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憲章 · 第二十章 稅收與再分配
開頭微不足道,但是,如果不小心在意,稅率就會很快翻倍,而且最終會到達沒有人可以預見的地步,這合乎事物的本性。[1]
——F·吉西亞蒂尼(約1538年)
1.從好多方面來看,我希望能夠刪除本章內容。本章的論點是反對那些人們如此廣泛持有的信念的,以至於它必然傷害許多人的感情。連許多到此為止同意我的思路,並認為我的立場從總體上是合理的讀者,也會認為我有關徵稅的觀點是教條的,極端的,不切實際的。許多人也許會願意重建我所捍衛的自由,只要適當的稅收措施可以糾正他們認為會從中產生的不公正。在今天,人們幾乎已經普遍承認通過累進稅實行再分配是公正的。但是,如果避而不談這一問題,我就不是一個真誠的人。此外,這樣做等同於不顧及某些東西,對於我,這些東西似乎不僅是民主行動不負責任的主要根源,而且是事關未來社會的整體性質的決定性問題。從已經在這一事務中變為教條信仰的觀念中解放自己,這可能要求我們付出很大的努力,但是,一旦闡明這一問題,我們就會清楚地看到,正是在這裡,而不是其他地方,政策走向專斷任意。
在經歷了一個很長的、實際上對累進稅原則不加懷疑並很少對之進行新的討論的時期之後,人們最近對這一問題表現出一種更具批評性的立場。[2]然而,對於這一問題,我們大有必要作更深入的研究。遺憾的是,我們在本章中只能簡短地綜述我們的反對意見。
應當馬上指出,我們將要研究的、相信在長期與自由的制度安排不可調和的累進,是指作為整體的稅收累進,也就是指在籠統地考慮所有稅收的情況下,比對較高收入計征很高比例稅更甚的累進。個別種類的稅收,尤其是所得稅,可以分級計征,對此我們有充足的理由,即:這樣做是為了平衡許多間接稅對較低收入加以比例較大的稅負的傾向。這是贊成累進的惟一有效的理由。但是,它只適用於作為給定稅制結構組成部分的某些稅種,不適用於作為一個整體的稅制。在這裡,我們將主要討論累進所得稅的影響,因為它最近已經被用作為把稅收制度變成一種整體累進程度很大的稅制的主要工具。我們在此將不研究在給定製度里如何適當地相互調整各稅種的問題。
我們也不另行考慮由於以下事實引出的一些問題:儘管計征累進稅在今天是主要的收入再分配工具,但它不是藉以達到這一目的的惟一方法。一種比例稅制顯然也可能實現程度很大的再分配。要緊的只不過是要把足夠大的一部分稅收用來提供服務,這些服務主要是有利於某一特定群體,或者是直接補貼這一群體。不過,人們會問,屬於較低收入等級的人在何等程度上願意任由稅收減少可供自己自由支配的收入,以換取那些免費的服務。我們也很難搞清,這一方法如何能夠實質性地改變較高收入群體的收入級差。它很可能實現從富人階層流向窮人階層的可觀的收入轉移支付,但它應當不會導致削平收入金字塔尖頂的結果,而那是徵收累進稅的主要效應。對於相對富裕的人,這可能意味著,雖然他們所有人的全部收入被按相應的比例徵稅,他們所得到的服務與繳納的稅額相差微不足道。但是,恰恰是在這一階層中,累進稅造成的相對收入變化最為顯著。技術進步,資源的配置,激勵,社會流動性,競爭和投資——累進稅主要通過它對這一階層的影響才對所有這些因素髮生影響。無論將來會發生什麼,至少在當前,累時稅無論如何都是主要的收入再分配手段,而且如果沒有它,這樣一項政策的影響範圍就會十分有限。
2.正像許多類似措施一樣,累進稅由於曾被喬裝打扮而獲得了它當前的重要地位。在法國大革命時期,包括在1848年革命前的社會主義者的煽動中,有人公開主張把累進稅作為收入再分配手段,但遭到明確拒絕。「應當槍斃作者,而不是槍斃項目」,這是自由主義杜爾哥對這類早期建議的憤怒反應。[3]在19世紀30年代更多的人主張這類建議,這時,J.R.麥克洛克提出了主要的異議,人們經常引用他那段話語:「在您放棄向所有個人抽走同樣比例的收入或財產的基本原則的時刻,您是身處一片汪洋之中,沒有舵或指南針,這樣一來,您就可能會做出任何不公正和愚蠢的事情。」[4]1848年,卡爾·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公開建議推行「一種有分量的累進或分級所得稅制」,作為在第一階段的革命之後「無產階級將把他們的政治支配權用於從資產階級中逐步奪取所有資本,把所有生產工具集中到國家手裡」的措施之一。而且他們把這些措施描繪成「對財產所有權和資產階級生產關係的專制進攻的手段……措施……它們似乎在經濟上力量不足,站不住腳跟,但它們在運動過程中會超越自己,使得對舊社會秩序的進一步進攻成為必要,並且必然成為完全革新生產方式的手段。」[5]但是,仍然是A.梯也爾的話很貼切地總括了一般性的看法:「有比例性是一項原則,但累進簡直是可惡的專斷任意行為」,[6]此外,約翰·斯圖亞特·穆把累進稱為「一種輕度的盜掠形式」。[7]
但是,這一首次攻擊被擊退之後,對累進稅的煽動又表現為新的形式。社會改良主義者一方面從總體上抵賴自己有著任何改變收入分配的欲望,另一方面卻開始聲稱,如果整個稅負取決於其他考慮,它就應當根據「支付能力」來分攤,以保障「同等的犧牲」,而且以累進稅率計征所得稅應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最好辦法。在為數眾多的、支持這一主張並在財政學教科書里仍一直有其一席之地的論點中,[8]有一個論點看上去最為科學,並最終占了上風。應該簡短地注意它一下,因為有些人仍然相信它為累進稅提供了某種科學論證。它的基本觀念是連續消費行為的邊際效用遞減。儘管、或者也許由於它的抽象特徵,它有著很大的影響:[9]它使得一種原來不可否認地建立於任意假設基礎上的東西在科學上受到了尊重。[10]
