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 · 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十號議場速記錄
內容提示:本次會議主要討論速開國會案具奏稿和《地方學務章程》之再讀。在討論前者時,議員們紛紛言速開國會之必要,簡言之,即立憲政體可以救亡,何必一定要待到三五年之後,民心難得而易失,不然朝廷恐怕就沒有開國會的機會了;並駁斥允開國會便失朝廷威令的說法。在討論後者時,議員們主要就章程大體發議,有認為它不能達到教育普及之目的,質問「學部亦何必為此睡覺之章程來資政院點綴風景?」也有議員直截了當指出,教育一事,尤非不諳學務者所能辦;我國大人先生都是以章程為能事,並不考慮其能否施行。
宣統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一點四十分鐘開議。
議事日表第八號:
第一、陳請速開國會具奏案;
第二、《運輸規則》,初讀;
第三、《地方學務章程》,再讀:
第四、《著作權律》案,再讀;
第五、提議陳請申明資政院立法範圍議案,會議。
議長:今天議員到會者一百七十一人,現在由秘書官報告文件。
秘書官張祖廉承命報告文件及各股股員長報告書共十三件。
議長:報告文件已畢,請度支部說明預算案之大旨。
度支部尚書澤公:本部總司財政,始事清理,今年初次試辦預算,限期甚為緊迫,一切編制粗具大概,不敢說絲毫沒有錯漏,但是全國一歲的幽款入款、盈虧比較,可以知其約略。宣統三年全國歲入歲出,不敷者五千餘萬,再加各處報到本部追加預算各款又兩千多萬,全是無著之款。中國財政向來是量入為出的辦法,自從甲午、庚子以後,每年驟添國債數千萬,現在時局艱危,添練陸軍以為國防之計,而教育、司法、實業、民政、交通諸事,無一件不關緊要,無一件不需巨款。現又籌辦海軍,財政困難已達極點。近奉明詔禁菸,朝廷不惜稅款兩千萬80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為民除害,所以又為虛虧之一大宗。如此匱乏,在東西各國不甚為難,東西各國都是量入為出。我們中國必仿外洋辦法,一時頗難做到。中國實業未經發達,稅法未盡規定一切,收支亦未及改良。本部每念民力艱難,無時不加體恤。比方上年江蘇、安徽等省議將地丁征銀解銀,本部以為事近加賦,兩次都已議駁。近來如賑務、邊務,意外事情層見迭出,用款極多,都集於中央一部,本部勢處萬難。但是時艱日迫,固不能專用積極主義置財力於不顧,又不能反用消極主義礙憲政之進行。本部此次預算,不敷之數目極多,現在惟有就節流的辦法,會商各省督撫,公同籌度,至於朝廷大政,有許多不容易辦的,又不能不辦。現在責任內閣未成,國會未開,本部困難情形難以盡述,惟有盼望將來國會一開,諸位竭力贊成擔負義務,實本大臣之幸也。(拍手拍手)
議長:現在開議,照議事日表,第一議陳請速開國會具奏案,應由秘書長朗讀具奏摺稿。
秘書長承命朗讀奏稿讀時,於議員邦華請大家起立敬聽,於是全體起立。
秘書長讀畢。(拍手)
議長:請問起草員有無說明。
一一五號(許議員鼎霖):公推汪議員說明。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這個奏稿是照《資政院議事細則》-百零六條辦理的具奏案,這個具奏案就是各國所謂上奏案,與都察院代奏不同,都察院代奏照原本不加案語即行上奏,今既成具奏案,應該將自己意思寫上去。現在此折的體裁,第一是先把陳請的要義鋪敘一遍,所有陳請書原本既須簡折一併奏上,故其中繁雜之處不必複述,只將精義提出鋪敘上去,合計陳請書共三件:第一各省諮議局陳請書,第二代表孫洪伊等陳請書,第三海外華僑湯覺頓等陳請書。敘述三件陳請書大意之後,然後加入本院自己意思。從資政院的口氣內要說到國會不能不開,須另有一種說法。