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原論 · 第十章 原致知格物下:大學章句辨證及格物致知思想之發展
一 朱子論格物致知與大學之止至善
吾人於本文上篇,力辨朱子、陽明之論致知格物,皆無當於大學本文之文理,及朱子重訂章句,與陽明一派固守大學古本,皆非是。其意皆不在指摘昔賢之誤,而實在由此以說朱子、陽明之思想,雖其精神之歸趣,與大學無二,然克就其所言者之內容而觀,咸有其進於大學所陳而自立之新義在,而見儒學思想之向前發展者。唯此下所陳,尚非就二家之整個思想而論,唯是就二家之釋大學格物致知之言,不視之為大學本文注釋,而視為一獨立之思想之表現,以觀其進於大學本文之所及者何在。
依吾人上篇,所重訂大學章句,已可見大學之文,原自具首尾,而文義完足。其所陳者,簡言之,即「由止於一一對物之至善之正道,而知止、知所先後,由誠意、正心之功,以達於修、齊、治、平之業」之一系統。然大學本文所舉之人當止之至善,如為人君,止於仁;為人臣,止於敬;為人子,止於孝;為人父,止於慈;與國人交,止於信等;皆儒者之公言,亦在原則上為人所共認之善道。依此善道之先定,則人之修為之功夫,自不出乎知止於此善道,而知所先後,以措之於行踐。吾人於此亦可說,凡人於已知何者為善道之處,而直自求循道而行,以立志存心,充內形外者,則於大學之教,可切合。人果能本於吾人所已知為善者,即止於此善,據為標準,以勘驗判斷吾人之生心動念,及日常行事,而遷善改過,亦即希賢希聖之方,而足成就吾人篤實貞固之德者。然吾人在實際生活中,從事修養,亦時有種種問題,非直下為定然無疑者。此一在人於已知為善者之所以為善之理由,人或未知,因而亦未能真知善道之所以為善道。一在人縱已真知當然之原則性之善道,而人在一具體情形下,亦盡可不知其真可在當下實踐,而又當止之善道為何;則進一步之知止,及知所先後以實踐之之工夫,皆可在一時用不上。此中,人所感之問題,恆為當然之原則性之善道,如何應用於現實存在之具體情境,而如何加以表現,以成具體之德行之問題。亦即抽象普遍之善道,如何轉化出次級之具體特殊之善道之問題。吾人須知,此次級之具體特殊之善道,仍是一善道。此中之問題又有二,一為「何種抽象普遍之善道,當於一具體情境中表現」之問題,一為「以何種具體之行為,應具體之情境,此某一種之善道之具體表現,方成為實際可能」之問題。
關於何種抽象普遍之善道,當於一具體情境中表現之問題,即如為人子,止於孝;為人臣,止於敬(或忠);便皆為抽象普遍之善道。然人當同時有兩種以上之抽象普遍之善道呈於心,而所在之情境,似只能容許實現其一時,如志士仁人,處忠孝似不能兩全之情境時,則彼畢竟將於此行忠道,以表現忠道,或行孝道,以表現孝道;則人即初恆不能無疑。而當其有疑時,則在彼之心,雖已兼止於此二善道,然在其外表之行為上,則不知其所當止之至善為何。此時人之初不知此外表行為上,所當止之至善,亦無礙於人之於此,必求有一決定。由其必求有決定,而彼亦必信此中仍有一當止之較善、或至善之道,為其所能知。然彼此時,雖可自信其能知,而又尚未知,則此較善或至善之道,即為超越於其現實之心靈之上,而非現成的內在於其心知的,亦如虛懸於上,尚未從天而降者;則家、國、天下之物,雖來接來感而呈於前,彼亦將暫不知所以應之感之,一時不免於手足無措,而於家、國、天下之物,即不得而格。此問題,乃明在大學本文所陳之系統之外,而論其如何解決,亦在大學明文所及之外矣。
即在上一類問題解決,吾人尚有第二類之問題,此即為以何具體行為應具體情境,使已決定之某種善道,得其具體表現之問題。如吾人之孝父母,為一已知或已決定之善道。然吾人如何在實際生活中盡孝,如何養父母之體,如何養父母之志,此皆關聯於我所處之具體情境,如貧賤、富貴等等,而有種種之具體特殊之盡孝之善道,而非只抽象普遍之「止於孝」一語所能包含。今如只有此盡孝一語,亦實尚寬博而無當。依大學之系統,此問題之解決,在人之先知止於孝,緣知止而有定、有靜、有安,則人之心即定靜而安於孝。既安於孝矣,則人自將思慮如何孝,以求得此具體特殊之盡孝之道。由此「慮」以求「得」,即可答此問。然吾人於此,仍有一再進一步之問題:為人於此當如何去思慮?此思慮,當以何者為其所對?吾人於此唯有說,此思慮乃以次級之具體特殊之盡孝之道,為其所對。而當此道,尚未由思慮而得,此道亦為超越而非現成的內在於人之心知者。如吾之心雖已止於抽象普遍之孝道,尚未知其所當止具體特殊之盡孝之道為何,則吾人之心,仍未全幅得其所止;而父母之為物,雖來接來感,吾亦未知所以應之、感之,之全幅之至善之道,而於父母之為物,亦即不得而格矣。此問題,亦非大學之本文之所及者也。
吾人如知大學之思想系統未及之問題,亦即可知朱子之說格物窮理,所以進於大學本文之義者之所在。朱子說格物,其要義在扣緊物之理以言,並指出人唯於「理有未窮」,而後「知有不盡」。朱子之所以重窮理,蓋一方意在使人知一切人所止之至善之當然,與其所以為當然,而使人於已知之善之為善,當然者之為當然,更知其初所不知之理由,而決定無疑。 [1] 此即使人由知之真而達於行之切。再一方即在使人由知抽象普遍之道,以進而求具體特殊之道。朱子嘗言道字宏大,而理字細密。故人言道,恆就抽象普遍之原則性之道言;而言理,則可兼指種種具體特殊之應物感物之道。人於原則性之道,不覺有問題者,恆於更具體特殊之道,或覺有問題。道若不待窮而後知,故無窮道一辭;理則若恆待窮而後知,而有窮理一辭。朱子之言格物,重窮理,亦即意在歸向於「對一一具體特殊者,而初為人所未知之應物感物之道」之尋求 [2] ,而此尋求之不能不有,即對上文之問題,而不能不有者也。
對上文之問題,吾人已言:人當求此具體特殊之應物感物之道或理時,此道或理,初必顯為超越於吾人心知之所及,而非只內在於吾人現實之心知者。此道此理,為善之所存,即此善之具體內容,初亦為未知。此未知之善,非是原則性之孝慈忠敬之類;而是在上文所謂:在一具體特殊之情境中,畢竟以盡孝或盡忠為至善,或如何盡孝盡忠,方能具體特殊的表現此忠孝之類。須知在一具體情境下,縱然吾人已知忠知孝,而此知忠知孝之心,無一毫自欺,惟見一片真誠惻怛;此中仍有一具體特殊之表現此忠孝之道或理,初為吾人所不知;而非只順已有之知忠知孝之心之自然流行,即必能求得,而待於吾人之先自認於此無知或未知,而思慮以求之者。至吾人之求知此道或理,則恆賴吾人之先知吾所處之情境之為何所是,吾欲對之盡忠盡孝之親、君、家、國之何所是,我之所實能為、實能施及於親、君、家、國者何所是,親、君、家、國之所需要於我者為何,及我之所實能對之而為而施者之中,何者實為其所堪受而能受等;然後方能決定吾之所當以感之應之之具體特殊之善道,或當然之理之何所是。