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 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九號議場速記錄

內容提示:本次會議雖討論了一些其他問題,但中心是速開國會問題。在討論其他問題時,副議長按照預先排好的發言順序指令某某議員發議,均自陳願撤銷而不發議。因為議員們認為其他都是枝節問題,只有國會速開一事為關係我國存亡的根本問題。有議員駁斥了在數千年專制之下,民眾程度不足,不足以開國會的觀點,並以諮議局成立一年來並未出風潮為據來證明。表決速開國會案時,全體議員應聲矗立,鼓掌如雷,並齊呼「大清帝國萬歲!大清帝國皇帝陛下萬歲!大清帝國立憲政體萬歲!」者三,全場震動。足見人心所向。 宣統二年九月二十日一點三十分鐘開議。 議事日表七號: 第一、《地方學務章程》議案,續初讀(股員長報告); 第二、《著作權律》議案,續初讀(股員長報告); 第三、振興外藩實業並劃一刑律議案,會議(股員長報告); 第四、提議陳請速開國會議案,會議。 副議長:本日議員到院者一百四十一人,現由秘書官報告文件。 秘書官(張祖廉)承命報告一切文件,各股員會報告書及議員汪龍光等及議員邵羲等質問說帖。 副議長:方才報告質問說帖兩件:第一、汪議員龍光質問度支部說帖一件,照章應由議長諮詢本院決定,大家贊成否? 眾議員起立贊成, 副議長:第二、邵議員羲質問憲政編查館說帖一件,大家贊成否? 眾議員起立贊成。 副議長出臨議台十七日議事日表第一是議設審查河南試行印花稅核議案特任股員,第三是議(股)[設]審查湖南湘漢航業核議案特任股員,第六是議設審查各省諮議局關係事件特任股員。在本議長的意思,第一、第三之特任股員是為審查66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已成核議案之案而設,第六之特任股員是為審查未成核議案而設,因為本院連接各省督撫與諮議局電報,其中有照章應核議者,亦有照章不應核議者,設立審查各省諮議局關係事件特任股員其意在此。本是暫設之特任股員,而當時議員中有倡議將議事日表第一、第三、第六並而為一者,又有議員倡議此項特任股員應該常設者,又有倡議既然常設宜用投票法選舉者,本議長並未有宣告表決,各議員遂多數起立。其後本議長不及詳細研究遂亦允許,及散會後查本院《分股辦事細則》,並無此項常設名目,自應按照《院章》仍由議長指定,且前票舉特任股員十八位,今已有十七位辭職,本議長擬將前日票舉之特任股員一律撤消,另行分項指定,特此申明。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據議長所說常設特任股員將三案並而為一,更有末尾一件說特任股員因系各省諮議局事件而設,據議員意見,應照《分股辦事細則》第十三條,資政院為審查特任事件得議決選定之,此是原則;但有不能議決之件即由議長指定之,此例外者。未始不可仿照辦理。 五號(議員潤貝勒):請議長按照《分股辦事細則》第十五條,特任股員由議長就總議員中指定之,第十三條資政院為審查特別事件得議決選定特任股員,此皆為審奩特別事情,是否專因一案而設,抑系常設? 副議長:此系暫設者。 五號(議員潤貝勒):凡關於資政院特別事件都可歸於特任股員,請問此項股員是否專為此一事而暫設? 副議長:本系暫設,因前日未能詳細研究,即行表決,至今日有十七位辭職,所以擬一律撤消。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前日公舉審查各省諮議局關係事件特任股員十八人中,本議員亦在被選之列,而今日提出辭職十七人,本議員亦居其一,請說明辭職之理由。因為十七人中有在法典股者,有在公債稅法股者,有在預算股者,有在陳請股者,事務繁雜,不能兼顧,是以必須辭職。但是方才議長以十七人辭職就以為前日選舉特任股員不合規則,本議員對於此種理由有不能不伸明者。今日議長宣布之[之)言,我們可以作一個問題,不能以此理由取消前日之選舉。因前日票舉特任股員系經議場表決者,況《分股辦事細則》第十三條所謂議決選定特任股員條文,極為明白。現在特任股員十七人既經辭職,則此項特任股員即由議長指定,不必仍用投票,本議員亦甚贊成。然此系就實事上而論,非法律上必不可以選舉也。選定特任股員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票舉,一種是由議長指定。由議長指定固不可說違背章程,即用票舉亦不可說違背章程。