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史 · 第四十九章 留學教育

陳青之 《中國教育史》
第一節 遊學與遊歷 遊學教育,在前期只是萌芽,到了本期,則驟然走到最高潮的階段;所以除了「變法興學」以外,遊學一事,也是本期全國上下一致的呼聲。封疆大吏,如張之洞、袁世凱、王之春等人,知識分子如康有為、梁啓超、張謇等人,部院大臣如張百熙輩,或對清廷陳上章奏,或對社會發表時論,個個莫不以留學的利益來鼓吹來號召。這些人中,尤以張之洞說得最痛快。他說: 出洋一年,勝於讀西書五年,此趙營平百聞不如一見之說也。入外國學堂一年,勝於中國學堂三年,此孟子置之莊岳之說也。(《勸學篇·遊學第二》) 學堂固宜速設矣,然非多設不足濟用。欲多設有二難:經費巨,一也;教員少,二也。求師之難,尤甚於籌費。天下州縣皆立學堂,數必逾萬,無論大學、小學斷無許多之師,是則唯有赴外國遊學之一法。(《變法自強第一疏》) 但首先提倡的還是一般新進知識分子。他們自甲午一役以後,深深感覺中國非變法不足以圖強,非興學不足以變法。但驟言興學,完全聘用外人,既非善策,而中國怎能降下如許新知識人才,於是又感覺到非廣派青年學生出洋遊學不足以興學。新進知識分子提倡於先,封疆大吏繼起於後,一倡百和,風氣喧騰於全國上下,於是大家都感覺遊學為當今第一要政。但派遣遊學有三層限制:第一,出洋遊學,必先習外國語言文字為研究學問的工具,年事已長的人,口舌已強,學習極感困難,非派遣青年學生不可;第二,國家一旦變法,一切新政新教,所需人才不下數萬,目前萬難籌得如此巨款,培養數萬遊學人才;第三,即或有力能夠籌出如此巨款,貲送青年學生出洋遊學,也必待三年或五載方能收其成效。現在列強四面環攻,日益加緊,變法興學迫在眉睫,怎能安然坐待三五年了再圖振興,所以於提倡遊學之外更當提倡遊歷,而遊歷一事,尤為目前救濟急需之圖。遊歷與遊學不同之點如下:(1)遊學是長期的永久的性質,遊歷是短期的暫時的性質;(2)遊學所派遣的概屬於青年子弟或學生,遊歷所派遣的或為親貴,或為職官;(3)遊學以正式研究各種科學為目的,遊歷的目的則只在考察各國的政治法度,以便期月回國了立行新政之急需。既有此項急需,所以本期在學部成立以前提倡遊歷的空氣非常高漲。但自學部成立以後,只有遊學一事,繼長增高,而遊歷遂不為要圖了。 張謇像 本期所謂留學教育,是指著遊學一事說的。遊學又分著兩個階段:在學部未成立以前,公費自費,漫無限制,文科理科,毫無標準,出洋遊學的人數雖多,概系省自為政,人自為法,可以說是沒有系統的時代。自學部成立以後,才規定了出洋留學的資格,規定了公費的標準,頒布了管理的章程,限制了學習的範圍——勿論出遊東西各國,而政府才有統一的辦法。茲將各種辦法擇要分節敘述於下。 第二節 資格與學科 一 資格 當時風氣初開,錮蔽的人們仍以遠涉重洋為畏途,所以政府為鼓勵此項人才起見,只要有志遠遊,不限資格,一律可以貲送,並可鼓勵有錢的人自備資斧出洋遊學。迨後風氣漸開,不僅毫無危險,並且由此可以獲求榮利,找得出路,於是自備資斧出洋遊學的就紛紛多起來了。這一項人在國內更沒有一定的資格。且因是時國內學堂初開,尚沒有正式學堂畢業的人才,嚴限資格,也是勢所不能。出洋遊學既不限資格,只要稍有知識或是舉貢生員,稍經考選,便可獲得公費派遣,否則只要家產充裕也可以自備資斧。此種人在國內既無普通學識,且多不習外國語言文字,出國之後,還須補習語言,先學普通知識,再進正式學堂,於國家於個人皆不經濟,所以自端方、戴鴻慈等大臣遊歷回國以後,即有遊學限制資格的建議。[1]學部根據他們的建議,才於光緒三十二年二月,通行各省將軍督撫,以後選送學生出洋遊學必須限定資格。此次所定的資格,分長期、短期兩項:(1)關於長期遊學者,除學習淺近工藝僅須預備語言、於學科勿庸求備外,凡入高等以上學校及各專門學校者,必具有中學堂以上的畢業程度,且通習所游之國的語言,方為合格;(2)關於短期者,除遊歷官紳,此少寬限制外,凡習速成科者,勿論政法或師範,必須中學與中文俱優,年在二十五歲以上,於學界、政界實有經驗者,方為合格。