我們起草員斟酌幾次,以為資政院近於國會的樣子,又近乎各國一院制的樣子,現在各國除德意志小邦及瑞士外,沒有行一院制的,各國國會多半是兩院制,這兩院制出於英國,英國因他的歷史、他的國情不能不行兩院制,但是現在歐美各國有國會之國家,不必有英國的歷史、英國的國情,通通都是兩院制,此並非盲從英制,蓋兩院制自有兩院制的好處,此是學說上一種問題,折稿上不必詳細說明。簡單言之,這兩院制有兩種要義:第一、有兩院之後,議事可以鄭重,經兩院均以為然,事理詳盡,必無窒礙難行的弊病。而一院制不能有此,所以一院制不如兩院制者,此其一也。第二、立法、行政兩個機關不至常起衝突,若一院以為然,~院從而非之,這個時候自然相爭相殺,縱有許多爭端,常可消滅於無形。若是一院制,則議院之所議決者,政府即有執行之義務,萬一議院與政府意見反對,非解散議院,就是政府辭職。若是年年都有這種事情,不特於政府不利,即國民亦間接受其影響。所謂一院制不如兩院制者,此其二也。說過兩種理由之後,然後說到設立國會是立憲政體題中應有之義,無論如何國會是萬萬不能不設。既然知道立憲政體可以救亡,何必一定要待到三五年之後,民心難得而易失,事機一去而不還,現在已經到了十分危險的時候,若從此趕緊設立,還可以鞏固國家的大局,不然就有難言之隱。所以本院的意思務求皇上毅然獨斷,把上下議院提前設立,這便是奏稿體裁及大旨。再者,此件初稿是趙議員炳麟起草後,經孟議院昭常修改,又經本議員修改一次,三次斟酌乃始定稿,起草同人均以為然,並經議長、副議長閱定。不知諸君有無修改之處?(拍手)
議長:奏稿主旨現已說明,諸君如贊成請起立。眾議員全體起立。(拍手)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請議長從速具奏。
議長:可以從速具奏。
一零七號(李議員榘):現在請求速開國會具奏案,皇上允准與否,尚未可知。如邀允准,固為國家幸福;如不允准,不能達速開之目的,將來再有別項舉動,甚為可庵。今天本議員請求議長者,第一件事,在皇上及攝政王前可以進言者惟議長,請議長將各省諮議局請願之熱誠、各省人民代表請願之熱誠、各華僑代表請願之熱誠與資政院全體議決請求速開國會之熱誠、暨旁聽之本國人與外國人因議決請求速開國會當時之或拍掌或摘帽歡忻之出於不自知,一一於皇上及攝政王前詳細奏明。譬如有一段喜事,在畫報上閱過固是動心,若再有目睹其事者為之說明當日之情形,未有不更為感動者,且此事無人反對固好,若有人反對,請議長力爭將來中國可望有轉機者惟速開國會,此時不能解決,恐將來欲開國會而不可得。第二件本院所陳請者是速開國會,能早開一日,中國即早一日有安存之望,國會問題與九年籌備立憲無多關係,然所以遲疑不決者,各大臣或以籌備尚未有完全為詞,不知籌備立憲與國會有關係者,惟議院法與選舉法,此外與國會全無關係。議院法與選舉法,以憲政編查館之濟濟多才,數月之間可以編訂竣事,國會早一日成立,人民可以早一日得享幸福,國家可以早一日得免紛擾,若再延耽數年,恐中國即不可收拾。(拍手拍手)
議長:貴議員所說甚是,本議長當極力陳說。(拍手拍手)
百十號(於議員邦華):本議員甚為贊成李議員所說,現在本議員再有一言:此時機會葚好,我們全國一動一靜,其精神全向我皇上而來,皇上一旦答應,大家更加親密,民心為之一振,從此上下隔閡之病一旦消除,況現在各國進步有一日82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千里之勢,我國急起直追,猶恐不及,豈可仍事遲疑?所以請速開國會者,此是一層。就內政上說,現在一天困難一天,民窮財盡可不必說,實業不能發達,教育不能普及,因為政治不完全之故。究其原因,多由不早開國會而來。若國會早開一天,各部衙門亦(天)[減]少一天難處,請議長對於皇上、攝政王說明國會不可不速開的緣故,若是縮短一年二年,大家再爭請願,於表面上殊不雅觀,不如將此意說明於前,就不至激烈於後。本議員與人民同一國家為心,所以請議長上達此語,我皇上素以民心為心,愛民如子,想必深體此意。現在人心如此,亦是大勢所趨,不得不速開國會,以慰人心之盼望,請議長竭力達到。二則還要請軍機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及政府特派員諸位極力維持,極力贊成,本議員草莽下士,所言無足輕重,望諸君以國家為心,國家早安一日,就自己地位亦早安一日,必須上下一心,聯合一氣。所以本議員盼望議長將此意思上達,是為我國家萬年無疆之基。(拍手拍手)
