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原論 · 第五章 孟子之立人之道(上)

一 導言 述中國歷代孟學之三變,及孟子之興起人之心志以立人之道 孟子初只為孔子後學之一,未嘗與孔子並稱。先秦人唯恆以孔墨並稱。論語乃七十子之後學所記,唯稱顏子、曾子、子游、子夏、子張等。荀子乃以子思孟軻並稱。韓非子謂儒分為八,其中有孟氏之儒。漢儒言其經學之傳,於春秋之公谷與毛詩,皆溯源子夏、於魯詩、韓詩、左傳、禮記,皆溯源荀卿,易則溯源商瞿;皆未嘗明溯源於孟子。董仲舒嘗非難孟子之言性,王充書有疑孟之篇。唯揚雄有「竊自比於孟子」之「辟楊墨」之語。此非謂孟子所述之義理,後無人緣之而加以發揮。如禮記諸篇文,正多承孟子義而進是也。董子非難孟子之言性,而兼合荀子言以論性,此與揚雄之合孟荀而論性者略同。漢儒言詩書之義,亦多循孟子以意逆志之旨,而言之。後趙歧注孟子,其序乃謂孟子通五經,尤長於詩書。趙序又謂孝文帝為孟子及孝經、論語、爾雅,皆置博士官,後又罷之。唯諸經通義,得引孟子以明事,謂之博文云云。此乃本經學之觀點,以言孟學之地位。由漢至唐之孟子註疏,只有趙岐注、孫疏。昔賢之推尊孟子於荀揚之諸儒之上者,蓋始於韓愈之言孟子醇乎醇。然在宋初,孟荀揚之地位,仍略相等。司馬光、王安石、曾鞏等,皆推尊揚雄。司馬光、李覯,並嘗疑孟。晁說之亦詆孟。然王安石亦推重孟子以堯舜之道望於其君之精神。二程乃尊孟子之性善義,而貶荀揚。朱子遂訂孟子為四書之一。然程朱於孟子,其辭皆若有憾焉。如明道謂「仲尼,元氣也;顏子,春生也;孟子並秋殺盡見」,「孟子盡雄辯」,「露其材」,「仲尼無跡,顏子微有跡,孟子其跡著」。此皆朱子所編近思錄最後卷所徵引,故亦為朱子所同意者。朱子又謂「孟子說心,後人遂有求心之病」(朱子語類卷十九)。唯象山之學,自謂由孟子得,特推尊孟子之發明本心。自宋以降,而孟子與孔子,並稱孔孟,以易唐以前之周孔並稱。以周孔並稱,重在孔子之言政,故孔子於漢稱素王,在唐封文宣王。以孔孟並稱,重在孔子之教,故至明而孔子改稱至聖先師,至清而改稱大成至聖先師。宋明以後,孟子乃稱亞聖,其書亦列為經書之一。孔孟並稱,則荀子見抑。清之學者乃更為荀學辯誣,謂其除言性惡之外,其言禮義等皆儒者之言。然亦未嘗以荀與孟平列也。唯孟子之思想中,尚有「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之言,則漢以後之儒者,罕加以發揮。明太祖朱元璋見之,嘗欲逐孟子出聖廟。然孟子之此旨,則為明末之大儒,如黃梨州等所重;延及清末,而為其時之言變法革命者所重,於孟子言民貴之義,大加以推尊。孟子又成中國民本民主之政治思想之宗師。民國至今,一切反專制極權之思想,皆有此孟子民貴之義為其本。此自民貴之義,推尊孟子,則不同於宋儒之自孟子之言性善言本心,以推尊孟子者;更不同於趙岐之自羽翼五經、推尊孟子者。此上三者可謂之為中國歷代孟學之三大變。然孟學之精神或孟子之道其核心果何所在,則亦尚待於更加考究。 吾初意從宋明儒之說,謂孟學之核心,在其言心性,而尤在即心言性,此吾已論之於孟墨莊荀言心之義與原性篇。唯以人之心性是善,故人皆可以為堯舜,而有其良貴,遂得言民貴。吾素不取趙岐之孟子長於詩書,純自經學觀點,推尊孟子之說。然近忽有會於孟子言心性之善,乃意在教人緣此本有之善,以自興起其心志,而尚友千古之旨。論語記孔子嘗言「興於詩」「詩可以興,可以觀……」而書之所載,正多古之賢聖之事,足使後世之人們聞風而興起者。吾乃於趙岐所謂孟子之長於詩書,自謂另得一善解。更觀孟子之貴民,亦正處處重在興民。孟子之言人性之善,則下在使人自別於禽獸,上則在使人由自興起其心志,以為聖賢;故言「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為者亦若是」。為政則重在以天下為己任者,自興起於草野之中,更升舉於上位,以為民望。於是吾對整個孟子之學之精神,遂宛然見得其中有一「興起一切人之心志,以自下升高,而向上植立之道」,自以為足貫通曆代孟學之三大變中之義旨。斯道也,簡言之,可姑名之為「立人」之道。古今學者唯陸象山最能契此義,故言發明本心,即所以使人得自樹自立於天地間。然其所論說者,不甚成條貫,亦未舉孟子言以實之。而吾今茲之所論,則將循孟子之明言所及,更加以連屬,並連於其時代,以見其興起人之心志,以立人之道,雖自謂是承孔子,然實則要在針對當時之墨學,以別開一道,而發明孔子之道。孔子之仁道,乃對人、對己、對天命鬼神,四面平伸,如成一渾圓。故程子謂其如元氣之無跡。而孟子之道,則教人下別於禽獸,而向上興起,以盡心知性、存心養性,以知天、事天,而尚友千古之聖賢;更興起人民之心志,皆以「天民」自居,「天爵」自貴,若為政則以「天吏」自任之道。此道之所在,即人之義所當行。是為人之配義與道之事。反此,而安於凡俗者,即皆只知利害,而不知道義之禽獸之道。