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原論 · 第八章 老子之法地、法天、法道,更法自然之道(上)
一 老學簡史,及吾論述老學之經過
老子一書,文約旨遠,世所公論;而老學之傳,亦最為複雜。漢志、隋志、及經典釋文,所著錄之老子經說及注,今大皆已佚。然韓非解老、喻老,及淮南子與司馬談之言道之語,並能發揮老子之義,各為老學之一型。魏之王弼注老,則為老子注之大宗,亦為老學之另一型。佛學入中國,鳩摩羅什、僧肇並有老子注,以見老學之旁通於異國之學,開近世以老學通西學之先河,此又為一型。道教以老子為宗祖,唐代君王多重道教,而老子之地位益尊。韓愈謂二氏之徒,以孔子為「吾師之弟子」,即以老在孔上,故韓愈非之。然宋人如司馬光、王安石、蘇轍、呂惠卿之老子注,並以儒道之義,未嘗相妨。唯程朱之傳,則視老子為異端,而加以貶抑。葉適、黃震於老子之為人與書之時代,始致疑。元明儒者,為學又漸尚通達。元儒吳澄有老子注,明儒則陳白沙、王陽明與其徒,皆有取於道家之義。然湛甘泉則疑道德經非老聃著(甘泉子集卷十七),泰州王門之學者如焦竑更為老子翼莊子翼之書,亦以二書羽翼儒學。明代學者多兼通三教,王船山亦為老子解、莊子解、莊子通諸書。清儒姚鼐亦為老子注,汪中述學更繼而疑老子之為人與書之時代。然清末民國初年,則學者多輕儒而尊老。江瑔為讀子扈言,張爾田為史微,並以道家之老子之學,為孔子及百家所供出。然民國十年以後,學人之疑老子之其人、其事、其書者又多,顧頡剛古史辨之諸子叢考嘗輯其文。及今而老子之不先於孔子,漸成定論。人亦知孔子之學不可說原自老子,而當是直承其先之人文學術之傳者。吾書亦主此說。然老子是否必先於莊子,則尚為世所聚訟。然此問題則不甚重要。因非學術之大統所關也。老子一書,古今註解者甚多。譯本亦數十種。由近人嚴靈峰編老子集成,可見古今老學之書,誠可汗牛充棟。蓋其文既約而義豐,人固皆可自本其聰明智慧,加以演繹,並依聯想,而任情為類比之論,其論述遂不可勝窮。吾於諸書亦不能盡讀。上文所及,唯是略述古今之老學之數變。世有更為一老學史者,吾願馨香以視之。
以吾一人之見而言,則吾對古今中外之老學之論,其粗略之印象是大約昔之學者釋老子者,多是隨文註解,而宗趣所在,則隱於注文之內。今之學者,則其解釋老子,大皆先提出若干觀念、更舉若干老子之言為證,以自成其說。然今之學者,於老子所言之道,宜以何等觀念,加以解釋,又幾於人各異說。如以老子之道即無,或自然律,或人生態度,或物質,或生命之本體,或在帝之先之God-head,或自然之全體……。皆似可由若干老子之言,以得其證。然觀中國學術史上老子之影響,其及於莊子外篇之言,韓非子解老、喻老之篇,淮南子原道諸訓,及漢、魏以來一切注老之家,與為道家或道教之思想者,則又見老子一書明有種種含義,可容後人各引一端,以自成其說。則吾人勢難只舉一二單純之觀念,以說老子之所謂道之義之全。吾於九年前,嘗作論老子之道之六義一文,發表於香港大學五十周年紀念刊,後收入拙著中國哲學原論中。吾於此文上篇,嘗就老子言道之義,先析為六。即形上實體之道、虛理之道、道相之道、同德之道、修德之道,與其他生活之道、為事物及心境人格之狀態之道。並說明老子言道,原有此諸義,故後之為老學者,遂可各引一端以為說。如韓非子之以理說道,即初以道為一虛理之道;王弼老子注之以體無與自然之義說道,即以道之相,得道者之心境上說道;後之道教之以精氣神之實質說道,則亦緣自老子之道之具實質、實體義,與老子之言亦嘗及於精氣神而出;至一般中國社會所傳之道家人生態度、處世態度,則又大皆由老子之修德之道、及其他生活之道而來者也。然老言道,又不當只是散陳此六義。故在拙文下篇,更試以上列第一義為本,循序解釋其餘之五義,以見此六義未嘗不可通貫而說。拙文書就,嘗自以為差勝時賢之先只設定一二觀念,即持之以解釋老子之言,而忽其義之多方者。然吾在此文下篇,以上篇第一義為本,以通其餘之五義,唯是吾一人之臆釋;而老子之道是否必須視為一形上之實體,亦實原為不易定之問題。吾於三十年前,亦嘗作老莊易傳中庸之形上學一文,固以為老子之道,只是一「有無之統一」之義理;而注老各家如王弼等,亦初不以老子之道為一實體也。又吾於該文,論老子言道之第五義,所謂修德之道、與其他生活之道時,嘗謂其要不外由「致虛守靜,以自收斂凝聚其智慧、精神、生命與人生之一切」云云,乃唯意在對史記所謂「李耳無為自化,清靜自正」,漢志言道家所謂「清虛以自守,卑弱以自持」,更作進一步之說明。然老子所言之修德之道與生活之道,其含義亦似明有高下之不同,宜更加以分別說明。此中不同之大者,即其言之似涵對個人之功利意義者,與全不涵此功利意義者之不同。如老子言「富貴而驕,自遺其咎」,又言「自伐者……自矜者……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為「免咎」或「物或惡之」,而不自伐,不自矜,即似仍自個人功利上打算也。