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憲章 · 第十八章 工會和就業

哈耶克 《自由憲章》
在長期反對其他的壟斷之後,政府突然支持和促進廣泛存在的勞動力壟斷,民主政體不能容忍它,不能既控制它同時又不摧毀它,而且也許不能既摧毀它同時又不摧毀民主政體本身。[1] ——亨利·C·西蒙斯 1.在略多於一個世紀的時間裡,有關工會的公共政策從一個極端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從幾乎沒有工會可以做的合法事情——如果還說得上尚未完全禁絕的話——這樣一個狀態,我們現在到達了一個工會成為獨一無二的、不再適用一般法律規則的特權機構的狀態。它們成為政府在履行其基本職能方面——即在防範強制和暴力方面——明顯失靈的惟一重要的事例。 最初工會能夠呼籲訴諸一般的自由原則,[2]後來,在停止對它們的一切歧視和它們得到了豁免特權很久之後,它們得到了自由主義者的支持。這一事實大大推動了上述的發展。在其他極少數地區,進步者是如此不情願考慮某一措施的合理性,他們一般只是提問這一措施是否「擁護還是反對工會」,或者以通常的問法提問它是否「擁護或反對勞工」。[3]但是,只要稍加回顧工會歷史,我們便易於理解,合理的立場必定介乎標誌著工會演進過程的兩大極端之間。 儘管如此,大多數人對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知之甚少,以至於他們仍然支持工會的熱望,相信他們是在為「結社自由」而鬥爭,而這一術語事實上已經失去了意義,真正的問題已經變為個人加入或不加入工會的自由問題。當前的困惑一部分是因為問題的性質變化迅速;在許多國家裡,自願的工人社團恰恰是在它們開始實施強制手段、脅迫不情願的工人入會並把非會員排除在就業崗位之外後,才變為合法。大多數人大概仍然相信,一場「勞工糾紛」一般是指有關報酬和僱傭條件的意見分歧問題,但在多數情況下,惟一的原因是工會企圖脅迫不願入會的工人入會。 英國工會謀取特權的行動最為引人矚目。在英國,1906年的《勞資糾紛法》賦予了「工會享有民法責任豁免權,即使工會或其職員犯下了最為令人髮指的過失,簡而言之,它給予每一個工會以沒有任何其他人、其他協會及組織(無論是法人還是非法人)所享有的特權和保護」。[4]類似有利的立法也幫了美國的工會的忙。在美國,最初是1914年的《克萊頓法案》豁免了《謝爾曼法案》中的反壟斷規定對工會的約束;1932年的《諾里斯—拉瓜迪亞法案》「走得如此遠,以至於實際上確立了對勞工組織侵權行為的完全豁免權」;[5]而且高等法院最後在一個關鍵性的裁決中維持了「工會在僱主前拒絕參與經濟活動的權力要求」。[6]到了本世紀20年代,大多數歐洲國家逐漸出現了或多或少同樣的情況,其原因「很少在於法律的明文許可,更多的是當局和法院的默許」。[7]到處都把工會的合法化解釋為其主要目標的合法化,從而又承認了工會有權做對實現這一目標似乎必不可少的一切事情,亦即承認了工會有權壟斷。人們越來越不把工會看作為一個追求合法和自私目標的、因而需要跟其他任何利益團體一樣通過享有同等權利的競爭性利益團體來制衡的團體,而是被看作為一種其目標——即把所有勞工完全徹底地組織在一起——必須出於公眾的利益而得到支持的團體。[8] 儘管在過去一段時間裡,工會公然濫用自己的權力之類的事例常常觸怒公眾輿論,而且對工會贊同和不加批評的情感日漸消失,但公眾肯定尚未意識到當前的法律狀況是根本錯誤的,而且我們這個自由社會的全部基礎受到了工會所僭取的權力的嚴重威脅。我們在這裡不分析不久前在美國引起了很大關注的工會濫用權力的違法事例,儘管它們並非與工會依法享受的特權風馬牛不相及。我們只分析那些工會在今天普遍擁有的權力,它們要麼得到法律的明文許可,要麼至少得到了執法者的默許。我們的論述將不針對工會本身,也不局限於針對目前被普遍承認為濫用權力的做法。但是,我們應當把注意力放到一些現在被廣泛承認為合法權力的工會權力,即使它們還未成為「神聖的權利」。工會在行使這些權力時所表現的較大節制這一事實,與其說弱化了毋寧說強化了人們反對它們的理由。在現有的法律狀態下,工會可以造成比現在絕對多得多的損害。也恰恰是因為我們必須把情況沒有更加惡化得多這一事實歸功於許多工會領袖的節制和善意,所以我們才絕不能讓現在這種狀況繼續下去。[9] 2.允許工會所行使的、與一切在法治下的自由原則背道而馳的強制在根本上是對工人會員的強制,我們對此怎麼強調也不為過。工會能夠對僱主行使的任何真正的強制權力是它對其他工人擁有基本強制權力的結果;如果剝奪了工會脅迫其他工人非自願地提供支持的權力,對僱主的強制就會失去大部分令人不快的特徵。在此,成問題的既不是工人之間的自願締約權,也不是他們一致終止提供勞務的權利。但是,必須說明,雖然後一權利,即罷工權,是一個普通的權利,但幾乎不能被視作為一種不可剝奪的權利。我們有很好的理由可以說明,在某些僱傭案例中應當把雇員放棄這一權利作為僱傭條件之一;也就是說,這類僱傭應當包含工人的長期義務,並且任何一致違背這類合約的企圖應當是違法的。 任何掌握一個廠家或行業的所有潛在的工人的工會可以對僱主施加近乎無限的壓力,尤其是在僱主已經把大量資本投資到專門設備的場合,這樣一個工會實際上可以剝奪廠商的所有權,而且幾乎可以支配他的企業的全部收益——事情的確如此。[10]然而,關鍵問題是,這絕不可能是出於所有工人的利益,除非出現了一個不大可能的情形:來自這種行動的全部收益被均等分配到他們的手中,不論他們是否被雇用。因此,工會若要做到這一步,它勢必需要通過強迫一些工人違背自己的利益支持這種共同行動。 這裡的原因在於,工人只有通過限制勞動力的供給,即通過保留一部分勞動力,才能把實際工資提高到一個高於本來會在自由市場形成的工資水平的水平。因此,那些會在較高的工資水平上受僱的工人,總是與那些只能相應地找到報酬較低的工作或根本找不到工作的工人的利益相互對立。 工會通常首先促使僱主同意某一工資,然後注意使沒有人會以低於它的工資被雇用,這一事實說明不了多少問題。規定最低工資和其他旨在把那些只有接受較低的工資才能受僱的工人排除在外的手段是同樣相當有效的。問題的本質在於,只有當僱主知道工會有把他人排除在就業市場之外的權力的時候,才會同意支付這一工資。[11]在一般情況下,只有當所規定的最低工資(無論是由工會還是當局限定的)也高於所有願意工作者能就業時的工資水平時,規定最低工資的行為才會使得工資水平高於其他情況下的工資水平。 