由是而此中之善道或當然之理之決定,乃賴於對具體情境中之「我之為物」、「君、父、家、國之為物」之種種「實然及其所以然之理」之知 [3] ,而受其規定;而此中所決定之善道與當然之理,亦即包含物之實然及其所以然之理於其中,而互相交錯,因而亦可以理之一名統稱之。然因此中,吾人慾求知此善道或當然之理時,必需先知眾物之實然與其所以然之理,便恆須經一複雜之思慮歷程。物之表面如是者,裡面未必如是;粗如是者,精未必如是;一物如是者,眾物相連,未必如是;而此中人於所當,知之善道或當然之理,初恆知之不盡或為其表而非其里,或為其粗而非其精,或只可據之以應一物,而不當據之以應眾物交織成之情境者。於是人必緣其所已知者,進而深思熟慮,得其表如是,里亦如是,粗如是,精亦如是,足以通貫眾物之表里精粗之「物之實然與其所以然之理」,與吾之「所以應物之當然之理」或「堪止之善道」;而後吾人之盡忠盡孝之心,乃得循此理此道,以由內而徹外,由體而呈用,而有其具體特殊之至善之表現,以成吾人之忠孝之德。此即朱子之格物補傳,所以言窮理之事,必待人之「據其已知之理而益窮之,以求至乎其極」;必「至用力之久」,方能「豁然貫通」「於眾物之表里精粗無不到」;然後「吾心之全體大用無不明」也。
吾人於朱子格物窮理之教,循上文所釋以觀,便見其實起於大學本文原有其所未及之真實問題,其所言之格物窮理,亦希賢希聖者,不能不隨時應用之工夫。其言「人惟於理有未窮,而知有不盡」,亦一實事之敘述。當人感其「理有未窮、知有不盡」時,此理之為超越而非內在,理如尚在心外,亦為一實事。吾人於物之理,如已全知,固可不以物為外。然當吾人於物之理,有所未知時,則物理如在外,而物亦即如為外在。故此中言眾物之為外在,亦為一所感之實事之敘述。然吾人卻又不可說朱子之認理為外,同於告子義外之論,如陽明之所評者。因此理之在未知時為超越,並無礙於其在已知時之為內在;吾人之初感眾物之為外,亦不礙其理之繼為吾人所知時之內在的呈現而為內在;而當物之理內在的呈現時,則物亦不得說為只在外。由是而吾人即物窮理之歷程,便是一求知彼原能內在的呈現之理,成為實際之內在呈現者之歷程。於是其初之為超越而如外在之理,自其本性而觀,亦未嘗非內在。而一切超越而未現實之內在於心,而初如在外之理,皆當視為超越而又內在之理。 [4] 是即朱子所謂性理也。由是而依朱子所說格物窮理之事,雖似為致知以求理於外,亦同時是盡心以知性於內。固不可視同告子義外之論也。
至於朱子之言「豁然貫通」,如循吾人上文所解釋,亦不得視為近禪,如禪宗之桶底脫之大徹大悟之類。而是「吾人於初不知所以應物感物之善道,而思慮以求之之後,驀然見得一善道,足以通貫眾物主表里精粗時」之一實感。有此豁然貫通之實感,而知及此善道,而吾得循此道以盡心,即心之全體大用之明。朱子或自釋其窮理之說曰:「或讀書講明義理,或論古今人物,而別其是非,或應接事物而處其當否,皆窮理也。」朱子又或約其說為四言曰:「或考之於事為之著,或察之於念慮之微,或求之於文字之中,或索之於講論之際。」 [5] 是見朱子之格物,仍同伊川之「今日格一件,明日格一件」,要在於一一具體特殊之事物上,即物而窮其理,而其格物補傳所言之豁然貫通,亦即人之具體特殊之窮理歷程中,時時可有者。一度豁然貫通,則一度有吾心之全體大用之明;時時有豁然貫通,則時時皆有此明,而可進至無不明。此固非必即禪宗之頓悟心體,而一了百了之類。故阮元之據此以言朱子此言近禪,實為無理。儒佛自有會通,近禪亦無不可,然不能動以近禪為責斥之具也。清人戴震為阮氏所宗。戴氏孟子字義疏證權字條,嘗論「一以貫之」,亦有「一事豁然,更無餘蘊……心知之明,進乎聖智」之語,阮氏不以為近禪,何獨以朱子之言豁然,即為近禪乎?
至於陽明評朱子之格物窮理為少頭腦,如以朱子之言與象山陽明之教,處處先扣緊立乎其大,或良知本體以立言者,互相比較而論,此評非即不當。觀下節可知陽明絕處。但其謂朱子不當將上文之「察之於念慮之微」,與餘三者並舉 [6] ,則亦未得朱子之意。蓋朱子之格物窮理,要在對具體事物之理,尚為吾人所未及知者而說,故隨處於應接事物上窮理,即其思想之歸趣。念慮與文字書籍與講論之事之呈於前者,皆事物也。故依朱子之教,以言其格物窮理之頭腦,則「於應接事物時,沿對事物之已知之理,而進求知其未知者,並求決定的知之」之一原則,或「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窮之」之一原則,即其格物窮理之頭腦。而朱子之所以言察之於念慮之微,亦是視吾之念慮,為吾內心所對之事物而說。 [7] 吾之念慮之顯為如此者,乃恆為表面上粗看是如此,故必就其隱微而察之,乃得其里與精。當吾人自察其念慮時,此念慮之為如何如何,有為吾人所未及知者,而吾人之如何對症下藥,以何種之善道自勵,亦實有吾人所未及知者。 [8] 唯此未知而求知,方是格物之功夫。故此中之念慮,亦心之所對之事物之一,與其他事物,未嘗不平等。而察念慮,與察其他事物,實亦未嘗不平等,不能居於頭腦之地位。此朱子之察念慮,亦不同於陽明之致良知。陽明之致良知,重在人悟及其原有知善念知惡念之良知,此良知乃居於善惡念慮之上一層次;乃進而循此良知所知之善惡之辨,天理人慾之辨,與緣知善知惡而俱時有之好善惡惡之心,去著實好善惡惡、為善去惡、存天理、去人慾,以徹知徹行。所謂「今日良知見在如此,只隨今日所知,擴充到底;明日良知,又有開悟,便從明日所知,擴充到底。」 [9] 是也。而朱子之格物,即至於察念慮,亦是重在往知吾人之初所未及知者。此吾人之初所未及知者之存在,乃至少為吾人在一一具體特殊情境下,所必加以肯定者。吾人於此,即必須循朱子之教,以格物窮理。此處朱子之教,亦有其原則性之意義,而有一永恆之價值。陽明之教,雖重在識得良知,以正本原,然其言自悟良知之所已知,以為擴充之資,言致良知於事事物物,亦即意涵必須表現良知之流行,於具體情境中之具體之事物之義。故不能離「節目時變」,而言致良知。如致孝之良知,不能離冬溫夏清,晨昏定省之事是也。然由良知之知孝,至知行孝之節目時變,卻可並非只為一直順良知之自然流行之事。陽明謂「良知之於節目時變。如規矩尺度之於方圓……規矩誠立,則不可欺以方圓;良知誠致,則不可欺以節目時變。」 [10] 而未言及此中人之求知節目時變,須先自認「其先之未知或不知此節目時變。」而由良知之知孝,至知孝之節目時變,亦並非只是以良知之所已知為標準,即必然能知者。故陽明之規矩方圓之喻,亦不諦當。因有規矩必能成方圓,而以良知之已知者為標準,未必能知節目時變也。陽明喜言良知之無不知,此乃將良知流行之全程一滾說。實則良知之流行,亦自有節奏與段落。在每一段落上,皆有所不知,人亦可知其有所不知。而朱子則正是就人知其所不知處,教人以格物窮理。只須人真能知其有所不知,則見得朱子之教,自有其確乎其不可拔之處,而亦非陽明之致良知之教所能廢者也。
