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史 · 第五十三章 本期教育制度

陳青之 《中國教育史》
第一節 教育行政組織 一 中央教育機關 革命軍在南京組織臨時政府時,即改從前的學部為教育部。自南北統一,中央政府仍都於北京,教育部亦由南方遷到北方了。第一任教育總長即蔡元培,當草創之初,組織尚未完備。後來經幾次修改,到民國三年七月,湯化龍為教育總長時,始將完備的官制公布出來。由此次公布的官制,教育部直隸於大總統,其職權在管理教育學藝及曆象等事務,置總長一人為政務官,置次長一人為事務官。內中組織,分一廳三司。廳名總務廳,掌管關於統計、會計、文牘、庶務及圖書編審等事務。三司一為普通教育司,掌管關於小學、中學、師範實業、盲啞殘廢學校及關於地方學務機關等事務;二為專門教育司,掌管關於大學,專門學校、曆象、留學及各種學術團體等事務;三為社會教育司,掌管關於圖書館、博物院、動植園、美術館、體育遊戲場、感化院及他一切社會教育事務。每司置司長一人,總務廳不設專官。此外,置有參事三人,擬訂本部的法律命令;置有視學十六人,視察全國學務。(見民國八年《教育法規匯編·官制類》) 西南聯大舊址 二 省會教育機關 民國成立,各省提學使司改為教育司,總管全省教育事務。自民國二年實行軍民分治以後,把教育司隸屬於行政公署,已失了獨立的地位;到民國三年,又將各省教育司取消,僅在巡按使公署政務廳下設一教育科,其地位更不足重輕了。但自民國四年以來,各省地方教育逐漸發達,教育界感覺教育行政機關有專設的必要,湯化龍亦有意採納此項建議,但不為袁氏通過,未曾辦到。到了民國六年,在徐世昌時代,始恢復教育獨立機關,正式設立教育廳,公布暫行條例及組織大綱。由以上兩項的規定,教育廳直隸於教育部,設廳長一人,執行全省教育行政事務。內中組織,分為三科,每科置科長一人:第一科,掌管收發文牘,整理案卷,編制統計,及綜核會計、庶務等事務;第二科,主管普通教育及社會教育;第三科,主管專門教育及外國留學事項。此外,置有視學四人至六人,掌管視察全省教育事宜。(見同書《官制類》) 三 縣治教育機關 自民國成立以後,把從前所有府、廳、州、縣等名目一律取消,只留「縣」一名目,為地方行政單位。縣之教育機關,在民國初年,依照前清末年的舊制、除少數縣份保留勸學所外,所有地方教育差不多全劃歸自治機關管轄。即設有勸學所的,其範圍極狹。自民國三年,袁政府取消地方自治,漸覺地方有完全添設教育機關的必要;到民國四年遂將昔日勸學所一律恢復了。此項機關,隸屬於縣公署,設所長一人,勸學員二人至四人,輔佐縣知事辦理全縣教育行政事宜。但此時教育普及的呼聲漸高,故於同年七月又由教育部頒布地方學事通則,組織地方學務委員會,辦理自治各區學務,而學務委員會與勸學所又成了並立的形式。 第二節 學校系統 民國成立,蔡元培為教育部長時,召集各省教育界人物,在北京開中央教育會議,規定了一個學制系統,附有九條說明,曾於元年九月頒布,謂之壬子學制。迨後,由元年至二年,陸續頒布各種學校令,與前項系統各有出入,綜合起來又成一個系統,謂之壬子癸丑學制。這個學制,可算本期的中心學制,並且一直行到十年以後,其後雖小學校於民國四年經一次改造,大學於民國六年經一次修正,但於壬子癸丑學制的根本上無有什麼影響。 北京蔡元培故居 壬子學制以七歲入小學,到二十四歲大學畢業,整個教育年限共計十八年,較癸卯學制減少了二年。下面取消了蒙養院,上面取消了通儒院,中間高等學堂一級也取消了,加上了專門學校與大學平行。我們可以把這七條說明抄錄在下: (1)「小學校四年畢業,為義務教育,畢業後得入高等小學校或實業學校。」 (2)「高等小學校三年畢業,畢業後得入中學校或師範學校或實業學校(小學校及高等小學校設補習科,均二年畢業)。」 (3)「中學校四年畢業,畢業後得入大學或專門學校或高等師範學校。」 (4)「大學本科三年或四年畢業,預科三年。」 (5)「師範學校本科四年畢業,預科一年。高等師範學校本科三年畢業,預科一年。」 (6)「實業學校分甲乙二種,各三年畢業。」 (7)「專門學校本科三年或四年畢業,預科一年。」 蒙養園,即蒙養院。中國自1903年起稱幼兒教育機關為蒙養院。1912年改稱蒙養園。1922年改稱幼稚院。現在稱為幼兒園。 壬子癸丑學制,整個教育期仍是十八年,共分三段四級。一為初等教育段,分初等小學校、高等小學校二級,共計七年;二為中等教育段,只有一級,四年或五年;三為高等教育段,亦只一級,內分預科、本科,共計六年或七年。此外,在下面有蒙養園,在上面有大學院,不計年限。我們再從橫的方面看,也是分著三系:一為直系各學校,由小學而中學,由中學而大學或專門學校;二為師範教育,分師範學校及高等師範學校二級,所居地位為中、高二段;三為實業學校,分甲、乙二種所居地位為初、中二段。此外還有補習科、專修科及小學教員養成所,皆是此三系中的各種特別或附設的教科,謂之旁支。我們以此為標準,分節敘述於下,至於民國四年的小學教育之變更及其他復古的規定,當另節述之。 第十四圖 壬子丑癸學制系統圖 (民國元年至二年) 第三節 直系教育 一 小學校 據民國元年九月公布的《小學校令》,分總綱、設置、教科及編制、經費及就學等章,我們提要寫在下面。(1)小學校以「留意兒童身心之發育,培養國民道德之基礎,並授以生活所必需之知識技能」為宗旨。(2)小學校分初、高兩等:初等小學校由城、鎮、鄉設立,高等小學校由縣設立。(3)修業期限,初等小學定為四年,高等小學定為三年。(4)初等小學之教科目凡七門,為:修身、國文、算術、手工、圖畫、唱歌、體操;此外女子加課縫紉。高等小學之教科目凡十門,為:修身、國文、算術、本國歷史、地理、理科、手工、圖畫、唱歌、體操;此外,男子加課農業,女子加課縫紉。但高等小學視地方情形,得改農業為商業,或加設英語。(5)小學校裡面得添設補習科。(6)兒童以滿六周歲的次日至滿十四歲止,凡八年為學齡期,凡達到了學齡期的兒童應送入初等小學校受教育。——這一條規定已帶了強迫教育的性質。(見《教育雜誌》四卷第八期) 二 中學校 《中學校令》也是元年九月頒布的,內中的要點:(1)中學校以「完足普通教育造成健全國民」為宗旨。(2)中學校以省立為原則,縣立為例外,由省設立者稱省立中學,經費由省款支給;由縣設立者稱縣立中學,經費由縣款支給。專教女子的中學稱女子中學校。(3)中學修業年限定為四年。(4)中學校的學科目,為:修身、國文、外國語、歷史、地理、數學、博物、物理、化學、法制、經濟、圖畫、手工、樂歌及體操十五門。女子中學,加課家事、園藝、縫紉,但園藝可以從缺。(5)第一年每周授課三十二小時,第二年授課三十三小時,第三、第四兩年各授課三十四小時。(6)中學校入學資格,須在高等小學校畢業及與有同等學力者。 三 大學 民國元年十月頒布了一道《大學令》,到民國六年又修改了一次,這兩種制度在本期皆有試行的,所以教育部法規裡面將這兩道功令一併存留。我們按照頒布的先後,分別摘要出來。 (甲)元年的大學令。(1)大學以「教授高深學術,養成碩學閎材,應國家需要」為宗旨。(2)大學分為文、理、法、商、醫、農、工七科。設立時以文、理二科為主:須使文、理二科並設,或文科兼法、商二科,或理科兼醫、農、工三科中的二科或一科者,方得名為大學。(3)大學設預科及本科:預科學生入學資格以在中學校畢業或經試驗有同等學力者為合格,本科學生入學資格以在大學預科畢業或經試驗有同等學力者為合格。(4)預科修業三年;本科按各科的性質,三年或四年不等。(5)大學為研究高深學術起見,除預科及本科外,另設大學院。