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原論 · 第四章 墨子之義道(下)

五 尚賢、尚同,與社會政治上的義道 在墨子之教中,兼相愛交相利者,人之德性生活之義道;非攻、節用、節葬、與非樂者,人民之生存與其經濟生活中之義道。至墨子之言尚賢與尚同者,則要在成就社會政治上之義道。此中尚賢之旨,重在舉天下能知義行義之賢能之人,以共治天下國家。尚同之旨,則重在集合天下人之意見、思想、言論之異者,而次第同化統一之於在上位者,以「一同天下之義」,以成一普遍客觀之公義,而更由上以施行之於天下。墨子尚賢尚同諸篇之文,即更為處處明舉「義」為論者也。 墨子尚賢之篇,首論為政於國家,當舉眾賢,以共為政。今欲得眾賢以為政,則要在「不義不富,不義不貴,不義不親、不義不近」,舉義「不辟貧賤」,「不辟疏」,而「不辟遠」;則「遠鄙郊外之臣,門庭庶子,國中之眾,四鄙之萌人,聞之皆競為義」。由此而墨子主「列德而尚賢,雖在農與工肆之人,有能則舉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祿,任之以事,斷之以令。曰爵位不高,則民弗敬;蓄祿弗厚,則民不信;政令不斷,則民不畏。舉三者授之賢者,非為賢賜也,欲其事之成。……以德就列,以官服事,以勞殿賞……量功而分祿。故官無常貴,民無終賤;有能則舉之,無能則下之;舉公義,辟私怨。此若言之謂也。」此文旨已甚明。此中吾人所當注意者,唯是依墨子貴客觀的義之旨,為政固必當舉能知義行義之賢能之人,而視此為一客觀普遍之原則,亦必須對天下之任何階級、任何職業、任何地區之賢能之人,皆平等看待,而求有以舉之。則舉賢之事,固當「不黨父兄,不偏貴富,不嬖顏色」,(尚賢中)而不能不超拔於一切親近狎習之人之外。而此即所以使客觀之天下中,一切地之一切人,莫不競為義之道。天下人皆競為義,則為義之賢能之人遍於天下,而可舉之賢能,以共治天下者,亦日眾;天下亦愈易歸於治矣。此更顯然為一求義道之普遍客觀的實現於天下之教。此中,墨子言以爵祿待賢者,使之貴富,並加親近,初固未有使一切人無貧富貴賤親疏遠近之別之旨。唯謂一切人之得貴富親近之機會,皆平等,而無人得常富、常貴、常親、常近,而民可為官,官亦可降為民耳。此乃唯意在使天下人之賢或不賢、能或不能者,得轉易升降於貴賤、貧富、親疏、遠近之間,而見此賢能與義之標準之至尊至上而已。則世之謂墨者之立論乃為下層階級,所以反統治階級者固誤,謂其以上層階級為統治階級者亦誤。墨子之尚賢,唯是欲以賢能者負政治之責,亦即以義為政治上之最高原則耳。 此墨子尚賢之教,唯在舉賢能者以負政治上之責,此自不同於周之封建政治,初要在從親親貴貴之原則,凝固上層之社會者。墨家言尚賢舉賢,儒家亦言尊賢舉賢。此皆同是意在使天下之賢者共政。然儒家之尊賢之尊,另有一道德情感上之意義,而尚賢之尚,則要在用賢能使居上位以為政而已。又在儒家孔孟言尊賢,亦初尚未有此「無義必不貴、不富、不官」之論。故孟子言為政,亦親親尊賢並重,而為舜之封象一事辯。直至荀子言王制,乃有「王者之論,無德不貴,無能不官,無功不賞,無罪不罰;朝無幸位,民無幸生;尚賢使能,而等位不遺」之論,此實同於墨子。此即見其前之儒家,在此點上初尚未能如墨家之求將此原則,貫徹的應用於政治,以為普遍客觀的原則。墨子之將此原則貫徹於政治,明似更合乎仁義,而更為理所當然。如孟子學生問孟子曰:「象至不仁,封之有庳,在他人則誅之,在弟則封之,仁人固如是乎?」孟子亦實不易答。因封不仁之弟,以禍及封地之民,固明為不合於仁義之事也。然孟子之答,亦不能謂為全無理。此則由於儒家原有親親之義。親親為仁之始,故親親亦是義所當有。則舜本親親之義,亦不能自為天子,以處貴富,而任其弟之為匹夫,以悖此親親之義。然此孟子之答,亦只是別舉一親親之義為理由,以言舜之封象,合於此義。亦終不能說象之以其不仁,禍及封地之民之事,為合天下之公義也。於此,如依告子言,則親親是仁,屬於內,公義方為義,屬於外,仁內義外,不可相混。然儒家則可說親親是仁,亦是義所當然。求天下之公義,亦出於仁。然無論如何說,此親親之義與天下之公義,在政治上如何兼立,則是一真問題,孟子亦未能善答。對此問題,如不單取墨子與荀於所立之原則,以為解決,而要求兼合此一親親之義,與天下之公義,以為一解決,在中國過去之政治上,唯有對王室之親貴,使之有相當之貴富,而不使之實際負對人民之政事之責,以免不賢之親貴之禍及人民。否則即須對王室之親貴,負政事之責者,亦有與一切官吏同等之法律,加以制裁,所謂王子犯法,與庶人同罪。中國後世之法律,亦固未嘗不向此而趨。然在實際上,王室之親貴,可既不賢,又必欲問政,而其枉法行私,非法律得而制裁,則問題仍在。對此問題,在有世襲之天子與王室之制度下,實無一究竟之解決法。墨子荀子之不義則不貴不富之原則,若要貫徹到底,亦當歸於去除世襲之君主與王室之制度。墨子於此,亦似明響慕古代之世「選天下之賢者立以為天子」之制。然古代之世之天子,如何選出,墨子固未詳言之,而在後世,又當如何選天子,墨子更未有所論。則墨子真欲貫徹其原則,亦實無一定之辦法,而留此為中國數千年政治之一基本問題。唯在今日確立一民主選舉制度,乃可言實有一貫徹墨子原則之辦法。但今日之民主選舉,是否必能選出賢者,亦是一問題。則墨子所立之政治原則,如何在今日真能實現,又仍為一問題。但此是別一問題,今可不及。 由上所述,故吾人如欲對此選賢之一問題,評論孟子與墨子之是非,即不能以孟子及後儒之謂在實際政治上一面言親親,一面言尊賢之論,全為悖理。因在君主世襲與有王室之情形下,此中即設定王者皆為聖王,全無私其所親之心;然人民對聖王,既望其負天下萬民之重任,而又謂其必不可亦不當使其所親者,稍貴富於天下萬民之上;亦未免對此聖王太苛,並不合於人之所以待聖王之義。誠然,在實際政治上一面尊賢舉賢,一面天子要親其所親,而貴其所貴,此二者亦必不免發生衝突。而政治上之親貴之問政,恆越出其當有之限制之外,如上所述。故外戚宗族之禍,遍於中國之歷史。然吾人卻又不能只由此歷史之事實以立一原則,謂在有世襲之君主制度下為君者,只當一人終身負天下之責,其親近者,皆只當為平民匹夫,君主必不當親其所親而貴其所貴。