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憲章 · 第二十三章 農業與自然資源

哈耶克 《自由憲章》
我的意見是反對把任何一種管理做過頭,特別是反對其中最最嚴重的一種,即站在領導的一方進行干預,干預人民的生計。[1] ——埃德蒙·伯克 1.在近代西方世界,城市和工業人口總是隨財富和文明的增長而增加,而這種增加則造成農業人口所占比例及絕對數字的減少。技術的進步使人們在糧食生產方面的生產率大為提高,因而比以前少的人就能滿足更多人口的需要。然而,雖然人口增加使對食物的需求也按比例地增加,但一旦人口的增長減慢,而進一步的進展主要採取人均收入增長的形式,這種增長的收入中被用於增長的食物消費上的部分就會越來越少。如果供應給人們喜歡的品種,仍可讓他們在食物上花費更多的錢;但是,超過某一點,穀類商品的人均消費便停止增長,並可能實際減少。生產率的增加再加上無伸縮性需求就意味著如果從事農業的人要維持其平均收入(且不說跟上收入方面的一般增長),其數目必須要減少。 如果在農業和其他行業之間人力的這種重新分布發生了,那麼,從長期的觀點看,就沒有理由說,那些留在農業方面的勞動力為什麼不應該像其他人一樣從經濟進展中得到同樣的利益。但是只要農業人口相對而言過於龐大,這一變化在發生的過程中必然會給其造成不利。只有在農業收入與城市職業的收入相比有所減少的情況下,才會引發離開農業的自發行動。農民越是不願轉向其他職業,在過渡時期的收入差別就越大。特別是當這種變化會延續幾代人時,這個差別將保持很小,假如職業轉變相對較快的話。 然而,不管在什麼地方,政策總是推遲這一調整,結果是問題變得越來越大。由於政策方面的有意安排而被留在農業的那部分人口變得很多,以致為保持農業和工業人口的生產率平衡,在很多情況下要求兩者的數目要加以改變,而這在任何有限的一段時間內都似乎是完全行不通的。[2] 執行這種政策有一系列原因。在工業化進展迅速的歐洲國家,這種政策最初源起於在工農業間保持「適當平衡」的某種含糊的想法,在這裡「平衡」的意思只不過是保持兩者之間的傳統比例。在那些由於工業化而趨向於依賴進口糧食的國家,那些實施這種政策的論點受到戰時自給自足的戰略性考慮的支持。而且人們常常相信,人口轉移的必要性是不會重複出現的,因此把這個過程延續較長時間就可以緩解這一問題。但是使政府進行干預的主要考慮是保證當時從事農業的人們有「適當收入」。 這項政策從一般公眾得到的支持常常是由於人們有這樣的印象,即農業人口整體,而不是單單其中生產率較低的那些部分,已不能掙得合理的收入。這一信念的基礎是農業產品的價格在必要的再調整實現之前就會下降得比其可能不得不持久地下降的數額更低。但是也正是這種價格的壓力不僅使農業人口得以有必要的減少,而且使新的農業技術得以採用,最後降低成本並使合適的單位得以生存下去。 邊角土地和農莊的消滅會減少平均成本,而且通過減少供應會使產品價格下降的趨勢停止或甚至部分地使其發生逆轉,但這只是必要調整的一部分而已。對恢復農業興旺同等重要的是改變其內部結構,這種變化將因改變其不同產品的相對價格而引起。但是,那些想要幫助農業渡過困難的政策常常會妨礙那些使之產生效益而進行的再調整。 在這裡我們可以僅僅提供一個這樣的例子。如前所述,一旦收入方面的一般增長超過了某一水平,人們不大可能增加其花在糧食上的支出,除非提供給他們的是他們喜歡的品種。在西方世界,這主要意味著高蛋白食品,例如肉類和奶製品,取代穀類和其他澱粉類食品。如果能使農業以更少的相對花費生產更多的這類產品,那將有助於這一進程。這是可以實現的,如果能使穀類價格降低到用它來飼養家畜也有利可圖的話;這樣也就間接地生產了消費者所需要的食品。這一發展將使糧食的總消費不致有用其他辦法所造成的減縮;而與此同時,這還會降低肉類等的成本。然而,如果有一種政策要將穀類的價格保持在人的消費不能吸收供應,並且這些穀物也不能移作他用而獲利的水平上的話,這就常常要成為不可能的事了。 作為說明政策阻礙農業適應改變了的條件之各種不同方式的實例,這已足夠了。通過適當的調整,有少數的生產者(仍比用其他方法獲得成功的人要多)可以增加其生產率,以共享繁榮的普遍增長。當然,農業方面的部分難題確實是生產者及生產過程的特性很容易特別不利於適應變革。但是補救的方法顯然不能是使之去抗拒變革。然而,這正是大多數政府採取的重要控制措施以及特別是所有控制價格的措施正在做的事情。 2.應該不須重複的是,從長遠的觀點看來,價格控制達不到良好的目的,而且即使只限於有限的時期,它們也只有在同直接控制生產的措施結合起來的條件下才能有效。