八六號(喻議員長霖):此事於一般國民之心看來,攝政王無不答應。何以故?因為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速開國會事情,朝廷以民心為心,同民好惡。據本議員看來,速開國會的事我們已經決完,攝政王沒有不竭力贊成的。但今天還有幾件事情,請議長宣布開議。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國會事體,上下一心,此件事體,皇上一定答應。如必謂許允開國會便失朝廷威令,未免誤會。蓋速開國會是出於有益之請求,非出於無益之迫脅。既然是人民請求,何致損失朝廷威令?請議長如此解釋為要。
議長:按照議事日表,第二議運輸規則議案,現在是初讀,由秘書官朗讀。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運輸規則議案畢。
議長:請農工商部說明議案之主旨。
農工商部特派員鬍子明:本部總核農工商政,於商務有提倡之責任。我國與外國通商以來,我國商人每多吃虧。此中有種種原因,在外國有銀行可以匯兌,有保險公司可以保障,而最要則在交通機關運輸便利,國家有保護之法律。我國商人不但不敢向海外貿易,即各處貿遷亦多不便,我們中國之看待運送營業人,不過是一個勞動人,其於委託之義或尚未知,且漕運載在《則例》外,無一定規則。各處雖有習慣,亦不通行,其阻礙於商務之前途,非淺鮮也。近來學問家研究商人之定義,有固有商,有補助商。運輸者,補助商人之最要者也。且運輸不但關係商務,凡一國文化進步,其交通機關必日求其備,於是權利義務之問題發生曰多,不能無規則以為之準繩。各國遠輸法令,多由地方習慣及特別法而成。但凡有商法商典的國家,其表示運輸之法律行為,則必於商法中定之。憲政編查館所定行政綱目有雲運輸一事,農工商部須與郵傳部區劃聯絡。何謂區劃?如郵傳部所管為輪船、鐵路運輸特別事宜,農工商部管理運輸普通事宜是也。至本規則所采者,即委託主義。蓋以運輸為業者,要有負責任的精神,不僅以勞動人看他。此本規則之主旨也。秘書官所讀刊本有錯字,第十六條第四款「運」字應作「提」字,二十九條「發貨人」底下有個「等」字,請大家注意。
百四十號(康議員詠):第二十二條所定「金銀」字樣,是否紙幣在內?
農工商部特派員鬍子明:如《郵政章程》,信內紙幣亦系貴重物,如寄紙幣,非提出匯寄,郵局不負責任是也。
百四十號(康議員詠):在日本商法三百三十八條系作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高價品,似較概括;又五十三條旅客不及起程已付運費概不退還,然運送營業者於車船開行時刻延誤遲到,致旅客不能啟行時,應如何處分?
七三號(汪議員榮寶):本議員有質疑之處,運輸規則現在已提到資政院,此項規則是否認為一種法律?如果認定作為法律,則附則第三條云云,恐於立法權之保障不甚完全,請農工商部答覆。
農工商部特派員鬍子明:此規則訂定以後,本部如有修改的時候,亦要請旨交議,屆時還須奏明。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第四祭所說普通運輸是否有一定範圍?請農工商部舉例答覆。
農工商部特派員:在日本國,輪船、鐵路多有特別的法律,運輸是一種商行為,郵傳部所定不必說明。
八七號(沈議員林一):究竟提貨單所載條件是否除前條之外,並無別項條件?
農工商部特派員鬍子明:無別項條文。
議長:現在無人質疑,應將此案付法典股員審查,但審查期限以何時為定?