雖然工會可能仍然以相反的信念行事,但它們在長期所能提高的所有願意工作者的實際工資不能高於本應在自由市場裡形成的工資水平,這在目前可謂毫無疑問——當然它們可以抬高貨幣工資水平,但這樣會帶來一些我們在後文中將要分析的後果。如果把實際工資提高到自由市場工資水平之上,而且不僅僅暫時如此,那麼只有某一群體可以從中受益,並且它必須以犧牲其他群體的利益為代價。因此,即使這一做法得到了所有人的支持,它也只是有利於局部利益。這意味著,那些吸收在嚴格意義上的自願會員的工會,不能長期得到所有工人的支持,因為他們的工資政策不會符合所有工人的利益。因此,無權脅迫非會員的工會,不會強大到足以把工資強行抬高到所有尋找工作者都能就業時的工資水平之上,也就是抬高到在一個真正自由的勞動力市場上一般本應形成的工資水平之上。 但是,如果工會只能以失業為代價提高所有就業者的實際工資,那麼在某些產業或者行業里,工會大概可以通過強制其他非成員就業者停留在報酬較低的就業崗位上而提高工會成員的工資。至於由此引起的工資結構扭曲程度到底有多大,我們很難道明。但是,如果不忘記某些工會認為以動用暴力的方式來避免非工會會員湧入它們的行業是適宜的,而其他工會能夠收取高額入會費(甚或在行業中為目前在職會員的孩子保留工作崗位),那麼我們大可不必懷疑這一扭曲會是非常可觀的。重要的是,我們應該注意到,這類政策只是在相對興盛和報酬豐厚的行業中才有成效,而且它們會因此導致富裕者對相對貧困者的剝削。儘管在任何單個工會的活動範圍內,工會的活動也許趨向於拉平報酬差別,但是只要我們觀察在主要工商業部門之間的相對工資關係,那麼幾乎不容置疑的是,當今的工會應在很大程度上對不平等的工資待遇負責,這一不平等是無謂的,完全是由工會特權造成的。[12]這意味著它們的活動必然降低整體的勞動生產率,並由此降低一般的實際工資水平,因為如果工會成功地把從事報酬較高工作的工人數目維持在一個低水平之上,從而增加那些必須停留在報酬較低工作崗位上的工人數目,那麼其必然結果是,總體上的平均工資水平變得更低。事實上,可以有把握地說,在那些工會很強大的國家,一般的實際工資水平就會低於在不存在強大工會情況下的水平。[13]大多數歐洲國家的情況確實如此,那些國家由於普遍推行帶有「就業創造」特徵的限制性做法,還強化了工會政策。 許多人仍然認為把一般工資水平提高得如此迅速是工會努力的結果,並把這一點看作為顯而易見和不容否認的事實。儘管存在著這些理論分析的明白無誤的推斷以及經驗性的反面例證,他們仍然依然故我。比起工會勢力強大時的情況,在工會勢力較弱情況下的實際工資往往要上升得快得多;此外,在一些未把工人組織起來的個別工商行業里,工人的工資往往比在把工人高度組織起來的、同樣興旺的行業上升得快得多。[14]與實際情況相左的普遍現象部分歸因於,在今天,工人多數通過工會談判才實現了工資的提高,正是出於這一原因,人們以為只有通過工會談判才能提高工資,[15]導致這一現象的更大部分原因是,正如我們馬上要看到的那樣,工會活動確實造成了超過實際工資升幅的貨幣工資的持續上升。在不造成普遍失業情況下實現這種貨幣工資的上升是可能的,這只是因為通常可以藉助通貨膨脹來消除普遍失業的——確實,若要維持充分就業,必然會有通貨膨脹。 3.事實上,工會藉助工資政策所達到的要比人們一般信以為真的要少得多,然而他們在這一領域裡的活動在經濟上非常有害,在政治上也極其危險。他們行使自身權力的手法易於使得市場制度失效,並賦予自己對經濟活動方向的控制權,這一控制權如若落在政府的掌心便很危險,但是,若由一個特定的團體來行使,那是不可容忍的。他們是通過影響不同工人團體的相對工資和不斷保持上抬貨幣工資水平的壓力才做到這一步的,這必然帶來通貨膨脹的後果。 對相對工資的效應通常是,每一個由工會控制的團體內部都產生較大的工資一致性和剛性,而在不同團體之間則出現較大的、非功能性的工資差別,這一過程伴隨有對勞動力流動的限制,要麼是其結果,要麼是其原因。至於這也許會給特定團體帶來好處,我們毋庸贅言,但是,這只會降低工人的生產率,由此也降低工人的總體收入。我們在此也不必強調,工會確保特定團體的工資維持較大穩定性的做法很可能給就業帶來更大的不穩定性。重要的是,在各種工商業部門,工會權力的偶然差別不僅會在工人們之間造成無法從經濟角度自圓其說的、嚴重的報酬不平等,而且帶來不同產業之間的不經濟的發展差別。在社會方面重要的產業,如建築業,其發展將大受羈絆,而且明顯不能滿足迫切的需要,很簡單,原因在於這些產業的特點為工會提供了從事強制性壟斷的特別機會。[16]由於資本投資最密集的地方,也是工會最強大的地方,它傾向於對投資起著遏制作用——目前,大約只有賦稅有甚於它。最後,往往正是與企業串通一起的工會壟斷成為對所涉及行業進行壟斷控制的主要基礎。 當前工會主義發展的主要危險是,工會會建立對供給各類勞動力的有效壟斷,妨礙了競爭成為一切資源配置的有效調節器,但是,如果競爭失去了作為這種調控手段的效力,那麼它就應當由其他手段來代替。然而,對市場的惟一替代手段是當局的指令。這種指令權顯然不可落到代表局部利益的個別工會的掌心,也不可由一個全體工人的統一組織充分行使,因為這樣一來,這些組織不僅會成為一國之中最強大的力量,而且會成為一種完全統治國家的力量。然而,今天這樣的工會主義,趨向於帶來一種社會主義整體計劃制度,這恰恰是幾乎沒有一個工會所希冀的,而且,避免這一體制的出現肯定符合它們的最佳利益。 4.工會必須完全控制住他們所關心的各類勞動力的供給,否則工會就不能實現其主要目標;而且,既然服從這樣一種控制不符合全體工人的利益,他們中就會有一些人必須違背自己的利益而行事。他們之所以這樣做,在某種程度上僅僅是因為心理或道德壓力,這助長了人們有關工會為所有工人都帶來了好處的錯誤信念。當他們成功地製造了一種每位工人都應本著本階級的利益支持工會活動的普遍氣氛,強制就最終被接受為一種使得一個拒不順從的工人履行其義務的合法手段。這裡,工會依靠一種最為有效的工具,即這樣一種神話:正是因為工會的努力,才如此迅速地提高了工人階級的生活水平,只有通過工會的繼續努力,才能進一步儘快地提高工人的工資。在這一神話的精心編織過程中,工會得到了其對手的積極支持。只有進一步看清事實,才能告別這一狀態,至於能否做到這一步,還得看經濟學家如何有效地使公眾輿論擺脫偏見。 儘管工會施加的這種道德壓力可能非常之大,但它仍然幾乎不足以構成可造成真正損害的權力。工會領袖顯然與那些研究這一方面的工會主義的學者們的看法一致:工會若要實現目標,就需要更為強有力的強制形式。給予工會真正權力的、被稱為「組織活動」(在美國或稱「工會安全」——個耐人尋味的委婉語)的東西,恰恰是工會為了事實上強制會員的目的而開發的強制訣竅。由於真正自願的工會的權力應當只限於所有工人的共同利益,它們開始把主要努力放在強迫異己者就範。 