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原論 · 第十九章 周秦諸子對「名言」之道(下)
五 公孫龍之名實論
世言周秦之名家,以公孫龍為巨擘。其書有六篇具存。惠施蓋亦嘗與公孫龍之徒相辯。公孫龍書重正名實,而自言其論名實,合於孔子之教,亦明王道之一端。故初亦非如西方之邏輯家知識論者之為論名實而論名實者。此名實之論,乃孔墨所先重,初固為在倫理道德政治意義上,謂當有「實」以合於人之「名位」,及人所言之「德」與「義」。至道家之老莊,而重言「德盪乎名」、「行名失己」及名不親於身之義,而倡不言之教、不辯之道。道家所謂名,則或指名位、名聞之名,或指成辯之名言之名。惠施破一般之名言之分別,以見天地萬物之一體,為一大實。公孫龍則要在克就世間之名言,有其分別,以言其應各有所定指之實,而不使名與名相亂,方為正名之事,得合孔子言正名以成治之旨。故其跡府篇引及孔子之言。公孫龍之名實之論,亦原屬儒墨道之名實思想之大流中之一節。彼亦自認為如此。則吾人亦當循此名實思想之大流,以了解其用心之方向,與其言之價值所在。不必先存西方之邏輯知識論或存在論之說在心,以釋公孫龍之言;亦不可以公孫龍之引及孔子之言,為裝點門面語也。
公孫龍之言名實之名,乃指種種客觀存在之實有之物者。此與惠施之十一事所論之空間之大小長短等,時之去來,以及同異、有窮無窮等,乃普遍之時空關係範疇之名者,大不同。此關係範疇之名,其自身原不表實物,故亦可由凡此關係範疇皆相對,凡此相對者皆可相轉變或相依而有,以通之為一體。然指種種客觀存在而實有之物之名,則不如是。如「白」即指實有之物之白之性相,「黑」即指實有之物之黑之性相,「馬」即指有馬相之馬類之物,「牛」即指有牛相之牛類之物。白、黑、馬、牛之名之分別,乃直依客觀存在而實有之物,原有其性相之分別,而有其種類之分別而立。則不能輕言其名之分別之可泯,而通以為一。此乃公孫龍之思想方向之所注,而與惠施思想方向之所注,大不同者也。惠施於名實,重合異成同,而於異名見其所指所表者,歸於天地一體之大實。公孫龍重散同以觀異,於異名皆謂其所表所指者恆有異實。故莊子天下篇之二十一事,除上述屬惠施一派之論者之外,余如火不熱、輪不蹍地、指不至,至不絕、矩不方、規不可以為圓、雞三足、目不見、鑿不圍枘、飛鳥之影,未嘗動也、鏃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時、狗非犬、黃馬驪牛三、孤駒未嘗有母等,蓋皆公孫龍派之說。今存公孫龍子書及列子仲尼篇等,言公孫龍所主之說,固與天下篇之二十一事中有合者也。
此公孫龍之言正名,乃就客觀存在之實物,其性相之不同,而言其種類之不同,以正名。近人則以為此純屬邏輯知識論存在論之說,與中國昔人之言名字名諡及他家之言名位名聞之名,風馬牛互不相及。但我不以此說為然。蓋在中國思想史之發展上看,此二者未嘗不相及。至純自理論上看,則人之有名字名諡名位名聞,乃始於人在他人心中有一存在地位。此與客觀之事物之有一名、始於客觀之物之在吾人心中,有一存在地位,正復相類。人之名字、名諡、名位、名譽之有種種之分,乃由一人在他人心中之存在地位之有所不同,亦如客觀之物之有種種之分,由其在吾人心中之存在地位之有所不同。此二者間,唯一差別,唯在吾人思及人之名字、名諡、名位、名聞時,吾人對之兼有一價值估量之意識,與好惡、是非、毀譽之情意。只以分別之名,指分別之客觀事物之性相種類時,則可無此價值估量之意識,與好惡是非毀譽之情意而已。故吾人若於客觀事物之名,更賦與一價值意義與情意意義,則其名,即無異人之名諡、名位、名聞等之名。而將人之名諡、名位、名聞之名中之價值意義,情意意義,加以減除,則其名亦皆化同一般所謂專指客觀事物之性相種類之名。故此二者之不同,乃名之涵價值意義及情意意義,而意義較豐富者,與無此諸意義,而其名之意義較貧乏者之不同。人類之思想,能將一名中之價值意義及情意意義,與其純指客觀事物及其性相之意義,加從分開,固亦一思想之精密化。然自其更不重名言之價值意義與情意意義,而除之於名言意義之外言,則表示一對意義之了解,趨向於貧乏,而為一有關名言意義之思想之範圍之縮小,亦由人之用名對名之道之縮小之所成。故公孫龍之言名實,只重名之指客觀事物之性相種類之意義,可說為其對名之思想之更精密於前人,亦可說之為更狹小於前人。而其言名實之道,則原於其前人之用名對名之廣大之道之縮小所成。故其名實之論與其前之名實論相較而言,乃有所長,亦有所短。然必須謂其原仍是出於其前之名實之論。其論與其前之名實論,在歷史上看,與在理論上看,皆未嘗不相及。不當因其可先視同西方式之邏輯知識論或存在論之說,便以為可單獨討論;而忘此公孫龍之名實之論中之邏輯、知識論或存在論之成分,其原乃在一更廣大之名實之論,亦可攝在此更廣大之名實之論,而觀之者也。
至於克就公孫龍書之名實之論,而觀其思想之趨於精密處,今據中華書局四部備要本,先照抄名實論全文於下。文曰:
天地與其所產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過焉,實也。實以實其所實,而不曠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疑其所正。其正者,正其所實也。正其所實者,正其名也。其名正,則唯乎其彼此焉。謂彼,而彼不唯乎彼,則彼謂不行。謂此,而此不唯乎此,則此謂不行。其以當,不當也。不當而亂也。故彼彼當乎彼,則唯乎彼,其謂行彼。此此當乎此,則唯乎此,其謂行此。其以當,而當也。以當而當,正也。故彼彼止於彼,此此止於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夫名實,謂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則不謂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則不謂也。至矣哉,古之明王,審其名實,慎其所謂。至矣哉,古之明王。
此公孫龍之名實論一篇,即今存其書之他篇之總旨。在此名實論中,公孫龍以天地與其所產為物,即直指客觀宇宙之萬物為物,而更不及其與人或我之關係。其謂「物以物其所物,而不過焉,實也」。此是為「實」之名,作一定義,乃昔所未有。此語中之第一物字,猶今所謂作主辭名辭用之存在者。第二物字猶作動辭用之能存在。所物,是作賓辭之名辭用之所存在者。則此全語之義,即:此存在者之能去存在其所存在者,則稱為物之實。此是謂一存在者之物,必有能存在之活動,以自存其所存,方可稱為有實之物。此一存在者之所存者,應即指一存在者之內容性相。一存在者,若無一存在之活動,以自存其所存之內容性相,則虛而非實。必一存在者「有一能存在之活動,以自存其所存者」,乃為有「實」。此固不難解也。
至於下一句「實以實其所實,而不曠焉,位也」。則是克就此實之恆是其自己,以恆自居於其自己之內,而不與其自己相曠離,以言此實之自位於其自己之內。此即所以言此「位」之名之義。簡言之,即「實」是「實」,便是「實」自位於「實」。此乃於實更作一反省的思索之所成。對實作反省的思索,則自見「實」是「實」,而「實」自位於「實」。如實不自位於實,則實非實,而自出於其所位。此實亦即非正居於其位者。必實不自出於其所位,方得位其所位,而正居於其位。故曰「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今以此實之正居其所位,或位其所位為標準,以觀吾人所知之「實」之非正居其所位者,還正居其所位,是即正其所不正。亦即「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此下「疑其所正」稍費解。或謂疑即凝定。由不正還於其所正,即還凝定於所正也。或曰疑其所正。即疑其先以之為正者之不正,而使之還於正。或曰由不正至正以求正,總是先經一疑惑,乃至於得其所正。解皆可通。然此節文之要義,則固只在言何謂正,與正其所不正之一句也。
至下文之正其所實,即正其名。則是說人之正其所知之實,使實正居於其位,賴於人之正其名。所謂使實正居於其位,即見實自位於其實,亦即見實是實。此見實是實,即使物實有某性相者,實見其有某性相,乃賴於人之正其名。即謂正其名,乃所以見「實」之是「實」也。
正其名之所以能見「實」之是「實」者。在「謂彼而唯乎彼,謂此而唯乎此」。此即是說,於一物之有某一實者,以彼名名之,即唯以彼名之。既唯以彼名之,即見彼名所指之實,只是彼名所指之實。彼名與彼名自同,即表所指之實與所指之實之自同,亦即見「彼實」是「彼實」。此亦即見彼之實,正居於其自位,而得其正位之道也。彼實之得正位,在:以彼名謂之,即唯以彼名謂之。此實之得正位,則在以此名謂之,即唯以此名謂之。總之,實之得其正位,在人之用名之自相一致以進行。無此正名之事,則物之實不能得其正位;而唯由正名,方可使物之實得正位。則重點初在正名,名正而後實定。此公孫龍之名實之論之根本方向所在。故公孫龍可謂一標準之名家,而與惠施之以天地萬物之一大實,泯除名之分別者,正相反者也。此人之用名,乃用以指實,即所以謂實。於一實以此名謂之,即恆以此名謂之,即此名謂之自相一致以進行。於一實以彼名謂之,亦然。此即「名謂」之進行之「當」。反是,則不當。「其名正,則唯乎彼此焉」,即當也。分別言之,則唯乎彼,即於彼唯謂之為彼;唯乎此,即於此唯謂之為此。是即後文之「故彼彼當乎彼,則唯乎彼,其謂行彼。此此當乎此,則唯乎此,其謂行此」。行即此謂彼謂分別的自相一致以進行,以分別用於此與彼,而分別止於此與彼。此即所以使此實彼實之分別正居於其位,而皆當。反之,則「謂彼而彼不唯乎彼,謂此而此不唯乎此」,是為不當。是即不以此謂自相一致,以行於此,不以彼謂自相一致,以行於彼;而以此謂行於彼,彼謂行於此。此即「以(求)當,不當也」,「不當而亂」。故曰「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人在此情形下,則於此實,亦不見其是此實,於彼實亦不見其是彼實,則亦無此謂、彼謂之行,而亦不須有此謂、彼謂矣。今欲有此謂彼謂,則必須能各行其謂。故謂之此,即自相一致地以謂之此,謂之彼,即自相一致地以謂之彼。然後其「謂」行,而此實之是此實,彼實之是彼實,乃得見。故正名之事,即有彰顯「實」,使實得位之功。正名之功在人,而彰顯實使實得位之功,則見於物。此方見正名之大用。吾人之如此釋公孫龍之名實論,乃通貫全文,而以其後文所說,與前文所說,照應而觀,方有是釋。故與他人所釋,頗有異同。讀者更可細勘之。