大學院學生以在大學本科畢業者為合格,修學不定年限。(6)大學本科生畢業了,得稱學士。大學院生在院研究有特別成績時,經大學評議會或教授會認可,得遵照學位令授以學位。(7)大學設校長一人及各科學長一人;師資分教授、助教授及講師三種。(8)大學各科設有講座,以教授擔任,但是教授不足時,助教或講師亦可擔任。(9)大學裡面設有評議會,以各科學長及各科教授組織之,評議大學內一切重大問題,這與癸卯學制的大學會議性質相近,即後來教授管校的起源。 民國時期的畢業證 (乙)六年的大學令。(1)宗旨相同。(2)所分七科與前全同,但設立的限制比較活動,只要辦有二科以上者皆可稱大學,如僅設一科則稱為某科大學。(3)大學設預科及本科,其入學資格亦同。(4)修業年限縮短了一年,本科為四年,預科只二年。(5)大學院也不定年限,但不設講座,只聘有導師,分條研究,定期講演討論。(6)、(7)(8)、(9)四條全同。 (丙)二年的大學規程。以上所述,只為功令,在民國二年一月,又頒布了一個《大學規程》,把所有各科分門及科目規定得很詳細。例如文科分為哲學、文學、歷史學、地理學四門;理科分為數學、星學、理論物理學、實驗物理學、化學、動物學、植物學、地質學、礦物學九門;法科分為法律學、政治學、經濟學三門;商科分為銀行學、保險學、外國貿易學、領事學、稅關倉庫學、交通學六門;醫科分為醫學、藥學二門;農科分為農學、農藝化學、林學、獸醫學四門;工科分為土木工學、機械工學、船用機關學、造船學、造兵學、電氣工學、建築學、應用化學、火藥學、採礦學、冶金學十一門。 (丁)大學區域。本期七年,對於大學區域劃分數次,但皆因政局常常變動,掌管人員不能久於其位,所以只有計劃而未曾施行。在民國三年五月,袁世凱制定《教育綱要》時,擬分全國為四個大學區域,尚未曾劃定。此時任教育總長的是湯化龍,湯氏自己乃劃分為六個大學區:(1)北京,(2)南京,(3)廣州,(4)濟南,(5)成都,(6)福州。在民國五年,張一麟為教育總長時,也曾於二月照湯氏的計劃提及過,亦未實行。到了本年七月,范源濂繼任總長,又分全國為七大學區:第一區為直隸、山東、河南三省,分科大學設在北京;第二區為江蘇、安徽、江西三省,分科大學設在南京;第三區為山西、陝西、甘肅三省,分科大學設在太原;第四區為湖北、湖南、四川三省,分科大學設在武昌;第五區為浙江、福建、廣東三省,分科大學設在廣東;第六區為雲南、貴州、廣西三省,分科大學設在雲南;第七區為東三省,分科大學設在奉天或吉林。 浙江公立醫藥專門學校 (20世紀20年代) 四 專門學校 在壬寅、癸卯兩學制裡面,高等教育段,有高等學堂一級,在大學之下,與大學預備科的性質完全相同。到了本期,即將這一級學校取消了,由法政學堂的推廣,變生而為許多專門學校。此項專門學校,其修業期限只少大校兩年,入學資格與大學相同,其性質差不多與大學相同。據民國元年十月由教育部所頒《專門學校令》,內中要點如下:(1)專門學校以「教授高等學術,養成專門人才」為宗旨。(2)專門學校之種類為:法政、醫學、藥學、農業、工業、商業、美術、音樂、商船及外國語等專門學校。(3)入學資格須在中學畢業或經試驗有同等學力者為合格。(4)專門學校得設預科及研究科。(5)又據各稱專門學校的規程,其修業年限,概為四年——本科三年,預科一年。研究科全規定為一年以上。 第四節 師範教育 一 師範教育之變遷 民國成立以後,關於教育,變遷很大。(1)從前的優級師範學堂現在改為高等師範學校;初級師範學堂改為師範學校;臨時及單級兩種小學教員養成所改為小學教員講習所,到民國四年十一月因初等小學改為國民學校,又把它改為師範講習所:這是名稱的變遷。(2)從前的優級師範學堂以省立為原則,現在的高等師範學校改為國立;初級師範學堂從前以府立為原則,現在的師範學校以省立為原則;到民國四年又取消簡易科:這是設置的變遷。