二 王陽明之致良知與大學之知止及明明德
上文言陽明致良知之說,不能廢朱子之說。然陽明致良知之說,又自有其進於大學之教,及朱子之言者;此即在上文已提及之陽明之良知,乃重在就人之所已知,以徹知徹行而說。所謂就人之所已知以徹知徹行,亦即重在人之真知其所已知,而更親切於其所已知;而不同於朱子之重知其所不知,以更擴大其所知之說者。夫大學之言止至善而知止,與知所先後,此初乃是就人之所共認所已知之至善,如慈、孝、仁、敬等而言。然人之真知其所已知之善,則屬於更上一層樓之自知。克就大學之知止至善之文句而言,其句法正有似乎荀子之言知止,求「止諸至足」(見荀子解蔽篇)。故近人或謂大學為荀學,斯言固不當,下文當及之。然克就大學之此文句而言,亦實不能斷定大學之所謂至善,畢竟只為人知之所對,或兼為此知之本性。然吾人若能進而反省:吾人在知止至善時,此「知」與其所已知之「善」之關係;則吾人將見得:此善,非特可視為此知之所對,而實為此知之自身之內容或本性。如吾人在見父知孝,對人知仁時,此知之全幅內容或本性,即是此仁、此孝,而此知與仁孝,渾然不二。此中,仁孝之善,亦即此知之本性之善,而善與知亦渾然不二。吾人亦惟在知此「善」,與知善之「知」,渾然不二時,乃可言真知其「知」,真知其「已知之善」中之「善」與「知」之不二。此與善不二之知,即陽明之良知也。
陽明之良知,即「知」而即「善」,亦同時知好善而惡不善或惡。如知仁知孝者,必知仁孝之為善而好之,亦知不仁不孝之為不善而惡之是也。我有知仁知孝之良知,亦可有原於私慾之不仁不孝之意念。然我知我有此原於私慾之意念,我亦知緣我之良知,以惡此意念而去除之;則我不能據此意念,以疑良知之善。而唯當據此良知之「惡此不善之意念」,以更證「良知之不容不善」之至善;並知此不善之意念之不容於良知,非良知之真實表現,為我順良知之知而行時,所必加以去除者。此順良知之知而行,即陽明所謂致良知之工夫。而有此致良知之工夫,正賴於吾人之知:此良知之自身、或良知之本體之於「知此不善時,即惡之而不容之」。故良知之工夫,賴於知此良知之「好善而惡不善」之本體;而真能知此良知本體之好善而惡不善者,則良知本體之至善,即已呈於前,而不善則漸自銷化於無形。故此知本體之自身,亦為工夫。夫然,故致良知之工夫,亦非以另一心,去致良知,而實只是良知本體之自致,而自呈顯,以為工夫。致良知,實即良知本體之自己流行為工夫或用。此中如即本體而言,則工夫或用,皆屬於此本體,所謂「即體而言用在體」是也。如即工夫或用而言,則其中全幅是本體之呈現,所謂「即用而言體在用」是也。推而言之,則即流行,即主宰,即動即靜,即寂即感,即知即行之義,於是乎在。其中精義絡繹,非今之所能詳。然要之,吾人慾了解陽明致良知之學,首待於吾人之反省:在已知止至善時,其「知」與「善」之關係,是如何一同事,而悟及此中「知」與「善」之不二。此則賴於人之不僅能知止至善,且須更上一層樓,以知此「知」與所止之「善」,而攝之於一良知,此方為人之真知其所已知之學。是即陽明之學,超溢乎大學之「知止至善」之文句所表之義者也。
然陽明之言良知之義,雖超溢乎大學之「知止至善」之文句所表之義,然又未必即能出乎大學全文之精神以外。此緣於吾人慾了解大學全文之精神,尚不能直就大學言知、言善之明文所及者,以為說,而當就篇首即舉出之明明德之涵義為說。據大學之釋明明德,乃以人之明德,上原於天之明命,而為一內在人心之光明之德。所謂明明德,亦非另一以明,明此內在之明德,而只是明德之自明。由是而大學之全文之精神,乃以內在於心之明德之能自明,為第一義,即絕不同於荀學之重學於外者。而大學所謂明德之能自明,亦正同於陽明之良知之本體,能自致而自呈顯。大學之三綱領,先言明明德,繼言新民,及止於至善,則亦意涵:人之能知止於至善,其根據,在明明德之義。果人之止至善,其根據在明德之自明,則人之知止於至善,亦即明德之自明中所涵之知,或此自明之所發之知,而與此自明為一事者也。故通大學全文之精神而觀,則見陽明之言致良知,實無大異於大學之言明明德。故傳習錄載蔡希淵疑陽明之說,為以誠意反在格致之前,與大學之次序不合時;陽明唯有以「大學工夫即是明明德,明明德只是誠意」為言。 [11] 是陽明已自覺其言致良知,乃直契於大學之明之明德義者。夫然,故良知之知,就文句而言,雖不同於知止至善之知,然吾人若將知止至善之知,視同大學之明德之自明中之所涵或所發言,則陽明之良知之知,固亦通於大學之所謂知止之知矣。
然循上文之解釋,吾人雖可說陽明之致良知,與大學明明德之相類,及良知之知,與知止至善之知之相通;然不可以此而說陽明之良知之說,只為大學之教之注釋,而仍當說陽明之良知之說,有進於大學者在。此乃由於於大學中之知止至善,雖可說為明德之自明中之所涵與所發,然「知」與「明德」「自明」之語,在大學中之涵義,仍有所不同。大學言明德,初唯是就在於內心之光明之德上說,而大學之說知,則是對一一之至善,兼所接所感之事物說。謂由大學所謂天之明命、明德、而自明,能發出止至善之知,此固可說。然此只見一由上而下貫之縱的歷程。至於就人之知之所對,有種種之事物,人亦各有其所以應之感之之至善之道言,則人於此一一求知之,便為一由內而外展之橫的歷程。依大學本文,於前一歷程中,言明德與自明,而唯在後一歷程中言知。吾人上文謂大學本文中可具有:此知為「明德」自明中之所涵與所發之旨,是乃將此知直隸屬之於前一歷程言。然吾人之所為,仍只限於將此知之義與明德之自明之義,直接相通貫而止。吾人仍未能使此知之義,與明命、明德直接相通貫,以說明德之自身,只是一知或良知也。而依大學之用名,此亦為不能容許者。其故在大學之所謂明德,乃純就其內在於心而立名,德之一字,固原指為己所得而內具於己者;則固不可徑以知稱德也。依大學之系統,吾人可說明德為本體,其自明,及自明中之知,是其用。此中可以體名為用名,故明德之自身名「明」,其所發之「自明」之用,亦可名「明」。然大學未嘗容許以用名為體名,故其明德自明之用中,雖可有知,而不可以「知」名「明德」,或以「明德」為「良知」。此亦即大學之所以只列致知,為明明德於天下之歷程中之八目中之一事,而亦終不得與明明德並舉之故也。
