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史校注 · 緒言

今世學術之大別,曰哲學,曰科學。哲學之名,舊籍所無,蓋西土之成名,東邦之譯語,而近日承學之士所沿用者也。雖然,道一而已。莊周論道術裂而後有方術,道術無所不統,方術則各明其一方。道術即哲學也,方術即科學也。古之君子,盡力於道術,得其全者,是名曰儒。揚子云曰:「通天地人曰[1]儒,通天地而不通人曰[2]伎」[3],儒即哲學也,伎即科學也,故「百工居肆,以成其事,君子學以致其道」[4]。在古之世,道術恆為士君子之學,稱學而道在其中。及官失學散,乃謂之曰儒學,謂之曰道學,謂之曰理學,佛氏則謂之義學,西方則謂之哲學,其實一也。地雖有中外之殊,時雖有古今之異,而所學之事,所究之理,故無不同者矣。 哲學之名,實自拉丁文之Philosophia轉譯而來,本意為愛智之義。故蘇革拉第曰:「我非智者,而愛智者。」智與哲義本相通,《尚書》「知人則哲」[5],《史記》作「知人則智」[6],《爾雅·釋言》「哲,智也[7]」[8],《方言》「哲,知[9]也」[10]。孔子為中國哲學之宗,嘗自居好學,又曰:「好學近乎知[11]」[12],是即以愛智者自居矣。智者,致知之事,或生而知之,或學而知之,或困而知之,及其知之,一也。自吾一身以至於宇宙萬事萬物之理,莫非學者當知之事。知有大有小,有偏有全,見其全者為哲學,見其偏者為科學,故哲學備矣。善夫斯賓賽爾之言曰:「世所謂下學,不備之學也;科學,偏備之學也;哲學,全備之學也。(Knowledge of the lowest kind is un-unified knowledge;Science is partially-unified knowledge;Philosophy is completely-unified knowledge.)」(《第一義諦》,第二編,第三十七節)[13]凡科學之原理,無不出於哲學,及其日趣精密,則離哲學而獨立,別樹一科以去。然則科學實自哲學而分,哲學實為科學之原矣。 所謂哲學之分類,今昔略有不同。近世學者,論其大別,率分形上學、認識論、倫理學三種。吾國古有六藝,後有九流,大抵皆哲學範圍所攝。至於哲學史之作,則在述自來哲學變遷之大勢,因其世以論其人,掇學說之要刪,考思想之同異,以史傳之體裁,兼流略之義旨。溯厥前例,遠自孔門,如《論語·堯曰》章述堯舜禹「執中」之傳,而《繫辭》載伏羲至堯舜之取於《易》道者,宜是哲學史之濫觴也。若夫莊子之《天下篇》,荀卿之《非十二子》,司馬談之《論六家》,淮南之《要略》,劉向之《別錄》,班固之《藝文志》,雖辭有詳略,而誼貴通方,皆折群言以居要,綜百氏以辨類。於是又有列史之《儒林傳》,創自馬遷,而後世承之(亦有名《儒學》者[14])。惟《宋史》別出《道學傳》,蓋《儒林傳》本以識經術之傳授,其後義例稍廣,所取或雜。故宋世理學大興,遂創為《道學傳》,以居純理之儒也。至記述一學派之源流而為書者,莫精於朱晦庵之《伊洛淵源錄》,統一代之學派而為書者,莫詳於黃宗羲之《宋元學案》及《明儒學案》。此其體例皆近於今之所謂哲學史者也。 自宋以來,敘述學派源流之書,視古加詳,而門戶之爭亦漸盛。蓋莫不推尊濂洛,上紹孔孟,於七十子之徒及漢唐學者,皆有所絀焉,於是有漢學宋學之分。晚清漢學之幟復張,其絀宋學也又甚。故同一宋學也,當時則有洛蜀之分黨,有朱陸之異同,有永嘉永康之雜學,明以後又有朱學王學之爭,交相非而未有已也。又況宋學之外,又有漢學,漢學之外,又有異端釋老之說,尤道不同不相為謀者哉!雖敘述源流之書,亦視出於何派之學者,其抑揚進退,恆各殊科,是以學者欲通觀古今學術之變遷,實難得一適當之書也。 茲編所錄,起自上古,暨於近代。凡哲人巨子,樹風聲於當時,標新義於後來者,皆掇其學說之要,用今世哲學分類之法述之,以其條紀貫串,便易觀省也。約其精蘊,故無取繁詞;求其會通,故並存異學。惟載籍極博,掛漏者眾,率爾詮次,尤多未安。聊因載筆,備遺忘云爾。 * * * [1] 「曰」,諸本皆誤作「之謂」。據《諸子集成七·法言》第39頁,《法言義疏》下第514頁改。 [2] 同上注。 [3] 《君子卷》:《法言義疏》下第514頁。 [4] 《子張》:《論語註疏》第257頁。 [5] 《皋陶謨》:《尚書正義》第103頁。 [6] 《夏本紀》:《史記》一第96頁。 [7] 「哲,智也」,諸本皆誤作「智,哲也」。據《十三經註疏》五第5620頁,《爾雅註疏》第82頁改。 [8] 《釋言》:《爾雅註疏》第82頁。 [9] 「知」,諸本皆誤作「智」。據《續修四庫全書》第193冊第414頁,《四庫全書》第221冊第284頁改。 [10] 《方言》卷一:《四庫全書》第221冊第284頁。 [11] 「知」,諸本皆誤作「智」。據《十三經註疏》三第3536頁,《禮記正義》下第1442頁改。 [12] 《中庸》:《禮記正義》下第1442頁。 [13] Herbert Spencer,First Principles,2nd ed.,partI. chapterI. p37,London:Williams and Norgate,1867. [14] 圓括號內為謝無量正文夾注。以下凡謝無量在正文中夾注者,以圓括號標明,不出注;而謝氏在引文中夾注者,以圓括號標明並出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