如果工會沒有得到受誤導的公眾輿論的支持和政府的積極幫助,它們就不可能做到這一步。不幸的是,它們在很大程度上成功地說服公眾接受了把整個工人階層吸納到工會裡不僅合法,而且符合公共政策的說法。但是,我們說工人有權組織工會,這並不等於說工會有權獨立於各位工人的意志而存在。無論如何,如果工人覺得沒有必要成立工會,這遠非一場社會不幸,它反而是一個極為可取的狀態。但是,工會的自然目標是勸誘所有工人加入工會,這一事實被詮釋為:工會應該有權去干實現這一目標所必需的一切事情。類似地,工會努力確保更高的工資是合法的,這一事實被詮釋為:應當允許他們干實現他們的努力目標所必需的一切事情。尤其是由於罷工已被承認為工會的合法武器,人們開始相信:必須允許他們干罷工成功所必需的一切事情。總而言之,工會的合法化開始意味著:被工會認定是實現其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方法都應被看作是合法的。 工會當前的強制權力主要基於運用那些不容許用於任何其他目的的、與保護個人的私人權利領域對立的方法。首先,工會依靠——其程度要比通常所認為的要高得多——設置罷工糾察線作為恫嚇手段。甚至連數目可觀的所謂「和平」糾察崗也會具有性質嚴重的強制性,而且容忍它無異於為了工會自以為合法的目標的緣故而授予工會一項特權,這表現在以下事實中:那些本身不是工人的人可以、而且正利用這一權力來強制他人組建一個將由他們控制的工會,而且也可以把這一權力用於純粹的政治目的,或向一位不受歡迎者發泄一種敵意。由於目標往往被認可而賦予這種做法以合法性,這不可以改變一個事實:它意味著對個人施加一種有組織的壓力,而一個自由社會是不允許任何私人組織行使這一權力的。 除了容忍工會設立罷工糾察崗之外,使得工會有可能強迫個別工人就範的最主要因素是有關封閉型企業或工會企業以及類似企業的立法和司法可以懲處個別的工人。它們構成了一些行業限制協議,而且只有他們享受到對普通法律規則的例外豁免,他們才能成為「組織活動」的合法對象。立法往往走得過遠,以至於它不僅要求由一個企業或者一個行業的多數工人的代表所達成的協議應對任何希望利用這一協議的工人開放,而且要求這一協議應適用於所有雇員,即使他們個人更願意、也有能力達成不同的合同條款。[17]對於不作為勞資談判工具、而是僅僅用以強迫其他工人接受工會政策的所有派生性罷工和聯合抵制,我們也必須把它們看作為不可苟同的強制方法。 此外,工會的大多數強制計策之所以能奏效,這僅僅是因為法律免除工人團體為其聯合行動承擔一般的責任,即要麼准許它們免於組建正規的社團組織,要麼明文規定這些工人組織可享受對適用於社團組織的一般法規的例外豁免。我們沒有必要專門討論當代工會政策的其他各個不同方面,比如工會為整個產業或在全國範圍內的勞資談判政策。它們的可行性基於上述做法,而且,如果取締了基本的工會強制權力,這些做法就幾乎肯定會銷聲匿跡。[18] 5.幾乎不可否認,在今天,工會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使用強制手段來抬高工資。但是,即使這是工會的惟一目的,在法律上禁止工會也缺乏充分的理由。在一個自由社會裡,人們必須容忍許多不合意願的東西,如果不通過歧視性立法就不能制止它們的話。但是,甚至在今天,控制工資也不是工會的惟一職能;而且,它們毫無疑問還可以提供一些不僅不招致反對,而且絕對有用的服務。如果工會的惟一目的是通過強制措施抬高工資,那麼一旦剝奪了它們的強制權力,它們可能就會銷聲匿跡。但是工會也有一些有用的職能需要履行,而且,即使僅僅考慮一下完全禁絕工會的可能性,這也有悖於我們的一切原則,但指明這類行動為什麼沒有經濟基礎,指明作為真正自願和非強制性組織,工會為什麼可以有著重要的服務需要提供,這是可取的。事實上,只要有效地防止工會使用強制手段,促使它們放棄當前的反社會目標,它們就將很可能會完全發揮其潛在的用處。[19] 有擁有強制權力的工會也可能扮演一個有用和重要的角色,甚至在確定工資的過程中。首先,往往存在著提高工資和提供其他替代性好處兩種選擇。僱主可以以同等代價提供這種替代性的好處,只要所有或者大多數工人願意放棄附加支付而更樂於接受替代性好處。至於個人在工資級別中的相對地位幾乎經常同他的絕對地位同等重要,這也是事實。在每一個等級性組織里,多數人應當感覺到各種工種的計酬和晉升規則方面的差別是公正的,這很重要。[20]確保意見一致的最有效途徑應當是,在體現所有各種利益的集體談判中對一般行動綱領達成一致。甚至從僱主的角度來看,也難以想像會有其他的途徑來妥善協調這些在一個大型組織里存在的、所有應予注意的不同考慮,以議定一個滿意的工資結構。大型組織的需要似乎要求勞資雙方達成一系列標準條款,願意利用它們的人都可以利用,而且也不排除在個案中訂立專門條款。 除個人報酬問題之外,所有其他一般的勞動條件問題則更為如此。那些問題真正關係到所有雇員,應當出於雇員和僱主的雙方的利益規定這些勞動條件,而且應當考慮到儘可能多樣的欲望。一個大型組織在很大程度上必須按規則辦事,而且如果這類規則是在工人的參與下訂立的,它們就很可能最為有效。[21]由於僱主和雇員之間的協議不僅規定了兩者之間的關係,而且也規定了各種雇員團體之間的關係,如果我們賦予這一協議以一個多邊協議的性質並且在某些方面,如在投訴程序方面,規定某種程度的雇員自治管理,這往往是適宜的。 這樣,工會最後還從事最古老和最有益的活動:它們作為「友好社團」負責幫助會員防範特殊的行業風險。從任何角度來看,都應把這一職能看作為一種極其可取的自助形式,儘管福利國家也逐步接受了它。然而,至於上述某項論點是否足以說明比起一個廠家或公司的工會來,規模更大的工會會有更大的存在合理性,我們在此必須撇開不談。 還有一個完全不同的問題,我們在此也只能捎帶提及。這就是工會要求參與企業的經營領導的問題,在「產業民主」名義下,尤其是在最近的「參與決定」的名義下,它尤其在德國,在略低程度上也在英國得到了厚愛。它表明,19世紀社會主義的工團主義派別的思想出現了引人矚目的復活,這一派別是這一學派里思想最不成熟、最不現實的派別形式。這些思想在表面上有某種吸引力,但是如果我們仔細考察,它們便露出了內在矛盾。一家企業或者一個工商部門的運作不能既出於某個特定雇員群體的長期性的利益,又同時必須服務於消費者的利益。此外,對企業領導的有效參與是一種全日制職業,而且無論是誰,只要他從事於這門職業,不久便將不再能夠代表一個雇員的觀點和利益。因此,不只是從僱主的角度來看應當拒絕這種計劃;至於美國的工會領袖們為什麼如此堅定地拒絕承擔業務經營的責任,自然就有非常好的理由。