又老子言「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聾,五味令人口爽,馳騁田獵,令人心發狂,難得之貨,令人行妨。」此亦似以人之縱嗜欲而貴財貨,將害及人之五官,使人心勞於猜妨,不能自安;方教人勿縱嗜欲,勿貴財貨也。此外老子之言「欲上民,必以言下之;欲先民,必以身後之;是以聖人處上而民不重,處前而民不害,是以天下樂推而不厭」,又言「夫唯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以天下之至柔,馳騁天下之至堅」;亦似皆可說是以「下民」、「後民」,「不爭」之柔道,為「居上位」而「爭勝天下」之手段。此外老子書中,更明有種種類似權術之對人處世之道。如三十六章言「將欲歙之,必固張之;將欲弱之,必固強之;將欲廢之,必固興之」之言是也。韓非子喻老篇,亦嘗明舉其時人之運用此種權術之史實;以注老子之此三十六章之言。朱子嘗本程子之謂老子之言,竊弄闔辟,並舉此三十六章之言,以證老子之學,乃「教人占便宜而至忍」,而「學老子之學之虛無卑弱,而用為權術者,如張良之流,實至可畏」云云。 [2] 然在另一方面看,則老子又明謂「我有三寶,一曰慈」。老子最後一章之最後二語為「天之道,利而不害;聖人之道,為而不爭」。老子更屢言「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此則皆全無此上之功利意義之言也。老子又言「修之於身,其德乃真;修之於家,其德乃余;修之於鄉,其德乃長;修之於國,其德乃豐;修之於天下,其德乃普」;則宛若儒者之言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之論。則謂老子之言為權術功利之論,即不可通。畢竟老子之言,是以此二者中何者為本,即成一問題。觀古今學者於老子之言,或褒或貶;或以為與莊子同,或以為莊子異;或以為可與儒家言,並行不悖,或以為老子之學是儒學之異端,與儒如水炭之不相容;亦大皆視吾人於此老子二類之言,取何者為本,以為定。此外老子或自物上言道、或言天道、或直言道、或言常道,其文句之義,亦似明有高下之不同。此即足證吾昔年論老子言道之六義一文之第五義項下,只泛言老子之修德之道與生活之道,皆有致虛守靜,以收斂其智慧心靈之旨,尚不足以說明老子所言之道,有不同其含義者。吾今之論,則意在沿此而更進一步,先橫斷老子所言之道為四層面,則上述老子之言之高下不同者,即皆可分別納之於不同層面之中;然後觀其如何可逐步轉進,以層層上達,更相通貫。此與吾之前文之只縱析老子之道為六義者,雖不相衝突,然旨趣不同。或合此橫斷與縱析之論,即為老子言道之全,亦未可知。又依吾今茲之橫斷老子言為四層面之論,則老子之所謂道,自某一層面觀之,可說有形上之實體義者,自另一層面觀之,亦可無一般之實體義,而只是如吾前文第二義中所謂虛的義理,或第六義之一心境之表狀之辭。則謂老子之道為實體與否,皆無不可,此亦將於本文之末,略加論及。再吾今之別老子之言道者為四層面,其間雖有通貫之義可說;然人不見及此中通貫之義,則亦自不免各引一層面之義,以自成其老學。則後世之老學之所以分流之故,亦當可由茲以得其說明。唯此則不在本文範圍之內。又老子書中若干之文句,為昔之注家所難通,或唯混然加以解釋者,依此四層面之論,則皆可分別其意義而說之。吾今之此論,其言之是否,固未敢必。然於哲學義理之會通,與文義之疏證,亦力求其兼顧;冀少免於昔人之膠滯於章句,與今人之浮泛作論,宰割求通之二失。望大雅之士,細察其微恉,而教之為幸。
吾之所以意此老子之言,可別為四層面以說之,乃初由老子三十八章言「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明言此道、德、仁、義、禮,有層面之高下之不同。後又於二十五章之末,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之四句,亦見老子之思想,宜非只在一平面上;遂忽然思及。吾意此後引之四句中,即涵有人由法地以法道,人由法天以法道,人直接法道,與人法道之自然為四層面之事,而又皆可統名曰人之法道之事,其間亦自有其可相通貫之義在。故此下之所說四層面,亦即據此四句,以為其標題。然在正文之先,宜先討論此四句之文義之解釋問題。
按此四句之註解,據吾所見,仍以王弼老子注為最詳,亦最足資討論。王注曰:「人不違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違天,乃得全載,法天也。天不違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違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於自然,無所違也。自然者,無稱之言,窮極之辭也。用智不及無知,而形魄不及精象,精象不及無形,有儀不及無儀,故轉相法也。道順自然,天故資焉;天法於道,地故則焉;地法於天,人故象焉。所以為主,其一之者主也。」
