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史 · 第三十七章 清代教育制度及其實況

陳青之 《中國教育史》
第一節 概論 清朝的教育制度完全採取明朝的辦法,學校與科舉相輔而行。不過明朝初年對於學校教育看得格外重要,辦理也很嚴格,到中年以後,一般讀書的人們趨重在科舉,學校教育差不多等於具文,於是演成重視科舉而忽視學校的趨勢。這種趨勢直演到清朝二百多年而更厲害,所以學校教育之在清朝可說完全是一個具文。 滿清帝國雖包括五大民族,但他們的心目中只看到滿、蒙、漢三個民族較為重要,所以他們的教育政策亦多半注意在這三個民族上面。滿族立於統治者的地位,蒙族與他們接近,被認為同調的民族,所以他們對於這兩族的教育極力以保存國俗為宗旨,例如翻譯漢文為滿、蒙的語言,加重騎射的訓練,皆是提倡民族固有的精神的。[1]對於漢族的教育完全以籠絡為政策,以養成御用的知識分子、聽從呼喚指使的官僚階級為宗旨。例如順治九年所頒發全國學校的一塊臥牌,在序文上有這樣幾句話: 一箭雙鹿圖 朝廷建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厚以廩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之,各衙門官以禮相待,全要養成賢才以供朝廷之用。諸生當上報國恩,下立人品。 臥牌上的教規計有八條,第二條則曰: 生員立志,當學為忠臣清官。 但在消極方面,還要防止學生的反動,於是在臥牌第八條又規定這樣幾句: 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 《聖諭廣訓》,清雍正帝撰寫。是清代統治者頒布的一項重要的文化政策,也是維護帝王統治、教育百姓的重要手段。 這是多麼周密的防閒。到了康熙時,中原完全征服以後,乃施行一種柔化政策,又頒下聖諭十六條於各學校,無非提倡忠孝節義,教天下學子以敦本勵行的一番教訓(見後策三節)。這十六條聖諭,到雍正即位時,又特別申述了一道,謂之《聖諭廣訓》。這一部書,從此以後,就成了清朝的聖經,教育上訓練的標準,全國臣民思想的重心了。每逢歲科考試,學政必令生員敬謹默寫一道,看你們熟讀了沒有。每逢令節或其他機會,地方官吏必要對著軍民人等敬謹宣講一次,看你們遵守了沒有。[2]這種強制的教育政策,與回教祖「左手捧經,右手拿刀」的辦法,毫無二樣,但是柔弱的漢族被他們這種教育政策已征服得不少了。 此期的學校,在中央有國子監,有宗學,有旗學。國子監一方為國家最高的學校行政機關,一方為大學生讀書的地方。宗學又分宗學及覺羅學二種,清廷貴胄學校以這為最高。旗學一類的學校種類很多,有設在中央的,有設在滿、蒙等處的,內中大小繁簡也不一致,大致為滿、蒙八旗及漢軍八旗子弟讀書的機關。以上宗學及旗學二類成一特殊系統,多不屬於國子監管轄。在地方學校分二級:第一級為府學及直隸州學,第二級為州學及衛學。但此不過就地方行政來分級,而學校本身全屬於中等性質,各不相屬,直接受本省的學政管轄,間接受中央的國子監管轄。此外還有地方的義學、社學及小學,有時關,有時開辦,毫沒定規,等於具文。 書院制度較明代稍覺普遍,且一律由政府接辦,由政府監督,差不多等於地方大學性質。此制起於五季之亂,歷八百多年至此而漸改形色了。科舉是清廷牢籠漢人的唯一妙計,完全因襲明朝的辦法,且較前代提倡尤力,社會人士趨向尤重,其弊害也較大。關於教育行政機關,明、清兩朝差不多完全相同。在中央,主管學校的為國子監,主管科舉的為禮部。在地方,每省設一提學道,以提學使主持之。