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原論 · 第七章 五行之義、六十甲子義,及其用於易學之得失
一 五行之概念,及其可成為普遍的思想方式之理由
此五行之論與易之八卦之論,原為不同之系統,上文已說。大約八卦之說,初純為形式的,以表示可相對應,而加以並觀之八物,如天與地對、水與火對、山與澤對、風與雷對是也。故八卦之論,直接展示人之靜觀天地萬物之對應而平衡之思想範疇。五行之說,以其初由五種人用之物質之觀念來,故自始為實質的。由五行之觀念與陰陽相連,而此五物,即視為變化活動的,而人或更重此五物之相生相剋之力。五行之觀念,遂成人用以觀宇宙之動力進行關係之思想範疇,而用以說明萬物之依因果關係,而次第變化者。故五行之說首衍為五德終始之歷史哲學。由漢易之將相對應而平鋪之六十四卦,排為一次序,以表時序之運,即已為求八卦系統之能表自然之氣候之變中陰陽之動力之運行;而五行系統中之五行之關係之有相生相剋,亦正可用作說明吉凶禍福之所以然之所資。吉與福,皆可說由物之相生而來:凶與禍,即皆可說由物之相剋而來。此宇宙中之物有相生相剋之關係,固無往而不然,則生克即為一可普遍應用之思想範疇。物之能相生能相剋者,有其範圍,即可以定物之類;其相生相剋,乃次序進行,即可以定物之序。生者為本,所生為末;克者為主,被克者為客;而本末主客之位,即有高下之不同。此已可見此生克之涵義牽涉者甚廣矣。
在五行之物中,其生之序,為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其相剋之序,為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此皆終始之木。然五行之任一行,又皆可在一生克之序中居始而又居終。五行之以何者居始居終,即不可以任一行之自身定,然自天之始為陽生,終為陰成言,則為陽者必為始。木生於春,代表東方之陽生,則木當為五行之始,其次為火。木為陽之微,火為陽之盛,即陽之「數量」之增。土為陰陽之「平衡」,由火生土,即表示陽之數量,增至極而轉,然其初不能逕轉為陰,必經陰陽之平衡之土,更生金,而後陽轉為陰。言金生水者,則由金為陰之微,水為陰之盛,陰由微至盛,又代表陰之數量之增加。故此五行之相生之歷程,即「陽由其微至盛,經陰陽之平衡,轉為陰之微,至其盛」之一歷程。五行之論,可說由陰陽之論而開出。陰陽二者,初有性質之差,而合為一全。然由此一全,先出陽,更如其性以增盛,即為木火。再通過一有此陰陽之平衡之土,以出陰,亦如其性,以增盛,即由金而水。故此五行中,有得陰陽之中而兼之者,有隻得其偏者;得其偏者中,又有數量微少者,與盛多者之分。故此五行之概念之形成,乃依於陰陽之有「正反性質」之不同、「數量多少」之不同、及對此二者之「兼具」、「不兼具」之不同。此所謂「正反性質」與對此二性質,能「兼具」與否,及「數量多少」,固皆為人所可普遍應用,以思物之思想方式或範疇。則此五行之概念之全體,固可視為一思想範疇也。
在比五行相生之序中,由木之陽之微,至火之陽之盛,歷陰陽之平衡,至陰之微之金,陰之盛之水,乃一圓圈,如由陽至陰之為一圓圈,其義不難解。然何以在此相生之序中,必兼有相剋,而所克者,恆為其所生者之所生,所謂「迭相生、間相剋」,則須有一解釋。此蓋由於凡物有所生時,不特不能同時生其所生者之所生;亦必不生此所生者之所生,然後能生其所生。如人造一物,此所造之物,亦可再用之,以造另一物。然人在正造一物時,欲求此物為一完成之所造物時,必不能同時以之造其他之物。又如人之行路,須自節制克制其下一步,乃能行此當前之一步。若不能克制其下步,並兩步為一步,必致顛蹶。再如於一加一成二時,不能同時於二加一成三。