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史 · 第五十八章 教育制度之改造

陳青之 《中國教育史》
第一節 概論 蔡元培塑像 教育思想改變了,教育方法也改變了,從前呆板的教育制度受了連帶的影響,當然無法永存。中國自施行新教育以來,大半採取的日本學制;但此項學制之不能滿足中國人的要求,自辛亥革命以來就有人提議改革。最初提議改革的為蔡元培,蔡氏在民國元年中央臨時教育會議席上發表了酌采歐、美學制的意見,只因當時留日派的學生過多,沒有通過。民國四年,袁世凱制定《教育綱要》,指定將現行學制變通一部分,中學為文、實兩科,後來因他倒得太快,也沒有實行。但同年四月,湖南省教育會已有提議改革學校系統的方案。迨後,全國教育會聯合會及中華教育改進社,每屆年會,均有改革學校系統的議案。民國十年,全國省教育會聯合會開第七次會議於廣東,提出改革學校系統方案的計有廣東、黑龍江等十省。討論的結果,以廣東省教育會的提案為根據,提交下屆會議複議。下屆會議即第七次聯合會議,規定於十年十月在濟南舉行。教育部觀察大勢所趨,學制改革殊覺刻不容緩,乃乘濟南會議之前,於十一年九月自動地召集各省教育界的人物來京討論學制改革問題,謂之「學制會議」。此項學制會議,亦以廣東省的提案為根據,稍加改變。到後來,教育部遂歸納教育部及濟南兩方面所議決的方案,斟酌損益做成新方案,呈請大總統以明令公布。公布學校系統改革令在十一年十一月一日,但在此令公布之前,有些省份對於新學制已自動地改行了。 此次新學制比較從前不同的,不妨預先提出來。第一,小學教育縮短了一年——七年改為六年,從前國民及高等等名目一律取消,只稱高級、初級,合辦者稱完全小學校。第二,中學的變更最大:一方面加長了修業年限——四年改為六年;一方面把它分為兩級——初級與高級;又一方面中學採用選科制。第三,師範教育的變更亦大:從前五年的師範學校改為六年,或單辦後期三年的師範,或於高級中學設師範科;把從前高等師範程度提高,改稱師範大學。第四,從前實業學校一個系統取消了,以職業學校替代,內中也分高級、初級。第五,大學校沒有什麼變更,修業還是以四年至六年為限,不過取消預科制了。我們統計起來,直系各學校,自小學入學之日起到大學畢業為止,共計受得十六年或十八年的教育,比較壬子癸丑學制不相上下。此外,從前的蒙養園現在改名幼稚園。關於教育行政制度機關的變更,只改縣級勸學所為縣教育局,另設特別市教育局,其餘一律照舊。省區方面,在十一年的學制會議,本已議決於省教育廳之下設立參議會,協議地方教育事宜,但只有議案,並未施行。 第二節 學校系統 一 標準 此處所謂標準,即從前的教育宗旨。民國元年所頒布的教育宗旨,內有軍國民教育一條,自平民主義的思潮風行以來,全國教育界已認為不合潮流。首先提議變更教育宗旨的,為中華教育改進社,他們於民國七年建議為「養成健全人格,發揮共和精神」十二個字。到八年四月,教育調查會蔡元培、范源濂等,關於教育宗旨研究案,亦采上面十六字為宗旨,並加以六條說明。他們的說明是: 所謂健全人格者,當具下列條件:(1)私德為立身之本,公德為服役社會國家之本。(2)人生所必需之知識技能。(3)強健活潑之體格。(4)優美和樂之感情。 所謂共和精神者:(1)發揮平民主義,俾人人知民治為立國根本。(2)養成公民自治習慣,俾人人能負國家社會之責任。 過了一個月,全國省教育會聯合會第五次會議,提議請教育部索性把宗旨廢掉,以「養成健全人格,發展共和精神」二語定為國家教育本義,即以本義代宗旨,但均沒有採納施行。此次學制系統改革令,於是規定了教育標準七條,我們寫在下面: (1)適應社會進化之需要。 (2)發揮平民教育精神。 (3)謀個性之發展。 (4)注意國民經濟力。 (5)注意生活教育。 (6)使教育易於普及。 (7)多留各地方伸縮餘地。 二 系統圖及說明 這一次的改革學制,取名壬戌學制。除標準七條外,還有系統圖一幅,說明二十九條。說明共分四節: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及附則。