此除對君主太苛外,復須知此親親而貴貴,亦是君主之仁之及於其親貴者,此在義上,亦不能說全不當有。因若其全無有,君主之仁,亦不能由親及疏、由近及遠,而及天下之民矣。自此而言,則在有君主世襲之制度下,墨子之欲絕對貫徹無義則不官、不貴、不富、不親、不近之原則,即勢不可行,亦非最高之義。昔日之儒者之兼肯定尊賢舉賢與親親貴貴之二原則,在昔日之君主世襲制度下,又實為唯一可行,而亦較墨子為合於一更高之義者。至於由其兼肯定此二原則,而有種種之外戚宗族之禍,則咎當在法制之不立,君主外戚宗族等之不賢,而不能說此二原則之必不當兼加以肯定也。至墨子思想之所以未能思及此中之問題者,則又正以其所謂義,只是一客觀普遍之原則,或天下之公義,而不知人之有親親之情,雖屬於特殊之一一個人之主觀,其本身亦為人之仁之始,而不可斷,亦不當斷。就其不可斷不當斷,乃在原則上肯定其價值,因而亦容許在君主世襲制度之君主,在一定範圍內親其親,而貴其貴,與尊賢尚賢並重,亦正是政治上之一公義。故吾人亦不能謂昔之孟子與儒者之求於政治上兼肯定此二原則,乃純為適應現實之有權階級之曲說也。 至於墨子之尚同之教,則吾人前文謂其意在集合天下人之意見、思想、言論,以「一同天下之義」。其所謂天下之義,初即指天下人之自視為義之所在者。然人所自視為義之所在者,不必真為可普遍化客觀化於天下之義所在,如巫馬子之以自私自利為義,即不能客觀化普遍化為天下之義者也。此自視為義而不必真為義之義,前文曾謂此乃同於今所謂主義之義。人之任何思想意見言論,凡自以為是者,亦皆可說為其人所持之或大或小之主義也。以致凡人之思想意見言論,其內容包含有意義者,亦皆可稱為義。此亦即「主義」「意義」』之一名,所以由「義」』之名而引申以出也。墨子耕柱篇所謂巫馬子之義,與尚同篇所謂天下人之義,初皆是此一主義或意義之義,而又望其成為天下人所視為當然,而當知、當行之義者也。則今所謂主義意義之義,寅乃導原於墨子耕柱尚同之篇所謂義。孔孟與墨子他處之言仁義之義,固非皆此主義意義之義,而多指天下之公義者。然人之抱一主義,而持一有意義之思想言論意見,又必求其普遍化客觀化,以成人人所共視為義所當然之「天下之公義」。即見此『義』之二義,又未嘗不相連。尚同篇言尚同之旨,則正在集中人之思想言論意見之有其主義或意義者,而觀其是否可成為公義,更求一同此天下之公義;以使人免於各執其一己思想言論意見,彼此互相差別歧異,以至各為其所執之義,而相爭相殺;即所以使人得由其義之一同,而兼相愛交相利之道也。故尚同上篇首曰: 「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時,蓋其語人異義,是以一人一義,二人則二義,十人則十義。其人茲眾,其所謂義者亦茲眾。是以人是其義,以非人之義,故交相非也。是以內者父子兄弟,作怨惡離散,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藥相虧害;至有餘力,不能以相勞;腐朽余財,不以相分;隱匿良道,不以相教。天下之亂,若禽獸然。」 此即謂天下之亂,初唯由於人所謂義者之不同,而後人不相愛相利,乃更相爭,以致天下之亂。墨子在貴義篇,嘗謂人可爭一言以相殺。此可見墨子深知人所持之義之異同,對人與人是否相愛利或天下之治亂之關係。人所持之義不同,人必不相愛;則人必待其所持之義之同,而後能相愛。則人之相愛與否,為人之所持之義之異同所決定。則人之相交相接時,其相愛與否,猶是次要之事;而其思想意見言論中所持之義之異同,方為最重要之事也。是亦正足證前文所謂墨子之道在根本上為一義道之旨者也。 由墨子之特有見於人所持之義之不同,為人之不相愛不相利,而致天下於亂之原,故墨子尚同篇,即更進而言其所以一同天下之義之道。此要不外人將其所知所聞之善不善者,告於里長,更上及於鄉長、國君、天子。一里之人,即學裡長之善行善言,以一同其義於里長;於里長之是者,必皆是之,於其所非者,必皆非之。一鄉之人,即學鄉長之善行善言,以一同其義於鄉長,而於鄉長之是者,必皆是之,於其所非者,必皆非之。由此次第而上,一國之人,一同其義於國君;天下之人,一同其義於天子;於是天下之人,則皆學天子之善言善行,於天子之所是皆是之,天子之所非皆非之。此即天下之人民次第一同其義於在上,以一同天下之義之道。在此人民之次第上同之道之中,人民將其所知之善與不善者告之於上,亦包括將其所見他人行為善不善者,告之於上。由此而在上者即可據天下人民之報告,而其「視聽也如神」,亦可不待一般人民之知之,在上者已先知之,而賞其善,罰其不善。又人民之以其所見之善不善,告或不告於上者,上亦可賞其告者,罰其不告者。此中賞罰之有效,必以上下之所謂義或善之標準之相同,為條件。如善之標準相同,人民又告其所見於他人之善與不善者,又共知此「告為善,不告為不善」;則上下之所知之善與不善皆相同,而所謂義亦同也。如上千之所謂善或義之標準不同,人亦不以所知之他人之善與不善,告其上,並不以「告為善,不告為不善」;則上下之所知之善與不善,彼此不同,而所謂義者亦不同。在此後者之情形下,上之所賞,可為百姓之所毀,上之所罰,可為百姓之所譽;則「上之賞譽,不足以勸善,計其毀罰,不足以沮暴。此何故以然,則義不同也」。故一同天下之義,而一同上下之所謂義,以使上下所知之善,所知之義相同,亦即賞罰有效之根據。賞罰有效,則上下之所謂義者,亦復更歸於一同。此二者又互為根據,以合為一政治上之尚同之道,以使天下歸於治,人與人皆兼相愛而交相利。此即墨子尚同之大旨也。 此墨子所謂尚同之道,乃以下將其所謂義告於上,而由上者衡定其是非,而在下者更上同於其是非之道。此必須在上者之為賢然後可。故里長必為一里之賢者,鄉長必為一鄉之賢者,國君必為一國之賢者,天子必為天下之賢者。是見尚同與尚賢之教,實相輔為用。若不尚賢而上不賢,則下不肯同於上之義。若下不肯同於上之義,上下無共同之義,上亦不能據此義以為賞罰之標準,而其賞罰亦將不為下之所重。必既尚賢而又尚同,然後能合眾賢,以使天下治。言尚賢乃以賢者能行義之故,言尚同乃所以一同天下之義。