,應可決。三件均有此多數贊成,本院應即決定。
副議長:請陳請股股員長趙議員炳麟報告陳請事件。
陳請股員長趙炳麟報告審查陳請事件。
副議長:請股員長說明審查之結果。
陳請股股員長趙炳麟:本議員委託方議員還代為說明。
一二一號(方議員還):各省諮議局陳請速開國會之說帖,其理由第一項謂國會不能速開者,必為籌備憲政尚未完全,顧欲求完全之籌備必先有完全之機關,欲求完全之機關必先有負責之內閣,有負責任之內閣就不能無對待之國會,此應速開者一也。第二項謂國會不能速開者為人民程度之未劃一,但人民程度亦無一定之標準。何者方能劃一?何者作為標準?將以政府為比例抑以外洋為比例?現在各省諮議局業已辦過,今年資政院業已開院,何獨人民程度必不能開國會?此應速開者二也。第三項謂國會不能速開者,資政院為議院之基礎,基礎穩固然後能開國會。但既欲為議院之基礎,必有與議院對待之內閣,而資政院無對待之內閣。議院為獨立之機關而資政院非獨立機關,是不可為基礎。此應速開者三也。第四項謂議院木過立法機關,必不能參預一切,則又不然。各國國會制度有協贊權,有承諾權,有質問權,上奏彈劾受理請願權,實兼監督行政而言,非可謂議院於立憲無大關係。此應速開者四也。且國會遲開一日,即人心不能安定一日。人心不能安定,即有種種可危之象。至財政上紊亂如此,不開國會,更何從解決?
眾議員:請將速開國會之說帖朗讀一遍。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中國當此危急存亡之秋,除開國會無救亡之法。自日韓合併以後,東亞之風雲日惡,政府袞袞諸公尚在醉生夢死中,現擬按照《議事細則》請改定議事日表,開議此項重大問題,一切枝枝節節之問題可從緩議。(拍手拍手)
副議長:事體重大,不能倉促開議。
一四七號(談議員鉞):昨天已經審查,今日即可會議。
副議長:此事非寥寥數語可以了結者,應俟編入議事日表作為議案,方可會議。
眾議員有聲請議長命秘書官朗讀陳請提議速開國會說帖者。
副議長『:秘書官朗讀說帖。56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秘書官張祖廉承命朗讀,共二件。
一二六號(陶議員錇)請發言。
副議長:現在非討論此案的時候,請緩發言,俟將來提作議案時,再行討論。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此事無議案,毋庸審查,可以即行討論。
副議長:此事總須俟編成議案後再付討論,現在不是討論的時候。
眾議員起立,主張即行討論。(聲浪嘈雜)
副議長:俟編成議案登入議事日表後,再行討論。
一四九號(羅議員傑):本議員據《資政院章程》二十七條,資政院於人民陳請事件,若該管各股議員多數認為合例可采者,得將該件提議作為議案。觀之國會陳請書,既多數認可,即可作為議案,何必另編議案?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此事系陳請案,既經陳請股審查報告作為議案,無再交審查專備議案之理?且速開國會與不速開國會,一言可決,應請即行討論。
副議長:編為議案列入議事日表,即可會議。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畢竟到何日可以會議此事?
副議長:下屆即可會議。
一四九號(羅議員傑):請問議長,預算案前約數日內交出,何以不交出?