然依陽明之言,則不特吾人可依體以說用,而以體名為用名;吾人亦可依用以說體,而以用名為體名。由是而吾人不特可由明德之體為「明」,以說其發出之用為「自明」,吾人且亦當由此「自明」中之所涵所發之「知」,名為「知」,而以「知」,名此明德之體,而謂之為良知。陽明所以能為是,而大學未能為者,則在大學之由天之明命、明德,說到自明及知,皆為一由上而下貫之事,亦即由形上之體,至其表現貫注於用之事。故此中可容人之依體以說用,以體名為用名。而大學未嘗說及:就吾人當下之知與自明,以見天之明命、內心之明德之在此呈顯;亦未嘗說及:由下上溯,以即用見體之事;故亦不容人之依用以說體,以用名為體名。因而明德之自明,雖發而為知,然致知之事,只能為八目之一;更不得說明德即知德,或良知。然陽明之所優為者,則正在合本體與工夫,而徹體徹用,徹上徹下,故既可以體名為用名,亦當以用名為體名,如「知」果為明德之自明之所發,則明德,亦即知德,亦即良知,而不得更有異。此中之兼徹體用上下之義,亦即陽明之進於大學之一義也。
陽明之將大學之知止之善,上溯至明德之體,而以良知指明德,於是陽明之所謂致良知,遂亦不止如大學中之致知之為八目之一,而成為涵蓋一切修養之工夫歷程者;正如大學之「明明德於天下」為涵蓋大學中之一切修養工夫歷程者。然此中即以陽明之「致良知」與大學之「明明德於天下」對勘,仍見陽明之說,有簡截於大學之言者。此即源於大學之所謂「明德」,原只為內具於己者,而「天下」則初乃視為外在者,此中惟賴明此明德於外,以貫通內外。然陽明之良知,則以其為「知」,乃自始即以通物為性,而其本身,即具自由內外展、以攝外於內之義。故陽明之致良知,直下為一合內外之道。於是大學之由內而次第及於外,以散為八目者,陽明皆凝聚收攝於「致良知於事事物物」一語之中。此致良知於事事物物,乃合內外以成渾然之一體,而此一體,則無前後內外之可分者。此又陽明之進於大學者也。
上述陽明之學之進於大學之教之二端,一在徹體用之本末,一在合內外之先後。於是大學之由體達用,由內而外之三綱八目之鋪陳,經陽明之手,即化為本末內外、一以貫之之圓教。陽明之說不同於朱子者,則在朱子之格物窮理,皆由人之知其所不知者,以開出;而陽明之致良知,則由人之知其所已知者,以開出。人由知其所不知,乃日趨於廣大;人之知其所已知,則所以日進於高明。廣大所以切物,高明所以切己;廣大者方以智,高明者圓而神。此即朱子、陽明之格物致知之教,各有千秋,而實未嘗相犯。聖二家之心與理,是否合一之爭,則雖牽涉較多,然亦非必勢同水火。蓋循陽明之言,以知吾人之良知之天理,而致此知,則此中之天理,皆呈現於心之天理,心與理自當合—。而自朱子以求知未知之理為格物而言,則此中之理既初未被知而呈現,即初為超越,則心與理自初非合一,此亦非陽明之所得而否認。唯依朱子言,心與理之初非合一者,既可由格物,而使理呈於心,以使心理合一;則其初非合一,亦無礙於其自始具有一超越的合一。此亦應為朱子之所許。則二家之爭,仍可有其可疏通而見其各有所當者在,此當於原太極一文中更略及之。
三 德性之知、聞見之知,及以格物致知為致知識之知之說
吾人於上文二節,論朱子、陽明之言格物致知之說,皆各有其價值,亦皆為將大學本文之思想,再引進一步而生之創辟之見。故二家所言之格物致知,咸非大學原文之格物致知之舊。至於陽明以後,既不契於朱子補傳,又不契於陽明之全復古本,及徒以致良知標宗者,則有如本文第五節所陳之王心齋及李見羅之格物以安身為本之說,高攀龍、李二曲以格物為格至善之說,以及王柏、葉夢得、董槐、崔銑、高攀龍之謂大學本文無闕佚,而文句有顛倒,應加重編之說。此於本文第五節,已加以評述。然諸人之思想,蓋皆未能於大學本文,及朱王二家之說外,自樹立一獨立之規模。今不備論。而由清初至清末,逐漸引出之一關於格物致知之一新義,則為以格物致知之學,乃是客觀之窮究事物之理,以獲得知識,而漸同於西方所謂自然科學之中之求知者。
溯此以格物致知為客觀的求知識,而同於自然科學中之求知之說,其來源,蓋亦甚遠。自宋學初起,即有聞見之知與德性之知之分。聞見之知,始於感覺之見聞,而及於外界之自然、社會、歷史中之事物之實然,與其所以然之理。德性之知,始於自覺吾人之一切意念、情慾、心志、行事之善惡,以及一切內在外在之行為之當然之理。依先秦儒學之傳統,所重者乃在德性之知。漢人重註疏之業,而重聞見之博,記誦之廣。魏晉玄學,不重聞見記誦之廣博,而重談玄理。然於德性之知及當然之理之討論亦略。宋儒之周濂溪、張橫渠及二程起,乃分德性之知與聞見之知,以徒事聞見記誦,無當於希聖希賢之學。周、張重中庸,已重其言誠而明,中庸之明即德性之知也。程子提出大學,則蓋因大學以明明德為始事,並重言正心誠意,又較中庸由天命說到人性者,尤為能直下以德性之知,為學者所先務。而大學所謂致知,如依本文所釋,亦要在知止於至善,如知仁敬孝慈信等,而知所先後,以明明德於天下。朱子承程子,以大學為入德之門,則歸宗仍在德性之知。唯伊川已言窮理,朱子更重此義。窮理固以當然之理為要,而知當然之理者,固唯是德性之知也。然吾人應具體事物,以何者為當然,恆有待於吾人先知事物之實然及其所以然,由是而吾人知實然與其所以然之理,亦可助成吾人之知種種具體行為上之當然之理。此即朱子言窮理,而於當然之理與實然之理,未嚴加分別,而其注大學,唯統之以一理字之故。緣是而朱子於德性之知與聞見之知,亦平等加以重視。然陸象山尊德性,言先立乎其大著,王陽明言致良知,則明重在以德性之知為體,而以聞見之知為德性之知之用。 [12] 而聞見之知所知之節目之詳,則為良知天理流行之節目。然陽明又言體用合一,則體上既只一德性之知或良知,如何用上又有一不同於德性之知之聞見之知?又如德性之知,必需聞見之知為用,則人亦似未嘗不可以聞見之知為首務。則學者自亦可轉而徒肆其聞見之知,而或乃趨於以致聞見之知為致知,知種種實然與其所以然之理,為格物。此即清儒之漸以格物致知,為純粹求知識之論所由生也。
至於溯此清儒以格物為純粹之求知識之論,亦逐漸演變而形成。蓋自顧亭林將「行己有恥」與「博學於文」、「多學而識」與「一貫之方」並列,即已意涵此二知並重之意,而非復宋明儒以德性之知為主之精神。而清儒之業,於「博學於文」、「多學而識」上,多下工夫,而開為清代之註疏、考據、名物、訓詁之學,其精神即為重聞見之知者。至清代思想家之反對宋學者,則首有顏元、李 。其學雖亦重在實踐力行,然其實踐力行,乃重在習事方面。顏氏嘗謂格物之內容,為格周禮之三物,即六德、六行、六藝,曰「孔門之學而時習之,即此也,所謂格物也。……蓋三物之六德,其發見為六行,而實事為六藝」 [13] 。故習齋之格物,乃歸於以習六藝為格物。李 亦謂「孔叢子諫格虎賦,顏先生以格物之格如之,謂親手習其事也。……格物者,謂大學中之物,如學禮學樂類,必習其事。」 [14] 是見顏、李言格物之格,原重在身體之習事。然人之習六藝之事,又須人先對禮、樂、射、御、書、數之學中,種種節目之詳,先有聞見之知。故李氏下文又釋致知格物曰:「行先以知,而知在學。故學記曰:人不學,不知道。董仲舒曰:勉強學問,則聞見博而知益明。徐幹曰:白日照,則所求見;學者,心之白日也。」 [15] 此其以學求「聞見博」,以使「知明」,如「白日」之「照而有所見」,此正是重聞見之知之致知也。故格物致知之義,經顏、李之解釋,乃逐漸化為為身體上之習事之工夫,與聞見之知之工夫矣。
