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史 · 第六十三章 國民政府之教育制度
第一節 概論
本期的教育制度,應分著兩個時代:第一為大學院時代,自民國十六年七月至十七年十月,只有一年又三個月;第二為教育部時代,自十七年十一月至現今,約計五年。在大學院時代,政治為軍政時期,教育為革命教育,一切具有革新的精神。在教育部時代,政治已入訓政時期,而教育的革新精神已入休止狀態,大概說來,一切都恢復舊樣了。在大學院時代,為期雖只有一年零三個月,而關於本期的一切教育制度,大體均由此時規劃出來。院長為蔡元培氏,蔡氏在十七年二三兩月,曾擬訂了大學規程、私立學校條例、中小學暫行條例及華僑小學條例與華僑視學條例種種。在同年五月,召集第一次全國教育會議,關於黨化教育的實施,學校系統,起草中小學課程標準,皆有決議;後來十八年及二十一年兩次所頒布的中小學課程標準,皆根據此次會議的成案起草的。尤其特異的,為教育行政制度的革新:一是中央由大學院管理全國教育及學術,一是地方試行大學區制。但此制試行不到兩年,因反對人眾多,遂隨蔡氏而俱倒了。第一任教育部長為蔣夢麟氏,蔣氏曾在十八年四月,奉中央命令,召集第二次全國教育會議。此次會議的性質,「不是廣泛的方針和原則,而是分期分項的實施方案」(《第二次全國教育會議大會宣言》),於第一次會議所決定的各種方針和原則,毫無變更。
本期為黨化的教育時代,除各級學校課程加授黨義外,其學校系統與前期無大差異。自縱的方面說,自六歲入小學至二十二或二十四歲大學畢業,整個教育時期,約計十八年。在小學以下有幼稚園,收受六歲以下的兒童;在大學以上有研究院,收受大學畢業生之有專門研究者:年限皆不規定。自橫的方面說,在中等教育段,有普通中學,有師範,有職業,有農、工、商等科,及其各項補習學校;在高等教育段,有大學,有獨立學院,及各種專科學校。此外:有華僑學校及蒙藏學校,皆屬於中小學性質;有勞動學校,內分高等、中等兩部;有中央研究院,為全國最高學術機關。關於民眾教育方面,有補習學校,有由平民學校改稱之民眾學校,有各種勞工學校;此等學校的設立,不必由教育機關,或由交通部,或由農商部,或由地方工廠商會等處直接辦理。
南京國民政府
第二節 教育行政制度之一度改造
一 大學院
國民政府在廣州時代,關於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有教育行政委員會的組織;它的職權,在「掌管中央教育機關並指導監督地方教育行政」。內中設委員三人為幹部;幹部之下,設行政事務廳,依幹部會議的議決,處理本委員會所管事務。至十六年,國民政府遷都南京,由委員蔡元培提議,取消教育行政委員會,在中央成立大學院,同時由中央政治會議通過以蔡氏為院長。蔡氏組織大學院的意旨,在他的《大學院公報·發刊詞》裡面可以看出:由這一段話看來,以大學院為管理全國學術及教育最高的機關,是側重在研究方面,不但是辦理教育行政就算完事。簡單說,即以學術化代從前的官僚化。所以自大學院始成立時,即進行下之三點:(1)實行科學的研究與普及科學的方法,(2)養成勞動的習慣,(3)提倡藝術的興趣。在大學院直接之下,設立中央研究院,以實現第一點,設立勞動大學以實現第二點,設立音樂院以實現第三點。
十餘年來,教育部處北京腐敗空氣之中,受其他各部之薰染,長部者又時有不知學術教育為何物而專務營私植黨之人;聲應氣求,積漸腐化;遂使教育部名詞與腐敗官僚亦為密切之聯想,此國民政府所以舍教育部之名而以大學院名管理學術及教育之機關也。(《大學院公報》第一年第一期)