(3)高等師範學校內,將從前的公共科改為預科,分類科改為本科,加習科改為研究科;師範學校將從前的完全科改為第一部,簡易科改為第二部,完全科中又添設預科的名目:這是編制的變遷。設置既然變遷,則經費的撥給已隨著變遷了。其餘細目上的變遷,我們在下面隨時附述。 二 師範學校 《師範教育令》頒布於民國元年九月,內中包括男女師範學校及男女高等師範學校種種綱要。同年十二月,頒布《師範學校規程》,此項規程到民國五年一月又修正了一番,成為本期辦理師範學校的標準。我們將一切要點條舉在下面:(1)師範學校以「造就小學校教員」為目的,女子師範學校以「造就小學校教員及蒙養園保姆」為目的。(2)教養師範生的要旨:第一,要「謹於攝生,勤於體育」,以培養健全的身體;第二,要「富於美感,勇於德行」,作為性情的陶冶與意志的鍛煉;第三,要使「明建國之本原,踐國民之職分」,養成愛國家、尊憲法之教員;第四,要使「尊品格而重自治,愛人道而尚大公」,以養成獨立博愛之教員;第五,要使「明現今之大勢,察社會之情狀,實事求是」,以培養趨重實際之教員;第六,要使「究心哲理,而具高尚之志趣」,以培養其世界觀與人生觀;第七,要使他們「悟施教之方」;第八,所有教材「要切於學生將來之實用」;第九,要養成他們的「自動之能力」。(3)編制分本科、預科,本科又分第一部與第二部。預科一年畢業;本科第一部四年畢業,第二部一年畢業。(4)預科的學科目為:修身、讀經(按讀經一科系民國元年袁氏特加,五年的規程已將讀經取消矣)、國文、習字、外國語、數學、圖畫、樂歌、體操;女子師範學校加課縫紉。(5)本科第一部之學科目為:修身、讀經、教育、國文、習字、外國語、歷史、地理、數學、博物、物理、化學、法制、經濟、圖畫、手工、農業、樂歌、體操;但農業視地方情形得改授商業。女子師範學校,則加課家事、園藝、縫紉等科;但園藝亦可從缺。(6)本科第二部之學科目為:修身、讀經、教育、國文、數學、博物、物理、化學、圖畫、手工、農業、樂歌、體操。女子改農業為縫紉。(7)入學資格:第一部預科以高等小學畢業生為原則,或年在十四歲以上與有同等學力者;本科以預科畢業生升入為原則,或年在十五歲以上與有同等學力者。第二部,以中學校畢業生為原則,或年在十七歲以上與有同等學力者。(8)學生待遇分公費生、半公費生及自費生三種,而以公費生為原則;公費生不僅免納學費,且由本學校供給膳宿等費。(9)學生畢業後,有在本省充當小學校教職之義務,其義務年限不等。如系男子,第一部本科公費生須服務七年,半費生五年,自費生三年,第二部生二年。如系女子,第一部本科公費生五年,半費生四年,其餘與男子同。(10)師範學校應設附屬小學校,女子師範除小學校外,還須設附屬蒙養園。 整隊出發 民國初期,湖南第一師範學校大力推行新式教育。圖為該校學生正整隊出發,進行校外活動。 此外,在師範學校內,得附設各種講習科。(1)副教員講習科,(2)正教員講習科,(3)蒙養園保姆講習科。第一種,以養成小學副教員為目的,其入學資格須有高等小學校畢業之程度,講習年限為一年以上。第二種,以養成小學校正教員為目的,其入學資格以有國民學校許可狀或與有同等學力者,講習年限為二年以上。第三種,另行規定。按此項講習科皆附設於師範學校內,如有單獨設立的則稱某種講習所。 三 高等師範學校 此項學校的功令頒布於元年九月,規程頒布於二年二月,內中要點如下:(1)高等師範學校以「造就中學校師範學校教員」為目的。(2)內中分預科、本科及研究科:預科一年畢業,本科三年畢業,研究科一年或二年畢業。(3)預科的科目為:倫理學、心理學、教育學、英語、體操。(4)本科又分國文部、英語部、歷史地理部、數學物理部、物理化學部、博物部六部。國文部的教科目為:國文及國文學、歷史、哲學、美學、言語學。