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史 · 第四十六章 教育行政機關的組織

陳青之 《中國教育史》
第一節 概論 清廷關於教育行政機關的組織,原來沒有完備的制度。除了中央禮部以外,地方沒有管理教育的正式機關。禮部也不是專管教育的,它是掌管五禮的主要機關,對教育方面所負的責任只有科舉考試一事。國子監雖為專管全國教育的主要機關,但在禮部隸屬之下,所管只有關於國學或鄉學一方面的事情,對於科舉毫無過問之權。現在學堂一日發達一日,教育的設施比較科舉時代煩重多了,從前不完不備的教育行政制度當然不能適用了,此本期所以有新的教育行政機關之組織。 稽考全省生童的提督學政,由京官出使,是一種巡視的體例,並無正式機關之組織。 嚴修塑像 近代教育家,南開大學的創始人。 本期新教育行政機關之組織,萌芽於光緒二十四年,完成於光緒三十二年。在萌芽之初,中央設管學大臣一員,一方面主持京師大學堂,一方面統轄全國各學堂。這種辦法,好似以京師大學為教育部,以管學大臣為大學校長而兼教育部長的一種性質。到了光緒二十九年,《奏定學堂章程》頒布以後,由鄂督張之洞等人的建議,改管學大臣為總理學務大臣,其大學堂方面另派專員管理;在學務大臣之下,設立六處屬官,分掌各項教育事宜。這樣辦法,好似中央已有了統轄全國教育行政的正式機關,但此仍是臨時性質,且地方除了依舊提督學政以外,毫無設施。再過二年,到了光緒三十一年,自科舉制度經明令取消以後,由山西學政宗熙的建議,乃取消學務大臣,於京師六部之外另成立學部,設有尚書侍郎等長貳官員,與舊有六部同樣組織,於是統轄全國的正式教育行政機關始產生了。到三十二年,又由直督袁世凱、雲南學臣吳魯等人的建議,將各省提督學政一律裁撤,另設提學使司,專管全省教育事務,於是統轄全省的正式教育行政機關又產生了。同年,由學部侍郎嚴修的建議,於府廳州縣治所設立勸學所,統轄並督率各府廳州縣教育之進行,而地方也有正式機關了。自此以後,掌管國家教育的行政機關,依照普通行政區別也分著中央、省會及府廳州縣三級,層層相屬,統系分明,數千年久不完備的教育行政機關至此才有完備的制度之制定。 第二節 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一 學部 學部位在禮部之上,掌管全國各項教育的政令,最高長官為尚書,其次則為左右侍郎,均為政務官。在尚書侍郎之下,設有各項事務官,如左右丞、左右參議、參事官及郎中員外郎等等。部內的組織,分為五司十二科,每司設郎中一人,每科設員外郎一人,分掌本部事務及全國各項教育。此外設有視學官。輪流出京視察各省教育,沒有定員。其他編譯圖書、調查學制以及督理京師學務,皆設有專局,由部派員兼理。禮部所轄的國子監及天文台,亦撥歸學部管轄。我們將五司十二科的名目開列於下,便知它們職掌的性質: (1)總務司,內分機要、案牘、審定三科; (2)專門司,內分專門政務、專門庶務二科; (3)普通司,內分師範教育、中等教育、小學教育三科; (4)實業司,內分實業教務、實業庶務二科; (5)會計司,內分度支、建築二科。 二 視學官 在學部官制初次頒布時,即擬有視學官的名目,到宣統元年始將視學官的章程規定出來。當時分全國為十二視學區域:(1)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2)直隸、山西二省;(3)山東、河南二省;(4)陝西、四川二省;(5)湖北、湖南二省;(6)江蘇、安徽、江西三省;(7)福建、浙江二省;(8)廣東、廣西二省;(9)貴州、雲南二省;(10)甘肅、新疆二省;(11)內外蒙古;(12)青海、西藏。每區派視學官二人,按年分往各區視察,限三年以內視察一周,但在新教育尚未發展的區域如青海、西藏等處,可以暫緩視察。此項視學官不設定員,以部中人員或直轄學堂管理員、教員職份相當者派充。 第三節 地方教育行政機關 一 省教育行政機關 在提督學政裁撤以前,自光緒二十九年至光緒三十一年二三年之間,省會地方有一臨時教育行政機關——學務處或學校司,專管本省學堂的建設及進行,隸屬於督撫之下。自學政取消改設提學使司以後,前項臨時組織即行取消。提學使司設提學使一員,統轄全省學務,位在布政使之次,按察使之前,歸督撫節制。該司機關設在省會,內置學務公所,分設總務、專門、普通、實業、會計、圖書六課。公所設議長一人,議紳四人,輔佐提學使參劃學務,並備督撫諮詢。議紳由提學使延訪本省學望較崇的紳士充選,議長由督撫咨明學部奏派。各課設課長一人,副課一人,由提學使派充。此外另設省視學六人,承提學使的命令,巡視本省各府廳州縣的學務。 天津勸學所 二 府廳州縣教育行政機關 此級的教育行政機關取名「勸學所」,但它的歷史卻有兩個時期:一是在地方自治章程頒布以前,為第一期的勸學所;一是在地方自治章程頒布以後,為第二期的勸學所。我們按照時期先後分述於下。 第一個時期,自光緒三十二年至宣統元年,共計四年。勸學所為各廳州縣的教育行政機關,它的職權不僅掌管各本廳州縣的教育行政,並有誘勸地方人士建立學堂推廣教育的責任。每所設總董一人,由縣視學兼充,受本地方官的監督。在總董之下,設勸學員若干人,由總董稟請地方官劄派。每廳州縣劃分若干學區,每學區由總董選擇本區品行端正、熱心教育的紳衿充任勸學員,負責推行本區的一切學務。 第二個時期,為宣統二年至三年,共計兩年。這一期的勸學所有兩種變更:一是設立所在的推廣,即廳州縣之外加了一個府設;二是職權範圍的縮小,即將從前獨立機關變為地方官輔助的機關。後者變更的原因是:自地方自治章程頒布以後,關於地方學務由地方自治職權辦理,勸學所既為政府機關,當然不便管理地方自治的事。所以舊日章程就不適用了。此次新訂章程,只規定勸學所為府廳州縣教育行政輔助機關,輔佐地方官辦理官立學堂及其他教育事業。但對於地方學務並非完全無權過問,當時也有兩類的規定:(1)在自治職未成立的地方,對於自治學務,有代其執行之責;(2)在自治職已成立的地方,對於自治學務有贊助監督之權。勸學所的職權既然縮小了,其長官的名稱也隨著改變——改總董為勸學員長,以勸學員長兼充縣視學。 本章參考書舉要 (1)《學部官報》 (2)《學部奏咨輯要》 (3)《奏定學堂章程》 (4)《光緒政要》 (5)《大清新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