大學院的性質即側重在研究方面,所以它的內部組織也與從前教育部不同。據國民政府於十六年七月公布的《中華民國大學院組織法》,共計十一條,其要點是:(1)「以大學院為全國最高學術教育機關,承國民政府之命,管理全國學術及教育事宜,不是隸屬於國民政府的,所以直稱中華民國大學院」。(2)本院設院長一人,總理全院事務,並為國民政府委員。(3)本院設大學委員會,議決全國學術上一切重要問題,「此委員會以各國立大學校長、本院教育行政處主任及本院所推舉的專門學者五人至七人組織之,而以院長為委員長」。(4)在院長之下,設立二處:一為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辦理本院事務;二為教育行政處,置主任一人、處員若干人,處理各大學區在相關聯及不屬於各大學區的教育行政事宜。(5)在教育行政處之下,又設六組:一為學校教育組,二為社會教育組,三為法令統計組,四為圖書館組,五為國際出版品交換組,六為書報編審組。以上五點,尤以第三點為大學院的特色,組織大學委員會,即是實現研究精神的。但此項組織法,自初次公布以後,屢有修改。第一次修改在十七年一月,即增設了副院長一人,及加入了教育行政處條例的各條;其餘沒有變更。第二次修改在同年四月,這一次修改變更可大了,其重要的有二點:第一點為大學院的地位的低降,即由與國民政府平列的機關改為直隸於國民政府的機關;第二點為內部的改組,即由二處改為五處:一為秘書處,二為高等教育處,三為普通教育處,四為社會教育處,五為文化事業處。到同年六月,又修改一次,但變更很小。不過由屢次的修改看來,大學院已有站立不穩的趨勢,所以蔡氏於同年十月辭職,大學院即隨著取消,到十一月以後改稱教育部。教育部的組織一仍前期的舊樣,我們毋庸再寫。
二 大學區
蔡氏既以學術化代官僚化,在中央組織大學院,所以在地方也試行大學區制。大學區制模仿於法國學制,以一省為單位,每省設立國立大學一所,以所在省名為各大學的名稱,總理本區內一切學術教育事項。試行了大學區制的省份,即取消教育廳,從前教育廳一切職權完全移歸該省國立大學辦理,內中組織,據十六年六月國民政府公布的《大學區組織條例》,共計九條,我們也可以略舉幾個要點出來:(1)依全國現有的省份及特別區,定為若干大學區;每大學區設校長一人,總理區內一切學術與教育行政事項。(2)在校長之下,設立下列各機關:一為評議會,為本區立法機關;二為秘書處,輔助校長辦理本區行政上一切事務;三為研究院,為本大學研究專門學術的最高機關;四為高等教育部,設部長一人,管理本部各學院及區內其他大學專門學校及留學事項;五為普通教育部,設部長一人,管理區內公立中小學校及監督私立中小學教育事業;六為擴充教育部,設部長一人,管理區內勞農學院及關於社會教育之一切事項。以上六個機關,以第一及第三為新制的特色,即實現研究精神之意,為從前教育廳制所沒有的。第六擴充教育部比較從前社會教育科的範圍廣大,也是新制的一點特色。此制試行的,只有浙江、江蘇及河北三省,其餘各省仍舊為教育廳制。新制初行始於十六年七月,蔡氏打算逐漸推廣,哪知將近一年而江蘇教育界乃群起反對。他們反對的理由:(1)大學教育之畸形發展,(2)經濟分配之不均,(3)偏重學術,忽視教育,(4)行政效率減低,(5)易為少數分子操縱。總之大學區制,不唯不能使政治學術化,反使教育官僚化。他們根據這些理由,呈請政府取消試驗。十八年,北平教育界及學生,也群起反對。政府看見反對的人太多,遂於十八年八九月間,明令停止試驗,仍復教育廳舊制。自此,蔡氏的滿腹志願僅作曇花一現了。
第十六圖 大學區組織圖
第三節 學校系統
一 原則