但是,當前在效用分析領域裡的發展本身已經完全破壞了這一論點的基礎。它已經失去效力,這部分是因為人們普遍放棄了有關不同人的效用可以比較的信條,[11]部分是因為,邊際效用遞減這一設想是否確實能夠合理應用到作為一個整體的收入,也就是說,我們把一個人從使用其資源上得到的所有好處算作為收入是否有意義,這更值得懷疑。今天普遍持有的立場是,效用是一個純粹相對的概念(也就是說,我們只能說,某件東西比另一件東西有著更大的、相同的或者更小的效用,而且道明這類東西的效用程度本身是沒有意義的),由此得出,說到收入效用(或遞減的收入效用),我們必須借用某些其他想得到的物品來表達它,比如借用閒暇(或避免付出一種努力)。但是,如果我們繼續追根究底以所付出的努力來衡量的收入效用遞減這一說法的內在含義,我們便得出了耐人尋味的推論。事實上,這也許會意味著,隨著某人的收入在增長,若要誘使他付出同樣的邊際努力,以附加收入衡量的激勵必須增加。這也許會把我們推至擁護累退稅的立場,但肯定不會是擁護累進稅的立場。不過,我們幾乎不值得付出努力來繼續循著這一思路走下去。今天,很少會有人疑問,在稅收理論里採用效用分析完全是令人遺憾的錯誤(就連當代某些最重要的經濟學家也一起犯錯)。我們應把自己從這一錯誤所造成的迷惘中解脫出來,而且越早越好。
3.19世紀後葉,那些累進稅的擁護者一般強調,他們的目標只是要實現同等的犧牲,而不是要實現收入再分配;他們還一般堅持認為,這一目標只能給予人們實行一種「適度」累進的正當理由,而且「過度」利用累進的行為(如在15世紀的佛羅倫薩,稅率被抬高到50%)當然應當受到譴責。儘管尋找用來衡量適宜的累進稅率的客觀標準的所有嘗試都告失敗,,而且當有關人員一旦接受了這一原則就無法確定一個一經超越就不能以同樣理由推行累進稅的界限的看法遭到反駁時,沒有人作出回應,但討論的話題完全在可能的、對收入分配的任何作用顯得微不足道的稅率的範圍內進行的。認為稅率不會停留在這些限度內的任何提法,都被看作是對這一論點的惡意歪曲,是暴露了主張者對民主政府的智慧缺乏信心,從而應受譴責。
正是在德國,即當時「社會改革」的先行者,累進稅的擁護者們首先克服了人們對累進稅的抵制,由此開始了現代累進稅的演進。1891年,普魯士引入了累進所得稅,累進稅率在0.67%和4%之間。魯道夫·馮·蓋斯特是當時剛好圓滿結束的法治國家運動的德高望重的領袖,他徒勞地在普魯士議會前抗議道,這意味著背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則,背棄「那最為神聖的平等原則」,該原則為侵犯財產設置了惟一的一道屏障。[12]恰恰是涉及新方案的稅負的微小性使得任何把它作為原則問題而予以反對的嘗試失效。
其他大陸國家不久也紛紛仿效普魯士,但是,幾乎費了20年的時間,這一運動才波及到強大的盎格魯-撒克遜勢力圈。正是在1910年和1913年,英國和美國才分別引入了分級所得稅,最高稅率分別達到8.25%和7%,這在當時是實屬驚人的數字。但在30年後,這一數字分別升至97.5%和91%。
這樣,在僅僅一代人的時間裡,幾乎所有累進稅支持者花了半個世紀之久宣稱不會發生的事情便已開始出現。這一絕對稅率變化當然完全改變了問題的性質,它不僅改變了問題的程度,而且改變了問題的類型。根據支付能力為這些稅率辯護的所有嘗試不久都被放棄了,而且它的支持者返回到原來的、但已長期棄而不用的論點,把累進稅作為一種帶來更公平的收入分配的手段來辯護。[13]可以為整個稅收的累進規模辯解的惟一基礎是改變收入分配的可取性,這一點現在又重新受到普遍接受,而且這一辯解不能立足於科學論證,必須坦率地承認它是一種政治要求,也就是說它是一種向社會強加一個由多數表決通過的分配模式的嘗試。
4.通常,對於這一發展的一種解釋是:過去40年里,如果不求助於坡度很大的累進,政府就不能大幅度地增加公共開支;或者如果沒有它,政府至少不得不對窮人強加一項不可忍耐的負擔,而且一旦承認有必要濟貧,推行某種程度的累進就不可避免。然而,只要我們細分析一下,這一不切實際的解釋就露出了馬腳:首先,對高收入、尤其是對最高收入級別加征高稅率的稅收,與總稅收相比很小,以至於它們與其他收入級別的稅負相比幾乎無甚差異;其次,在引入累進稅後很長時間以來,受益者並不是最貧困階層,而完全是那些處境較好的工人階級以及下層中產階級,他們是選民中人數最多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人們幻想通過累進稅把負擔充分轉嫁給富人的頭上是稅收上升如此迅速的主要原因,而且在這一幻想的影響下,民眾已經開始接受比平時重得多的負擔,這樣說也許有道理。這一政策的惟一的主要後果是嚴厲地限制了最有成就者本能賺取的收入,由此滿足了境況較差者的嫉妒心。
至於累進稅率(尤其是對最高收入級別加征的懲罰性高累進稅率)對總稅入的貢獻到底少到什麼程度,我們可以用一些有關美國和英國的數字來加以說明。據稱(1956年)美國「整個累進稅結構的稅收只占個人所得稅總額的17%」,或占聯邦稅收總額的大約8.5%,而且其中「有一半來自對16000—18000美元應稅收入級別的徵稅,加徵稅率達50%,而另外一半來自更高的收入級別和稅率」。[14]在英國,累進坡度還要來得大,比例稅負也更大,有人指出,英國的「所有附加稅(無論是對勞動所得還是非勞動所得)的收入僅約為所有公共收入的2.5%,如果我們對每筆高於2000英鎊的年收入(合5600美元)一律加征1英鎊的稅收,我們也只能淨得額外1.5%的收入……事實上,對所得稅和收入附加稅的主要貢獻來自對介於750英鎊和3000英鎊(即2100—8400美元)之間的年收入的徵稅,也就是說來自於對那些從工頭干到經理級別的人員、或從剛剛進入負責崗位的公務員干到就任公務或者其他服務領域的領導崗位的人員的徵稅」。[15]
一般說來,而且鑒於這兩種稅制在整體上的累進特徵,這兩個國家由於累進所帶來的貢獻似乎介於總稅入的2.5%和8.5%之間,或者介於國民總收入的0.5%和2%之間。從這些數字,我們顯然不能推斷累進是惟一藉以獲得所需收入的辦法。似乎至少可能的是(儘管誰都不能聲稱有完全把握),在累進稅制下,累進稅的收益低於它所造成的實際收入的減少額。