如果要使它們有益於生產者,就必須由當局的決策來加以補充,例如說決定由誰來生產,生產多少以及生產什麼等等。既然目的在於使現在還在耕作的人們留在土地上並得到使他們滿意的收入,既然消費者並不願意花足夠的錢在食物上以使他們保持在那一水平,所以當局必須求助於強制性轉移收入才行。這究竟要走多遠可以用英國的例子來說明,人們預期在英國,對於農業的財政援助總額將很快達到「大約農業淨收入總額的三分之二」。[3] 對於此項發展應特別提出兩點。一個是在多數國家使農業脫離市場機制和使之更受政府指導的進程在工業之前開始,以及它的實施通常是得到保守派的支持或甚至由他們創議;這些保守派對於社會主義的措施並不很反對,如果這些措施有利於達到他們讚許的目標的話。第二點是,在那些農業人口只占總人口中較小比例,但由於具有特殊的政治地位獲得了類似群體從未獲得過的以及在任何制度下都不可能給予全部人口的特權的國家中,這種趨勢或許甚至更強烈些。一旦政府把原則拋之腦後並著手保證特定集團的地位,不會有任何發展比這更使人有這麼多的理由懷疑民主政府有無能力理性地採取行動或者能否執行明智的計劃。我們已經在農業方面到達了這樣的現狀,即幾乎在所有地方,更善於思考的專家不再問什麼是合理的政策,而只問哪種方針看起來在政治上可行而造成的損害最小。 但是,在我們這類書中可以不去注意政府的輿論狀況強加給目前決策的政治需要。我們必須只限於說明在大多數西方國家農業政策一直是被這樣一些概念統治著,這些概念不僅是自拆台腳的而且如果普遍應用會形成對所有經濟活動的極權控制。我們不能只為了一個集團的利益而應用社會主義原則;如果我們這樣做,我們便不能期望反對其他集團根據所謂的公平原則也要求使其收入同樣地由當局決定。 這種政策所造成的後果的最佳說明大概是在美國經過二十年努力應用「平等」概念所造成的狀況。[4]試圖向農業生產者保證其產品價格與工業生產者的價格保持固定關係,一定會使某些力量暫時不再發揮作用,否則這些力量會給最低成本的生產者以及那些仍可獲利的產品施加農業生產方面的必要限制。不容否認,如果這些力量要起作用,在過渡時期,農業收入的增長將滯後於其他人口。但是,除了停止技術和財富的發展以外,我們怎樣做都無法避免去採取適應措施。而試圖強迫性地把收入從城市轉移到農業人口來減輕其效果一定會因延續這一進程而使延期的適應行為有更多的積壓,從而增加問題的困難。 這一政策在美國的結果是:過剩的存貨堆積得越來越多,這對於美國以及世界農業的穩定構成新的威脅;另外,基本上是隨意而又無效和不合理地指派耕種面積種種。這種結果已廣為人知,不須贅述。不能否認,主要問題是政策如何從其造成的形勢中把自己解救出來,以及如果政府從不干預價格、數量和生產方法,美國的農業會處於更健康的狀態。 3.雖然現代農業政策的不合理性和荒謬性或許最容易在美國看到,但我們要充分了解這類政策在得到系統貫徹的條件下,會給農民(其「堅定的獨立性」與此同時常被當作用公眾開支來維持其生活的論據)強加多大的限制,並在多大程度上把農民變成所有生產者中最有組織的和最受監督的一部分,我們就必須轉向其他國家。 這一發展可能在英國走得最遠,在那裡已建立了對多數農業活動一定程度的監督和控制,這是在鐵幕這一邊難以比得上的。也許不可避免的是一旦在很大程度上用公共開支來經營耕作,也就應強制實施一定的標準,甚至對當局認為不好的耕作所給予的懲罰應是冒犯者被趕出他自己的地產。然而,一種奇怪的幻想是:如果耕作方法受到鄰里委員會的控制,如果多數人或某些高層權力機構認為屬於良好的耕作被當作普遍推行的標準的話,農業就能更有效地適應不斷改變的條件。這種限制也許是保留我們了解的而且很多人(人們猜想其中大多數住在城市)出於感情的原因希望保留的耕作方法的最好辦法;但其結果只能是農業人口越來越具有依附性。 事實上,英國公眾對農業的命運所表現出來的顯著的焦慮可能是由於美學的考慮而不是經濟方面的考慮。在奧地利或瑞士這樣的國家,公眾更加關心保留山區農民也是出於同樣原因。在所有這些例子中,人們心中都有一種沉重的負擔,原因是擔心由於眼下耕作技術的消失而使人們熟悉的鄉村面貌會發生改變以及農民如不特別加以保護會全都消失殆盡。正是這種擔心使人們對於農業人口的任何減少都大驚小怪,並在心中想像出一種完全荒蕪的鄉村的圖像,或一旦有些自耕農場被棄後的鄉村景象。 然而,正是這種「保留」才是具有生命力的農業的大敵。說所有農民同樣受到任何發展的威脅根本是錯誤的。在類似的條件下工作的農民中,貧富之間的差距同在其他職業中一樣大。[5]同在其他任何領域一樣,如果在農業中要不斷適應改變了的條件,必須讓那些由於找到了對變化應作出的適當反應方式而取得成功的人的實例得到其他人的仿效。