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八号议场速记录
内容提示:主要是议河南实行印花税核议案。有质问军机大臣及宪政编查馆的说帖得大会多数通过,乃弹劾军机案的前奏。有议员认为印花税核议案只是枝节问题,主张提前议速开国会;副议长与议员之间就资政院相关法规的解释上平等讨论,并有议员批评副议长故意袒护政府委员,存有私见。
宣统二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一点二十五分钟开议。
议事日表第六号:
第一、议设审查河南实行印花税核议案特任股员;
第二、湖南湘汉航业审核议案,会议;
第三、议设审查湖南湘汉航业核议案特任股员;
第四、《地方学务章程》议案,会议(股员长报告);
第五、《著作权律》议案,会议(股员长报告):
第六、议设审查各省谘议局关系事件特任股员。
副议长:今天议员到院者共一百四十四人,现由秘书官报告文件。
秘书官张祖廉承命报告文件,共六件。
副议长:按照《议事细则》第一百零七条,议员依《院章》第二十条,欲质问者应具说帖得三十人以上之赞成,咨询本院决定之。方才报告的议员所具质问说帖共有三件:第一件是质问军机大臣及宪政编查馆,请问众议员赞成不赞成?如赞成请起立表决。
众议员多数起立。
副议长:多数。
某议员:请议长命秘书官指明起立人数。
副议长:确泵多数赞成,似无可疑虑,可决。
副议长:第二件是质问农工商部,请问诸位赞成否?如赞成请起立。
众议员多数起立。
副议长:多数赞成,应可决。
副议长:第三件是质问法部,请问众议员赞成否?如赞成请起立。
众议员多数起立。
副议长:多数赞成,应可决。三件均有此多数赞成,本院应即决定。
副议长:请陈请股股员长赵议员炳麟报告陈请事件。
陈请股员长赵炳麟报告审查陈请事件。
副议长:请股员长说明审查之结果。
陈请股股员长赵炳麟:本议员委托方议员还代为说明。
一二一号(方议员还):各省谘议局陈请速开国会之说帖,其理由第一项谓国会不能速开者,必为筹备宪政尚未完全,顾欲求完全之筹备必先有完全之机关,欲求完全之机关必先有负责之内阁,有负责任之内阁就不能无对待之国会,此应速开者一也。第二项谓国会不能速开者为人民程度之未划一,但人民程度亦无一定之标准。何者方能划一?何者作为标准?将以政府为比例抑以外洋为比例?现在各省谘议局业已办过,今年资政院业已开院,何独人民程度必不能开国会?此应速开者二也。第三项谓国会不能速开者,资政院为议院之基础,基础稳固然后能开国会。但既欲为议院之基础,必有与议院对待之内阁,而资政院无对待之内阁。议院为独立之机关而资政院非独立机关,是不可为基础。此应速开者三也。第四项谓议院木过立法机关,必不能参预一切,则又不然。各国国会制度有协赞权,有承诺权,有质问权,上奏弹劾受理请愿权,实兼监督行政而言,非可谓议院于立宪无大关系。此应速开者四也。且国会迟开一日,即人心不能安定一日。人心不能安定,即有种种可危之象。至财政上紊乱如此,不开国会,更何从解决?
众议员:请将速开国会之说帖朗读一遍。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中国当此危急存亡之秋,除开国会无救亡之法。自日韩合并以后,东亚之风云日恶,政府衮衮诸公尚在醉生梦死中,现拟按照《议事细则》请改定议事日表,开议此项重大问题,一切枝枝节节之问题可从缓议。(拍手拍手)
副议长:事体重大,不能仓促开议。
一四七号(谈议员钺):昨天已经审查,今日即可会议。
副议长:此事非寥寥数语可以了结者,应俟编入议事日表作为议案,方可会议。
众议员有声请议长命秘书官朗读陈请提议速开国会说帖者。
副议长‘:秘书官朗读说帖。5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秘书官张祖廉承命朗读,共二件。
一二六号(陶议员锫)请发言。
副议长:现在非讨论此案的时候,请缓发言,俟将来提作议案时,再行讨论。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此事无议案,毋庸审查,可以即行讨论。
副议长:此事总须俟编成议案后再付讨论,现在不是讨论的时候。
众议员起立,主张即行讨论。(声浪嘈杂)
副议长:俟编成议案登入议事日表后,再行讨论。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本议员据《资政院章程》二十七条,资政院于人民陈请事件,若该管各股议员多数认为合例可采者,得将该件提议作为议案。观之国会陈请书,既多数认可,即可作为议案,何必另编议案?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此事系陈请案,既经陈请股审查报告作为议案,无再交审查专备议案之理?且速开国会与不速开国会,一言可决,应请即行讨论。
副议长:编为议案列入议事日表,即可会议。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毕竟到何日可以会议此事?