副議長:預算案不久定可交出,請稍待。
副議長:現在有一句話當與諸君說明。
副議長出臨議台:照《議事細則》第六十五條,議事規則若有疑義,由議長決定之。前日會議阿南試行印花稅核議事件,秘書長說明主旨之後,諸君就討論起來,政府特派員亦在此討論。此項核議事件,本與法典案不同,法典案有初讀、再讀、三讀之別,初讀時不能討論。核議案無所謂初讀、再讀、三讀,說明主旨後就可發議,一發議即是討論,議員可以發議,政府特派員也可以發議。不僅此也,即使核議案與法律案同有初讀、再讀、三讀之別,前日為初讀不應討論,然此只能限制議員,不能限制政府特派員,何也?依《資政院院章》第十九條,固明言資政院會議時,政府特派員可以到會陳述所見,故也《議事細則》第三節「討論」,為第四章「會議」之第三節,可見,「會議」時,政府特派員無論何時均可發議。本議長按章程解釋如此,此外尚有數言告諸君,議場秩序總要整頓,以後必須一人發言後他一人再發言,務要分個前後次序,說話之間還須徐言為要,以便速記生容易記錄。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方才議長分付,是對於前日會議情形而論,抑是解釋《議事細則》第四十八條定義?前天議員與政府特派員辯論之事件,本議員對於此事有個疑義,應當請議長決定。按照《院章》第十九條條文、《議事細則》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所規定的手續,無論議長、議員、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員,一望而知,無有疑義。本議員想,現在議長所決定、所解釋,決不是就《資政院院章》與《議事細則》而言。本議員要質問到底,是決定前日事還是解釋《院章》與《議事細則》?
副議長:是解釋《議事規則》。法典案有三讀,核議案無所謂三讀,故可以於說明主[旨]後陳述所見,前日秘書長說明主旨之後,諸君就討論起來,豈能禁政府特派員不許討論?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此項問題,關係將來開會之秩序與《議事細則》之解釋,不可不慎重將事。議長說是按照《議事細則》,政府特派員可以講話。然此須分別言之。議長意思前日是討論時候,所以政府特派員可以照《議事細則》四十八條發言。今本議員要質問議長,前日核議河南印花稅案是否已到討論的時候?
副議長:發議就是討論,雷議員以為政府特派員不能說話,是誤認會議不是討論。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本議員尚有說話,請俟本議員說完之後,再聽議長解釋。(拍手)本議員以為,最要緊事就是議長解釋章程。議長說第四十八條茌第四章之內,第四章是規定會議之方法,所以前日政府特派員按照四十八條就可遽然發議。但是第四章分為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必須分得清清楚楚。會議是包朗讀議案、表決議案、討論議案而言,不能將「會議」兩個字就說到四十八條之規定。(拍手)會議有一定之層次,前日提出議案是否討論的時候?前日議事日表載河南印花稅議案為何不註明「初讀」兩個字,因為不是法律案不必三讀,故但注「會議」二字,本議員甚屬贊成,但是不用三讀之議案是否報告之後可以即行討論,此是一個問題。本議員意見,前日河南印花稅議案不應當討論。何以言之?前日議事日表有議設河南印花稅核議案特任股員一條之故,議事日表是議長所議定,因為不是法律案,所以不用三讀。然雖不是法律案,亦當先付審查之後乃可討論,不然議長所定十五日議事日表為何要設特任股員?是以本日議長所解釋是就前日情形而言,不是根據《議事細則》而言。既不是根據《議事細則》,就無所謂疑義,即無所用其解釋。
副議長:報告之後,諸君就討論起來,試問是「討論」不是「討論」?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議長此句說,本議員不當回答。因整理議場秩序是議長的權限,前日議員中有不照《議事細則》而說話者,政府特派員中有不熙《議事細則》而說話者,其責任不在議員,而在議長。(拍手)58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八一號(章議員宗元):按照《資政院議事細則》,前日所議河南印花稅案件並非法律議案,故名核議案,為各國議院之所罕有。《議事細則》之內並未明定辦理核議案之手續,故此項核議案究應如何辦法,須要平心靜氣而思之。本議員試問核議案是否與法律案相同?既然不同,自不能用三讀之辦法。查法律案初讀之時,可以質疑,政府提出者問政府,議員提出者問議員。若辦理此項核議案,則資政院實立於裁判之地位,兩造不到,無可質疑。故議長或秘書長說明之後,或即交股員審查,或先聽議員討論。《議事細則》內既無一定之明文,議長似可以決定。前日河南之案說明之後,議長任聽議員發言,此種發言即是討論。本議員試問,說明之後有人發言,若不能作為討論,則此種發言(後]屬何種名目?故本議員以為,核議案與法律案不同,審查之前不妨討論,並無一定限制。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本議員對於章議員所說有疑問。既日河南印花稅事件不是資政院普通議案,故朗讀議案之後即是討論。本議員就要質問章議員,議事日表設特任股員是何用意?既然公眾討論就要表決,為何還要設特任股員審查?此是第一層。第二層,若使方才議長說明此種議案,《細則》上未有一定辦法,應泱定一正當之法,本議員是贊成的。現在議長說前日政府特派員應該說話,本議員不能贊成。章議員亦處於議員之地位,試問尊見究竟以為如何?
