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憲章 · 序
在這群人的頭上,高聳著一個強大的監護性權力,它只負責保證使他們滿足,照看他們的一生。它是絕對的,無所不至的,有規則的,有預見的,而且是和善的。如果說它像父權那樣,以教人如何長大成人為目的,那它就是像父權一樣的權力。但與此相反,它的目的是使他們處於永恆的孩童狀態,只要他們只去享樂,不想別的。它喜歡公民們享樂,而且認為他們只要設法享樂就可以了。它願意為公民們造福,但它要充當公民們幸福的惟一監護人和仲裁人。它可以維護公民們的安全,測度和保障公民們的需要,為公民們的娛樂提供方便,掌管公民們的主要商業活動,領導公民們的工業,規定公民們的遺產繼承,分配公民們的遺產。難道它不能幹脆也完全免除公民開動腦筋和操勞生計的勞頓嗎?[1]
——托克維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