此王弼之注,乃純自人、地、天、道、自然四者輾轉相法處說,可謂已能正視四語之具不同之四義者。其言「所以為主,其一之者主也」,此句意雖不明, [3] 然用「一」之一字,則又見其重此四者之通貫義。此皆與本文之宗趣大體相類者。今當討論者,則在其以「人之有知,不及地之無知;地之有形魄,不及天之只有精象;天之有精象,不及道之無形;道之有儀,不及自然之無儀」云云,是否即可將人、地、天、道、自然,分劃為高下不同之五者,則是一問題。緣此而「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之四法,是否真可視為四層面之言,即亦成問題。因依其道法自然之注,所謂「在方即法方,在圓即法圓」以推之,似明當說在「地之無知」,即「法地之無知」,在「形魄」即「法形魄」,在「精象」即「法精象」,在「無形」即「法無形」,在「無儀」即「法無儀」,方為隨處法自然。則此四種之法,即皆在一平面,而為「法自然」之一層所兼攝矣。又此中人之法地,其意義是否即是限於法地之無知,法天是否即法天之精象,亦未能定。其謂「人不違地,乃得全安;地不違天,乃得全載;天不違道,乃得全覆」云云,只是說及人之依賴地而全安,地之依賴天而全載,天之依賴道而全覆,而未及於地之如何以天為法,天之如何以道為法;亦未及於人如何以地為法,更未明文言及:人之是否可分別以地為法,亦以天為法,以道為法。王弼蓋唯由道法自然之義,以隨處言人之當法自然。然王弼何以不據此四句之形式之相類,以謂人亦當以「地」為法,以「天」為法,以「道」為法乎?人若可直接跳過此「地」、「天」、「道」三者,而直以「自然」為法,則人當亦可跳過此中之「地」,而直以「天」為法,以「道」為法;而此以「道」為法,亦不當全同於以自然為法;而後其對此四句文義之解釋,乃能一致。然循王弼之解釋,既唯在以法自然之一層面,統此四者,則其文雖分別釋四語為四義,而又實亦未嘗真有此四層面之義。故亦非吾今之所取者也。
由吾人對王弼老子注之討論,而吾人之問題,即為此四語畢竟是否真可視為說四層面之義,而每一層面各有其相對的獨立之意義者?又於人法地,與王弼所謂人當法自然之外,是否兼可說人之法天與人之法道之二者?則吾以為就此四句之句法而論,理當皆作正面之答覆。蓋老子書明於言人法地外,隨處言人之當法天、人亦當法道之旨。在此四句中,於人雖只說法地。然地既法天,則人亦理當法「地之所法之天」;天既法道。則人亦當法「地之所法之『天之所法之道』」;道法自然,則人亦當法「此道所法之自然」也。此猶如人之以其師為法者,亦當以其「師之師」,與「師之師之師」……為法,以層層擴大其所師法之範圍也。由此四句之涵有人由法地,而層層上法於天、於道、於自然之義,則此四者,即理當為四層面之義。更由此四層面之相通,則人之法地即法地之道,法天亦即法天之道,與法道及法道之自然,可合說為「法道」之四層面矣。
按焦竑老子翼引李約注,謂此四句斷句,當改為「法地地,如地之無私載;法天天,如天之無私覆;法道道,如道之無私,生成而已」,其意是謂如舊讀,則人、地、天、道、自然共為五大,非前文之四大矣。近人高亨 [4] 更據道藏,引李氏道德經新解語,則與焦竑所引,大同小異……並謂此中多一地字、天字、道字,當改為「人法地,法天,法道」云云。又李氏與高氏,皆謂人字當改為王字。茲按李氏於舊讀有五大之疑,實不難解。因此中之名,雖有五,然能法者只有四,即人、地、天、與道,故只有四大;所法亦只有四,即地、天、道、自然,故只為四法。則李氏必改舊讀,便無必然之理由。高氏之說,本李之疑而來。李之疑既解,則高氏之再刪三字,更無必然之理由矣。至於人字是否當作王字,則亦無大關係。李約與高氏之改作王,乃據前文有「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之文之故。然吾人何以不可據後文之「人法地」,而改前文之「王亦大」為「人亦大」乎?近人朱謙之老子校釋,言作「王亦大」者,乃河上公本;依此而改「人法地」為「王法地」者,為寇才質本。又據范應元說,「傅奕同古本」,於「王大」亦作「人大」。 [5] 近人奚侗與陳柱,則皆嘗據古多以天地人並稱,及說文與段注大字下,「天大、地大、人亦大焉,像人形」之言,以改前之「王亦大」為「人亦大」,似更有據也。 [6] 然此等處之校勘文句之事,實無大關於義理,亦不值多所爭辯。因王亦是人,人亦可為王,而諸本既皆作人,即似當以「人法道」為是。李約與高亨之謂此法地、法天、法道,皆各為人或王之一事,亦正與吾人之意相合。唯不須如李約之另作斷句,亦不須如高氏之刪去三字,以將此四者平列。因本吾上之所釋,則人法地,固理當層層上法,以及於地之所法之天,更及於道與自然;則法地、法天、法道、法自然,既各為一事,又有次第升進之義。若如李、高二氏之另作斷句,或刪去三字,以將此四者平列,則其間之次第升進之義,反隱而不見;則又不如仍其舊文之一般斷句,而循吾上文之解釋為愈也。