如果對富人計征高稅率會對整個稅入作出絕對必要的貢獻這一信念因此是錯覺,那麼有關累進主要有助於減輕最貧困階層的負擔的說法,由於在民主政體引入累進稅後的大部分時間裡所發生的事件而被證明是一派謊言。人們從有關美國、英國、法國和普魯士的相互獨立的研究中得出一致的結論:一般說來,正是那些選民人數最多的、收入普通的群體最為輕鬆地躲過這一關,而不僅是那些擁有更多收入的群體,還是那些擁有更少收入的群體,其稅負占總稅收的比例要更為大得多。一項對英國國情的詳盡研究的結果最能說明這一直至上次世界大戰還相當普遍的情況:在1936年和1937年,帶有一對孩子的英國家庭的全部勞動所得的總稅負比例,對於年收入為100英鎊的家庭為18%,隨著年收入逐漸增至350英鎊,該稅負比例逐漸下降,對於年收入為350英鎊的家庭,稅負比例為11%,這一比例繼而又回升,對於年收入達1000英鎊的家庭,它才又達到19%的水平。[16]這些數字(以及其他國家的類似數字)明顯表明,一旦放棄比例稅原則,不一定是最貧困的人,而且更可能是選舉力量最強的階層受益最多,而且,通過累進所獲得的一切,無疑也可以通過對普通收入群體徵以與適用於最貧困群體的同樣高的稅率而得到。
從上次大戰以來,在英國,或許還包括其他地方,其發展已經如此強化了所得稅的累進特徵,以至於稅負到處變為累進性的,而且通過對補貼和服務的再分配性支出,恰恰是最低階層的收入提高了22%(在能夠有意義地衡量這些補貼和服務的程度內:所能衡量的總是只有所提供服務的成本而非價值),這當然是正確的。[17]但是,這一新近的發展較少取決於當前的高累進稅率,它主要得益於中層和上層中產階級的各種繳款。
5.為什麼各種有關累進會保持在適度範圍內的斷言會被證明是錯誤的呢?為什麼它的發展遠遠超過了它的反對者的最悲觀的預計?[18]真實的原因在於支持累進的所有理由均可用來為任何程度的累進辯護。累進的擁護者也許認識到,在超過某一程度之後,對經濟制度的效率的不利影響會變得如此嚴重,以至於再把它推前一步就會變為失策之舉。但是,這一論點基於累進是公正這一想像之上,正如它的支持者往往承認的那樣,而在超過某一金額以上的所有收入被充公,在該金額以下的收入則被免稅之前,累進是沒有限度的。與有比例性不同,在各種人員的相對稅負應當如何這一問題上,累進不告訴我們任何原則。它無異於否認有比例性,贊成歧視富人,而卻沒有任何用以限定這一歧視程度的尺度。由於「不存在可以由公式來表達的理想的累進稅率」,[19]所以,僅僅是這一原則的新生性才妨礙了馬上實行懲罰性稅率。但是,不存在理由說明為什麼「比以前多一丁點兒」不會永遠公正和合理。
堅持一旦民主政體開始這類政策就必然要比原來的打算走得更遠這一觀點,這並不是詆毀民主政體,也不是不體面地懷疑民主政體的智慧。這不是說「自由和代議制是一種失敗」,[20]「也不是說它必然導致對民主政府的完全不信任」,[21]它只是說,民主政體必須開始理會,為了變得公正,必須由一些普遍原則來引導它的行動。適用於個人行動的道理,也同樣適用於集體行動,所不同的只是多數群體也許甚至更難明確權衡其決定的長期意義,從而更需要有原則對之引導。正如累進的情況,所採用的所謂原則無非是公開要求歧視,而且更糟糕的是,這是要求多數歧視少數,這樣,這一自稱的公正原則必然成為純粹專斷任意行為的託辭。
這裡所需的是一條規則,它一方面仍然允許多數為扶持少數而對自己徵稅,但不鼓勵多數對少數施加它認為正確的任何負擔的行為。一個多數,僅僅因為自己是多數的緣故,就應當有資格只對少數、而不對自己應用一條規則,這是違背一項比民主本身更為根本得多的原則,也就是一種民主的正當性賴以建立的原則。我們在前文(在第10章和14章)已經看到,如果要讓法律必須利用的人員分類,既不導致特權也不導致歧視,那麼這些分類必須依據一些區分標準,而且無論是屬於那些符合這些區分標準的群體的人,還是不屬於這一群體的人,都應當承認這些區分標準是中肯的。
徵收比例稅的一大優點是,它提供了一條規則,無論是那些將絕對支付得多的人還是那些將絕對支付得少的人,很可能都會同意這條規則,而且一旦接受了它,它不會帶來一條只適用於少數群體的特殊規則所可能造成的問題。即使累進稅不對那些被計以較高稅率的個人指名道姓,它也歧視他們,因為它引入了一項區分標準,目的在於把那些確定稅率的人的負擔轉嫁到他人的頭上。無論如何,累進稅率制不能被看作為一條對所有人同等適用的一般規則——我們無論如何不能說,對一個人的收入計征20%的稅收是與對另一個人的更高收入計征75%的稅收是同等的。對於應當把什麼東西看作為公正或把什麼東西看作為不公正,累進不包含任何衡量尺度。它也拿不出運用此類尺度的立足點,而且通常驅使累計的擁護者作為惟一保險所依賴的人們的「良好的判斷」,[22]無非是基於過去政策而定型的現行看法。
但是,事實上累進稅上升得這麼快,有其一直存在於過去40年里的特殊原因,亦即通貨膨脹的原因。今天,很容易理解,貨幣收入的總體上升趨向於把所有人抬高到更高的應稅收入級別,儘管實際收入保持不變。作為其結果,多數群體的成員發現自己一再出乎意料之外地成為歧視性稅率的犧牲品,而且他們曾經因為相信不會連累自己而對這些稅率投過贊成票。
累進稅的這一作用經常被說成是一種優點,因為它在某種程度上趨於自動修正通貨膨脹(通貨緊縮)的影響。如果預算赤字是造成通貨膨脹的根源,稅收收入的增長比例將比收入的增長比例要大,從而由此彌合通脹缺口;如果預算結餘造成一場通貨緊縮,隨之而來的收入下降不久會造成稅收收入發生更大程度的下降,從而由此消滅結餘。但是,這一作用主要偏重對通貨膨脹的考慮,它是否真的是一個優勢,這非常值得懷疑。即使沒有這一作用,預算需要過去是一再出現通貨膨脹的主要根源;而且正是了解通貨膨脹一旦抬頭就難以遏制這一事實,才在某種程度上起到一種威懾作用。如果在一種稅制下,通過無須立法機關批准的隱蔽性增稅,一場通貨膨脹能帶來比例更大的稅入增加,那麼這一稅制安排就會變成一種幾乎無法低御的誘惑。
6.有時有人聲稱,比例稅是一種與累進稅一樣任意的原則,而且除了它的數學簡易性明顯更大之外,就沒有什麼可以值得推薦的。但是,我們已經述及過一個理由,也就是:它提供了一種原則,而且那些支付不同金額的人們很可能都會同意遵從這一原則。除此之外,還有一些贊成比例稅的有力理由。對於剛才那條舊理由,我們仍然有許多東西要說,即,既然幾乎所有的經濟活動都受益於國家的基本服務,這些服務就構成我們所消費和享受的一切東西的一個或多或少固定的組成部分,因此,如果一個人支配了更多的社會資源,他也將從政府成比例地獲得更多的服務。