五號(議員潤貝勒):審查期限下月初二可以報告。
議長:按照議事日表,第三地方學務章程議案現在系再讀,應由秘書官朗讀法典股所提出之修正案。
秘書官(曾彝進)承命朗讀地方學務章程修正案。
議長:按照發議表,應請孟君昭常發議。
一一六號(孟議員昭常):本院開會以來,此是第一個議案,初讀之日,本不應當討論,日前說話的人甚多,所以本議員亦沒有發表意見。至審查報告之後本應當討論大體,決定應否再讀,前日因國會問題要緊,所以沒有什麼十分討論。今84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天再讀應該逐條議決。不過討論條文之始,於大體有關係者,不能不補敘一段。論起此項議案,名為地方學務章程,其大體亦不過如此。凡是一種法律,必要有種種法律相輔而行,若與他種法律不相呼應,則這一種法律亦歸無效。本章程原案第一條說是應遵照《奏定學堂章程》辦理,修正案第一條說是按照關於學務之法令辦理;又原案執行機關以勸學所為原則,以自治職為例外,此為根本上之錯誤,修正案已改過來了。然而本議員於此卻有兩個疑問:一個是法令上之疑問,一個是機關上之疑問。法令上之疑問,如按照關於學務法令辦理,如現在之學務法令是否可以按照?按照之是否能令地方學務一天發達一天?前據學部尚書演說,行政方針以小學為最急。即以小學論,現在之小學堂章程是否可行?是否能令地方上之小學為最急?是否能令地方上之小學一天多似一天?小學章程乃地方學務之根本,根本法不可通,則地方學務如何能興?小學堂章程去年改過一回,其中所謂完全科、簡易科,非常之煩重,決非教育普及的道理。一煩重,則地方上的財力決計辦不到;教員程度一高,就請不起,就是請得起亦怕請不到。通算一州縣總要用幾千個教員,請不到教員,如何可以辦學?所以說這個地方學努章程與根本法不相應,是決計沒有效力的。再說機關,現在的執行機關就是一個勸學所,勸學所章程己頒布了三四年,有何成效?從前既不能得力,恐怕以後還是一樣。若說不問能行不能行,等到地方自治成立之後自然有效,則這個章程通過之後還擱起,擱了三年五年再說,這三年五年之中直可睡覺,學部亦何必為此睡覺之章程來資政院點綴風景?所以本員的意思,要請學部將小學堂章程與勸學所章程通同改過,然後可使地方照辦,不然則一定無效。至於討論條文,亦要從執行機關上著想。修正案第一條第二項但云府廳州縣自治職對於學務上應有之職權,而不言城鎮鄉;又但云府廳州縣自治職未成立以前常由勸學所執行,亦不言城鎮鄉;末一句說由府廳州縣勸學所行之,是因為只有府廳州縣有勸學所,而城鎮鄉不能各設一勸學所,府廳州縣勸學所就可以兼管城鎮鄉之學務。這是不錯,不過上兩句但說府廳縣州,而不說城鎮鄉,總有點脫漏。究竟府廳州縣自治職應辦之學務與城鎮鄉稍有不同,府廳州縣兼中學、高等小學、師範、女子師範等在內,城鎮鄉則專重小學,不能說府廳州縣自治職應辦之學務,在府廳州縣自治會未成立以前,則以勸學所代之,城鎮鄉應辦之學務即可不問也,此中似有宜添「城鎮鄉」三字。再第蘭條所說分區是照自治會成立以後之區。若是自治區域未曾劃定之前,這學區如何劃法,亦要有一個辦法。現在劃分學區,似乎應照《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劃分自治區域之法來劃分學區。劃分自治區域之法,照《自治章程》,是按照市鎮、村莊、屯集固有之境界為準。今日劃分學區,亦當以此為準。然後可與將來自治區域相合,這一層是否要添入?第七條第二項只說府廳州縣不說城鎮鄉,亦是與第一條同病。末一句說以府廳州縣勸學所職員代之,勸學所職員斷不能儘管城鎮鄉之事,在城鎮鄉地方總要有個執行機關,若是用固有境界為學區,則固有境界內就有固有之董事,由勸學所督率,固有之董事就是一個執行機關。