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社會研究 · 第二章 上層建築的社會組織

楔子 由本篇第一章的分析,殷虛時代是由牧畜進展到農業的時期,主要的生產依然還是牧畜,但是更高級的新的生產手段已經出現了。所以在這兒剛好是一個社會變革的時期。社會的基礎已經在動搖,社會的上層建築也呈現出一種過渡時代的現象。 大抵人類在最原始的時候,只能靠極簡單的工具獵取自然物以營生,當時是只能有一種群聚生活,和禽獸相差不遠。當時的性的生活不消說也完全是一種雜婚,便是一切男女都是自然的夫婦。《呂氏春秋·恃君覽》上有幾句很重要的話,最先道破了這個秘密。 昔太古嘗無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無上下長幼之道,無進退揖讓之禮,無衣服履帶宮室畜積之便,無器械舟車城郭險阻之備。 這種群聚生活逐漸進化,就因為「知母不知父」的關係,逐漸地便成為母系中心的社會,便是由從前的散漫的群聚變成為血族的團體。這便是人類社會的最初的雛形。在這種團體的初期,婚姻也應該是很雜亂的,換句話說便是純粹的血族雜婚。這種結婚當然要獲得不良的結果,為強族保種起見,必然在本血族團體中漸漸加以制裁,由純粹的血族雜婚進而至於亞血族群婚的一步。 亞血族結婚,有名的彭那魯亞家族,這是美國近代的學者摩爾根氏所發見的。摩爾根氏費了他半生的精力研究美洲土人,特別是伊洛珂義人的生活,結果他發現了兩個很重要的原始社會的秘密:一個是這「彭那魯亞家族」,一個便是氏族社會的組織。 美洲土人的家庭中有一種奇異的制度,便是由男性而言兄弟之子皆為子,姊妹之子皆為猶子;由女性而言則反是。又由男性而言凡兄弟之妻皆為妻,由女性而言則姊妹之夫皆為夫。這種遺制與實際生活不符:因為已經被白種人同化。但此遺制若采一夫一婦制的觀點則斷難說明。繼後摩爾根氏在檀香山的土人中才實際發現了這種生活。檀香山的土人在前世紀的上半期都還有一種群婚的習慣,便是兄弟共多妻,姊妹共多夫。成為了公夫公妻之男女間便不相謂為兄弟姊妹,而相謂為「彭那魯亞」。就因為這樣,摩爾根氏便名這種婚姻為彭那魯亞家族。實際就是一種亞血族群婚,更換一句話說,便是兄弟共多妻,姊妹共多夫。自此習俗發現之後,美洲土人的遺制便迎刃而解,而一切未開化民族的實際生活以及一切文明民族的原始時代大都有這一種現象。 這種現象便是氏族社會的出發點。在這兒形式上是多父多母,但是事實上還是知母而不知父,所以氏族社會的初期依然是母系中心。各個氏族都有一個共同的宗母。 伊洛珂義人的生活便是氏族社會的典型,就摩爾根氏的研究——特別是就伊洛珂義人中的森尼卡族的研究——那兒有幾個重要的特徵。 森尼卡族有八姓:曰狼氏,曰熊氏,曰龜氏,曰海狸氏,曰鹿氏,曰鷸氏,曰蒼鷺氏,曰鷹氏。 (一)各氏有酋長及臨時性的軍侯,由一氏人中選舉,惟軍侯可選異姓。酋長之子不能繼任為酋長,因系母系社會,男子應歸於他族。但酋長之兄弟或姊妹之子則得選任,而且時常被選。選舉時男女都有投票權。但其選舉應由其他七姓之公認,然後被選舉者由全伊洛珂義人同盟之共同評議會任命。酋長之權是純道德的家長的性質,沒有任何強制的手段,在職務上他是森尼卡族評議會及伊洛珂義人同盟的共同評議會的會員。軍侯只是在出征的時候,多少有點命令的權柄。 (二)一姓人得以自由罷免酋長及軍侯。罷免時也由男女全體出席。被罷免者便復歸為庶人。族評議會也有罷免酋長與軍侯之權,有時且可以不得該氏人的同意。 (三)同姓嚴禁結婚。 (四)死者的財產歸於同姓人所有。