更重要的是,比例稅可使得對各種工作的淨報酬所得之間的關係保持不變。這與以下舊格言相當不同:「沒有一種稅是好稅,除非它把個人維持在與稅前相同的相對位置上」,[23]因為我們在這裡不是事關對個人收入之間關係的效應,而是事關對所提供的某些特定勞務淨報酬所得之間的相對關係的效應,正是後者才是經濟學上的重要因素。它也不像我們針對那箇舊格言所指出的那樣通過簡單地假設各種所得的比例大小應當保持不變而迴避這一問題。
如果從兩筆收入中減除相同的金額或相同比例的金額,那麼兩筆收入之間的關係是否能夠保持相同?對於這一問題可能會有意見分歧。但是,對於稅前相同的兩項勞務的淨報酬是否在稅後繼續保持相同的關係這一問題,可能不存在疑問。而且這裡就是累進稅的作用明顯區別於比例稅的作用的地方。某些特定資源的使用取決於勞務的淨報酬,而且如果要有效利用這些資源,那麼稅收應維持因提供特定勞務而得到的、由市場規定的相對報酬,這是很重要的。累進稅大大改變了這一關係,因為它把個人的某種特定勞務的淨報酬與某一階段(通常為一年)里該個人的其他所得掛鉤。如果一位外科醫生為一次手術和一名建築師為一項住房設計所獲得的稅前報酬一樣多,或者一名售貨員為出售十輛汽車和一名攝影師為四十次人像攝影所得到的稅前報酬一樣多,那麼在從他們的所得中扣除了比例稅之後,同樣的關係仍將存在。但是,在累進所得稅制下,這一關係可能變動很大。不僅稅前報酬相同的勞務可能帶來不同的稅後收入,而且即使一人為一項勞務得到了一筆相當高的支付,但其最終報酬也有可能比不上另一位得到一筆更小的稅前支付的人。
這意味著,累進稅必然違背可能惟一得到公認的經濟公正原則,即「同工同酬」原則。如果兩名律師接受了兩件完全相同的案子,而允許他們從其酬金中保留的東西取決於每名律師在本年度掙得多少其他收入,那麼他們事實上往往會為類似的努力得到非常不同的收入。如果一個人工作得非常努力,或者出於某種原因活兒非常多,那麼對應於他的進一步努力,他可能比一名空閒的人或者運氣差一些的人得到一筆金額更少的報酬。事實上,消費者對一個人的勞務估價越高,那麼對於此人來說付出進一步的努力就越不值得。
雖然這一通常意義上的對激勵的效應是重要的,而且屢屢受到強調,但它絕不是累進稅的為害最大的效應。即使是在這裡反對意見也不很多:作為其結果,人們不以在其他場合下應有的程度勤奮地工作,而是各種活動的淨報酬的改變往往會把他們的精力轉移到不能充分發揮他們的特長的活動上。在累進稅制下,來自一項勞務的淨報酬額會隨著支付的時間間隔長短的變化而發生變化,這一事實不僅是不公正的根源,而且也是錯誤配置資源的根源。
在這裡,對於在那些努力(或者花費)和報酬未大致同時發生的所有情況下,即在人們由於期望得到一種遙遠或無把握的結果而付出努力的所有情況下——簡而言之,在人們以一種有風險的長期投資形式付出努力的所有情況下,累進稅所造成的人們所熟悉的、不可解決的困難,我們沒有必要予以詳盡討論。不存在一個對於作家、發明家、藝術家或劇作家的平均收入也同等公正的可行的收入平均化方案,這些人員也許要付出長達幾十年的努力,而只在幾年時間內獲得了回報。[24]我們也沒有必要進一步闡述坡度很大的累進稅對從事風險資本投資的意願的效應。很明顯,這種徵稅方式歧視那些冒險行為,它們之所以值得,就是因為萬一成功,它們能帶來高額回報,足以補償巨大的全部損失風險。所謂的「投資機會枯竭」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政府推行一種有效地排除了私人資本也許可以獲利的廣大的冒險領域的財政政策,[25]這很可能是這一說法的真正癥結所在。
我們必須從速結束對累進稅對工作激勵和投資意願的有害影響的分析,這並不是因為它們不重要,而是因為它們在總體上已經足夠為人所知。它們應將有限的篇幅留待分析較少被人理解的,但至少同樣重要的其他影響。其中有一個影響仍然值得強調,那就是累進稅時常限制或減少勞動分工。當職業工作不是按商業規範組織的而且傾向於提高某人的生產率方面的許多花費實際上未計入成本時,這一影響尤其引人注目。「自我負擔」的趨勢開始產生最荒唐的結果,比如,一個人希望投身於更為生產性的活動,他必須在一小時內掙得20倍甚或40倍的東西,以便能夠向另一個時間價值較少的人支付一個小時的勞務報酬。[26]
我們也只能略微提及一下累進稅對儲蓄供應的非常嚴重的影響。25年前,有關儲蓄過高和應當降低儲蓄的論調有過某種可信度,但在今天,有責任感的人很少會懷疑:哪怕為了能夠完成僅僅一部分我們自己定下的任務,無論人們願意提供多高的儲蓄率,我們都需要。社會主義者對那些關注這一對儲蓄的影響的人的回答事實上不再是他們不需要這些儲蓄,而是應該由集體來提供儲蓄,也就是說從稅金中籌集。但是,只有當其長期目標是舊式社會主義,即生產資料的政府所有制時,這一論點才能成立。
7.累進稅得到如此廣泛接受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大多數人認為一個適宜的收入是惟一合理的和符合社會願望的計酬形式。他們所認為的收入與所提供勞務的價值無關,而且是賦予人們一種被視作為適當的社會地位的東西。有一個論點時常被用來支持累進稅,它特別清楚地表明了上述看法,即:「沒有人能夠一年值10000英鎊,而且在我們目前的貧困狀態下,大多數人的每周收入低於6英鎊,只有少數特例人物每年應當得到超過2000英鎊的報酬。」[27]這一說法缺乏任何依據,只能喚起感情衝動和偏見,這一點會馬上見分曉,只要我們細想一下,這一說法意味著對於社會,一個人在一年裡——或就此而論在一個小時裡——所能完成的任何行為,不可能值10000英鎊(28000美元)以上。它當然可以值這麼多,有時還會值許多倍。在一個活動所占的時間和社會從中的受益程度之間不存在著必然的聯繫。