這一層是否應在第七條下添一項或添一條,這是關於條文上之討論。總之,條文上之關係尚輕,而根本之關係甚大。若是小學章程不改,則地方學務永無發達之望,雖有地方學務章程,與無章程等。至於修正小學堂章程,我們資政院亦可以提出修正案。不過我們議員只有三個月功夫,如何來得及?只可以要求學部將小學堂章程修改好了,教我們來議。這修正的章程能早一日頒行,則學務就可早一日發達,這是我們最大的希望。(拍手)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本議員對於此案,與方才孟議員所說意見相同,所以前日初讀時,即申明應先討論大體。凡屬一種章程,必與各種法令相維繫,若小學校法令不修改完全,奏定頒布此種章程必不能發生效力,教育亦斷不能普及。即使規定盡善盡美,亦不過一種具文,毫無益處。蓋此種章程專為偏僻與貧瘠之區兒童受國民教育起見,現在富庶及交通便利地方,教育且未能普及,遑論其他,且兒童就學之年齡與就學之時間及期限均未規定,求一統計年齡簿尚不可得,則是此種章程雖屬必要,不過今非其時。惟既經決議再讀,不能不修正完善,以為他日強迫教育之計劃。本員對於修正案不能滿意者,勸學所不但不能取消,而且仍須多設勸學員,以專其責。勸學所只視學員一人兼充學務總董,斷不能執行鄉學之事。況偏僻與貧瘠之區,一府廳州縣無慮數十或數處之連合會,更何能以一身為執行?查日本市町村所特設學務委員,每市例得設十五人以下,每町村例得設十人以下,以四年為一任,系由公民中推舉合格者任之,蓋責宜專而事宜分,而教育一事,尤非不諳學務者所能辦。今自治職系二年為一任,且每年改選一半,姑無論無合格之人,若時時更易學務委員,似非慎重學務之道。且修正案條文多有不合法理之處,仍宜就原案取決,只要將第八條「府廳州縣城鎮鄉或鄉學聯合會及其區關於地方教育事項之下,均由已設之勸學所執行」一句刪去,改為「得遵照《學部奏定章程》設勸學員」,而將第二項條文全行刪去,則得矣。此案最為重要,當格外鄭重修正為是,望諸議員注意。
議長:現在是再讀的時候,這修正案應逐條討論為是,如仍討論大體,便泛濫無歸了。
議長:應由第一條討論起。
八七號(沈議員柿一):今日對於本案,既經討論大體,本員亦有數語表明。方才所說困難地方,皆因勸學員執行而起,惟看學部原定章程之一本以地方學務歸86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自治職員管理為原則,勸學所是例外,非待自治成立,學務必不能發達,自是一定之理。惟本員對於此項章程,實覺其有不甚完全之處。何也?「地方」二字包府廳州縣城鎮鄉而言,日本專為町村而設,地方甚小,所以注重村町組合。中國地方甚大,則不能專注於一鄉之內,況不滿五萬人者為鄉,則鄉之不用聯合會者正多,斷非辦一聯合會,即可振興地方學務,此其不甚完全一也。日本《地方學務通則》是明治三十三年所定,至於學務發達之後,所以寥寥數條即可通行。中國學務方在萌芽,章程還未完備,應如何分化區域、籌集經費、調查學齡/L童,必須逐一規定,方有入手辦法。若照第二條所定,仍令自議,必致徒托空文,此其不完全二也。《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學務」兼中小學堂而言,此項章程究竟系指中學、小學、或高等小學、或初等小學、或簡易識字學塾,並未指明。第十條所謂使用費者,中國並無此項章程,實系抄襲日本學務通則,而不知其從何而來,此其不完全三也。依本員所見,必須逐一補訂,方能完備,於教育有益。
一四四號(胡議員柏年):大凡法律,先有根本之法,方能定一完全之法。猶之將來開國會以後,他種憲政才能辦好。學務全體的章程,從奏定頒行以盾,將及十年未曾修改。我們就是有國會的時候,經國會議決之法令,一年兩年亦須修改。本議員意見,此地方學務章程總算學務法令之一端,非學務法令之根本,須請學部將全體章程修改,再交本院合併討論,方能無弊。