本期第一次全國教育會議,討論議案共分十二組,第二組為教育行政組。在本組內的第七條,有學校系統一案,案中又分甲乙兩項,甲項為原則,乙項為組織系統,統名《中華民國學校系統》。本期所謂「原則」,即前期所謂「標準」,初次議決只有六條,後來大學院增加了一條,合為七條,與前期的標準大旨相同。我們把大學院修正了的原文寫在下面:
(1)根據本國實情。
(2)適應民主需要。
(3)增進教育效率。
(4)提高學科標準。
(5)謀個性之發展。
(6)使教育易於普及。
(7)留地方紳縮之可能。
二 系統圖及說明
本期學校系統說明裡面,分初、中、高三段共計二十二條。此二十二條說明,即本期教育界上的根本大法,後來公布的一切組織法法規及課程標準,莫不依據此項說明產生出來,不過辦法頗有出入。我們勿妨先將說明的原文抄在下面了,再加以補充。其說明如下:
甲初等教育:
(1)小學修業年限六年。
(2)小學校分初高兩級:前四年為初級,得單設之。
(3)小學課程於較高等級,斟酌地方情形,增設職業學科。
(4)幼稚園收受六歲以下之兒童。
(5)初級小學修業期滿後,得設相當年期之補習教育。
乙中等教育:
(6)中學校修業年限六年,分為初高兩級:初級三年,高級三年。但依設科性質,得定為初級四年,高級二年。
(7)初級中學得單設之。
(8)高級中學應與初級中學並設,但有特別情形時得單設之。
(9)初級中學施行普通教育,但得視地方需要,兼施除師範科外之各種職業科。
(10)高級中學得分普通科及農、工、商、家事、師範等職業科;但得酌量地方情形,得單設普通科;農、工、商、師範等科得單獨設立為高級職業中學校。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11)除師範外,得設相當初中程度之職業學校、初級職業中學校,以收受高級小學畢業生,修學以三年為原則。
(12)初級中學自第三年起,得酌行選科制。
(13)各地方應設中等程度之補習學校(或稱民眾學校)。
(14)為推廣職業教育計,得於相當學校內,附設職業師資科。
(15)高中師範科成師範學校,收受三年制初中畢業生者,修業年限三年;收受四年制初中畢業生者,修業年限二年。
(16)為補充鄉村小學校教育之不足,得設鄉村師範學校,收受初級中學畢業生,或相當學校肄業生之有教育經驗,且對於鄉村教育具有改革之志願者,修業年限暫定一年以上。如收受小學畢業生,則修業年限至少兩年。
國立東南大學附屬中學
(1923-1927年)
丙高等教育:
(17)大學得分設文、理、法、醫、工、農學院。
(18)大學修業年限:文、理、農各四年,法、工各五年,醫七年。
(19)大學得附設各種專修科。
(20)研究院限為大學畢業生而設,年限無定。
(21)專門學校得就工業、農業、商業、美術、音樂等分別設立。
(22)專門學校招收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之畢業生。專門學校修業年限三年,經大學院之許可,得延長或縮減之。
第十七圖 戊辰學制系統圖
(民國十七年)
由以上看來,初等教育與前期大致相同。中等教育除師範與職業外,關於普通初高兩級也與前期沒有出入。師範教育與前期不同的有三點:一是廢止六年制,二是取消師範專修科及講習科的名目,三是添設鄉村師範教育。本期所規定的因有三種:一為高中師範科,二為師範學校,三為鄉村師範學校。一二兩種,如收受三年制的初中畢業生修業,以三年為限;收受四年制的初中畢業生,修業以二年為限。第三種如收受初中畢業生,修業年限暫定為一年以上;如收受小學畢業生,則修業至少兩年,而入學年齡須在十六歲以上。職業教育與前期不同的,就是脫離了普通中學而獨立成為系統,內中分初級職業學校及高級職業學校兩種,其入學資格與普通中學同。除以上兩種正式職業學校外,凡初級中學得附設各種職業科,高級中學得分設各種職業科。此外還可於小學內,增設職業學科,還可於相當學校內附設職業師資科。關於高等教育,分大學校及專門學校兩級,修業年限與前期無大出入。所不同的有兩點,即:(1)大學取消單科制而為多院制,(2)師範大學沒有單獨規定它的地位,只混在大學組織裡面就是了。我們把系統圖列在右邊。