這總是意味著有某些類型會消失。特別是在農業,這就意味如果農民要取得成功,他必須逐漸地變成商人才行——這一過程雖然必要但使很多人感到痛惜並希望避免。可是,對農業人口而言,另一種選擇就是越來越成為國家公園的附屬品,成為保留下來以點綴自然風景的特殊種族,並且這種選擇會有意地阻止他們進行能使他們自食其力的思想和技術上的調整。 這種把農業人口中的一些特定成員保護起來使之能抵禦那些強大的傳統和習慣發生必要變化的企圖,必定會使他們受到政府的永久性監護,成為生活在其他人口之外的撫恤金領取者,並永遠依賴政治決策生活。如果一些偏遠的宅基地消失了,如果在有些地方牧場或甚至森林取代了在不同條件下曾經是可耕的土地,那麼這種結果造成的害處可能更小。確實,如果我們允許某些生活方式完全消失而不是把它們當作過去時代的樣板而保留下去的話,我們對人的尊嚴會表現出更多的尊重。 4.有種論點說在農業根本無法控制價格或實行任何類型的全面計劃,而且多數此類措施既在經濟上很不明智,對個人自由也是一種威脅;這種論點並不意味著農業政策上不存在真正的和重要的問題,也不意味著政府在此領域不能發揮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這裡和其他地方一樣,這些任務一方面涉及逐步改進法律機構,這樣會使市場更有效地發揮作用以及使個人更重視他的行動的效果;另一方面則涉及那些真正的服務性活動,而這些活動中政府作為人民的代理人提供一定的方便,主要採取提供信息的形式,而這些信息至少在發展的一定階段不可能以其他任何方法提供,雖然在此處政府也還是不應冒稱擁有專有的權利,而應該促進志願性的努力,以在一定時候取代政府的那些功能。 屬於第一類的是那些既在城市事務也在農業中由於鄰里效應以及由於利用某塊土地而給該社團的其餘部分造成的更加深遠的後果而產生的那些問題。[6]有些這類問題我們將在後面談及自然資源的保護時加以考慮。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農業問題,與其有關的法律框架,特別是涉及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法律可以得到改善。在物價機制中很多更嚴重的缺點,只能通過處於單一控制下的企業的適當單位的進化而得到補救,有時候只能通過為某種目的而合作的適當集團加以補救。適當的組織形式發生進化的程度如何,將主要取決於土地法的性質,包括在必要的保障下它為強制性徵用所提供的可能性。毫無疑問,在歐洲合併從中世紀繼承下來的分散的財產或在英國圍圈公地都是一些必要的立法措施,使個別的努力取得改進成為可能。雖然在「土地改革」方面的實際經驗並不給人信心,但至少可以想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改變土地法可能有助於解散大莊園,這些大莊園已變得很不經濟,但由於現存法律的某些特徵而仍然存在。在法律框架內存在著這種逐步改進的餘地,而越是可以自由地對現行安排做出實驗,就越有可能朝正確方向作出變革。 具有服務性質的政府行為是大有可為的,特別是在傳播信息方面。在一個有生氣的社會中,農業的真正困難之一是,農業人口的性質恰恰很容易使它與知識的進步和變化脫節。這一點意味著多數個人甚至不知道有有用的知識可用並值得為之付出代價,就像那些固守傳統耕作方法的農民一樣,在這樣的地方,社會負擔一些傳播這類知識的費用常常是有利的投資。我們對於同胞被置於可以明智地進行選擇的地位都感興趣,並且如果有些人對於技術發展所提供的可能性尚未開竅的話,一點較小的花費常常就會足以誘使一些個人去利用新的機會,然後靠其自己的積極性進一步前進。政府還是不應該成為惟一的知識傳播者,用權力決定個人應該了解什麼,不應該了解什麼。政府的行動如果太多也可能會阻礙更有效的志願性努力和成長,從而造成危害。無論如何,對於由政府提供這類服務不能在原則上反對;這類服務中哪些是值得的以及應做到何種程度,是個權宜的問題,不涉及更多的問題。 5.雖然我們在這裡不能試圖認真地考慮「不發達」國家的特有的問題,[7]但我們不簡單地論述一下下述荒謬事實就不能離開農業這個話題,這個事實是:雖然老的國家為避免其農業人口減少都被許多荒謬透頂的複雜問題所纏身,而新的國家卻似乎更急於用人為的辦法加速其工業人口的增長。[8]就後者而言所作的很多努力都似乎基於「因一事隨另一事而發生,故後者為前者所造成」(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這類的相當幼稚的謬見:因為從歷史上看,財富的增長經常伴隨迅速的工業化而來,人們假定工業化會帶來更加迅速的財富增長。