伊洛珂義人所能遺留的財產本來有限,死後即由氏內的近親分有。男子死時由其同胞之兄弟姊妹及母之兄弟分有之;女子死時由其子女及同胞姊妹分有,同胞的兄弟不能參加。正因為這樣,所以夫婦不能相續,父子不能相續。 (五)同姓人有相互扶持,相互保衛,及對於外來侵害的共同復仇之義務。所以個人能得同姓的絕對的保障。如有殺人事件,同姓人為異姓人所殺,即有血的復仇的行動。最初可以調解。兇手的同姓評議會開會,向死者的同姓評議會請罪或賠償,大概便可以了結。如不能了結時,死者的同姓須任命一人以上的復仇者去向兇手窮追,有殺害他的義務。報復後,復仇者無罪。 (六)每姓在其全族中得專用一定的或一個系統的氏姓。個人的名稱即以其氏姓為姓。有此氏姓即有此氏族權。 (七)同姓人得以族外人為養子,或螟蛉其全族。 (八)同姓人有共同的墓地,共同的祀典。 (九)同姓人有評議會,為一切成年男女成員的民主的集合,各人均有同等表決權。由此評議會選舉及罷免酋長與軍侯,議決血的復仇及以族外人為養子等事項。氏評議會是一姓的主權所在。 這是伊洛珂義人的氏族社會的基礎組織,隨著進化的程度就同在紅色人種中也有多少程度上的不同,有的是已經轉移成父系,有的更已經把這個基層組織廢棄了。 由這種基層組織再疊累上去,大抵合數姓而為一宗,合數宗而為一族,合數族而為一大同盟。各個階段的組織大抵和氏姓的基本組織相同。各階段都有評議會,其會員由下階段的酋長與軍侯組織,在民眾的聚集之前開會,凡伊洛珂義人均有發言權,表決權則在評議會。最高的同盟中無何等盟長,但有完全平等的兩個軍侯。有時亦或合二三族而置一高級酋長,權力甚微,大抵由酋長的一人充任。在評議會召集之前為事件進行的敏活起見,他有獨行處理之權。這種同盟的組織也就是將來的國家的基礎,但在伊洛珂義人還未發展到國家形成的階段便被白種人吞併了。 以上是原始社會的進展和氏族社會的大概情形,詳見於摩爾根氏原著《古代社會》一書。本文系根據恩格斯氏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摘錄的。恩格斯這部書是根據摩爾根的研究及馬克思的評註在嚴密的唯物史觀的觀點之下綜合起來的,所以事實上可以說是摩爾根氏研究的完成者。本文依據了它,也就是這個原故。 第一節 氏族社會的痕跡 一 彭那魯亞制 社會進展的一般形態已經明了,我們可以回到中國的古代社會上來,中國的古代史事實上是從殷代開幕,是只能從殷代開幕。殷代以前的各種傳說,有加以覆核的必要。據我所見,中國的古代傳說大抵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人為的傳說,一種是自然發生的傳說。 人為的傳說如盤古,天、地、人三皇,有巢氏,燧人氏,伏羲氏,共工氏,神農氏等,那個邃古的傳說系統顯然是周秦之際或其後的學者們所擬議的一種考古學般的推察,而且是很合理的(!)一個推察。便是在宇宙開闢之前只有混沌,繼後才有天,繼後才有地,繼後也才有人。有了人之後最初只是和禽獸一樣穴居野處,稍微進步了一點才有鳥巢式的住居。更稍微進步一點才有火的發明,才脫去茹毛飲血的生活。伏羲氏在字面上便表示著牧畜的發明,共工便是表示著各種器械製作的出現,神農便是農業的發明。這真是十二分合理的一種有科學性的推察,然而也就是那個傳說系統完全是人造的證明。 黃帝以後的傳說,那性質便稍微不同,那兒有一部分是自然發生,有一部分依然是人造。例如五帝和三王祖先的誕生都是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那便是自然發生的現象。