人必自然節制其於二加一之思,乃能於一加一成二也。由此而吾人於五行之相生之序中,木之只生其次之火,必克此火所生之土;火之生土,又必克此土所生之金,……即皆可有一解。即一切宇宙中物之依次序而生,皆是克其後序,以成其先序。此克後序,以成先序,正為先後之序之所以次第成之原理。無此克後序,即無以成先序;故一切次第成之物,皆兼有此生克之義,存乎其中。則「有生必有克」,即可成為吾人觀物之一普遍的思想方式範疇,而初不必待見物之有生之者恆有克之者之具體的經驗事實而立矣。
至於吾人若不由一事物自身之變化歷程,以縱觀其生前序之事物,必克後序之事物,而橫觀諸事物之生克關係;則事物之生,固必有助之生者,亦即生之者;亦有其所助之生者,亦即所生者;又必有克制之者;復有其所克制者。其自身則居其中,為生之者;其所生者、克之者、與其所克者,一平衡中和之地。事物之生之者為何,所生者為何,克之者為何,所克者為何,固為人只能由經驗事實而知者。然此不礙人之謂其皆理所應有,而求所以知之。則依此五行之生與克,以觀宇宙之事物,固皆可為一思想之方式或範疇也。
至於在此橫觀之思想之進行中,吾人之所以說有生我者,而能生彼「生我者」,又恆為克我者,(如我為木,生我者為水,生水者金,而金克木),則亦同可依上段之理由而說。即此生彼者,其生彼之時,唯意在生彼以成彼,此為前序事;而彼既成之後,能生我,乃後序事。當生彼者,意在成前序事時,必制此後序事之生,亦制此彼之生我之事,使暫不得成。如父母生子,而望子之先長成,則必禁其子之早放縱其情慾,以自求生子。此亦即無異父母之禁其子之生子。又如農人生五穀,五穀生後,可為我用而助我之生。然農人正種植時,必禁止我之同時防其所種植之五穀之生成。此農人,即在此義上,亦為對我之所為,必加以克制者。循此以觀,則一切能生「彼生我之物」之其他人物,以其活動只向在生「彼生我之物」以求其成,即皆必有一克我制我之活動之意義。由此而吾人若謂世間有生我之物,則必然有克我之物。任何物若自視為一我,亦必有生之者、與克之者也。因能生「彼生之者」之物,即必有同時克之制之,以免礙其「生彼生之者」之事之一性向在。此一性向,即同時為克制之者也。
依此一五行之理論,無論縱觀物之次序生、橫觀物之並生,皆見其互為生克。生即是陽,克即是陰。五行之互為生克,即互為陰陽。先秦之思想中,重陽者為儒,重陰者為法。漢人之思想則儒法並用,故陰陽之生克之思想並存。在五行之互為生克中看,一物之自身始生,而在木之階段,則所生者為其生之盛之火,所克者為土,而生之者,為其前一段之水,水則陰之盛,亦他物之終也。他物終而後此物始生,故生之者為水,而克之者,則為生此水之金。若一物之自身,已至生之盛之火之階段,則所生者為土,所克者為土所生之金,生之者為木,克之者為生木之水。……故一物無論在五行之何階段,皆有其所生所克、與生之克之者。今將處五行之任一階段之一物,與他物對觀,則能生之、或克之、或所生或所克之他物之為何,則亦依其自身之在何階段而定。然無論其身在何階段,亦必有在何階段之其他之物,能克之,或生之,為其所生,或為其所克。吾人觀一切事物之各依次序階段而生,與其他之物並存於宇宙,而恆往求觀看其間之生克之關係之互相對應,固亦可成為吾人之思想此宇宙之一思想範疇也。