但是,如果讀者想進一步充分地探討這一問題,我們必須提請讀者參閱所有有關這一問題的現有的詳盡研究資料。[22] 6.只要一般輿論認為工會強制是合法的,那麼保護個人免受任何工會強制也許就是不可能的,但是,這一方面的大多數學者同意,在法律和司法中的較少變動,正如它們可能最初似乎如此,足以在現今的形勢下引發一場具有深遠的、可能是決定性意義的變化。[23]只要剝奪了明確賦予工會的特權,或者剝奪了被工會僭取的、法院所容忍的特權,就已經足以剝奪它們正在行使的、更為嚴重的強制權力,並足以把它們的合理的自私利益引導到對社會有利的軌道上來。 為此,我們最基本的要求是保障真正的結社自由,而且不管強制行為是為了還是針對某一組織,不管它是由僱主還是雇員施加的,都應對它一視同仁,把它看作為非法行為。應當嚴格遵循不能藉助目的而為手段開釋的原則,即遵循工會的目標不能成其為不服從一般法律規則的理由的原則。在今天,這首先意味著,應當禁止設置較大數目的罷工糾察崗的行為,因為這不僅是暴力行為的主要和通常的根源,而且即使它採取的是最和平的形式,它也是一種強制手段。此外,應當不允許工會把非工會會員排斥在就業崗位之外。這就是說,應當把封閉型企業和工會企業協議(包括其他類似形式的協議條款,如「維持會員資格」和「優先雇用」條款)看作為行業限制協議,並且不對它們提供法律保護。從任何角度看,它們與禁止工人參加工會的「黃狗協定」異曲同工,通常已遭法禁。 宣布所有這些協議無法律效力會排除派生性罷工和集體聯合抵制的主要目標,使得這些形式或類似形式的壓力失效。但是,也有必要取締所有有關與一家廠家或一個行業的多數工人的代表訂立的協議對所有雇員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定,剝奪所有有組織的團體訂立對沒有自願授權的他人具有約束力的協議的權利。[24]最後,必須由那些掌握決定權的人來承擔對有違協議義務或一般法律的有組織的一致行動的責任,不管所採取的有組織行動的特定形式如何。 堅持認為任何使得某些類型的契約無效的立法違犯契約自由原則,這不會有說服力。我們在前文中(在第15章)已經看到,這一原則從不意味著所有協議都有法律約束力和強制力。它僅僅意味著,必須按照同樣的一般規則來裁定所有協議,不得授予任何當局許可或不許可某些協議的支配權。應由法律剝奪其效力的協議包括行業限制協議。封閉型企業和工會企業協議也明顯屬於這一範疇。如果立法、司法和行政當局的容忍沒有造成工會特權的話,那麼在習慣法國家大概就不會產生對工會進行專門立法的必要性。這一必要性的存在是一件非常令人遺憾的事情,而且信仰自由者會抱著懷疑的態度看待任何這類立法。但是,一旦某些專門的特權已成為國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們就只能通過專門立法得以重新消除。儘管應當沒有必要立法通過專門的「勞動權利法」,但是很難否認,美國的立法和高等法院的判決所釀成的局面也許使得專門立法成為恢復自由原則的惟一可行的途徑。[25] 在任何給定的國家裡,為恢復勞工領域內的結社自由原則所必需的專門措施將取決於該領域本身的發展所釀成的局面。美國的局面特別令人感興趣,因為在對工會強制的法律承認方面,美國的立法和高等法院的判決大概要比任何其他地方走得更遠,[26]而且美國在向行政當局授予基本上不負責任的酌處權方面也走得很遠。但是,有關進一步的細節,我們必須提請讀者參閱佩特羅教授的重要論著《自由社會的勞工政策》,[27]該書詳盡地闡明了應該進行哪些改革。 儘管為了遏制工會的有害權力,所需要的所有改變無非是使得工會必須服從也同樣適用於其他任何人的一般法律原則,但現有的工會毫無疑問會全力抵制。他們知道,能否實現他們當前的願望恰恰取決於他們的強制權力,而若要維持一個自由社會,就應限制這一權力。但是,事情還不至於到達不可救藥的地步。目前存在著一些發展趨勢,它們遲早會向工會證明,當前的局面是不能持久下去的。工會會發現他們面對各種不同的發展選擇,而從長遠角度來看,比起繼續他們的當前政策來,工會更應遵守力戒一切強制行為的一般原則,因為繼續當前的工會政策必定會導致兩種不幸的後果中的一種後果。 7.從長遠看,工會不能根本改變所有工人能夠掙得的實際工資的水平,事實上,工會更多的是降低而不是提高這一實際工資水平,但是貨幣工資水平卻不是同一回事。對於貨幣工資,工會活動的效果取決於各項決定貨幣政策的原則。考慮到那些今天已被廣泛接受的學說以及可以據此預期的貨幣當局的政策,幾乎不容置疑,當前的工會政策必定導致持久和日趨嚴重的通貨膨脹。其主要原因在於,占統治地位的「充分就業」學說明確開脫了工會對任何失業的責任,並把維持充分就業的義務壓到貨幣和財政當局的頭上。然而,後兩者能夠避免工會政策帶來失業問題的惟一途徑是,通過通貨膨脹來對付工會引起的任何實際工資過度上升勢頭。 為了理解我們被帶入的局面,我們有必要簡單注意一下「凱恩斯」型充分就業政策的知識源泉。凱恩斯勳爵的理論發展是以以下正確的洞見為出發點的:大量失業通常是因為實際工資過高。他的下一步思考是,只有通過鬥爭才能實現直接降低貨幣工資,但這場鬥爭將是如此痛苦,如此曠日持久,以至於人們無法對它從長計議。於是,他從中得出推論,必須通過一個貨幣貶值過程降低實際工資。這事實上是整個「充分就業」政策的依據,它在今天已受到了如此廣泛的公認,[28]如果勞工階層堅持過高的貨幣工資水平,以至於不能實現充分就業,那麼當局必須增加貨幣供應量,以使價格上升到一個通行貨幣工資的實際價值不高於尋找就業者的生產率的水平。實際上,這必然意味著,在試圖競相趕超貨幣價值的過程中,任何單個工會將決不放棄進一步提高工資的做法,這樣工會的整體努力就會導致日趨嚴重的通貨膨脹。 甚至當個別工會只想阻止任何特定團體的貨幣工資下降時,這也會發生。當工會使得這類工資降低無法實現時,而且正如經濟學家所說的那樣,工資便普遍呈現「向下剛性」,那麼由於情況的不斷變化,就有必要實現所有不同團體的相對工資變化,而且必須採取提高除了必須降低其實際工資的那一團體之外的所有其他團體的貨幣工資的方式。此外,貨幣工資的普遍上升以及隨後的生活開支的增加總是導致各團體試圖提高貨幣工資,即使必須降低實際工資的那一團體也一樣,這樣一來,必然會陸續發生幾番工資攀升,直到重建正確的工資關係為止。由於總是出現調整相對工資的必要性,單單這一過程就已經導致了工資——價格的螺旋式上升,從二戰以來,也就是從充分就業政策得到公認以來,這種現象一直很盛行。[29] 人們有時把該過程描述為,似乎是提高工資直接引起了通貨膨脹。這是不對的。如果不擴張貨幣供應量和信貸供給量,工資的提高會迅速導致失業。