(拍手拍手)本議負以為,現在議長既經提出指定之說,議員等為節省時間起見,未嘗不可以贊成也。 副議長:雷議員說第十三條資政院為審查特別事件得議決選定特任股員,「選」即「選舉」,似屬大誤,此項「選定」意即「選擇」而指定之,並無許其投票選舉之意;第十五條即言選定方法,兩條相因,不能分為兩項。 一七號(雷議員奮):現在十七人辭職以後,特任股員由議長指定,應請諮詢決定。 一一五號(許議員鼎霖):本議員前日曾經說明修正辦事細則最為重要,以前未有通過,所以有如此爭辯。現在因「選定」兩字,大家不無異議。其實此種字句暫時亦可以不必討論,還是由議長指定為妙,將來提議修正,作為先例,自可一律遵守。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對於議長還須將意見說明。今日議長提出意見,議員對之有兩種責任,一是應當保全議長之地位,一種是今天議事日表有重大之事件,此等過去問題可以不必再加討論,此事就可以依第十五條由議長指定為是。 七號(議員全公):請議長就議員中指定,不必討論,耽誤時光。 副議長:現在不必討論,按照議事日表開議。 七號(議員全公):請問特任股員是常設抑是暫設? 副議長:是暫設的。 七號(議員全公):特任股員如系暫設,將來有特別事件可由議長指定。 五號(議員潤貝勒):特任股員無常設之名目,怛就一件案子或一件事情,應當設特任股員。 副議長:諸君請不必再言此事,現在按照議事日表開議。 一二九號(汪議員龍光):(日昨)[昨日]所舉特任股員十八人有十七人辭職,是因事實上辦不過去,並非因前日選舉認為違背章程。蓋十七人辭職者,因為十七人都是專任股員,不能分神並理,而獨留魏君不辭職者,以明前日選舉並非違背章程。查《分股辦事細則》十三條、十五條,選定、指定顯分兩項,如謂選定即是指定,此「選」字應解為「選擇」之「選」,則上文應冠以「由議長」三字。茲查上文是「議決」二字,議決者全院之議決,則選定者自然由全院選舉而定,毫無疑義。十五條由議長指定原是省事之方,固應適用,然遇特別重大事件有人倡議,請用十三條,如經議決,則仍當用選定。 五號(議員潤貝勒)請登台發言:按照今天議事日表應辦事情甚多,此一層本可以無須討論,但按《分股辦事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由議長就議員中指定特任股員。由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表面觀之,似乎可以並行,其實於兩方面上殊有不合。若以選定為票舉,則此條之下,應照第八條,就應有「各該股員用無記名法68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互選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人」等字樣。為何?第十五條未有此項規定,由十三條至十五條應蟬聯讀之,不能以一已之私意斷章取義,此項特任股員仍請議長指定。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請登台發言:此項特任股員前天所以表決用票舉者,緣系常設之特任股員,現在既改為由議長指定,則應當把「常設」二字取消,作為暫設。既是暫設,則議事日表所載之題目又有不合諮議局關係事件。一、會期內三個月之久,隨時發生,不到閉會不能終止。若專為審查諮議局關係事件設特任股員,則不言常設亦是常設。據本議員意見,此項股員可不必設,蓋各省諮議局關係事件可以依其事項之性質交專任股員審查,譬如關於法典者,應交法典股審查;關於稅法公債者,應歸稅法公債股審查。特任股員無庸再設,倘有無專任股可歸之件,則臨時設特任股員,此乃一定辦法,事實上亦便利。如其不然,專為諮議局事件設特任股員,則凡系諮議局與督撫異議者,無論為何種事項,皆須歸其審查,譬如有稅法問題,若歸稅法公債股審查,自與他案審查之結果方針一致,彼此相願;若歸特任股,則與稅法股所審查他案難保無矛盾之虞也。(拍手拍手)又議長雲此項特任股員系審查其應否核議,此與本議員意見稍有出人。查《院章》第二十三條,各省諮議局與督撫異議事件,或此省與彼省之諮議局互相爭議事件,均由資政院核議,議決後由總裁、副總裁請旨裁奪。據此則是凡各省諮議局與督撫異議事件,我們資政院皆應核議,並不是看看哪一件應該議,哪一件不應該議。蓋既有問題發生,自是督撫與諮議局有衝突,若不核議何能解決乎?