則二者皆依於貴義而立,以為天下之義之所存也。 然此墨子之言尚賢尚同之問題,則除上述之如何使賢者皆居上位,如使天下之最賢者得為天子之外,尚有此居上位之賢者,如何能集合天下之義,而皆一同之,使其是非莫不當,亦莫不為其下之所同是同非之問題。蓋賢者有不同之程度,而其是非即不必皆合於義。事物之是非有不同之方面,亦非一時之所能盡知。則一同天下之義之事,即只能為逐漸求一同,而亦一永無底止之歷程。在此求一同之歷程中,則上與下之間及天下人之間,其是非固有尚未能一同,而其義亦未能一同者。則此時人當先究察此不同之義,不同之是非,與其不同之理由,並當先任其俱存;以使持不同之義者,各得盡其是非之論。不宜先強求其同,而宜先以從容之態度相商,和而不必求同;此即孔子言和而不同之旨;亦或更當通觀其各有所是所非,而各有所當之處,而俱是之。此即莊子齊物論言「因是」而「和之以是非」之旨。中國之傳統政治中,則固有納言之官與議官之設;而在近世,則除依一定是非以行政之行政機關之外,尚有容人自由討論政事之議院之設,與自由言論之制度之建立等,以容人各得盡其對一事之是非之辭,而暢申其所謂義之所存。此皆初非意在立即措之於行政為目標者也。凡此等等,皆待於吾人於求一同天下之義,以形為賞罰之外,更知有其外之種種之事在。尤要在知此一同天下之義之事,原為一無盡之歷程。在此歷程中,人亦必將見有義之尚未能一同者,待吾人以上述之種種其他態度遇之,而有其他種種之事在。然墨子言尚同,則未能及此。其言尚同,又教在下者告其所見之善不善於上,以便上之賞罰。其進一步,即成法家之告奸,以便上之統治,則其理論之所必歸,而非墨子之始料所及者也。 六 天與鬼神之義道,及天鬼神及人交互關係之「宇宙的義道」 墨子諸篇中,除依此義道,以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之外,幾每篇皆言及天與鬼神。凡事之無利於人者,亦無利於天與鬼神者,而凡事之合乎人之義者,亦為天志與鬼神之義之所存者。故非攻篇言攻戰之事「下不中人之利,上不中天之利,中不中鬼之利」。非樂篇非樂,謂樂之為物,「下者萬民弗利,上者天鬼弗戒」。節葬篇言厚葬久喪,既「傷生害事,亦不能得上帝鬼神之福,而得禍焉」。(節葬下)尚賢篇言「賢王為政於天下也,兼而愛之,從而利之,是故天鬼賞之,立為天子;暴王則天鬼罰之,使身死而為刑戮」。尚同下言人皆上同於天子,「天子又總天下之義,以尚同於天」尚同中言「尚同乎天子、而未上同乎天,則天菑猶未止也」必尚同於天,以明天鬼之所欲,而避天鬼之所憎,而後天鬼之福可得,方為尚同之至極。此所謂尚同於天者,即上同於天志,而天志之所在,即在兼愛兼養一切人,而皆利之。故人之行兼愛之道,亦即所以上同於天志,而天志與鬼神之意又正相同。則墨學之諸義,似皆可歸於其言天志明鬼之義,而或乃以墨學之本,即在其天志明鬼之論也。 墨子之諸篇皆言及天鬼,此不容疑。然以此而謂墨學以天志明鬼為本,則似可說,而又實不可說。因墨子之言天鬼,亦與人並言。其曰「下事人」「中事鬼」、與「上事天」,明是以天鬼與人,為上中下之三層,而加以並重之論。至貫於此三者之中,以統此三者,則應別有在。如言「上利於天」「中利於鬼」「下利於人」,即以利為之統。而人之求兼利此三者,則是人之義之所當為,即以義為之統也。墨子固言天者義之所從出,言「天為知」 、「天為義」,即言天為知義行義者。然天亦唯以其為義所從出,而知義、行義,方得成為天。義則固不只天有之,人與鬼神亦有之。墨子又初未嘗有人與鬼神皆天所自無中創出之論,如西方宗教之說。則言義為天與人鬼神所兼,便是以「義」為天與鬼神及人之統也。茲留此俟後詳,先一述墨子天志明鬼之義如下: 墨子言有天志有鬼神,然墨子所以論證鬼神之存在者,則明鬼篇唯舉史事,以謂昔人之百姓,皆嘗共見鬼神,而詩書亦皆載上古聖王之鬼神之存在為說。然墨子未嘗疑此所謂人共見之鬼神,由於人之幻覺或思念存想,亦未嘗疑此詩書所載聖王之鬼神,或亦只為人對其幻覺或思念存想之記載。此外墨子亦並無純理論的論證,或本特殊之啟示,以說鬼神之存在之言。則其所舉之歷史上之記載,以證鬼神為人所見,為人所信,其論證之效力,實極微弱。關於其天志篇之就天於人之「兼而食之、兼而養之」,以證天之「兼而愛之」,為一有情感意志之人格神,吾於孟墨莊荀言心申義文中,謂其說乃由此人之耳目所見,人之共生養於此自然之天中,以逆推此為人格神之天之存在,在理論上為無效。近人乃或謂墨子實不信天志鬼神,唯姑設有天志鬼神之賞罰,以勸人兼愛行義。前如梁任公墨子學案,謂墨子乃用天神之說,以為推行兼愛之手段;後如傅斯年性命古訓辯證,舉明鬼篇有「使鬼神誠無,猶得合歡聚眾」之句,以證墨子之教人信鬼神,不過姑設以之為合歡聚眾之具。此則又推類過當,不合墨學之真。蓋墨子明責公孟子之「無鬼而學祭禮」,其明鬼三篇皆力主有鬼。天志篇亦明言天有志。豈得謂墨子言天志鬼神,非誠信之言?實則此明鬼篇「使鬼神誠無」之句,乃當連前文之及於:不可不信鬼神,以合歡聚眾之言而說。其意是謂若鬼神誠無,豈猶得合歡聚眾?非謂鬼神為無,而姑設之為有,以合歡聚眾也。若然,則正是無鬼而學祭禮之類,乃必不可通之於明鬼三篇之全旨者也。 本上所說,則對墨子之天志鬼神之論,吾人一方須知墨子論證天與鬼神之存在之言,不必有效,一方須知墨子實相信有鬼神與天志。在另一方,吾人又須知墨子天志明鬼之論,原不重在論證天與鬼神之存在,而要在論此天與鬼神乃能知義,而本義以行其賞罰者。其中之天,尤自始為一兼愛萬民,公而無私,至神至明,而恆能知義,本義以行賞罰,而其行賞罰之事,無不周遍者。蓋此天與鬼神之存在,固當時一般人民之所共信,墨子之所不疑。故其論證天與鬼神之存在之言是否有效,實亦無關大體。蓋在承認此天與鬼神之存在之前提下,則由天之「兼生、兼養、兼食萬民」,亦固未嘗不可證天之為一「兼愛無私,兼愛萬民,而為能知義,更本義,以行賞罰者」。又人所共崇敬之鬼神,其生前必為知義行義人,則死而為鬼神,即亦必能知義,而本義以行賞罰者。今可試次第代墨子略說明其義於下。 在一般之觀念中,所謂天之存在,不過指一「廣大之空間,在時間中繼續包含有種種萬物之相繼生出,而皆相繼得其養,以存在於此空間中」之一自然之全體。