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史校注 · 第三章 法家
第一節 管仲
《漢志》曰:「法家流者,蓋出於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制。《易》曰:『先王以明罰飭法』,此其所長也。及刻者為之,則無教化,去仁愛,專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於殘害至親,傷恩薄厚。」[1]此明法家之原也。《漢志》敘法家首李悝,而以管子入道家,《七略》則以為法家。今觀管子書,實法家言所本。太史公謂申韓皆原黃老道德之意,則法家亦可謂出於道家矣。要其尚富強,明法令,固在申商之先也,故今先述之。
管仲,字夷吾,潁上人也,相齊桓公霸諸侯。《史記》曰:「管仲既任政相齊,以區區之齊在海濱,通貨積財,富國強兵,與俗同好惡。故其稱曰:『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上服度則六親固。四維不張,國乃滅亡。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順民心。』故論卑而易行。俗之所欲,因而予[2]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其為政也,善因禍而為福,轉敗而為功。貴輕重,慎權衡。」[3]《管子》書八十六篇,今存七十六篇,或雲多為管子之學者所附益,不儘自著,而太史公尤稱其《牧民》《山高》《乘馬》《輕重》《九府》等篇。《淮南子》曰:「齊桓公之時,天子卑弱,諸侯力征,南夷北狄,交伐中國,中國之不絕如線。齊國之地,東負海而北障河,地狹田少,而民[4]多智巧,桓公憂中國之患,苦夷狄之亂,欲以存亡繼絕,崇天子之位,廣文武之業,故《管子》之書生焉。」[5]則管子之書,是因時勢而自立一學,上承道家,而下開刑名法術之學者也,今掇述其學說。
(一)王霸之辯
古之言治者,有帝道,有王道,帝道王道,儒者之所宗也。至管子而始立霸者之道。蓋化民以德,自然而治者為帝道,雖有制度之為無所用之者為王道,自貴而不伐為霸道。帝道一變為王道,王道一變為霸道,霸道一變為法治,即強國之術也。儒家以德化為本,故貴王而賤霸;法家以富強為本,故假王以行霸。孟荀皆非霸術,以為仲尼之門,五尺之童,猶羞五伯之業也。然王霸之辯,當以其心術辯之,今姑論其區別。
一、王者尚德,霸者尚力。
二、王者尚仁義,霸者尚功利。
三、王者守經,霸者行權。
四、王者氣象雍容,霸者氣象迫促。
管子為霸術之始,故須先辯霸術,而後其學可考而知也。
(二)功利主義之政治說
霸道之政策,即功利主義是也。《史記·齊世家》記太公之治齊,曰:「太公至[6]國,修政,因其俗,簡其禮,通商工之業,便魚鹽之利,而人民多歸齊,齊為大國。」[7]《魯世家》又曰:「魯公伯禽之初受封,之魯,三年而後報政周公。周公曰:『何遲也?』伯禽曰:『變其俗,革其禮,喪三年然後除之,故遲。』太公亦封於齊,五月而報政周公。周公曰:『何疾也?』曰:『吾簡其君臣禮,從其俗為也。』及後聞伯禽報政遲,乃嘆曰:『嗚呼[8],魯後世其北面事齊矣!夫政不簡不易,民不有近;平易近民,民必歸之。』」[9]齊魯異政,及後來儒家與法家為治之異,一主禮義,一主功利是也。太公既以公利治齊,興商工魚鹽之業,管子因其舊法,而成霸者之術。蓋霸者所最要,莫過富國強兵二事,欲收二者之效,不可不先以實利導民。是以管子論政,首在充其倉廩府庫,殖其衣食之財。故曰:「凡有地牧民者,務在四時,守在倉廩。國多財,則遠者來,地辟舉,則民留處。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10](《牧民》)此可見其獎實利而棄文巧之意也。商鞅李斯,謀秦之富強,皆用此術,即老子強骨實腹愚民去文之義矣。然霸者所謂功利策,尤在因民之好惡以行之。太史公謂管仲「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故論卑而易行」。[11]是以《管子》書曰:「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民惡憂勞,我佚樂之;民惡貧賤,我富貴之;民惡危墜,我存安之;民惡滅絕,我生育之。」[12]又曰:「知予之為取者,政之寶也。」[13](《牧民·四順》)霸者與民以利,因自得其利,以此為操縱之術,視為為政之寶焉。管子治齊國四十餘年,威令加於天下,功利主義之效也。後之霸者,晉文楚莊,皆用此道。
(三)虛靜無為說
管子之所以似道家者,在其書屢言虛靜無為之義。蓋法家之精義,必審合形名,其本無不出於虛靜,此法家淵源所以與道家同者也。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可謂虛靜無為矣,乃其盛德之形容如此,而法家所謂虛靜無為,則專以為用術之道而已。法術之士,恐人君專政壞法度,則教之以虛靜無為,責其事於官,而課其效於法。蓋假虛靜無為,以得施行此法律至高權,一也。又以人君虛靜無為,則臣下莫能窺其好惡所在,可因而操縱之。蓋以虛靜無為,教君用術,二也。大抵《管子》書所言虛靜無為,亦不外道家「秉要執本清虛自守」之意,惟作用有殊耳。如曰「動則失位」,「靜乃自得道」,[14](《心術上》篇)此柔能制剛,齒亡舌存之說也。其使人君無為而行法律之至高權者,如《任法》篇曰:「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說,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15]又曰:「守道要,處佚樂,馳騁弋獵,鐘鼓竽瑟[16],宮中之樂,無禁圉也。不思不慮,不憂不圖,利身體,便形軀,養壽命,垂拱而天下治。是故人主有能用其道者,不事心,不勞意,不動力,而土地自辟,囷倉自實,蓄積自多,甲兵自強,群臣無詐偽,百官無奸邪,奇術技藝之人,莫敢高言孟行,以過其情,以遇其主矣。昔者堯之治天下也,猶埴之在埏也,唯陶之所以為;猶金之在爐,恣冶之所以鑄。其民引之而來,推之而往,使之而成,禁之而止。故堯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黃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來,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黃帝之治也,置法而不變,使民安其法者也。所謂仁義禮樂者,皆出於法,此先聖之所以一民者也。」[17]管子言黃帝堯舜,皆躬無為而任法,可見其用心矣。又《心術篇》曰:「天曰虛,地曰靜,乃不伐。潔其宮,開其門,去私毋[18]言,神明若存。紛乎其若亂,靜之而自治。強不能遍立,智不能盡謀。物固有形,形固有名,名當謂之聖人。故必知不言無為之事,然後知道之紀。殊形異勢,不與萬物異理,故可以為天下始。人之可殺,以其惡死也。其可不利,以其好利也。是以君子不休乎好,不迫乎惡。恬愉無為,去智與故。其應也,非所設也。其動也,非所取也。過在自用,罪在變化。是故有道之君,其處也若無知,其應物也若偶之,靜因之道也。」[19]申韓皆用此說以為君人之術。蓋虛為天道,靜為地道,管子又以唯聖人得虛道,能虛與靜,則無為而合於大道。道為一切事為之主,故曰:「事督乎法,法出乎權,權出乎道。道也者,動不見其形,施不見其德,萬物皆以得,然莫知其極。故曰:可以安而不可說也。」[20](同上)管子言道,言虛靜,頗與老莊相類,蓋同祖黃帝。司馬遷刑名法術,本於黃老,《漢志》列《管子》於道家,皆以此也。