故義利、人禽之辨不可不嚴,而其辨大人小人之道、王霸之道、夷夏之道、文野之道、異端與正學之道、大丈夫與妾婦之道,出處、去就、辭受,取與之道,皆基在此人禽義利之道之辨,以次第引申而出者。故孟子之雄辯,不可不有,才氣不得不露為辟異端,為秋殺,此皆孟子之精神必有之表現也。然於此須知孟子之言人之義,乃歸本在人之仁,故不同墨子之徑以義道為本。孟子言「仁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人而能仁以有其義,而立此人之道,方為孟子之道之所存。此唯有將孟子之學與孔子墨子之學,先加以比對,而觀其所言之種種之義理;方可次第見孟子之道,在興起一切人之心志,以立人之道也。 二 孟子言道與孔墨之不同,及孟子之人禽之辨 吾人前論孔子之言仁,本在言為仁由己。仁者之修己、以安人、安百姓,而己之生命與他人生命相感通,乃一「次第由內以及於外,而未嘗離其一己之仁之流行」之一歷程。吾人前論墨子以義說仁,其言義或仁義,則重在其表現為對他人之實際上的愛利,而見於事功,以建立普遍客觀的「人與人以愛利相施報」之義道,在此普遍客觀的義道中,能行此義道之我,亦客觀化為人之一,以與其他人平等的兼相愛、交相利,並客觀化為一國家中之居下位之人民之一,或居上位之為政者之一,或眾賢之一。其所知所行之義,則又為當與天下人之義,求「一同」,以成天下之公義,可更上同於天與鬼神之義者。由此而成之墨子之重客觀化之義道之思想系統,便與孔子之重人之一己主觀生命之為仁,以感通於人與天及鬼神者,成為異流。又墨家之言仁義,重在愛之必有利,事功之必可加利於民者,故以禮樂為無用。墨子更不見禮樂之足以表現人之情意,以暢通人我之生命,養人仁義之心,使人行仁義之道等價值。此尤與孔子之重禮樂之旨相對反。於是孟子起,重發明孔子之道,乃不得不一方辟墨學之言義之只重歸於客觀化之實利之思想,亦重發揮孔子以仁言義之旨,乃說仁義皆內在於人心,並重申儒者言喪祭之禮與樂之價值。孟子之言,自大不同於墨子。然墨子之學既為新出,孟子之重申孔子之學,亦自必當有其新立之義,而其言亦不得皆全同於孔子。孟子固亦自有其學,自有其道,皆可與孔墨之言相較而見者也。 孟子所言之道,即上說之「立人之道」或「人之自興起其心志,以為賢為聖之道」。故上文引孟子曰:「仁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之語為證。此仁者人也之語,中庸中有之。春秋公羊傳成公十六年傳文,亦用此語以為言。蓋皆後於孟子。孔子墨子所言之道,固亦皆要在言人道。然孔子言人道,要在辨君子與小人之道之分,夷夏之道之分。墨子言人道,要在言辨義與不義之分,聖王與暴君之道之分。此皆在人道之內部辨。孟子之言人道,則除亦在人道之內部作種種之分辨外;卻要先對人與禽獸之道,加以分辨。孔子未嘗特論人與禽獸之不同。墨子以人與鬼神及天並言,上者為天,中者為鬼神,下者為人,亦未嘗更及於人以下之物。自墨子之天為兼生兼養人與萬物者看,則人與萬物之地位,對天而言,尚不甚相遠。然在孟子,則特重言人與人以下禽獸之分別,以凸顯此人之道。此則重在言人之居禽獸之上,而將其在天地間之地位,加以升舉;便不同於墨子之言人之位居天與鬼神之下,亦不同於墨子之重在言人之上法天而事鬼神,以立人之義道於天下者矣。 孟子之以人與禽獸對觀,而言人與禽獸之別,與墨子之以人與天鬼對觀,而言人之法天鬼之事,二者雖不同,然又皆可說是將人客觀化為天地間之一類存在,而後有之論。此即不同孔子言人道,未嘗將此人之自身客觀化為天地間之一類存在,而與禽獸、天及鬼神對觀者。孟子視人與禽獸為異類之存在,孟子書亦時言及「類」。類之觀念非孔子所重。墨子則特重「類」,而其立言、論故,亦必求明於事物之類。則孟子之言類,亦當有所承於墨子之用名,猶孟子之合言仁義,亦初當始自墨子之合言仁義也。此孟子之重辨人與禽獸之類之不同,固亦是將人客觀化為天地間一類之存在,而後有之論。若人只如孔子之生活在己與人與天命鬼神相感通之世界中,或只生活在人倫世界中,而不將此人類客觀化為天地間一類之存在,固無此人與禽獸之辨可說也。 孟子之言人與禽獸之辨,雖必待將人客觀化為一類之存在,而後有此辨;然孟子此辨之目標,又不真在客觀的辨萬物之類之有種種,而要在由辨人與禽獸不同類,以使人自知人之所以為人。此自知,則要在人之能重返於其自身之主體,而加以反省自覺。由此反省自覺所得者,唯是人之生命心靈之自身之性,為其仁義之德之根之所在者。此其思路,又大不同於墨子,而同於孔子之言學言仁,必在人自己之生命心靈上立根,而重人之內省自求之功者。然孔子之言人之內省自求之事,要在對他人而言。學者當內省而求諸己、以盡己,而行己之當然之道,以成就其內在之德性生活;不可只求在外之聞達,亦不可只多所求於人之所以待我,更不可求之不得,而怨天尤人。故孔子以「古之學者為己」與「今之學者為人」,「君子求諸己,小人求諸人」,相對較而說。後明儒劉蕺山言聖學三關,以此「人己關」為首是也。