不過到雍正以後,地方制度殊有變更,即裁撤提學道,改提學使為提督學政,其性質在各省為客體,三年一任期,其地位與督撫對敵,較從前提學使的地位崇高多了。 第二節 國子監 國子監本是掌管全國學校的最高行政機關,可又是直接辦理大學的教育機關,以國立中央大學而兼教育部,明、清兩代大致相同。清代國子監自順治皇帝建都北京的第一年,即行成立,本節專就大學的性質來說,把它的內容分段敘述於下。 一 入學資格及手續 北京國子監牌坊 本學學生的資格全由地方各學學生考選進來。考選時,分貢生及監生二類,而貢生又分拔、副、優、歲、恩五貢。拔貢生每十二年考選一次,凡各學生員於歲科考試時,得過了兩次優等,而又文行兼優者,方有被選的資格。歲貢生大約每年選送一次,以各舉廩膳生員食餼年久的,依次送補。恩貢生沒有一定的歲期,凡國家遇著慶典吉事,特發恩旨,即以本年的歲貢作為恩貢生,貢入太學。優貢生亦無定期,或三年舉選一次,或五年一次,凡廩增二等生員於歲科考試得了最優等者,即可送到太學,謂之優貢生。以上四貢,全限於府、州、縣學生員,初選由各直省學政舉辦;取中後,造冊送到中央禮部,經過複試,果所選不濫,才送到國子監,為太學生。副貢生每三年舉選一次,不經學政的手續,凡鄉試取得副榜的人員即貢送到國子監。不過這一等人被送到中央以後,還須經禮部複試一次,優者派官,次優者送學,這一點是與拔貢生相同的。監生又名優監生,與優貢生所經的手續完全相同,不過在原學資格為廩增上等者准做貢生,稱為優貢生;在原學資格系附學及附生二等者,准作監生,稱為優監生。太學生的資格除五貢一監外,另有功貢生、蔭監生及准貢生、准監生四種。凡地方各等人民有從軍得過功績的,他們的子弟不論學業,即可升入太學,謂之功貢生。凡家庭先輩有勳勞於國家的,子孫不必有生員的資格,按特例准做監生,謂之蔭監生。至於准貢及准監二種,更無生員的資格,乃係用金錢買得來的,謂之納粟貢、監。凡蔭監、准貢及准監等生,其目的只在取得太學生的資格,可以直接應鄉試,不必進到太學裡面讀書的。 二 名額 太學生總計人數若干,清代典章沒有顯明的規定,只有《大清會典·國子監》一欄裡面: 在學肄業者百五十六人,在外肄業赴學考課者百二十人。 這樣一句話。由這一句話,勿論在學或在外,合計尚不到三百名,但我們不相信本期的太學生竟少到這步田地。我們再查《學校》一欄內,有這樣詳細的說明:除京師及盛京二處的八旗貢生特殊規定外,只就直省統計。全國十八直省合計一百八十四府,六十四州,十六廳,一百五十屬州,十屬廳,一千三百零一個屬縣。拔貢生每府學選一人,每州縣學各選一人,再以十二平均,除去一二等直接派官外,常年在校學生至少有一百名。歲貢生每府學選一人,每州學三歲選二人,縣學二歲選一人,平均起來,至少有六百五十名。副貢、優貢及優監雖無定額,合計至少有一百五十名。至於八旗貢、監及順天府各縣學所選的貢、監,合計不下十名。總計起來,常年在學學生至少應有九百名,而國子監所說的數目何以三百人尚且不足?或者清朝政府原視學校為具文,不過照例設此一機關發給學位,以籠絡希求榮名的讀書分子罷了。若拿此數目以與明代比較,實在相差懸遠,由此可以觀察兩代學校教育之趨勢。 三 編制及課程 太學編制分為六堂,即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志及廣業。每堂設助教一人,學正一人,擔任教課事宜。此系完全抄於明朝的,但辦法尚不及以前的詳備。至於課程,則仿宋朝安定的辦法,分經義及治事二科。經義科以御纂經說為主要教材,兼教諸家的學術。治事科教兵刑、天官、河渠、樂律一類的材料。每生各習一項,務求綜晰其源流,詳論其得失。修業期限,分坐監實際的日數,與共計修學日數,坐監實際的日數以各生原來資格的高下定為短長,例如恩貢生須坐監六個月,歲貢生坐監八個月,選拔貢生內如系廩膳生者坐監十四個月,如系增附生者坐監十六個月,其他等級尚多。