此自然之全體,只是一自然之萬物之和,其中固不見有為一人格神之天之存在。然此中吾人如已信此自然之全體之上或之中,有此一為人格神之天之存在;卻可直下由此自然之廣大,其中之萬物,皆相繼得其養,以生、以存在,而謂此天神之本性,亦必為一廣大無私;而又以兼生萬物,亦兼愛萬民為志者。在耶教新約,亦嘗由此天之雨露之無所不降,陽光之無所不照,以言上帝之為普愛世人者。此實本於同一之義理。因若吾人信有此上帝之存於此自然全體之上之中,而又謂此上帝為偏私;則決不能解釋此自然之全體之空間,何以能無所不包,其在時間中之生物生人,何以繼續不窮;其雨露之何以不限對一時一地之一物一人而降,其陽光之何以不限對一時一地之一物一人而照之故。至於在人之主觀心理方面說,人在思此廣大之自然,同時其心中呈現一廣大之時間空間,以包含萬物時,此一心即明同時是一廣大無偏私之心。當吾人想彼陽光照物,雨露潤物之時,吾人之心亦即隨此陽光雨露之遍照遍潤,以及於物。此時如吾人同時樂觀彼萬物之生,則吾人固亦可自覺願自施此陽光雨露,以遍及萬物而使之生;而自見其此心之即一無偏私而兼愛萬物之心也。此即可轉證世果有一天神之存在,遍在於此廣大之時間空間或宇宙與此陽光雨露之中,以使萬物生者,其心亦必然為一更廣大無偏私兼愛萬物之心也。吾人固不能直接由此自然之全體之時空之大,與有雨露之潤,陽光之照處,以證天神之存在,如吾之昔日之文之所已說。然吾人若先已意許或已相信有天神之存在,卻亦可由此所見此宇宙之大而無不容,雨露之遍潤,陽光之遍照,以證此天神必然為一無私而兼愛之天神也。由此言之,則人只須先已信天神之存在,則人即可於觀此宇宙之大,與其光明雨露之不息處,體證此天神之兼愛無私之「德」與「義」,隨處表現,而更無難處。人亦實舍此更無直接體證其「德」其「義」之隨處表現之道也。由此言之,則墨子以人與萬物之兼生兼養於天地間之一事實,以論證天神之存在,吾前固嘗謂其論證尚不足。然若墨子已意許或相信此天神之存在,其所欲指證者,唯是此天神之德必為無私而兼愛,必非偏私而不兼愛者,則此一「人與萬物之兼生兼養於天地間」之事實,固亦足證此天神之必為兼愛無私者也。 此中,人尚可有對天神兼愛無私之疑,唯是由自然宇宙中萬物之自相爭殺,人物之既生而死,或不得終其生而死,更不得永生不死,以疑此天神之愛,並疑此天神何不止息此萬物之相爭殺,何不使之生而不死等。然此諸問題,初實皆是自一一人物之不免於偏私之情上著想,而非自天著想。物相爭殺而死,自是物之事,非天之事;天未嘗以此而死也。物相爭殺,乃物生後之事,物之生由天生,天固先使物兼生。此使之兼生,即已見天之兼愛。物必於既兼生之後,乃有自相爭殺之事。此乃後於天之兼生兼愛之事。固不可以此後之事,疑其先之天之兼生兼愛之事也。又物之既生以後,而更相爭殺時,天亦未嘗使某物必勝,而物之勝於此者,莫不可敗於彼。此亦正證天之於此諸相爭殺之物,初末嘗有所偏私也。物之死固於物為害。然天若生物而使物不死,以充滿於天地,而窒塞其後之物,使不得生,則正是天之偏私於其一時所已生之物。則天之生物,而又任之死,以使未來之物亦得生,又正見天之不偏私於其一時所已生之物也。故凡此一切由物之相爭殺或有死,而疑天之兼愛者,皆由初未嘗實信有此天神之存在,更自此人自身之偏私之情起念,對此天神有要求過多,然後引起之問題。若人先實信有此天神之存在,而又不自人之偏私之情起念,唯直就此天神之本身,看其遍在於廣闊之空間、長久之時間中,而其所生之萬物,亦初無不是兼生而兼養於其中;則只此「兼生」「兼養」之事實,固已足證明此天神之必然為一兼愛無私者,而更不作他想,以更生疑。人即可直下以此兼愛無私,為天志所存,而更以此天志為法,而亦法此天之德以為德,法此天之義以為義,法天之能行此義、知此義,以自成其行其知矣。此即墨子之所以言人當知義、行義,而又言「天德」、「天明」、「天為義」 、「天為知」、天為人之「法儀」之所在,而教人法天之德、法天之義,種種之論之所由出也。若人既知此天之兼愛無私,而不直下即求所以法之,乃更一念落下,依其偏私之心,在一個體之人物上著想,以更生疑,則其疑無窮,於墨子之教,必不能契,而又實全不相干、自成不足以動墨子言天志之一毫者也。是亦學者所不可不深長思者也。 然墨子之言天志,不只謂天志之為兼愛而知義者,且亦為能行義,而賞義罰不義,亦賞善而罰不善,並由史事以證古之聖王之為義者,莫不得天之賞,而暴君為不義,莫不得天之罰。此言則尤難為今人所契。蓋說人之為義者必得天賞,為不義者必得天罰,以人所經驗之事證之,正未必然。如墨子弟子固嘗以墨子之為聖賢之行,而未嘗得其賞為問,見墨子貴義篇。世為義而貧賤夭折,為不義而富貴壽考者亦多矣。則天之賞義罰不義,詎可信哉。於此若依儒家之教言,則人之為義而不為不義,乃所以自成其德,固非所以得天之賞、避天之罰。為求天賞避天罰,以為義不為不義,此亦不免於自私自利之情,不足以言至德。則天賞天罰之論,亦不必立者也。然此一問題,亦有其不同之方面。墨子之必言有天賞與天罰, 乃先相信天神存在、天能知義行義之故。天能知義而行義,固亦必當有其對為義者之賞,與對為不義者之罰;而此賞罰之事之實有於此天地間,亦未嘗不可如墨子之以長時期人類之歷史經驗為證者也。 所謂天能知義、行義,必有其賞罰者,此實正如人能知義行義者,必有其對他人之賞罰。如人知義,則人即必樂見他人之為義者,而是之、愛之、稱美之,亦不樂見他人之為不義者,而非之、惡之、斥責之。此是非、愛惡、稱美斥責,即人之行義之賞罰之始也。謂人能知義行義,而於人之為義不義者,無所是非,無所愛惡,必未嘗真知義,而真行義者也。仁者必好仁而惡不仁,義者必好義而惡不義。儒墨於此,固皆不能有異議,任何人亦皆決不能於此有異議也。由或愛或惡,而或稱美或斥責,由稱美而至於行為上之賞,由斥責而至於行為上之罰,乃一貫之事。則人之知義行義者,固必然有其對人之賞罰也。人是否實能為賞罰之事,可有客觀條件之限制。然求賞義而罰不義,則人之知義而行義者,所必有之志也。則世間若果有天神之存在,為知義而行義者,此天之志中,亦固當必然有一賞義而罰不義之志。天以兼愛為義,則天志必賞兼愛者,亦必罰不兼愛者。