吾人以上既純就此四句之文義,說明其當涵四層面之義,下文即當進而試引老子其他之言(皆暫依王弼本),以論證老子之言,實可分為人之由地以法道、由天以法道、直以道為法、及以道之自然為法之四層面,各有一確定的意義,而亦有相通貫之義可指者。茲依次論之。
二 人法地,與地上之物勢中之道
老子所謂人法地,吾意此決非如王弼在其項下之注所謂自「人之有智,不及地之無知」而言。王弼之此釋,蓋本庄子天下篇言慎到之學,嘗有「塊不失道」,人當「至若無知之物然後止」之意,以釋老子。然慎到之學,非即老子之學。勉求老子言與王弼意合者,只是老子之嘗有「和其光、同其塵」之言。此乃言人當和其智慧之光明,以昏昏悶悶而若塵,此亦可說有慎到之「塊不失道」之旨。塊與塵皆屬地。然塊與塵,乃地上之物,而地上之物甚多,未可言老子之法地,即同塊同塵也。此外,王弼注又喜言「地之載」,似法地即法地之載。諸家亦多有以人當法「地之載」,釋老子法地之旨者。此由儒者喜言地以兼載萬物為德,人當法之;故諸為老子注者,即意老子亦重此地之載德。然實則老子並無明文言地之以載養萬物為德,其言法地,亦盡可無此含義。老子言所常及者,唯是自道之玄德上,說其生養萬物;自天道上,說其對物之利而不害,而未言地道與地德。吾意今若求對老子所謂法地,有一較切合之解釋,首當以老子所謂法地之教,即教人法地之處於卑下為釋。老子固常及「貴以賤之本,高以下為基」而恆言人當以卑下自處,不自矜高也。然此仍非最切合之解釋。因老子之言人當以卑下自處,多取喻於地上之水,或江海與溪谷,而未必取喻於地。故曰:「水……處眾人之所惡,……故幾於道」。溪谷江海皆有水。溪谷又為地更往下陷落之所成,而為百川之所歸者;江海則又為百穀之所歸,而最下,亦最近地者。故老子曰:「江海所以為百穀王者,以其善下之」。「則對老子言人法地之一更切合之解釋」,即當為法地上之物,如水與川谷之向下而流、而落,以趨於下,至如江海之處於下,而安於下,以為由上而來之百川之水之所趨所歸。「趨下」「居下」與「安於下」,即切近於地,而其所法者為地也。然此中「居下」,「安下」乃原於「趨下」,又此「居下、安下」,乃所以為自上來者之所歸所趨;則法地之要,在法地上之物之「趨向於地,以為他物之所趨向」之道;非只是直求居地安地,更非只求同於地之謂。蓋唯在此中之「趨向」處,方可實見其中有一「道路」在,而可謂之道也。在水、川谷與海三者中,老子之言之最深遠者,乃取喻於谷。故言「上德若谷」、「曠兮其若谷」、「居其榮,守其辱,為天下谷」。此蓋由「谷」不只其自身由地之自趨下而陷落以成,自為其上之水之所歸;亦更不留水,還任之入於江海;乃見其沖虛而用不窮。故言「穀神不死」,以喻道之玄德。此則其義甚深,非可即視同一般之法地之言,亦非上所謂:「就物而可觀得之趨卑下,以為高大之物之所趨」之義,所能盡者矣。
此外老子之言似法地之類者,則老子恆言「守雌」,以「玄牝之門」言「天地之根」,以「母」喻道,視道如天地萬物之母,而貴「食母」、「守其母」。此雌、牝、母皆陰物,亦世所謂坤道、地道之所在之物也。則老子之言守雌、法牝、守母,亦皆為法地道之類。然老子之言知雄守雌,而至於「為天下溪」,以「常德不離」等,則含義亦極深遠,不止於上文所謂處卑下之義。其言「玄牝之門」為天地根,此玄牝之義,明高於天地之層次;言道為天地萬物始母,此始母之義,亦在天地萬物之層次之上。正如其言「穀神不死」,而為玄牝之門,此中之穀神之義,亦在天地之層次之上也。凡此等等,皆取喻於地下之物,而又通極於天地之上之道、與常德玄德之言,而當視為後文所謂人直接法「道」、法「自然」之言者,固不可只視同其一般法地之言者也。
然觀老子之言守雌、法牝等,亦似有屬於低層面之意義者。老子之言「牝常以靜勝牡」,即明可是直指地上之牝物,能以其靜勝牡而言。此與其言「玄牝之門」之沖虛,而其用不窮,無所謂勝物之義者,顯然不同。則人之法牝與守雌,即亦可只為法其安靜卑弱、而「能勝」之義。老子之言水之義,雖亦多有通更高之層面者,後第七節文亦當及之。然其言水「以天下之至柔,馳騁天下之至堅,以無有入無間」,則明似由直觀此地上之水,能無不滲透,以柔弱取勝堅強之物,而見得。凡此所言物之柔弱,又不止為可外勝剛強,而亦為物之所以能得自生自存而長成之本。此則可由地上之草木與人之初生之狀以證之。老子嘗曰:「人之生也柔弱,其死也堅強;草木之生也柔脆,其死也枯槁」,又曰:「物壯則老,是謂不道,不道早已」;故曰「柔弱者生之徒,堅強者死之徒」。此二語蓋即自人物之自己生命狀態之柔弱,為其得更向於生長之本而言;非只由物之柔弱者,能往勝其外剛強之物而言者也。然無論自物之柔弱者之能生長而未生長,能勝剛強而尚未勝之處看,則皆同可謂其力量乃斂抑於內,而居在下位,則皆可謂之為近乎地。故老子法地之教,恆兼涵處卑下,與保柔弱之二義也。