那暗射出一個雜交時代或者群婚時代的影子。又如五帝三王是一家,都是黃帝的子孫,那便完全是人為。那是在中國統一的前後(即嬴秦前後)為消除各種氏族的畛域起見所生出的大一統的要求。 黃帝之名始見於《山海經》,如雲「黃帝生駱明,駱明生白馬,白馬是為鯀」(《海內經》)。大約夏民族的傳說是以黃帝為其祖先。又「黃帝生苗龍,苗龍生融吾,融吾生弄明,弄明生白犬,白犬有牝牡,是為犬戎」(《大荒北經》)。犬戎即後世之匈奴,是匈奴與夏民族同祖。《史記·匈奴列傳》謂「匈奴其祖夏後氏之苗裔也」,大約也就是根據的這項傳說的系統了。 殷、周人之祖先為《山海經》中之帝俊。帝俊即帝嚳,亦即卜辭中之高祖 ,已由王國維證明(見《殷先公先王考》及《續考》)。帝俊在《山海經》中為至上神之「帝」,與黃帝並無血族的關係。 郭璞注《山海經》則雲帝俊即帝舜。案,此亦非無故。《山海經》中言帝俊者凡十五處: (一)「帝俊生中容。」 (二)「帝俊生晏龍。」 (三)「帝俊生帝鴻。」 (四)「帝俊生黑齒。」 (五)「有神……名曰奢比屍……惟帝俊下友。」(以上見《大荒東經》) (六)「帝俊妻娥皇,生此三身之國,姚姓。」 (七)「帝俊生季厘。」 (八)「羲和者帝俊之妻生十日。」(以上見《大荒南經》) (九)「帝俊生后稷。」 (一〇)「帝俊妻常羲生月十有二。」(以上見《大荒西經》) (一一)「帝俊竹林在焉,大可為舟。」(《大荒北經》) (一二)「帝俊生禺號。」 (一三)「帝俊賜羿彤弓素矰。」 (一四)「帝俊生晏龍,晏龍是為琴瑟。」 (一五)「帝俊有子八人,是始為歌舞。」(以上見《海內經》) 帝俊之為帝嚳者,帝俊生后稷(案,郭璞注此獨云:「俊宜為嚳,嚳第二妃生后稷。」),「又帝俊之子中容、季厘即《左氏傳》之仲熊、季狸,所謂高辛氏之才子也,有子八人,又《左氏傳》所謂高辛氏有才子八人也。妃曰常羲,又《帝王世紀》所云帝嚳次妃諏訾氏女曰常儀,生帝摯者也。曰羲和,曰娥皇,皆常羲一語之變。」(《殷先公先王考》) 帝俊之為帝舜者,以帝俊妻娥皇及羲和與常羲。娥皇、羲和、常羲固一語之變,然此實一事化為二事,一人化為二人。其為一人之娥皇者則女媧傳說,其為羲和、常羲二女者則二女傳說。 堯「厘降二女子溈汭,嬪於虞」。《列女傳》云:「二女長曰娥皇,次曰女英。」《大戴禮·五帝德》云:「依於倪皇。」又《帝系》云:「帝舜娶於帝堯之子謂之女匽氏。」《世本》 〔補註1〕 作女瑩,《古今人表》作女 。娥皇、倪皇自即帝俊所妻之娥皇、羲和;女匽即女英,女瑩或女 乃女英之音變,女英、女匽當即常羲、常儀之音變,古音英常同在陽部,而匽與羲儀則歌元陰陽對轉,是則帝俊與帝舜當為一人。 知帝俊為帝嚳又知帝俊為帝舜,則帝舜實即帝嚳。故《禮記·祭法》「殷人 嚳而郊冥,祖契而宗湯」,而《魯語》則雲「商人 舜而祖契」。 又《楚辭·天問篇》敘舜事於夏桀之後,於殷先公先王之前,曰: 「舜閔在家,父何以 ?堯不姚告,二女何親?厥萌在初,何所億焉?璜台十成,誰所極焉?登立為帝,孰道尚之?女媧有體,孰制匠之?舜服厥弟,終然為害,何肆犬體而厥身不危敗?」 於二女之下復言璜台,璜台則當是簡狄事,《離騷》云:「望瑤台之偃蹇兮,見有 之佚女。」言簡狄之下復言女媧,而均繫於舜事。蓋傳聞異辭,混淆不分,有時為二人,有時為一人,故此一併敘述而質問。 象事又敘於殷之先公先王間,下文於上甲微之次,成湯之前復夾以象事四句: 「眩弟並淫,危害厥兄,何變化以作詐,而後嗣逢長?」 王逸《楚辭章句》以此為象事,而王國維疑之,以為所敘「當亦記上甲事,書闕有間,不敢妄為之說」。然知舜即帝嚳,則象事敘於此正得其當。且此言「後嗣逢長」,蓋承上有扈若有易而言。