則天之有賞罰,即必然之結論。故當儒者於謂天為實有時,亦未嘗全不言天之福善禍淫,而能為賞罰。世界任何宗教,凡信有天神,而謂其能知義知善,而行義行善者;此天神亦固無不能賞義或善,而罰不義與不善。此固同為理之所必至者也。至於人之是否為希天賞而為善,或畏天罰而不為不善,此則另一問題。吾人固可說人之不希賞而為善者,亦非畏罰而不為不善者,其德更高。儒者之勉人於此更高之德,故不喜言天神之賞罰,亦猶其在一般政治教化之論中,不以賞罰為重也。然此與天神之自身,畢竟是否有賞罰,或若天神存在,吾人是否當說天神能為賞罰,乃不同其問題。如人能知義行義者必有賞罰,則若天神存在,其知義行義之德,尚可說遠高於人者,自更必有其賞罰矣。今墨子既謂天神存在,而為能知義行義者,則亦固必更當說其為能賞罰者,然後其天神之論,方為備足也。世若謂有天神存在,亦能知義行義,但不能為賞罰,或能全忘賞罰,而不用賞罰;則此天神必非真知義而行義者矣。 吾人於此所最感困難之問題,乃在見世間之為義不義者之恆不得其報。由此而即人之信天神者,亦恆疑天神之實能賞罰。但吾人仍可謂如自長久之時間與廣大之空間看,則為義者確有得賞之理,為不義者確有得罰之理。此固可證之於人心之要求,與長時期中之人類之歷史經驗。人心固或行義或不行義,或自以為行義而實非真行義者。然人之為義者必惡為不義者,則不義者必有被為義者所惡之理。反之,則為義者,亦必有被為義者所愛之理。又一人之為不義者,則亦同不被其他為不義之人之所愛,而必有被其他為不義者之所惡之理。如二自私自利之人之亦相惡是也。世之為不義者,只能據其昔日所為之事之合義者,或其父母等他人所為之義之歸功於彼者,或其自所偽為之義,以得人之愛,而邀世間之福祿富貴。若無其昔所為之義,無其父母等他人所為之歸功於彼,或其自所偽為之義,被人所知為偽為;則凡為不義者,固無不見惡於人。此隨處可證者也。由此言之,則世之為不義者,雖可在一時以有其昔所為之義等為所據,以得福祿富貴;然若其長時期為不義,或在任何處皆為不義,則其昔日所為之義之事,其父母等他人所為之義,歸功於彼者,漸為人所忘,其偽為之義,又終必為人所知為偽;則其所據以得福祿富貴者,即終不足據。彼亦終將成為世間所共惡之人,而受世間之罰。反之,人之為義者,固可以其所為之義,不為人所知,而不得人之愛賞,以自居於貧賤。然如彼在長時期於任何處,皆為義,則亦終將為人所知,而見愛於人,而未嘗不可得世之福祿富貴。此亦世間隨處可證者也。 此中唯一之問題,唯在此所謂長時期畢竟是多長。人之為不義者,固可終其身,皆在富貴中,而為義者亦可終其身仍在貧賤中。此世之所以疑為義之必得賞,為不義之必得罰也。然吾人可謂此長時期乃無定限之長,而謂人之為義不義者,人對之之賞罰,不限於當身,亦不必為其當身之所實受。則人壽雖有終,而人對之所加施之賞罰,並不以其壽終而終。此即後世之人對前世之人有褒貶毀譽,以為賞罰之事也。後世之人於前世人為義者,而知其為義,必褒之、譽之,以至祭祀之,使血食千秋,即後世之賞也。於前世人為不義者,而知其不義,必貶之、毀之,為之塑像,使跪於為義者之側,即後世之罰也。此中,吾人不須問彼已死之人,是否能知此後人之褒貶賞罰。吾人不能證其必知,亦不能證其必不知也。然在墨子,以其信人之死而為鬼,則當謂其必知之,而實受此賞罰也。此中之要點,唯在一為義,他人知之,必欲賞之,人為不義 ,他人之知,必欲罰之。故其人雖已死為鬼,而此後人之賞罰,固不以其已死而已也。此即謂自人類社會中之長時期經驗看,即足證此為不義有此必受罰之理,為義有必受賞之理。其所以必自長期經驗看方可證此理者,以義之所以為義者,即在其為能客觀的普遍化於天下者;而不義者之所以為不義者,即在其為不能客觀的普遍化於天下者也。一行為之是否能客觀的普遍化於天下,則必待長時期而後顯出。故人之為不義之行於家者,當其為此不義之行於此家之外,而及於其鄉人之家,則鄉人或即知其不義;而其不義之行,即見為一不能客觀的普遍化於其鄉者矣。如其不義之行,及於鄉人,而鄉人不知,乃更為此不義之行,於此鄉之外,而及於國中之他鄉,則其國之人又或即知其不義;而其不義之行,即見為一不能客觀普遍化於國者矣。由此推之,則人之為不義之行;以欺一世者,後世亦可知其不義。即其不義之行足欺千百世,而必不能欺永世。故不義之行者,乃愈求客觀的普遍化,愈將見其不義,而為世所惡所罰者,而見其為實不能客觀的普遍化者也。反之,則義行之所以為義行,乃愈求客觀的普遍化,愈將見其義,而為世所愛所賞,而得見其為實能客觀的普遍化者也。故名滿天下,而垂後世者。畢竟善人多,而不善人少。是見此人心中自有公是公非,與公賞公罰,由長時期經驗,而得見其實存在於人類社會之歷史中者也。在此中看,善與義之有此被賞之理,不善與不義有被罰之理,固無可疑。則墨子之由歷史以證堯舜禹湯實嘗見賞,桀紂幽厲之實嘗見罰,亦無可疑也。 此中最後一問題,唯是人或謂此所謂賞罰,皆人類社會所自為之賞罰。堯舜為義於天下,而為天下人所歸往,後世所褒稱,固人自為之賞;桀紂幽厲之為不義於天下,而眾叛親離,身死國亡,為後世所貶,亦人自為之罰。皆非天之賞、天之罰,亦非鬼神之賞罰也。又鬼神乃死人之所成,死人又如何能更為賞罰?然此皆是先設定天與鬼神不存在之論,此不足以難墨子。墨子之論,乃先設定天與鬼神存在,而信其存在之論也。設定其存在而信之,則吾人上已說,天果知義而能行義,必有賞罰之志矣。人在生前既能本知義行義,以行賞罰,方為人所崇敬之鬼神。則其為鬼神,亦必仍能知義、而行義,而能行賞罰。在人類社會中,不義之人終必見罰,則在鬼神之世界中,不義之人而為鬼,在鬼神之世界中,自當終必見罰,亦必不能為鬼神世界之主也。在人類社會中,唯善人名垂千古,以存在於後世之人心;則在鬼神之世界中,亦唯生前為義之人,死而為鬼神者,得長為鬼神世界中之主,以行賞罰。是天與鬼神之賞罰之標準同,亦與上所謂長時期之人類社會之賞罰之標準同;則其所為之賞罰之事,亦固當同也。則世之謂堯舜之見賞,為人之所為,桀紂之見罰,亦為人之所為者,即不足證其只為人之所為,而非天與鬼神助人之所為,或天與鬼神與人之所共為者,以其事固同此一事也。吾人若不設定天神存在,固可謂堯舜為人民所歸往,乃人民自歸往之。