今孟子進而將人與禽獸相對而說,則學者之學為己之學者,亦兼所以別人於禽獸,方見其學乃所以學為人,而盡人倫。故孟子言學特謂「學則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倫也」(滕文公章),亦特重即人而言人道,與人之所以自興起其心志,以為聖賢之道之故也。 孟子之學,重人與禽獸之別,而此人與禽獸之別,孟子又謂其初只有幾希之別。故曰:「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幾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又曰:「山徑之蹊介然,用之而成路。」(盡心篇)因此「別」初只在「幾希」,如山徑之介然;則人可不見此幾希之別,而忽之、去之。今欲存此幾希之別,以「用之而成路」,以立人道,使人自興起其心志,以為聖賢,則為大不易事;而人之行事,乃恆不免同於禽獸。故明王船山謂「庶民者,流俗也;流俗者,禽獸也」。(俟解)又謂「人與禽獸,自形而性,自道而器,件件有幾希之異……幾希嚴詞,亦大辭」(讀四書大全說卷九)「壁立萬仞,止爭一線,可弗懼哉」。(俟解)如實言之,人慾不為禽獸,只有順此幾希而存之充之,並盡人之所以為人之道,至於成賢成聖,然後乃得全免於為禽獸。是即後儒如曾國藩所謂「不為聖賢,便為禽獸」也。由是而此人之地位,即或升至萬仞之上,以為聖賢;否則墮於萬仞之下,而失其所以為人。人乃如恆在壁立萬仞之危崖之旁,升降繫於一線,故不可不懼。此則唯由孟子之識得此人與禽獸之別,在此幾希之故。識得此幾希,則人只有或仁而為聖賢,或不仁而為禽獸。人道只有二,「仁與不仁而已矣」;為人之道亦只有二,求為聖賢,或為禽獸而已矣。人果為禽獸則亦已矣,如其真不為禽獸,則又不只為一般之人而已,亦必將為聖賢之人而後止。人與聖人同類,不與禽獸同類,則人之與禽獸,正有天淵之別也。 於此當附及者,孟子之辨人與禽獸之不同類,雖是辨類,然其目標,在使人自覺其所以為人,以至盡人道,而為聖賢。故此孟子之辨人與禽獸之不同類,又不同於西方哲學家如亞里士多德之辨萬物之類,而謂人是理性的動物等。此西方式之辨類,純為邏輯或知識之觀點上之分類,故小類屬於大類,如動物亦為人與其他禽獸所共屬之大類。此大類,初只是一邏輯上之大類之概念,而非真實存在者。論小類屬於大類,則亦當重人與禽獸之共同之處,故亦可說人是動物。然孟子之辨人與禽獸之別,則只重此幾希之不同之處,而無「人是動物」之可說。若只說人是動物,則此動物之概念中,無此「幾希」,則猶同於說人是禽獸矣。若重此「幾希」,則當說人非動物,亦如其非禽獸也。故如由孟子之辨人與禽獸之類,而謂孟子之辨類,如西方邏輯與知識觀點上之分類,此又不知此二「類」之義之不同類,而不知孟子之所謂「類」之義者也。 孟子言人與禽獸不同類,聖人與我同類,故謂「聖人之於民,亦類也」。此所謂人與聖人同類,乃由「人之自存其與禽獸相異之幾希,而充之盡之,以至於極,即是聖人」上說。此乃自人之內在的存有此幾希,及人可充之、盡之,以使人逐漸同於聖人之歷程上,說我與聖人同類;而非外在的、邏輯的將人與聖人比較,見聖人亦是人類之一分子上,說其為與我同類也。若如此說,聖人乃於人之含義上,加一聖之含義,聖人乃人類之大類中之小類,如人是動物之大類中之小類。則吾人亦可說人非一般之動物,聖人非一般人,人與動物或禽獸不同類,聖人與其他之人亦不同類。此即明與孟子意相違。孟子言「河海之於行潦,類也;泰山之於丘垤,類也;聖人之於民,亦類也。」蓋充行潦之水之量,而成河海;充丘垤之土之量,而成泰山;充人之所以異於禽獸之幾希之量,而成聖人。故河海與行潦同類,泰山與丘垤同類,聖人與人同類也。故言人與聖人同類,只是內在的說人自存有此幾希,而充之盡之,便至聖人之謂;非外在的說、或邏輯的說:聖人與人有相類之處。蓋只外在的說、邏輯的說,則人與聖人有相類之處,亦有不相類處。聖人乃人之大類中之小類,小類與大類,乃不同之類概念,又豈可必說聖人與我同類哉。 此人之異於禽獸之「幾希」,即人之心性。此人之心性,初見於人之有惻隱、羞惡、辭讓、是非之四端之心。此四端之心,可說為人之仁義禮智之四德之端始,然尚不足稱為仁義禮智之全德。孔子言仁義禮智之德,即直對此諸德而言,而未嘗就此諸德之端始而言。墨子言仁義之德,則就其表現愛人利人之客觀外在之事功上言。孟子則要在就人之主觀內在的心性之自動表現,為此諸德之端始本原處言。故不同於墨子向外看此諸德之客觀的意義價值者,亦不同於孔子之未嘗多及心性之原始表現者。此孟子所說之惻隱羞惡之四端之表現,又初只是一人之心靈或生命,一種內在的不安、不忍、不屑之情,尚未及於實際之愛人利人之行為者,故亦初全無客觀之事功之可說者。如人之見孺子將入井,而不安、不忍,動一惻隱之心,此時人固可尚未有往救孺子之行為。然此不安、不忍,已是往救孺子之行為之開始,亦是救孺子之事功之開始,而為仁之端。