故凡諮議局關係事件無不當核議,而核議案不必皆設特任股員,有專任股員,可歸者則歸之,無可歸者方設臨時特任股員其可。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請議長按照議事日表開議。 五號(議員潤貝勒):今天並不是專論選舉特任股員,所議《分股辦事細則》第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是否為違背《院章》。凡事總要按照章程辦理,《資政院院章》、《議事細則》與《分股辦事細則》,議長、副議長及眾議員(多)都應遵守。若不按照《院章》、《細則》,就是藐視朝廷。所以本議員所爭論系是否違背《院章》問題,非此次選舉問題。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請登台發議:現在議長提出的意思是就事實上發生因為有幾個要辭職,所以提到此件事,方才第五號議員所說違背《院章》、違背《議事細則》、違背《分股辦事細則》,此問題非三言兩語可以解決。本議員初意以為今天議事日表重大問題就是第凹條,請開國會的問題,所以議長提出之意見,本議員但就(是)[事]實上著想,願意贊成,想各員必有同心也。今既提出違背章程、違背《議事細則》、違背《分股辦事細則》之說,則非詳細辯明不可,多費時間亦屬無法。茲將是否違背《院章》、是否違背《議事細則》、是否違背《分股辦事細則》略為說明。資政院是何等重大的地方,是何等尊嚴的地方,是何等可寶貴的地方,資政院有違法舉動,議員、議長,無論何人皆擔當責任。但是我們全體是否已經違背《院章》,須仔細看《分股辦事細則》第十三條,說資政院為審查特別事件得議決選定特任股員,此條文中若無選舉的意思,就不應用「選定」兩字,所以據十三條可以選舉,據十五條可以指定,與專任股員明定選舉,無指定之餘地者不同,故謂《分股辦事細則》第十三條議決選定之文有疑義則可,謂前日之選舉違背《細則》則不可。我們既為資政院議員,應當保全資政院章程之效力,應當保全資政院《議事細則》、《分股辦事細則》之效力,《院章》、《細則》果有疑義,應當解釋,應當修正。然在解釋未經決定、修正未經通過以前,苟有二種以上之解釋,即不能謂為違法。資政院為國家設立之立法機關,為研究法律的地方,所以對於資政院章程,議員內若有一個倡議反對,這個議員就是違背院章程;對於資政院照章議決之事,若有一人倡議取消,這個議員就是違背章程。前天要選舉特任股員,議長沒有宣告表決乏前,有勞議員倡議,大家多說贊成。第二次議長宣告表決,才表決此項問題。為何解決此項問題?因為第十三條有疑義故也。因為有疑義,故須多數表決。多數表決是朝廷所許,必經多數表決而後選舉,就是尊重朝廷,就是尊重《院章》,就是尊重《議事細則》,就是尊重《分股辦事細則》。《資政院院章》是經過上奏奉旨依議的,不能遽加「違背」兩個字。今日既有十七人辭職,則前日之選舉事實上不能不歸無效,議長盡可不必提前日之事,就依據第十五條辦理可也。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請議長照議事日表開議。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謂)本員並非反對此章程,因學部不將張文襄奏定全部學堂章程提交本院修正,徒交此無關宏旨之地方學務章程,議決亦無效力。況今日有重大之國會問題在後,本員不暇毛舉細故,願取消發議知會。(眾皆拍掌)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特任股員不必今天指定,請照議事日表開議。 一一五號(許議員鼎霖):贊成討論《議事細則》。若按資政院章程,原來是兩個議長,兩個副議長,如今僅有兩位,已經與《院章》不合,所以《辦事細則》亦未嘗不可變通。其不適用地方作為現例,到閉會後時再為奏明,明年開會必不至如此紛擾。本議員在石橋別業就提到這層,說是送到軍杌處詳議以後上奏的。本議員以為,既經軍機處詳議,就沒有不適用的地方,不料「選定」兩字還沒有議好,(拍手)將來還要討論,將此間疑義大加修正,不至於開議之(候)[時],又因爭論空費時間。70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副議長:指定審查各省諮議局關係事件特任股員十八人,命秘書長當場報告如下:睿親王、陳懋鼎、魏聯奎、王璩芳、長福、章宗元、書銘、齊樹楷、許鼎霖、雷奮、江辛、鄭際平、易宗夔、蔣鴻斌、李文熙、劉述堯、吳賜齡、牟琳。 