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史 · 第五十四章 小學教育之改制
一 緒言
自壬子、癸丑學制頒布以後,施行了三年,到了民國四年小學教育忽有一種變更。這個時候,正是袁世凱炙手可熱之秋,他想把他的封建思想以教育方法建築起來。在民國三年五月,由他自己特定了一個《教育綱要》,內中分總綱、教育要言、教科書、建設及學位獎勵五項,包含著復古的思想非常濃厚,如尊尚孔、孟,崇習陸、王,恢復從前各級學校讀經科目及單設經學院,不一而足。這個綱要,關於小學教育改單軌制為雙軌制。此項學制分小學為兩種,一種學校為一般兒童只獲得求生的普通知識技能而設,另一種學校為預備有力升學的兒童而設。前者帶有平民教育的性質,謂之國民學校,後者帶有貴族教育的性質,謂之預備學校。此項綱要由國務院頒發到教育部,教育部長湯氏即遵照他的意旨,且參以己意擬出三道法令:一為《國民學校令》,二為《高等小學校令》,三為《預備學校令》。前兩道令頒布於民國四年七月,即為平民受教育的學校;後一道頒布於四年十一月,即為貴族受教育的學校。預備學校分前後兩期:前期修業四年,後期修業三年,合計七年,其期限恰與國民學校及高等小學校合計之年限相等。但此項學校不及施行,到民國五年十月,與教育綱要一併取消了。至於國民學校與高等小學校所規定確較民國元年規定的完備許多,自此以後,全國小學即以它為標準,且以它取名了。我們勿妨簡略地寫幾條在下面。(見《教育公報》第一年第九期至第二年第九期)
二 國民學校
此項學校以「施行國家根本教育,以注意兒童身心之發育,以施適當之陶冶,並授以國民道德之基礎,及國民生活所必需之普通知識技能」為本旨。由自治區設立,其校數以足容本區學齡兒童為準,經費即由各該自治區籌給。自治區區董有管理全區學務之權,但設立時及內中辦理或有變遷須呈報縣知事,經其認可。兒童自滿六歲之翌日至滿十三歲止,凡七年為學齡。凡達到了學齡的兒童,他們的父母或其監護入皆有使他們就學之義務;否則不達到學齡的兒童不得令入國民學校。教科目為:修身、國文、算術、手工、圖畫、唱歌、體操;女子加課縫紉。勿論男女,均以四年畢業。在國民學校內,准男女同校,但男女同級受課只限於第一、第二兩年級。此項學校得設補習科及附設蒙養園。此外,在施行細則裡頭,關於教授訓練,規定的極其詳細,頗有教育的價值,但帶著極濃厚的國家主義思想,或者是湯氏自己的主張。茲將其授課時間表列於下(見下頁)。
三 高等小學校
民初某小學學生的體育課
此項學校以「增進國民學校之學業,完成初等普通之教育」為宗旨。以縣立為原則,但自治區力能設立者亦得設立。教科目為:修身、讀經、國文、算術、本國歷史、地理、理科、手工、圖畫、唱歌、體操;男子加課農業,女子加課家事;一律以三年畢業。入學兒童以曾經在國民學校畢業或與有同等學力者為合格。此項學校亦得設立補習科。此外,在施行細則上,關於教授訓練各方面,所擬亦極詳細,以其過多,只得從略。(見《教育法規匯編·普通教育類》)
第十六表 民四國民學校授課時間及教材大要表
本章參考書舉要
(1)《教育法規匯編》
(2)《教育雜誌》
(3)《教育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