(四)國家道德論
管子所謂國家道德,霸者之國家道德也。蓋折衷於德治法治之間,以功利為本,不如王道之專重德化,亦不如法家之專重刑法。惟因人之天性,有知禮節知榮辱之美質,而為厚其資生之備,使得自充達於禮義焉,故曰:倉廩足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此管子一生貫澈之政治主義也。儒家雖專重道德,亦言富而後教,知此事王霸所同重。至於倉廩已實,衣食已足之後,其所謂國家道德者當如何,則不外禮義廉恥之四維。故曰:「國有四維。一維絕則傾,二維絕則危,三維絕則覆,四維絕則滅。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滅不可復錯也。何謂四維?一曰禮,二曰義,三曰廉,四曰恥。禮不踰節,義不自進,廉不蔽惡,恥不從枉。故不踰節,則上位安,不自進,則民無巧詐,不蔽惡,則行自全,不從枉,則邪事不生。」[21]又曰:「上服度,則六親固,四維張,則君令行。故省刑之要,在禁文巧;守國[22]之度,在飾四維。」[23]又曰:「四維不張,國乃滅亡。」[24](並《牧民》)蓋禮義廉恥,為國家道德之根本,惟在上者先守法度,以為人民之標準,則四維乃飭。四維之中,以禮義正秩序,以廉恥防淫偽。霸者之道德,尚嚴明而整朴如此,所以納民於軌物,使從事於富國強兵之塗也。故言「義有七體」,曰:「孝悌慈惠,以養親戚;恭敬忠信,以事君上;中正比宜,以行禮節;整齊撙詘,以辟刑僇;纖嗇省用,以備饑饉;敦懞純固,以備禍亂;和協輯睦,以備寇戎。」[25](《五輔》)又言「禮有八經」,曰:「上下有義,貴賤有分,長幼有等,貧富有度。」[26](同上)管子又言鬼神宗廟祭祀,為立國順民之經,此與儒墨同。殆因其成俗而云然,非管子之特見也。
綜而論之,則管子之學,其尤要者,即在明道德與生計之關係,及主張法律之最高權而已,此其所以為後來刑名法術之宗也。其立言之本,雖屬道家,而哲學上之理致,殊形淺略。且言道德不及孔孟,言功利不及晏墨,言法律不及申韓,言兵略不及孫吳,以其為實行之政治家,故孔子亦嘆美之。其書雖不無後人竄入之作,然管子經國之大謨,固已具於此也。
第二節 申不害
《漢志·法家》首列法家《李子》三十二篇,注云:「名悝,相魏文侯,富國強兵。」[27]此後乃次以申商之書。申商蓋同時為刑名法術之學,李悝又其先導,然悝與申不害二家之書並不傳,惟《商君書》見在。申子遺文猶見他書稱述,李悝說稱述者寡,茲敘申不害,而先略考李悝之說於此。《韓非子》嘗記李悝用兵之事,而《漢書·食貨志》謂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則悝不僅明法度,固兼持實利主義者也。《食貨志》曰:「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以為地方百里,提封九萬頃,除山澤邑居,參[28]分去一,為田六百萬畝,治田勤謹,則畝益三升,不勤,則損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減,輒為粟百八十萬石矣。又曰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故甚貴與甚賤,其傷一也。善為國者,使民毋傷而農益勸[29]。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30]十一之稅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此農夫所以常[31]困,有不勸耕之心,而令糴至於甚貴者也。是故善平糴者,必謹觀歲有上中下孰。上孰其收自四,餘四百石;中孰自三,餘三百石;下孰自倍,余百石。小飢則收百石,中飢七十石,大飢三十石。故大孰則上糴三而舍一,中孰則糴二,下孰則糴一,使民適足,賈平則止。小飢則發小孰之所斂,中飢則發中孰之所斂,大飢則發大孰之所斂,而糴之。故雖遇饑饉水旱,糴不貴而民不散,取有餘以補不足也。行之魏國,國以富強。」[32]法家無不以耕戰為主者,而李悝制耕農之法尤詳,故具錄之。
自李悝以後,法家惟申不害、商鞅並著。《史記》:「申不害者,京人也,故鄭之賤臣。學術以干韓昭侯,昭侯用為相。內修政教,外應諸侯,十五年。終申子之身,國治兵強,無侵韓者。申子之學,本於黃老而主刑名。著書二篇,號曰《申子》。」[33]《漢志·法家》《申子》六篇,今其書已佚,惟見於後人所掇拾。其學猶可考者有三:(一)以虛靜無為為君術,(二)尊法,(三)重農,而已。
一、君術以虛靜無為為本 申子之言君術當無為,與管子相出入,且亦淵源於道家者也。《呂覽·任數篇》曰:「韓昭厘侯視所以祠廟之牲,其豕小,昭厘侯令官更之。官以是豕來也,昭厘侯曰:『是非向者之豕邪[34]?』官無以對。命吏罪之。從者曰:『君王何以知之?』曰:『吾以其耳也。』申不害聞之,曰:『何以知其聾?以其耳之聽[35]也。何以知其盲?以其目之明也。何以知其狂?以其言之當也。故曰:去聽無以聞則聰,去視無以見則明,去智無以知則公。去三者不任則治,三者任則亂。』以此言耳目心智之不足恃也。耳目心智,其所以知識甚闕,其所以聞見甚淺。以淺闕博居天下,安殊俗,治萬民,其說固不行。十里之間,而耳不能聞[36],帷牆之外,而目不能見,三畝之宮,而心不能知,其以東至開梧,南撫多,西服壽靡,北懷儋耳,若之何哉?故君人者,不可不察此言也。治亂安危存亡,其道固無二也。故至智棄智,至仁忘仁,至德不德,無言無思,靜以待時,時至而應,心暇者勝。凡應之理,清淨公素,而正始卒焉,此治紀無唱有和,無先有隨。古之王者,其所為少,其所因多。因者,君術也;為者,臣道也。為則擾矣,因則靜矣。因冬為寒,因夏為暑,君奚事哉!故曰:君道無知無為,而賢於有知有為,則得之矣。」[37]
二、明法 申子曰:「堯之治也,善明法察令而已。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說。黃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變,使民[38]安樂其法也。」[39](案:此文又見《管子》《藝文類聚》《太平御覽》,並引作《申子》。)又曰:「君必有[40]明法正義,若懸權衡以稱輕重,所以一群臣也。」[41]《韓非子·外儲說》:「韓昭侯謂申子曰:『法者甚不易行也。』申子曰:『法者,見功而與賞,[42]因能而受官。今君設法度而聽左右之請,此所以難行也。』昭侯曰:『吾自今以來知行法矣。』」[43]此言法律至高權,不可少有所枉絀也。
三、重農 《御覽》引申子曰:「四海之內,六合之間,曰奚貴?曰貴土,土食之本也。」[44]又曰:「昔七十九代之君,法[45]制不一,號令不同,然而俱王天下,何也?必當國富而粟多[46]也。」[47]
荀子曰:「申子蔽於勢而不知知[48]。」[49]韓非多稱申不害,則以其言術。太史公曰:「申子卑卑,施之於名實。」[50]蓋申子相韓,說人君用清靜無為之術,而尊尚法治,以循名責實。其言雖卑近,亦可收一時之效也。
第三節 商鞅