副议长:下届即可会议。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请问议长,预算案前约数日内交出,何以不交出?
副议长:预算案不久定可交出,请稍待。
副议长:现在有一句话当与诸君说明。
副议长出临议台:照《议事细则》第六十五条,议事规则若有疑义,由议长决定之。前日会议阿南试行印花税核议事件,秘书长说明主旨之后,诸君就讨论起来,政府特派员亦在此讨论。此项核议事件,本与法典案不同,法典案有初读、再读、三读之别,初读时不能讨论。核议案无所谓初读、再读、三读,说明主旨后就可发议,一发议即是讨论,议员可以发议,政府特派员也可以发议。不仅此也,即使核议案与法律案同有初读、再读、三读之别,前日为初读不应讨论,然此只能限制议员,不能限制政府特派员,何也?依《资政院院章》第十九条,固明言资政院会议时,政府特派员可以到会陈述所见,故也《议事细则》第三节“讨论”,为第四章“会议”之第三节,可见,“会议”时,政府特派员无论何时均可发议。本议长按章程解释如此,此外尚有数言告诸君,议场秩序总要整顿,以后必须一人发言后他一人再发言,务要分个前后次序,说话之间还须徐言为要,以便速记生容易记录。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方才议长分付,是对于前日会议情形而论,抑是解释《议事细则》第四十八条定义?前天议员与政府特派员辩论之事件,本议员对于此事有个疑义,应当请议长决定。按照《院章》第十九条条文、《议事细则》二十六条及第四十八条条文所规定的手续,无论议长、议员、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员,一望而知,无有疑义。本议员想,现在议长所决定、所解释,决不是就《资政院院章》与《议事细则》而言。本议员要质问到底,是决定前日事还是解释《院章》与《议事细则》?
副议长:是解释《议事规则》。法典案有三读,核议案无所谓三读,故可以于说明主[旨]后陈述所见,前日秘书长说明主旨之后,诸君就讨论起来,岂能禁政府特派员不许讨论?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此项问题,关系将来开会之秩序与《议事细则》之解释,不可不慎重将事。议长说是按照《议事细则》,政府特派员可以讲话。然此须分别言之。议长意思前日是讨论时候,所以政府特派员可以照《议事细则》四十八条发言。今本议员要质问议长,前日核议河南印花税案是否已到讨论的时候?
副议长:发议就是讨论,雷议员以为政府特派员不能说话,是误认会议不是讨论。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本议员尚有说话,请俟本议员说完之后,再听议长解释。(拍手)本议员以为,最要紧事就是议长解释章程。议长说第四十八条茌第四章之内,第四章是规定会议之方法,所以前日政府特派员按照四十八条就可遽然发议。但是第四章分为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必须分得清清楚楚。会议是包朗读议案、表决议案、讨论议案而言,不能将“会议”两个字就说到四十八条之规定。(拍手)会议有一定之层次,前日提出议案是否讨论的时候?前日议事日表载河南印花税议案为何不注明“初读”两个字,因为不是法律案不必三读,故但注“会议”二字,本议员甚属赞成,但是不用三读之议案是否报告之后可以即行讨论,此是一个问题。本议员意见,前日河南印花税议案不应当讨论。何以言之?前日议事日表有议设河南印花税核议案特任股员一条之故,议事日表是议长所议定,因为不是法律案,所以不用三读。然虽不是法律案,亦当先付审查之后乃可讨论,不然议长所定十五日议事日表为何要设特任股员?是以本日议长所解释是就前日情形而言,不是根据《议事细则》而言。既不是根据《议事细则》,就无所谓疑义,即无所用其解释。
副议长:报告之后,诸君就讨论起来,试问是“讨论”不是“讨论”?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议长此句说,本议员不当回答。因整理议场秩序是议长的权限,前日议员中有不照《议事细则》而说话者,政府特派员中有不熙《议事细则》而说话者,其责任不在议员,而在议长。(拍手)5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八一号(章议员宗元):按照《资政院议事细则》,前日所议河南印花税案件并非法律议案,故名核议案,为各国议院之所罕有。《议事细则》之内并未明定办理核议案之手续,故此项核议案究应如何办法,须要平心静气而思之。本议员试问核议案是否与法律案相同?既然不同,自不能用三读之办法。查法律案初读之时,可以质疑,政府提出者问政府,议员提出者问议员。若办理此项核议案,则资政院实立于裁判之地位,两造不到,无可质疑。故议长或秘书长说明之后,或即交股员审查,或先听议员讨论。《议事细则》内既无一定之明文,议长似可以决定。前日河南之案说明之后,议长任听议员发言,此种发言即是讨论。本议员试问,说明之后有人发言,若不能作为讨论,则此种发言(后]属何种名目?故本议员以为,核议案与法律案不同,审查之前不妨讨论,并无一定限制。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本议员对于章议员所说有疑问。既日河南印花税事件不是资政院普通议案,故朗读议案之后即是讨论。本议员就要质问章议员,议事日表设特任股员是何用意?既然公众讨论就要表决,为何还要设特任股员审查?此是第一层。第二层,若使方才议长说明此种议案,《细则》上未有一定办法,应泱定一正当之法,本议员是赞成的。现在议长说前日政府特派员应该说话,本议员不能赞成。章议员亦处于议员之地位,试问尊见究竟以为如何?