這明顯地混淆了中途結果和原因。的確,隨著人均生產率由於在工具上投入更多資金,更由於在知識和技能上投資而有所增長,將需要越來越多的工業產品形式的額外產出。而且確實,在那些國家要大量增加食物的生產就需要更多地供應工具。但這兩種考慮都不能改變這樣的事實:如果大規模工業化要成為提高平均收入的最迅速的方法,就必須有農業餘額,從而使工業人口有飯可吃。[9]如果無限的資本可以隨手得到,如果僅僅隨手得到足夠的資本就能迅速改變農業人口的知識和態度,那麼這類國家按照最先進的資本主義國家的榜樣有計劃地實行經濟重建就是明智的。然而,這顯然不處於實際可能的範圍之內。實際情況似乎是,如果諸如印度和中國之類的國家要迅速提高其生活水平的話,就應只將手中資本的一小部分投入到開發複雜的工業設備上去,也許對於那些勞動力價值很高的國家特有的高度自動化,資本密集型工廠根本不應投資;另外,這些國家應致力於把資本儘可能分散地投入到可以直接提高糧食生產的那些方面。 一些在資金方面極為貧窮的地區,如果它們的經濟採用先進的技術,那麼會產生怎麼樣的發展,這從根本上來說是無法預測的,但是,如果給它們自由發展的機會,那麼,所產生的發展就有可能得到加速,而反之,如果從另一些社會那裡,即從那些在可預見的將來其勞資比例完全不同於較新的經濟體系的社會借用一些模式,生搬硬套,那麼,所產生的發展,就不大可能這樣迅速。不管在這類國家有多麼強烈的理由要政府主動提供範例,自願在傳播知識和教育上投資,據我看來反對全面規劃和指導所有經濟活動的理由在那裡要比在較先進的國家更為強有力。我是從經濟和文化兩方面出發這樣說的。只有自由增長才可能使這類國家發展其自己的、可行的、能夠為人類的需要做出獨特的貢獻的文明。 6.西方的最聰明的人都知道,農業政策的問題是把政府從它們已難以自拔的一種控制體制中解救出來,並恢復市場運轉的問題。但在自然資源開發的相關領域,普遍的意見仍是,此處存在的特殊情況要求政府採取廣泛的控制。在美國這種觀點尤其強烈,在那裡「保護運動」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是鼓吹經濟規劃的根源,並且對激進的經濟改革者的固有思想也有所影響。[10]幾乎沒有哪個論點像所謂私人企業浪費自然資源的說法那樣被廣泛和有效地用來使公眾相信「競爭的浪費性」以及中央控制重要的經濟活動的合理性。 在一個移民迅速定居下來而且帶來先進技術的新國家中,為什麼保護資源的問題會比以前的歐洲更為嚴重,可能有幾種原因。在歐洲進化是漸進的,很早以前便已確立了某種平衡(毫無疑問,部分原因是在早期開發的後果最為嚴重,例如阿爾卑斯山的南坡有很多地方遭到毀林,從而造成土壤侵蝕),而在美洲迅速占據大片的處女地提出了重要性不同的問題。在一個世紀中第一次使一整個大陸被開墾所涉及的變化本應造成自然平衡的破壞,而今天看來雖然似乎很可惋惜,但不一定會使我們驚奇。[11]但是,對於所發生的事有所抱怨的人當中很多是事後聰明,沒有理由相信以當時的知識水平而言甚至最明智的政府政策能避免那些現在十分令人悔恨的結果。 不容否認,的確有浪費;但是必須強調的是,其最重要的實例——森林的耗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森林未成為私人財產,而繼續作為公有土地根據一些不足以刺激開發者採取保護措施的條件交付給私人開發。確實,對有些自然資源來說,一般條件下合適的財產安排將不能保證有效的利用,可能需要在這方面制訂一些特別的法律條款。在這方面不同的自然資源提出不同的問題,我們必須逐個加以考慮。 對某些自然資源如礦藏而言,其開發必然意味著它們逐漸被用光,而別的資源可以設法使之無限期地不斷還原。[12]環境保護主義者的通常抱怨是前者——「貯存的資源」——很快會用完,而後者——「流動的資源」——沒有被這樣加以利用,以提供它們能夠做到的高水平的永久性還原。這些論點部分地基於認為私人開發者沒有長遠的觀點或不像政府那樣對未來的發展有很多超前的知識,我們還將看到這還部分地由於一種簡單地謬見,它使通常的保護主義者的大部分論點變得軟弱無力。 在這方面還提出了鄰里效應的問題,它在某種情況下也導致浪費的開發方法,除非財產單位的大小使得至少任何一個所有者的行動的所有更重要的結果都反映在其本身財產的價值上。這一問題尤其產生於各種「易消失的資源」,如獵物、魚、水、油或天然氣(以及在不遠的將來或許還有雨水),這些資源都是我們只有用它們時才占有它們,另外這些也是沒有一個開發者有興趣保存的,因為他如不拿自然有人會拿走的。