英語部的教科目為:英語及英語學、國文及國文學、歷史、哲學、美學、言語學。史地部的教科目為:歷史、地理、法制、經濟、國文考古學、人類學。數理部的教科目為:數學、物理學、化學、天文學、氣象學、圖畫、手工。理化部的教科目為:物理學、化學、數學、天文學、氣象學、圖畫、手工。博物部的教科目為:植物學、動物學、生理及衛生學、礦物及地質學、農學、化學、圖畫。以上各部可加授世界語、德語及樂歌為隨意科,英語部可加授法語。(5)研究科的科目此時尚未規定,只說「就本科各部選擇二三科目研究之」。(6)預科生入學資格以中學校畢業生為原則,本科生由預科畢業生升入,研究科生由本科畢業生升入。(7)此外,除本科外,得設專修科,修業年限定為二年至三年,其入學資格與預科相同。(8)畢生待遇分公費生及自費生二種,而以公費生為原則;公費生除免納學費外,並由本學校供給膳費及雜費。(9)服務年限亦隨待遇而不同:本科公費生須服務六年,專修科公費生須服務四年;所有自費生均視公費生減半。(10)高等師範學校,須設附屬小學校及中學校,女子高等師範學校除小學校、中學校外還須設附屬蒙養園。 高等師範學區,本期亦經數次劃分。在民國二年六月,范源濂教育總長任內,曾擬劃分全國為六大區域,而更以各附近省份的師範教育行政合併辦理。哪六區呢?(1)直隸區域,以察哈爾、熱河、山東、山西、河南等省附入;(2)東三省區域,以蒙古東部附入;(3)湖北區域,以湖南、江西等省附入;(4)四川區域,以陝西、甘肅、雲南等省附入;(5)廣東區域,以廣西、福建、貴州等省附入;(6)江蘇區域,以浙江、安徽等省附入。此外,蒙古、西藏、青海等地,另行組織;至新疆一省則另劃一區。後來中國六所國立高等師範即由此計劃產生;民國三年五月,袁氏所訂教育綱要中的六大高等師範區與此全同;民國四年二月,湯化龍在教育總長任內,所計劃六大區域亦與此全同。(以上均見民國八年《教育法規匯編普通教育類》) 第五節 實業教育 一 緒言 本期的實業教育對於前期也有很多變遷。從等級方面看,只有甲乙兩種,甲種實業等於普通中學程度,乙種實業等於高等小學程度,比較前期減少一級。從種類方面看,除了農業、工業、商業及商船四種實業學校外,還訂有實業補習學校;此與前期大致一樣。不過與前期較相差異的有兩點:(1)關於初等實業一級,較前期加多商船一種;(2)前期另有實業教員講習所,本期的壬子、癸丑制把它取消,到民國四年,又將此項學校恢復,取名實業教員養成所。修業年限,前期三等合計十一年至十二年半;本期兩種合計六年,差不多減少了一半。本期除正系外,凡農、工、商各項學校,皆得另設別科及專修科,前者以二年為限,後者以一年為限,皆未說明附設於甲種學校,或乙種學校,想兩種學校均得單獨設立。再分敘於下。 二 乙種實業學校 照民國二年八月的《實業學校令》上說,實業學校以「教授農、工、商業必需之知識技能」為目的,不過「甲種實業學校,施完全之普通實業教育,乙種實業學校施簡易之普通實業教育」。乙種實業以縣立為原則,但城、鎮、鄉及私人亦可設立。此項學校分農業、工業、商業、商船四種,各以三年畢業。乙種農業學校又分為農學科、蠶學科、水產科等科;工業學校,又分為金工科、木工科、藤竹工科、染織科、窯業科、漆工科等科;商業學校,不分科;商船學校又分航海科及機關科。農業學校之通習科目為:修身、國文、數學、博物、理化大意、體操、實習,並得酌加地理、歷史、經濟、圖畫等科目;工業學校之通習科目除加經濟、圖畫及外國語外,余與農業學校全同;商業學校之通習科目為:修身、國文、數學、地理、簿記、商事要項、體操,並得酌加他科;商船學校之通習科目為:修身、國文、數學、體操,並得酌加他科。其餘所有各項學校之分科的科目太多,不必備錄。其入學資格,須年在十二歲以上有初等小學校畢業之學力者為合。 南通紡織專門學校舊址 這是我國第一所紡織專門學校,創建於1912年。 