商鞅者,衛之庶孽公子,姓公孫氏,其祖本姬姓也。好刑名法術之學,因秦孝公寵臣景監干孝公,遂為秦相。變法立富強之策,秦封之商於十五邑,故號商君。商君相秦十年,用法太嚴,貴近多怨望,孝公死而被車裂之刑。《史記》論之曰:「商君,其[51]天資刻薄人也。跡其欲干孝公以帝王[52]術,挾持浮說,非其質矣。且所因由嬖臣,及得用,刑公子虔,欺[53]魏將卬,不師趙良之言,亦足以發明商君之少恩矣。余嘗讀商君《開塞》、《耕戰》書,與其人行事相類。卒受惡名於秦,有以也夫!」[54]《漢志》《商君》二十九篇,今存二十四篇。《諸葛亮集》先主遺敕後主曰:「《六韜》《商君書》益人意智[55]。」[56]則其書固政治家所不可少也。
(一)法論
蘇轍《古史》曰:商鞅專言法,申不害專言術,韓非兼言法術。[57]商君之書,言法者誠尤多,其論法制之原曰:「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時,民亂而不治。是以聖人列貴賤,制爵位,立名號,以別君臣上下之義。地廣,民眾,萬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58]。民眾而奸邪生,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義,五官之分,法制之禁。」[59](《君臣篇》)此以法制咸出於人君之意,故專制政體,以秦為甚也。然其毅然以改革為主,不牽於古,不惑於今,惟在適於己所謂富強之的,則決行之。故曰:「聖人之為國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為之治[60],度俗而為之法。」[61](《壹言篇》)又曰:「法古則後於時,修今則塞於勢。」[62](《開塞篇》)又舉法、信、權三者,為治國之要具,曰:「國之所[63]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權者,君之所獨制也。」[64](《修權》)然三者之中,法為尤重。信所以守法,權所以行法。故曰:「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65](《君臣》)其他言法制確定之利,及法制不定害,反覆以明法之效用者甚眾。然其所言法始終,以約束人民,專心於農戰,而不使得有所議論。其道太嚴,所謂「道之以政,齊之以刑」者也。
(二)社會與道德之變革
道家儒家,皆以世與道交喪,而深慨於古治之不可復;商君則以後世之不能復為古者,乃當然之勢,故昌言變法。其與甘龍等辨於孝公之前,曰:「三代不同禮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66]又曰:「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復,何禮之循?伏羲神農,教而不誅。黃帝堯舜,誅而不怒。及至文武,各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67]又曰:「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湯武之王也,不循古而興;殷夏之滅也,不易禮而亡。然則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禮者未足多是也。」[68]於是商君乃論自來道徳政治之變,世有不同,曰:「天地設而民生之,當此之時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親親而愛私。親親則別,愛私則險,民眾而以別險為務則民亂。當此時也[69],民務勝而力征,務勝則爭,力征則訟,訟而無正,則莫得其性也。故賢者立中正,設無私,而民曰[70]仁。當此時也,親親廢,上賢立矣。凡仁者以愛為務,而賢者以相出為道。民眾而無制,久而相出為道,則有亂。故聖人承之,作為土地貨財男女之分。分定而無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設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君,則上賢廢而貴貴立矣。然則上世親親而愛私,中世上賢而說仁,下世貴貴而尊官。上賢者以道相出也,而立君者使賢無用也。親親者以私為道也,而中正者使私無行也。此三者非事相反也,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變而行道異也。」[71](《開塞》)又曰:「民愚,則智[72]可以王;世智,則力可以王。民愚則力有餘而智不足;世智則巧有餘而力不足。民之生,不智則學,力盡而服[73],故神農教耕,而王天下,師其智也。湯武致強,而征諸侯,服其力也。」[74](同上)蓋以社會之變遷,道德之進步,因時為宜,而非有定則。故道德變化無定,治法亦變化無定,此近於近世實在論哲學者之倫理說矣。
商君既以道德世世不同,而不憚變法。又以舊日所謂道德,為國者必一一鏟去之,乃可富強。故曰:「國有禮,有樂,有《詩》,有《書》,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辯[75]。國有十者,上無使戰,必削至亡;國無十者,上有使戰,必興至王。國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亂,至削;國[76]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強。國用《詩》、《書》禮、樂、孝、弟、善、修治者,敵至[77]必削國,不至必貧國;不用八者治,敵不敢至,雖至必卻,興兵而伐必取,取必能有之,按兵而不攻必富。國好力,日以難攻;國好言,日以易攻。國以難攻者,起一得十;國[78]以易攻者,出十亡百。」[79](《去強》)蓋商君之意,重在以實力強國而不務虛文,以為非悉廢舊道德不可。然有舊道德者,固世之所謂善民,而無之者,固世之所謂奸民。於是謂雖以奸民治善民不為過,且可以治,可以強;以善民為治者,反是。此亦見其竭力變革舊俗也。
(三)國家主義
商君所以非舊道德者,蓋欲以行其國家主義,故視國家為一團體,而以全國之人,皆當服從於國家主權之絕對命令,是以有強國弱民之說。其言曰:「民弱國強,國強民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80]朴則強,淫則弱,弱則軌。淫則越志,弱則有用,越志則強。」[81](《弱民》)又曰:「辯慧,亂之贊也。禮樂,淫佚之徵也。慈仁,過之母也。任譽,奸之鼠也。亂有贊則行,淫佚有徵則用,過有母則生,奸有鼠則不止。八者有群,民勝其政。國無八者,政勝其民。民勝其政,國弱。政勝其民,兵強。故國有八者,上無以使守戰,必削至亡。國無八者,上有以使守戰,必興至王。」[82](《說民》)惟商鞅持國家主義太甚,故不留個人自由之餘地。然其所謂弱民政策者,亦但在裁之以法。法律之權,既至高無上,斯人民不得不屈服於其下,夫是以謂之弱民也。