一二八號(鄒議員國瑋):本議員對於修正地方學務章程的議案,有簡單的討論。現在第一種章程交本院通過,此種法律通過以外,其實行時候不惟無益而反有害,所以要討論。而學部章程最注重「鄉學聯合會」五個字,其設立之意思是為推廣教育,恐窮鄉僻壤勢力不及,終亦不能普及。照《地方學務章程》十三條,地方公立學堂及各項教育處所所取之學費、公費、使用費等項,均得作為基本公產或儲備公款,意思甚好。可是此項章程頗有違背從前初等小學堂所規定約四百家設一學堂,後來改作二百家設一學堂,最後改作一百家設一學堂,如此則教育才能普及。鄉學聯合會,兩鄉設一個學堂,這是不好處。照《地方自治章程》,五百家為鄉,兩鄉合立一個學堂,地方相距甚遠,兩鄉子弟往來不便,所以籌集款項亦有不能。照《地方自治章程》,一鄉要辦幾十個學堂,又如何辦法?而窮鄉僻壤更恐有不到之處。所以本章程與從前所定的章程有衝突者如此。第七條第二項令聯合會於各鄉內獨辦小學堂一所成數所,各處的學堂為財產起釁,則教育未曾推廣而爭端甚多。從前學堂章程,每年款項都歸勸學所籌辦,是地方自治的人擔任籌款,若是勸學所又要籌款,必要生出不良結果。如果董事會大家擔任,則事可舉行者,如鄉學聯合會由我們自治職員辦的,勸學所不得干預,要是創立以後我們可以稟請立案,至於議事會、董事會辦成,與自治職員、勸學所分清權限。若權限不分,不惟教育不能普及,必有一大衝突之處,資政院通過時候,請大家細為討論。
一二三號(江議員辛):這個地方學務章程議案,經各議員研究均已明了,本議員則於修正案頗不滿意。學部提出原條文,大抵根據日本地方學事通則,無須刪改,但從第三條起至十五條止,多半是籌劃地方辦學經費,經費為萬事之母,若無經費,如何能謀教育普及?據本議員看來,條文可以不必修正,可將議題改作《籌定地方教育經費章程》。至於完全小學(教)校令,還請學部從速另編交議,是為至要。
某議員:是否可以請學部特派員答覆?
議長:請學部特派員答辯。
學部(李侍郎家駒):議員孟君提議欲實行地方學務章程,須將關於學務之法令一律修正,誠為至當不易之論。然「法令」二字,據法學上之區別,性質不同。其關於法律者,提交議會協贊;若關於命令,應由行政各部門分別奏請辦理。現在資政院已經成立,凡交議及議決事件都是法律的性質,而非命令的性質。查教育行政之法規,大約關於法律的甚少,關於命令的居多。學部從前《奏定學堂章程》,全是命令的性質,非法律的性質。照日本辦法,凡關子教育之行政,以命令規定居多,雖有敕令、省令、訓令之不同,而其以命令規定則一也。《學部奏定章程》自光緒二十九年頒行以後,雖時有修正,而前後尚未能貫通,亦新舊過渡之時所必經者也。本月初二日提議時,舊方針與新方針之大旨,曾經本部尚書說明。所謂新方針者,就是注重地方教育:既注重地方教育,即不能不以地方學務章程為要圖。蓋必養成地方自治之能力,始可達教育普及之目的也。至於此項章程相輔而行者,其中有關於命令者,有關於法律者。其關於法律者,亦不止《地方自治章程》-種。方才各議員所說學部各項章程能修改不能修改一問題,本部可以承認,可以次第修改。惟中國現在情形,即當以地方學務發達為要,即當以地方學務章程為先,若能經過立法機關協贊,成為一種法律,則學務應據此為標準,以隨時修改他項之法令,自不致有所違異。
