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社會研究 · 四 周代彝銘中無井田制的痕跡
井田制是中國古代史上一個最大的疑問。其見於古代文獻的最古的要算是《周禮》。然而《周禮》便是有問題的書。如像《詩經》的「中田有廬,疆場有瓜」或「雨我公田,遂及我私」,《韓詩外傳》及《孟子》雖然作為古代有井田的證據,但那是戴著有色眼鏡的觀察。此外如《春秋》三傳、《王制》等書都是後來的文獻,而所說與《周官》亦互有出入。儒家以外如《管子》、《司馬法》諸書雖亦有類似的都鄙連里制,然其制度亦各不相同。
論理所謂「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孟子·滕文公上》)的辦法,要施諸實際是不可能的。不可能的理由可以不用縷述,最好是拿事實來證明,便是在周代彝銘中有不少的錫土田或者以土田為賠償抵債的紀錄,我們在這裡面卻尋不出有井田制的絲毫的痕跡。
「錫汝田於埜,錫汝田於渒,錫汝井家(邢家) 田於畯山,以(與)厥臣妾,錫汝田於 ,錫汝田於匽,錫汝田於 原,錫汝田於寒山,錫汝史小臣霝龠鼓鍾,錫汝井 人耤,錫汝井人奔於 。」(《克鼎》)
土田與臣僕、人民共為賜予之品物,足證周代已經實行了土地的分割。這和井田制根本不相容,而此中亦無井田制之痕跡。所謂「井家」、「井長」、「井人」之「井」乃國名,卜辭有井方,殷彝《乙亥父丁鼎》有「隹王正井方」,入周則有《井人鍾》。《周公簋》、《麥鼎》、《麥盉》均有井侯,《 曹鼎》有井伯,《 鼎》有井叔,《散盤》有井邑,《俟卣》有井季 ,《穆天子傳》有井利或井公。是可知井乃殷代以來之古國,入後為周人所滅。《周公簋》銘文,所紀者即系征服井侯之事,其文曰:
「隹(唯)三月,王令 內史曰: (此字不識或系發語詞),井侯服,錫臣三品,州人、 人、庸人。拜稽首魯(旅也,陳也)天子造厥順福,克奔走上下帝無冬(終)令(命)於右(有)周追孝,對不敢 (墜)。昭(昭)朕福血,朕臣天子。用冊王令(命),作周公彝。」
所謂「 人」當即「井人奔於 」之 國。「州人」於《散氏盤》有地名「州岡」,又有官名「州 」,是井國與散氏國比鄰,當在今大散關附近。
《克鼎》紀王以井之土田遺民錫克,當與《周公簋》之「錫臣三品」同時。諸器時代雖不能確知(王國維疑《散盤》、《克鼎》乃厲王時器),然必在西周。可見西周已有土地之分割,已無井田制之痕跡。
「錫汝馬十匹,牛十,錫於亡一田,錫於 一田,錫於隊一田,錫於 一田。」(《卯簋》)
以一田為計於井田制已不相容。如一田為一井,一人亦不應有四井。此時天子尚以牛馬十匹錫其臣下,可見時代之原始。
「伯氏曰:『不 ,汝小子,汝肇敏於戎工,錫汝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不 簋》)
此簋之伯氏乃不 之父(王國維說),上伯氏言 狁寇邊,分二路而進;王命伯氏御戎。伯氏御於西,命不 追於東。不 有功,故伯氏錫之人民田器。是可見當時之王臣亦可以自由以田邑分割於其子孫。《不 簋》之時代不可考定,然視其字本必在東周以前。「臣五家」與「四十四」之分配於井田制亦不合。如一田為一井,以八家共井計則十四當得臣八十家,以「夫三為屋,屋三為井」計則亦當得三十家。二者均不合。
「隹王十有一月,王各(格)於成周大廟,武公入右敔告禽,馘百訊冊。王蔑敔歷,史(使)尹氏受厘敔圭鬲, 貝五十朋,錫田於 五十田,於早五十田。」(《敔簋》)
此以五十田為賜,如九田為一井,為數自不合,即一田為一井亦與井牧法不合。井牧法「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周禮·小司徒》),無五十之數。又如司馬法乃以「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百井三百家」(《小司徒》鄭注所引),此如為五十井亦只當半成,不合制度。
《周金文存》卷五補遺有《召尊》,文曰:「隹十又二月初吉丁卯,召啟進事奔走事,皇辟尹休,王自 史(使) (賞)畢土方五十里。召弗敢 (忘)開休異,用作邵宮旅彝。」鄒安附記云:「澄秋館(福建陳氏)藏《召尊》……靜安(王國維)以敢字上不從又,疑為偽造。余按花紋,又揣銘字似在器內,仍存之。」案,以所附拓景全形及字跡判之,鄒說殊不誤(敢字雖略變,並無異處),其器且甚古,必在周初。然余於「賞畢土方五十里」句苦難索解。《孟子》雲「子男五十里」,儼若召被封為子男,同時又若周初已確有方若干里的四方四正的畫境分封之制度。然而余苦思之結果,始恍然大悟「畢」乃召之名,「土方」即卜辭中習見之國名「土方」,「里」乃邑里之里,非道里之里,所謂「賞畢土方五十里」即以土方之邑里五十賞畢。(錫里之事亦見於《善夫大簋》) 〔補註1〕 。故此《召尊》亦不足為儒說之證據。更進,周初沿殷習,凡國亦稱方,准《召尊》之例,余謂古器物或典籍中必多有「錫某方若干里」之文,後世儒家不得其解,故造為五等諸侯各方若干里之說。