但是在一種為保障在任何給定工資水平上的充分就業而把提供充足的貨幣看作貨幣當局的職責的學說的影響下,任何一輪工資提高都會導致進一步的通貨膨脹,這在政策上是不可避免的。[30]或者說,通脹是不可避免的,直到價格上漲足夠引人矚目和足夠持久,以至於在公眾中引起嚴重的不安。隨後,當局才會付出努力,啟動貨幣政策剎車。但是,由於這樣一來經濟到這時已根據會出現進一步通貨膨脹的預期調整過自己,而且現有的就業狀況取決於進一步的貨幣擴張,停止貨幣擴張的嘗試會迅速導致大量的失業。這又帶來新的和不可抵抗的、走向更大通貨膨脹的壓力。而且隨著通貨膨脹劑量越來越大,可以在較長時間裡避免出現本來會由工資壓力造成的失業。對於一般公眾,他們似乎會以為,持續加劇的通貨膨脹是工會工資政策的直接後果,而不是試圖消除這些後果的後果。 儘管這樣工資和通貨膨脹之間的競賽很可能還會繼續走一陣子,但它不能無休止地走下去,人們最終會開始認識到,應以某種方式使它停頓下來。應拒絕考慮通過引起大規模的長期失業來打破工會的強制權力這樣一種貨幣政策,因為它會帶來政治和社會災難。但是,如果我們不及時從根本上遏制工會權力,工會不久就會面對著一種必須採取措施的要求。對於個別工人,如果說不是對於工會領袖的話,這些措施會比工會屈從法治更為苦澀:人們的要求不久就會大聲疾呼,要麼由政府規定工資,要麼完全取締工會。 8.在勞動力領域,如同在其他任何領域一樣,排斥作為調控機制的市場會使得由一個行政命令體系來取代它成為必要。哪怕只是為了近似地實現市場的秩序協調職能,這種命令就不得不去協調整個經濟,因此最終不得不來自一個惟一的中央當局。儘管這一當局也許最初只關心勞動力的配置和報酬,但它的政策必然導致把整個社會轉變為一個集中計劃管理制度,造成所有相應的經濟和社會後果。 在那些一段時間以來已存在通貨膨脹趨勢的國家裡,我們觀察到人們對「總體工資政策」的要求變得越來越頻繁。在這些趨勢最為明顯的國家,尤其是在英國,一般應當通過一項「統一政策」來確定工資,歸根結底,也就是說必須由政府來確定工資——這似乎成為左翼知識分子領袖所接受的信條。[31]如果以此方式不可逆轉地剝奪了市場的職能,那麼除了由當局確定工資之外,就沒有其他有效的方法可以用來在所有的行業、地區和職業部門配置勞動力。通過建立一部擁有強制權力的調解仲裁機器和設立工資委員會,我們一步步地滑向一種通過當局的實質上專斷任意的決定來確定工資的狀態。 所有這一切無非是當前工會政策的必然後果,這些工會為一種想看到根據某種「公正」設想,而不是由市場力來確定工資的願望所引導。但是,沒有一個有運作能力的制度可以允許一伙人以暴力威脅來強行推行他們自認為應有的東西。而且如果不只是一些特權團體,而是大多數重要的勞工團體被有效地組織起來而參與強制行動,那麼允許每一團體獨立行事就不僅會帶來不公正,而且也造成經濟混亂。如果我們不再能夠依靠市場以非人為的方式確定工資,那麼維持一個有生存能力的經濟制度的惟一途徑就是由政府專斷任意地確定工資。這樣一種工資確定必定是任意性的,因為這裡不存在可適用的客觀公正標準。[32]如同所有其他價格或勞務一樣,在對所有尋找工作者敞開工作機會條件下的工資率與一個可確定應得報酬或與一個獨立的公正尺度並不匹配,而是必須取決於一些誰都不能控制的條件。 一旦政府開始規定整個工資結構,而且因此被迫控制就業和生產,工會目前的權力就將大大被損害,其程度要比它對相關法律的服從大得多。[33]在此,為了改善局面,我們真正所需的全部東西就是重返法治原則和立法及執法當局堅定不移地堅持這些原則。 但是,這條路還走不通,因為有人提出了在所有時髦理由里屬於最荒謬的一條理由,即「我們不能使時光倒流」。人們不禁想了解,習慣於這一老調的人是否意識到,它所表達的是我們不能從失誤中接受教訓這樣一個災難性的信條,等於最為怯懦地承認我們無力利用我們的智慧。我懷疑一個目光遠大的人會不相信另有滿意的解決辦法可供多數人審慎選取,如果他們充分了解到當前的局勢將走向何處的話。有跡象表明,一些有遠見的工會領袖也開始認識到,如果我們不想坐視自由遭到愈來愈嚴重的毀滅,我們就必須扭轉這一發展勢頭,下定決心恢復法治,而且為了挽救工會運動中有價值的東西,工會必須放棄曾經引導了它們這麼久的幻想。[34] 只有現行政策重新遵循已放棄的原則,我們才有可能消除對自由的嚴重威脅。亟需辦理的事情是改變經濟政策,因為在當前形勢下,由於緊迫事件接踵而至,似乎為政府的短期需要所要求的戰術性決定只能把我們進一步帶入專斷控制措施的荊棘叢。事實將證明,那些由於追求自相矛盾的目標而所需服用的鎮痛劑的累積效果在戰略上必定是毀滅性的。如同所有經濟政策問題一樣,我們也不可以通過在個別問題上的專門決策來滿意地解決工會問題,而是只能通過自始至終地運用一種在所有領域內得到統一遵循的原則來解決。能維護一個自由社會的,只有一種這樣的原則:除了可以強制貫徹對所有人同等適用的一般的抽象規則之外,要嚴防任何其他強制。 * * * [1] 引自西蒙斯的「漢森論財政政策」,收錄於《一個自由社會的經濟政策》(H.C.Simons, 「Hansen on Fiscal Policy」,reprinted form J.P.E.,Vol.L[1942],in Economic Policy for a Free Socie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48])。 [2] 包括不加區別地支持結社自由的最「正統」的政治經濟學家。特別是應參照麥卡洛克的觀點,見他的《關於工資率和勞工階級的決定因素的論文》(J.R.McCulloch,Treatise on the Circumstances Which Determine the Rate of Wages and the Condition of the Labouring Classes[London,1851])第79—89頁,他強調自由結社。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古典自由主義立場的綜述可參照班伯格的《從結社權利看工人問題》(Ludwig Bamberger,Die Arbeiterfrage unter dem Gesichtspunkte des Vereinsrchtes[Stuttgart,1873])。 [3] 有關工會的「自由主義」立場的典型描述見米爾斯的《新權貴》(C.W.Mills,The New Men of Power[New York,1948])第21頁:「在許多自由主義觀念里,似乎存在一個隱約的思潮:『我不想批評工會及其領袖。