第四節 各項學校令及其規程
一 緒言
本期的學制系統雖在大學院時代早已成立,但該項系統只是一個大綱,一切詳細組織尚未制定。到民國二十年,朱家驊為教育部長時,對於部務的整頓,及全國教育的計劃,很肯努力,於是在二十二年,制定了小學法及小學規程,中學法及中學規程,師範學校法及師範學校規程,職業學校法及職業學校規程各一份。此項法令與規程,雖根據戊辰學制,變更的地方也頗不少,而所變更的較前確係完善,對於小學尤為切實,可算是制度上的一點進步。現在全國中初兩級的各項學校,莫不奉它為典章,我們可以擇要補敘幾點出來。
二 小學校
朱家驊像
據《小學規程》所載,小學分著三種:一為完全小學,二為簡易小學,三為短期小學。完全小學分初、高兩級,以六年為修業期限,初級小學也可以單獨設立。此項小學以六足歲的兒童為入學年齡,但亦可展緩至九足歲,其課程載在部頒小學課程標準內,留在下面另述。簡易小學為推行義務教育的一種變通辦法。教育部為推行義務教育,曾於民國二十一年制定了第一期實施義務教育辦法大綱,規定以民國二十一年八月起至二十四年七月止,為實施義務教育第一期。在此期內,全國各縣市及行政區、特別區,應指定城市及鄉村各設一區或數區,為義務教育實驗區,實施義務教育。在義務教育實驗區內,所辦之小學取名義務教育實驗區小學校,經費以就地籌措為原則。此項小學編制,又分三項:(1)全日制,招收學齡兒童,多級或單級教學;(2)半日制,招收學齡兒童,上下午分級教學;(3)分班補習制,招收不能入一二兩項之兒童,每兩小時分班教學。前兩項定四年畢業,後一項至少須修滿二千八百小時,作為修業終了。此項小學課程,應以部定小學課程標準為標準,但視地方情形可減少國畫、音樂、勞作等學習時間,僅授算術、常識、國語、體育等科。此項課程稱為簡易課程,故又名此項小學為簡易小學。
簡易小學,其課程雖比較簡單,所教的仍為學齡兒童。短期小學則為救濟年長失學的兒童而設的,可以說短期小學又為促進義務教育的一種變通辦法。教育部為促進義務教育,在同年,又制定了《短期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大綱》。規定短期義務教育之實施,以鄉鎮坊公所為主體,省市行政區特別區及縣市區為試驗與示範起見,應指定相當地點設短期義務教育實驗區,儘先辦理短期義務教育。辦理此項教育之小學,稱短期小學,或短期小學班。其經費也以就地籌措為原則。凡年滿十足歲至十六足歲之年長失學兒童,均應入短期小學班,但不得收取學費。此項小學,採用分班教學制(上午、下午、夜間),每日授課二小時,修業年限一年。以識字為目的,其課程設國語一科,並注重注音符號。課程的內容,包含史地、公民、算術、自然等常識。
三 中學校
中學規程,與戊辰學制所定大致相同。所不同的,約計二點:(1)取消了四二制,此後完全採用三三制;(2)取消了選科制,勿論初高兩級,所有課程一律作為必修科。並且規定了早操,規定了自修時間,規定了以男女分校或分班為原則。在學年齡,初級中學以自十二足歲至十五足歲為標準,高級中學以自十五足歲至十八足歲為標準。
四 師範學校