則此仁之端,不能以墨子之「愛利」之有客觀事功者為說。惻隱之心之初表現為不安、不忍,只是純主觀之消極的不安、不忍之感情。此感情,即是人之心靈生命之一內在的感動。此感動則禽獸所無,而為人所獨有,人亦初不知其所自來,而只見其突然生起者。此處即見人與禽獸之差別之幾希。孟子之教,即要人自識此幾希,而存養之擴充之,以實成其仁德;並知此幾希雖微,然人之成為具仁德之仁者,而至有如墨子之愛天下人、利天下人之無盡事功,其本原亦只在此幾希。故學者即當首在此本原處,自施存養擴充之功,為其先務,而不可如墨子之只向此愛人利人之客觀的事功上,看仁之價值與意義矣。 孟子之言仁之端在不安、不忍之惻隱,而言義之端,則在羞惡。人有惻隱之心,固直接表現人之所以異禽獸;而人有羞惡之心,亦直接表現為人之不甘自同於禽獸。禽獸可食嗟來之食,人有羞惡之心,即不屑食此嗟來之食,並以食嗟來之食為羞辱,而惡之,以至寧死不食。人之所以不食此嗟來之食,初不自知其所以然。人初只覺人之與以嗟來之食,無異待之如禽獸。人直下不願自居於禽獸,即直下不願人以禽獸待之,而寧死不食此嗟來之食。此人之不食,即人之所以自表現其不同於禽獸,而亦表見人之心性之不同禽獸者。孟子即說此為義之端。人有此義之端之表現,即見人之能自制自守,亦見人自己之心性,自有其內在的尊嚴。然此對他人有何利益,初全說不上。墨家之謂「義,利也」於此即顯然不能說。然此人之能自制自守,卻正是人之不侵犯他人之所有,而亦尊重他人之所有,使人與我各得其利,以及依人我之平等,以立種種義道於客觀天下之本原所在。此外,禮之始於辭讓,智之始於是非,初亦只直接表見人之不同於禽獸之心性,而亦未必有客觀的利人之價值與意義者。人之有此四端之表現,初只所以見其不同於非人,故曰「無惻隱之心,非人也;無羞惡之心,非人也;無辭讓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也」。人有此四端之表現,得見其不同於非人,以為其仁義禮智之德之端本原始,即其價值與意義之所在也。 三 仁義之心,與義外義內之辨 孟子之言人之心性之表現,初只是人與禽獸不同之幾希之四端。然順此端始本原,而存養之、擴充之,則其所成之仁義禮智之德之用,又是無窮無盡。故孟子謂「人能充無欲害人之心,而仁不可勝用矣;人能充無欲穿窬之心,而義不可勝用矣」。無欲害人,更使人不受害,則墨子所謂兼愛,利天下之事,皆不外乎是。一切利天下之事,亦不外充此使人不受害之心之量而已。人無欲穿窬,自不侵犯他人所有。墨子所以言非攻、節用、節葬、非樂,亦唯以「攻」為侵犯人之所有,王公大人之侈用厚葬聲樂,不加利於民,又不免奪民之衣食財力,無異侵犯民之所有之事之故也。則墨子所以必言此非攻、節用等,亦只是充此無欲穿窬,不侵犯人所有之心之量而已。此外,墨子所言一切仁義之道之表現於其他尚同、尚賢種種之論者,無論其說之是否皆能立,然墨子之所以言之,要本於墨子之仁義之心。然此仁義之心,皆由此人人所共有之「無欲害人,無欲穿窬」之心,充量發展之所涵及,而不能溢出於其涵及者之外者。然此心之充量發展之所涵及者,則墨子之言,又尚不足以盡。後文當次第及之。知此則孟子之學孟子之道,進於墨子者可見矣。 此孟子之學及道,與墨子之學及道之不同,在孟子始終把穩住「人之仁義之心之有其端始本原之表現,而由存養擴充,可至無窮無盡」之一義。故此孟子之道,在本質上為一由本而末,由內而外,亦由末反本,攝外於內之一道。人之行於此道,亦同時為人之自別於禽獸,自盡其與禽獸異之心性,以使其心之志向上興起之道。此人與禽獸異之心性,為人之「大體」,乃人所獨有;而不同於人之耳目之官之「小體」,乃人與禽獸所共有者。故人之盡其心性,即養其大體,而為大人。只順其耳目之官之小體之欲,即養其小體,而只為小人。人為大人,而至於聖人。人為小人,而不遠於禽獸,亦終不免為禽獸。故人之心志之向上興起,即人之所以成大人,而上為聖人者。反是,則為向下陷溺其心於耳目之官之欲,而成小人為禽獸者。故孟子之道,亦即教人之心志,由下而上,由小而大,以自興起,而成大人之道也。 緣此上所謂「由本而末,由內而外,亦由末反本,攝外於內」之義,故孟子必重為「人之仁義之原始的表現」之孝弟之德、喪葬之禮,及「與人同樂」之「音樂」者。孟子之言仁義之道,與人之為仁義之事,亦必自其根於仁義之心,而為此心之表現而說;便不同於墨家之只歸在一客觀之義道之建立者。只歸在客觀的義道之建立,而不知其根於心,為此仁之客觀的表現,即是以義為外,而為義外之論。則孟子以仁義之事,必根於仁義之心,固必辟告子之義外之論,亦必以墨子之不重此孝弟之德,為仁義之心之本原的表現,而只泛言兼愛者,為無父之論;並亦必以墨子之薄葬、非樂之論,為不然而非之也。 關於孟子辟告子義外之說,可由略分析孟子與告子辯之辭以明之。按告子言「仁,內也;義,外也」,而以「吾弟則愛之,秦人之弟則不愛也」,為「仁內也」之證。此即謂在仁愛,乃以我個人之特殊之主觀,為一決定之原則。