六 公孫龍之白馬論、堅白論
公孫龍在當時以言白馬非馬,及主離堅白,名於世。其書有白馬論、堅白論二篇。白馬論思路甚清楚,歸趣則實甚單純。其謂白馬非馬,只是就其各是一名,各有其所指所定之實而說。在白馬之名中,自是兼有白與馬,以兼定馬之色與形之實;而馬之一名,只定馬之形之實。二名所命所定之實不同,則二名不同,而此名非彼名。故以馬為名以求馬,黃黑馬皆可以應其求。以白馬為名以求馬,則黃黑馬不足以應其求。則馬與白馬所指之實,固顯然不同。若謂白馬之名同於馬,黃馬黑馬之名亦同於馬,則黃馬黑馬、亦將同於白馬。故白馬之名與馬之名必不同。即依此二名之不同,而言白馬非馬,此固皆無問題,亦無奧義詭辯也。在白馬論中唯一有意味之一討論,是問者謂白馬之一名,由白與馬二字合成,而其中有一馬之一字或馬之名,今暫抽掉其中之白之一字、白之一名,唯存馬之字,馬之名,則豈不可說其是馬?但公孫龍此之答則謂:白馬乃一整個之名。此白馬中之馬,乃已為白所規定之馬,而此白馬即合成一整個之名。既已合成一整個之名,則不能再抽掉其中之白,而單就其中之有馬字,而謂之為馬也。茲按白馬論中述難者之言曰「有白馬不可謂無馬者,離白之謂也。不離者有白馬不可謂有馬也。故所以為有馬者,獨以馬為有馬,非有白馬為有馬。故其為有馬也,不可以謂馬(是)馬也(陳灃謂也讀若耶,陳柱公孫龍子集解引)。」此即謂白馬之名既由馬與白合成,此名中固有馬之一字,今離此白以言馬,而馬,馬也,則豈不可說白馬是馬耶?然下文則答之曰「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此即謂單獨言白,而未用以規定一物時,此白之名,乃一可普遍應用之名,自可不用,或加以抽掉而忘之離之。則可說白馬中唯存馬字,而難者可說此馬只是馬,而白馬亦是馬。但公孫龍則答以此白馬中之白,非不定所白之白,乃已用以規定所白之馬之白。由是而此白亦即連著於馬,以合為整個之一名,不同於單獨言之白,可加以抽掉而忘之離之者。不可忘不可離,而當守。故跡府篇謂公孫龍為「守白之論」。此守白,方為其白馬非馬論核心義。其曰「定所白者,非白也」即謂白馬中之白,為定所白於馬,而當守之白,非孤立之白——以成一整個之白馬之名者。此整個之白馬之名,自別於馬之一名。故曰白馬非馬也。要之此白馬非馬之論,乃純從此是二名,各有其所指之實而說。於此不須連西方邏輯中之內包外延、種與類以及類之包含關係等而說,以另生枝節,則原文即簡單明了,亦無奧義詭辯,唯此說與常識及一般邏輯之於一實物說為白馬者,亦可說為馬,似相違,故覺其中別有奧妙,亦似為詭辯。實則即在常識與一般邏輯,於一物說為白馬者,更說之為馬,亦同時意許馬與白馬是相異之二名。公孫龍不過就此人所原已意許其為二名,而自覺的說出其為二名,而此名非彼名,以見此名彼名,各有其義,亦有其所指之實之異,使人知此「名之異」與「其所指之實之異」,當有二對一之相應關係」之存在,從正名,而正其所指之實之位而已。
複次,公孫龍之堅白論,歸趣亦甚單純,唯其文句稍繳繞,故易引起人對之作種種歧想,而化之為複雜難解。其謂堅白石非三而為二,只是說對視而言,有白無堅,則只有白石之名,與所見之白石相對應;對觸而言,則有堅無白,則只有堅石之名,與所觸之堅石相對應。視與觸,為二感官之事,而自相離,則其所感之堅與白,自亦相離,而堅白之二名亦相離。此中人之疑惑,唯由堅白皆屬於石而起。故人問「天下無白,不可以視石;天下無堅,不可以謂石。堅白石不相外,藏三可乎?」此問只是由問者之自「堅白皆屬於石,而藏在石中」著想而生。故問者可謂「其白也,其堅也,而石必得以相盛盈。」此即謂堅白皆屬於石,為石所同時具得之謂。「相盛盈」者,謂凡有堅之處皆有白,凡有白之處皆有堅,堅白互遍,互充滿,即相盛盈也。然公孫龍之答語則謂:堅白之藏於石,乃分別自藏。人之得其白,得其堅,亦分別自得:或得堅、或得白。白可見,堅不可見;「可見」與「不可見」離,故「堅」與「白」離。今若說皆藏在石中,亦是分別自藏,不可只說是一「藏」之藏。故曰「有自藏也,非藏而藏也。……得其白,得其堅,見與不見離,一一不相盈,故離。離也者,藏也」。「離也者,藏也」,即言其分離以自藏也。
公孫龍之論堅白之要旨不過如是。其下文之難者更言「石之白、石之堅、見與不見,二與三,若廣修而相盈也」。此乃是還自客觀之石之堅白,皆屬於石而相盈,以更倒說此人之見與觸,亦可視為互遍而相盈。故人之說二說三皆可,二與三之義亦互遍而相盈。如廣者之有修,修者之亦有廣。此難者之意,是由客觀之石之堅白之互遍相盈,以倒說人之「見」與「觸」、「二之言之義」,及「三之言之義」,亦可視為互遍相盈,則公孫龍說二固可,今說三應亦可。此是自退一步,又進一層之問也。
公孫龍之答,則是先轉問:「物白焉,不定其所白;物堅焉,不定其所堅。不定者兼,惡乎其石也?」此是泛說白與堅而不定於石,則此堅白乃各物之所兼有,如白馬論中之不定所白之白,或今所謂共相概念可普遍應用,而非實際上已定於實物之石者,則何可謂為石之堅白也?