有扈即有易,王氏已言之,有扈屢與殷人為仇,至上甲微之世始翦滅之,有扈殆象之後嗣,即象所封之「有庳」(見《孟子》)。古庳扈雙聲(古輕唇音與重唇音無別),而庳易疊韻(古音同在支部),是「庳」字兼有扈、易二音,其音必較扈、易二字為更確。 由上可知五帝三王之本身及五帝三王均為黃帝子孫之傳說實乃後人所改造。其在殷人則只知有上帝=帝俊=帝舜=帝嚳=高祖 而已。更約言之,則知有高祖 一人而已。由高祖 一人乃化而為帝俊、帝舜、帝嚳三人。 羲和、常羲即娥皇、女英之事於卜辭中亦略有痕跡可尋。卜辭有下列二人名: 「貞子漁有 於娥,酒。」(「鐵」二六四,一) 「貞有犬於娥,卯彘。」(「前」四,五二,二) 「 卯卜 貞求年娥於河。」(「林」一,二一,一四)(於猶與也。「求年娥於河」,猶言求年於娥與河。) 「娥」字除固有名詞之外古無他用,許慎《說文》云:「娥,帝堯之女,舜妻,娥皇字也。」故此名「娥」之女性(字右從我左從女)當即娥皇,亦即羲和。 「己未宜於 , 三,卯十牛,中。」(「前」六,二,三) 「己未宜〔於〕 , (缺)人,卯十牛,左。」(同上二) 此人名「奇」字,王氏疑「峨」,羅氏謂從義京(見《商錄待問編》)。余謂此乃義、京二字之合書,人名合書乃卜辭通例。義京由音而言則當即常羲若常儀(古義、羲、儀均讀「我」音,同在歌部,京、常同在陽部)。 雖僅二三例不能有更詳細之論證,然人名如此巧合實屬異事。大抵《山海經》及《天問篇》中之傳說人物,如帝俊、殷王子亥,《天問篇》「該秉季德」之該(即王亥)、季、王恆、上甲微等均見於卜辭(見《殷先公先王考》),則羲和、常羲亦所應有。 由上可知,帝嚳之二妃姜 、簡狄,亦當即娥皇、女英之變。姜 生后稷之傳說為助祭郊 ,簡狄生契之傳說亦為助祭郊 。知帝嚳高辛氏即帝舜,則姜 、簡狄亦必即羲和、常羲。神話傳說中人物,一人化為二人以上,一事化為二事以上,乃古今中外常有之事。(如羲和在《帝曲》中即化為羲氏、和氏,司星曆之二官。)帝嚳之本字當為卜辭中之「高祖 」,姜 、簡狄,或娥皇、女英,或羲和、常羲,其初字則當為卜辭中之「娥」與「義京」。 要之(一)五帝、三王同出於黃帝之說為周秦間的學者所改造,(二)五帝古無疊承之跡,其發生祖孫、父子之關係者當在五行生勝說發生以後,後人言五帝者亦無定說,如張守節《史記正義》(「《五帝本紀》第一」注)云:「太史公依《世本》、《大戴禮》以黃帝、顓頊、帝嚳、唐堯、虞舜為五帝,譙周、應劭、宋均皆同,而孔安國《尚書序》、皇甫謐《帝王世紀》、孫氏注《世本》,並以伏羲、神農、黃帝為三皇,少昊、顓頊、高辛、唐、虞為五帝。」(案,少昊金天氏帝摯,其實當即是契,古摯、契同部,摯之母常儀、契之母簡狄,實系一人。)(三)帝嚳與帝舜實為一人。(唐堯之名亦屬疑問,卜辭稱成湯為「唐」。金文《齊侯 》亦言「 成唐」,疑唐堯即成唐之變。)(四)二女傳說古本有之,後世或合而為一人如女媧、女娃、女岐,或分裂之而不相屬則如簡狄與姜 。 故中國有史以前之傳說,其可信者如帝王誕生之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而且均系野合,這是表明社會的初期是男女雜交或血族群婚。遞降如二女傳說則是表明社會已進展到亞血族群婚的階段。娥皇、女英為姊妹而以舜為公夫。舜與象為兄弟而兄弟「並淫」。這正表明娥皇、女英互為彭那魯亞,舜與象亦互為彭那魯亞。 這彭那魯亞家族的亞血族群婚制,自男女而言為多妻多夫,自子女而言則為多父多母。而卜辭中則確有多父多母之徵跡。 (一)多母 「祖乙之配曰妣己。」