至於此五行之理論,所以導致種種迷信者,則由一物與其他之物相生克,乃源於一物與其他之物各有其之特殊性質,然後有其特殊之生克關係。泛言物相生克,不能使人知與之有生克關係者,果何物。此必循經驗事實之觀察實驗等,方能一一加以確定 [7] 。又由經驗以知在某階段之物,何者為能生之、克之,或為其所生、所克者之後;若該物有變,而先為他物所生所克,或已另生另克;則可不復為能生之或克之,不復為其所生或克。又何物為能生此一物,或克此物者,則其同類之物,自亦能生之或克之。然其他之物中,何者為真正在此亦能生或能克上,為同類,亦不易定。則人如由經驗,見何物嘗為能生能克,嘗為所生所克,遂謂其永為能生能克,永為所生所克。此則成一妄信。又人可於二物,並未見其在能生能克此物之一點上為同類,而只由此二物之有其他類似之點,遂斷此二物於此物同為能生能克。此亦為妄信。此妄信固人之所不免,而為五行論者,亦正多有此類之妄信。然此固不關此觀生克之為一普遍的思想範疇,其自身為必然可應用於觀物,以求真理者也。
二 以五行言甲子之意義及其問題
漢世為五行之論者,以五行言甲子,此甲子是否真可形成一普遍的思想範疇,則尚待討論。以天干地支,配成六十甲子以紀日,見於甲骨文,其源甚古,然初未以之紀年月時。顧亭林日知錄卷二十,謂漢以前不以甲子名歲,只以紀日,亦無一日分十二時之說是也。古人之何以用六十甲子紀日,或有曆法上之理由,今亦不可考。然初蓋亦未嘗連於五行之論。如不以六十紀日,而以一百或一千紀日,似皆由人之任定,而無必然之理由。然漢以後之五行家之以六十甲子,兼紀年月日,更分一日為十二時,則重在言五行之分運於年月日時,皆以六十為一周;而後之子平術,即本之以算人之命運。此六十甲子之觀念,在實際上已為中國數千年來,用以規定時間次序、與其中之事物生成之次序之一普遍的思想範疇。然其中是否有真實義理可說,則為一問題。若其有真實義理,則此義理當如何說,今試討論之。
六十甲子之成,乃以天干之十,次第配於地支十二所成。天干何以十?地支何以十二?此首當試依五行之說而論列。依五行之說,或謂天有五行,地亦有五行,則成天干之十。如易言天數五,地數五。鄭玄註:「大衍之數五十,謂天一生水於北,地二生火於南,天三生木於東,地四生金於西,天五生土於中,……陽無耦、陰無配,未得相成。地六成水於北,與天一併;天七成火於南,與地二並;地八成木於東,與天三並;天九成金於西,與地四並;地十成土於中,與天五並也。」然以甲子言天運,則天干之數即已是十,不待以地為配,故上說不甚切。今當先論五行之數何以必為五,則須連五行之說於陰陽之說而觀。如將陰陽分觀,其數必為二,言陰陽之全、或將陰陽之事,合為一氣或一元氣之流行,其數必為一。今更謂陰陽氣之二,乃初出於此能流行為陰陽之元氣,或「陰陽之全」之一;其出又有微盛二者之別;則此元氣或陰陽之全之表現,為陽之微、陽之盛,歷陰陽之全之表現為陰陽之平衡,至陰之微、陰之盛,其數必為五。即吾人若承認前所說陰陽之表現,有中而兼之者,有偏而不兼者,又有微盛之別,則陰陽之全之表現為「行」,其數必為「五」。故五行之為五,亦即依此而有其一定之義理可說。如以五行說天干之十,則人似可謂於五行中之每一行,更分陰陽,即必為十。天干中之甲乙為木,即謂甲為陽木,乙為陰木;丙丁為火,即謂丙為陽火,丁為陰火……故以陰陽配五行,自然成十也。然吾人如說一陰陽之全或一流行之元氣,表現為五行,乃視此「陰陽之全」、或能流行為陰陽之「元氣」,為一全體,或視若一形上之「實體」,其表現為五行,如其自身之展布為五段之活動,即其所顯之五「功用」。此中之視為實體與功用者,有上下層面之不同,則似不能逕混淆其層面,而配之成十。天干之十,皆自天之運行言,亦自其功用言,則不能逕以為五行之實體之「陰陽之全」說之。於此,蓋必言此陰陽之全,既展布為五行,亦同時展布其自身之二面,於五行中之每一行,而與之俱行,然後有天干之十之數。此即同於謂為實體之陰陽之全,既展布為五行之用;其實體之全,亦分別在其用中,以與用俱行。於是吾人若要說此中之既有體之呈為用,更有體之在用中,或說體既呈為用之「分」之「多」,此體之「全」之「一」,亦必在其用之「分」與「多」中;即亦必須於五行之每一行,更言陰陽,以開之為天干之十。此天干之中之陰陽之體,既在用而隨用俱行,自亦屬於此用。故此天干所狀者,亦即只是此用之行,或天運之依十而行。本此以言天干之數之為十,即有一定之義理可尋。天干之數,亦即不能不為十矣。