清儒之反對宋儒者,繼有戴東原。戴氏亦承認人有仁義禮智之知,為人心所同然,是彼亦未嘗廢除德性之知。然戴氏之言理義曰:「理義在事情之條分縷析,接於我之心知,能辨而悅之,心之精爽,鉅細不同,如火光之照物,……光小者,其照也近,……光大者,其照也遠,……所照者,……不謬之謂得理。」 [16] 其釋致知格物曰:「事物來於前,……不審察無以盡其實也。……格之雲者,於物情有得而無失,思之貫通,不遺毫末,……此之謂致其知。」 [17] 此則正宜於論聞見之知,而不宜於論德性之知。彼以仁義禮智之知,為人心所同然,語本於孟子,而意在本此反對以一人之意見為理之論,此亦未為不是。然若只於此「人心之同然」,視為一經驗上之事實,或自然界中之實然,則大異於孟子及程、朱、陸、王之傳統,初由「每一人之自己內在之本心、理性或良知對當然之理之知上,先立定腳跟」之說。而觀戴氏之力反對一切以理為「得於天而具於心」之說,及其由「自然」以說「必然」,以及理之「當然」者之論,如謂「實體實事,罔非自然,而歸於必然,天地人物事為之理得矣」 [18] ;則其所謂人心之同然,亦蓋不過謂經驗事實上,如此如此而已。至就其喻心之知理義,如火光之照物之言而觀;則此正為近於荀子之「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以理唯在外物之論者。就戴氏一生之務在考據名物而言,則戴氏之所重者,明在聞見之知。蓋唯由聞見觀察,見人心皆同然於仁義禮智,故亦不廢仁義禮智之知耳。此實為以聞見之知統德性之知之說,而直下開啟以格物致知為窮究外在事物之理,為獲得純粹之知識之論者也。
顏元之格物,重在格禮、樂、射、御、書、數等文化物。戴氏及清儒之考據訓詁之業,如皆謂之格物,則所格者要在文字歷史之物。格文化物以富強天下,而安天下,以及由訓詁以明自然而兼當然之義理,由考據以知古先聖王所立之文制,此與德性之知之關係,仍尚密切。至於專以格物致知為格自然物,致吾人對於自然物之知之說,則未知始於何時。查明胡文煥編刻有格致叢書,皆古之考證名物之書。又清陳元龍有格致鏡原一百卷,據云為博識之學。其中自包括各種自然物之名,然亦自不限於此。唯於清末,改革學制後,清廷嘗以中小學之物理、化學等,合為格致一科,此蓋為專以格物致知為格自然物,而致吾人對自然之知之始。由此而格致之一名,乃同於西方所謂自然科學,以為國人據以接受西方科學,以納之於大學之系統之資。而其義亦與大學之格物致知之原義,及朱子、陽明之論格物致知之原義,皆有大不同者矣。
然此種以格物致知之義,為求自然科學之知,雖與大學及朱、王之義大不同;然亦遙承朱子之兼重對客觀事物之知之精神而來,為顧炎武所謂「博學於文」、「多學而識」中所當涵之一事,亦顏元戴震言格物致知之思想之發展,所宜歸至之一義。由此以使國人得接受西方自然科學之新知,同時使古所謂聞見之知,初為以文化物、歷史文字之物,為主要之內容者,轉而以客觀自然之實物,為其主要之內容;則此亦不能不謂為中國之學術文化之一發展。以人之研究自然之實物之態度,較易客觀,則由此再轉而對歷史文字文化之物,亦更能作客觀之研究,亦即可開出其他種種獨立之科學之知識之領域,而與西方之分門別類之學術相接觸,以成就中西學術交流之實事。由此觀之,則清末之以格致之學為自然科學,亦即融通、聯繫中西學術之觀念之始點,其意義亦大矣。
四 朱王之融通及德性之知或良知與知識之知之融通
然由清末憑格物之一名,以引入西方科學之新知,使科學漸成為獨立知識之領域,雖為中國文化之發展,不得不有之一端;然依中國文化之傳統,又素以德性之知為本。觀西方人今之重分門別類之科學之知識者,亦承認科學知識之限度,乃常有一科學與其宗教生活、道德生活及其他人生價值意識如何配合之問題。則中國今日之尊尚科學,便仍不能不有一科學知識,如何與以前之傳統之學術精神互相配合之問題。否則順科學之知之分門別類,以往而不返,而每一科學,皆成一獨立之天地,可供人終身馳騁於其中,而不知出,則道術將為天下裂;而今日之科學之知識技術,若無德性之知為之主宰,亦未嘗不可皆用之以殺人,而不足以美善人生。由是而中國思想之發展,又必再進一步,於既使科學成一獨立知識之領域之後,再求說明此獨立,唯是相對的獨立於傳統德性之知或良知之外,而非絕對之獨立於人之德性之知或良知之外。夫然,而吾人今日乃既鬚髮展中國先秦儒學,及程、朱、陸、王之言尊德性而道問學之教,以攝入科學知識之一支;亦須使此科學知識之一支,再綜合於傳統之精神之中,以合為一更新之中國文化及中國思想之發展。此即吾人今日之任也。
在吾人今日之問題之下,克就對於大學之致知格物,及程、朱、陸、王對此問題之爭言,則師友中有熊十力、牟宗三兩先生,對致知格物之義,再加抉擇,今亦略予陳述,並附以鄙見,以見此格物致知之老問題,實貫至今日之中西學術文化如何融通之問題中。亦藉見八百年來中國學者對此問題,一直有所用心,未嘗斷絕,而亦不斷有新思想之提出也。
熊先生於致知格物問題之主張,主要見於其讀經示要卷一。其言於致知之解釋宗陽明,于格物之解釋,則宗朱子。其訓格為量度,以量度事物而悉得其理,即格物。如「於事親而量度冬溫夏清,晨昏定省之宜,此格物也。入科學實驗室,而量度物象所起變化,是否合於吾人之設臆,此格物也。」然一切格物之事,皆當以致良知為本。故一切格物之事及所得之知識,皆「良知之發用」。然致良知又必輔之以格物,否則只務識得良知之本體,將不免「耽虛滯寂,而歸於絕物;亡緣亡照,而歸於反知」。若能兼致知格物之功,知格物即「良知之發用」,「則其格物也,即良知之應物現形,隨緣作主,……是則良知自然之妙用,乃不可遏絕者。故曰致知在格物也。」「良知之明,周通於萬物,良知以其條理,融澈物之條理而無所閡,故物得為知之所量度,是雲物格。」 [19] 是見熊先生之說,實將人之求科學知識之事,攝于格物一目下,而再視格物為良知之發用。此既不同於朱子之以格物窮理即致知,而未嘗先立德性之知以為其本之說;亦不同於陽明之以致良知,以於意念所在之事,正其不正以歸於正,即格物之說;更不同於清代學風之重聞見之知,及清以來以格致之知,即求客觀自然事物之知識之說;乃重歸於以良知,即德性之知為主、為體,而以科學知識格物窮理為輔為用之說。是乃兼取陽明之意以立本,取朱子之言以為輔,以攝清儒所尚之聞見之知,及今人所尚之科學知識所成之新說,而亦非大學本文之原義所及,朱子陽明之本旨所在者也。