一八二號(萬議員慎):此案本議員第一次即行反對,孟議員所說甚為合法,而高議員所說亦有條理。此項章程若實行以後,不但無效而且有害,所以本議員不能不說,我國大人先生都是以章程為能事,其實章程是章程,辦事是辦事。不但此章程與彼章程不同,而前章程與後章程就有衝突。從先學部章程頒出,不但辦理不動,而且有壞處,而且還有抻突處。此說孟議員都已說過,自治章程有劃為若干區,而地方學務又劃為若干區,前後兩次區域,無所適從。第七條自治會章程88 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是專任的,比如國會成立,而資政院必定消滅。若不消滅,兩個機關必有起衝突。第二條就是仿照自治章程來的。學部章程在先,自治章程在後。學部辦理十年,自治會未有頭緒,如何可以相合?至於學部章程第十二條可以不要,不惟無益,而且有損。如學務上年年有衝突,衝突都是為經費。我國人有公德心者甚少,窮鄉是窮鄉,富鄉是富鄉,比如有錢,無論何鄉都可以辦;無錢,.則雖有一定之法令,亦不能行。本議員對於此案,是不能不請再為修正。
一九六號(牟議員琳):今日眾議員之演說,都是討論大體的事,非本日議事範圍。查本院《議事細則》第三十四條,再讀應將議案逐條議決之;三十五條再讀已畢,議長得將議案付該管股員,令整理議決修正之條項及字句。照條文看來,再讀之際必須逐條議決。再議第二條,如此逐次議去,方是議一條決一條,不致空言泛論,徒費時間了。
一二九號(汪議員龍光):本議員早主張要討論條文,免得言論分歧,茫無歸宿。本議員對於審查之第二條有個疑義。學部原擬章程注重在鄉學聯合會,頗具有苦心,誠恐分區一層太板,不能聽人自然聯絡,興學反多沮滯,乃准設鄉學聯合會以補救之,故揭出原因為「地處偏僻、財政薄弱」八字。審查人乏意,恐此八字包括種種原因不可,乃以「遇有必要情形」六字渾括之,立意甚善,而收效乃必相反。天下無論何事,有舉辦之人,便必有阻撓之人,而地方學務尤甚。學部訂立學務章程,本為保護興學一面,而章程字句一有不檢,興學一面方以此為護符,阻撓一面亦即藉此為利器。如依審查所規定,熱心學務之人以為非設立聯合會不可,阻撓一面之人便問他必要情形何在,必瞠目而不能答;即有詞可答,此認為必要者,彼不認為必要。以「必要情形」四字太無標準故也。學部原文所載「地處偏僻、財政薄弱」八字是原因,亦即是標準,應依原文為是。如謂包括原因不可,萬不能以「遇有必要情形」六字作代。
一一七號(雷議員奮):前天地方學務章程初讀之時,本議員曾就條文中疑義有所質問,此可以證明本議員對於地方學務章程未嘗全部反對也。按照《資政院章程》及《議事細則》,凡經本院表決之結果,不宜輕易取消。前天遇大家注重國會,未能將此案大體詳細討論,然當時若不即行表決,則今日仍為初讀,仍可討論大體。但是前天已經議長按照細則宣布表決,議員起立贊成,應付再讀者居多數,似乎今日不能再行討論大體。現在諸君主張俟學部將關於教育之法令全部修正而後再議地方學務章程,所以有此主張耆,恐地方學務章程與我輩希望修正之教育法令或有衝突之處也。本議員以為此可無慮,因地方學務章程所規定者不過擔負辦學責任之機關與夫定辦學經費之方法而已,其餘一切教授、管理、科目、年限,皆不在此項章程範圍之內,故與他種法令無發生衝突之機會。即將此案先行議決,仍與我輩修正教育法令之希望無所妨礙。今天是再讀,再讀應當逐條討論,應按照《議事細則》辦理。(拍手)
一三四號(余議員鏡清):請議員注意《議事細則》五十七條,請照行。
議長:現在還是由第一條起逐條討論議決。
某議員:請秘書官再行逐條朗讀,以便表決。
一五三號(易議員宗夔):要議決,不要表決。
一二六號(陶議員鎔):此議案關係極重,原案較修正案妥協,宜廢去修正案,仍就原案稍加修正,逐條表決為是。凡一種法典,務要慎重修定,以垂久遠,萬不可朝令夕更,失國民之信用。
一三七號(邵議員羲):今天照章已到散會時候,此案大概一時難以議決。請議長可否照章宣告散會。(拍手)
議長:宣告散會。
下午五點三十分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