同為「弟」,我或愛或不愛,則此愛有主觀性,亦有特殊性。告子言「義,外也」,則以彼長而我長之,故長楚人之長,亦長吾之長為說,並以「彼白而我白之」為喻。此乃謂吾人之敬長之義,乃以所敬者之客觀的原為長,為一決定之原則。同為長,無論是吾之長與楚人之長,皆同以敬之為義。則此敬之義,有客觀性,亦有普遍性。此中告子之分辨二者,非全無理。因人之對人之德,固可有此具上述之具主觀性特殊性者,與具客觀性普遍性者二種之分也。 告子之以後者為義而義為外,如此「外」之意義,同於具此上之普遍性客觀性之意義,亦非不可說。墨子望天下人之兼相愛交相利,而相施報,以立義道於天下,此中,只須客觀對象是人,即皆當兼愛而利之,亦可謂一切是人者,皆有此當兼相愛交相利之義。此義,即為亦有客觀性、普遍性者也。墨子固未嘗以此之故,明謂凡有此客觀性、普遍性之義為外,更與為內之仁相別。此則由墨子之言仁,必表現為兼愛,乃以義說仁,而使仁歸於義,則仁義可無別之故。然墨子言義道為具客觀性普遍性者,而視之為天下之公義,亦天與鬼神之所共知,所共欲,卻未說其為本於人之內在心性之表現,則亦即無異於只視義為外也。細觀孟子之辟告子義外之說,亦非謂此義如敬長之義,無此客觀性、普遍性,而唯是謂此敬長之義,亦原於我對長者之特殊之關係,故我對長馬之長不敬,而對長人之長乃敬之,則此敬亦發自我之主觀內在之心性,故不可只視之為外,亦當視之為內,而與仁之為內同也。若視之為內,則內可攝外,義之為客觀普遍,亦同時為主觀內在之心性,表現於「我與所謂客觀對象之特殊關係中」,而具特殊性者。依此,則由仁而有之愛、與由義而有之敬,即皆同為主觀內在之心性之表現矣。後之墨辯謂「仁,愛也;義;利也。愛利此也,所愛彼也。愛利不相為內外,所愛利不相為內外。」此即謂自主觀愛利方面看,仁義無內外之分,自客觀之所愛利方面看,仁義亦無內外之分。此則蓋為墨家後期之論,而亦不同告子之分仁內義外者,或抑亦由孟子之駁仁內義外之說,而更有之墨家新說也。 孟子告子篇所載孟子與告子之辯,及公都子與孟季子之辯,其旨略有不同,而人或忽之。在孟子與告子辯之一章,孟子之言,要在言敬長之義有客觀性、普遍性。在敬長中,長吾之長亦長楚人之長,正如吾之嗜秦人之炙,亦嗜吾之炙,其皆有客觀性、普遍性。然此不礙此敬長之敬,兼出自我之特殊個人之主觀,正如嗜炙之嗜,出自為特殊個人之我之主觀。與公都子辯之孟季子之論,要在言吾人之敬,隨客觀情境、或所敬者所處之地位而變。如在平常情形之下,鄉人長伯兄一歲,則敬兄;在鄉人之聚會中,則先酌鄉人。在平常情形下,敬叔父;在弟為屍之情形下,則敬弟。此則重在言吾人之同此一敬心,隨客觀外在情境之特殊性,而變其所敬。此在孟季子,即取以證吾人之敬,乃為客觀外在之情境之特殊性所決定,便不由吾之主觀內在之心性所決定,以證其義外之說。孟子之意,則謂此隨客觀情境之特殊性,而變吾人之所敬,仍出於吾人之內在之心性,有如冬日飲湯,夏日飲水之事之仍由內發。此則注重在言吾人之內在的心性如敬,原能在特殊的客觀情形中,有其種種不同之特殊的主觀的表現。此表現為義,此義亦由內發,由內在的心性所決定,而非由客觀外在之特殊的客觀情形所決定。今亦必合此二段之義,然後知孟子之通此主觀與客觀、普遍與特殊,以言義內之全旨也。 茲按孟子公孫丑篇述孟子之立身處世之辭受、取與、進退、出處之道,恆以所在情形之不同,而或辭或受,或取或與,或進或退,或出或處。孟子弟子蓋嘗疑孟子前後所行之不一致,而孟子皆一一答之。此即見孟子之於義與不義之辨,固依人所在之具體的特殊之情形而定。然在各具體特殊情形下,何者為義、何者為不義,固又皆由人自己決定。故皆不足持以證義外,而唯足以證吾人內在之心性,原能隨各具體特殊之情形,而各有其所表現之義而已。 四 孝弟與行義之道 由孟子之言義,不同於墨子、告子、孟季子之只視義為客觀普遍之道,而亦兼為吾人主觀內在之心性,在種種特殊情形下之表現,而亦在內者;故孟子言仁義之原,必在此心性之原始表現,見於吾人之生命之始生時所在之家庭,而有之孝弟之情、孝弟之德上言。此中孝為仁之始,弟即為義之始。吾之生命,生自吾父母,而吾與吾父母有一原始的感通,此即一切感通之仁之本。此中不說慈為仁之本者,則以人之愛其子女,雖亦為生命之感通,然人必自為父母,而有子女,而後有慈。故慈為人之後有之情,非如孝之為生而即有者也。又吾繼先吾生之兄姊,而同為一父母而生。此兄姊,為在吾家庭中之先已存在之生命,吾後之而生,遂能自然本此同為一父母所生,而更對此先已存在之生命,有一直接的肯定尊重,是即一切敬長之義之本。孝為吾之生命直接對生我之父母,而有之縱貫之情,弟則為對同此父母所生之兄姊,而有之橫施之情。由孝父母,而及於父母之父母;此縱貫之情,遂可上通於過去百世之祖先之生命。及人有子女,而知慈於其子女時,人亦更可緣其對祖先之情,而慈愛及於同出一祖先之家族中之後裔與幼輩。