吾人今如依此天干之十,以先觀小物,則吾人可說在任何小物之變化歷程中,皆一方有木火土金水之次第興起,亦有木火土金水之次第消逝。其次第興起,即其自身之陽;其次第消逝,即其自身之陰。若謂此生起與消逝,為一陰陽之全之實體之表現:則其興起,如由體出用;其消逝,如由用返體。其出是陽用,其返是陰用。則此十者,皆在用之運行中。若吾人能於一小物之五行,可如此觀之為十,則於合一切物為一全之天之運,自亦可觀之為十也。
此上說天干之立,可有一定之義理。然何以天干外,更有地支?於地支之數,何以說為十二?則義更難明。昔人恆言天五地六,倍之則天十地十二。然何以地為六?是否以空間有三向六方之故?然自然之天,亦有三向六方,六方可分為八象限,何以不言天亦六,又何以不言地八,倍之成地十六?或謂此十二支之數,乃依於一年之十二月而立。人之初重此十二之數,除由此十二之數兼為六四三二之四數之倍數之外,蓋亦由年有十二月之故。然年有閏年,又不必十二月。然吾觀漢人之為六十甲子論者,於一年之分為十二月,初乃不關月亮之運行之事;而唯依日之運轉,有季節氣候,定一年為二十四節氣。合二節氣為一月,即成十二月。故其用六十甲子所名之月,乃包含二節氣之一月。後之子平術謂人生於某月,當以六十甲子中之何者,名其月,皆依節氣,而移前移後是也。故此中一年之分為十二月,唯是以一年為主,而分為十二段。然何以於一年,必分為十二段,每段相當於十二支之一支?此理由即不能以一年中通常月亮有十二次之輪轉,說之。此必須待於吾人之觀漢人之何以重律歷合論,乃能漸知此中之理由。當知在音樂之十二律中,此十二之數,乃一不能自由增減,而為一定之數。十二律即十二樂音。此十二樂音,其聲波之振動數,乃有一定之比例者。故吾人如以黃鐘之音為始,而於其音之振動數,三分而損一(即減一),即生林鐘之音;林鐘之音三分之而益一(即加其一),即生大呂;…如是依三分損一、三分益一之原則,次第進行,即可衍生出十二律,以合成一全體。其中之十二律,乃皆有一定之比例關係,而不容人之自由增減者;則此中之十二之數,亦不容人之自由增減者。依十二律以論曆法,則使曆法有一確定之理論基礎。如劉歆三統曆(全漢文卷四十一)明言「六律六呂而十二辰立矣」。依此十二辰分一年為十二月,而律歷即得相配而論。蓋此十二律可說為由有不同長短之管龠之聲氣之有高下以成,而一年之十二月,則由氣候之變以成。一年之氣候之變,即陰陽之氣之變或寒暖之氣候之變。此一年之氣候之變,根本上原於地球距日之遠近向背,而不在一日之晴雨。地球距日有遠近向背之不同,而地球本身之溫度不同,亦即地之寒暖之氣、陰陽之氣不同。簡言之,即地氣之變。此地氣之變,乃可用含輕灰之葭管,置於密室不通風之地下,在十二月中,觀其灰之如何浮起,而加以測量出者。便可見此十二月中,此地氣之變,其數量之成比例,亦如十二律所代表之聲氣之高下其數量之成比例,而皆是理當如此者。因十二律之成比例,關鍵在聲波之數。溫度亦自有數,自亦可成比例。音歷十二律,以成一周;地氣之寒暖,亦歷十二月成一周。則二者自可相對應。若純從地氣之寒暖觀,固可分為十二或十三十四等不同之程度,而十二月之分,亦無一定之理由。然自十二律之分為一定,更以地氣與管龠之氣相對應以觀,則一年只當分為十二月,而此十二之數,亦為一定矣。