我要為他們分清界限』。他們必定感到,這一界限把他們從那一大群共和黨和右翼民主黨分開,把他們劃歸左翼,保持了他們的社會清白。」 [4] 參閱戴雪著《法律和觀點》(A.V.Dicey,Law and Opinion)第2版的導言,第14—17頁。他進一步闡述道,法律「把工會變為一個特權組織,它享受對該國一般法律的豁免。國會在過去從未著意創造過享有如此特權的組織……它在工人中造成了災難性的錯覺:工人們的目標似乎應是獲得特權,而且不是獲得平等。」也比較熊彼得在30年以後關於同一法律的評述,見《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第321頁:「在目前,要認識到這一措施在何等程度上驚動了那些仍然相信以私人財產權為中心的國家及法律制度的人們是困難的。因為在設立和平糾察崗方面放寬反對合謀的法律實際上等於把工會的脅迫行動合法化,而免予工會基金承擔工會侵權行為所造成破壞的損失賠償責任實際上等於通過立法規定工會幹什麼事都沒錯,因此這一措施事實上等於把國家的部分權威讓位於工會,並賦予工會一種特權地位,而在形式上把豁免權擴展到僱主協會是無力影響工會這一特權地位的。」後來,北愛爾蘭首席法官談及同一法律,見麥克德莫特勳爵著《在英國法律下對權力形成的防範》(Lord MacDermott,Protection from Power under English Law[London,1957])第174頁:「簡單地說,它把工會主義放置在與國王同等的特權地位,直至10年以前由於它以自身利益出發乾下了惡劣的行徑。」 [5] 見龐德的《工會的法律豁免權》(Roscoe Pound,Legal Immunities of Labor Unions[Washington:American Enterprise Association,1958])第23頁,後來又收錄於錢普林等人的《工會和公共政策》(E.H.Chamberlin,and oters,Labor Unions and Public Policy[Washington:American Enterprise Association,1958])。 [6] 見傑克遜法官在《亨特訴克拉姆巴赫案》(Justice Jackson dissenting inHunt v.Crumbach,325 U.S.831[1946])。 [7] 米瑟斯著《公共經濟》(L.von Mises,Die Gemeinwirtschaft[2d ed.;Jena,1932])第472頁。 [8] 也許沒有幾位同情工會的自由主義者敢於像一位來自英國工人運動的勇敢婦女那樣如此坦率地說出顯而易見的真理,即「工會的任務是反社會。如果工會官員和工會的各附屬委員會停止把局部利益放在首位,工會會員們自然不滿」。摘自伍頓著《計劃經濟中的自由》(Barbara Wooton,Freedom under Planning[London,1945])第97頁。我在此不繼續分析美國工會明顯濫用權力的情況,請參閱佩特羅著《無限制的權力:工會領袖的腐敗》(Sylvester Petro,Power Unlimited:The Corruption of Union Leadership[New York,1959])。 [9] 與幾乎任何其他章節相比,我在本章中更可以利用在一個數量越來越大的、思想豐富的學者圈子裡逐漸形成的主流觀念——這是一些在動機和利益方面至少和那些在過去為工會特權而戰的人一樣同情工人的實際切身利益的人。尤其是應參見赫特著《勞資談判理論》(W.H.Hutt,The Theory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London,1930])以及《經濟學家和公眾》(Economists and the Public[London,1936]);西蒙斯著「一些有關工團主義的思考」,載《政治經濟學雜誌》(H.C.Simons,「Some Reflections on Syndicalism」,J.P.E.[1944])卷52,再版於《一個自由社會的經濟政策》(Economic Policy for a Free Society);鄧洛普著《工會控制下的工資決定》(J.T.Dunlop,Wage Determiniation under Trade Unions[New York,1944])和《工資決定經濟研究所和自由主義經濟學》(Economic Institute on Wage Determination and the Economics of Liberalism[Washington:Chamber of Coimmerce of the United States,1947]),尤其是其中瓦伊納(Jacob Viner)和馬赫盧普(Fritz Machlup)的論文;沃爾曼著《產業界的勞資談判》(Leo Wolman,Industry-wide Bargaining[Irvington-on-Hudson,N.Y.;Foundation for Economic Education,1948]);林德布羅姆著《工會和資本主義》(C.E.Lindblom,Unions and Capitalism[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49]),比較迪雷克特的評述,見《芝加哥大學法律研究》(A.Director,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1950]),卷18;鄧洛普的論文,載《美國經濟評論》(A.E.R.[1950])卷40,和里斯的論文,載《政治經濟學雜誌》(P.E.J.