然吾人若設定天與鬼神之存在,則吾人豈不可說:此人民之歸往之心中,亦同時有天志與鬼神之意之貫於其中,以促進其歸往之心?豈不可說當人民有欲歸往之心時,其心之後,即同時有天志與鬼神之意,在冥冥中,加以推動,以使人民之此歸往之心,更強而不可御?此在後推動之天志與鬼神之意,為人民者,固可不自覺其有,然為人民者,亦復無理由,以徑斷其無。其不自覺其有者,以其原在其自覺所及之後也。則只本此自覺所及者,以推其有與無,皆無所當。然人若信其有,他人亦永無理由以證其必無。墨子固可信其有也。果信其有,則人之歸往堯舜,是人意,亦同時是天志與鬼神之意。人之歸往堯舜,為人之所以賞堯舜,亦即天賞之,鬼神賞之也。依同理,人之所以離叛桀紂,是人罰之,亦天罰之,鬼神罰之也。而天果原有賞義罰不義之志,固亦必當於人之本愛義惡不義之心,以為賞罰之時,同時表現其賞罰於此人之愛惡之心中也。至於此外如堯舜時天所降之祥瑞,桀紂時天所降之災害,吾人今以為純是自然現象,非天之有意之賞罰者,在信有天志者觀之,亦固皆可謂有天志鬼神之意,貫注其中,以表現其賞罰,亦同為人所永不能推證其必無者也。然此中,無論人之賞罰,天與鬼神之賞罰,皆依於為義者之原有當賞之理,為不義者原有當罰之理;由此義此理,為天與人所同不能外之故;然後有此為義者之實受賞,為不義者實受罰之事等。墨子之所重者,亦唯在證此義此理,為天與人所同不能外,與為義者之必召致賞,為不義者之必召致罰。此則吾人只須真知不義之行,必不能普遍的見愛於長時期之天下,而必歸於見惡;而人之為義者,必愈在長時期之天下,愈見其能普遍的見愛;則知此賞罰之有,在人情上看,在人類社會歷史上看,為必然。吾人於此若更信天與鬼神之存在,則此賞罰之有,亦對天與鬼神為必然矣。則此賞罰之事屬諸人,是人之所為,亦皆可視為:天與鬼神之所共為者矣。 吾人上文謂墨子言天之志與人之意,皆同能知義行義以施賞罰,此即謂天志與人意,在墨子乃並行於義道之中。此即見墨子之言天志與人意,不同於西方宗教之說之重人之自天創出,人除以天之意志為意志之外,不能真有獨立之意志與天並立之說者。由此而可更了解墨子之天人關係,為一對等的交互關係之意。墨子於天志篇上言,天之所以賞罰不義曰:「天欲義而惡不義,然則率天下之百姓,以從事於義,則我乃為天所欲也。我為天之所欲,天亦為我所欲……我欲福祿而惡禍祟。若我不為天之所欲,而為天之所不欲……天亦為我之所不欲」。此即謂人為義之所以見賞於天者,以天欲義,而我為其所欲,故天亦以我所欲之福祿施我也。人之為不義而見罰於天者,以天不欲不義,而我為其所不欲之不義,故天亦以我所不欲之禍祟施我也。 由上所言,即見墨子言天人關係,純為對等的交互關係,亦如人間之施報關係,為一對等的交互關係。我對他人愛之利之,而為其所欲,則人亦報我以愛利,而為我之所欲。此人與人之由施報而有兼相愛與交相利也,亦人間之義道也。然今墨子言人與天之關係亦如此,以天欲義,而我為其所欲,故天賞我,亦正如人與人之投桃而報李耳。則此天與人之相施報之本身,亦正為天與人間之義道。人投桃而不報李為不義,不投桃而希李之報,亦為不義。則人行義而為天之所欲,而天不賞,天亦為不義。反之,人不為天所欲之義,而欲得天賞,亦為不義。然為義者天必有賞,如為不義者天必有罰。墨子已由歷史事實證之矣。則人慾希天賞避天罰,人亦只有強為義,以為天之所欲而已矣。此墨於之論天之欲義、人之欲義,各為一事,即所以見天與人之分別有此義道。天欲義而人行義,以為天所欲,而天報之,又使此天人之二事相關係,合以成一天人相施報之一事;即於此事中,見天人之相施報,亦本於一義道。則墨子之天,亦如一大人,其與人之關係,乃對等之交互關係,在本質上正同於人與人之交互關係。此固迥不同於西方基督教之先視人為由天自無中創出,不能真有獨立之意志,以與天並立之說也。則吾人於墨子所謂義自天出之言,固當求有善解。義自天出,與義之自人出,固不相悖。義固自天出,而天與人之交互關係中亦有義道,天亦須自遵此義道以待人,則義道有大於天者矣。至於墨子之所以教人法天者,則以天恆知義行義,亦恆遵義道以待人,而人則或義或不義,故天之義道大,而人之義道小。又人之父母君師之行,亦或不義,故亦不必皆足為法(法儀篇),故不說義自人出,而人不可不法天,以期於如天之恆知義而行義,而可說「義自天出」也。由是而人亦即當由天之兼養萬物處,思此天之恆行兼愛之義,念「天之行廣而無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弗衰」(法儀篇)以為人之「法儀」。此亦如人之學聖賢者,當以聖賢為法儀之類。此固非謂義自天出,則義只屬於天,而不屬於鬼神與人。若其然者,則墨子當只教人以順從天之意志即為義,而發展為西方宗教之教人在上帝之前,忘其自己之意志者。世之謂墨子之學純以天志為本,同於西方式宗教,而不能說明其何以竟全不向此西方式之宗教而發展,則見其說之不當矣。 七 非命,與外無限制之絕對的義道 循吾人上文所論墨子所謂天人之不同,唯是天為全義、人則或義或不義之不同,而天人之關係,只為對等之交互關係,天以義道待人,人亦能本義道以待天。故墨子雖言法天志,而又不信天志之能決定人之意志。故墨子有天志之說,而無天命之說。昔詩書之言天志者,恆與天之命並言。孔子即義言命,另有其旨,吾已論之孔子言仁道文。然春秋戰國時,世俗之所謂天命,亦漸變為人之死生富貴與行事,皆由天所命定之說。當時儒者,亦有習其說者。墨子則力言無命。若依西方宗教之說,人由天自無中創出,其所以創出,必依天之計劃,則其創出後之命運,可由天所預定。縱謂天於創人之時,賦以意志自由,對此意志之自由程度,天神亦必當對之有所限定。在此限定處看,仍將言命定。西方神學中之命定與自由之爭論,亦實一不可解之死結,恆不免歸於言上帝之命定,否則上帝終將失其創人時與創人之後之全知全能也。對此問題,今姑不多論。然要之,墨子無此人由天自無中創出之論。此人之初自何來,蓋墨子可問而非必須問者。墨子亦無天本其計劃以造人,與以自由,而更加限定之論。天之造人有無計劃,亦墨子可問,而非必須問者也。