此一年之必為十二月既定,則人即不難一方以十二支分別名之,同時定每月中之五行。在一年十二月之節氣中,冬至之月為寒之極,即陰之極,而陽始回之時,今定冬至之月為子月,則後之一月為丑月……此十二月中五行之分布,在子丑之月水尚盛,必至寅卯之月,木乃盛,次第至火盛、金盛、再水盛,此皆依於五行之序。然五行亦非可截然分段,則於木盛之月,可尚留其前之水,亦始有其後之火……由此而十二支之一支,與其所代表之月,即可不只涵五行之一行,而或兼涵其前後之他行。此即見十二月之時間之連續性,亦見運於其中之五行之連續性,而可以五行之次第的生、壯、老、囚、死於十二月中,以說之 [8] 。由此而五行之分布於十二月與十二支,即為循木而火、而土、而金、而水之次序,以承先啟後,亦涵先攝後,以進行者。此即不同於天干中之五行,各依陰陽以進行,乃設定之為截然分為十段進行者。則此天干之十之意義,要在明五行之相差別,而其流行,乃依此差別以分段而流行。地支十二之意義,則在明五行之任一行,與其前其後之行之「交會」,其流行亦即此「交會」之次第形成,亦次第「散開」,以成其差別。由此以言此天干與地支之相配,以成六十甲子,而紀時運,即無異將此上之二種意義相配合,以觀時運中之五行之成分之變。天干之干即干,天之有五行,每行有陰陽,即天之運之主幹也。地支之支即枝,即天運之分支,每一行之涵先攝後,由交會而散開,散開而交會,亦即其枝分流衍也。六十甲子之每一甲子之有干有枝,即有本有末,而見五行之既有截然之差別,有種類之不同,又有其枝分流衍,以先後涵攝,以成其聚散。若五行既有差別,又有涵攝聚散,則天干之五行與地支之五行,即皆必不可少矣。
至於此天干之十,配地支之十二之所以必得六十數,而不得百二十數者,則蓋以天干地支所表者,皆為五行之運,唯天干表分段之運,地支表連續之運耳。故此二者,乃同時俱運。欲表其同時俱運,則天干甲配地支之子之後,天干之乙即只能配子後之丑,而不能再配地支之子。於是以天干配地支,其數只能為六十,而非百二十矣。此亦如以五音配十二律,為音樂中之六十律。此則在京房易學中已有此義。可參考全漢文卷四十四京房文。
此上所述,乃試探六十甲子之所由建立之義理道路。今若加以應用,以言年月日時,則一年之分十二月,既有十二律為據,而有其義理;此一年中之五行之次第流行,而先後相涵攝,以分布於十二月,亦即與十二律相應,而有其義理。而天干之五行,既必與地支之五行,次第俱運於此十二月、十二時中,即必皆歷六十甲子而後辦,亦皆有其義理矣。然如何說年與日亦有甲子?此則有問題。蓋年日與月時,大有不同。以年為單位,其月為十二月,十二月中陰陽寒暖不同,而五行不同。以一日為單位,歷十二時,其晝夜之陰陽溫涼亦不同,而五行不同。今言各有天干地支之五行之次第運於其中,固皆有六十甲子之可說。而以十二月合為一年,十二時合為一日,亦皆有太陽地球運轉、氣候之變為據。然十二年,則似不能合為一大年,十二日亦似不能合為一大日。如合為大年大日,亦不見有太陽地球之運轉所成氣候之變足據,則如何可言十二年、十二月中,亦有地支之運?又如何更可依天干之配地支,於年與日,亦各以六十甲子說之?則吾意此只能是一類比的推想。即月時既有五行之運,可分六十甲子,年日便亦應有五行之運於其中,而有六十甲子。此推想雖無地球太陽之運轉所成之氣候之變,為經驗上之根據,然亦未嘗不可同以音律為理由。蓋如音聲之升降經十二律,以周而復始,有數理上之必然,可合為一單位以思之;則一切事物之有升降,以周而復始者,即可能皆有其十二律,可合為一單位以思之。故一年之周而復始者,可分為十二月,而此十二月,可更合為一單位之年以思之。一日之周而復始者,可分為十二時,而於此十二時,即亦可更合為一單位之日以思之。則於十二年、十二日,亦當同可合為大年大日,以思之。則地支天干之五行之運於其中,亦當同有此六十甲子之數。而木星(即太歲星)約十二年一周天,古人以之紀年,亦似可據以謂十二年可合為一大年。然由此謂此十二年十二日,可合成一大年大日,並謂其中亦有五行之次第之運,同於一年一日中之有五行之次第運,則又畢竟無吾人感官經驗所可覺察之氣候變化,加以證實也。