一五九號(蔣議員鴻斌):審查各省諮議局關係事件,可以常設。河南印花稅是各省諮議局關係事件,應交常設特任股員。 眾議員請議開國會議案,聲浪大作,議場騷然。 副議長:現在開議,按照議事日表第一議地方學務章程議案,請法典股股員長報告。 法典股(股員長潤貝勒):本議員按照《分股辦事細則》第五十三條,委託股員汪議員榮寶報告學務章程審查事件。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諸君,本議員現在報告地方學務章程審查的情形。此件審查的經過已經股員長報告,本議員更將修正的要旨與諸君說明一番。學部提出此項地方學務章程的理由已於該部奏摺內聲明,大概地方學務章程最要緊是小學,要小學普及,不能無辦理學務的機關。各國教育普及,要是全賴官立學堂,固屬不能;全賴私立學堂,亦萬做不到。就中最要緊者,莫如公立學堂。公立者,即自治團體所立之謂。以中國制度言之,即城鎮鄉所辦學堂之謂。我國辦理學堂較辦理各種新政為早,其耐並無所謂自治制度,故地方學務不能不另設一種機關辦理之。光緒三十二年學部有《奏定勸學所章程》-種。這勸學所制度是將地方學務總歸勸學所總董辦理,將所管地方分為若干學區,每區設勸學員,受總董的指揮命令,分別總事。這勸學所總董以下各員,純由官派,一切事務承地方官監督辦理。到光緒三十四年、宣統元年,先後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府廳州縣地方自治章程》,於是中國方始有了自治制度。這自治制度是將地方分為上下兩級,上級便是府廳州,下級便是城鎮鄉。凡地方公益事務,都歸入自治範圍以內。照地方自治章程的規定,學務即是自治範圍裡面的一種事宜。若是關係一城一鎮一鄉的,即由城鎮鄉自治機關去辦;關係府廳州縣全體或是城鎮鄉所不能擔任的,即由府廳州縣自治機關去辦。於是同一的地方學務,有了兩種的辦理機關:一種是勸學所,一種是自治職(就是府廳州縣議事會、參事會、城鎮鄉議事會、城鎮董事會及鄉董)。勸學所據了勸學所的章程,他說地方上的學務是應該歸我們辦的;自治職據了自治章程,他說學務是自治範圍以內之事,應該歸我們。分別辦理的機關重複,自然兩相衝突。但是自治章程的頒布在勸學所章程施行以後,照普通法理言之,新法令有變更舊窪令的效力,新法令一出,1日法令有與新法令衝突的地方當然消滅,所以府廳州縣城鎮鄉自治機關一旦成立,這勸學所的組織便應該廢止。然而自治機關不是一時能全數成立的,所以各地方勸學所亦不是一時能撤銷的,彼此接續的時候,不能不想一種妥當的交代辦法。現在兩種制度尚未有妥當的交代辦法,地方自治章程已經頒布,而勸學所章程卻未有廢止的明文。這兩種制度同時存在,於是生出種種的問題、種種的弊病。這弊病是怎麼樣的呢?現在要講兩種同時存在的弊病,試先說兩種同時存在的辦法。此項辦法大致不出三端:第一、城鄉鎮地方自治機關辦自治機關的事,勸學所辦勸學所的事,各辦各事,不相侵犯,這是第一種辦法。照此辦去,不獨地方學務經費永遠爭執不了,便是一切辦法亦必彼此兩歧,不能統一。第二、凡是設立勸學所地方的自治團體,都把自治範圍以內之一部分的學務全數分割出來仍歸勸學所辦理,自治機關全然不管,這是第二種辦法。照此辦去,便叫地方學務永遠劃出自治範圍之外,凡有勸學所的地方,於《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全然不能適用,不獨與朝廷頒行自治制的意思不能相符,即與學部原奏發達地方學務的意思亦相矛盾。第三、將議決權與執行權分開,所有地方學務均歸自治機關議決.而獨以執行權保留於勸學所總董之手,這是第三種辦法。學部原案第八條規定即是此意。照此辦去,是執行機關僅只一處,而議決機關分作幾處。以多數之議決機關共同拘束一個之執行機關,不特於法理上講不過去,且於事實上亦多窒礙。以上三種辦法都有弊病,所以地方自治職與勸學所斷不能同時存在。本股員會討論數次,多數意見相同,這修正案的要義便是將勸學所作為地方自治職成立以前之學務機關,地方自治職何日完全成立,這勸學所便何日廢止。譬如一縣有一城及甲、乙、丙、丁四鄉,今年城自治職成立,勸學所即應將一城區域內的學務交與城自治職辦理;明年甲、乙兩鄉自治職成立,再將甲、乙兩鄉的學務交出;後年丙、丁兩鄉自治職成立,又將丙、丁兩鄉學務交出。此時勸學所便專辦上級自治職(即縣議事會縣參事會)所應辦的事。及至上級自治職又復成立,勸學所無事可辦,即行裁撤。這便是修正案與原案主義大不相同之處。