合計實際坐監及在外日數,大約以積滿三十六個月為畢業期間。但貢生積滿了十四個月,監生積滿了二十四個月,如有願就儒學的教職及州縣的佐貳者,准由監移送吏部,分班考選。在監修滿三十六個月以後,大概經一番畢業試驗,取中前列的,即時保薦錄用,次等的冊送移吏部候補。如未曾修滿三十六個月,而又不願就教職的,遇了鄉試之年,可隨同舉人在順天府應鄉試。 四 教授及考課 在太學直接擔任教課的,有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教官。有講書、覆書、上書、覆背諸課,內容不外四書五經、《性理》及《通鑑》等書,每月舉行三次。祭酒、司業則於每月朔望兩日舉行釋奠以後,則各升堂講經一次。平日則由助教、學正、學錄課以制義——八股文及策論。除此以外,凡監生每日務必練習楷書六百字以上,且須端楷有體。 清代國子監 考課分月考與季考:月考一月舉行一次,由司業主試;季考三月舉行一次,由祭酒主試。凡月考列在一等者給與成績一分,列在二等者給與半分,以下無分。但如有「五經兼貫,全史精熟,或善摩鍾、王諸帖」者,雖作文不及格,亦准給予一分。在一年之內,積滿八分者為及格,但名數每年不得過十人。及格以後,由監按照原有資格分別咨送吏部,在吏部歷滿考職後,按照成績分別補用。在一年之內,如積分不及格而願留監再學者,得聽其自便。 五 管理及待遇 滿清政府對於學生管理極嚴,與明朝相同。在順治初年,即頒發國子監的規制十八條,除考課教授及修學期限已述於上外,對於謁廟典禮及師生相見典禮也有規定,對於給假及防止學生越軌行動也有規定。茲扼要抄錄數條如下: (一)祭酒、司業職在總理監務,嚴立規矩,表率屬員,模範後進。 (一)監丞職在繩愆,凡教官怠於師訓,監生有戾規矩,並課業不精,悉從糾舉懲治。 (一)博士、助教、學正、學錄職在教誨,務須嚴立課程,用心講解,如或怠惰致監生有戾學規者,堂上官舉覺罰治。 (一)監生入監後,遇有省親、定婚及同居伯、叔、兄長喪而無子者,許告假歸里,立限給以假票,違曠,本監行文提取計日倍罰。 (一)監生有不守監規,及挾制師長、出入衙門、包攬錢糧等事,按律治罪。 滿清國子監即明朝國子監的舊所,原有號房五百二十一間,凡監生均可在監寄宿,凡膳食、文具均由政府供給,亦與明朝大致相同,但待士之優厚與明廷比較相差很多。 第三節 地方學校 一 學校類別 滿清帝國直轄的領土,包括中國本部、滿洲全部內外蒙古及青海、新疆、西藏等地,比較明代差不多大了一倍。地方行政區劃也分兩類:我們以中國本部及滿洲一部分為第一類,以其他的地方為第二類。第一類的行政分為參互的四級:最高級為直省,以下為道,道以下為府及直隸州,府及直隸州以下為屬州及屬縣。但學校區劃只有下層的二級,而省與道二級則不設學校,在府稱府學,在州稱州學,在縣稱縣學,總名曰「儒學」。此二級三類的儒學,不相統屬,其性質與近代中等學校相似。在省、道之州六十四,有直隸廳十六,有屬州一百五十,有屬廳十,有屬縣一千三百零一,每一治地設儒學一所,統計共有儒學一千七百二十五所,比較明代不相上下。但省會地方雖不設學,確有書院,到中葉以後,道亦設書院,於是書院遍天下,而儒學反寂然不足輕重了。 二 名額及資格 各學學生資格別為三等,初次考進去的曰附學生員,進學以後由附生補為增廣生員,再由增生補為廩膳生員。士子未曾進學以前,稱為童生。每次錄取生員的名數隨各地情形不等,但每次皆有定額。京師地方,滿、蒙二族共定為六十名,漢軍三十名。盛京地方,滿、蒙二族共定為十一名,漢軍八名。直隸省的順天府所屬大興、宛平二縣縣學,均定為二十五名;直隸省的其餘各府府學,定額二十三名。