此上所說「物之高者之趨向於下,即得更為高處來者之所趨向」,與「物之柔弱,乃內為其自己之得更向於生長之本,而外則為能往勝其他剛強之物者」之二義;皆是由吾人之自往觀地上之萬物之生命或存在狀態,與其相對地位時,隨處可觀得之地上萬物之物勢中之道。凡趨向或嚮往,皆勢也。老子曰「物形之,勢成之」。物有形而隨勢轉,以定其存在之狀態與相對之地位,即由勢成也。物勢即物之趨向。今謂此物之趨向、或物之勢,即「物之道」,或謂其中有道,皆無不可也。由此而吾人可謂老子之所謂法地之基本意義,即在由知此地上之自然物,有此等物勢中之道;以知:凡萬物之狀態,類似於柔弱者,皆生之徒;其類似剛強者,皆死之徒;凡萬物在其相對之地位中,其所居之位之類,似高者,皆必趨下,亦當趨下;而人亦當求柔弱方得生;復當居下,方得為一切居高者之所歸往。此即人之效法此地上之物勢中之道,以法地之道也。柔弱者似「小」、似「少」、似「寡」、似「無」、似「靜」、似「缺」、似「短」、似「虛」、似「不足」、似「曲」、似「枉」、似「拙」;而一切「小」、「少」、「寡」等,皆柔弱之類也。剛強者似「大」、似「多」、似「有」、似「動」、似「成」、「似長」、似「盈」、似「有餘」、似「全」、似「直」、似「巧」;而一切「大」、「多」、「有」……者,皆剛強之類也。凡柔弱者之力,無不斂抑在內,而外若無力,故在與他物之相對地位上看,即亦皆若只似「居卑」、「居下」、亦「居後」,為「隨從者」。凡剛強者則力皆張舉於外,而在與他物之相對地位看,即皆似「居高」、「居上」、亦「居前」,為「先行者」。柔弱與居下者,又似無所得益,而有所失,若為「禍」、為「害」;剛強、居上者,則似有所得益,若為「福」、為「利」。人之有富、貴、功、名者,即居上,而似大,似多之剛強之類;而世所謂人之得其所欲,而「福」之所在,「利」之所在,亦「祥」之所在也。人之貧、賤、或無功、無名者,則似小、似少之柔弱之類;而世所謂人之不得其所欲,而「禍」之所在,「害」之所在、亦「不祥」之所在也。然老子則由知柔弱者為生之徒,剛強者為死之徒;位高而居上者,必降而之卑;位卑而居下者,則為高而上者之所歸;以言居高者之危而不安,強梁者之不得其死,多欲適以傷生,多財貨使人心勞於行妨。由此更知此中之凡為正反兩面者之「有無相生,難易相成,長短相較,高下相傾」,而相轉互易;則知「柔弱處上,而強大處下」,「福兮禍之所倚,禍兮福之所伏」;「物或損之而益」或「益之而損」,「為者敗之,執者失之」;更知「咎莫大於欲得,禍莫大於不知足」,而知足則常足而自富。遂能「去甚、去奢、去泰」,不求有而寧無,「為難於其易」;寧短毋長,寧下毋高。於是「少私寡慾」以「外其身」,不求居天下人之先而「後其身」,亦不求為剛強以勝人,寧「受國之垢,受國之不祥」。由此更進,而不自見其有勝人之處,故「不自見」、「不自是」、「不自矜」、「不自伐」;唯求勝其爭勝之氣,以「挫其銳、解其紛」,而知「自勝之謂強」,「守柔曰強」,「心使氣曰強」。凡此等等,其在最低一層面之意義,皆可說初不外由老子之有見於地上之萬物之物勢中,原有此高下之相傾之道,柔弱之為生道,剛強之為死道;而更法此卑弱之道,以為人之道之所致。卑弱即所以近乎地,而人亦得如水之「居善地」,以為萬物之所歸,故能「外其身而身先,後其身而身存」,「受國之垢,是為社稷主;受國不祥,是為天下王」,而真正之「利」、「福」、「祥」,即正由此卑弱自持而致。此即見老子之言卑弱,正為其所謂「人法地」之教。其旨固甚明,而其義亦皆不難解也。
在上述老子之法地之教中,吾人所最當注意者,是老子未嘗直言地道,亦未嘗言法地之載萬物之道,而只言法「地上之萬物如水等之趨向於地,而安於地以成江海,更為在上之川谷之水等之所歸」之道;亦只言法「地上之人與草木,其原生於柔弱,與柔弱者如水如牝,原能以其柔勝堅強、靜勝躁動」之道。此中人之所以不當為彼屬於堅強一類之事,與人爭勝而於物多欲者,則一方以人將由此而自竭其力,而自傷其生;一方亦以其力既竭,其生既傷,即將為他物所勝,其力亦愈竭,其生益傷,乃愈歸於自敗之故也。是見老子之言法地而以卑弱自持,實又非重在法地之居卑下,而在法地上之物之「由卑弱而趨向地,以得生成於地,更為他物之所歸趨」之道。簡言之,即「法物之趨地,而更為他物所趨之物勢中之道」;更簡言之,即法物之「由趨地而得生存、或存在於地上之道」而已。則此老子所言之使人得所以生存於地之道,雖全與世人相反,而其目標,則又似正與世人同。唯世人慾由爭勝而多欲以得之者,老子皆由不爭勝與寡慾以得之而已。則在此法地之教一層面中,老子之所言之道之異於世人,即非必其「目標之道」之不同,而可說唯是「所以達同一目標」之「方法上之道」不同而已。