八一号(章议员宗元):本议员对于雷议员的话,第二层不必由本议员答辨。第一层所谓讨论之后不必再付审查即可议决,此是寻常法律案办法。若核议案,则讨论之后再付审查,亦何不可?(声浪大作)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请问二十七条规定应将各该议案付该管股员审查,是否统核议案在内?是否审查之后再行讨论?果如章议员所说,应即停议,俟《议事细则>修正后再行开议。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据章议员所说者,无研究之价值,此事暂无庸议,免致耽误时间。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请问议长,据章议员意见,是谓河南印花税案并非普通议案,既日《议事细则》未有规定,则政府特派员更没有说话的时候。盖《议事细则》第四十八条是为普通议案而设者,此是就章议员之意见而言,却不是本议员之本意。
八七号(沈议员林一):本院初开,章程是初次试办,彼此不能尽照章程,无庸深讳。今欲解释章程,务须平心静气。前日争论事情,政府特派员发议,系据《院章》第十九条,凡会议时俱得陈述所见。《院章》此条即包《议事细则》各条而言,不仅专指第四+八条、第二十六条,连开股员会三层在内。照此论之,是值会议时即有发言权,“会议”一章兼“讨论”而言,其发言权之有无并无分别,业经议长解释,可无庸深论。惟议场秩序务须整齐,各人言论自由,有理仅可驳辨,不能常作叱声,禁人发议。各国无此礼法,请议长注意。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大家解释章程要平心静气,沈议员说会议与讨论无有分别,本议员有个疑问。第四章“会议”之下为何又有“讨论”一节?本议员不专为沈议员辩驳,因为前日议案是核议案不是法律案,职此缘由,所以不用三读法,所以生出今天讨论与解释章程的事。核议案虽然不用初读、再读、三读,但是次序也不能差异。法律案初读之后要审查,审查之后要讨论大意,此是第一回讨论。既不是法典案,亦应该在审查之后讨论,不然决不用“审查”。前日议事日表规定设特任股员,是认此案有审查之必要。就是讨论大意,也应该在审查之后,大家与议长都是解释此个章程,就是由议长决定,也不能出这个理由。
八一号(沈议员林一):核议案既不许大家讨论,应该先付审查,但本议员意见以为,既经议长认定可以讨论,如果不能讨论,亦须议长宣示明白,以后无论何人不能在审查以前说话。(声浪大作、议场骚然)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议事日表次序未经改定,请勿讨论日表以外之事。(同时起立赞成者计四人)
六二号(刘议员泽熙):今日议事曰表所载,并无解释章程议题,顷各位议员因前日之事纠缠章程规则,再四辩驳,喋喋不休,殊属耽搁光阴。如果本院以为解释章程为今日之必要,应请议长改定议事日表再行开议若认为非今日之必要,则请议长中止各议员之辩论,仍就本日议事日表各议题依次发议,以免扰纷。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本议员已得议长之允许,非刘议员权限所及。方才沈议员说“会议”与“讨论”无有分别,此句话从何处发生?从十九条生出来?十九条但有会议未有讨论,《议事细则》第四章也是会议以后方有讨论,所以未有分别,会议之时不是都可以发言。但是本议员看《资政院院章》,用何方法可以看得明白?就是这边是《院章》,那边是《议事细则》。按《院章》十九条,政府人可以讲话,在会议之始还是会议之终?看《议事细则》的时候,要明白《院章》之所定。不能左章程而右细则,恐不明白政府的人当于何时说话。(拍手)看《议事细则》须将章节分得清楚始可。本议员对于前日议案,因为要遵照《院章》十九条、《议事细则》四十八条而论,故发生种种问题。今章议员所说此案不是法律案,就应该不能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