然商君弱民強國之道,何以行之?不過由任法而重刑以行之耳。以為民性莫不利己,非禁之以刑,則莫可齊。嘗主重罰輕賞,以為王者刑九賞一,強國刑七賞三,削國刑五賞五。又曰:「重刑連其罪,則民不敢試。民不敢試,故無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殺斷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傷民也,以禁奸止過也。故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國無刑民,故曰:明刑不戮。」[83](《賞刑》)又曰:「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84]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85](同上)商君之用嚴刑以申國家主義如此。
至於商君所以謀國家富強之實績,則在獎勵農戰,抑黜浮華之民。嘗曰:「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今民求官爵[86],皆不以農戰,而以巧言虛道,此謂勞民。勞民者其國必無力。無力者其國必削。」[87](《農戰》)又曰:「民之喜農而樂戰也,見上之尊農戰之士,而下辯說技藝之民,而賤遊學之人也。」[88](《壹言》)然尤重戰士。又曰:「富貴之門,要存戰而已矣。彼能戰者踐富貴之門,強梗焉有常刑而不赦。是父兄、昆弟、知識、婚姻、合同者,皆曰:『務之所加,存戰而已矣。』夫故當壯者務於戰,老弱者務於守,死者不悔,生者務勸。……民之欲富貴也,共闔棺而後出[89]。而富貴之門,必出於兵。是故民聞戰而相賀也,起居飲食所歌謠者,戰也。」[90](《賞刑》)蓋商君所以鼓舞人民尚武之精神者,至矣。
第四節 慎到
《史記》曰:「慎到,趙人。田駢、接子,齊人。環淵,楚人。皆學黃老道德之術,因發明序其指[91]意。故慎到著十二論,環淵著上下篇[92],而田駢、接子,皆有所論焉。」[93]《漢志·法家》《慎子》四十二篇,「先申韓,申韓稱之」[94]。蓋慎到嘗游齊之稷下,其著書今存《威德》《因循》《民雜》《德立》《君人》五篇,余時見他書所引。莊子嘗以彭蒙、田駢、慎到並稱,曰:「公而不當,易而無私,決然無主,趣物而不兩,不顧於慮,不謀於知,於物無擇,與之俱往,古之道術有在於是者。彭蒙、田駢、慎到聞其風而悅之,齊萬物以為首,曰:『天能覆之而不能載之,地能載之而不能覆之,大道能包之而不能辯之,知萬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故曰選則不遍,教則不至,道則無遺者矣。』是故慎到棄知去己,而緣不得已,冷汰於物,以為道理,曰知不知,將薄知而後鄰傷之者也。謑髁無任,而笑天下之尚賢也,縱脫無行,而非天下之大聖,椎[95]拍輐斷,與物宛轉,舍是與非,苟可以免,不師知慮,不知前後,魏然而已矣。推而後行,曳而後往,若飄風之還,若羽之旋,若磨石之隧,全而無非,動靜無過,未嘗有罪。是何故?夫無知之物,無建己之患,無用知之累,動靜不離於理,是以終身無譽。故曰至於若無知之物而已,無用賢聖,夫塊不失道。豪桀[96]相與笑之曰:『慎到之道,非生人之行,而至死人之理,適得怪焉。』田駢亦然,學於彭蒙,得不教焉。彭蒙之師曰:『古之道[97]人,至於莫之是莫之非而已矣。其風窢然,惡可而言?』常反人,不見觀,而不免於魭斷。其所謂道非道,而所言之韙,不免於非。彭蒙、田駢、慎到不知道。雖然,概乎皆嘗有聞[98]者也。」[99]《荀子·非十二子》亦以慎到、田駢並稱,曰:「尚法而無法,下修而好作,上則取聽[100]於上,下則取從於俗,終日言成文典,及[101]紃察之,則倜然無所歸宿,不可以經國定分;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慎到、田駢也。」[102]今彭蒙田駢之書不傳,惟慎子遺說稍可考耳。
一、尚法 慎子曰:「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謀,辯者不得越法而肆議,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離也;骨肉可刑,親戚可滅,至法不可闕也。」[103]又論法之效曰:「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所以一人心也。夫投鉤以分財,投策以分馬,非鉤策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德[104],使得惡者,不知所以怨[105],此所以塞願望也。」[106]又言法所以立公義曰:「蓍龜,所以立公識[107]也;權衡,所以立公正也;書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審也[108];法制禮籍,所以立公義也。」[109]然與公義相反者,莫如私,故曰:「法之功,莫大[110]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111]使民不爭。今立法而行私,是與法爭[112],其亂甚於無法。」[113]此慎子尚法之意也。
二、不尚賢 莊子嘗非慎子之不尚賢,荀子亦謂慎子蔽於法而不知賢。蓋慎子既以法為主,則治天下之事,惟在奉法而已。法立則君雖不賢可也,百官之事,亦惟以守法,不須必賢也。故曰:「立君而尊賢,是賢與君爭,其亂甚於無君。」[114]又曰:「鷹,善擊也,然日擊之,則疲而無全翼矣;驥,善馳也,然日馳之,則蹶而無全蹄矣。」[115]此言恃賢為治之必敗也。
三、君道無為主義 自管子、申不害,均申君道無為之義,易詞言之,即今世內閣制國家,所謂元首不負責任之制是也。蓋法家恆欲尊法律之至高權,倘更申君權,則法絀矣。管子、申不害,因哲學上之意義,教人君以無為。慎子更由事實上以論不當負責之理,其言所以立君之故,曰:「古者,立天子而貴[116]者,非以利一人也。曰:天下無一貴,則理無由通,通理以為天下也。故立天子以為天下,非立天下以為天子也[117];立國君以為國,非立國以為君也;立官長以為官,非立官以為官長[118]也。」[119]於是乃言君於事不當負責,曰:「君臣之道,臣有事[120]而君無事也[121],君逸樂而臣任勞,臣盡智力以善其事,而君無與焉[122],仰成而已。事[123]無不治,治之正道然也。人君自任,而務為善以先下,則是代下負任蒙勞也,臣反逸矣。故曰君人者,好為善以先下,則下不敢與君爭善[124]以先君矣,皆稱所知[125]以自覆掩。有過則臣反責君,逆亂之道也。君之智,未必最賢於眾也,以未最賢而欲[126]善盡被下,則下[127]不贍矣。若[128]君之智最賢,以一君而盡贍下則勞,勞則有倦,倦則衰,衰則復返於人[129],不贍之道也。是以人君自任而躬事,則臣不事事也[130],是君臣易位也,謂之倒逆,倒逆則亂矣。人君[131]任臣而勿自躬,則臣事事矣[132],是君臣之順。治亂之分,不可不察也。」[133]
四、貴因 儒者言治,皆貴化民成俗,若以我之德化之使從我也。法家則尚因時為治,慎子亦然。故曰:「天道因則大,化則細。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為也,化而使之為我,則莫可得而用[134],是故先王[135]不受祿者不臣,不厚祿者不與入[136],人不得其所以自為也,則上不取用焉[137]。故用人之自為,不用人之為我,則莫不[138]可得而用矣,此之謂因。」[139]人莫不有利己心,因其利己心而用之,是因之道也。