這樣會導致下面的情況:或者私人財產不能存在(例如在深海捕魚及大多數其他形式的野生資源),結果我們不得不尋找替代的辦法,或者私人財產將會帶來合理使用的結果,如果統一控制範圍與同一資源(例如,池油)可以開發的範圍一起擴大的話。不容否認,在由於這種技術原因我們不能讓個別所有者單獨控制某些特定資源的場合,我們必須求助於另外的管理形式。 當然,在某種意義上說,多數無法替代資源的消費基於某種有信心的行為。我們一般都很有信心,一旦一種資源枯竭了,就一定有新的東西被發現,它或者可以滿足同樣的需要,要不然就至少可以補償我們不再擁有的東西,因而在整體上說我們還是和以前一樣生活得很好。我們使用資源時常常基於一種可能性——即我們對於可利用資源的知識會無限增長——就不斷消耗資源,而這種知識的確在增長的部分原因是我們以那樣飛快的速度消耗著現有的資源。的確,如果我們要充分利用可以得到的資源,我們必須根據資源會繼續增加這一假設去行動,即使我們某些特定的期望註定會落空也必須如此。如果六十或八十年前環保主義者就已提出的關於煤的供應將要枯竭的警告得到重視的話,工業發展就會被大大地延遲。而內燃機將不會使運輸革命化,如果其使用只限於那時已知的油資源(在汽車和飛機的時代的頭幾十年當中,以當時的速度使用油的已知資源,油將會在十年內枯竭)的話。雖然在所有這些事情上,必須聽取專家們關於實在事實的意見,但如果他們有權力把他們的看法強加到政策上的話,在很多事例中結果都會是很有害的。 7.勸說人們相信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有必要實行中央指導的主要論點是,社會比個人對未來有更大的利益和更多的預見性,並且對特定資源的保護提出的問題是與將來一般性供應問題不大相同的。 說社會比個人更有興趣為將來做好準備的論點遠遠超出了自然資源保護的問題。這種論點不僅僅是說有些將來的需要,例如安全或國防,只能由社會作為一個整體為此做好準備。它還表示社會一般應將更多的資源用於為未來做準備,而個人的個別決定則不然。或者如人們常常指出的那樣,社會比個人更重視未來的需要(或較小打折扣)。如果這一論點正確它確實將證明大多數經濟活動由中央規劃是合理的。但是,尚無任何事實支持這一論點,而支持它的只有保有這一論點之人的專斷。 有一個自由的社會,解除個人對未來的責任並不比要求過去歷代人應為我們做出更多的準備理由更充分。這一論點不會由於下面這個被人們常常使用的錯誤論點而更有說服力。這種論點認為由於政府可以以更便宜的利率獲得貸款,它能更好地考慮未來的需要。這是錯誤的,因為政府在這方面具有的優勢完全在於這樣的事實,即在其投資中失敗的風險不是由他們承擔,而是由納稅人承擔;事實上,僅就判斷某個特定投資是否值得而言,風險性一點也不少。但是,如果投資沒有預期的利潤,政府可以用徵稅的辦法補償自己,由於政府通常只計算它實際上作為所用資金的花費支付的利息,因此該論點不利於而不是有利於政府投資。 說政府在知識方面具有優越條件,提出了一個更為複雜的問題。不容否認,對某些有關可能的未來發展的事實,政府可能要比多數自然資源的個人擁有者更了解。很多最近的科學成就說明了這一點。然而,總會存在大量關於某些特殊情況的知識,這些情況是對某些特殊資源作出決定時必須要加以考慮的,而這些特殊資源只為個人所有者所擁有,不可能集中於一個權威手中。因此,固然可能有些情況是政府了解而很少有其他人了解的,然而,必然有更多的情況,是某些別人所知而為政府所不知,這也同樣是真實的。惟有將政府所掌握的一般的知識分散下放,而不是將一個個人所掌握的特殊知識往上集中,我們才有可能將關係到各個特殊問題的知識收集到一起。很可能沒有哪一個例子能說明當局對某一具體決定必然有所影響的所有一切情況都可以擁有高超的知識;而對於特定資源所有者,卻可能將他們所必須顧及的更全面的考慮傳給他們,而反之,當局是不可能洞察所有個人所了解的各種不同的事實的。 在問題涉及貯存性資源,例如礦藏應以什麼速率被使用時,這看起來或許最為清楚。一個明智的決定必須預料到所涉及的材料的價格以後會如何升降發展,而這又取決於對未來技術和經濟發展的預測,個別的小擁有者通常不可能明智地做到這一點。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市場不會促使個別的擁有者好像他們早已把這些考慮仔細推敲那樣採取行動,或者這種決定不應留給那些只有他們知道決定著特定礦藏目前有用與否的很多情況的人去做。雖然他們可能對未來發展所知甚少,他們在做決定時將受到別人知識的影響,所謂別人包括那些把計算這類可能性當作自己關心的事情的人以及那些準備為這些資源提供由這些計算決定的價格的人。