三 甲種實業學校 此項學校以省立為原則,亦分農業、工業、商業、商船四種。每種皆有預科及本科:預科一年畢業,本科三年畢業。預科入學資格須年在十四歲以上、具有高等小學畢業之程度者為合;本科學生由預科升入。預科不分科,到本科則又分作數科。農業學校預科的科目為:修身、國文、數學、理科、圖畫、體操;工業學校預科的科目除加授外國語外,其餘全與農業學校同;商業學校除酌加地理、歷史外,其餘與工業學校全同;商船學校預科的科目,亦與工業學校大致相同。甲種農業學校本科之學科,又分為農學科、森林學科、獸醫學科、蠶學科、水產學科;其通習科目為:修身、國文、數學、理科、圖畫、體操,並得酌加歷史、地理、外國語、唱歌等科目。甲種工業本科之學科又分為金工科、木工科、電氣科、染織科、應用化學科、窯業科、礦業科、漆工科、圖案繪畫科;其通習之學科與農業相同。甲種商業本科不分科,其學習科目為:修身、國文、數學、外國語、地理、歷史、理科、法制、經濟、簿記、商品、商事要項、商業實踐、體操,並得酌加他科目。甲種商船本科所分與乙種全同,其通習之科目又與農工業學校相同。 四 實業補習學校 此項學校與乙種實業學校的性質相等,但有時可教授與甲種實業學校的程度相等之學科。其目的為「已有職業或志願從事實業者,授以應用之知識技能,並使補習普通學科」而設。此項學校亦包括農、工、商業等種類,內中學科為農業一類者稱農業補習學校,為工業一類者稱工業補習學校,其餘照此類推。學科目分通習及別習兩種:通習科目為修身、國文、算術;別習科目即關於各本校之實業科目,入學資格須年在十二歲以上有初等小學畢業之學力者為合。此項學校得附設於小學校實業學校或其他學校之內,不必單設。 五 實業教員養成所 此項養成所以「造就甲種實業學校教員」為宗旨,分農業教員養成所及工業教員養成所二種。修業年限定為四年,所有學科目得參照農、工兩種專門學校規程辦理,但須酌加教育學、教授法等科目。學生入學資格以中等學校畢業生或與有同等學力者為合。學生在學不納學費,所以畢業後須在本省服務三年。此項養成所,勿庸單設應附設於性質相當之專門學校以內,基經費由省款支給。(以上均見《教育法規匯編·普通教育類》) 第六節結論 前清末年,留學教育以日本為最發達。這一班留日學生,學習速成科的占百分之六十;所謂速成科,不外法政與師範兩種。習法政速成科的學生,以孫中山在日本的倡導,許多加入政治活動,在辛亥革命時,他們參加革命運動的人數極眾。習師範速成科的學生,他們得投機之先,陸續回到國內興辦教育。既有這兩種情形,所以在民國初年,政府方面多為日本留學生的勢力,而本期教育界也被日本留學生所占有。當民國元年,第一任教育總長蔡元培,對於教育頗具改革的熱心,本想採用歐、美制度,但附和的人很少,經幾次會議的結果,還是趨重於日本學制。所以從學制方面看,本期的教育仍是日本式的,因襲前期的。其所與前期不同的,不過改學部為教育部,改學堂為學校,改監督堂長為校長,改兩級師範學堂為高等師範,及師範學校改初、中、高三等實業學堂為甲、乙兩種;改一年兩學期為三學期,縮短了些修業年限,減少了些讀經鐘點,擴充了些女子教育罷了。此項教育制度,除了小學一部分自民國四年特有變更外,一直施行到民國十年;自十一年學制系統改革案公布以後,此制才被廢除。但我們原以教育思潮為標準,所以關於本期的時間劃分只到民國七年歐戰告終為止。自歐戰終止以後,中國教育思潮因全世界的人類思想急驟改變而改變,此時制度固然存在,但因思想的簸蕩業已發生動搖了。 本章參考書舉要 (1)《教育法規匯編》 (2)《教育雜誌》 (3)《教育公報》 (4)《最近三十年之中國教育》(商務印書館) (5)《近代中國教育史料》第二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