依上諸例,可知土地可以任意分割,而耕種土地者為臣僕俘虜,無所謂井裡制,亦無所謂頒井受田的農人。此由以下數例更可得其明證。
有《鬲攸從鼎》王國維疑是周厲王時器(當與《克鼎》、《周公簋》、《散氏盤》等器同時),其銘曰:
「隹卅又二年三月初吉壬辰,王在周康宮,遲大室。鬲從以攸衛牧告於王曰:『汝為我田牧,弗能許鬲從。』王令省史南以即虢旅。虢旅乃史(使)攸衛牧誓曰:『我弗具付鬲從其租射分田邑,則放。』攸衛牧則誓。從作朕皇祖丁公,皇考惠公尊鼎。鬲攸從其萬年子子孫孫永寶用。」
此銘與《 鼎》、《散氏盤》相似,乃田契之類。《周禮·秋官·司約》:「凡大約劑書於宗彝,小約劑書于丹圖。」揆此器意乃鬲從(鬲從國名)以祖田租借於攸衛牧(攸亦小國名,於卜辭中已屢見),攸衛牧未能遵守契約,故鬲從控之於王,得借王力索還祖田。
《 鼎》銘文後段已於上章引列匡人寇 禾黍, 控匡季於東宮;匡季以七田賠償,又以臣庶五人為 服役。田既無所謂井田制,耕者亦無所謂「一夫受田百畝」的農人。
《散氏盤》銘文更詳,大意因 國侵略散氏國之故, 國以田地賠償。其銘文前敘眉田與井邑田之田界,中敘規定田界的 、散兩造的有司,末敘定約時的情形。字雖多不可識,然意義甚可明了。今釋錄如下:
「用 撲散邑,乃即散用田。眉:自 涉以南至於大、沽,一 。以陟,二 ,至於邊柳。復涉 ,陟 徂 ,以西 於 木, 於芻 , 於芻街內。陟芻,登於廠湶, 諸 陵。陵剛 , 於東街, 於厡街, 於周街。以東 於 東疆右。還, 於眉街。以南 於 街。以西至於 墓堳。井邑田:自桹木街左至於井邑 街以東一 ,還以西一 ,陟剛三 ,降以南 於同街,陟州剛 降棫二 。 人有辭眉田 、且、 、武父、西宮 、豆人虞丂、 貞、師氏右、眚,小門人 ,原人虞 、淮祠工虎 、 豐父、 人有辭 丂,凡十又五夫正眉 予散田。辭徒屰 、辭馬 , 人辭工 君、宰 父、散人小子眉田戎、 父、 父, 之有辭 州 焂從 ,凡散有辭十夫。唯王九月辰在乙卯, 俾 且 旅誓曰:『我既付散氏田器,有爽,實 有散氏心賊, 隱千罰千,傳棄之。』 且 旅 誓。乃俾西宮 武父誓曰:『我既付散氏滋田牆田, 有爽變,隱千罰千。』西宮 武父 誓。氒授圖 王於豆新宮東庭。
氒左執要史正仲農。」
大抵《散氏盤》之製作與《鬲攸從鼎》同時,「 從 」當即彼鼎之「鬲攸從」(王國維說),是則《散氏盤》亦當是厲王時的古器。散氏的疆域,王國維以為當在今大散關附近,此中地名如「 之有司」之 (同克),「州道」「州 」之州,「井邑」之井,「東道」「東凰」之東(與《克鼎》之東,《周公簋》之東人,當同系一字),與《周公簋》、《克鼎》均饒有關係。井國滅後,其土地人民實受人瓜分,周公之後人有所得,善夫克有所得,散氏亦有所得,故州 為散之有司。
試觀此盤之田界為如何?此以山原林木為界,一封之,二封之,三封之,作種種界標,實與今人定田界之方法了無差異。
又有《格伯簋》,其銘文性質與上三器亦相近,文曰:
「隹正月,初吉,癸巳,王在成周,格伯受良馬乘於倗生,厥貯卅田,則折(誓)。格伯還,殹姙及俊人從。格伯安及甸,殷人初(吳大澂以為『約』字,余疑『紹』省,《說文》一曰紹緊糾也)靈谷杜木 谷 桑涉東門。厥書史戠武立 成 ,鑄保(寶)簋,用典格伯田。其萬年子子孫孫永保用。 。」
此簋中段辭意雖亦不甚明了,然 生向格伯購買良馬乘(四匹)以卅田為貸金,則無絲毫可疑處。此若田為井田,不能作如是自由之處分。
綜合以上的材料可得一斷案,便是周代自始至終並無所謂井田制的施行。 〔補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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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註1〕 此說甚牽強,余已改正,見《兩周金文辭大系》及《十批判書》。
〔補註2〕 本篇立說,謬誤甚多。四方四正的田不僅中國古代有之,羅馬百分田法亦是方田。說詳後附錄《土田附庸之另一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