除以上所規定外,一律不得以公費選派。到本年六月,學部又通行各省,將短期一項一律停派,勿論官費、自費皆不得貲送,由此以後,出洋的資格限定較嚴,非具有中學堂以上的畢業資格,不能隨便出洋學習了。(《學部官報》第二期) 二 學科 前期派遣生徒遊學,所學科目,除武備——製造駕駛及軍備——外,則為語言文字,這與國內的軍備和方言兩種教育遙相應和。到了本期,政府才注意實業的研究,乃於光緒二十五年,由總理衙門擬定出洋學生肄業實學的章程。所謂「實學」,即農、工、商等科的專門學業,即講求富強的根本學業。但事實卻不然。本期遊學教育,雖東西各國皆有學生,要以前往日本的居最多數。其原因有三:一、因日本路近費省,容易前往;二、因日本與中國同文,容易學習;三、因日本國內的風俗習慣與我大致相同。於生活上極感方便。有此三種原因,所以提倡者以日本為先,自動者亦以日本為多,而中土人士乃紛紛東渡了。這一班東渡的人士,志在販取舶來品回國出售,借獲大利,所以大多數是學習速成科,其次則為普通學。[2]速成科不外法政與師範兩門,只要一年半畢業了,就可以回國取得差事,不僅於所謂「實業」無關,且在一年半之內除補習語言所費時間外,實在所得能有幾何;所以到了學部成立以後又有學科的限制。學部於光緒三十四年所定學科的標準,以農、工、醫及格致四科為限,勿論東西各國,凡出洋學生能按照此四科正式入高等以上學校者,方能給予官費。但此項標準定於光緒三十四年,不過是一個大體的規定,其實學生在各國所學科目實較此四科為多。例如在日本則以學習師範、法政及警務為多;同年在美國又定以十分之八習農、工、商、礦等科,以十分之二習法政、理財諸學,未能一律。 清代留學幼童 1872年,清政府首次選派三十名學童赴美留學。 第三節 管理與獎勵 一 管理 政府對生徒有統一的管理章程,始於光緒三十二年。在這一年以前,全是省自為政,某省派了若干學生在某國遊學,即派一專員前往該國照料監察,謂之「遊學監督」。本期以遊學日本的人數最多,程度極不整齊,而內容又甚複雜,所以對日本遊學管理比較歐、美注意。在光緒二十八年,即由外務部派汪大燮為日本遊學總監督,這是政府統一管理的辦法,但尚沒有一定的章程。到了光緒三十二年,始由學部擬定管理日本遊學章程,於駐日公署設遊學監督處,以出使日本大臣為總監督,另派專員為副監督。到光緒三十四年,又以使臣外交煩重,乃將前項章程修改。修改的章程,乃取消總副監督的名目,減輕出使大臣的責任,其監督處仍設於公署內,另派專員為遊學生監督,全權辦理遊學事宜,不過受使臣的節制罷了。關於歐洲方面,在光緒三十三年,曾由學部派蒯光典為遊學監督,全權辦理全歐遊學事宜,不受使臣的節制。到了宣統二年,蒯氏辭職回國,學部遂仿照遊學日本的成例,擬定管理歐洲遊學生監督處章程一份,其內容與光緒三十四年修改的章程大致相同。至於美國,因本期遊學的人數不多,沒有如日本、歐洲那種詳細的管理章程,只令出使大臣照料而已。管理的內容,大概分學生成績的高下、功課的勤惰、品行的優劣三項。關於學生之入學畢業或轉學、退學皆有考察的責任;住居、飲食或疾病、死亡皆有照料的責任。至於學費的數目及給領或補剝,也有詳細的規定。(均見《學部官報》) 二 獎勵 遊學生在外國學校畢業了也有科名的獎勵,與在國內學堂畢業者意義相同。此種獎勵章程,頒布於光緒三十二年,由學部擬定。同年,鄂督張之洞也擬了一份鼓勵遊學生畢業章程,曾經政府頒布施行,但只限於游日本一國。兩項章程的內容,不大相同,依學部的規定,凡在東西各國正式高等以上學堂畢業,回國後須受政府的一番考試。考試列入最優等的給予進士出身,列入優等及中等者給與舉人出身。凡給予出身者,並加上某科字樣,如文科畢業者則稱文科進士、文科舉人;如法科畢業者則稱法科進士、法科舉人;其餘依此類推。當時社會所呼「洋進士」、「洋舉人」就是從此來的,現今外交界的名流如王寵惠、顏惠慶一干人等,在當時都戴過了洋進士的冠帶的。 大清外務部電報封 第四節 結論 鎊,英國、埃及、愛爾蘭等國的本位貨幣。 佛郎,即法郎。 本期的留學教育,以日本為最盛,據學部於光緒三十二年的概算,留日學生計有一萬二三千人。