在未有此天依計劃以造一切人與鬼神之宗教上或形上學之論時,必不能說一切義只屬於天,不屬於人與鬼神;亦必不能說人之行義,皆天之所命定;而只能視天與人之關係,亦為一對等之交互關係。天自有志,其志在義。此志在天,為天之所往,亦如人之志,為人之所往。天志往在義,人志亦可往在義,人亦可以法天之志之故,而更往在義,與天更同道而同行。故天志之說,不涵人之意志由天定之說,亦不涵人之行義由天命加以決定之說。故墨學亦不發展為西方式宗教之一往皈依於天命之教,而只發展為後世之俠義之教也。 墨子天志之說,不特不涵人之行義由天命決定之說。且謂人之自行其義之事,正與此「行義之事,必有命為之限」之說相違。故墨子必非命。蓋此行義之事,在墨子乃純屬於人之自身者。人固可不行義,然亦可行義。人行義之事,自可隨時止,然亦可相續不斷。此時,人若先謂其行義之事,先有命為限,人即可以此命限之觀念,以自止其行義之事,而視義為不能行,或不必行,而更不行矣。此時「命限」之觀念,即成阻礙人之行義者。故曰「執有命之言,是覆天下之義」(非命上)。而此命亦為真知行義之人、真欲行義之人,所必當加以反對者。反對之,亦正所以成就人之行義,而其本身亦為義之所當然者也。此即墨子非命之論之所以必立也。 至於就墨子非命之文而論,則其非命上首謂「立言有三表,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於何本之?上本於古者聖王之事。於何原之?下原察於百姓耳目之實。於何用之?發以為刑政,以觀其中國家人民之利。」此三表者,固墨子以之評論其他之說之標準。如墨子之言兼愛,非攻、節葬、節用、非樂、法天志而敬鬼神,即皆以上古聖王之事為本,更以其對國家人民之利,與百姓耳目之實所見之種種事實為說者也。然命之為物,則墨子言人無實見之者。又言上古之聖王皆只求為義,由行義以致福,由去不義以去禍;由行義以生利,由去不義以去害;而更賞義罰不義,賞賢而罰不賢。此即古之聖王之政也。至於人民之所以或受賞或受罰者,皆其義與不義之行所自致,初非由命定。如謂為命定,則「上之所賞,命固且賞,非賢故賞也;上之所罰,命固且罰,非(依王引之校改)暴故罰也。」若然,則賞罰不足以勸善阻惡。人若信一人之富貴貧賤,國之安危治亂之事,皆是命定,即皆不關乎人力;人必一切任命,「上不聽治,下不從事」,是「立命者必怠事也」。此即見命之說,於國家人民無所利,而為「天下之厚害也。」故非命下曰:「命者,暴王所作,窮人所作,非仁者之言也。今之為仁義者,不可不察,而強非者,此也。」此其旨皆甚明晰,可更不多論矣。 八 總論墨學中之義道之大 總上所論,吾人之旨,要在依序說明墨子之義道之含義。貴義篇首曰:「萬事莫貴於義,爭一言以相殺,是貴義於其身也。」公孟篇又曰:「夫義,天下之大器也。」墨子又常言「世之學者恆明於小,不明於大」。此在其書如尚賢、天志、魯問諸篇,隨處屢言之。吾人觀墨子言義之旨,亦實甚大。墨於之言仁義本於詩書,亦初不與儒者言仁義之旨全違。墨子固有非儒之篇,議及孔子之徒與孔子。然公孟篇亦言其稱於孔子,並說其故曰:「是亦當而不可易者也。」則墨子於孔子之言,當而不可易者,固亦有所承,如其於中國傳統之詩書之言仁義之論,有所承也。然孔子言仁義,尚以仁義分言,而其所重者則在言仁。孟子乃輒仁義並言,此則蓋當始自墨子之仁義並言。墨子言仁義,而其歸在義,故罕單獨言仁,而恆單獨言義,乃特貴義。吾文因更論此墨子之兼愛之教,亦為以義說仁之義教,而不同於孔子以仁說義之仁教。此皆具詳前文。前文既說由孔子之仁可涵義,亦論墨子之重義,以義說仁,而重點轉移至貴義。墨子之言仁者之愛,必求其與利相連,而求其兼,是即墨子兼相愛、交相利之教。此仁者之愛之必連於利,即重仁者之愛之客觀化;愛之必求其兼,則為求此愛之普遍化。客觀化普遍化此仁者之愛,即依理智的理性,以普遍化人之仁愛,以客觀的表現於天下,以成其望天下人莫不兼相愛、交相利之教也。愛至於望天下人莫不兼相愛,利至於望天下人莫不交相利。此人之愛利之範圍亦大矣。此墨子之言「義之大」之第一端也。 兼愛交利,正面之教也;非攻、節用、節葬、非樂,反面之教也。墨子之設教,必有所是,且有所非。非非而易之以是;既易之以是,亦必本之以非其所非。兼愛、交利,人相愛相利之至大者;攻戰,則人相賊惡,而害之至大者也。非攻者,所以去人之相賊惡之害之至大,以成之相愛相利之至大者也。故兼愛之義大,攻戰之不義亦大。人之知竊人桃李、傷人牛馬、取人性命之為不義,而不知攻戰之不義,是明於小不義,而不明於大不義。世之君子明於小不義,知去此小不義之為義;而不知去此攻戰之大不義,以成兼愛之大義。是明於去小不義以成小義,而不明於去大不義以成大義也。此墨子言「義之大」之第二端也。 至於墨子言節用、節葬、非樂之旨,則要在節人之財用之浪費於衣食住行與禮樂者,以成其對天下大多數人民之大利。利者少而愛不兼,其為義也小,亦為不義,而非真義。利者愈多而愛愈兼,而其為義也大,是為大義,為真義。故墨子必言節用、節葬、非樂。至其對禮樂之所以為義所當有,則未能知,蓋由其識不及之故,非墨子不本義以非樂節葬之謂也。 墨子言兼愛而非攻貴義,而非不義,故亦貴行兼愛之道之兼士兼君,貴為義之賢者,而不貴彼不行兼愛之道之別士別君,亦不貴彼不為義之不賢者。故墨子之言為政,必尚賢。匪特尚賢,而有賢者足以為用而已,且必求眾賢,以共治國。賢者能為義,則尚賢亦是義。賢愈眾,而為義者愈多,則能尚眾賢,即為大義。尚眾賢,而至於天下之遠近親疏,農與工賈賤人中之賢者,莫不有其所以得舉之道,至「無義不官,無義不貴,無義不富。」此為政之大義,即墨子言「義之大」之第三端也。 墨子言尚賢,而以賢者居上位,更言尚同,以教其負一同天下之義之任,而後天下之人之不同之義,乃皆得集中於在上位之賢者之所謂義,而正之;以歸於在上位與在下位者之一同其所知之義,而同其是非。依此尚同之教,天下之人又皆咸當告其所見之善不善者,於此上位之賢者,以使此賢者得據以施其賞罰,使義者得賞,不義者得罰;而天下之人,乃皆不特得一同其所知之義,亦一同其所行之義,以使天下之萬民、與為政者之義,即莫不趨向於一同。此墨子言「義之大」之第四端也。 兼愛交利尚賢尚同,乃人之愛利之遍及天下,更使選舉遍及於天下之賢者,以一同天下之義之道。