其餘條項文字酌量修改的地方尚多,因今天還有別項重大問題,不及細說,甚望諸君多數贊成此議。 副議長:請問學部對於修正案有無意見。 學部特派員(范源濂):地方學務章程自學部提出後,曾開分科會、股員會,疊經與本部討論。本部提出此案之主旨,實以世界各國所以鈍使教育普及者,無不注重地方學務著手。蓋教育普及莫要於多設小學,而官立與私立之小學其數有限,斷難敷用,欲求普及教育,所最宜注重者,莫如地方之公立學堂。本章程即為發達公立學堂而設者也,至說勸學所存廢之關係,前在股員會業已商定,方才聽汪議72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員之報告,與本部提出此案的主見,並按之《奏定學務章程》與《地方自治章程》,均無違背,本部對於修正案都無異議,可以承認。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本員對於地方學務章程報告頗有意見。本員亦法典股員之一分子,(日昨)昨日開股員會討論之結果,本員卻未起立贊成。其所以不起立贊成者,並不是提議(語未畢,眾議員因時間不早,應研究國會問題均止之,聲浪大作) 副議長:陶議員請緩發議。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分股辦事細則》第五十六條在股員會以少數被黜之意見,如得到會股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得附股員會報告提出說帖於議長,請問陶議員是否有股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拍手) 副議長:陶議員並未遵照《分股辦事細則》第五十六條提出說帖,不得以少數被黜之意見論,應按照《議事細則》第四十條辦理,請緩發議。 一二六號(陶議員(議)[鎔]):前日審查地方學務章程,第一審查長以為勸學所與自治職衝突,萬不能不取消勸學所。本議員竊有所疑,按勸學所即視學官辦事之處,究竟視學官能否取消?自治職能否兼辦?學務股員會審查時,本議員頗為辯論。查《日本小學校令》,視學官之下尚有學務委員,即我國勸學員以四年為一任,小學校所有之事婦其執行,今欲取消勸學所,將來學校有無阻礙,其說甚長,今日尚有極大問題,可不具論。惟按照《議事細則》二十八條,不應先行提出修正案,應先報告大家討論,議決可否再讀。今既不俟討論,先提出修正案,應先報告大家討論,議決可否再讀。今既不俟討論,先提出修正案,是侵奪公眾議決作廢之權,於《議事細則》似有違背,此事極有關係,請各議員注意。 副議長指令某某議員發議,均自陳願撤銷知會不發議。 副議長:此案討論大體既畢,請諸位議決應否再讀。 眾起立多數可決,應再讀。 副議長:按照議事日表第二議《著作權律>議案,請法典股員長報告。 法典股員長潤貝勒:本議員按照《議事細則》第五十三條,委任胡議員扔泰報告。 七二號(胡議員扔泰):修正《著作權律》之主旨本應詳細說明,因為時候不早,所以擇其要緊者略為說明。(拍手)這《著作權律》審查之結果,經修正後,先要明白著作權性質。認定著作權是私權之一種,其中分兩個學派:一是法國學派,一是德國學派。按照法國學派,以著作權為所有權,應在民法之內;按照德國學派,著作權是私權中一種[事)特別權利。不知民政部定著作權之時,其採用者系法國學說,抑用德國學說?然不必問民政部亦可以決定宗旨,法國學說決未有單行法,就是一種(說)[所]有權。查日本民法之內有一種著作權,日本民法系法國人起草,我們既仿照日本,所決定應是採用法國學說為近。但是經審查之後,認定著作權是私權中特別權利之一種,並非所有權之一權,私權初發生時候即有當然享受之利益。著作權既是私權,亦就有當然享受之利權。民政部原案有三要點:第一、著作權之保護與教科書審定不同,著作權經註冊後即有當然享受的利權,至於著作之好與否,全不能計較。如果著作有妨害治安或有荒語之議論,另在出版律上所規定。然則著作權律是保護主義,出版權律是禁止主義,兩種法律之性質不同,所以說著作權是一種特別權利。至於教科書之審定與此不同,因為教科書是關乎教育事情,所以必要審定。如果兩事不能並在一列,將來必需另定章程。(拍手)第二、是著作權註冊與意匠商標特許註冊不同,文藝美術是屬於著作權,至於工業發明是屬於意匠商標特許者,查各國章程便可明白。當十七世紀以前,歐洲各國保護著作權之辦法與商標特許所差不多,惟專利一項另有年限。現在各國通例審定著作權屬於私權之一種.所以與意匠商標特許不同。