內中綱要已在前節概論裡面提出來了,現在只抄錄前三節二十七條的原文在下面,一看便可以瞭然,其餘還有注意之點附述在最後。 (一)初等教育: (1)小學校修業年限六年。 (2)小學校得分初、高兩級,前四年為初級,得單設之。 (3)義務教育年限暫以四年為準,各地方至適當時期得延長之。義務教育入學年齡,各省區得依地方情形自定之。 (4)小學課程,得於較高年級斟酌地方情形,增置職業準備之教育。 (5)初級小學修了後,得予以相當年期之補習教育。 (6)幼稚園收受六歲以下之兒童。 (7)對於年長失學者宜設補習學校。 (二)中等教育: (8)中學校修業年限六年,分為初、高兩級,初級三年,高級三年。但依設科性質,得定為初級四年,高級二年,或初級二年,高級四年。 (9)初級中學得單設之。 第十五圖 壬戌學制系統圖 (民國十一年) (10)高級中學應與初級中學並設,但有特別情形時得單設之。 (11)初級中學施行普通教育,但得視地方需要,兼設各種職業科。 (12)高級中學分普通、農、工、商、師範、家事等科,但得酌量地方情形,單設一科,或兼設數科。 (13)中等教育得用選科制。 (14)各地方得設中等程度之補習學校,或補習科,其補習之種類及年限,視地方情形定之。 (15)職業學校之期限及程度,得酌量各地方實際需要情形定之。 (16)為推廣職業教育計,得於相當學校內,酌設職業教育員養成科。 (17)師範學校修業年限六年。 (18)師範學校得單設後二年或後三年,收受初級中學畢業生。 (19)師範學校後三年,得酌行分組選修制。 (20)為補充初級小學教員之不足,得酌設相當年期之師範學校,或師範講習科。 (三)高等教育: (21)大學設數科,或一科均可,其單設一科者稱某科大學校。 (22)大學校修業年限四年至六年,各科得按其性質之繁簡,於此限度內斟酌定之。醫科大學校、法科大學校修業年限至少五年,師範大學校修業年限四年。 (23)大學校用選科制。 (24)因學科及地方特別情形,得設專門學校,高級中學畢業生入之,修業年限三年以上,年限與大學同者待遇亦同。 (25)大學校及專門學校得附設專修科,修業年限不定,凡志願修習某種學術或職業,而有相當程度者入之。 (26)為補充初級中學之不足,得設二年之師範專修科,附設於大學校教育科或師範大學校,亦得設於師範學校或高級中學,收受師範學校及高級中學生畢業。 (27)大學院為大學畢業及具有同等程度者研究之所,年限無定。 由此制看來,師範教育有六種:一是完全六年的師範學校,二是後期三年的師範學校,三是高中師範科,四是師範專修科,五是師範講習科,六是師範大學。前五種全屬初級性質,後一種是高級性質。此項說明,另有五個附註,由附註一、小學可以展長一年;由附註二、從前乙種實業改為初級職業學校;由附註三、從前甲種實業改為高級職業學校。合說明與附註看來,職業教育共有五種:一是初級中學職業科,二是高級中學職業科,三是職業學科,四是大學職業專修科,五是小學的職業預科。補習教育有二種:一是小學的補習學校,二是中學的補習學校或補習科。此外還有附則二條,第一條是要「注重天才教育」,第二條是要「注意殘廢教育」。對於前者,應變通修學年限及課程;對於後者,應開設特殊學校,如盲啞學校之類。 第三節 中小學課程標準 一 緒言 此次課程標準,不是官定的,是由人民公同擬制的。在民國十一年十月濟南第八次全國省教育會聯合會議席上,議決了一個議案;組織新學制課程標準起草委員會。當場選舉了袁希濤等五人為委員,自同年十二月至十二年四月,開了三次會議,起草了二種課程綱要:一是小學的,二是初級中學的。關於高級中學及師範、職業等學校的課程綱要,則另請專家起草,到六月於是完全刊布,即本期改革學制的課程標準。關於大學及專門學校的課程,則由各該校自定。此項課程標準,小學與初中尚覺簡單,高中師範及職業等校因分科太繁,我們只能以最簡的方法敘述幾點。 二 小學課程標準 小學課程分為國語、算術、衛生、公民、歷史、地理、自然、園藝、工用園藝、形象園藝、音樂、體育十一科目。但小學前四年——初級小學,將衛生、公民、歷史、地理四科合為社會,故只有八科目。小學校授課以分數計;初級前二年每周至少授課一○八○分鐘,後二年每周授課一二六○分鐘。