如果所有者可以通過出售資源給希望保存它們的人,獲得比自己開發特定資源得到更高的利潤的話,他就會這樣做。正常來說資源將有一個潛在的出售價格,它反映的是人們對於可能影響其未來價值的所有因素的看法,並且,根據比較作為一種可出售財產的價值與如果開採可能帶來的價值而作出的決定可能會比一個中央權力的任何決定都更多地考慮所有有關知識。事實常常證明,由一個壟斷集團開採稀有的自然資源可能會更長久地利用這些資源,而且或許可能這是這類壟斷集團形成並在自由經濟下存在下去的惟一事例。[13]我不能完全同意那些以此作為贊成這類壟斷的論點的人,因為我不同意說一個壟斷集團可能實行的更大程度的保護從社會觀點看是合乎需要的。但是,在這類事例中自發形成的壟斷集團為那些因相信市場習慣於低估未來需要而要求更多環保的人提供了答案。 8.然而,很多贊成資源保護的論點只是以毫無道理的偏見為基礎的。其支持者想當然地認為,在一種特定資源任何時候都可以提供的豐富的服務中有特別為人所需的東西,以及這種產出率應永遠得到保持。雖然他們承認對於貯存的資源來說這是不可能的,但他們認為那是一種災難,如果流動資源的回歸率減小到在物質上不能保持自身的水平的話。人們常在一般說來的土地肥沃程度和獵物、魚等存貨的問題上採取這一立場。 為了最有力地強調關鍵的一點,我們將在這裡考察這一偏見的最惹人注目的實例,那就是多數人都傾向於不加批判地接受自然資源保護主義論點的謬誤。這些論點相信土地的天然肥沃性應在任何情況下加以保護,凡以「土地開採」為招牌的事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加以避免。可以很輕易地說明,作為一般建議,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而且應保持的肥沃程度與某已知地塊的最初條件無關。事實上,「土地開採」在某種情況下可能和消費任何貯存資源一樣符合社會的長遠利益。 一塊土地常常是由有機物質的累積沉積物使其肥沃程度增加到一定水平的,一旦那塊土地被開墾種植,這種肥沃程度只能用超過利潤的費用來加以保持。在一定的情況下,最好人工使土地肥沃到每年的投入將由產品增加來補償的辦法來增加一塊土地肥沃程度,而在某些其他情況下則最好使肥沃程度下降到投資仍有收益的水平,在有些事例中,這甚至可能意味著,把目的定在永遠耕作上並不經濟合算,而在自然累積起來的土地肥沃性被消耗光之後,那塊土地就該放棄,因為在已知的地理或氣候條件下不可能永遠耕作它而獲得好處。 在這類事例中一次性地用光自然白白賜予的禮物並不比對貯存資源進行類似的開發更浪費或更應受到指責。當然,可能會有一些其他已知或可能的結果,那是持續改變一塊土地的性質所可能有的,並是人們應加以考慮的:例如由於臨時的耕種,一塊地可能喪失一些它以前擁有的和可以用於其他一些目的的特性或潛在可能性。但這是另一個問題,與我們的討論沒有關係。我們只想檢驗一下這樣的信念是否正確,即在可能的任何地方,從任何一種自然資源中獲得的服務量都應保持在可能達到的最高的水平上。在某一事例中,這可能偶然是正確的,但如果考慮到某塊已知土地或某些其他資源的特性,就絕不是正確的了。 這類資源與社會的大多數資本一樣並非是取之不竭的財富。如果我們想保持或增加我們的收入,我們必須能夠用一種對未來收入有同樣貢獻的新資源來取代正在被耗盡的資源。然而,這不意味著需要以實物的形式加以保持或用另一種同類的東西來代替,或者自然資源的總儲量應保持完整無缺。從社會以及個人的角度考慮,任何一種自然資源只不過是我們天賦的可枯竭的總資源中的一種,我們的問題不是以某種特定形式保護這種資源,而是永遠使之保持在一種可以對總收入做出人們最佳期望之貢獻的形式中。某種特定自然資源的存在只意味著,只要它還存在,它對於我們的收入的暫時貢獻將幫助我們創造在將來會同樣幫助我們的新資源。正常情況下,這不意味我們應該用同類的一種資源來取代另一種資源。我們必須記住的各種考慮中的一個就是:如果一類資源稀少了,依賴它的產品將在將來也會變得稀少。由於一種天然資源變得越來越少而造成的產品價格可預見的上升確實將是決定用於保持該資源的投資量的因素之一。[14] 也許簡明地說明這個主要之點的最佳方法是說明所有的資源保護都構成投資,應完全像其他所有投資一樣用相同的尺度來判斷資源保護。[15]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沒有什麼比人造設備或人的能力更能成為投資的理想目標;並且只要社會預見到某種資源會枯竭,並這樣來按排投資,以使社會總收入與以用於投資的資金可能帶來的收入一樣多,這在經濟上也就沒有保護任何一種資源的理由了。