把高額報酬看作為不必要的和不符合社會願望的東西的整個看法源自那些習慣於出賣自己的時間以換取一筆固定薪水或工資,從而把每單位時間掙得這麼多報酬看作為常事的人的思維方式。[28]但是,儘管這類計酬方法在越來越多的領域內占據了統治地位,但是,只有當人們出賣時間、按他人的指示或至少代表和服從他人的意旨而行事,它才是適宜的。對於下面那些人,它卻是沒有意義的:他們的任務是以自我承擔風險和責任的方式來管理資源,他們的主要目標是通過自己賺取收入來增加自己手頭掌握的資源。對於他們,生產資料的支配權是從業的先決條件之一,正如掌握某些技能或者特定的知識是從事各行各業的先決條件之一。盈虧主要是一種在他們之間進行資本再分配的機制,而不是一種餬口手段。對於工薪人員,認為經常淨收入一般是為經常消費而準備的看法是自然的,但是,它對於那些目標在於建立一家企業的人來說,它卻是格格不入的。對於他們,甚至收入概念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所得稅強加給他們的抽象概念。這無異於他們根據其預期和計劃而估計自己可以花費多少而不把他們的預期支出能力降低至當前水準以下。我懷疑,如果一個社會完全是由「自由職業者」組成,是否會像我們這樣理所當然地使用收入這一概念,是否會想到對來自某項勞務的個人所得的徵稅必須視一定時間內的個人所得積累程度而定。
如果一個社會不承認被其多數成員看作不是適當收入的任何其他報酬,並且它不把在相當短的時間內獲取一大筆財富視作對某些活動的合法報酬形式,那麼這個社會能否長期維持私人企業制度,這是值得疑問的。雖然把一個組織良好的企業的財產權廣泛分配給大量小所有者並由地位介於企業主和支薪雇員之間的經理們來經營也許並無什麼困難,但是建立新企業的任務仍然是、可能總是落在支配著可觀資源的個人的頭上。新的發展一般也仍然需要由一些熟知特定計劃的少數人來推進;而且當然更令人不快的是,一切未來發展都應有賴於業已建立的金融公司的工業公司。
與這一問題密切相關的是累進稅對資本形成問題的一個方面的影響,這一方面不同於業已討論過的方面,它就是資本形成的地點。一個競爭制度的優勢之一是,成功的新設企業可在短期內獲得巨額利潤,從而為發展所需的資本可由那些掌握最好的資本利用機會的人來形成。成功的創新者的巨額回報在過去意味著,在他證明了可以把資本有效地投入新的經營活動的能力之後,他不久有能力擁有更多的資金來為自己的判斷撐腰。由於許多新的私人資本形成被他人的資本損失所抵消,我們可以完全現實地把它看作為一種在企業家之間持續進行的資本再分配過程的組成部分。以或多或少帶有充公性質的稅率對這類利潤實行徵稅,等同於對那作為社會進步的推動力之一的資本周轉額計征重稅。
但是,在存在短暫的巨額盈利機會的地方打擊私人資本形成的信心,其最嚴重的後果是限制競爭。這種制度一般偏重社團的儲蓄行為,而不是個人儲蓄局面的出現。由於稅收在今天汲取了新進入企業的大部分「超額」利潤,正如有人正確指出的那樣,新進入企業不能「積累資本」,它不能擴大經營;它將永遠成不了大企業,永遠敵不過既得利益者。而舊公司不需要擔憂來自它的競爭:它們受到稅吏的保護。它們可以墨守陳規而不受懲罰,它們可以藐視公眾的願望,變得保守。雖然所得稅也妨礙了它們積累新的資本,這是事實,但它也妨礙了危險的新進入企業積累資本,這對它們更為要緊。它們實際上享受著稅制所賦予的特權。在這一意義上,累進稅阻擋了經濟進步,導致了僵化。」[29]
累進稅還有一個影響,它更為自相矛盾,有著嚴重的社會後果,這就是:「它雖然試圖減少不平等,實際上助長了現有不平等的永久化,而且排除了最重要的、在自由企業制度社會裡必然存在的對不平等的補償。富人不是一個封閉的群體,成功者可以在相當短暫的時間內獲取大量資源,這曾經是這種制度的調和特徵。[30]但在今天,在一些國家裡,升入這一階層的機會可能已經變少,比如在英國,這種機會比從現代紀元開始以來的任何時候都要來得少。它的一個突出影響是,越來越大的一部分世界資本的管理權被掌握在這樣一些人的手中:他們雖然擁有很高的收入,享受由此得以保障的舒適生活,但是從來不以自掏腰包和自負風險的形式支配巨額財產價值。至於這是否構成一種收益,尚待我們仔細研究。
如果一個人獲取新的財富的可能性越來越少,現有的財富就必定越來越多地表現為一種特權,而且不存在任何理由可以用來為這種特權辯護,這確實如此。這樣一來,政府的政策就肯定圖謀從私人手裡剝奪這些財富,要麼通過徵收高額遺產稅的緩慢途徑,要麼通過直接充公的較快捷途徑。一個建立在私有制和生產資料的個人支配基礎上的制度,其先決條件是任何成功者都可以獲得這類所有權和支配權。如果已經把這一可能性搞得不復存在,那麼甚至那些本會變為新一代最顯要的資本家的人也必定成為地位業已穩固的富人的敵人。
8.在所得稅率非常高的國家,事實上較大的平等是通過確定每個人都可以掙得的淨收入上限來實現的(在上次大戰期間,英國的稅後最高淨收入約為5000英鎊或14000美元——雖然這一金額由於未把資本利得算作為收入而有所調和)。我們已經看到,如果考慮到對較高收入級別所徵收的累進稅對國家稅入的貢獻並不顯著,那麼我們只能用誰都不應支配一大筆收入的觀點來為累進稅辯護。但是,怎樣才叫一大筆收入?這取決於特定社會的看法,並最終取決於它的平均富裕水平。因此,一個國家越窮,它所允許的最高收入就會越低,而且就其居民而言,他們就越難達到較富裕國家認為只是很平常的收入水平。至於這會導致怎樣的發展結果,可以從印度國家計劃委員會不久前勉強未獲通過的一項建議中看清,根據該項建議,政府應該針對所有人的年收入確定金額為6300美元的年收入上限(對於所有人的工資,則確定金額為4300美元的工資收入上限)。[31]我們只需想像一下,如果把同一原則應用於任何國家的不同地區或用於國際場合,這會意味著什麼。這些後果當然是對特定群體中的多數有資格決定適宜的收入上限的道德信仰基礎以及對那些相信這一方式將有助於大眾幸福的人的智力水平的最好說明。貧困國家阻止個人發家致富,這也會放緩財富的普遍增長,難道這還值得懷疑嗎?而且,對於貧困國家如此,難道富裕國家就不至於如此?