大州州學及大縣縣學與府學名額相同。其次州、次縣的儒學又分三等:大學十八名,中學十五名,小學十名。江南、浙江二省的府學均定額二十五名,大州、大縣名額相同。其次州、次縣的儒學亦分三等:大學二十名,中學十六名,小學十二名。其餘各直省所屬府學及大州州學大縣縣學,均定額二十名,其次州、次縣亦分三等:大學十五名,中學十二名,小學八名。全國有儒學一千七百二十五所,每所平均十六名,合計有生員二萬七千六百名,加上南京學生一百零九名,總計全國地方生員約有二萬七千七百名之譜,以與明代比較差不多短少二倍。至於廩、增二等生員的名額也有規定:京師地方滿、蒙二族共為六十名,漢軍三十名;盛京地方,滿、蒙二族共六名,漢軍三名;各直省府學定額四十名,州學三十名,縣學二十名,衛學十名。以上定額,凡廩、增二等人數相同。此外各府、州、縣另有武學生員,附屬於儒學內,仍由學政監管,名額不定。 清代童生的入學報條 三 入學手續 凡童生入學,經過三次考試:初次由本州或本縣的長官考錄,冊送到上轄之府或直隸州;再由府或直隸州的長官考錄,冊送到本省學政;最後由學政於歲、科二試時考錄優秀若干名,送入儒學,謂之附學生員。這是就各直省所屬說的,至於兩京的滿、蒙二族及漢軍各旗,則由本旗佐領考錄,冊送到學政複試;順慶府所屬大興、宛平二縣,由知縣考錄,冊送知府,轉送學政複試。由學政考取以後,才有入學的資格,俗呼「秀才」,這一次歲、科俗名「小試」,等於現今之入學試驗。關於童生入學試驗的內容,頭場考試書藝二道,二場考試書藝一道及論一道,論題以《孝經》或《小學》為範圍,書藝即八股文。但考取滿洲生員,則以騎射為主,意在保持他們固有的國俗。 四 教材及考課 清代鄉試試題 地方儒學所規定教材,據《大清會典》所載,為「《御纂經解性理》、《詩》、《古文辭》及《校訂十三經》、《二十二史》、《三通》等書」。據《皇朝文獻通考》所載為:「《四子書》、《五經》、《性理大全》、《資治通鑑綱目》、《大學衍義》、《歷代名臣奏議》、《文章正宗》等書」。前者系大部書,後者系小部書,總之不外儒家學術,宋、明學說一系的材料。這些書,由政府頒行於各直省儒學,並許書賈刻板流行。「若非聖賢之書,一家之言,不立於學官者,士子不得誦習。」(《大清通典》)至於淫詞小說,他們認為有傷風化,不但不准士子誦習,即坊肆刊行或民間流藏,也須一律查禁。諸生自初次取中以後,雖名曰入學,實際不留學肄業,不過於相當時期應應考課就是了。此項考課,分二種:一為歲考,一年一舉行;一為科考,間歲一舉行,皆由中央所委派之學政主試。歲考的內容,為書藝二道,經藝一道,若在冬日則減試書藝一道。科考的內容,為書藝、經藝及時務策各一道。歲考等於現今學年考試,試卷分為若干等級,列入優等的則有獎賞,如附生補增生,增生補廩生;列入劣等的則依次遞降。最優的或入學食廩最久的,則升入中央太學,如拔貢、優貢之類。科考等於現今畢業考試,試卷亦分若干等,列入優等的則許以應鄉試的資格,但科考也有分等給獎的。至試卷的內容,字須正楷,文須模仿聖賢的語氣,如代古人說話一樣,理解要清晰,格律要雅正,否則不取。 第十圖 清代學制系統圖 五 待遇及升格 清朝對於學生的待遇,比較明朝相差得多,除升格以外,只有補給廩膳一種。至於地方儒學生員的升格,也是仿照明朝的辦法,但又複雜一點。綜計升格有三條路:一是住書院,二是貢成均,三是應鄉試。貢成均即升入中央太學,又別為五類,茲先列圖於左,再加以說明。凡府、州、縣三學統稱儒學,為國家教育的最低級,亦為最基本的一級。由此出身,可以住書院,可以升太學,可以應鄉試。書院不算一級,等於一種補習學校性質,所以沒有學位,其升太學或應鄉試,與儒學同。