八一號(章議員宗元):本議員對於雷議員的話,第二層不必由本議員答辨。第一層所謂討論之後不必再付審查即可議決,此是尋常法律案辦法。若核議案,則討論之後再付審查,亦何不可?(聲浪大作)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請問二十七條規定應將各該議案付該管股員審查,是否統核議案在內?是否審查之後再行討論?果如章議員所說,應即停議,俟《議事細則>修正後再行開議。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據章議員所說者,無研究之價值,此事暫無庸議,免致耽誤時間。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請問議長,據章議員意見,是謂河南印花稅案並非普通議案,既日《議事細則》未有規定,則政府特派員更沒有說話的時候。蓋《議事細則》第四十八條是為普通議案而設者,此是就章議員之意見而言,卻不是本議員之本意。
八七號(沈議員林一):本院初開,章程是初次試辦,彼此不能盡照章程,無庸深諱。今欲解釋章程,務須平心靜氣。前日爭論事情,政府特派員發議,系據《院章》第十九條,凡會議時俱得陳述所見。《院章》此條即包《議事細則》各條而言,不僅專指第四+八條、第二十六條,連開股員會三層在內。照此論之,是值會議時即有發言權,「會議」一章兼「討論」而言,其發言權之有無並無分別,業經議長解釋,可無庸深論。惟議場秩序務須整齊,各人言論自由,有理僅可駁辨,不能常作叱聲,禁人發議。各國無此禮法,請議長注意。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大家解釋章程要平心靜氣,沈議員說會議與討論無有分別,本議員有個疑問。第四章「會議」之下為何又有「討論」一節?本議員不專為沈議員辯駁,因為前日議案是核議案不是法律案,職此緣由,所以不用三讀法,所以生出今天討論與解釋章程的事。核議案雖然不用初讀、再讀、三讀,但是次序也不能差異。法律案初讀之後要審查,審查之後要討論大意,此是第一回討論。既不是法典案,亦應該在審查之後討論,不然決不用「審查」。前日議事日表規定設特任股員,是認此案有審查之必要。就是討論大意,也應該在審查之後,大家與議長都是解釋此個章程,就是由議長決定,也不能出這個理由。
八一號(沈議員林一):核議案既不許大家討論,應該先付審查,但本議員意見以為,既經議長認定可以討論,如果不能討論,亦須議長宣示明白,以後無論何人不能在審查以前說話。(聲浪大作、議場騷然)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議事日表次序未經改定,請勿討論日表以外之事。(同時起立贊成者計四人)
六二號(劉議員澤熙):今日議事曰表所載,並無解釋章程議題,頃各位議員因前日之事糾纏章程規則,再四辯駁,喋喋不休,殊屬耽擱光陰。如果本院以為解釋章程為今日之必要,應請議長改定議事日表再行開議若認為非今日之必要,則請議長中止各議員之辯論,仍就本日議事日表各議題依次發議,以免擾紛。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本議員已得議長之允許,非劉議員權限所及。方才沈議員說「會議」與「討論」無有分別,此句話從何處發生?從十九條生出來?十九條但有會議未有討論,《議事細則》第四章也是會議以後方有討論,所以未有分別,會議之時不是都可以發言。但是本議員看《資政院院章》,用何方法可以看得明白?就是這邊是《院章》,那邊是《議事細則》。按《院章》十九條,政府人可以講話,在會議之始還是會議之終?看《議事細則》的時候,要明白《院章》之所定。不能左章程而右細則,恐不明白政府的人當於何時說話。(拍手)看《議事細則》須將章節分得清楚始可。本議員對於前日議案,因為要遵照《院章》十九條、《議事細則》四十八條而論,故發生種種問題。今章議員所說此案不是法律案,就應該不能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