右引慎子語,並雜據他書逸文,其義猶若有可考者,信法家之宗也。韓非有難慎子言勢一篇,然韓非亦言勢,不過稍有出入耳。慎子言勢曰:「堯為匹夫,不能治三[140]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141]又曰:「堯教於[142]隸屬而民不聽,至於南面而王天下,令則行,禁則止。」[143]由此觀之,賢知未足服眾,而勢位足以任賢者也。則其言仍本於不尚賢之意,即前所謂立君所以通理,而通理即以行勢,非為其賢也,蓋與內閣制國家之元首合矣。
第五節 韓非
《史記》曰:「韓非者,韓之諸公子也。喜刑名法術之學,而其歸本於黃老。非為人口吃,不能道說,而善著書。與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為不如非。非見韓之削弱,數以書諫韓王,韓王不能用。於是韓非疾治國不務修明其法制,執勢以御其臣下,富國強兵,而以求人任賢,反舉浮淫之蠹,而加之於功實之上。以為儒者用[144]文亂法,而俠者以武犯禁。寬則寵名譽之人,急則用介冑之士。今者所養非所用,所用非所養。悲廉直不容於邪枉之臣,觀往者得失之變,故作《孤憤》《五蠹》《內外儲》《說林》《說難》十餘萬言。」[145]「人或傳其書至秦。秦王見《孤憤》《五蠹》之書,曰:『嗟乎,寡人得見此人與之游,死不恨矣!』李斯曰:『此韓非之所著書也。』秦因急攻韓。韓王始不用非,及急,乃遣非使秦。秦王悅[146]之,未信用。李斯、姚賈害之,毀之曰:『韓非,韓之諸公子也。今王欲並諸侯,非終為韓不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歸之,此自遺患也,不如以過法誅之。』秦王以為然,下吏治非。李斯使人遺非藥,使自殺。韓非欲自陳,不得見。秦王后悔之,使人赦之,非已死矣。」[147]《史記》蓋以老莊申韓,合在一傳,而太史公論之曰:「老子所貴道,虛無因應,變化於無為,故著書辭,稱微妙難識。莊子散道德放論,要亦歸之自然。申子卑卑,施之於名實。韓子引繩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極慘礉少恩。皆原於道德之意,而老子深遠矣。」[148]
《漢志·法家》《韓非子》五十五篇,今具存。非之書,據《史記》所說,以皆其自撰,惟《初見秦篇》,見《戰國策》,以為張儀初見秦之詞,而《存韓篇》具載李斯奏,疑出後人掇拾。蓋古之言政治者多家,至法家而詳,法家之學,又至韓非而大備。司馬談《論六家要指》曰:「陰陽、儒、墨、名、法、道德,此務為治者也。」[149]韓非不喜陰陽,而好刑名法術之學,親受業儒者之門,而其歸本於道德。既博稽眾家,求其切實可施諸行事者,著書言治,故中國古代政治學,至於韓非,大體具矣,以書晚出,所取資多也。今考非之學統所出有三:
韓非事荀卿,最為高弟。蓋禮教之過,必流而為法,要之韓非實集刑名法術之大成,是以其著書多非難儒者之義,而取道家虛靜無為之說以自輔而已。
韓非既折衷自古諸家之說,以為政治之道,古今異宜。蓋社會之變遷不同,則制度不得不異,是以舍道德而論法律,非仁義而尚威勢,而深以世之言法古者為愚,因就事實以征之曰:「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獸眾,人民不勝禽獸蟲蛇;有聖人作,構木為巢,以避群害,而民悅之,使王天下,號[150]曰有巢氏。民食果蓏蜯蛤,腥臊惡臭,而傷害腹胃,民多疾病;有聖人作,鑽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說之,使王天下,號之曰燧人氏。中古之世,天下大水,而鯀禹決瀆。近古之世,桀紂暴亂,而湯武征伐。今有構木鑽燧於夏後氏之世者,必為鯀禹笑矣;有決瀆於殷周之世者,必為湯武笑矣。然則今有美堯舜湯武禹之道於當今之世者,必為新聖笑矣。是以聖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151](《五蠹》)於是深察古今為治之具所以異者,由於人口多少之差,與社會生活狀況之不同。其言曰:「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餘,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雖倍賞累罰而不免於亂。堯之王天下也,[152]茅茨不翦,采椽不斲,糲粢之食,藜藿之羹,冬日麑裘,夏日葛衣,雖監門之服養,不虧於此矣。禹之王天下也,身執耒臿,以為民先,股無胈,脛不生毛,雖臣虜之勞,不苦於此矣。以是言之,夫古之讓天子者,是去監門之養而離臣虜之勞也,故傳天下而不足多也。今之縣令,一日身死,子孫累世絜駕,故人重之。是以人之於讓也,輕辭古之天子,難去今之縣令者,薄厚之實異也。夫山居而谷汲者,膢臘而相遺以水,澤居苦水者,買庸而決竇。故飢歲之春,幼弟不饟,饟歲之秋,疏客必食,非疏骨肉,愛過客也,多少之實異也。是以古之易財,非仁也,財多也;今之爭奪,非鄙也,財寡也。輕辭天子,非高也,勢薄也;重爭土橐,非下也,權重也。故聖人議多少,論薄厚為之政,故罰薄不為慈,誅嚴不為戾,稱俗而行也。」[153](同上)乃言仁義不如威勢之效,曰:「夫古今異俗,新故異備,如欲以寬緩之政治急世之民,猶無轡策而御駻馬,此不知之患也。今儒墨皆稱[154]『先王兼愛天下』,則視民如父母。何以明其然也?曰:『司寇行刑,君為之不舉樂;聞死刑之報,君為流涕。』此所舉先王也。夫以君臣為如父子則必治,推是言之,是無亂父子也。人之情性,莫先於父母,皆見愛而未必治也,雖厚愛矣[155],奚遽不亂!今先王之愛民,不過父母之愛子,子未必不亂也,則民奚遽治哉!且夫以法行刑,而君為之流涕,此以效仁,非以為治也。夫垂泣不欲刑者,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先王勝其法不聽其泣,則仁之不可以為治亦明矣。且民者固服於勢,寡能懷於義。仲尼,天下聖人也,修行明道,以游海內,海內說其仁,美其義而為服役者七十人,蓋貴仁者寡,能義者難也。故以天下之大,而為服役者七十人,而為[156]仁義者一人。魯哀公,下主也,南面君國,境內之民,莫敢不臣。民者固服於勢,勢誠易以服人,故仲尼反為臣,而哀公顧為君。仲尼非懷其義,服其勢也。故以義則仲尼不服於哀公,乘勢則哀公臣仲尼。今學者之說人主也,不乘必勝之勢,而[157]務行仁義,則可以王。是求人主之必及仲尼,而以世[158]之凡民皆如列徒,此必不得之數也。」[159](同上)韓既非法古,不尚仁義而重威勢,以為其政治學說之根柢。於是以為治國之道,在立法術明賞罰而已,茲略述之。
一、法律至上主義 形名法術刑罰,數者相待為用。蓋由審合形名而生法術。先明法禁,示以何者為惡,何者為罪。若人民守而不犯,則刑罰可以不施;至於犯之,則不問骨肉之親,不論貴賤之別,皆不可枉法。故曰:「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160](《有度》)故在一國之中,法律之地位最高,國之強弱,不外於此。故曰:「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161](同上)人君於用人量功之事,一斷之於法,而不存私意。故曰:「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162](同上)蓋舍常法而從私意,則臣各弄智能,必至法禁不立,國家危亂。故曰:「國有常法,雖危不亡。夫舍常法而從私意,則臣下飾於智能;臣下飾於智能[163],則法禁不立矣。」[164]此法家所以重法而不尚賢,韓非真能發明法治至上之精神也。