此皆仁人君子所以待天下人之大仁大義也。仁義遍及天下,則正如天之愛利之遍及萬物萬民。故仁人君子必法天。尚同之極,即上同於天。天之愛利之遍及於萬物萬民,天之所以為天之大義也。法天之此大義,即人之大義也。然墨子不只特信天為義,亦信鬼神之為義。則人之行義,不特行天之義,亦行鬼神之義。天與鬼神,在墨子固皆真實存在,皆恆知義而行義,亦恆欲人之行義,而不欲人之行不義者也。人之欲他人之行義者,於他人行義者必賞之,於他人之行不義者必罰之;則天與鬼神於人之行義或不義者,亦必有賞罰也。賞罰,亦天與鬼神之照臨天下之大義也。則人慾得天與鬼神賞,而避其罰,固當力為義,而不為不義;亦如人民之欲得賢君之賞,而避其罰,皆當力為義,以避不義也。賢君欲義,則人民能為義,以為賢君之所欲;故賢君亦為人民所欲之賞以報之。天與鬼神欲義,則人能為天與鬼神所欲之義;天與鬼神,亦為人所欲之賞以報之。此皆同為一「往來施報」之大義也。然此非特尊天與鬼神之義之說,亦如墨子言君上之義,亦無特尊君上之說也。天與鬼神固欲義;人為義,則人使天得足其所欲。此即人與天鬼間之交利也。故人為義者,不只是為人之愛人利人之行,亦人之敬天而利天,敬鬼神而利鬼神之事。凡此兼愛非攻以及節用、節葬、非樂、尚賢、尚同等,對人表現其愛利之事,皆人之敬天與鬼神之行,而為人之利天與利鬼神之行也。故人為義行,而人與鬼神及天,莫不受利。此墨子之所以恆言「下利人」「中利鬼」「上利天」也。此亦如人民之為賢君所欲之義者,亦所以表見其愛君忠君,而亦所以利君也。由此言之,人為義而天與鬼神受其利,天與鬼神乃賞人以福,以為人之利,則天鬼神與人間,亦有兼相愛、交相利之事也。此亦猶人民之為義,而賢君得其所欲於人民者,乃更賞之,即人民與賢君之兼相愛、交相利之事也。墨子言兼相愛、交相利之義道,初見於人與人間,次見於人民與君上之間,而終則見於天下之人與天及鬼神之間。義道及於與天及鬼神之間,而義道充塞於宇宙,此墨子言「義之大」之第五端也。 義道大矣,然世間有能限制人之為義者乎?有限制人之為義,以使天下之亂不得治,危不得安者之命運乎?有不待人之為義,而亂自成為治,危自成為安之命運乎?曰無。無命,故人為義,則危莫不可安,亂莫不可治;人不為義,則安亦未嘗不可化為危,治亦莫不可亂於亂。於是天下之治亂安危,即全系在人之為義與否;而人之一切吉凶禍福富貴貧賤之事,亦莫不可由人之為義與否而變。人之為義與否,而天與鬼神,亦變其賞罰。則天之賞罰,非命定之賞罰,乃由人之為義與不為義之所定之賞罰也。人為義而天與鬼神之賞罰定,此外天對人別無所命定,則義誠為天下之至貴,為天下之大器。此墨子言「義之大」之第六端也。 能明上述六端之義之大,則於墨子之義道之旨,庶幾乎皆會之而無遺,然後可稱為明於墨學之大,而不只明於墨學之細也。以此六端之義之大,以觀古之論墨學者,則孟子莊子之謂墨子重兼愛與非斗,荀子之謂墨子有見於齊,與「由用謂之道」,皆可謂能知墨學之第一二端之義之大。司馬談論六家要旨,言墨家強本節用,則只及於第二端之節用。班固漢志論墨學以明鬼為主,而有尚賢尚同之說,此乃只知上述第五端之旨為本,而及於第三四端之旨。然謂尚賢尚同只由明鬼而出,明為不賅不備之說。尚同尚賢,固可直接由兼愛貴義,而尊兼士兼君之義而出,亦可由法天志而出也。至於今世人之謂墨學重功利者,則本於墨子之言仁義必及於愛利,言志必及於功,又重政治上之賞罰與天及鬼神之賞罰而說。然墨子言仁義,固必及於功利,亦未嘗不以仁義為本。其言君上之仁義,天與鬼神之兼愛而知義,必表現為對人之賞罰,亦仍是以仁義或義為本也。此猶未識第一端之大旨也。至近人之見及墨子有天為義,天為知,天能知義行義,並教人法天之說,遂謂墨學之諸端皆由天志而引出,而以墨子之學同西方宗教之論,則皆不知墨子之言天與鬼神及人三者並列,而各為其義之旨,與義道縱貫於天、鬼神、人三者之旨,亦不知天及鬼神對人,仍依一對等之義道為賞罰之旨。此於墨子之第五端,亦猶未識其全也。至於近人之由墨子言尚同尚賢,又喜言王公大人,其尚同即上同,賢者亦居上位之賢者,而疑其為統治階級說話者;與人之見墨子之謂農與工賈及賤人之賢者,皆可為官而富貴,而謂墨子乃代表平民階級說話者;此皆同是以階級之觀念,橫裂墨子尚賢尚同之全旨,於墨子之第三四端之旨,皆未能識也。凡此等等,皆於墨子所言之六端之義之大,徒舉一端,或數端之一部分為說。通此六者,以見其義之大,非上列諸說之所及。此諸說皆於墨學,「明於細而不明於大」也。觀墨子之諸篇,反覆言當世之君於「明於細不明於大」,公孟篇言「夫義,天下之大器也」,則明於大固非易事。明墨於之所言之義之大,亦非易事。吾於墨子,亦嘗徘徊於上列諸說數十年,而未能見及此「義之大」之義,足以貫通於其學之全。今乃自謂差見得。此墨子之言義道,亦實可稱為「通貫於愛與利之間,人與我間,一切人間,在下人民與在上之為政者之賢者之間,賢者之義與人民之義間,生人與死人之為鬼神者及天志之間」之一 「不受其外之任何命運之限制」之一 「絕對普遍而客觀之義道」。其說之原,又正當說亦由孔子所重之仁道,外轉而出。然既轉出之後,而墨子或忘所自轉出之本;則其普遍而客觀之義道,即可成一外在於人之仁心,而只存於客觀之天下之義道,是即成義外論矣。墨子公孟篇言,「告子言義而行甚惡」,墨子嘗嘆其行,而仍稱其言。此告子蓋墨子之後輩或學生,考其年可為孟子所及見,其言義又與孟子書中告子之思想相合,當即孟子書中之告子。孫詒讓墨子閒詁謂別是一告子,而未言其所據。然宋王應麟困學紀聞卷八,已疑其或是一告子。清末陳灃東塾讀書記卷十二,亦論其為一告子。唯陳又以之證趙岐之言告子兼治儒墨之學,則亦無據。吾意孟子書中之告子,當即傳墨子言客觀天下之義道之學,而明主義外者。然孟子又非告子之義外,而主仁義皆出於內在之心性,以承孔子之學。則由孔子之重心之不違仁,至墨子之重義道之立於客觀之天下,告子之言義外,再至孟子之以仁義皆出於內在之心性,正見中國古代學術之大開大合。墨子能開此「義」之含義,至於如此之大,誠莊子所謂「真天下之好也,將求之不得也」,豈非豪傑之士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