至於牟宗三先生之論格物致知之說,則主要見於其王陽明致良知教第三章致知疑難。其說尤能扣緊德性之知或良知與一般科學知識之知,或上文所謂聞見之知之為不同類之知;以論科學知識之知,如何仍能統攝於良知之系統中者。此二知之所以為不同類之知,在人之求知識,依於了別心;而良知則為道德心。良知之道德心,恆表現於行為,以通貫於物,故不與物為對。良知乃即主觀之人心,而同時為客觀之天心者,是為絕對。而求知識之了別心,則與物為對,而有主觀客觀之相對者。故欲論良知與知識之知之統一,非只是於良知之發用中,攝入知識,而以之為用之事。此須先識得:人之良知之如何轉化出了別心。依牟先生說,此乃由於良知自己之決定,而由其初之不與物為對,以轉化出與物為對之了別心。此亦即無異良知之坎陷其自己,以化出此了別心。由此而吾人如順王陽明之良知之教以立言,即不當只有致道德上之良知之一套,且當包括由此良知所決定轉化出之了別心之一套。此了別心之一套,乃一方了別所對之其他之客觀之物,一方亦可了別良知之行為活動,以形成對於客觀之物,及良知行為活動之自身之種種知識者。譬如依良知而事親,此是第一套。此孝親,乃良知自己決定發動之行為。然人在事親時,同時須求知此「親」之為如何如何等。此時吾人之良知,即須坎陷其自己,決定轉化出一與親相對之了別心,以便由知親之為如何等,以成一套關於親之知識。此即為致良知之事親行為一套中之附套。而當吾正發動事親之行為時,吾又可以吾人之事親之本身,視為一對象,以求知吾人事親之行為之為如何如何。此時吾人之良知,亦須決定轉化出:以我之自身行為為所對,而對之求知之了別心,以獲得關於我自己之行為之又一套之知識。而此一套知識,則為與我之事親之行為之一套,可相併行之另一套知識。此中吾人行為中,所包括二套之知識,任何一套皆為吾之良知決定其自己,轉化為了別心後乃形成者。因此求知識之活動,仍統屬於致良知之活動中;而求知識之活動,所成之知識宇宙,以其由良知之決定其自己,轉化為了別心所形成,亦即由良知之行為之所成者。由是而此知識宇宙,亦即自始由良知之行為宇宙所成就,亦統攝於此行為宇宙中。而吾人在將知識宇宙「會歸於行為宇宙,而視為其中之一員」時 [20] ,則知識宇宙固不能離良知之行為宇宙,而絕對獨立也。
牟先生之言,由良知自己決定轉化出了別心,以與物為對,以成就知識之說,有類於熊先生之於良知之發用中,包涵一量度物之格物之事之說。然又多了一層曲折。即此中尚有良知之自己所決定之轉化為了別心之一事在。由是而此了別心,及其所成之知識宇宙,乃真有其相對之獨立性者。而此了別心與知識宇宙之成立之根據,仍在良知之如是如是自己決定之行為。於是知識宇宙,仍統屬於良知之行為宇宙中。此其為說,雖仍在以陽明之教立本,然亦更能對一般聞見之知,或清末人所謂格致之知,及今入所謂純粹知識之知或科學之知,與以一相對獨立之範圍。而其言吾人之良知,必須自己決定成立此知識宇宙,乃有此知識宇宙之成立,亦無異於謂中國重德性之知之文化學術,必須自己決定轉化出重知識之一義,乃能攝納西方之科學,開創入中國未來之科學,以為通中西文化學術之郵。吾人承認科學是知識,然吾人之決定要科學之一決定,則非知識,而只是吾人之良知之決定。此決定,乃斷然在科學知識之上一層次者。科學本身,依於其上一層次之良知之決定,要他有而有,則科學之知,自亦不能攝盡一切之知,而必以良知為之主。而中國傳統思想中之重德性之知及良知之教,在原則上決不可動搖,亦由此而見矣。
結論——知識之知與德性之知之四種關係
吾人於上文縱論大學本文之原義,及朱子、陽明及以後學者,沿大學致知格物之文,而逐步發展出之新說之所由建立,及其意義價值之所在,以見此中實有一思想之進步與發展,而實非徒為一古經之訓詁解釋之事。而此思想之發展,至於今日,則為一德性之知或良知,與知識之知之畢竟之如何關聯之純理論問題。而此問題之討論,亦盡可根本脫離大學本文原意及朱子、陽明之說本為如何,一學術史之問題而討論者。此在牟先生之論致知之疑難時,已不謂其言唯是大學及陽明之言之注釋。而吾今之此節,則擬更進而純理論的約略分析此德性之知或良知,與知識之知之四種關係,兼說明昔賢之說,大體上皆可綜攝於此四種相待關係之情形中,以為本文之結論。
第一種情形為德性之知或良知,直接通過知識之知而表現之情形。譬如吾人先依知識之知,知吾人當前之對象為親,而又見親之面容憔悴,遂即知其為病。於是我即往問病,而心懷憂慮。此中知其為親,與知其病,皆為知一實然之事,而為一聞見之知或知識之知。吾之即往問病,心懷憂慮,則吾人孝親之良知,或德性之知之自然流露,以向於吾親之事。此時吾人即可依大學之教,謂此孝為至善,而為吾所當止。此中,吾之孝心或孝之良知之流露或發出,乃直接透過吾對吾親之聞見之知或知識之知,而流露發出;則此聞見之知、知識之知,亦為開啟我之良知之流露發出,同時為此良知或德性之知所通過貫注,以向於吾親者。於是此中之聞見之知或知識之知,即復可視為此德性之知之流行之軌轍、或可能條件,而可說其直接為良知之所用以成就其自身之表現者。在此情形下,吾人又可喻此知識之知,如一平面,通過貫注之而流行之良知或德性之知,則如一立體。當此平面,為此立體所貫注通過時;此平面,即如只為此一立體之一面相,而不能獨立自存者。而在德性之知之正流行中,吾人對良知或德性之知之自覺,乃即止在此知中,遂不必能同時化此良知或德性之知之流行,為一對象,以形成對之之知識者。此情形,亦即陽明先生所謂聞見之知直接為德性之知之用之情形。此中,吾人如將德性之知或良知與知識之知,加以分解以觀,亦可說其中仍涵有牟先生所謂知識之知之一附套,然此一附套,實又只為其中之主套之德性之知或良知之所通過,而只為其一面相。換言之,亦即此中之了別心,乃如只為人之道德心,所通過貫注充實之一虛廓,而未真顯為一獨立之了別心者。凡吾人在根據憑藉運用已成之知識,而活轉之、升進之,以為德性之知或良知通過流行,以表現其自己之軌轍時;此中知識之知,與德性之知或良知之關係,皆是此情形。在此情形下,人亦不必重此知識之知與德性之知或良知之分別,亦未嘗不可視此二知,只為一知。前文論大學之言致知,雖謂此知實為德性之知或良知,然大學亦未嘗言其非聞見知識之知者;正以此德性之知或良知,亦通過聞見知識之知而表現,而後者仍可視為前者之立體之一面相、軌轍,而可言其無獨立之存在性者也。