再由孝父母,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而此敬老之情,可橫施於天下之一切之老;此人之慈愛之情,可橫施於天下一切之幼。此中,吾人之敬吾之老,敬吾之兄、之長,而敬天下一切之老、之長之情,合為一敬天下一切之老與長之義。此吾之敬老敬長之義之所至,亦即吾之生命與老及長之生命相感通之仁之所至。此是儒家由孔子至孟子言孝弟之情為人之仁義之原始表現之大旨。由此而孟子謂「仁之實,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無他,達之天下也」;又言「堯舜之道,孝弟而已矣。」孟子之特稱舜,更要在舜之以孝之至,而感化其不慈之親。故離婁篇謂「舜之為君,視天下大悅而歸己,猶草芥也」;而唯以「不得乎親,不可以為人,不順乎親,不可以為子」為念。及舜盡其事親之道,而「瞽瞍底豫,而天下之為父子者定,此之謂大孝」。大孝之舜,視天下大悅而歸己,猶草芥,必使瞽叟底豫,使天下之為父子者定,方為舜之大孝。則孝弟之道之立於天下,其事,固有大於為天子者矣。 孝弟之教,乃中國昔所固有。孔門言學,亦以「入則孝,出則悌」為首。人之知孝弟者,固鄉有之。然亦有隻知孝弟,而自限其仁義之心於一家者,則其仁義之心未充量表現,其仁義之德與仁義之事,亦未得真實成就。故充達此孝弟之情,如孟子所說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敬吾長以及人之長,如孔子所說「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懷之」;遂為一當然之道。然此中,卻又決不容許人之有見於此人之有孝弟者,可自限其仁義之心於一家;遂因噎廢食,謂人不當以孝弟之情之德為本而忽之,更不以孝弟立教。故墨家之不以孝弟立教;即為儒者所不容。然墨子亦實未嘗非此孝弟之道,唯常謂人愛其親,而望他人之愛其親,則當兼愛人之親耳。依儒家義,老吾老,亦當及人之老,亦非即無此墨家所說之兼愛。儒與墨於此之異,則要在儒者之知此中人之愛父母與愛他人之父母,不能無先後之次第,而有次第即必不能無差等。故與孟子辯之墨者夷之,謂「愛無差等」,又謂「施由親始」,即不可通。因既施由親始,則施之及於親者,尚未遽及於人,即已有差等在。吾之特殊之生命,與吾父母之生命,有原始之特殊的感通關係,固與他人之父母之關係不同。此特殊關係為一真實存在,而不容抹殺者。則其愛固不能無等差,而不能如墨子之只重愛之普遍性平等性,而忽此特殊性差別性也。複次,墨子之謂欲人之愛吾親,我當先愛他人之親云云,此固不必是以愛人之親為手段,以使人愛吾親之謂。因當吾欲人愛吾親之時,而念及我當先愛其親;此亦如孔子所謂「所求乎朋友,先施之」,亦是義恕之道也。但墨子之以此言勸人兼愛他人之親,以使人愛其親,卻忽此人之仁愛之心之先表現於自己之愛父母,更推及於愛他人之父母時,初非與「欲他人愛我父母之念」相雜者。若本此以言愛,可說已落至愛之第五義以下。因人之仁愛之初表現於自愛其父母時,此中只有自己與父母生命之直接的感通,而初無「我」之想,亦無「他人」之愛我父母與否之問題在心。此為第一義。至人由自愛其父母,而及於伯叔,及於他人之老時,人亦初只是循自然之理性,而自然擴充其情之及於父母者,以及於他人之老。此中,亦初無欲人愛我父母之念在心。此為第二義。唯在我已知敬人之老後,或他人之亦循其自然之理性,而由愛其父母,以及於吾之老之後,吾乃知他人有愛我父母之可能。此為第三義。由此第三義,而後我乃本我愛我父母之心,更望他人之愛我父母,此為第四義。再後我更念我既望他人愛我父母,我亦義當先愛他人之父母,遂有此墨子之教,此即是愛之第五義矣。至於由此而降,我或只以愛他人之父母為手段,以使他人愛我父母,此則無異商業上之交換,非真正之道德,亦非真正之義。此可說為第六義。若乎為欲使人愛我父母,而偽為愛人父母之行,則成不道德而不義,此可說為第七義。吾人固不能謂墨子之教同於此第六七義。此未免侮辱墨子。墨子固貴義,其言欲人之愛吾親,當先愛人之親,其旨蓋在此第五義。然彼不知在此第五義中,吾之欲人愛吾親,正根於吾之已知自愛其親,亦根於我之原能推愛及他人之親,他人亦原能推愛及吾之親,然後有之想。又在吾初之知自愛其親,更「推愛」於他人之親之事中,實即已有吾之仁義之情之心之表現。在此表現中,乃根本尚無「欲他人愛吾親」之欲望之出現;亦尚無第五義中「為足此欲,則吾當愛他人之親」之義務感之出現,自亦尚無第六七之義中之事之出現,則言仁義之表現於此「愛親」之事者,固決不能由此第五義說起,而當先認清前此之四義。教人以仁義,亦當先在教人自愛其親,更推愛及人之親處說起,亦即在自己盡孝於父母,更老吾老及老人之老處說起,如孔孟之論;而不能是墨子之自此第五義說起矣。讀者細思之。 此墨子之言仁義之表現於愛親之事,自第五義說起,除不見此仁義之原始的表現之外,亦忽人之本此第五義以愛他人之親者,可降墮而為依六七義以愛人之親。