當然,累進稅問題最終是一個道德倫理問題,而且在一個民主政體中,如果人們完全理解這一原則是怎樣運作的,它是否還會繼續得到支持,這是真正的問題所在。累進稅的實際操作可能是依據那些如果得到抽象闡述就會招致大多數人反對的想法。多數應當有權對少數強加一份歧視性的稅收負擔,應對同種勞務計以不同的報酬,而且對於整個階層,僅僅因為它的收入與其他階層的收入不合拍,就應該使得一般的激勵機制實際失效——所有這一切都是一些不成其為公正的原則。此外,如果我們還考慮到累進稅以如此多種多樣的方式導致我們浪費精力和努力,[32]我們就並非不可能說服有理性的人相信它是不可取的。但是,在這一領域內的經驗表明人們的習慣很快會壓倒公正意識,乃至上升到一種原則的高度,而該原則的最紮實的基礎實際上不過是妒嫉。
若要實現一個合理的稅制,人們就必須把決定徵稅總額應當多高的多數也應該最大程度地承受這一負擔作為一種原則來接受。對於同一多數,如果它給予經濟地位弱小的少數一些救濟,其形式是一種比例較低的徵稅,那就可能不存在理由充足的反對意見。防止濫用累進稅的任務由於以下事實而複雜化:正如我們所目睹的那樣,作為平衡間接稅影響的途徑,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實行某種累進可能是合理的。是否存在一條可望被人們接受的、能有效地防止人們對累進稅的那些內在誘惑著迷的原則?我個人不相信設置累進稅率上限能實現這一目的。這種百分數字與累進原則同樣任意,當政府需要附加收入,從而似乎需要變更它的時候,政府就同樣很容易改變它。
我們所需的是一種根據直接稅與總稅負的某種比例關係而限定最高直接稅稅率的原則。一種最為合理的規則似乎是,把直接稅的最高許可(邊際)稅率固定在國家稅入占國民總收入的百分比率上。這就是說,如果政府拿走25%的國民收入,那麼25%也就是對任何部分的個人收入計征的最高直接稅稅率。如果某件全國緊急事件要求政府提高這一比例,那麼最高許可稅率也可相應提高到同一數字;而且如果總稅負降低,它就將相應地降低。這樣,稅收總還有些累進性,因為那些為其收入支付最高稅率的人還會支付某些間接稅,這會把他們的總的稅負比例抬高到全國平均水平以上。奉行這一原則會帶來值得歡迎的後果,即若要通過任何預算,就首先必須估算政府有意征取的稅收收入占國民收入的份額有多大。這一百分比會提供標準的直接所得稅稅率,對於較低的收入,可以根據這些收入被計征間接稅的比例來降低稅率的百分比。其淨結果會是一種輕度的總體累進,不過,在這一累進里,適用於最高收入的邊際稅率超出平均所得稅率的程度,從其稅額來看不會超過間接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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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自F.吉西亞蒂尼的「第十次攀登」載,P.吉西尼亞蒂尼和F.吉西亞蒂尼編《未曾發表的書稿》(F.Guicciardini,「La decima scalata」,Opere inedite,ed.P.and L.Guicciardini[Florence,1867])第10章第377頁。這一觀察的動因以及這一值得注意的、發生在16世紀的累進稅討論的動因值得一提。吉西亞蒂尼的這段文字即來自那時候的討論。
在15世紀,佛羅倫薩共和國已經享受了200年之久的法治和個人自由,這是從古希臘和古羅馬時代以來聞所未聞的。到那時候,梅迪奇家族開始統治佛羅倫薩,該家族藉助對民眾的感召力,日益攫取了專制權力。為了達到他們的目的,他們所採用的手段之一是累進稅,正如吉西亞蒂尼在另一場合中所描述過的那樣:「眾所周知,貴族和富人在何等程度上受到了科西摩的壓迫,在後來又受到苛捐雜稅的重壓。其原因是,累進稅是一種貌似合法的破壞手段,因為他們總是為自己保留了權力,以便隨心所欲地打倒其他任何人。對於這一點,梅迪奇從未承認過。」見《論佛羅倫薩的政權》,載《第十次攀登》(「Del reggimento di Firenze」,Opere indeite)卷2,第40頁。在16世紀的某個時候,人們又開始主張累進稅,吉西亞蒂尼撰寫了兩篇精彩的累進稅論文(艾亨貝格:「國家學手冊」卷4《財政學》(K.T.von Ehenberg,「finanzwissenschaft」,Handwörterbuch der Staatswissenschaften[3d ed.,Jena,1909])里所指的寫作日期1583年,不過是一個推測),一篇是支持累進稅的,另一篇則是反對累進稅的,後者明顯代表了他的觀點。手稿一直保留到19世紀才被出版。他的基本反對意見是(第10章第368頁):「我們必須追求的平等在於:沒有一個公民能夠壓迫另一個公民,而且所有公民都必須遵守法律,服從當局的領導,而且要把每一位能夠進入議會的人的聲音與其他人的聲音一樣算數。這就是自由平等的含義,而不是說不論是在哪一方面,人人都是平等的。」他進一步論證道(第372頁):「社會中的一部分人被另一部分人壓迫和虐待,這不是自由,也不是我們尋覓自由的目的,我們的目的是應當保障每一個人能夠維持體面的處境。」對於他,主張累進稅(前引書)是「人民的煽動者,是自由與美的共和國的敗家子」。本章開頭所摘引的一段話指出了累進稅的主要危險,也許可以把義大利語原文再次摘錄於此:「但是,事情的性質是,最初數量不大,但如果人們沒有意識到,很快就會成倍地增加,而且會擴展到後來沒有人能及時為你們採取措施的地步。」比較里卡-薩萊諾的《義大利財政學歷史》(G.Ricca—Salerno,Storia delle dottrine finanziarie in Italia[Palermo,1896])第73—76頁,以及格拉拜恩的「累進稅學史論文集」,選自財政檔案(M.grabein,「Beiträge zur Geschichte der Lehre von der Steuerprogression」,Finanz—archiv[1895])卷12,第481—496頁。
[2] 十年前,只剩下非常少的國民經濟學家在原則上還反對累進稅,其中值得一提的有米瑟斯,如見他的《人類行為》第803頁及其後,盧茨的《自由經濟的指導原則》(L.Lutz,Guideposts to a Free Economy[New York,1948])第11章。較年輕一代中第一位指出累進稅的危險的學者似乎是賴特的《民主和進步》(D.M.Wright,Democracy and Progress[New York,1948])第94—103頁。至於重新廣泛開展這一討論,這主要歸功於布盧姆和卡爾文的細緻研究《並不輕鬆的累進稅案例》,最初發表在《芝加哥大學法律學刊》(W.J.Blum and Harry Kalven,Jr.,The Uneasy Case for Progressive Taxation,in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1952])卷19,而且於1952年由芝加哥大學出版社特輯出版。我個人已經在以前討論過這一問題,在「累進稅的不公正之處」,載《瑞士月刊》(「Die Ungerechtigkeit der Steuerprogression」,Schweizer Monatshefte[1952])卷32,以及在「對累進稅的再思考」,收錄於森霍爾茨編《關於自由與自由企業:路德維希·馮·米瑟斯紀念論文集》(「Progressive Taxation Reconsiderde」,in On Freedom and Free Enterprise:Essays in Honor of Ludwig von Mises,ed.M.Sennholz[Princeton,1956])。後者的一個較大部分被編入本章。最近出版的、非批評性的、但富有高度教益的英國累進稅史論文是謝哈伯的《累進稅》(F.Shehab,Progressive Taxation[Oxford,1953])。