然則專利與特許又當分明,所以意匠商標特許應歸農工商部註冊,著作權應歸民政部註冊。照事實研究,著作權歸農工商部註冊,歸民政部檢定,殊為不便。既然民政部檢定著作物,其註冊一節自應規定在民政部辦理。(眾議員雲重大事情尚未開議,請簡單言之)此項著作權與出版權相為表里,著作權是保護主義,出版權律是限制主義,將來民政部另定出版律,可以與著作權相輔而行。 副議長:請問民政部對於修正案有無意見? 民政部特派員(孫培):此項審查事件日前開股員會,本議員亦在會討論。現在時光甚可寶貴,還有重大事件尚未開議,本議員對於此項事情沒有意見,可不必說。(拍手) 副議長:這個議案應否再讀? 眾議員雲應再讀,但今日無須再讀。(聲浪大作』) 副議長:如此,就作為應再讀之案。按照議事日表第三議振興外藩實業並劃一刑律議案,請特任股員長說明審查之結果。 十五號(議員那親王):本股員審查已畢,按照《分股辦事細則》第五十三條所定得委任股員報告,茲請孟議員昭常代為說明審查事件。 一一六號(孟議員昭常)登議台報告:此議案提出時,就有許多人質問政府特派員如何辦法,政府特派員答覆未能明晾。當時就有人說不必交付審查就可作廢。旋經焱人辨論,謂政府提出議案,大家應當尊重,不能徑行作廢,定要經過一次74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審查,看到底有辦法沒有辦法決定,此案可以成立不可以成立,所以付了審查。前天開審查會審查時,大家說我們要仔細研究,看他到底有無辦法。仔細看來,這個議案中間所說應辦事項分甲、乙、丙、丁、戊五項,五項之中卻是全無辦法。其第一節所說設立公司、設立銀行,似乎是個辦法,然但說設立公司而無公司之辦法,設立銀行而無銀行之辦法。既無辦法,就連公司、銀行亦不能算數,就連這個甲、乙、丙、丁、戊,亦只可作調查報告,不能成為議案。至於調查報告之內容,是否確實姑置無論,據當時理藩部特派員所說,還是不實不盡,就可見得連調查報告都算不上了。如此看來,這個議案是斷斷不能成立,可以決定。不過理藩部是國家一種行政的機關,一年之中用去行政經費亦復不少,亦多是國民負擔,理藩部對於外藩應當負有行政上之責任,此案作廢,即算沒有這回事,理藩部不願出此,即我資政院亦不忍出此,外藩為我中國國家之外藩,即為國民所極願意振興之外藩,理藩部管理藩務,如何規劃,宜有一定之政策,就說振興實業,也還有一個根本上的政策,(拍手)根本上的政策當是交通、教育,交通、教育不興,則雖欲振興實業,亦怕振興不了。此根本問題,理藩部絲毫沒育想到,這可是理藩部不能盡職之處,似乎應由本院知會理藩部,請他另定一個有辦法的議案交來再議。這審查振興外藩實業之結果如此,至於劃一刑律,原來與振興外藩實業是兩件事,不能並在一起。現在看來,其中所說東西盟互相調發,由東協至西盟,中間相隔幾千里,東西盟地方又各幾千里,其發配年限有六年者,有十年者,有十二年者,究竟是何理由,均未說明,亦未便遽作為議案。(拍手)應請理藩部將此中實在理由說明,再交本院會議。這審查劃一刑律之結果如此。至於報告書,已交給諸位閱過,似可省略朗讀,應如何斟酌之處,仍請討論公決。 眾議員雲可以省略。 副議長:請問理藩部對於報告書有無意見?如有意見即請說明。 理藩部特派員(吉章):本部所交議各件原不能算議案,其所以特為提出者,因為外藩情形與內地不同,如各部辦此實業事項,不過行政方針,無庸提議,所以上次提議時,內地諸議員無不以振興實業為全體認可之事,不過無條則章程,而外藩諸議員均無可否,所以要先通過資政院全體無異言,然後規定章程,再交資政院會議。 副議長:此議案是否照股員會報告書辦理,請大家表決,以為應照報告書辦理者請起立。 眾議員多數起立贊成。 副議長:多數贊成,原案否決。議事日表第四兢是提議陳請速開國會議案,此項討論,按發議表,頭一位是羅議員傑,請發言。 一四九號(羅議員傑):國會速開一事為我國存亡問題。何以言之?外患日迫,非國會擔負財政、擴張國防,不足以抵制;內政腐敗,非國會與責任內閣對待,不足以促其負責任,而發展助長交通諸政。各省國會請願,本員曾為與聞之一分子,於茲有年,現在國民之斷指割臂挖股者相繼,皆表示國民以死請願之決心,且各省諮議局議員前在北京開聯合會議決,代表國民心理,不速開國會,互選資政院議員不能承諾新租稅。非本員一人要挾,實國民全體迫於外憂內患不得已而援各國國會請願不出代議士不納租稅之通例。本議員對於此案,一、此案不決,諸案均不能決,要求本院議員全體贊成通過;二、要求議長從速上奏;三、要求到院政府及特派員暨我國有氣力之人,設法使攝政王見信即允速開。