然吾人雖不能由經驗以證實此類比的推想之必真,吾人亦不能由經驗以否證此推想,而謂其必誤;則人亦自可據此推想,而謂年月日時,皆以其屬於六十甲子之一,而各有其中之五行;由此亦可謂人之生於六十甲子中之何年何月何日何時,即稟賦如何如何之五行,此五行之成分之多少,其生克關係之如何,以屬何行者為多為主,屬何行者,與屬其他之行,有如何之關係;即決定人之生命之自身之構造,而為其命;其生後之與一一時序之運中之五行相遭遇,以更對其命中之五行,有生或克等,則為其運。此即後之子平術之所以本五行論而生。此子平術由知人之命運中之五行,更以五行之每一行,代表人之生命之氣質、能力,對其外之人物之活動性向,與對其外之有某種關係之人物,有無相適合之活動,以及人在某時運中所遭遇之事物,屬於生之者,克之者,則可預斷其吉凶休咎。此中,如人之木多者,趨於仁,金多者趨於義,五行之成分多相生,則吉,反之則凶,亦似有種種之義理可說。然此子平之術,所據之以六十甲子定年與日之說,上文已謂其終無確證。又此人之生於何時,所稟得之五行之氣,乃初只是自然之天之運行中之寒暖陰陽之氣,此乃是一物質之氣。此物質之氣對人之生命心靈之氣之決定力有多大,亦原是問題。今本此物質之氣之決定之力量,更謂某行代表人之何種之氣質、能力、活動、性向,本之以推知人之命;再謂天運至何時,而其時之五行成分如何,以推知其時必有相應於其五行之如何之事物出現,以對人有生克等運,更皆是依類比的想像,以為推理。故其術亦多不驗,其驗者亦恆為偶然。故此子平之術,只為術數,而不足以言道。此亦如本五行以占卜其人事者,亦恆不驗,其驗者皆為術而非道也。
三 五行之哲學,及用五行釋易經經文,與其他漢易之共同得失
然吾人今如不以五行為算命、占卜之具,而專自五行說天運,則至少於一年之十二月、一日之十二時,可說其中有五行之次第運行。則言五行之次第運行於十二月十二時,必歷六十甲子而後周,因而本六十甲子,以觀以五行之運之終始相生,即可成為人之觀時序中之宇宙之一種思想方式或範疇。觀天干之十,以見五行之各有其陰陽,以分別的次序流行;觀地支之十二,以見五行之分布於十二月乃前後相涵攝,以聚散而流行。合以見五行之自相差別以成類,若不連續,而又未嘗不相連續;則可於宇宙之事物,可不偏執其不連續或連續之一偏。至於視天干之五行,皆所以表天運,其本在一「陰陽之全」之實體,而由此體之呈為用,而亦自表現於其用,以開出;則亦蘊藏一體用不離之哲學義理。此陰陽之流行,可說出於一能流行為陰陽之元氣,或陰陽之全體,則可見一與二之不離,以通一元論、二元論之說。此亦為一哲學義理。觀漢人之陰陽五行之論,蓋以元氣之概念為之統。易緯書及他書言之尤多。至於說此元氣即天之元或天神所在,則可通接於漢人之宗教。此中之元氣或氣之觀念,乃表示一能流行之存在,亦能顯為存在的流行者。「氣」之一名,有通此「變化活動」與「存在」之意義。於宇宙隨處見存在,亦見變化活動,亦同為人思想宇宙之一方式範疇也。至問此氣之為物質的或精神的,則若只自四時寒暑,以言陰陽之氣,則初為物質的,然亦可涵精神與德性之意義。若視元氣通於天神,或自人之生命心靈言氣,則為精神的。漢人蓋兼取二者之說。漢人對元氣或天神,以及一般之物質精神,蓋未能如宋以後之學者,以性理說之。然此固不礙其自成一哲學思想之道路。而其以「氣」,通「存在」與「活動變化」之義,則後之學者,未有能加否認者。以觀氣化之眼光觀萬物,而見萬物雖殊,無不流行於一大氣之流中,亦可形成一通萬物為一之意境。故於此以五行言天干地支之論;吾人若不自其下流為算命占卜之術數以觀,而反溯其流為術數所自本之義理,直至於見到此元氣或氣等之原始意義,則於此五行、天干、地支之觀念,即皆可凌空向上加以提起,而使之成為一觀宇宙萬物之方式,更使之統於一總攝性之元氣或氣之一,則其哲學意義亦甚大也。