[3] 根茨在下面的論文裡收入了杜爾哥的邊注「應當懲罰的是發起人,而不是項目」。參見「關於法國政府的支持來源」,載《歷史學刊》第3期(F.Gentz,「Ueber die Hülfsquellen der französischen Regierung」,Historisches Journal[1799])第138頁。根茨自己在那裡評述了累進稅:「現在的任何一種稅收,如果它以一種不同於收入或者財產的純粹(對比)累進的累進作為其基礎,如果它基於一個程度遞增的累進的原則,都已經不比街頭盜匪來得好。」(當然,根茨在這裡所使用的「累進」一詞是針對絕對稅額,而不是比例稅額。)
[4] 麥卡洛克:「關於稅收的意見和建議」,載《愛丁堡評論》(J.R.Mc Culloch,「On the Complaints and Proposals Regarding Taxation」,Edinburgh Review[1833]),卷57,第164頁。他把這一早期文章的大部分作了改編加工,並收入更為著名的擴大版,即《關於稅收和基金制度的原則和實際影響的論文》(Treatise on the Principles and Practical influence of Taxation and the Funding System[London,1845]),見第142頁。
[5] 見馬克思的《選集》,阿多拉茨基編(K.Marx,Selected Works,ed.V.Adoratsky[London,n.d.])卷1,第227頁。正如米瑟斯在《為自由而計劃》(Planning for Freedom[South Holland,1952])第3章第96頁里所指出的那樣,「使得對舊社會秩序的進一步進攻成為必要」這些字眼沒有出現在共產黨宣言的原版中,但是被恩格斯插入英譯文中。
[6] 見梯也爾的《論財產》(M.A.Thiers,De la propriété[Paris,1848])第319頁:「有比例性是一項原則,但累進是可惡的、專斷的。」
[7] 見穆勒的《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卷,第353頁。
[8] 對這些擁護累進稅的論點的較新評述可參閱費根著「近代和當代累進稅理論」,載《政治經濟學雜誌》(E.D.Fagan,「Recent and Contemporary Theories of Progressive Taxation」,J.P.E.[1838])卷46和阿列克斯著「累進稅理論」,收錄於《當代經濟理論》(E.Allix,「Die Theorie der Progressiv Steuer」,Die Wirtschaftstheorie der Gegenwart[Vienna,1928])卷48。
[9] 我記得我的老師馮·維澤爾,現代效用理論的創立者之一,而且是「邊際效用」概念的創始人,把他為公平徵稅奠定了科學基礎看作為他的主要成就之一。在英語國家,埃奇沃斯在這一方面是最有影響的作者,參見他的《政治經濟學文集》(F.Y.Edgeworth,Papers Relating to Political Economy[London,1925])卷2,尤其是第234—270頁。
[10] 直到1921年,喬賽亞·斯坦普爵士(後來成為勳爵)才在《稅收的基本原則》(Sir Josiah Stamp,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axation[London,1921])第40頁中寫道:「並不是直到在心理學方面也徹底地發展了邊際理論之後,累進稅才原則上真正站穩腳跟。」甚至在後來,巴納仍然可以在他的《通過公共財政的收入再分配》(T.Brna,Redistribution of Incomes through Public Finan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5])第5頁中寫道:「給定全部國民收入,隨著一個公平的收入分配,滿足達到了最大化。這一論點一方面基於收入的邊際效用遞減規律,另一方面基於有關相同收入的人擁有同等的享受能力的假設(這一假設與其說基於經濟學,毋寧說基於政治民主)。此外,只要存在失業,目前所公認的經濟原理就否定節儉是美德(高收入的存在使得這樣做更為容易得多),而且那傳統上為不平等辯護的主要理由也由此消失。」
[11] 儘管反覆出現異議,因為我們中的大多數人都對一個人的給定需要與另一個人的相比是大是小有著明確的看法,但是也許可以認為這一推斷是有充足理由的。我們對此有看法,這一事實無論如何不能說明,如果人們關於不同人的需要的相對重要性的觀點相左,必定存在某一可用以決定誰是誰非的客觀基礎;也絕無跡象表明人們會容易就此達成一致意見。
[12] 《普魯士議會……談判速記報告(1898—1899)》(Stenographische Berichte der Verhandlungen……des preussischen Abgeordnetenhauses[1898—9])卷2,第907頁:「但是,如果我們談到累進稅問題,平等這一最神聖的政治原則就會變得虛偽。在那裡,甚至絕對民主自身也以千萬個聲音否定它的原則,如果事關更為尖銳地對付富人。」
[13] 尤其是參閱西蒙斯的《個人所得稅》(H.C.Simons,Personal Income Taxation[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38])第17頁及其後。也比較皮科克的「在一個自由國家中的福利」,收錄於沃森編《非奴性的國家》(A.T.Peacock,「Welfare in the Liberal State」,in The Unservile State,ed.G.Watson[London,1957])第117頁:「自由主義對累進稅之類的支持並非出於效用學派的信念,即與一位富人相比,一個附加的英鎊對於一位窮人更『有價值』或會對這位窮人『提供更大的效用』這一信念。它基於一個對較大不平等的、積極意義上的反感。」
[14] 見國家製造商協會稅收委員會編《面對所得稅歧視問題》,擴大修訂版(Taxation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nufacturers,Facing the Issue of Income Tax Discrimination[rev.and enlarged ed.;New York,1956])第14頁。
[15] 見赫頓著「累進的力度」,收錄於《非奴性的國家》(D.G.Hutton,「The Dynamics of Progress」,in The Unservile State)第184—185頁。現在在工黨圈子裡,這甚至似乎已得到承認,如參見克羅斯蘭的《社會主義的未來》第190頁。在這方面,也可參閱弗里德曼,前引書。
[16] 比較希拉斯和羅斯塔斯的《英國的稅負》(G.Findlay Shirras and L.Rostas,The Burden of British Taxa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43])第56頁。這一研究的主要成果見下表:
也參見較早時候的一些討論,參見《國家債務與稅收委員會報告》(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National Debt and Taxation[London:H.M.Stationery Office,1927;Cmd.2800]),有關美國的情況,可參見科爾姆和塔拉索夫的《誰在納稅?》,收錄於《臨時國家經濟委員會專題文選》第3號(G.Colm and H.Tarasov,Who Pays the Taxes?「Temporary National Economic Committee Monographs」,No.3[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40]),以及阿德勒的「財政制度:收入的分配和公共福利」,收錄於普爾編《財政政策和美國經濟》(J.H.Adler,「The Fiscal System: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 and Public Welfare」,in Fiscal Policies and the American Economy,ed.K.E.Poole[New York,1951]);有關法國的情況,可參見布羅歇爾的《公共財政和收入再分配》(H.Brochier,Finances publiques et redistribution des revenus[Paris,1950]);有關在普魯士的一個類似結果,可參見諾曼的《個人所得稅》(F.J.Neumann,Die Persönlichen Steuern vom Einkommen[Tübingen,1896])。