第二種情形為「吾人依德性之知或良知,以肯定具真理價值之知識之本身為一善,及吾人之當具有此善,於是肯定;知識自身之當求」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吾人要成就知識,仍原於吾人良知之決定。然吾人之要成就知識,則可非為以後之行為,而唯是以得知識或真理之本身為目的。如吾人慾解決一純數學問題,而得一純數學之知識或真理之類。於此,吾人既依良知之決定,而置身於純粹求知識之活動後,吾人心中,即可只有求知識之目的或興趣,而渾忘此活動之決定與引發,初原於良知之以得知識或真理為善。此時吾人最初之決定引發此知識活動之良知,亦如於引發出此活動後,即隱退於後,唯在其後面,支持此純求知識之活動。唯當此求知識之活動間斷,或吾人懈怠於求知時,此良知之知,乃再呈於前,而表現為「勿懈怠」「當求知識以得真理」之自命,以續此間斷。至在人之求知識之活動正進行時,此良知即唯隱退於後,如靜居於一超自覺之境,以加以支持。其入於自覺之境與否,乃正與求知識活動之是否進行,互為對反者。於是此二者間,遂顯為一表面上之相斥而更迭以呈現之關係。人之只注意此表面上之相斥關係者,遂恆謂此二者間,無通路,乃或則一往尊尚知識之知,而忽德性之知;或只直本其德性之知,以運用已成之知識,而不見求知識之活動之本身之重要,此即導致一人所自造之二知之分裂。實則人之求知識活動,初乃由良知而引發,故即在其被引發後,而單獨進行時,仍有良知之靜居於超自覺之境,加以支持。此二者間之內在之關聯,自始未嘗斷。而良知之於引發此求知識之活動後,即隱退而靜居於超自覺之境,加以支持,實無異以其自身之隱退,與自我超越,以成就此求知識之活動。如彼大賢之功遂而身退。此正為良知本身之盛德至善之表現。而自一切求知識之活動,皆有良知之靜居於超自覺之境,加以支持言,則一切求知識活動之進行,及一切知識之點點滴滴之成就,亦無非良知之在後支持之功之間接表現。而吾人真了悟及此義,則同時知一切以「良知與求知識之表面上之相斥,為真正相斥者」之妄,亦知一切將求知識活動與良知,加以分離決裂者之妄,而當求去此妄,以見其除表面之相斥之外者,內部之實際上相依之關係。此中之求去妄見真,亦為吾人之良知之一自命。而人既見真後,亦可說人之求知識之一套,乃依附於良知之一套。然未見真而徒就此情形下之良知與求知識活動,表面上有之相斥關係,而互相更迭以呈現言,則當說在此情形下,此二者為相斥而相更迭呈現之兩套;此便與在第一種情形下之兩套共運,而良知之一套,通過貫注於知識之一套以流行者之情形不同。清代學者及今之科學家之重記誦考證,及求自然社會之知識者,恆不免於忽德性之知或良知之知者,亦即由此二知之表面相斥關係,而遂只務求知識之知,以往而不返者也。
第三種情形,為吾人既本良知以發動一當有之行為,而吾人慾求此行為在一具體特殊之情境下,得以貫徹而達其目的,而又覺不能只循我之良知,及已有知識之運用,便能實際貫徹時;於是吾人遂暫自節其良知初所發動之行為,以安靜下來,而求對此具體情境,及如何對付此情境之進一步之知識,進而依此知識,以規定吾以後為達此目的而當采之行為之道。如親病,而欲達治親病之目的,遂暫節其孝心之表現於憂慮,及侍疾之行為,而往知求親之病狀畢竟如何,以及如何治病奉養之方,以規定吾當如何奉養之道是也。在此第三種情形下,吾人乃為致良知或達良知所決定之目的,而自覺的另建立一求知識之活動,以為達此良知所決定之目的之手段。亦即可謂自覺的在致良知之一整套中,建立一附套,包含一附套。而一切為達一實用目標,而求知識,如應用科學家之所為,亦皆此一類。在此處,人之求知識,亦自覺是以未知之關於事物之理,為吾人求知識之對象。此中即有明顯為屬於主觀之求知識之了別心,與所欲知欲了別之事物之理之距離。人於此亦總覺此事物之理,初乃在吾人之心知之外,而與吾人心知成相對者。緣是而吾由此知識之求得,所欲進而加以規定的吾以後所應當採取之行為之道;吾亦將總覺其初為在吾人心知之外,與吾人心知成相對者。吾人前文論朱子,其所以以理為超越於現實之心知之外者,亦蓋即主要依此情形而立論者也。
第四種情形,為吾人所已知之「我所在之具體特殊之情境」,明顯與為我之良知所認可而發出之全幅要求或命令相衝突之情形。此即如吾人前文於論朱子一節,所提及之忠孝不能兩全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吾人誠必須求一決定,且必相信有一較善或最善之決定之道,可為我所求得;因而人必須肯定此道之先在,唯待吾人之思慮以求之,如前所述。然吾人復須知,在此中,吾人慾求一較善成最善之決定之道時,吾人之心情,乃初在一極端之緊張迫切之狀態中,而與以前之情形,皆不同者。在此狀態下,人初恆自覺當儘量求發現:此明顯與良知所認可而發出之全幅要求相衝突之情境,如何可加以改變或改造之理;而人之求知此理之知識活動,初乃如同時為此全幅要求——如盡忠及盡孝——之所共直接加以驅迫以進行者。及其見此情境,只能容許人於此各要求中,實現其一時,則此各要求,即自相衝突,以爭求實現。由此而吾人之良知,復須衡量:此相衝突之要求,及其實現之價值之高下大小,以選擇其較善或最善者,而作一最後之決定。然此最後之決定,必犧牲一良知之要求,使不得滿足,而此較善或最善之決定,遂仍為悲劇之決定。由此而人之良知,即須於事後或事先,再決定:其自身之承擔此情境之如是如是所導致之悲劇之命運,此即承擔由此決定,而生之一切缺憾、罪戾而無悔。而此本身,即又為人之良知之一最莊嚴神聖之表現也。
在此第四種情形下,吾人如分析其中之知識與良知之關係,明非如第一種情形之直接以知識為良知之用,亦非如第二種情形之良知與知識活動之表面相斥,復非如第三種情形之良知之暫節其表現,以求得一知識為手段,以達到良知所已決定之目的;而是良知為完成其諸皆欲在情境中實現之要求,而不得不先往求此情境之「可以改變,以與其諸要求相一致」之理。此情境之初為如是,乃人之知識之知之所知;今欲求得其可改變之理,亦即願望有一「改變此情境,以使之不如是」之知識。而此一知識,即良知欲求得,而建立之於事實者。及此知識終不能建立時,則良知又還須再自願承受:「此情境之只能如是」之一事實與知識,並承擔此一事實與知識,所關聯之悲劇之命運與缺憾、罪戾,以見其自身之神聖與莊嚴。此中「此情境只能如是」之一事實與此知識,為此良知所承受,正所以見此良知自身之神聖與莊嚴者。由是而此知識之承受,亦為良知所自願,而視為當然者。故良知於此,乃一方表現為願望建立:一與其諸要求皆一致之事實與知識,一方再表現為自願承受任何與其初願相違之事實與知識。在此二者中,皆表現此良知之德性。緣是而無論知識宇宙中之情形為如何,良知皆可賴其心愿,加以肯定;而此中之良知,其初之願望建立一知識,與後之自願承受與初願相違之知識之活動,亦即如成為良知之活動之流行中之一陽一陰之二種節奏。而此中良知與知識之關係,即可稱為一交互之並存關係。