但在同年,根據各校的統計,約有六千餘名;又據《日本學制五十年史》上所述,游日學生亦以本年為最多,其數實超過七千人,則學部所述不免有些誇張。其次則為歐洲,以英、德、法、比、俄五國較多;再次為美國,但皆沒有確實的統計。關於留學經費,各國殊不一致。在日本留學的經費分三等:以在官立大學校肄業者為第一等,每人每年學費日金五百元;以在官立高等專門學校肄業或在官立大學只習選科者為第二等,每人每年日金四百五十元;以在私立高等以上學校或習普通學科者為第三等,每人每年日金四百元。在歐洲遊學的,經費分五國:一、英國,每人每年一百九十二鎊;二、法國,每人每年四千八百佛郎;三、德國,每人每年三千八百四十馬克;四、俄國,每人每年一千六百二十盧布;五、比國其數與法國同。在美國遊學,每人每年規定學費美金九百六十元。但歐、美六國所定數目,系按照在專門以上學校做標準,若尚在學習預備科而未入正式班者,則以此數的五分之四發給。我們對於遊學的人數沒有確實的統計,對於當時各國的幣制沒有精確的比較,姑且一律以概數平均作一假定如下:在日本留學的,每年平均五千人,共需學費日金二十三萬五千元,合華幣亦二十三萬五千元;在歐洲留學的每年平均五百人,共需學費九十六萬佛郎、三十八萬四千馬克、十一萬二千盧布、一萬九千二百鎊,合華幣一百零七萬五千餘元;在美國留學,每年平均三百人,共需美金二十八萬八千元,合華幣五十七萬六千元。東西共計,每年平均需用學費一百八十八萬六千餘元,加上日本遊學監督處經費每年二萬六千六百六十元,歐洲遊學監督處經費每年五萬二千八百元,總計每年共耗國庫一百九十六萬三千餘元,其餘川資及臨時費用尚不在內。再以十倍之,則本期十年之內,所耗國帑共有一千九百六十三萬餘元。以此巨大款項,應當培養出整千整萬的有用人才,回國了把中國改造一番。但我們略一考查其實際情形,則知事實與期望往往相反。學部在光緒三十二年十月擬定管理日本遊學章程有這樣一段話: 戴鴻慈、端方1906年在美國考察憲政 遊學日本各生以無人稽查之故,所入之校視如傳舍;認定學科,意為遷移;甚或但往應考,而平日潛行回國,借抄講義,而本人並不上堂。(《學部官報》第八期) 端方、戴鴻慈在同年十二月更有一段痛心話: 我國遊學之弊害,蓋不勝言矣!普通之未解,國文之未諳,外國語言文字之不習;官費者既以請託得資,自費者遑復檢查合格,既無矜慎選材之意矣。游而不學,輟業而嬉者姑具勿論。其或心艷虛名,身循故事,喜民校之規則縱弛,閱數月而輒得證書,藉以標榜為名,侈談學務;陋者不察,輒相引重。又或去來飄忽,作輟靡常,畢業者僅計年期,後至者又循故轍。其最高者,稍涉語文,躐躋大學。選科雖復無定,得證仍自有期。夫以卒業得證之要事,而僅憑外交手段之抑揚。監督既擁虛名,而不能實施其干涉;學部又未定規則,而無由實驗其課程。進其人而試之,既無當其所學;循舊例而用之,亦不見其所長,將以興實學、得真才必無幸矣。宜其流弊日深,不得其益,徒得其害也。(《條陳學務折》) 平日在學的情形既不良如此,自然難得有好的成績。低者意在取得洋進士舉人,可以高其門第;高則或剽竊西學一二皮毛,以誇示於國人;再較優一點的,則將資本主義的制度或教育,整個搬來硬用於社會的組織不同的中國,此端、戴二氏所以有「不得其益,徒得其害」之嘆。 本章參考書舉要 (1)《道咸同光奏議》 (2)《光緒政要》 (3)《學部官報》 (4)《新教育》 (5)《近代中國教育史料》第一冊《遊學》(舒新城) * * * [1] 《道咸同光奏議·端方戴鴻慈條陳學務折》:「擬請飭下學部,嚴定章程。以後各省選派學生,以普通卒業、國文完美、兼通外國語文者為主,不及格者勿得濫派,以杜情面請求之事。其自費者亦一律考驗合格方予給咨。其無咨者雖畢業不得有錄用任事之權利。」 [2] 《大清宣統法令》第十五冊補遺《白本官立高等學堂收容中國學生名額及各省按年份認經費章程》:「比年以來,臣等詳查在日留學人數雖已逾萬,而習速成科者居百分之六十,習普通科者居百分之三十,中途退學輾轉無成者居百分之五、六,入高等及高等專門者居百分之三、四,入大學者僅百分之一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