凡依墨子之教,謂欲人對我如何,則我當如何者,無不可降墮而為以此「當如何」為手段,或偽為此「為如何」,而自陷於不義。蓋吾人慾人對我如何,初只是孔子所謂求於人。此乃吾人對他人之一欲望。此欲望初只是自私。即吾欲他人愛我之親,此亦可說是自私。人由此自私之欲望,而更念欲達此欲,我當先愛人以及其親,雖是一義務感,人由此義務感,亦可更升至只愛人之親,而不問人之愛我親與否,有如人之初為有求於人,而知其義當先足他人之求者,可更升至只足人所求於我者,而更不問人之是否能足我對之之所求,而不求其報也。此方是更高之道德境界。此即只行己之義所當為,而不求利之道德境界。吾人之教人而真愛人以德,亦當指向此更高之道德境界為說。因必指向此更高之境界,人乃得免於下墮至其下之第六義第七義之境界。故孔孟之教人行義,恆不連於人之如何報我為說。此方為以「心志之向上興起」望學者之事。人亦唯由只求其自己之行義,而不望報之利,人乃得不為小人,而更異於禽獸,以成其所以為人,為大人,為聖人。故孔子言「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孟子亦必辨義利,皆不同墨子之言行義必與報之利並言者。墨子之教,只言欲人對我如何使我得如何之利,則我有當對人如何之義云云。此固亦是教人以義。然此乃就人之能喻於利,以教其喻於義;亦是先視人為能喻利之小人,而後教其為能喻義之君子。此固未能如孔子之直下便以君子望人,亦自始不就人先所喻之利以設教也。至於在孟子,則正由其對人之原有異於禽獸之仁義之心性,認識真切;而遂更能直接上人之此心性,以立言施教;而更嚴辨義利之分,以使人之心志直向上興起,見義而不見利。故孟子謂「我非堯舜之道,不敢陳於王前」。此方真正尊重人、尊重學者之教。墨子之教,必斤斤連他人之報以為說,或君上與天與鬼神之賞以為說,而更不能上進一旨,焉能及此哉。 誠然,自客觀之天下社會上言,人之行義於他人者,他人亦義當報之以利。父母慈於子,而養其子;子亦當孝於父母,而養父母。此中固當有人與人之兼相愛交相利之義道存焉。此吾人於論墨學時,亦以為此義道當立於客觀之天下,儒者亦未嘗不以此為人義之所存。儒者於人之受他人之施,而不知報恩者,亦必教之以報恩,或賞其知報者,而罰其不知報者;而為名教法律,以為勸懲。此儒墨之所不相遠者也。然此中之勸懲之最後目標安在,則仍有不同。依儒者之義,則此勸懲,仍所以使人各得自成其為人。謂忘恩負義為非道者,此不僅是謂此客觀之天下中,人無此恩義之相報,為天下之不美;而是彼忘恩而負義者,尚未真成其人之所以為人,自盡其義之所當為,而於德性有虧;亦尚未自遠於禽獸,未自盡其心性也。君子欲自盡其心性、自成其德,自遠於禽獸,以自為君子;則不忍見人之不自盡其心性,不成其德,而為禽獸、為小人。故不可不望人亦自成其德以為君子。若君子只自為君子,而任天下人之為小人;則君子自私其君子之德,亦猶是小人也。放大君子必不私其君子之德,亦望人之成其德、成君子,則其教人之不忘恩負義,以至於殺彼忘大恩負大義之人,以為大懲:仍是本其望人成德成君子之志之所為,而殺之,亦所以免其長為不義之人,而仍是愛之。故可「殺之而不怨」(盡心篇語)也。由此言之,則墨子之只言行義於天下,彼固是樂見此義道之行於天下,而以天下之不義,為不美也。然墨子果知其賞義罰不義,乃所以使人各自成其德,以自盡其心性,而得自免於為禽獸小人,以成君子乎?吾不能無疑也。墨子之言中固未有行義於天下,所以使天下人各成君子,使人皆可以為堯舜之言也。天下之不義固為不美,人亦固樂見天下有義道。然此所樂見而美之者,與吾心成相對,此仍只是客觀外在之義也。必義道立於天下,而天下之行義者,皆由行義而自盡其心性,自成其德;然後此義道,乃分別存於「行義者之主觀內在之心性之自盡」之中,非對天下人,只為客觀外在者。又必吾於望見此義道之立於天下時,更自知其本於吾欲義之心性,而吾亦能本此心性之欲義,以行義,使義道得實立於天下;更視其實立於天下,即我之欲義行義之心性要求之表現或實現;然後此義道之立於天下,方不只為客觀外在之事,而兼為我之主觀內在之事,此義道乃非只外在,而兼為內在,以進至此孟子之說。墨子於此二者,固皆未能及也。 上言儒家之孔孟未嘗不欲「人與人以恩義相報」之義道立於天下,而其最後之目標則與墨子不同。儒家之望義道之行於天下,亦猶其望仁道、禮道、智道,與一切「其所自有之德性所由成之道」之立於天下,其目標皆不外望天下之共有此德,以更自成其德。此即所謂化民成俗之業也。在儒者之望天下之人,皆有其自己所已有之德,亦即望此德自身之普遍化而客觀化。求此德之客觀化普遍化之本身,固儒者之義所當為也;而此義亦仍是內在於懦者之此望者也。此望中所望之世界,乃人皆成德,皆為堯舜為君子之一人格之世界。此人格世界之人格,皆能主觀內在地享有其德,知自美其德、自樂其德,亦稱美他人之享有其德,而樂見之,更可稱美他人之「有能稱美人,而樂見他人之德」者。故儒者亦必尊賢,而亦尊彼「能尊賢者」之賢。則儒者固亦有墨子之尚賢之義。