把用於保護某特定自然資源的投資擴大到其利潤低於該資本在別的地方所得利潤的程度,就會使將來的收入低於如不這樣做時的收入。有人說得好,「那些要求我們為將來做好更多的準備的自然資源保護主義者事實上是在呼籲人們為後代做更少的準備。」[16] 9.雖然贊成對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的私人活動進行政府控制的論點很不正確,雖然在這些論點中除了提供更多信息和知識這一點外沒有更多的內容,但當其目的為提供消遣機會,或保護天然美景、歷史古蹟或具有科學價值的場所時,情況就大不相同了。這些消遣機會所給予廣大公眾的服務常常使個別受益人得到好處,但人們卻不能向他收費,這種服務以及通常需要的土地的規模會使之成為採取集體性行動的合適園地。 天然公園、自然保護等等與市政當局小規模提供的消遣機會是同一種類的東西,要說明的是,它們應儘可能由自願組織(例如英國的國家信託基金會)提供,而不是通過政府的強制性力量。但是在政府恰好是該土地擁有者或在它必須用賦稅湊集的基金來購買,或甚至用強制購買的方法獲得這些土地的情況下,只要社會成員充分了解其花費情況而持贊同態度,並認識到這是一個與其他目標競爭的目標,而不是超越其他需要的獨一無二的目標,就不可能有人反對由政府來提供這些消遣的設施。如果納稅人了解必須支付的賬單的大小,並在決策中有決定權的話,那就無須要再一般性地談論這些問題。 * * * [1] 本章開頭的引文系埃德蒙·伯克的《關於糧食短缺的一些想法和詳情》(Edmund Burke,Thoughts and Details upon Scarcity[1795],in Works,Ⅶ,419)的結束語。 [2] 參看奧賈拉的《農業與經濟進步》(E.M.Ojala,Agriculture and Economic Progress[Oxford:Oxford leniversity Press,1959]);博爾丁的「經濟分析和農業政策」(K.E.Boulding,「Economic Analysis and Agricultural Policy」,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Vol.Ⅶ[1947],reprimted in Contemporary Readings in Agricultural Economics,ed.H.G.Halcrow[New York,1955]);舒爾茨的《不穩定經濟中的農業》(T.W.Schultz,Agriculture in an Unstable Economy[New York,1945]);弗拉斯蒂埃的《二十世紀的偉大希望》(J.Fourastié,Le grand espoir du XXesièle [Paris,1949]);尼豪斯的《經濟政策和農業政策的典範》(H.Niehaus,Leitbilder der Wirtschaftsund Agrarpolitik[Stuttgart,1957])、尼豪斯和普里博的《社會市場經濟中的農業政策》(H.Niehaus and H.Priebe,Agrarpolitik in der sozialen Marktwirtschaft[Ludwigsburg,1956])。 [3] 恩費爾德的「多少農業?」(Sir Ralph Enfield,「How Much Agriculture?」Lloyds B.R.,April,1954)第30頁。 [4] 由於人們很少了解大概值得提到的是在這一領域,鼓勵人們採取控制的辦法的動力也似乎是來自德國。參看小施萊辛格所著《羅斯福時代:舊秩序的危機,1919—1933》(A.M.Schlesinger,Jr.,The Age of Roosevelt:The Crisis of the Old Order 1919—1933[Boston,1957])第110頁:「勞拉·斯佩爾曼·洛克菲勒基金會(Laura Spelman Rocke—feller Foundation)的比爾茲利·拉姆爾(Beardsley Ruml)對他在德國看到的一個正在實施的農業控制計劃印象很深,就要求現在在哈佛的約翰·布萊克(John Black)研究一下是否適用於解決美國的農業問題。