師範教育,據師範學校法或其規程所載,分著四種:一為師範學校,二為幼稚師範科,三為特別師範科,四為簡易師範學校或簡易師範科。第一種專收女生的稱女子師範學校,如以養成鄉村小學師資為主旨的,稱鄉村師範學校,均以三年為修業年限。第二種修業年限三年或四年,第三種修業年限一年,第四種年限不定。其課程除第一種已見於師範學校課程標準外,其餘尚未制定出來,不過一律取消選科,與中學校相同。畢業生服務年限,照他們在校時修業年限加倍計算,服務未滿限期不得升學或從事教育以外之職業。設置規定分設於城市鄉村,而以多設在鄉村為宜,並為推廣師範教育計,得劃全省為若干師範區,每一區得設男女師範學校各一所。
嶺南大學軍訓
五 職業學校
此項學校,分初高兩級,初級職業學校,以收受小學畢業生為原則,修業年限一年至三年;高級職業學校,以收受初中畢業生為原則,修業年限三年。前者以縣立、市立為原則,後者以省立或特別市立為原則,但社團或工廠、商店、農場等職業機關,或私人,按照規程均可設立。設置科目,以就某業中之一科單獨設立為原則,以兼設同一業之數科或合設數業為例外。除此以外視地方需要,得於職業學校內附設職業補習班,或職業補習學校。其他與戊辰學制盡同,不必重述。
第五節 各級學校課程標準
一 緒言
本期的課程標準編訂了兩次:一為民國十八年八月公布的,名《中小學課程暫行標準》;一為二十一年十月公布的,名《中小學課程標準》。前者為試行的課程標準,由十八年八月到二十年六月為試驗研究時期。自二十年六月,教育部收集各省區試驗的結果,另聘專家加以修正和審核,到二十一年十月,才完全告竣,作為本期的正式課程標準。本期與前期最大不同的有兩點:一是增加了黨義課程,且將黨義融和於各科教材裡面;二是另編了一部幼稚園課程,為自有新學制以來所沒有的。正式標準與暫行標準最大不同的,有三點:(1)在小學方面,增加了公民訓練標準;(2)在中學方面,取消了學分制,改為鐘點制;(3)在中小學方面,取消了黨義科目,只將黨義教材充分融化於社會及自然各科之中。在各科內容方面,後者較前者更為充實,且多趨向於實際教學,掃除從前一切架空蹈虛的毛病,這也是試驗研究之後的一番進步。現在我們只將正式的標準擇要寫在下面,至於暫行的標準有效期間業已過去,可以從略。
二 幼稚園課程標準
本標準分「幼稚教育總目標」、「課程範圍」及「教育方法要點」三項。第一項的目標有下之四點:
(1)增進幼稚兒童身心的健康;
(2)力謀幼稚兒童應有的快樂和幸福;
(3)培養人生基本的優良習慣(包括身體行為等各方面的習慣);
(4)協助家庭教養幼稚兒童,並謀家庭教育的改進。
第二項的課程範圍分七目:(1)音樂,(2)故事和兒歌,(3)遊戲,(4)社會和自然,(5)工作,(6)靜息,(7)餐點。每一科目分「目標」、「內容大綱」及「最低限度」三項。每項又分著數條目。第三項的教法要點,系根據兒童興趣和需要,做成作業的中心,把各科教材打成一片,以設計教學法引起兒童的活動;從活動中施以個性的發展、群性的培養,並養成民族的觀念;教師處於指導者、保育者和最後評判者的地位。
三 小學課程標準
此項標準,也分著「小學教育總目標」、「作業範圍」及「教學通則」三項。第一項的總目為:「小學應根據三民主義,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發展兒童身心、培養國民道德基礎及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知識和技能,以養成知禮、知義、愛國、愛群的國民」。其分目有八:
(1)培養兒童健康的體格;
(2)陶冶兒童良好的品性;
(3)發展兒童審美的興趣;
(4)增進兒童生活的知能;
(5)訓練兒童勞動的習慣;
第二十二表 戊辰學制小學科目及每周教學時間總表
(6)啟發兒童科學的思想;
(7)培養兒童互助團結的精神;
(8)贊成兒童愛國愛群的觀念。