二、賞罰 賞罰為治國之要具,無世無之,惟其執行之意,或有不同耳。韓非論之曰:「聖人之治民,度於本,不從其欲,期於利民而已。故其與之刑,非所以惡民,愛之本也。刑勝而民靜,賞繁而奸生。故治民者,刑勝治之首也,賞繁亂之本也。」[165](《心度》)又曰:「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輕,刑輕則事生,此謂以刑致刑,其國必削。」[166](《飭令》)韓非蓋主重刑而輕賞,此即其重刑之原理也。商君刑棄灰,亦重輕罪則民不敢犯重罪之意,韓非殆本之。太史公論非慘礉少恩,以此。
又論賞尤不可濫,曰:「秦大飢,應侯請曰:『五苑之草著蔬菜橡果棗栗,足以活民,請發之。』昭襄王曰:『吾秦法使民有功而受賞,有罪而受誅。今發五苑之蔬果[167]者,使民有功與無功俱賞也。夫使民有功與無功俱賞者,此亂之道也。夫發五苑而亂,不如棄棗蔬而治。』一曰:『令發五苑之蓏蔬棗栗足以活民,是用民有功與無功爭取也。夫生而亂,不如死而治,大夫其釋之。』」[168](《外儲說右》)此推賞不可濫之義,以為寧任人民餓死,不當有所以濟之。近於無功而食,悖於賞功之原理也,此可謂趨於極端矣。
三、人君無為之術 韓非論人君南面之術,亦以無為為主,與管子、申不害、慎到同。故曰:「人主之道,靜退以為寶。不自操事而知拙與巧,不自計慮而知福與咎。是以不言而善應,不約而善增。」[169](《主道》)又曰:「聖人執一以靜,使名自命,令事自定。不見其采,下故素正。因而任之,使自事之;因而予之,彼將自舉之。」[170](《揚權》)此言人君不自任事也。又論人君聽言之道曰:「凡聽之道,以其所出,反以為之入,故審名以定位,明分以辯類。聽言之道,溶若甚醉,唇乎齒乎,吾不為始乎,齒乎唇乎,愈惛惛乎。彼自離之,吾因以知之,是非輻湊,上不與構。虛靜無為,道之情也;參伍比物,事之形也。參之以比物,伍之以合虛。根干不革,則動泄不失矣。動之溶之,無為而改之。喜之則多事,惡之則生怨。故去喜去惡,虛心以為道舍。上不與共之,民乃寵之;上不與義之,使獨為之。上固閉內扃,從室視庭,參咫尺以具,皆之其處。以賞者賞,以刑者刑,因其所為,各以自成。善惡必及,孰敢不信;規矩既設,三隅乃列。主上不神,下將有因;其事不當,下考其常。若天若地,是謂累解。若地若天,孰疏孰親?能象天地,是謂聖人。」[171](同上)此明虛靜之道甚精,不僅聽言,固可推之他事,亦當本無為之旨。大抵韓非所論人君之要務有四:(一)不自見其好惡,(二)不任賢,(三)不信親近之人,(四)不泄其密計於近臣。皆自無為之術,引而申之者也。
綜而論之,韓非之學,其言變古與重刑,則本諸商鞅,亦略取於荀卿。(荀子言法後王,又謂刑罰治世無不重,亂世無不輕。)其言人君無為之術,本諸管子、申不害、慎到,而亦取諸老子。然韓非平生最推重老子之學,至作《解老》《喻老》二篇以釋其書。其倫理政治之原理,往往用老子義,時見精微。此外,則尤服膺申商之言。以申不害言術,商鞅言法,二者之於國,如衣食不可缺一,皆養生之具也。故古代法家之政治論,自韓非集其大成焉。
* * *
[1] 《藝文志》:《漢書》六第1736頁。
[2] 「予」,諸本皆誤作「與」。據《四庫全書》第246冊第3頁,《史記》七第2581頁改。
[3] 《管晏列傳》:《史記》七第2581頁。
[4] 「民」,諸本皆無,脫。據《諸子集成七·淮南子》第376頁,《淮南鴻烈集解》下第710頁補。
[5] 《要略》:《淮南鴻烈集解》下第710頁。
[6] 「至」,諸本皆誤作「主」。據《四庫全書》第245冊第361頁,《史記》五第1785頁改。
[7] 《齊太公世家》:《史記》五第1785頁。
[8] 「嗚呼」,諸本皆無,脫。據《四庫全書》第245冊第376頁,《史記》五第1835頁補。
[9] 《魯周公世家》:《史記》五第1835頁。
[10] 《牧民》:《管子校注》上第2頁。
[11] 《管晏列傳》:《史記》七第2581頁。
[12] 《牧民》:《管子校注》上第13頁。
[13] 同上注。
[14] 《心術上》:《管子校注》中第767頁。
[15] 《任法》:《管子校注》中第900頁。
[16] 「守道要,處佚樂,馳騁弋獵,鐘鼓竽瑟」,諸本皆誤作「守道處要,佚樂馳騁弋獵鐘鼓竽瑟」。據《諸子集成五·管子校正》第255頁,《管子校注》中第900頁改。
[17] 《任法》:《管子校注》中第900—902頁。
[18] 「毋」,諸本皆誤作「無」。據《諸子集成五·管子校正》第219頁,《管子校注》中第764頁改。
[19] 《心術上》:《管子校注》中第764頁。
[20] 《心術上》:《管子校注》中第770頁。
[21] 《牧民》:《管子校注》上第11頁。
[22] 「國」,諸本皆誤作「道」。據《諸子集成五·管子校正》第1頁,《管子校注》上第2頁改。
[23] 《牧民》:《管子校注》上第2頁。
[24] 《牧民》:《管子校注》上第3頁。
[25] 《五輔》:《管子校注》上第197頁。
[26] 《五輔》:《管子校注》上第198頁。
[27] 《藝文志》:《漢書》六第1735頁。
[28] 「參」,諸本皆誤作「三」。據《四庫全書》第249冊第534頁,《漢書》四第1124頁改。
[29] 「勸」,諸本皆誤作「勤」。據《四庫全書》第249冊第535頁,《漢書》四第1125頁改。
[30] 「除」,諸本皆誤作「余」。據《四庫全書》第249冊第535頁,《漢書》四第1125頁改。
[31] 「常」,諸本皆誤作「嘗」。據《四庫全書》第249冊第535頁,《漢書》四第1125頁改。
[32] 《食貨志》:《漢書》四第1124—1125頁。
[33] 《老子韓非列傳》:《史記》七第2597頁。
[34] 「邪」,諸本皆誤作「耶」。據《諸子集成六·呂氏春秋》第204頁,《呂氏春秋集釋》下第445頁改。
[35] 「聽」,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848冊第416頁。《諸子集成六·呂氏春秋》第204頁,《呂氏春秋集釋》下第446頁作「聰」。
[36] 「而耳不能聞」,諸本皆誤作「百耳不能聽」。據《諸子集成六·呂氏春秋》第204頁,《呂氏春秋集釋》下第446頁改。
[37] 《任數》:《呂氏春秋集釋》下第445—447頁。
[38] 《四庫全書》第888冊第272頁此處有「安泰」,諸本皆無。
[39] 《刑法部》:《四庫全書》第888冊第272頁。
[40] 「有」,諸本皆無,脫。據《太平御覽》卷六百三十八,《四庫全書》第888冊第272頁補。
[41] 《刑法部》:《四庫全書》第888冊第272頁。
[42] 「賞」,諸本皆誤作「貴」。據《韓非子集解》第285頁,《韓子淺解》第289頁改。
[43] 《外儲說左上》:《韓非子集解》第285頁。
[44] 《地部二》:《四庫全書》第893冊第448頁。
[45] 「法」,諸本皆誤作「德」。據《太平御覽》卷六百三十八,《四庫全書》第888冊第272頁改。