問者還答曰:「循石,非彼無石,非石無所取乎?白石不相離者,固乎然,其無已。」此是謂彼是循石以觀其有此堅白。石非此堅白,則無石;而無此石,亦不能取得具有此堅白之性質。然由石既具有而取得此堅白之性質,則堅白固是屬於石,或當屬於石,以與石不相離,而無有已時也。
公孫龍既得問者之意,則還循此堅此白皆為定於石之堅白,以言於石中之堅白之二,見知其白,不知其堅,觸知其堅,不知其白;白乃所見,堅乃所不見;以重申其堅白離之說。故曰:「於石一也,堅白二也,而在於石。故有知焉,有不知焉;有見焉,有不見焉。故知與不知,相與離;見與不見,相與藏。藏故,孰謂之不離?」相與藏,即相併,而分別以自藏也。
至於問者之再問:「目不能堅,手不能白,不可謂無堅,不可謂無白;其異任也,其無以代也。堅白域於白,惡乎離。」則此是問者重申其堅白屬於石之論,而謂目之不能得堅,手之不能得白,為屬主觀之目手之任自異,而不能相代之過,不關客觀之石之自具堅白。後文公孫龍之答則曰:「堅未與石為堅,而物兼,未與物為堅,而堅必堅……天下未有若堅而堅藏。白固不能自白,惡能白石物乎?若白者必白,則不白物而白焉,黃黑與之然。石其無有,惡取堅白石乎?」此乃謂堅必為「與於石」,或為石所表現之堅,白必為「與於石」,或石所表現之白,此方為實有之堅白。否則只是物所可兼有之堅白之概念共相。此為概念共相之堅白,若無石等物表現之,則雖曰堅必堅而白必白,而非能自表現而白物堅物,以實存於天下之堅白,乃不白物之白,如黃黑之類,及不堅物之堅,而唯有分別自藏者。其言「石其無有,惡取堅白石」即謂無石,即白不白物,堅不堅物,亦無所謂「堅白石」也。至於就為石等物所表現而實存於天下之堅白而言,則亦必連於人之用目視、用手觸以知之事而言。人目與手異用。用目可知白不知堅,用手可知堅不知白。而目與手離,則其分別所知之石之堅與白,亦自當相離也。至其後文曰「白以目,以火見,而火不見,則火與目不見,而神(疑下脫不字)見。神不見而見離。堅以手而手以捶,是捶與手知;而不知,而神與不知。神乎,是之謂離焉。離也者,天下故獨而正」。此段文有誤脫,亦有種種校讀法,皆可不悖其大旨。今只加一不字於「神見」中。此即是謂:神之見白,賴乎目,目賴乎火,然目火自身非能見。(如天下篇辯者二十一事中有「目不見」)唯心神能見。心神不見白而離白,故知白可離。後言神知堅,賴手,手賴捶,而手捶自身亦非能知堅。唯心神能知堅。心神不知堅而離堅,故知堅可離。此節之大旨,乃由目、火、神、見之一系列,與手、捶、神、知之另一系列不同,以言神可不見白、或不知有堅,以證堅白可相離,則其旨甚明。堅白相離,堅獨堅而白獨白,以各居其正位,其名皆正矣。
此公孫龍之堅白論之所以必謂堅白離,乃歸在言堅白分別對人所用之目火或手捶而表現,以為人之心神之分別所知之實而說。此所知之實自分別,則堅白二名,亦自分別。人當以手觸石之時,只須有堅石二名,以說其所對之實。人當以目視石之時,亦只須有白石二名,以說其所對之實。然後人所用之名,皆為表其所對之實之名。故皆只須舉二名而已足。若於目視之時,舉堅白石三名,則堅自藏,而非實。若於手觸之時,舉堅白石三名,則白自藏,而非實。此中如以藏為實,而加以混淆,遂用三名以表實,則名不正。然若說於此中有一名,乃表所藏之白或堅,則用三名亦未為不可。公孫龍亦未必加以反對也。
七 公孫龍之通變論
公孫龍之通變論,文句似較為難解。其所謂通變,乃自實變其名亦當相隨而變說。然未變之實,與已變之實,必相別異,人之變用其名,亦必求足以表此別異,以保存名實間之對應關係。此即本文之宗旨也。全文如下:「曰:二有一乎?曰:二無一。曰:二有右乎?曰:二無右。曰:二有左乎?曰:二無左。曰:右可謂二乎?曰:不可。曰:左可謂二乎?曰:不可。曰:左與右可謂二乎?曰:可。曰:謂變非不變可乎?曰:可。曰:右有與,可謂變乎?曰:可。曰:變只? [9] 曰:右。曰:右苟變,安可謂右?苟不變,安可謂變?曰:二苟無左又無右,二者左與右奈何?羊合牛、非馬,牛合羊、非雞。曰:何哉?曰:羊與牛唯異,羊有齒,牛無齒,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據王啟湘校),未可。是不俱有,而或類焉。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是俱有,而類之不同也。羊牛有角,馬無角;馬有尾,羊牛無尾。故曰羊合牛非馬也。非馬者,無馬也。無馬者,羊不二,牛不二,而羊牛二。是而羊而牛,非馬可也。若舉而以是,猶類之不同。若左右,猶是舉。牛羊有毛,雞有羽,謂雞足一,數足二,故三;謂牛羊足一,數足四,四而一,故五。牛羊足五,雞足三,故曰:牛合羊非雞。非有以非雞也。與馬以雞,寧馬。材不材,其無以類,審矣。舉是亂名,是謂狂舉。曰:他辯。曰:青以白、非黃,白以青、非碧。曰:何哉?青白不相與,而相與,反對也;不鄰而相鄰,不害其方也。不害其方者,反而對,各當其所,左右不驪,故一於青不可,一於白不可,惡乎其有黃矣哉?黃其正矣。是正舉也。其有君臣之於國焉,故強壽矣。而且青驪乎白,而白不勝也。白足之勝矣,而不勝,是木賊金也。木賊金者,碧。碧則非正舉矣。青白不相與,而相與不相勝,則兩明也。爭而明,其色碧也。與其碧,寧黃。黃其馬也,其與類乎;碧其雞也,其與暴乎。暴則君臣爭,而兩明也。兩明者昏不明,非正舉也。非正舉者,名實無當,驪色章焉。故曰兩明也。兩明而道喪,其無有以正焉。」
觀此通變論之後文,則知此中全文之旨,乃在避「兩明而道喪」。而此所謂「兩明而道喪」,即兩名之義,爭明而相混淆,此即足使名與名之同異不彰,而其與實之同異之對應之關係,亦不得顯,遂使名實無當。其所舉之名為亂名,其舉為狂舉。今能先把握此旨,自於其前文之解釋,有一可循之路,而不致如人之任情作歧想,以為解釋矣。