作業範圍,分公民訓練、衛生、體育、國語、社會、自然、算術、勞作、美術及音樂十目。每目每周教學時間,以分數計算。總計低年級自一一七○至一二六○分;中年級自一三八○至一四四○分;高年級約為一五六○分。
內中的說明有四點:(1)公民訓練和別種科目不同,重在平時的個別訓練。(2)各科目得依各地方情形酌量分合:如社會、自然及衛生三科,在初級小學得令並為常識一科;又如勞作科的農事、工藝作業,可單設一種,即以所設的一種命名某某科;又如美術、勞作二科,在低年級得令並為工作科。(3)總時間為適中學數,得依各地方情形,每周增多或減少九十分鐘。(4)時間支配,以三十分一節為基本,視科目教材的性質分別延長到四十五分或六十分。
其餘各種集團活動,每周所需時間也有一個規定,如下表:
第二十三表 戊辰學制小學各科集團活動每周時間分配表
學生課餘參加勞動
(20世紀30年代)
四 初級中學課程標準
初中課程分第一、第二兩類。第一類之教學科目為:公民、國文、英語、算學、歷史、地理、物理、化學、動物、植物、體育、衛生、勞作、圖畫及音樂十五科,這是為一般情形而設立的。至於需要蒙、回、藏語或第二外國語之特殊地方,則酌減勞作、圖畫及音樂三科鐘點,每周加授蒙、回、藏語或第二外國語三小時。倘遇特別困難時,得酌減英語每周一小時或二小時。此次既改學分制為鐘點制,所以在校自習時間也列為正課,勿論住校學生或通勤學生均須一律參加。學生成績分學業、操行及體育三項。考查學業成績的方法,分日常考查、臨時試驗、學期考試及畢業考試四種。凡升級或畢業,皆以各項成績及格為標準。
五 高級中學普通科課程標準
高級中學的課程,也分第一、第二兩類。第一類之教學科目為:公民、國文、英語、中外歷史、中外地理、算學、物理、化學、生物學、體育、衛生、軍事訓練(女生習軍事看護)、倫理、圖畫及音樂十五科。若遇有特殊地方,需要蒙、回、藏語或第二外國語者,則減去倫理、圖畫、音樂等科目,以所余時間加授蒙、回、藏語或第二外國語。考查成績方法及畢業標準,與初中完全相同。至於初高兩級中學之一般目的,依照中學規程所規定者如下:
中學為嚴格訓練青年心身,培養健全國民之場所,依照中學法第一條之規定,以實施下列各項之訓練:(1)鍛煉強健體格,(2)陶融公民道德,(3)培養民族文化,(4)充實生活智能,(5)培養科學基礎,(6)養成勞動習慣,(7)啟發藝術興趣。
第二十四表 戊辰學制初中課程表(第一部)
六 師範學校課程標準
師範學校為嚴格訓練青年身心,養成小學健全師資的場所,依照師範學校規程第二條的規定,以實行以下各項訓練:(1)鍛煉強健身體,(2)陶融道德品格,(3)培養民族文化,(4)充實科學智能,(5)養成勤勞習慣,(6)啟發研究兒童教育之興趣,(7)培養終身服務教育之精神。關於普通師範之教學科目為:公民、國文、歷史、地理、算術、物理、化學、生物、體育、衛生、軍事訓練(女生習軍事看護)、勞作、美術、音樂、倫理學、教育概論、教育心理、教育測驗及統計、小學教材及教學法及小學行政實習等科。其他關於鄉村師範及幼稚師範等課程,則另有規定。
第二十五表 戊辰學制高中普通科課程表
七 職業學校課程標準
職業學校為實施生產教育之場所,訓練的目標如下六條:(1)鍛煉強健體格,(2)陶融公民道德,(3)養成勞動習慣,(4)充實職業技能,(5)增進職業道德,(6)啟發創業精神。其課程分初級、高級兩種。初級職業學校暫分為下列各科:(1)關於農業者如普通農作(稻、棉、麥作等)、蠶業、森林、畜牧、養植、園藝等;(2)關於工業者,如藤竹木工、板金工、電鍍、簡易機械、電機、電料裝置及修理、鐘錶修理、汽車修理、攝影、印刷、製圖、染織、絲織、棉織、毛織、陶瓷、簡易化學工業等;(3)關於商業者,如普通商業簿記、會計、速記、打字、廣告等;(4)關於家事者,如烹飪、洗濯、造花、縫紉、刺繡、理髮、育嬰、傭工等;(5)關於其他職業者,視地方需要酌量設立。