[1950])卷58;賴特編《工會的影響》(The Impact of the Union,ed.David Me Cord Wright[New York,1951]),尤其是其中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和哈伯勒(G.Haberler)的論文;馬赫盧普著《壟斷政治經濟學》(Fritz Machlup,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Monopoly[Baltimore:Johns Hopkins Press,1952]);里奇伯格著《工會壟斷》(D.R.Richberg,Labor Union Monopoly[Chicago,1957]);佩特羅著《自由社會的勞工政策》(Sylvester Petro,The Labor Policy of the Free Society[New York,1957]);錢伯林著《工會權力的經濟分析》(E.H.Chamberlin,The Economic Amalysis of Labor Power[1958]);布雷德利著《不自願參與工會主義》(P.D.Bradley,Involuntary Participation in Unionism[1956]);以及賴利著《國家權力和勞動關係法》(G.D.Reilley,State Rights and the Law of Labor Relations[1955]),以上三篇著作均由美國企業協會再版(Washington,1958),一同再版的有與本書409頁注①中龐德的小冊子;羅伯茨著《在一個自由社會裡的工會》(B.C.Roberts,Trade Unions in a Free Society[London,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1959]);此外還有達文波特著「自由社會裡的工會」,載《幸福雜誌》(John Davenport,「Labor Unions in the Free Society」,Fortune[April,1959]),以及《勞動和法律》,載於同一雜誌(「Labor and the Law」,ibid[May,1959])。有關一般的工資理論和工會權力的極限也可參閱希克斯的《工資理論》(J.R.Hicks,The Theory of Wages[London,1932]);斯特里格爾的《應用工資理論》(R.Strigl,Angewandte Lohntheorie[Leipzig and Vienna,1926]);以及鄧洛普編《工資決定理論》(The Theory of Wage Determination,ed.J.T.Dunlop[London,1957])。 [10] 特別是參閱前面注釋里提到的西蒙斯和赫特的著作。有關通過組建工會實現同等的談判力量(勞資談判力量的平等化)的必要性的舊論點無論曾經具有什麼有限的效力,僱主投資規模擴大和專門化這兩類現代發展,還有雇員的流動性日增(由於汽車的利用而變得可能)肯定破壞了這一效力。 [11] 必須強調這一點,特別是用來反駁林德布羅姆著作中的觀點。 [12] 錢伯林,前引書,第4—5頁。他正確地強調:「毫無疑問,工會政策的一個效應……是仍然進一步降低真正低收入團體的實際收入,這些團體不僅包括低收入工資的領受者,也將包括作為『獨立業主』和小商人的其他社會成員。」 [13] 比較本書中前面提到的馬赫盧普的兩篇論著。 [14] 最近一個突出例子是女傭的例子,眾所周知,她們是未被組織的。在美國,女傭的年均工資(正如弗里德曼在賴特編的《工會的影響》第224頁所說明的那樣)在1947年比1939年增加了2.72倍,而在同一時期,高度組織的鋼鐵工人的工資只提高了1.98倍。 [15] 比較布雷德利,前引書。 [16] 比較索博特卡的「工會對工資的影響:建築工業」,載《政治經濟學雜誌》(S.P.Sobotka,「Union Influence on Wages: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J.P.E.[1953])卷61。 [17] 至於工會如何強烈地阻止試驗及逐步引入符合僱主和雇員雙方利益的新的協定安排,我們幾乎難以想像。比如,如果工會允許個人犧牲一部分工資來換取更高的安全度,一些工業部門可以從雙方的利益出發同意採用「有保障的年度工資」,這本來是完全有可能的。 [18] 為了形象地描述美國當今許多勞資談判的方式,錢伯林在本書411頁注①所列著作中打了一個絕妙的比方:「也許通過想像將勞動力市場的竅門應用到其他領域,這會是個什麼樣子,我們可能獲得某些觀點,如果甲與乙就銷售甲的房子進行討價還價,而且甲被授予現代工會所擁有的特權,他便有能力(1)與所有其他房主合謀不向乙提供其他替代性報價,在必要時使用暴力脅迫他就範;(2)剝奪乙自己獲取任何其他替代性報酬的權利;(3)包圍乙的房子,斷絕所有的食品供應(除了郵包);(4)阻止乙離開屋子,以至於比如他是一個醫生,也不能出售自己的勞務,無以謀生,而且(5)抵制乙的業務。如果甲有能力實施所有這些特權,這將毫無疑問地加強甲的地位。但是,任何人都不能把它們看作為『討價還價』的組成部分——除非甲是一個工會。」 [19] 比較佩特羅,前引書,第52頁:「工會能夠、而且確實對雇員有用,而且它們只是略微利用了自己有益於雇員的潛力。如果它們真的開始為雇員服務,而不是脅迫和濫用雇員而敗壞自己的名聲,那麼在確保和維持新會員方面,它們的困難會比現在的要少得多。就像目前這副樣子,工會堅持封閉型企業制度等於承認自己確實沒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20] 比較巴納德的「正規組織中身份體系的職能和弊病」,收錄於懷特編《工業和社會》(C.I.Barnard,「Functions and Pathology of Status Systems in Formal Organizations」,in Industry and Society,ed.W.F.Whyte[New York,1946]),再版於巴納德的《組織與管理》(reprinted in Barnard's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49])。 [21] 比較斯利克特著《在自由社會裡的工會》(Sumner Slichter,Trade Unions in a Free Society[Cambridge,Mass.1947])第12頁,作者分析,這類規則「為工業界引入了相當於公民權的東西,而且它們大大拓寬了在法治下的、而不是心血來潮的人類活動範圍。」另參閱古爾德納的《產業管理制度的模式》(A.W.Gouldner,Patterns of Industrial Bureaucracy[Glencoe,Ⅲ.,1954])第1章第11節,尤其是其中有關「法治」的論述。 [22] 特別是參閱伯姆的「在企業中工人的經濟參與決定權」,載《秩序》卷4(Franz Böhm,「Das wirtschaftliche Mitbestmmungsrecht der Arbeiter im Betrieb」,Ordo,Vol,Ⅳ,[1951])以及博里夫斯的《在資本主義和工團主義之間》(Goetz Briefs,Zwischen Kapitalismus und Syndikalismus[Bern,1952])。 [23] 參閱本書前面提到的瓦伊納、哈伯勒和弗里德曼的論著以及佩特羅的著作。 [24] 在這一領域內,這類對第三者具有約束力的協議與通過「公平貿易」法規對非簽署者強加價格保障協議一樣招致反對。 [25] 如果這種立法要和我們的原則一致,它就不應超越把某些協議宣布為無效的範圍,這已經足以消除所有謀求得到這些協議的託辭。它不應像《勞動權利法》這一名稱暗示的那樣,給予個人以某種就業的權利要求,甚或給予一項要求賠償的權利(就像美國的一些州的法律規定),如果他被拒絕得到某項工作崗位,而且這種拒絕本來根據其他理由並不是非法的。對這類規定的異議與對《公平就業慣例》規定的異議同理。 [26] 參閱倫霍夫的「在歐洲的強制性工會主義問題」,載《美國比較法雜誌》卷5(A.Lenhoff,「The Problem of Compulsory Unionism in Europe」,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V[1956])。 [27] 參閱佩特羅,前引書,第235頁及其後,以及第282頁。 [28] 參閱哈伯勒和拙文,收錄於經濟發展委員會編《美國經濟發展問題》卷1(Problems of United States Economic Development,ed.by the 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Vol.Ⅰ[New York,1958])。 [29] 比較布朗的《大通貨膨脹(1939—1951年)》(Arthur J.Brown,The Great Inflation,1939-1951[London,1955])。 [30] 參閱希克斯的「工資政策經濟基金會」,載《經濟學雜誌》第65期(J.R.Hicks,「Economic Foundtions of Wage Policy」,E.J.,LXV[1955]),特別是在第391頁:「我們現在生活的世界是一個貨幣體系變得相對靈活的世界,以至於它可以自行適應工資的變化,而不是反向適應。不是實際工資必須適應一個均衡水平,而是貨幣政策會調整貨幣工資的均衡水平,使得它與實際工資水平一致。幾乎可以不誇張地說,我們不是處於金本位制度當中,而是在勞工本位制度當中。」但是,也請參閱同一作者在後來的文章「工資的不穩定性」,載《三大銀行評論》第31期(「The Instability of Wages」,Three Banks Review,No.31[September,1956])。 [31] 參閱貝弗里奇的《在一個自由社會裡的充分就業》(W.Beveridge,Full Employment in a Free Society[London,1944]);約瑟夫和卡爾多:《戰後的經濟重建》(M.Joseph and N.Kaldor,Economic Reconstruction after the War[London,1943]),係為公民教育協會出版的手冊;伍頓著《工資政策社會基礎》(Barbara Wootton,The Social Foundations of Wage Policy[London,1955]);以及關於當前討論的現狀,傑克著「一項工資政策是可取和可行的嗎?」,載《經濟學雜誌》(D.T.Jack,「Is a Wage Policy Desirable and Practicable?」E.J.[1957])卷68。這一發展的一些支持者似乎相信,也許可以通過所有工會的共同行動實施「工人階級」這一工資政策。這一安排似乎既不十分可能,也不可行。許多工人團體當然會反對通過全體工人的多數表決來決定它們的相對工資,而允許這一安排的政府實際上會由此向工會移交所有的經濟政策控制權。 [32] 比如參閱伍頓的《在計劃經濟中的自由》第101頁:「但是持續使用如『公平』之類的概念是非常主觀的;沒有得到普遍承認的倫理模式可供採用。倒霉的仲裁法官負責『公平和無派性地』行事,由此被要求在不能確定它們的內涵的情況下表現自己的這些品質,因為除了存在於被公認的法典的術語中,根本就沒有公平和無派性這類東西。既然無規則可循,也就談不上有無派性。在打板球時,只有當規則存在時,人們才能進行裁判。或者在一場拳擊中,只有當禁止某些落點,如在腰部以下部位的落點,人們才能進行裁判。但是,像在決定工資方面就不存在規則和法典,那麼對無派性的惟一可能的解釋就是保守主義。」也請比較沃克的《澳大利亞的產業關係》(Kenneth F.Walker,Industrial Relations in Australia[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6])第362頁:「人們提請工業法庭——這與普通法庭相反——對不僅沒有確切的法律,而且甚至沒有任何公認的公平或公正標準的事務作出判決。還有威廉斯女士著《「公平」工資的奧秘》,載《經濟學雜誌》卷66(Gertrud Williams[Lady Williams],「The Myth of Fair'Wages」,E.J.,VoI.LXVI[1956])。 [33] 見佩特羅,前引書,第262頁及其後,尤其是第264頁:「我將在本章中闡明勞工關係中不存在法治;在那裡,有人有權只在例外情況下出庭,無論他如何無法無天,作惡多端。」又見第272頁:「國會給予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和它的總理事會拒絕受害者的出庭作證要求的任意權力,國會向受到聯邦法律所禁止行為的傷害的人關上了聯邦法院的大門。不過,國會不阻止那些被非法傷害者在州法院裡尋找他們所能找到的任何補救辦法。聯邦最高法院粉碎了人人必須出庭的理想。」 [34] 據說英國工會大會的主席格迪斯(Charles Geddes)先生大概在1955年說過:「我並不相信英國工會運動可以在強制基礎上持續一個非常長的時期。無論人們是否喜歡我們的政策,他們要麼加入我們的行列,要麼就餓死?不,我堅信工會證是一種被授予的榮譽,而不是一種提示不管你喜歡與否你都得做一些事情的標識。我們想有權在必要時把一些人排除在我們的工會之外,而我們不能在『要麼入會要麼餓死』的基礎上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