此文首言二無一、無右、無左,右或左亦無二。此乃純由「二」無「左」「右」「一」之義,「左」「右」「一」亦無「二」之義,以見「二」與「左」「右」「一」之各有其所指之實而說。故其名亦即足以相別,以與其所指之實之別相應。至謂「左右」可謂「二」,則自左右相與,而合成之一名,所指之實,亦為「二」之名所指之實而說。左右合而為二,固與左或右之各為一者不同。然左或右中之任一個,如右,亦可變而與左相結,以由只可以「一」名之者,而變為可以「二」名之者。此中,人如只自變前以觀,則右自是右,故曰「右苟變,安可謂右」,亦不可說之為二。自變後以觀,則右與左合,而非不變,故曰「右苟不變,安可謂變」。變前變後之情形不同,故變前之右(或左)中之無二,二亦不能指此右(或左),並無礙於變後之左右既合,而可以二指之。於變後之左右之合所成之實,可以「左與右」謂之,亦可以「二」謂之,以皆同指一實也。然此亦不礙當右未與左相合,右未變之時,右之只是右,亦只可以一謂之,而其中自無二無左,而左中無此右二中無此一也。左之變前變後之情形,亦然。在變前「右」、「左」、「一」三名,與「二」之名之所指之實,互無其所有,以成其名之互異。在變後,則右與左合,可以「二」謂之,亦可以「左與右」謂之,以成此二名之同指一實。然要皆必依名所指之實之異同,以定名之異同。由二名所指之實,非一實,而互無其所有,以見二名之異;更由二名所指之為一實,而互有其所有,以見二名之同;則為上例所示之原則。故必實變,然後名得與之俱變。此即所以通名實之變,而使名實,恆有對應關係之道也。
依此左右一二之例所示之原則,而公孫龍於此篇乃更舉「牛合羊非馬」「牛合羊非雞」為例,以見名之異,必賴其所指之實,能互無其所有以彰顯;名之同,則賴其互有其所有,以彰顯。又必對異明同,對同明異,然後名實之同異俱彰,而不至「爭光兩明」,以造成名實之混淆。此即後文論此二例之歸趣,而為世之釋此後文者所忽者也。
在牛合羊非馬之例中,公孫龍先自其中之牛與羊之關係而論。其謂「羊有齒,牛無齒」,以謂「牛之非羊,羊之非牛,未可,是不俱有,而或類焉」。或謂牛隻無上齒。牛無上齒,為與羊不類,而有下齒,則與羊類。故牛與羊有不類而異,亦有類而同,此則不能彰顯牛羊二名之異。今縱謂此齒字專指上齒,此語亦只見牛無羊之所有;而不見羊無牛之所有,而未能兼由此羊之無牛之所有,以彰此牛羊之異。又此語只言羊與牛有異,而未言其無同,則可言其有異而不相類;亦可由其未必無同,而言其或相類。則此語固不能彰顯其牛與羊二名之必異,其所指之實之必不類也。
至於下一節謂:「牛有角,羊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則此當是自牛羊之有角雖相類,其角未必相類,而其他之處未必相類而言。故不能以其皆有角,以言其必相類。因此語只是言牛羊互有其他之所有之角,而言其有同,而未言其無異。此與上羊有齒,牛無齒之例,只是「言牛無羊之所有、而與羊異,未言其無同」之旨相對。合以見:只言二名所指之物有異,或只言二名所指之物有同,皆不足彰顯其同異,以言其必不同類,或必同類也。
然在牛合羊與非馬之全句所表之意,則又與上二者不同。此中羊牛之有角與馬之無角相對反,馬之有尾(有須之尾)與牛羊之無尾相對反。牛羊與馬之名之異,則以牛羊與馬之名所指之實,互無其他之所有,而得彰顯。牛羊之同為有角,亦由其與馬之無角相異,而使此同為有角得彰顯。此即合於由左右一二之例中所示之原則矣。
由此以更觀其牛合羊非雞之例,則又尚未能合於此上之原則者。蓋此謂羊合牛非雞之理由,乃只自牛羊有毛,雞有羽,牛羊有五足,雞有三足說;而未自牛羊無羽而有毛,雞有羽而無毛說;亦未自雞有「三足」無「五足」,牛羊有「五足」無「三足」說。則羽毛亦可說相似而同類,雞與牛羊之或有三足,或有五足,亦只是足之多少之別。故依此以言牛羊非雞,或牛羊與雞之名之異,其異亦未得全然彰顯也。故下文謂「與馬以雞、寧馬,材不材、其無以類審矣」。此即謂在「牛合羊非馬」之情形中,牛羊有角之材,而馬無其材;馬有尾之材;而牛羊無其材。牛羊與馬,各有其材與不材,互相對反,則顯然「無以相類」。然後羊與馬名實之異,乃得全彰也。
至後文之他辯,則是另舉青以(義同於與)白非黃,白以青非碧為例。青與白合,而相與不驪,即不混。青與白中皆無黃,則青白與黃之名實之異自彰。而白以青,則是白之驪乎青,青白混而爭光兩明以成碧。則碧與「青」及「白」之異不彰,以碧中似有青或白故。故舉黃以與「青與白」對,其名實之異俱彰。舉碧以與「白以青」對,則其名實之異,不得俱彰。故舉黃為正舉,舉碧非正舉;亦如舉馬以與牛羊對,為正舉,舉雞非正舉也。正舉者,名實之異俱彰,如君臣之異職而相輔。非正舉者,名實之異不彰,如爭光兩明,以相淆亂,如君臣之爭暴。欲去此兩明之爭暴,以使名實之異俱彰,則唯賴於不同之名所指之實,互無其所有之處著眼,以辨其異。此即同於其前文之自二中之無一、無右、無左,右中左中之無二,以辨「左」、「右」與「二」之名之異也。然此固不礙合左右以成二之實,可以「左與右」謂之,亦可以「二」謂之,亦如牛不二羊不二,合牛羊而可謂之二也。
八 公孫龍之指物論