吾人以上論四種之良知或德性之知與知識之關係。其中第一種,乃良知之直接運用知識而通過之以流行,則二者之呈現,可說為俱時而呈現之同一關係。其中第二種,乃良知決定引發一求知識活動後,則良知即隱退於後,必前者間斷,後者乃再呈於前,以求續此間斷;是二者為更迭呈現之相斥關係。第三種乃為致良知或達良知之目的,而建立求知識之活動,以為完成良知之行為之手段,則良知與求知識之知之關係,為目的與手段之相從之關係。此中,吾人肯定目的當有,即涵蘊手段當有,手段之有為因,目的之達到為果,而其間之關係,亦為理論上之涵蘊關係,及實際上之因果關係。第四種中,良知初願望建立:「使此情境不如是」之一知識,繼復自願承受「此情境只能如是」之知識,良知於此,賴其欲如是建立知識,如是承受知識,以表現其自身之流行,而又非只視其所願建立或所願承受之知識,為良知之行為之手段;而皆視為良知於始或終所願肯定,而願其為真知識,以使良知之如是如是之流行,得以可能者。此中之良知與知識之知之初為相從而起,必歸於良知之自見「其自身之流行」與「所願建立或承受之知識之成立」,二者之不可相無,及二者之合為一全體,而表現上所謂交互並在之關係。此四種關係,皆同須以良知或德性之知為本、為體、為主宰而論之。其中前三種尤較簡單,昔賢之論已足夠。然第四種關係,則其中尚有深義,待於吾人之探索。自全幅之人生看,人生任何活動之發展,至一階段,蓋皆不能免於與其他良知所亦視為當有之活動,或某一特殊具體之情境已有之事實及吾人對之已有之知識,顯出在一時之互相衝突而互相對反之情形。由是而前三種關係,即難於孤立,乃不能離此第四種之關係而自己存在者;而此第四種關係,自全幅人生看,亦即可說為前三種關係之根據。是則非本文所能多及者矣。
清華學報四卷二期哲學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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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子之窮理,重知當然者之所以然之理,朱子四書或問中嘗屢及之。如朱子全書卷九第七頁,「郭兄問莫不有以知夫所以然之故,與其所當然之則曰:所以然之故,即是更上面一層。如君之所以仁,蓋君是個主腦,人民土地,皆屬他管。他自是用仁愛。試不仁愛看,便行不得。……又如父之所以慈,子之所以孝,蓋父子同一氣,只是一人之身,分成兩個,其恩愛相屬,自有不期然而然者。其他大倫皆然,皆天理使之如此。」
[2] 關於朱子之重在具體特殊情境,求應物感物之道,而以此為窮理之要,朱子書中屢及之。今略舉數段文為證:
今按朱子語類卷十五第三頁:「問格物最難,日用間應事處,平直者卻易見,如交錯疑似處,要如此則彼礙,要如彼則此礙……」此可見朱子之格物,乃要在於具體情境中似衝突矛盾難於兩全之處用心之義。
朱子全書卷七第二十八頁:「但若以格物為法度之稱,而欲執之以齊天下之物,則理既未窮,知既未至,不知如何為法而執之。但守此一定之法,則亦無復節節推窮,以究其極之功矣。」此即言只抽象普遍之法或道,不足以為格物也。
又語類卷十五第十頁曰:「人誰無知,為子知孝、為父知慈,只是知得不盡。須是要知得透底。且如一穴之光,也喚做光,然逐旋開劃得大,則其光愈大。物皆有理,人亦知其理,如當慈孝之類,只是格不盡。但物格於彼,則知盡於此矣。」此即言只初步之知理為不足也。
語類卷十五第六頁:「大學不說窮理,只說個格物,便是要人在事物上理會,如此方見得實體。」又「問道之不明,蓋是後人舍事跡以求道,曰:所以古人只道格物,有物便有理,若無事君事親底事,何處得忠孝。」又七頁「大學說格物在里,卻不言所格者為何,學者欲見下工夫處但看孟子便得,如說仁義禮智,便窮到惻隱、羞惡、辭讓、是非之心;說好貨好色好勇,便窮到太王、公劉、文、武;說古今之樂,便窮到與民同樂處。」此即言道與理之須表現於具體之事也。
[3] 朱子之所謂所以然兼二義,或為當然者之所以然,或為今所謂實然者之所以然。全書卷九第二二頁,「或問有當然之則,亦必有其所以然之故如何?曰如事親當孝,事兄當弟之類,便是當然之則。然事親如何卻須要孝,從兄如何卻須要弟,此即所以然之故。如程子云天所以高,地所以厚。若只言天之高,地之厚,則不是論其所以然矣。」
[4] 朱子全書卷七第二十八頁:「孝述竊疑心具眾理,心雖皆蔽,而所具之理,未嘗不在。但當其蔽隔之時,心自為心,理自為理,不相贅屬。如一物未格,便覺此物之理與心不相入,似為心外之理,而吾心邈然無之。及既格之便覺彼物之理為吾心素有之理。夫理在吾心,不以未知而無,不以既知而有。然則所以若內若外者,豈其見之異邪?……曰極是。」此即言心之理雖未知,而仍未嘗不在內也。
[5] 朱子全書卷九第八頁。陽明嘗就約成之此四言,加以批評,如下文所述。
[6] 王陽明全書四部備要本卷三第七頁。
[7] 朱子全書卷三第一頁,論察念慮曰:「當一念慮之發,不知是屬惻隱邪?羞惡、是非、恭敬耶?須是見得分明,方有受用處。」此明為以念慮為我心中之所對,而求明其為何物之說也。
朱子語類卷十六第十七頁論誠意之功曰:「君子謹其獨,非特顯明之處是如此,雖至微至隱,人所不知之地,亦常謹之。小處如此,大處亦如此;顯明處如此,隱微處亦如此;表里、內外、精粗、隱顯,無不謹之」,此即與補傳所謂致知「當表里精粗無不到」之言配合,以由知表與粗,而知初所未知之隱與精之致知功夫也。
[8] 朱子全書卷九第二二頁言察念慮:「念慮才動,須要辨別哪個是正,哪個是不正……所以當精微要眇,不可測度者,則在真積力久,熟識心通之中。」此明謂察念慮之功夫,乃初不知其正與不正,而進求其正與不正,以及於精微要眇,不可測度者之功夫。
[9] 傳習錄四庫備要本卷三第五頁。
[10] 同上,卷二第八頁。
[11] 傳習錄四庫備要本卷一第二十九頁。
[12] 傳習錄卷二第四四頁答歐陽崇一「良知不由見聞而有,而見聞莫非良知之用,……良知外,無別知矣。……」
[13] 戴望顏氏學記卷三,習齋三,商務本,第六十四頁。
[14] 同上卷四恕谷一,商務本,第七十九頁。
[15] 戴望顏氏學記卷四恕谷一,商務本,第七十九頁。
[16] 孟子字義疏證卷上,理字第六條。
[17] 原善卷下,第七條。
[18] 孟子字義疏證,理字第十三條。
[19] 讀經示要卷一,台灣廣文書局重印本第一〇一至一〇七頁。
[20] 見王陽明致良知教第三章第二十七至三十一頁,台灣中央文物供應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