1929年,布萊克研究出他命名為志願者的國內分配計劃的細節……」 [5] 參見韋伯的「國民經濟發展中的農業」(Hilde Weber,Die Land wirtschaft in der Volkswirtschaftlichen Entwicklung,「Berichte Über Land Wirtschaft」,Sonderheft No,161[Hamburg,1955])。 [6] 關於在任何程度上「土壤保持」常常僅充當經濟控制的藉口,參看哈丁的《農業政治:美國農村的土壤保持和權力鬥爭》(C.M.Hardin,The Politics of Agricuture:Soil Conservation and the Struggle for Power in Rural America,[Glencoe,Ⅱ11.,1952])。 [7] 關於不發達國家的問題及對其經濟發展的援助,尤宜參看鮑爾的《不發達國家的經濟分析及政策》(P.T.Bauer,Economic Analysis and Policy in Underdeveloped Countri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8]);弗蘭克爾的《對不發達社會的經濟影響》(S.H.Frankel,The Economic Impact on Under-developed Societies[Oxford,1953]);貝納姆的「關於不發達國家的思考」(F.Benharm,「Keflexiones sobre los paises insufficientement desarrollados」,El Trimetre economirco,Vol.XIX[1952]);弗里德曼的「外國經濟援助」(M.Friedman,「Forecign Economic Aid」,Yale Review,Vol,XL VII[1958])。 [8] 我想佩什第一個指出,對這事實要有其補充:現在富有國家經常多付報酬給農民,而貧窮國家則一般少付報酬。 [9] 在迅速工業化可以帶來財富增長之前必須出現農業餘額的重要和確定的事實在注1所引的K.E.博爾丁撰寫的文章中得到了很好的論述,尤其是其再版的第197頁:「所謂的『工業革命,並非因紡織工業中幾個不很重要的技術變革而引起的;它是以在18世紀上半葉出現的蘿蔔、苜蓿、四道輪作及家畜改進為基礎的農業革命的直接產物。工業社會之父是蘿蔔,而不是珍妮紡紗機。」 [10] 很有意義的是斯科特在《自然資源:保護的經濟學》(Anthony Scott,Natural Resources:The Economics of Conservation[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55])第37頁所指出的那樣,「土地經濟學派(及其旁支的制度經濟學)」大體都可追溯到美國人關心的這種問題。 [11] 參見西爾斯的「科學和自然資源」(P.B.Sears,「Science and Natural Resources」,Amerian Scientist,Vol,XLIV[1956])和「人類改變環境的過程」(「The Processes of Environmental change by Man」,in Man's Role in Changing the Face of the Earth,ed,W.L.Thomas,Jr.[Chicago:University of Chuago Press,1956])。 [12] 主要參看前述的斯科特的文章;另見戈登的「經濟學及保護問題」(Scott Gordon,「Economics and Conservation Question」,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Vol.I[1958])和西里奧西-萬特魯普的《資源的保護:經濟與政策》(S.Von Ciriaoy—Wantrup,Resource Conservation:Economics and Policies[Berkeleg: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52])。 [13] 參看米瑟斯的《社會主義》第392頁,以及斯克特的前引書第82—85頁。 [14] 參看拙著《資本純理論》第7章,尤其是88頁的注。 [15] 參看斯科特前引書第8頁。 [16] 斯科特前引著作第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