公孫龍子之最難解者為指物論。吾亦嘗玩之數十年,自屢易其解,終覺其文如龍蛇天矯,縛拿不住。後乃漸知此篇不能單獨而解,必須通公孫龍子全書之旨而解。其要在知此中之「物」,即名實篇之物,而「指」則「舉名用名以指物之實」。物屬天地之所產,用名指物,則吾人正名,以使物之實得其正位之事。所謂名,自有其所表之意義,即物之性相之實。此意義或性相之存於心,則為人之意象觀念。指物必用名,人用名時,亦自有將此名所代表之「意象觀念」,與為其內容之「意義」或物之性相,一齊指向於物,或指目物之事。然此指之一名在公孫龍,則非專表此指向之活動之自身,亦非專表此名所代表之意象觀念之意義、或物之性相等,而當是表此整個之「用名與其所表示者,以指物之實之事」。公孫龍書初未對此事之內涵作分析。今世之論者,務於此作分析。或謂此指專表此指向之活動,或謂此「指」專表「此名」,或此名所表之意象觀念或意義,性相,此皆翻失其全旨 [10] 。公孫龍只於上述之一事實,總名之曰指,而此「指」即「用名指物」。故此指中亦自有名在。公孫龍言指物,其要點唯在言人主觀所造之種種名,乃用以指客觀之物之實,如馬之名乃人用以指馬之形,白馬之名乃人用以兼指馬之形與色。分別之名,皆只分別負其指物之責。然此種種名,卻初非用以指此「用名指物」之事,與其中「所用之名」者。故馬之名不可以指白馬。若馬之名可用以指白馬之名,則人可由白馬之名中有一馬字,將如白馬論中所引之問者之言,以謂此馬字即馬字,而謂白馬是馬矣。公孫龍在白馬論中之答問者之疑之道,是自此白馬之是整個之名說,如上所述。而其所以整個是一名,則因其只對其所指之實,即馬之形與色,而負責。此名之用,只限於指其實。此「名」屬於能指,「實」是所指。然此能指中之名,則不可同時更化為所指。如再化為所指,則吾人亦可就此白馬之名中,指出其有此一馬字,以謂白馬是馬矣。知上述之義,而吾人即可契入此指物論全文矣。
此文始於「物莫非指,而指非指」二句。言「物莫非指」;即謂天下之物,莫非吾人用名之所指或所可指。幾篇中「物莫非指」之句,或以「物莫非指」加以解說之句中之「指」,皆只能作「所指」或「所可指」解,否則此句不通。由此而與之相對之下句「而指非指」中之上下二指字,只能一作「能指」解,一作「所指」解,否則此句亦不通。又下一指字,更宜作所指解;上一指字,宜作能指解 [11] 。故此「指非指」之句之意,是說此用名指物之事,乃人之能指之事。此能指之事,則非所指,亦非所可指者。是即全文宗旨所在。今對此二句之解能把握,則於全篇之文,亦自不難通矣。
至其下文之二句「天下無指,物無可以謂物」,則是謂用名指物,乃人之正名之事。用名指物,即名實篇以名謂物。若無人之以名指物、謂物之事,則物不能自相謂、自相指。下文謂「非指者,天下而物,可謂指乎?」即言若非有此人之指,天下之物不能自相謂、自相指,即不可謂之為指也。此物之不可謂之為指者,由於此指乃人之事,非天下物之事,天下之物中亦無此指。故下文更曰:「指也者,天下之所無也;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以天下之所有,為天下之所無,未可。天下無指,而物不可謂之指也;不可謂指者,非指也」。即言不可以客觀天下所有之物,為其所原無之指,而物亦不能成為此指,而非指也。
至於下文之謂「非指者,物莫非指也」。則是回證篇首之第一句,即物雖不能相謂相指,然物則莫非人之用指物之名之所指與所可指,如上所已釋。再下文曰:
「天下無指,而物不可謂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也;物莫非指者,而指非指也。天下無指者,生於物之各有名,不為指也。不為指而謂之指,是兼不為指。以有不為指,之無不為指,未可。且指者,天下之所兼。天下無指者,物不可謂無指也。不可謂無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指非非指也。指與物,非指也」。「使天下無物指,誰徑謂非指?天下無物,誰徑謂指?天下有指無物指,誰徑謂非指?徑謂無物非指?且夫指固自為非指,奚待於物,而乃與為指?」
此節文反覆繳繞,最難疏抉。但果順上文之句法,而以「非有非指」,為「天下無指,物不可謂指」之理由;以「物莫非指」,為「非有非(所)指」之理由;以「指非指」為「物非莫指」之平行句,更以「物之各有名不為指」,為「天下無指」之理由;則吾人再逆回其言以觀之,即可見其意是說:物各有吾人以名指之之時,所賦與之名,物各有名,以相分辨,各如其物,則無相指之義;此名初只是屬於人之能指之事,而非屬於所指之物。故吾人於物,雖各有名以指之,而物之自身則不為能指,而不能相謂、相指。然此中人之由指物而賦與物以名之後,或指與物之後,人又恆徑以名為物所自有,如將此「名」實物化,遂由此名之能指,以謂物亦能有所意指。此正吾人經常所有之見。如吾人既以一「白馬」與「馬」之名,賦與於某物之實之後,則可將此白馬與馬之名,同附著於某物之實,而人可由此二名所附著之實之同,而謂其意指白馬與馬二名之同,遂謂白馬是馬,亦以馬之名指白馬之名,而此則正為公孫龍之所欲破。破之之道,則在言此名之賦與於物,乃由於人之能以名指物,此名初只屬於此人之能指。人有不同之名,則有其不同之所指之實;卻不能以「指」指「指」,使能指成所指,亦不能此名指彼名,使彼名成所指。故曰指非指。知此指非指,則能指永不能成所指,能指之名,亦不在所指之天下之物之實中;天下之物之實中,亦無此能指、與用以指之名。故物之有名者,其名雖能指,而其物之自身,則不為能指,而物亦兼「不為(能)指」。既兼不為指,則不能謂物有名,便「無不為指」矣。