[46] 「粟多」,諸本皆同《太平御覽》卷六百三十八。《四庫全書》第888冊第272頁作「多粟」。
[47] 《刑法部》:《四庫全書》第888冊第272頁。
[48] 「知」,諸本皆誤作「智」。據《世德堂刊本·荀子》下第648頁,《荀子集解》下第392頁改。
[49] 《解蔽篇》:《荀子集解》下第392頁。
[50] 《老子韓非列傳》:《史記》七第2608頁。
[51] 「其」,諸本皆無,脫。據《四庫全書》第246冊第34頁,《史記》七第2704頁補。
[52] 諸本此處皆有「之」,衍。據《四庫全書》第246冊第34頁,《史記》七第2704頁刪。
[53] 「欺」,諸本皆誤作「傷」。據《四庫全書》第246冊第34頁,《史記》七第2704頁改。
[54] 《商君列傳》:《史記》七第2704頁。
[55] 「智」,諸本皆同《三國志》四第891頁。《四庫全書》第447冊第153頁作「知」。
[56] 《諸葛忠武書》卷三:《四庫全書》第447冊第153頁。
[57] 按:原文作「商鞅以法治秦,而申不害以術治韓。……及韓非之學,並取申、商而兼用法術。」(《四庫全書》第371冊第503頁)
[58] 「民眾,萬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諸本皆無,脫。據《四庫全書》第729冊第590頁,《商君書註譯》第169頁補。
[59] 《君臣》:《商君書註譯》第169頁。
[60] 「治」,諸本皆誤作「制」。據《四庫全書》第729冊第576頁,《商君書註譯》第84頁改。
[61] 《壹言》:《商君書註譯》第84頁。
[62] 《開塞》:《商君書註譯》第76頁。
[63] 《商君書註譯》第110頁此處有「以」。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729冊第580頁,無「以」。
[64] 《修權》:《商君書註譯》第110頁。
[65] 《君臣》:《商君書註譯》第172頁。
[66] 《更法》:《商君書註譯》第16頁。
[67] 《更法》:《商君書註譯》第17頁。
[68] 同上注。
[69] 「也」,諸本皆無,脫。據《四庫全書》第729冊第573頁,《商君書註譯》第73頁補。
[70] 「曰」,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729冊第573頁。《商君書註譯》第73頁作「說」。
[71] 《開塞》:《商君書註譯》第73—74頁。
[72] 本段引文中,諸本、《四庫全書》第729冊第573頁皆為「智」,《商君書註譯》第75頁皆作「知」。
[73] 「力盡而服」,諸本皆無,脫。據《四庫全書》第729冊第573頁,《商君書註譯》第75頁補。
[74] 《開塞》:《商君書註譯》第75頁。
[75] 「辯」,諸本皆誤作「辨」。據《四庫全書》第729冊第568頁,《商君書註譯》第45頁改。
[76] 「國」,諸本皆無,脫。據《四庫全書》第729冊第568頁,《商君書註譯》第45頁補。
[77] 「至」,諸本皆誤作「國」。據《四庫全書》第729冊第568頁,《商君書註譯》第45頁改。
[78] 「國」,諸本皆無,脫。據《四庫全書》第729冊第568頁,《商君書註譯》第45頁補。
[79] 《去強》:《商君書註譯》第45頁。
[80] 諸本此處皆有「民」,衍。據《四庫全書》第729冊第588頁,《商君書註譯》第155頁刪。
[81] 《弱民》:《商君書註譯》第155頁。
[82] 《說民》:《商君書註譯》第52頁。
[83] 《賞刑》:《商君書註譯》第130頁。
[84] 「王」,諸本皆誤作「正」。據《四庫全書》第729冊第584頁,《商君書註譯》第130頁改。
[85] 《賞刑》:《商君書註譯》第130頁。
[86] 諸本此處皆有「者」,衍。據《四庫全書》第729冊第565頁,《商君書註譯》第31頁刪。
[87] 《農戰》:《商君書註譯》第31頁。
[88] 《壹言》:《商君書註譯》第81頁。
[89] 「出」,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729冊第584頁。《商君書註譯》第133頁作「止」。
[90] 《賞刑》:《商君書註譯》第133頁。
[91] 「指」,諸本皆誤作「旨」。據《四庫全書》第246冊第74頁,《史記》七第2838頁改。
[92] 「環淵著上下篇」,諸本皆無,脫。據《四庫全書》第246冊第74頁,《史記》七第2838頁補。
[93] 《孟子荀卿列傳》:《史記》七第2838頁。
[94] 《藝文志》:《漢書》六第1735頁。
[95] 「椎」,諸本皆誤作「推」。據《世德堂刊本·莊子》下第935頁,《莊子集釋》第四冊第1088頁改。
[96] 「桀」,諸本皆誤作「傑」。據《世德堂刊本·莊子》下第937頁,《莊子集釋》第四冊第1088頁改。
[97] 「道」,諸本皆誤作「至」。據《世德堂刊本·莊子》下第937頁,《莊子集釋》第四冊第1091頁改。
[98] 諸本此處皆有「焉」。據《世德堂刊本·莊子》下第938頁,《莊子集釋》第四冊第1091頁刪。
[99] 《天下》:《莊子集釋》第四冊第1086—1091頁。
[100] 「取聽」,諸本皆誤作「聽取」,倒。據《世德堂刊本·荀子》上第132頁,《荀子集解》上第93頁乙。
[101] 「及」,諸本皆同《世德堂刊本·荀子》上第132頁。《荀子集解》上第93頁作「反」。
[102] 《非十二子》:《荀子集解》上第93頁。
[103] 《逸文》:《諸子集成五·慎子》第13頁。
[104] 「德」,諸本皆誤作「美」。據《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3頁,《諸子集成五·慎子》第2頁改。
[105] 「怨」,諸本皆誤作「惡」。據《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3頁,《諸子集成五·慎子》第2頁改。
[106] 《威德》:《諸子集成五·慎子》第2頁。
[107] 「識」,諸本皆誤作「言」。據《四庫全書》第897冊第71頁,《諸子集成五·慎子》第2頁改。
[108] 「度量,所以立公審也」,諸本皆無,脫。據《四庫全書》第897冊第71頁,《諸子集成五·慎子》第2—3頁補。
[109] 《威德》:《諸子集成五·慎子》第2—3頁。
[110] 諸本此處皆有「於」,衍。據《四庫全書》第898冊第763頁,《諸子集成五·慎子》第7頁刪。
[111] 同上注。
[112] 「是與法爭」,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888冊第273頁。《四庫全書》第898冊第763頁作「與法爭」,《諸子集成五·慎子》第7頁作「是私與法爭」。
[113] 《逸文》:《諸子集成五·慎子》第7頁。
[114] 《逸文》:《諸子集成五·慎子》第7頁。
[115] 《逸文》:《諸子集成五·慎子》第13頁。
[116] 「貴」,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3頁。《諸子集成五·慎子》第2頁作「貴之」。
[117] 「故立天子以為天下,非立天下以為天子也」,諸本皆無,脫。據《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3頁,《諸子集成五·慎子》第2頁補。