國子監雖屬大學性質,須有儒學生員優等資格方能應選,但遇鄉試之年仍與儒學生員一律應鄉試。唯由鄉試到會試而殿試,得選後,其資格才最高。除書院外,每一級一系,皆賞給學位,以資獎勵。但此數種並非一條直系,乃各自成系統,不過自國子監及書院以下,皆屬學校性質,自鄉試以上才是科舉性質。 六 學規 滿清政府對於漢族的教育,以養成「忠臣清官」為宗旨,前已敘述過了。他們對於地方儒學的學規,亦不外乎這一意義。茲將雍正九年所頒的臥牌及康熙三十九年所頒的聖諭十六條,抄寫在下面: (一)臥牌文八條:(1)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子當受教;父母愚魯或有為非者,子既讀書明理,當再三懇告,使父母不陷於危亡。(2)生員立志當學為忠臣清官。(3)生員居心忠厚正直,讀書方有實用,出仕必作良吏。(4)生員不可干求官長,交結勢要,希圖進身。(5)生員當愛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門,不可輕入。(6)為學當尊敬先生,若講說皆須誠心聽受。如有未明,從容再問,毋妄行辯難。為師亦當盡心教訓,勿致怠忽。(7)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8)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 (二)聖諭十六條:(1)敦孝弟以重人倫,(2)篤宗族以昭雍睦,(3)和鄉黨以息爭訟,(4)重農桑以足衣食,(5)尚節儉以惜財用,(6)隆學校以端士習,(7)黜異端以崇正學,(8)講法律以儆愚頑,(9)明禮讓以厚風俗,(10)務本業以定民志,(11)訓子弟以禁非為,(12)息誣告以全良善,(13)戒窩逃以免株連,(14)完錢糧以省催科,(15)聯保甲以弭盜賊,(16)解仇忿以重生命。 第四節 其他學校 除以上中央國子監及地方各儒學外,還有學校三類:一為宗學,二為旗學,三為各種特殊學校。內中辦法,為清廷的特異,茲略一說明於下。 一 宗學 此類學校一望而知其為宗室貴族子弟讀書的地方。但清室皇族姓覺羅氏,於宗學外還有覺羅學,乃貴族中之貴族者。此兩學之內容為: (1)宗學。此學開辦於順治九年,到雍正二年始有較詳的學制。凡王、貝勒、貝子、公、將軍及閒散宗室子弟,如年齡在十歲以上十八歲以下,皆可送進去讀書。但如年齡已超過十八歲,而平日已經讀過了書的貴族子弟,亦有入學的資格。校址在京師左右兩翼官房,每翼立一滿學、一漢學,共有宗學四所。每學派王公一人為總管,其下設正教長一人,教長八人,皆以宗室中行尊年長者充當。再下設教習若干人,直接擔住教課事宜。課程分三科:一為清書,每學有清書教習二人;二為漢書,每學十人有漢書教習一人;三為騎射,每學設騎射教習二人。考課分月考與季考兩種:月考每月舉行一次,分別等第,申報註冊;季考於春秋二季由宗人府來人親與主試。每月所用文具及冬夏冰炭等物,均由學校供給。修學以三年為期,期滿及格,分別引見皇帝錄用。此學屬於宗人府,一切獎懲大權均由該府執行。 (2)覺羅學。當初只有宗學,皇族子孫一律與其他宗室子孫同入一學。到後來,他們以皇族子孫逐年增加,勢難兼容,乃於雍正七年於宗學外,又創辦一種專為皇族子孫讀書的覺羅學。入學年齡與宗學大致相同,課程亦分清書、漢書及騎射三科。每旗設滿、漢學各一所,每學設統管一人,由王公充當;副管二人,由覺羅中的老成練達、品行端方者充當。其下設清書教習一人,騎射教習一人,漢書教習每學學生十人設一人。待遇與宗學同。此學初僅設在京師地方,到乾隆二年於盛京地方也設立起來了。 二 旗學 旗學即八旗學校,名目很多,有八旗官學、八旗義學、景山官學、咸安宮官學、盛京官學、黑龍江官學、八旗蒙古唐古特官學等等。