由老子於此法地之教中所言之道,皆可說是方法上之道,而其目標亦似正與世人同在求得生存於地者,則此道即有一對人之自己之一功利的意義,而亦有一使人用之為權術之可能。蓋人之循此中老子所言之道,以不爭勝而寡慾者,盡可外面看來,似極其淡泊謙卑,而其心之所顧念者,則可唯在其自己個人由此以得生存於地上。由是而其「外身」而寡慾,即可純是為個人之身存,其「後身」亦可純是為求其居人之先。再進一步,人即盡可外示謙卑以居後,而意在勝人以實居先,外示淡泊,而內實多欲。更進一步,即可用其對人之謙卑柔弱與不爭勝等,以使他人「更自矜驕、自張大,而逞其剛強」;再依老子所言之「剛強者之必折」之道,「以歸於自毀,而不得其死」;而己即可不費吹灰之力,以坐收漁人之利,以遂其多欲而爭得勝。此即人之可本老子所言「將欲歙之,必固張之;將欲弱之,必固強之;將欲取之,必固與之」而運用之權術也。蓋老子之法地之教,既可是以人之得存在於地為目標,唯是其方法之道之異於世人;則世人之同有此求存於地之目標者,固可於所以達目標之方法,不同於老子之所見。世人之逞剛強、多欲而不知足者,亦可自謂此為其所以求強,得生存於地之道也。世人固亦可由聞老子之言而知「知足者富」、「自勝者強」,即信老子之道真為人之所以求強富,以生存於地之道,而依之以實行。然世人亦未嘗不可仍存其逞剛強與多欲之心於內,而於聞老子之言之後,外示弱而內仍求強,外示淡泊而內仍多欲;以至本老子之言,用作權術,以為此乃真所以求強富,而自生存於地之道也。若此三者,皆同為人之所以自存於地,唯其方法之道不同;又何者必為可,何者必為不可乎?觀老子之言,固未嘗教人用卑弱等作權術,然老子亦似未嘗明白禁止人之本其言以用權術;而人之本其言以用權術者,即亦可自謂其亦是行老子之道矣。則吾人將何以得解於此中之疑,以確知老子之法地之教,其目標之果何在乎?
對上列之問題,關於老子之言是否可用作權術一層,實不難答覆。即上述老子之言若為真,而人亦信其為真,則決不能同時用之以為權術,以爭勝而遂其多欲。此何以故?以人若用其言以作權術求爭勝而足其多欲時,即亦知:「當其爭得勝而足其多欲後,依老子之言爭勝者必敗,多欲者必自害,即仍將再敗而受害」故。則真知老子之教,而欲本老子之言用權術者,即同時知其權術之無所可用,而不用之為權術矣。再如老子之說其言時,若自信其言為真,並望人之實信其為真,亦決不能同時意在教人以權術,亦可決定而無疑矣。
人之真知上述老子之言者,雖不能用老子之言為權術,然上述老子之言,畢竟有一對個人之功利意義,人亦可從此功利意義,以了解老子之所謂「道」,乃只視不爭勝、少私寡慾等,為人所之以生存於地上之「方法上之道」。如老子思想止於此一層面,則其思想之目標,仍未高於世人之上。今欲定老子之思想是否有屬於更高之層面者,則當細觀老子其他之言。若老子其他之言,實有超過此一層面之上者,則將此一層面之言,連繫於高於此一層面之言以觀,其意義即可隸屬於更高之層面,隨更高之層面之意義,而提升矣。
此老子思想屬更高層面者,即見於老子直對天地萬物之全,而言天道,與法天道者。此天道、與法天道之義,必須人自始即有一超個人之求生存於地上之私的目標,以觀天下萬物之全中之道,乃能契入者。人慾由此法地之第一層面,進至法天道之第二層面,亦無妨由此第一層至第二層之辯證關係處了解,而見人之行此法地之道,至乎其極,原有轉進至真正之「無私而全外其一人之身,以知天道而法天道」之義。蓋人之行後其身之道者,雖初可仍意在其身之實為人所歸,而居人之先;然人之行後其身之道至極,至於居後無可後之位,即可不見後來者更居我先。蓋彼居先而有後者,皆有後來者得更居其先,而變為居後;則其先非必先,我亦即可不見其為先。而我甘居後無可後之位,而更不欲居先,則亦不見有後來者更居我之先,而不再變為居後;我即自為先。是為不與「後」對之先。又人少私寡慾者,雖初可意在外身以求身存;然人行外身之道至極,必至於己身之事無不外,以至外無可外;而後外不見物可傷我之身,方能如老子所謂「善攝身者不避兕虎與甲兵,而更無死地」。外無可外,外不見物可傷我之身者,而身自存。是為不與「亡」對之存。此即以少私始者,必極於無私,無私至極,而無私可私,亦無私可失;而天下之物之所在,皆己私之所在,而私恆自成。是為不與天下之物相對之私。此即由老子之言法地之義,可導人至法天道之層面,而亦未嘗不可通於更上之層面之義,而為吾人可就老子之言之義,試引申而說之者也。
三 地法天,與人由法天以法道之義
老子之言天與天道之言,自量而言,似較上文所謂法地之言為少;然其重要性,則不由此而少。茲先徵引老子之明及天道之言,更說此天道之義,與人之法天道之義,與上文所已及者之不同何在。
老子之言天道者,有下列數章之文。
老子七十七章曰:「天之道,其猶張弓歟?高者抑之,下者舉之;有餘者損之,不足者補之。天之道,損有餘而補不足;人之道,損不足以奉有餘。孰能有餘以奉天下?唯有道者。是以聖人為而不恃,功成而不處,其不欲見賢。」
七十二章曰:「勇於敢者殺,勇於不敢則活,此兩者或利或害。天之所惡,孰知其故?天之道,不爭而善勝,不言而善應,不召而自來,紂單然而善謀。天網恢恢,疏而不失。」