吾人上來之說此五行之論,可為人之觀宇宙萬物之一思想方式,而具哲學意義。然不謂此用五行於算命、占卜等之必然有效。而為易學者之用此五行之說,以助其解釋易經經文,吾意亦謂其同不能必然有效。此即因作易者原非依五行系統而作易,亦未嘗先定其一一卦與一一爻,屬於何行,其爻辭卦辭中之物之屬於何行,依何相生相剋之序,以連於一卦爻辭所言之他物。由此而本五行之生克關係,以釋易之經文者,即不免於純為臆測。吾人固不能言易經文中,必無若干有關五行生剋之思想。因金木水火土間,有相生相剋之關係,固人可本經驗而知者,易所系之辭,亦固有水克火、土克水之思想也。此亦如吾人之不能言易經之必無八卦配八方之思想。如以東方屬春,春雷動而物生,則言東方屬震,亦作易者所固能有之思想也。此外,卦中之陰陽有多少、有升降,而一月一日中之陰陽,亦有多少、有升降,則作易者於觀卦中陰陽之多少升降時,亦固可以其所象者,為某月某日。如臨卦繫辭,有「至於八月有凶」之語,復卦有「七日來復」之言是也。又繫辭中之有甲子日數者,如先甲三日,後甲三日,亦必由作易者於卦象中見有可象此者,然後為之辭。……循此以觀,則後之為易學者,以五行方位、年、月、甲子等釋易者,皆可有據於易經之文,亦如以消息、旁通、互體、半象等釋易者,皆可有據於易之文。若全無據,亦不能成易學之家。然凡此等等,皆不能證明易之經文,初即自覺的依此後之易學家所提出之概念原則而作。因若自覺的依此等概念原則而作,則必須於同一之卦爻之情形下,遍系以同一之辭;而注易者,亦不只須注一辭之何以見於一卦爻之下,且當更注其辭之何以不見於彼同類之卦爻之情形下。然昔之注易者,則恆只注其辭之何以見於此卦爻之情形下,而不能注其辭何以不見於彼同類之卦爻之情形下。故其注易之事,皆不能言成功。此當正由於初為易經之卦爻繫辭者,原未嘗自覺的建立此諸概念原則,而本之以繫辭;唯是於其以易為占卜之時,本其當機之聯想,或類比之推想,便以某卦爻有某象,即以說某象之言,係為某卦爻之辭。其當機之聯想或類比之推想,亦可自然循某一思想之方式範疇而進行。而同用易為占卜者,亦可共約定某卦爻,即代表某象,更本象繫辭,遂輯成易經之一書。至於後世之誦習易經者,探昔人於卦爻觀象繫辭時之思想方式,列為概念原則,一一加以舉出;自亦可有合於初以某卦爻代表某象,而系以何辭之心者。然吾人今若自覺的依此諸概念原則,以對此易經之卦爻繫辭;則所成之易經,又必不如此之散漫,而必於每卦中皆依年月、方位、五行等為之說;又必以同類之卦爻辭,繫於同見有互體、半象、旁通等卦象之下;亦必使五行八卦,分別所象之物類,其數皆為五,或皆為八,或皆為「五而八」;而八卦所象之各類之物之相排斥、相涵攝,或相生,亦必皆如八卦之卦爻之相排斥、而相涵攝或相生;以八卦配於五行時,五行所象之物類之相生相剋,亦必皆如五行之相生與相剋。然今存易經之經文,明未達如此之一理想。此正證易經之經文之繫辭於卦爻,原未自覺的依此後世易學所提出之概念原則以為之。此所證者,乃易經於卦爻所系之辭,原不合理想,而不證後之易學家所提出之思想範疇概念之非是。唯後世之易學家,視易經之經文為聖經,以為其一字一句,皆不可更易;又以其所自覺提出之諸概念原則,即是為此經者所自覺,而本之以作卦爻繫辭者;遂以本此諸概念原則以釋易經經文,即皆可解;而不知其解之恆不盡,更不能解其何以於同類情形下,不皆系同類之辭之故。故其解皆不能言成功。而後之易學家,又不知其本無成功之望,其咎乃在此作易經者原未真自覺依一定之概念原則,以遍系卦爻之辭。此又即作易注者,視此易之為書為聖經,一字一句,皆不可更易之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