高級每周至少授課一四四○分鐘。各科約定百分比如第十七表。鄉村小學各科目有不能獨設時,得酌量合併,但國語、算術二科之授課分數不得再減。 三 初級中學課程標準 初級中學課程,分為社會科、言文科、算學科、自然科、藝術科、體育科六學科。社會科包含公民、歷史、地理三目;言文科包含國語、外國語二目;藝術科包含圖畫、手工、音樂三目;體育科包含生理衛生及體育二目。初級中學授課以學分計,每半年每周上課一小時為一學分,但如圖畫、手工、音樂、體操運動及理化生物之實驗,無須課外預備者,應酌量折算。以修滿一百八十學分為畢業,除必修科一百六十四學分外,所余學分得選他種科目或補習必修科目。 第十七表 新學制小學課程標準表 第十八表 新學制初級中學課程標準表 四 高級中學課程標準 高級中學依改革令,分為普通、農、工、商、師範、家事等科。此數科分著兩類:第一類以升學為主要目的者稱普通科,第二類以職業為主要目的者,則分為師範科、商業科、工業科、農業科及家事科等科。第一類又分著兩組:第一組注重文學及社會科學,約等於從前的文科;第二組注重數學及自然科學,約等於從前的實科。各科各組的課程又分著三部分:一為公共必修科目;二為分科專修科目;三為純粹選修科目。各科課程以學分計算,總計以一百五十學分為畢業。普通科兩組的課程標準,如第十八、第十九兩表,可無庸說明。其他職業各科的課程,除公共必修科與普通科相同外,所有分科專修科目,及純粹選修科目,由各校照實際情形自定。 五 師範學校課程標準 第十九表 新學制高級中學普通科第一組課程簡表 師範教育除高級外,具有五種形式,在前節已說明過了。現在只就後期師範學校及高中師範科的課程制一總表,因這兩種師範的課程是相同的,其餘三種只得從略了。關於公共必修科目,共計六十八學分,較高中普通科另外增加了音樂四學分,但亦視各校情形,得略為伸縮。關於必修科的,共計四十八學分,也有伸縮的餘地。關於選修科目,又分著三組:第一組注重文言文及社會科學,所謂「文科」;第二組注重數學及自然科學,所謂「理科」;第三組注重藝術體育,所謂「藝術科」。以上三組,不必全設,但看各地方情形也可以另設他組,如職業教員組、幼稚園教員組之類。關於教育選修科目,凡以上各組均須選修,至少選修八學分。至於純粹選修科目,則由各校自定,學分多少亦無限制。但畢業總學分至少與高中普通科相等。 第二十表 新學制高中普通科第二組課程簡表 民國期間的美術學校學生 第四節 縣市教育行政機關 一 縣教育行政機關 民國十一年教育部所召集的學制會議,關於縣教育行政機關,有改勸學所為教育局一案,到十二年三月繼將縣教育局規程公布出來。共計十五條,我們摘錄其要點寫在下面。(一)縣教育局以局長一人、視學及事務員若干人組織之。(二)局長由縣知事推薦呈請省教育廳長選任,商承知事主持全縣教育行政事宜,並督促屬於該縣之市鄉教育事務。(三)縣教育局長之資格:(1)畢業於大學教育科、師範大學校或高等師範學校者;(2)畢業於師範學校,並曾任教育職務三年以上者;(3)畢業於專門以上學校,並曾任教育職務二年以上者;(4)曾任中等學校校長,或小學校校長,三年以上者;(5)曾任教育行政職務五年以上,著有成績者。(四)縣教育局設立董事會,董事定額為五人,但得增加到七人至九人。此項董事須對於教育有關係之人方可合格。(五)董事會的職權:(1)審議縣教育之方針及計劃,(2)籌劃縣教育經費及保管縣教育財產,(3)審核縣教育的預算及決算,(4)議決局長交議事件,(5)提議關於縣教育事項。(六)全縣市鄉,應由縣教育局劃為若干學區,每區設教育委員一人,受局長指揮,辦理本學區教育事務。由以上看來,教育局的權限較勸學所的重大許多,而局長的地位,亦較所長提高多了。 二 特別市教育行政機關 特別市教育行政機關也是與縣教育局同時議決,同日頒布,取名特別市教育局。局的權限及組織,及局長的地位,與縣沒有什麼差異。 第二十一表 新學制後期師範課程標準表 續表 續表 本章參考書舉要 (1)《新教育》 (2)《教育公報》 (3)《教育叢著》 (4)《新學制課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