又七十九曰:「天道無親,常與善人」第五章曰:「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天地之間,其猶橐籥乎?虛而不屈,動而愈出」。第八十一章曰:「天之道,利而不害;聖人之道,為而不爭」。
此上所舉老子言天道,實與吾人在導論下所述左傳國語諸書所記其時人以「盈則毀」為天道「大旨不殊。可見老子之學前有所承。此老子言天道乃自二義言。一是天道乃自其表現於天下萬物之總體而言,而非如上節所謂物勢中之道,乃自地上之一一特殊之物如水、川谷、江海、嬰兒等之「現實的狀態」,如柔弱剛強,或「現實的相對地位」,如居高或居下等,與其相轉互易之趨向趨勢而言。二是天道乃自天下萬物之客觀的公言,而非自特殊之個體物之主觀的私言。此二者即正使老子所言天道之言,居於老子所言物之在地之道之高一層面,而可包括之;並使其言人之法天道,為人法地之高一層面之言,而亦更提升擴大其法地之言之意義者矣。
譬如以上舉之第一段文來說,此段文中所謂天之道如張弓,於高者則抑之,於下者則舉之,於有餘者則損之,於不足者則補之;其所指之實事,即不外上節所謂:「高處水之向低處流,以入溪谷,歸於江海,而如往補江海之不足;與嬰兒之日生而日長,物壯者之日老而近死,強梁者之不得其死等」一切「高下相傾,剛柔相勝」等正反兩面,互相轉易之物勢。然此處所說者,則要在將此一切的天下萬物,合為一總體,而謂其中表現一「抑高舉下、損有餘補不足」之天道,而不說之為「一一分別之物之剛柔高下之狀態、地位之轉易中」之物勢之道。此中之天之道之抑高舉下,損有餘補不足,亦非自一一分別之個體物,其自身之主觀的私的願望而說,而唯是說一公的客觀的道是如此。如草木嬰兒之必日生長,而補其所不足,固未嘗先自覺有此補其所不足之願望,物壯者亦非自覺的願死亡也。然客觀之道既如此,則草木、嬰兒,必自生長,壯者亦必老死。吾人於此即勉強說此嬰兒草木之生長,與壯者之老死,為其自身不自覺的願望;然吾人仍不能說天之損此物之有餘,以補他物之不足,抑此物以舉他物等,乃在此中之任一物之個體的願望之中。蓋壯者之自願老死,仍未必即願望其他柔弱者之生也。是見天若果有此抑舉損補之道,此天道即必為在此所損補抑舉之物之主觀願望之外之一客觀的天道。此天道有所抑,必有所舉,有所損,必有所補,而以抑損成其益補;則對所抑損者,雖似害,然此害所以為益補,其歸仍在利。故老子曰:「天之道,利而不害」。此利而不害,乃自客觀的天道之所歸上言,固不在萬物之主觀願望上言也。若在此天道之表現於物之主觀的願望上言,則被抑損者既必受害,則不得言天之道利而不害矣。由此二者,故見老子之言天道,與上節之分別就一一個體之物,求存在於地之道,以言其高者之趨下,柔者之勝剛者,義雖相關,而其言則全不同其層面。此天道之抑高舉下,損有餘補不足,乃在一一個體之物之上一層面,以平其中之不平,而更重新規定「此或高或下、有餘或不足之地上之物之存在的狀態、與相對地位」;則一切所謂地上之物之存在的狀態與相對地位,自亦屬於此天道之全部所涵之內。然在此天道全部所涵之中,此天下之萬物之「此抑彼舉,此損彼益」之「交互關係」,固唯可用以說「包含一切互為彼此之萬物之全體」之天,而不能用以說彼物或此物之自身者。故只為天之道,而非一一之地上之物之道。然此地上之物之道,又正由此天道,加以規定而包含之,即以天道為其所法。是即「地法天」也。
上言老子七十七章所謂天道,為一直對全體之天而言之道,而居於一一之物之和或萬物之上一層面,以規定其交互關係者。故上引老子七十二章文,更喻此天道之包含於萬物之上,曰天網。謂天之殺彼「勇於敢」之「有餘者」,本於天之所惡;則天之活彼「勇於不敢」之「不足者」,即本於「天之所愛」,其意可知。故此段文乃更由此以言天之「不爭而善勝,不召而自來,紂單然而善謀」。此亦顯然為將天道視為在物之上之一層面之言。由此天道之在一一之物之上一層面,則老子之言人之當法此天道,亦當往「損有餘以奉不足」,以學天之「利而不害」,如聖人「為而不爭」。此義乃超出一切個人功利之打算,以升進至上節所謂「法地」之一層面之上,亦即可定然而無疑矣。