此上公孫龍之辯之要義,全在自「實物」之非「能指與其名」,以劃開「指」與「物」,使一一名,分別只指一一實,更無名實之混合為一物,以使之兼為能指與所指之事。亦即無指中之名、再成為他名之所指之事。由此以觀其後文,所謂且指者天下之所兼,即謂「以一名指」,乃可兼對天下之諸物者,如以馬一名可指諸馬。故其所能指者,寬廣於其實際所指之一馬,而此馬之名所指之實,則又只為諸馬之所以同為馬之實,即其馬之形。故馬之名不同於白馬之並指馬之形,與其色之白之實者。由此指與其名,能兼指諸物同有之某實,如馬之形,故指與其名為天下諸物所兼。是即見此指與名,亦決不能只黏附於某特定之天下之物,以化同於物。而指與其名,即決非天下之物中之所有。故天下之物中,亦無此指與其名之存在。此則由能指與其名之非物,以劃開指與物也。然指雖非物,而物則不可謂之不為此指與其名之所指,而謂無此「指」與「其名之加施於物」,不可謂有「非所指、非可指之物」也。故亦不可謂此所指或可指者,非所指或可指者。故曰「指非非指」。人又必須知此指與其名,乃人所加施於物之上,而非加施於其能指與其名,故曰「指(施)與物,非(施)與指也。」
以上唯是明「能指與其名」,別於所指之「物」之義。至於最後數語,則不外言天下之物中雖無指,然指則必待天下之物而後立,以明指物相待之義。故曰「使天下無物(為所)指,誰徑謂有:非所指者(即能指)?天下無物為所指(之實),又誰徑謂有能指(與其名)?此即謂有物為「所指」;乃有非此「所指」之為能指者。下文則是說若天下只有此能指,無物為所指,亦無所謂「非所指之能指」,亦不能說物莫非此能指之所指。在此情形下,無非(能)指之物,以為此能指之所指,則此能指無所指,而此指又不能以其自身為所指,如首句所說;則指即不能成為指矣。指自為非指,則亦何有「待於物,而對之為指」之事乎。此要不外言指必待物,以有所指與能指之分;亦必待物,以使物成莫非所指。否則指不能自指,即無所指,不能待物與為指,而不得成指。即亦無指物之論可說矣。
此篇之文,前半之意在言能指非所指,而能指與其名不得黏附於物,而所指之物亦不能成為能指。使天下無物指以下文,則言此能指之亦待所指之物,以成其為能指,以補足另一面之義。其文義之次序,固顯然可見。莊子辯者二十一事中有「指不至、至不絕」列子仲尼篇有「有指不至,有物不盡」(註:吾文寫至此:乃忽念公孫龍之辯名指與物,正有類於西方現代哲學之論名指與物之層次之說。然吾初則全無此西方哲學之論在心也。)謂是公孫龍之說。能指與其名,雖指物而不黏附之物,即指不至;而指必待物以成為指,即指不能絕盡其物,以自為指。故曰物不絕不盡也。
九 公孫龍至墨辯及荀子正名、法家言名、至尹文子言名之發展
上文選公孫龍五篇之大旨,至其餘一篇跡府,無異公孫龍小傳,可不論。此五篇之文,因有反覆之問答,立義亦頗精密。但其歸趣,則實甚單純。即不外使一一用以指實之名之同異,與實之同異,處處求有對應關係、以正此一一之名。對此公孫龍所提之諸論點之討論,則墨辯經說下於堅白問題,仍主不相外而相盈之說。此乃純自「客觀之石之實」涵堅白,而「衡指之」說。則加「石」而「參直之」以說,亦可共說堅白石三。此乃自另一觀點說,亦非不可說。對白馬與指物問題,則齊物論之說近惠施之論,此可參閱原論導論篇〈孟墨莊荀之論辯〉一文,對齊物論所釋,以見公孫龍之說與惠莊之說,亦只是觀點不同,而一在合同異之名,一在辯同異之名。順其觀點而觀,亦皆可說。然公孫龍雖重辯名之同異,而於此「同」「異」之意義及名之有個體名與類名之別,以及個體及類間之包含關係,命題間之涵蘊關係,推論之原則,何為有效之論辯,則又皆未明白論列。然在墨辯,則有小取一篇,論有效之論辯方式。此吾已詳析之於原論導論篇之原辯中論小取篇之文。讀者可加以參考。至於墨辯中經上下與經說上下中,則有分析種種同異之文。如謂「同」有重同、體同、合同、類同。二名一實為重同,不外於兼,為體同(如堅白兼在於石),俱處於室,為合同(即如二關係項在第三者中而互發生關係),有以同為類同(即二物以有相同之性相而類同)。異者反是。更言名有私名、類名(類名)、達名(最普遍之類名)之別,而私名包含於類名,類名則包含於達名,即見個體與類、類與類之包含關係。墨經中又言推論必立故,以成說。「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之故,即充足而必須之理由,為大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之故,即必須而非充足之理由,為小故。依故或理由以成說,則見故或前提之命題,與結論命題間之涵蘊關係。經說又言人之以言論謂,有移、舉、加之別。「移」蓋即移一名,以名另一物。「舉」則如狗、犬也,乃舉一名,以釋一名,或以一類包含一類。「加」如「叱狗」,則為以言對一物表示一情意之態度。更言知有聞、說、親之別。聞即聞知,說即推理之知,親即經驗之知。此皆屬邏輯知識論之論,為公孫龍所未能及。然此墨經與經說數篇之文,皆斷簡殘篇,今人用力整理,又多附會之說。唯其能重類與類間之包含關係,而謂狗、犬也,盜、人也,則亦當許依類之包含關係,以說白馬是馬,則此與公孫龍之言白馬與馬為二名之旨,即有不同,而不必相悖。墨經之能重此類與類之包含關係,以及前提結論間之涵蘊關係,以為推論進行之根據,由此而小取篇能言「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以成其有效辯論之道,如吾上提及之論小取篇文之所及。此固皆大有進於公孫龍之只言名與實之同異之相對應關係者也。