內中辦法很簡單,彼此相差不多,我們只舉出二三種說說就夠了。 (1)八旗官學。京師八旗分為四處,每處設官學一所,專教親貴以外的八旗子弟。創辦於順治元年,到康熙時才規定生員名額,滿族、蒙古各四十名,漢軍生員由四十名,減為二十名。(按:此學名額系根據《皇朝文獻通考》所載,與《大清會典》頗有出入。)課程與宗學大致相同,不過此學屬國子監管轄,故每十日須赴監考課一次。春秋二季特重騎射,每五日演習一次。雍正二年,於本學外又添設八旗蒙古官學,每旗設立一所,專教蒙古語言。 《聖武記》書影 這是清代鑲白旗官學教材。 (2)八旗學堂。本學近於半官立性質,似為八旗貧苦子弟讀書之所。八旗分左右兩翼,每翼各於公所內設立學堂二所,一漢學,一滿學。漢學設漢書教習二員,滿學設滿書教習二員,聽八旗貧苦子弟的志願自由選入。 (3)八旗義學、景山官學、咸安宮官學此等學校的辦法,與宗學大致相同。內中設滿、漢教習若干人,以進士、舉人及恩拔副貢生充當。修業期限定為三年,期滿得分別錄用。 三 算法館及鄂羅斯學館 此處所謂特殊,系與當時一般學校內容的特殊,不是近代所謂的特殊學校。茲舉算法館及鄂羅斯學二種為例。 (1)算法館。這是清代研究自然科學的唯一學校,隸屬於國子監。但內容簡單,僅設漢助教一人,專司教課,學生名額沒有明文規定,可以想見當時人們對於科學的興趣。 鄂羅斯,即俄羅斯。 (2)鄂羅斯學館。此學也隸國子監,專教鄂羅斯子弟的。內容也極簡單,只設滿、漢助教各一人,分任教課。清代國外派遣學生來國留學的,據典章所載只有琉球一國,至於安南、朝鮮與中國差不多同文同種,子弟來學是一件普通事,所以未曾特書。至於特為鄂羅斯設立一學,專教他們的子弟,則清初中、俄關係之密,可以想見。 第五節 書院 書院之在清代初年,並不注重,到中葉以後,才逐漸趨重起來。不過本期的書院性質,與以前不同:在宋、元、明三代,書院多由名儒學者私人設立,政府不過從旁加以獎勵與維持;在清代,則成為完全官立的教育機關。我們只看乾隆元年所詔各省整飭書院的一段話,便可以知道它的性質: 書院之制所以導進人才,廣學校所不及。我世宗憲皇帝命設之省會,發帑金以資膏火,恩意至渥也。古者鄉學之秀始升於國,然其時諸侯之國皆有學。今府、州、縣學並建,而無遞升之法,國子監雖設於京,而道里遼遠,四方之士不能胥會,則書院即古侯國之學也。 由這一段話看來,當時書院似相當於省立高等學校或大學,為本省各儒學生員升學的機關。其實不然,因為書院不給學位,住過了書院的生員與沒有住過的生員同樣可以應鄉試,同樣可以貢成均,我以為不過是一種補習機關。但當初一省只有一所,設立在省會,到後來書院遍設於全國,一省往往有數所之多,於是有省書院及道書院等名目。內中所聘教習,皆地方名儒碩學;平日有官課、有私課,辦理較為認真,成績亦日著。於是各府、州、縣學生皆願進書院讀書,書院變成教育士子的學校,而原有之儒學則名存實亡,僅為春秋二季祀孔時一個釋奠習禮之地了。 第六節 科舉 一 緒言 清代科舉以國家情形複雜,故科名也較明代複雜。我們可別為三類:第一為特科,第二為常科,第三為翻譯科。特科如山林隱逸科、博學鴻詞科及經濟特科,大半在網羅明末遺老以消滅他們恢復故國的思想所特設的。此類不限一定的程式,亦沒有定期,舉行的次數也很少。翻譯科意在提倡滿洲、蒙古文字,藉以保存他們的國俗,這是滿洲統治階級所特有的,其程式確與常科同,但只限於特別情形。清代科舉所最重要而最普通的,仍是常科一類。此類又分文科、武科兩種,所以表示文武並重。[3]但在事實上還是右文左武,也是積習使然,到末了武科更屬無用,所以取消時較文科為早。茲先敘常科,後敘翻譯科,特科從略。 