此案既關國家存亡,想在院諸公皆具有忠君愛國天良,皆贊成本員之請。本院《議事細則》所載,凡表決先用起立方法,次用投票方法。請議長宣布起立表決。 副議長:第二位是江議員辛,請發言。 一二三號(江議員辛):今天所提陳請速開國會的議案,於此可見,現在中國人民政治思想漸漸發達,本院議員想無有一個不贊成的。但此寨經表決後,還望從速上奏。蓋國會早一日成立,即國家早一日有些轉機。現在國家危險已達極點,救亡問題除速開國會更無別法,如再遲延,則國家前途,本議員就不忍再說了。據本議員個人的意思,大約此事無難通過,前此政府所慮,不過說中國人民程度不足,且數千年來都是專制政體,恐國會一開,民氣囂張,轉可生出種種妨害。然各省諮議局開議一年,亦未聞有什麼風潮,可為民氣並不囂張之一證據。況九年籌備的事宜,若無國會完全監督的機關,決不能生什效力。所以本議員謂所提出的議案,總以國會為最有關係,從此大家對於這個議案務須爭,至達其目的而後已。若謂開國會尚有種種手續,非一年半載所能集事。這更容易解決了,蓋各國議院選舉法已為我先導,均可採取,是一兩月之間便可編定。至於責任內閣與國會是對待機關,政府自會研究,本議員不敢置議。 副議長:牟議員琳請發言。 一九六號(牟議員琳):開國會之利益是經過幾次代表上書,並各報館鼓吹,都已透徹說明,本議員不必再說。但照現在時事而論,我們與國會有最重之關係,請稍為表明。現在最重要的是財政問題,國家存亡就在財政。譬如現在度支部每年預算款項就差到五千萬,此項最重大的款將從何處湊集?勢不能不取之於民。現令計議加稅,人民多起反對。此項加稅何以如此之難?人民以為國家的用款我們都不知悉,不能將人民脂膏飽其私囊,所以人民有不肯納租稅,遂起而反對。即如試76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辦印花稅,亦難舉行。不能舉行,國家就差了幾千萬,畢竟從何處支出?我中國事情,現在都要趕緊去辦,因沒有款項,所以不能舉辦,有許多事情都擱起來不辦,總是無這個國會的原故。現在我們務須將這個國會的問題速為議決,議決之後,我們人民才能負擔租稅,國家就可以生存。此個國會不獨於人民有利益,於政府亦有利益。從本議員觀之,外國與中國情形不同。外國情形,內閣與國會衝突之時,第一次國會可以解散,第二次內閣必須解職。而我們中國情形,政府與督撫各部大臣立於同等之地位,與各國地方長官歸中央政府管轄者不同,就是內閣大臣與國會衝突至於辭職,此非人民所得參與,則移內閣大臣作各省督撫,於內閣大臣亦毫無所損。政府苟明此理,亦斷無反對之理。故速開國會一事,上自政府下至人民,都要全體贊成。國會早開一日,國家早強一日,本議員不勝盼禱之至。 副議長:於議員邦華請發言。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國會問題,從前幾次陳請書言之已詳,本議員不必再述。今日本議員對於眾議員、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員先行叩一個頭,當今時局正在危急存亡,今日同堂研究,可先把一切自私自利心腸一齊抹去。(掌聲如雷)本議員亦不能掛念本院兒百元公費,(拍手拍手)中國時局日變,前半年一種模樣,後半年又是一種模樣,請問諸君:除卻開國會以外,還有何項方法可以救亡?國會譬如人心,人心若死,手足安能靈便?現今各省諮議局與督撫衝突事件,不能說是民氣囂張而歸咎於各省諮議局。實緣議決之事,各省督撫不去執行,所辦之事又不能洽於民心,心之不平,其氣亦不可遏,。然亦不能歸咎於各省督撫。我國行政機關有種種牽掣,況近日民間搜刮殆盡,財政無著,又有中央集權之說,使督撫不能辦事,是以對於議決之事,往往不能執行,甘受人民唾罵。則督撫自有督撫難處,然則過在中央各部大臣乎?其實亦不盡然。蓋中央亦無統一機關,各部各自為謀,此部有錢或用不得宜,彼部錢無則事不能辦,彼此各不相顧,以致事出兩歧,種種困難因之而生。凡此皆系國會未開之故。本議員無他意見,甚願軍機大臣、各部院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員及本院議員贊成速開國會。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本議員對於今日此事,無他議論,惟覺歡喜無量。凡事無論如何,必有反對者,獨今日發言表意,無一反對之人,此可見一般之心理。蓋全國上下無不願速開國會,且不但中國如此,即海外諸友邦亦甚望我國為完全立憲國。