[17] 見卡特的《戰後英國的收入再分配》(A.M.Cartter,The Redistribution of Income in Postwar Britai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55);也參見皮科克編《收入再分配和社會政策》(Income Redistribution and Social Policy,ed.A.T.Peacock[London,1954]);另參見馬斯格雷夫、卡羅爾、庫克和弗雷恩著「在各收入組別之間的稅金分攤:對1948年的案例分析」,載《國家稅收雜誌》第4期(R.A.Musgrave,J.J.Carroll,L.D.Cooke and L.Frane,「Distribution of Tax Payments by Income Groups:A Case Study for 1948」,National Tax Journal,Vol.IV[1951])。
[18] 在這些悲觀預測當中,最有名的是萊基的《民主與自由》(W.E.H.Lecky,Democracy and Liberty[new ed.,New York,1899])第1部分,第347頁:「累進程度過高的累進稅最完全地構成了對民主的最大威脅,創造了一種狀態,在該狀態中,一個階層向另外一個階層強加負擔,而後者並沒有請求分擔這些負擔,而且前者把國家推進鋪張過度的巨型計劃,堅信整個開支會落到他人的頭上。」
[19] 見皇家利潤及所得徵稅委員會編《第二份報告》(Royal Commission on Taxation of Profits and Income,Second Report[London:H.M.Stationery Office,1954,cmd.9105])第142段。
[20] 懷特法官,收錄於《諾爾頓訴摩爾案》(Justice White in Knowlton v.Moore,178 U.S.41[1900]。
[21] 見塞利格曼的《累進稅理論與實踐》(E.R.A.Seligman,Progressive Taxation in Theory and Practice[2d ed.,Baltimore: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1908])第298頁。
[22] 見《第二份報告》第150段。
[23] 麥卡洛克的《稅收論》(J.R.McCulloch,Treatise on Taxation)第141頁。這一段話在後來經常被人使用,比如出現在沃克的《政治經濟學》第491頁。
[24] 見《皇家利潤及收入徵稅委員會的最終報告》(Final Report of the Royal Commission on the Taxation of Profits and Income[London:H.M.Stationery Office,1958;Cmd.9474])第186—207頁中的詳盡討論,尤其是見第186頁:「累進稅所固有的是,它對不公平和公平收入的影響是不同的。」
[25] 值得注意的是,同樣是那些以最高的嗓門強調所謂的「耗竭投資可能性」的作者,現在要求「必須加強所得稅的有效累進度」,而且強調,「當今美國政治所面對的惟一最重要的其他問題是我們的所得稅的累進性問題」,並且嚴肅地主張,「我們處在這樣一個形勢下:比起工資袋裡的1美元邊際工資收入,1美元的邊際稅額明顯有著高得多的社會效用」。見漢森的「促進經濟增長和穩定的任務」,在國際計劃學會前的報告油印件(A.H.Hansen,「The Task of Promoting Economic Growth and Stability」,address to the National Planning Association,February20,1956;mimeographed)。
[26] 這似乎甚至震動了一個作者,他曾如此堅信累進稅的公正,以至於他希望在國際範圍內運用它。見米德的《計劃和價格機制》(J.E.Meade,Planning and the Price Mechanism[London,1948])第40頁:「這樣,一個豐產作家每掙得一個英鎊,就要繳納19先令6便士的稅收(也就是97.5%),他必須掙得200英鎊稿酬,如果他想留下足夠的稅後收入,以便負擔得起雇用一位女用的5英鎊工資。也許他會決定不去搞寫作,而是由自己幹家務活。只有當他的寫作生產率比家務勞動率高出40倍時,他才值得推行勞動分工,用寫作勞動來換取家務勞動。」
[27] 見劉易斯的《經濟計劃的原則》第30頁;似乎首先是霍布豪斯起用了這一觀點,參見他的《自由主義》(L.T.Hobhouse,Liberalism[London,1911])第199—201頁,他認為,徵收額外稅的理由是「一個值得尊重的懷疑:對於社會,是否任何單個人絕對有這樣的價值,以擁有某些人所能一併得到的同樣多的東西」,而且「如果我們的年收入達到5000英鎊左右,我們就接近了個人的產業價值的極限」。
[28] 比較賴特,前引書,第96頁:「必須記住,我們的所得稅法的大部分內容是由那些領取穩定工資收入的人為了那些領取穩定工資收入的人的利益制訂和通過的。」
[29] 見米瑟斯的《人類行為》第804—805頁。也比較克拉克的《福利和稅收》第51頁:「許多重稅的支持者是對壟斷的真誠反對者;但是,如果稅收變低,或者如果對未分配利潤免予徵稅,許多企業會異軍突起,會與舊的壟斷組織展開積極的競爭。事實上,當前過高的稅率是壟斷目前如此強大的主要原因。」類似的闡述見羅賓斯的「公共財政短評」,載《勞埃德不列顛評論》(Lionel Robbins,「Notes on Public Finance」,Lloyds B.R.[October,1955])第10頁:「積累哪怕相當少的一筆財富也變得如此困難,這一事實必定對經營組織產生非常深刻的影響;而且我絕對不能理解這些結果竟然是出於社會的利益。難道這一切的必然後果不是法人企業發展積蓄變得越來越困難、從而越來越影響創新?難道不是越來越多的積累發生在大型康采恩內部?這些康采恩大多是過去個別企業的結果,而且在冰川紀消失之前成功地起步。」
[30] 見賴特,前引書,第96—103頁;也比較巴特斯和林特納著《聯邦稅對成長型企業的影響》(J.K.Butters and J.Lintner,Effects of Federal Taxes on Growing Enterprises[Boston:Harvard Graduate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1945])。
[31] 見《紐約時報》,1956年1月6日,第24頁的報道。
[32] 許多這些管理費所引起的浪費是累進稅的一個間接後果,因為如果沒有它,公司對高級經理人員支付更多的薪水,引導他們從自己的口袋裡掏錢負擔他們的代理費用,這往往更符合公司的利益。由累進稅引起的律師費用,還比人們通常以為的要更為大得多;比較布盧姆和卡爾文,前引書,第431頁:「值得注意的是,從稅是累進的這一簡單事實出發,派生出多少日復一日的、在所得稅領域的律師工作。可能他的多數問題就是由這一事實引起或加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