二 常科之手續 江南貢院 貢院是清代舉行鄉試、會試的場所。圖為江南貢院。 清代常科手續差不多與明代完全相同。考試時也是分三步:第一曰鄉試,舉行於順天府及各直省;第二曰會試,舉行於京師;第三曰殿試,舉行於天子殿廷。三年舉行一次,舉行的年月,應試者的資格,及獎給中式的學位,與明代初無二樣。殿試放榜以後,還是有朝考考選庶吉士及入館讀書,也是一樣。不過有兩點與明代不同的:(1)明代鄉試有「充場儒生」一例,清代則非儒學生員不能應試。(2)國子監的貢、監生在明代地位較高,可以直接應會試,但在清朝只能與生員一律應鄉試了而後應會試。 清代殿試卷封面 三 常科之內容 鄉、會兩試一律分為三場。每場考試的內容,不僅順治與乾隆兩時不同,即《皇朝通典》、《通考》及《大清會要》三書所載亦有不同。我們若是根據《會要》所載,則鄉會試第一場試書藝三道、論一道,第二場試經藝四道、五言八韻排律一首,第三場試時務策一道。舉子平日可以自由選修,各占一經,考試經藝則按照本經出題。對於解經的標準,《四書》以朱子《集注》,《易經》以程、朱二《傳》,《詩經》以朱子《集傳》,《書經》以蔡氏《傳》,《春秋》以胡氏《傳》,《禮記》以陳澔《集說》為主。由這一點看來,可知清廷教育完全以宋儒學說——尤其以程、朱學說為標準。鄉、會試試驗律詩,始於乾隆二十年。按順治年間的規定,鄉、會試第二場有判五道,詔誥表內科一道,沒有律詩——這是清代科舉的一小小變更。殿試寸由天子御製策問,令貢士條舉以對,試目較為簡單。總之凡三試,關於經書文以雅正為佳,關於詩的作品以清華為尚,關於策對以切實為主。 武科鄉、會試的年月,與文科完全一致——鄉試定於子午卯酉年,會試定於辰戌丑未年。不過考試的內容大有不同:分術科與學科兩類,尤以術科為主,第一、第二場考試術科,第三場考試學科。第一場術科試騎射,第二場試步射。學科試論二道,試策一道。論題一道以《論語》、《孟子》為範圍,一道以《孫子》、《吳子》及《司馬法》為範圍。 四 翻譯科 清廷除常科外,對於八旗滿、蒙子弟另有一種鼓勵的法子,即如能將漢文譯成滿文或蒙古文者,一律給以秀才、舉人及進士等名號,與常科同。我們無以取名,因名曰翻譯科。每三年之內,考取秀才二次,舉人一次,進士一次。考試翻譯秀才的內容,滿洲人初試馬步箭,正式試驗則譯《四書直解》三百字為滿文;蒙古人不試術科,只將清字日講四書限三百字,譯成蒙文。翻譯滿文的鄉、會試仍分三場:第一場將《四書釋義》、《易經解義》、《性理精義》、《孝經衍義》、《大學衍義》、《古文淵鑒》、《資治綱目》等書限二百字內出題三道,譯成滿文;二場由漢主考官或判論或表策,自擬二篇,令舉子翻譯;三場翻譯於入場後,取現到通本一道為題。但開始照例必考試馬步箭,方准入場。翻譯蒙古文的鄉、會試較為簡單,第一題翻譯清字日講四書三百字,第二題翻譯清字奏疏一道。總之滿洲翻譯科是譯漢文為滿文,蒙古翻譯科是譯滿文為蒙文。兩科鄉、會試均合為一闈,一在東文場考試,一在西文場考試,而出榜時也是一榜張掛。此翻譯科只是滿清政府的一種特殊科舉,其內容仍不脫離宋儒學術以外,則知清廷之推崇程、朱已由手段而變為目的了。 第七節 結論 清代童試卷 清代教育以科舉為重,全國知識分子——勿論士族的或庶民的——莫不趨向於科舉一途,地方儒學不過為「科舉入門」——取得應科舉的資格罷了,可說是科舉的初步。儒學既等於具文,平日不負實際教育的責任,那末在未入學以前的一段教育怎樣辦呢?這一段教育完全由民間自由處理,政府毫不過問。所謂由民間自由處理,即是由有子弟的父兄自由選擇良師,教育他們的子弟,名曰「私館」。富貴之家,私館即設在他們的家庭裡面,一家聘請一教師;貧寒之家,則聯合一村或數村開設一私館,聘請教師來教,或由教師自開私館,合附近子弟自由來學。