高級職業學校分為下列各科:(1)關於農業者,如農業、森林、蠶桑、畜牧、水畜、園藝等;(2)關於工業者,如機械、電機、應用化學、染織、絲織、棉織、毛織、土木建築、測量等;(3)關於商業者,如銀行簿記、會計、速記、保險、匯兌;(4)關於家事者,如縫紉、刺繡、看護、助產等;(5)於其他職業者,視地方需要,酌量設立。凡職業學校,每周教學四十至四十八小時,以職業學科占百分之三十,普通學科占百分之二十,實習占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第六節 畢業會考及成績核算法
一 畢業會考
教育官廳對學校舉行畢業會考,是本期近來的一種特殊制度。此制創行於民國十九年湖北教育廳,二十一年以後乃通行於全國各省。教育部初次頒布了一份《中小學學生畢業會考暫行規程》,凡已屆畢業的中小學學生,須一律參加會考。二十二年九月,教育部又將此項暫行規程修正,名叫《中學學生畢業會考規程》。按照此項修正的規程,把小學會考一項取消,只留中學一項。凡公私立中學學生必須參加畢業會考,但須在本校畢業試驗及格之後,方有參加的資格。會考的科目,初中與高中略有不同。凡初級中學,抽試公民、國文、算術、理化(物理化學)、生物(動物植物)、史地(歷史地理)及外國語七科。凡高級中學,抽試公民、國文、算學、物理、化學、生物學、歷史、地理及外國語九科(按民國二十二年部令抽考科目又有變更)。會考的成績有二科或一科不及格者,准其參加下屆各該科會考,及格後方得畢業。如有三科以上不及格者,應令留級。畢業會考應行補考的學生,如願升學者,可准其先行升學,作為試讀生,非俟參加下屆補考及格後,不得作為正式學生。
二 成績考查法
據各項規程的規定,凡中學校師範學校及職業學校,學校考查學生的成績,分:(1)日常考查,(2)臨時試驗,(3)學期考試,及(4)畢業考試四種。第一種,包括口頭問答、學習練習、實驗實習、讀書報告、作文測驗、調查採集報告、其他工作報告及勞動作業九項。第二種,由擔任各科教員隨時於教學時間內舉行,每學期至少舉行二次以上,普通叫做月考。第三種於每屆學期終,各科教學完畢時舉行,所考範圍以本學期所教學者為限。第四種於規定學年修滿後舉行,所考範圍以本校所定全部課程為限。
民國中山大學畢業證書
三 成績計算法
學校對學生成績的計算法,分:(1)平時成績,(2)學期成績,(3)學年成績,及(4)畢業成績四種,各科日常考查成績與臨時測驗成績相合,叫做各科平時成績;日常考查成績在平時成績內占三分之二,臨時試驗成績占三分之一。各科平時成績與學期考試成績相合,叫做各科學期成績;平時成績在學期成績內占五分之三,學期考試成績占五分之二。學生各科學期成績的平均數,作為該生的學期成績;每學生一二兩學期的平均數,作為該生的學年成績。每學生各學年成績的平均數,與其畢業考試成績相合,叫做畢業成績;各學年成績的平均數在畢業成績內占五分之三,畢業考試成績占五分之二。除以上四種成績外,由官廳舉行畢業會考的成績,與學校畢業成績相合,叫做畢業會考成績;學校各科畢業成績在畢業會考成績內占十分之四,會考各科成績占十分之六。以上各項成績,均以百分法計算,並規定以六十分為及格標準。
本章參考書舉要
(1)《國民政府教育法規》
(2)《大學院公報》
(3)《教育部公報》
(4)《全國教育會議錄》
(5)《教育雜誌》
(6)《教育益聞錄》
(7)《中小學課程標準》
(8)《最近三十年之中國教育》
(9)《湖北地方教育現行法令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