此老子之言天道之「恆損有餘補不足,舉下而抑上,以平天下之不平」,畢竟其客觀之真理意義為何,則人可異說。人固可由天下之正多不平之事,以疑天道能平「一切不平」也。又人自天之平不平,必於有餘者高者,有所裁抑殺害上,看天之道乃由害以歸於利,亦可謂天實亦未能不害而利,而疑老子所謂利而無害,非真是利而無害也。又人亦可謂:天生物而任物之有死亡,老子亦固明有「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之言,又何得謂天道真利而不害乎?然凡此諸疑,皆可實不礙老子之言天道為利而不害者,則在:人於此能純自天道之表現之全體的結果上看,則可見天之所殺害者,畢竟少於天之所生所利者。萬物之生,固如芻狗之既陳而即廢,然「天地之間,其猶橐籥乎?」恆「虛而不屈,動而愈出」,則所生所利,仍多於彼既陳之芻狗;則其不仁,仍非真不仁也。人若本此觀點,以觀天道之全體之表現,則天地萬物即銷毀淨盡,只更生一物,仍可見天道之利而不害也。則知老子言天之利而不害,固可同時言天之「以萬物為芻狗」而若不仁;而言天道對「有餘之物必有所損害,而後有對不足者之利」,仍可同時言天道之為「利而不害」也。老子之不諱言天之兼為一「司殺者」,以成其對物之利而不害,是即以天道,乃由有所「反」而後成其「正」者。此正為老子言天道之特色所在。此亦正如其言物之存在於地之道,乃恆必先處卑弱,而若有缺,有所不足,而後能安於其所不足以知足,方得存在於地上,皆同此「有所反而成其正」之義者也。人若必於此老子所言之天道,致其不滿,而問其何以不「自始不以萬物為芻狗」,亦無對有餘者之損害之事,則蓋非老子之所能答。然老子亦未嘗不可本上節所謂:人於世間之物當知足之義,而推廣之以說:吾人於天道之所求,亦當知足;而不可於此天道之已有之利而不害之事,更作分外之貪求也。唯由人恆對天道之有分外之貪求,而不知足,乃或只見天地之不仁,而疑天之道利而不害。此乃人不知足之所為,非天之道不歸於利而不害之謂也。若天道非歸在利而不害,則應早已大地平沉、虛空粉碎,更何有芸芸萬物之可見乎?唯此老子之言天道,乃由有所反,以成其正面之利而不害,而不如墨子之自始正面的直就天之兼利萬物,以言天之兼愛,亦不如儒者之自始正面的直就天之並育萬物,而言天之德;則見老子與儒墨之言天道,仍有所不同耳。
由此老子之言天道,乃以抑損有餘以舉補不足,以平不平為事,而歸在利而不害,故老子言人之法天道,亦即一方當「損有餘以奉不足」,以平人間之不平,此即世所謂義之事也。在另一面,則人又當專法此天道所歸之「利而不害」,而慈於人物,此即老子所謂三寶之第一寶也。老子之慈,即近乎世之所謂仁者也。其不同者,唯在老子之言慈,重在以慈衛其所慈者,故曰「以慈衛之」,「衛之」者,言將所慈者全納於其懷,而保衛之謂也。慈之名,原取喻於父母之愛其子女。父母之愛子女,乃唯以子女心為心,而不必計子女之善惡。故老子言慈,而同時亦不重「於人之善惡,先存分別待遇」之心。故有「善者吾善之,德善;不善者吾亦善之,德信」;又言「善人者,不善人之師;不善人者,善人之資」;再言「道者,善人之寶,不善人之所保」;更言「天下皆知美之為美,斯惡矣;皆知善之為善,斯不善矣」。此其旨明不同於世之君子之分辨善人與不善人,而嚴拒不善人之旨,亦正通於老子言天道之義者。蓋人之或善或不善,正如天下之事物之或利或害、或損或益。天則固兼涵天下萬物之相利相害之事於其中,而天之道亦不免以損害與不仁,成其利而不害之事。故天道亦有「包含善惡,而以惡成善,歸於渾化善惡」之義。故人法天,亦當兼容善人與不善人,以渾天下之心,不必過重善人與惡人之別。如法天之利而不害,至於有慈心之極致;亦當知善人與不善人之未嘗不有其相資而相師為用之處,而俱善之,以渾天下之心。固不可只如世之君子之只知善之為善,以與不善為敵對。故老子謂只知「善之為善、美之為美」,則「斯惡」「斯不善」,而非「德善」之極致也。
由老子之言,人當法天道以平不平,而更行慈。聖人在上皆「無常心,唯以百姓心為心」,亦當好靜無欲,在其個人身上「為無為」,而「事無事」,而唯有「為人」之為。此「為人」而愈能「以百姓心為心」,則其心愈廣,即是為己。故曰「既以為人己愈有,既以與人己愈多」。為政之多欲者則反是,乃食稅多而使民飢,「朝甚除、田甚蕪、倉甚虛」,而自「服文采、帶利劍、厭飲食、財貨有餘」,則無異「盜夸」;緣此而更多事多為,只求「法令之茲彰」,而忘「盜賊多有」;欲以死懼彼已「不知畏死」之民;以至窮兵黷武,致凶年;則為老子所深責。老子乃教為政者,當於民「無狎其所居,無厭其所生」;於不得已之兵戰,而殺人之眾,亦當以「悲哀泣之,戰勝以喪禮處之」。此皆明由其慈心所出之言。其所想望之天下世界,則在使小國之寡民,皆有以遂其生,「重死而不遠徒,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樂其俗,鄰國相望,雞犬之聲相聞」,人至老死,而未嘗有待於往來轉徙於道路。則固皆同本於欲平天下之不平,與「以百姓心為心」而發之論也。
老子言三寶:一曰慈,二曰儉,三曰不敢為天下先。後二者皆可攝在上一節所言之法地之道中說。儉即少私寡慾,不敢為天下先,即處卑下之教。此二者,皆尚可說為人之自求所以生存於地上之教。然「慈」則必賴於人之先超出其自求生存之目標,平觀人我之私;更以為人即為己,而「以百姓心為心」,然後有之。此人之有慈,亦正為人之能專法天之利而不害之道之所致。知此三寶中之慈,與餘二者之不同,即更可確證老子此第二層面之言,不同於第一層面之言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