此項私館分兩級:低級是專教兒童的,又名「私塾」;高級是專教成人的,又名「經館」。 《御批通鑑輯覽》書影 私塾中的課程分讀書及習字二類:讀書以《三字經》、《千字文》及《四書》等書為教材,而以《三字經》為最初入門人人必讀的一本書;若是女生,則讀《女兒經》。兒童年齡稍大一點,或將以上各書都讀過了,預備將來加入士族階級,則加讀五經及《千家詩》;不預備加入士族階級,只求為一稍識字的庶民,則加讀《幼學》及各種實用雜字。習字最先寫「上大人」,其次寫「六十花甲」,或「五言絕句」,其次則寫「百家姓」。兒童初入私塾,由教師用朱筆開一紅影本,教兒童執筆在上填黑;迨後則用墨筆開黑影本,令他們以自紙蒙上,照樣寫就。教法只有課讀與背讀兩樣,講解時很少。每日上午讀書一次,下午讀書一次,中午時每日寫字紙一張。此項私塾的兒童,多半走讀,寄宿的很少。其師資不過地方粗識字義的自由農民,還沒有走上士族階級一途,只藉此為生活而已。修學的長短,隨兒童家長的志願,教師沒有限制的權利。在一年之內,分三個學期,或五個學期,放假大概在清明、端陽、重陽等節氣前後。 至於經館,則地位大不同了。師資至少在秀才以上,或地方的碩學經師,差不多他們都是已經列入士族階級了的知識分子或豪紳。學生則由兒童而入於成人時期,年齡有至三十歲以上不等。他們入館讀書大概是預備將來投考儒學、從事科舉的,或投考失敗而再來補習的。內中課程分讀書、講書兩類:如五經、《古文觀止》及選印《墨卷》等書,皆須讀熟成誦的;如《四書味根錄》、《五經合纂大成》、《御批通鑑輯覽》及其他詩文,是由教師講解的。他們沒有習字,以作文代習字,作文不外練習「制義」,即八股。作文的時間,大概每月六篇,每逢三七日須作文一篇,但亦不定。此項經館學生,少則七八名,多至二三十名。他們都是成年人,他們皆是將來的士族階級,而經師已為士族階級了,所以他們在社會上很有一點勢力。經館在一地方,形成了一個土豪劣紳的集團,他們除了讀書之外,即實演其豪紳的行為——包攬詞訟,欺壓民眾,一切作奸犯科的事情,他們都做得出來。所以某地有了經館,不是該地方的幸福,實是該地方的災害。經館的修業無限期,聽學生自由出入,或三年五年,甚至一年半載,也可以走的。在一年之內,分三個學期,或兩個學期,大概隨各地方習慣去定。 以上種種情形,卻不限於清朝一代,我想自有科舉以來,即有同樣的罪惡,不過以前史書記載缺乏,而清代尚可從故老口中探求出來。國家實際上所負的教育責任,只有書院一種。清代書院的性質,即等於前代學校的性質。國子監初雖規定坐監月數,到後來也只是具文。 本章參考書舉要 (1)《大清會典》 (2)《大清通禮》 (3)《皇朝通典》 (4)《皇朝文獻通考》 * * * [1] 《大清文獻通考·學校考·宗學》順治十一年諭宗人府:「朕思習漢書、入漢俗,漸忘我滿清舊制。前准宗人府、禮部所請,設立宗學,令宗人子弟讀書其內,因派員教習滿語,其原習漢語各聽其便。今思既習滿語,即可將翻譯各項書觀玩,著永停其習漢字諸書。」又《選舉考》二:「康熙二十八年,奉諭旨:滿洲以騎射為本,原不礙讀書考試學人進士亦令騎射,倘將不堪者取中,監箭官及中式人一併從重治罪。旋經奏准,奉天八旗考試亦如之。」 [2] 《學部奏咨輯要·奏編國文必讀課本分別試行折》:「伏維我聖祖仁皇帝御製聖諭十六條,我世宗憲皇帝御製《聖諭廣訓》,先後頒行天下,凡士子歲科試敬謹默寫,著在令甲,久經遵行,而地方官吏敬謹宣講,以曉軍民,亦復垂為故事。」 [3] 《皇朝通志》卷七十二:「國家選舉人材共襄治理,文武尤宜並用。今科中式武舉應照文進士例,一體殿試,朕將親行閱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