若無國會,何得謂之完全立憲?現在既無庋對,已表示全體一致之可決,請議長即行宣布表決,無庸討論。 副議長:現在討論已畢,按照《議事細則》第七十六條,議長認為重要事項,得不用起立法,以記名或無記名法表決。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請問議長,此事全體既已贊成,何必再用票決? 副議長:此事重大,不能不用他法表決。 一四九號(羅議員傑):凡議會表決,起立之時恐有疑義。今既全體起立,有何疑義?既無疑義,何用投票表決?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現在並無異議,以起立表決為是。 副議長:似宜用記名表決法。 各議員齊聲大呼,議長為何堅持不用起立表決法?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暫用起立法表決,議長如有疑義,再用票決。 一四八號(陶議員峻):按《議事細則》第七十五條,有贊成者起立。 副議長:全體意見如此,擬即用起立表決。 副議長:如有贊成請開國會者起立。 全體議員應聲矗立,鼓掌如雷,並齊呼「大清帝國萬歲!大清帝國皇帝陛下萬歲!大清帝國立憲政體萬歲!」者三,全場震動。 八一號(沈議員林一):贊成之後必有一進行的手續,資政院與國會不同,是兩種,第一層選舉,第二層是根據憲法。現在我國憲法未有發表,本院互選議員是間接選舉,與國會議員不同。國會既以表決,但年限宜速不宜遲,如果即刻開國會,不能無憲法,總宜先請早頒憲法為妙。(拍手)國會若無憲法之根據,亦是無效力,此是上奏摺辭之方法。 一零九號(籍議員忠寅):方才沈議員的意思,一在欲討論年限遲速,一在欲請速頒憲法。本議員意思,此次具奏只請速開,至於年限,應請旨裁奪。又今日議決者系國會問題,尚未講到憲法。國會問題既已表決,即請議長具奏。其憲法問題,可另作一次研究。抑本議員更有所申明者,陳請說帖內有「請代奏」字樣,系錯誤。資政院是議決機關,不能代奏,須請議長據《院章》所規定特為具奏,此系在法理上解釋。且以實事言之,若僅代奏,即是本院不負責任,則不能得朝廷之信用,故須定案,方有效力。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本院全體將陳請速開國會一案通過,應作為本院具奏案,由議長、副議長具奏。 各議員請議長指定請速開國會奏稿起草員。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請議長仿照上次陳謝折稿之例,就議員中指定六人為起草員。(拍手) 副議長:本議長委託起草員六人恭擬具奏請速開國會折,起草員趙議員炳麟、陳議員寶琛、孟議員昭常、汪議員榮寶、許議員鼎霖、雷議員奮。(拍手拍手)78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一一五號(許議員鼎霖):今日宣布表決全體贊成速開國會,無不歡聲雷動,想政府一定歡迎,皇上及攝政王一定許可。但許可之後必須預備辦法,明日假財政學堂開一全院研究會,大家無論有何項事情,都望撥冗,於一點鐘准到,研究一個辦法,務請各抒所見,以謀將來地位。 一零八號(劉議員春霖):今天因為速開國會一事,全體贊成無一反對者,真可為中國前途賀。本議員以為,人人希望國會者,蓋因資政院章程、規則多與國會不合,然細看《院章》,亦有合於國會之處。其相合者,本院不可以不以全力保守之。國會之期限至早當是明年,而今年之資政院要當就其相合處,實力作成國會之基礎。國會之完全與否,固在章程、規則之所定,然亦視議員之能力何如。即如今年資政院開會以來,所議皆一枝一節之事,惟有今天所議速開國會算是一件要緊之事。要知還有一件最要之事尚未提出。最重要者何?就是預算案。預算可以察看一國大政之方針,若預算不交,而僅議零星末節,即終年開會,於國計亦無所補救。按《資政院章程》第十五條,預算案應由政府先期編制具奏,請旨於開院之時交議。此正《院章》合於國會之處,今隔二十日尚未交出,這便是資政院不能保守章程之過,應請議悵用正式公文催政府早為交出。方才有位議員說明日可以交出,本議員甚為歡迎。如果明日不交,請議長即行催問。 副議長:且看明日。如果不交出,可以催問。 副議長:散會。 副議長離席,各議員以次退場。 下午六點十五分鐘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