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史校注 · 第八章 湛甘泉

湛若水,字元明,號甘泉,廣東增城人。從學於陳白沙,不赴計偕。後登弘治乙丑進士,歷官南京禮吏兵三部尚書,致仕。嘉靖庚申卒,年九十五。陽明同時,相與講學而略有異同者,惟甘泉與羅整庵而已。然陽明以外,則甘泉之門為盛。陽明標「致良知」為宗旨,甘泉標「隨處體認天理」為宗旨,學者遂以王、湛之學,各立門戶。其間為之調停者,謂天理即良知也,體認即致也,何異何同?然甘泉論格物,條陽明之說有四不可,而己之說有五善。陽明亦言隨處體認天理為求之於外,終不可以強合。[1]二家往復之書,詞繁不載。甘泉大意,謂陽明訓格為正,訓物為念頭,格物是正念頭也,苟不加學問思辨行之功,則念頭之正否未可據,此其大略也。 甘泉《答顧箬溪》曰:「仆之愚見,則於聖賢常格內尋下手,庶有自得處。故隨處體認天理而涵養之,則知行並進矣。」[2]又《答陳宗亨》曰:「謹[3]獨格物,其實一也。格物者,至其理也。學問思辨行,所以至之也,是謂以身至之也。所謂窮理者,如是也。近而心身,遠而天下,暫而一日,久而一世,只是格物一事而已。格物雲者,體認天理而存之也。」[4]又《答陽明》曰:「格者,至也,……物者,天理也。」[5]「格即造詣之義,格物者即造道也。知行並進,學問思辨行,皆[6]所以造道也,故讀書、親師友、酬應,隨時隨處[7],皆求體認天理而涵養之,無非造道之功。誠、正、修功夫,皆于格物上用,家國天下,皆即此擴充,無兩段工夫,此即所謂止至善。」[8]又曰:「格物之義[9],以物為心意之所著。兄意只恐人舍心求之於外,故有是說。不肖則以為,人心與天地萬物為體,心[10]體物而不遺,認得心體廣大,則物不能外矣,故格物非在外也,格之致之,心又非在外也。於物若以為心意之著見,恐不免有外物之疾[11]。」[12]甘泉既言「隨處體認天理」,又言「知行並進」,又言「求放心」,嘗作《心性圖說》。其學在當時亦自樹一幟者也。 * * * [1] 按:如上湛若水生平,參見《儒林》:《明史》二四第7266—7268頁;《甘泉學案一》:《明儒學案(修訂本)》下第875—876頁。 [2] 《甘泉學案》:《明儒學案(修訂本)》下第881頁。 [3] 「謹」,諸本皆同《黃宗羲全集(增訂版)》第八冊第147頁。《明儒學案(修訂本)》下第882頁作「慎」。 [4] 《甘泉學案》:《明儒學案(修訂本)》下第882頁。 [5] 《甘泉學案》:《明儒學案(修訂本)》下第882頁。 [6] 「皆」,諸本皆同《黃宗羲全集(增訂版)》第八冊第147頁。《明儒學案(修訂本)》下第882頁無「皆」。 [7] 「處」,諸本皆誤作「事」。據《明儒學案(修訂本)》下第882頁,《黃宗羲全集(增訂版)》第八冊第147頁改。 [8] 《甘泉學案》:《明儒學案(修訂本)》下第882頁。 [9] 「義」,諸本皆誤作「意」。據《明儒學案(修訂本)》下第879頁,《黃宗羲全集(增訂版)》第八冊第143頁改。 [10] 「心」,諸本皆無,脫。據《明儒學案(修訂本)》下第879頁,《黃宗羲全集(增訂版)》第八冊第143頁補。 [11] 「疾」,諸本皆誤作「病」。據《明儒學案(修訂本)》下第879頁,《黃宗羲全集(增訂版)》第八冊第144頁改。 [12] 《甘泉學案》:《明儒學案(修訂本)》下第8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