賢者之言之行,為其他賢者之所共稱美,其言乃足為天下法,其行足為天下則,則儒者亦有尚同之義。然唯以我之心性,原能知賢之可稱美,方稱美賢者與其言其行,則此稱美之事,非只稱美一客觀外在之賢者之事,亦即此我之心性之表現,則君子當「賢其賢」之「義」,亦如其當「親其親」之「義」,皆非外在而仍為內在也。則尊賢、尚賢、尚同之事,凡義所當為者,皆義內也。賢者歿而為鬼神,則我祭祀其鬼神,乃此尊賢之意,不以其歿而遽已,如陶淵明詩所謂「其人雖已歿,千載有餘情」。故千載之後,仍有對其鬼神之祭祀也。如實有墨子之所論天神,更賢於世之賢者之歿為鬼神者,為天下之至仁至義而最賢者,則我之敬祀天神,亦猶我之敬賢之至者。此敬祀天神與其他鬼神,為我義所當為,亦猶敬賢之為我之義所當為者也。今更設此天神與鬼神,能本義以賞義、罰不義,吾固亦當敬且畏之。然此亦猶吾人之敬畏彼賢者之為政之公正嚴明,同為吾人之義所當為也。凡義所當為者,其原皆在吾人之心性,能知其為義所當為,皆為內在而非只為外在,則天下尚有何義之可徒視為客觀普遍,更不屬於此主觀特殊之我之心性,而外此心性者哉?此上文所發揮而說者,固大詳於孟子之明文所及,然實亦未嘗越孟子之言本有之含義以外,讀者可細思之。 五 孟子言學者之志,及生與義 上文既述孟子言義非外在而為內在,則吾人於孟子之教人向上興起其心志,自拔於禽獸,以由小人而為大人為聖人,至於「萬物皆備於我」,「盡心知性以知天,存心養性以事天,修身以俟以立命」之境,其義即皆不難解。依墨子之教,在客觀存在之世界,上為天,中為鬼神,下為人;在人中,則君與賢者為上,民為下;而未及於人以下之禽獸。墨子更不重此人之原是位在禽獸之上,可由小人為大人為聖人,亦不知人能敬賢者與君上,以敬鬼神而敬天,此敬即上達,而無所不至。天與鬼神果為實有,亦不能存於此敬之上達之所及者之外。若其果在外,人又焉得知天與鬼神而敬之哉。天與鬼神在此敬之內,則天與鬼神雖高,此人之敬亦與之俱高,而未嘗低。則必謂鬼神與天,高居人上,乃未嘗自反省主觀內在之敬之之心,而不見此心性之陋說也。 人果能成大人聖人,其仁義之心無盡,愛人澤物之德無盡,則鬼神與天之德,亦不過如是。大人、聖人在其生之所為,非已往之鬼神之所為,可得而限之者也;亦非天之所已為,可得而限之者也。則大人聖人,固當與上天鬼神合其德,而其所為之事,則更有進於已往之鬼神與天所已為者矣。於此謂天與鬼神之德,亦與此大人、聖人新為之事共流行,並與大人、聖人共成其事,固亦可說。而世果有天與鬼神之德之事,亦必當如此說。然既共流行,則於此共流行處看,天、鬼神與聖人之德之事,即合而為一,又豈有墨子所謂上、中、下之三者之懸絕者哉。至於學者如何得成大人聖人,以與天及鬼神合其德業,以共流行,則下文試聚孟子之言以略釋之。 孟子曰:「士何事?曰尚志:仁義而已矣。殺一無罪,非仁也;非其取而取之,非義也」。尚志即孔子志於道之意。仁義之始,只是有所不忍而不殺,有所不屑而不為不取,如惻隱羞惡之心,只初為有所不忍不屑。此固純為人之存心之事也。 孟子曰:「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為苟得也。死亦我所惡,所惡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得生者,何不用也?如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則凡可以避患者,何不為也?猶是則生而有所不用也;可以避患者,而有所不為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 人之所欲,必有超越於其求生惡死之事之外者,故下文舉人不食嗟來之食為證。實則豈特人不食他人之嗟來之食哉。父母對子女之斥責,子女不以為然,則家家戶戶皆有子女之賭氣而不食者矣。子女賭氣之不食,因其以父母之斥責,為非義也。其不食也,固可繼而又食。然其一時之以父母之斥責為非義而竟不食,則其於此一時,固已視義不義之辨為重於食矣。如食所以求生,則其此時固以義不義之辨,重於其生矣。此即已非禽獸之所有者也。充此一時之視義不義之辨,重於食重於生之心,而至於不受人之無禮之嗟來之食,以食之為不義;再充之以至於一切不義皆不為,此即由泉源至於江海之事,其心固未嘗不同也。則識得人之有此欲義過於欲生之心,即人之自識其不同於禽獸之第一義也,禽獸只欲生,而人則能欲義過於欲生,此人心之欲也。此人心之欲,能超越於其一人之生之上,而其由此超越之所達,則更可於其一人之生之外者,無不能達。此理且難知哉。繪一圓於紙,而超出此圓,則此圓以外之無限空間,皆由超出此圓而能達者也。人之心靈,一朝而突破其一己之生之限制,則他人與天地萬物,固皆此心靈之自依仁以行,所能次第加以感通關切之地,而亦此心靈之自依義以行,所欲次第使之得其所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