至於荀子之正名,則吾在原論中,已有荀子正名與名學三宗一文,讀者宜參閱。其當注意者,是荀子乃以同所(空間)者,為一實,異所者為異實。物之實有在異所者,故不得如惠施之視天地為一體之大實。又荀子以同實可有異名,故人可以異名表一實之異狀,而指同一實物。故「堅」、「白」二名,可指同一實石。「白馬」之表馬之色形,及「馬」之只表馬之形者,可同指一實馬。此即不同於公孫龍之所謂「實」即物之「相狀」,未嘗以「同所」規定一實之義,而言離堅白、白馬非馬者矣。又荀子於一般社會通用之指物之散名之外,又能言刑名、爵名等法律制度之名。此刑名、爵名,皆涵有價值之善惡高下之估量在內。其他倫理道德之名亦然。此皆為荀子之所重。故言正名「上以明貴賤,下以辨同異」。惠施公孫龍以至墨辯之言名,皆唯以別同異為本。而昔之儒墨道之言名位、名分、名聞、名譽之名,則皆涵有價值高下或貴賤之義,存乎其中。事物同異,固為名所表,事物之貴賤價值高下,亦當為名所表。荀子論名,則又能知此別同異、明貴賤之二義。人辨貴賤,繫於人之志意,同異則客觀之物所固有。荀子之論名,以名直接表人之志意所定之貴賤,而間接表物之同異。其謂人之所以為有名,在明貴賤、辨同異,即謂其在使人之志意得喻,而其對物所為之事得成。此外荀子又言及循舊名,作新名以制名之道。故荀子之論名,最能綜合其前之諸子之用名對名之道以為論。而其所論之用名對名之道,亦最為廣大也。
至在申韓之法家,其言「令名自命,令事自定」,或命人臣先陳其言,更考核其實之是否與相合,以定賞罰,亦自是一種名實之論。法家之論,則或以「形」易「實」,而有形名之稱。然此法家之名,則不同名家之名實,亦不同於儒家有倫理意義之名位名分之名,其「言」亦非墨家之「言義」之「言」。其所謂「名」,唯是一政治上職位之「名」,其所謂「言」,唯是言一職務上之「事」。法家謂為君上者,當循人臣之有某職位之名,與所言之事,以責其實,而更以賞罰,使其不得不有實,以合乎其名之所命,其言之所陳。法家之重此義之名之能命,更以刑罰使此名能命實,故可稱為刑名之論。此法家所重之名與言,乃所以對抗社會上一般之毀譽之言,與由此毀譽而人在社會上所得之名。此人由社會上一般之毀譽,所得之名,對人行為之影響,亦為法家所最能見及,故必以賞罰助成其政治上之循名責實、循言責實之論,以對抗之也。讀者可重覽前論韓非子之章所述及,今亦不贅。
在先秦諸子中,有尹文子者,莊子天下篇列為宋鈃同派。公孫龍子跡府篇、呂氏春秋正名篇,嘗稱尹文之說。尹文年先於公孫龍,謂其嘗學於公孫龍,其說自不可信。今存尹文子書,仲長氏乃序而行世。昔人多謂其書出後人依託。然其書頗載戰國時人之事,蓋當是周秦之書。其書亦論名實。謂「世有因名以得實,亦有因名以失實」,又謂「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蓋有見於名實之可相應,亦可不相應者。其書又言當「名以檢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檢名」,以觀名實之離合云云。更言「名有三科,法有四呈」。名之三科者,「一曰命物之名,方圓白黑是也;二曰毀譽之名,善惡貴賤是也;三曰況謂之名,賢愚愛憎是也。」法之四呈者,「一曰不變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齊俗之法,能鄙同異是也;三曰治眾之法,慶賞刑罰是也;四曰平準之法,律度權量是也」。此中之命物之名,即公孫龍惠施所言之名實之名。毀譽之名,則為價值上善惡貴賤之名。況謂之名,即主觀之情意等情況,心理狀態之名, [12] 為儒墨道諸家所重者。不變之法,即政治倫理之名位之法。齊俗之法,即本世風俗尚中,對能鄙同異之毀譽,以齊俗之法。治眾之法,即法家之賞罰。平準之法,則純屬經濟上量財物多少之法。此其論名與法,亦較法家所言之義為廣大,而兼將儒家所言之政治倫理之名位,儒道墨諸家所重之世風俗尚之不成文法,如禮俗、共同習慣之生活方式等,所形成之毀譽之標準,足以成教化民者,以及民生日用中量財物之法,皆一併兼攝於「法」中。法必有名,則其所謂名之義,亦即順其所謂法之義之廣大而廣大。尹文子書又言「今親賢而疏不肖,賞善而罰惡。賢不肖善惡之名,宜在彼,親疏賞罰之稱,宜屬我。我之與彼,又復一名。名之察者也。名賢不肖為親疏,名善惡為賞罰,合彼我之一稱,而不分別之,名之混者也。故曰名稱者,不可不察也。語曰好牛。好則物之通稱,牛則物之定形。以通稱隨定形,不可窮極者也」。又曰「名宜屬彼,分宜屬我。……白黑商征,膻焦甘苦,彼之名也;愛憎韻舍,好惡嗜逆,我之分也」。前一節意謂一般之名,有屬客觀之彼之事實形狀者,有屬主觀之我之價值判斷者;屬彼者為「名」,屬我者則宜為「稱」。好牛之「牛」,為牛之定形之名,「其好」,則只為我對諸物之價值上作判斷而有之通稱。此「稱」即上所謂毀譽之名。後一節言屬彼者為「名」,屬我者為「分」。而其以愛憎好惡為「分」,即以主觀之情意等心理狀態情況,屬於「分」。此分之名,即上所謂況謂之名。總而觀之,則尹文子乃謂名:有隻表客觀之事實形狀者,有表主觀對客觀之價值判斷者,有表主觀心理中情意狀態者。故謂名有三科。唯於此第二科之名,又謂之為「稱」,於第三科之名,又謂之為「分」耳。彼名家之惠施公孫龍,唯知定客觀之形之同異之名,而不知有以主觀定客觀之物之善惡貴賤價值之名。此則唯荀子兼知之。故荀子正名篇有「上以別同異,下以明貴賤」之語。然於專表主觀之心理上情意之名,則荀子亦未能特加以標出,以成第三種之名。尹文子之分名為三科,則較荀子所言,又更為備足。可謂一能總持周秦諸子言用名、對名之道以為論者。周秦以後之言名,亦大皆有此三科之名。漢魏之所謂名理之論,初亦兼及於辨客觀之物之同異,辨善惡貴賤之事,與人之主觀心理上之情意狀態,而分別與之名者。故劉劭、鍾會之論才性同異,亦在名理之列。此其原皆在周秦諸子之言用名、對名之道,原有此種種之故。今人只以惠施、公孫龍等,論客觀之名實者,方為能言此人用名對名之道之名家,其見亦狹矣。未嘗知周秦諸子言用名、對名之道之大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