[118] 「官長」,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3頁。《諸子集成五·慎子》第2頁作「長」。
[119] 《威德》:《諸子集成五·慎子》第2頁。
[120] 「有事」,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4頁。《諸子集成五·慎子》第4頁作「事事」。
[121] 「也」,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4頁。《諸子集成五·慎子》第4頁無「也」。
[122] 「焉」,諸本皆誤作「也」。據《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4頁,《諸子集成五·慎子》第4頁改。
[123] 「事」,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4頁,《諸子集成五·慎子》第4頁作「故事」。
[124] 「善」,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4頁。《諸子集成五·慎子》第4頁作「為善」。
[125] 「皆稱所知」,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4頁。《諸子集成五·慎子》第4頁作「皆私其所知」。
[126] 「欲」,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4頁。《諸子集成五·慎子》第4頁作「欲以」。
[127] 「下」,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4頁,《諸子集成五·慎子》第4頁無「下」。
[128] 「若」,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4頁。《諸子集成五·慎子》第4頁作「若使」。
[129] 「人」,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4頁。《諸子集成五·慎子》第4頁無「人」。
[130] 「也」,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4頁。《諸子集成五·慎子》第4頁無「也」。
[131] 《諸子集成五·慎子》第4頁此處有「苟」。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4頁,無「苟」。
[132] 「則臣事事矣」,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4頁作「則臣臣事事矣」,《諸子集成五·慎子》第4頁作「則臣皆事事矣」。
[133] 《民雜》:《諸子集成五·慎子》第4頁。
[134] 《諸子集成五·慎子》第3頁此處有「矣」。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3頁,無「矣」。
[135] 《諸子集成五·慎子》第3頁此處有「見」。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3頁,無「見」。
[136] 「入」,諸本皆誤作「人」。據《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3頁,《諸子集成五·慎子》第3頁改。
[137] 「不厚祿」至「不取用焉」,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3頁作「不厚祿者不與入,人不得其所以自為也,則上不取用焉」,《諸子集成五·慎子》第3頁作「祿不厚者,不與入難。人不得其所以自為也,則上不取用焉」。
[138] 「不」,諸本皆無,脫。據《四庫全書》第848冊第193頁,《諸子集成五·慎子》第3頁補。
[139] 《因循》:《諸子集成五·慎子》第3頁。
[140] 「三」,諸本皆誤作「之」。據《韓非子集解》第388頁,《韓子淺解》第391頁改。
[141] 《難勢》:《韓非子集解》第388頁。
[142] 「於」,諸本皆無,脫。據《韓非子集解》第388頁,《韓子淺解》第391頁補。
[143] 《難勢》:《韓非子集解》第388頁。
[144] 「用」,諸本皆誤作「以」。據《四庫全書》第246冊第6頁,《史記》七第2599頁改。
[145] 《老子韓非列傳》:《史記》七第2598—2599頁。
[146] 「悅」,諸本皆誤作「說」。據《四庫全書》第246冊第8頁,《史記》七第2607頁改。
[147] 《老子韓非列傳》:《史記》七第2607—2608頁。
[148] 《老子韓非列傳》:《史記》七第2608頁。
[149] 《太史公自序》:《史記》十第3965頁。
[150] 《韓非子集解》第442頁,《韓子淺解》第465頁此處皆有「之」。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729冊第778頁,無「之」。
[151] 《五蠹》:《韓非子集解》第442頁。
[152] 諸本此處皆有「有」,衍。據《韓非子集解》第443頁,《韓子淺解》第467頁刪。
[153] 《五蠹》:《韓非子集解》第443—445頁。
[154] 「稱」,諸本皆誤作「言」。據《韓非子集解》第446頁,《韓子淺解》第471頁改。
[155] 「皆見愛而未必治也,雖厚愛矣」,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729冊第780頁。《韓非子集解》第446頁,《韓子淺解》第472頁作「父母皆見愛而未必治也,君雖厚愛」。
[156] 「為」,諸本皆同《四庫全書》第729冊第780頁。《韓非子集解》第446頁,《韓子淺解》第472頁無「為」。
[157] 諸本此處皆有「勝」,衍。據《韓非子集解》第447頁,《韓子淺解》第473頁刪。
[158] 「世」,諸本皆誤作「勢」。據《韓非子集解》第447頁,《韓子淺解》第473頁改。
[159] 《五蠹》:《韓非子集解》第445—447頁。
[160] 《有度》:《韓非子集解》第38頁。
[161] 《有度》:《韓非子集解》第31頁。
[162] 《有度》:《韓非子集解》第34頁。
[163] 「臣下飾於智能」,諸本皆無,脫。據《韓非子集解》第126頁,《韓子淺解》第135頁補。
[164] 《飾邪》:《韓非子集解》第126頁。
[165] 《心度》:《韓非子集解》第474頁。
[166] 《飭令》:《韓非子集解》第473頁。
[167] 「果」,諸本皆誤作「草」。據《韓非子集解》第337頁,《韓子淺解》第337頁改。
[168] 《外儲說右下》:《韓非子集解》第337頁。
[169] 《主道》:《韓非子集解》第29頁。
[170] 《揚權》:《韓非子集解》第45頁。
[171] 《揚權》:《韓非子集解》第47—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