(「前」一,三四,二見;「後」上二及三,三見);「又曰妣庚。」(「後」上二及三,三見) 「祖丁之配曰妣己。」(「前」一,一七;同三四;「後」上三);「又曰妣癸。」(「後」上三,二見) 「武丁之配曰妣辛。」(「前」一,一七;同三七;「後」上四);「又曰妣癸。」;(「前」一,一七,四與妣辛同見於一片;「後」上四,九;四,一〇);「又曰妣戊」。(「後」上四,八) 羅氏曰:「諸帝皆一配,祖乙、祖丁、武丁三配者,猶少康之有二姚歟?抑先殂而後繼歟?不可知矣。」案,實即多妻或多母之現象,即少康之有二姚亦多妻古制之一例證。單言多妻多母,此乃常事,因此習即今人亦有存者。而在卜辭中則有多父! (二)多父 「戊子卜庚〔寅〕於多父旬。」(「前」一,四六,四) 「貞帝(禘)多父。」(「林」一,一一,一八) 「庚午卜 貞,告於三父。」(「林」一,五,五) 此渾言多父三父,亦有於一片中列舉三父二父之名者: 「父甲一牡,父庚一牡,父辛一牡。」(「後」上二五,九) 「貞又於父庚,貞又於父辛。」(「戩」七,一) 此父甲、父庚、父辛一片,羅、王二氏以為即陽甲、盤庚、小辛,辭當為武丁所卜,因三人均為武丁諸父,故均稱父。案,此與上多妣相參合,實即亞血族群婚多夫多妻之現象,後人伯叔稱諸父實亦此現象之孑遺。與伊洛珂義人之遺俗同;後人習以為常而不覺怪異而已。 近年於保定南鄉有三商勾刀出土(現歸羅氏所有),其一刀列銘祖名為「大祖日己,祖日丁,祖日乙,祖日庚,祖日丁,祖日己,祖日己」;一刀列銘兄名曰「大兄日乙,兄日戊,兄日壬,兄日癸,兄日癸,兄日丙」;一刀則列銘父名曰「祖日乙,大父日癸,大父日癸,仲父日癸,父日癸,父日辛,父日己」。三刀影片具見羅氏所出《夢 草堂吉金圖錄》中卷(《周金文存》亦有拓影),今將其父刀一具拓印如下: 采自《夢 草堂》卷三(原大之 ) 此「大父」王國維謂即《爾雅·釋親》之「世父」,古「世」、「大」字通用。此除二大父一仲父之外亦尚有日癸、日辛、日己三父。視此則商代末年實顯然猶有亞血族群婚制存在。卜辭中有此徵跡,實物上又有此證明,則此結論實絲毫無可移易。 案,此習於春秋戰國時代猶有遺存。《淮南·氾論訓》「蒼梧繞聚妻而美,以讓兄」,注云「孔子時人」。又「孟卯妻其嫂,有五子焉,然而相魏」。 二 母權中心 殷代猶保存其先世舜、象亞血族群婚之遺習,故卜辭中頗多母權中心之痕跡。其證據如下: (一)殷之先妣皆特祭(王氏所發現,詳見《殷禮徵文》) 此於卜祭之例多至不可勝舉,其數比祭先公先王者尤多。王氏曰:「妣有專祭與禮家所說周制大異。」又周制「妣合祀於祖,惟喪祭與 始有特祭。…… 男子於祖則祭其祖; 女子與孫婦於妣則當祭其皇祖妣皇祖姑。……妣於升 其孫女及孫婦時始有特祭。此外別無特祭之文。商則諸妣無不特祭,與先公先王同。」 (二)帝王稱「毓」 「毓」即「後」字。甲骨文酷肖產子之形,子為倒子形,在母下或人下,而有水液之點滴;即毓字亦猶可見其遺痕。王氏說:「毓從每(即『母』字),從 (即『倒』子)……故產子為此字之本誼。」卜辭有「後祖乙」,後亦用此字。王氏云:「象倒子在人後,故引伸為先後之後。」又屢言「多毓」或「五毓」則為「多後」或「五後」。王氏於此義則本《說文》「後,繼體君也」之訓,以為此乃先後之後的引伸。案,此實不免倒置。「後」字古無繼體君之義,《書·盤庚》屢稱「我前後」,「我古後」,「我先神後」,「高后」,「先後」;《詩·商頌》亦云「商之先後」,均非所謂繼體君。又《詩·下武》以太王、王季、文王為「三後」,《書·呂刑》以伯夷、禹、稷為「三後」,乃均所謂開物成務之主。故許慎繼體君之說實非其朔。余謂「毓」字乃母權時代之孑遺,母權時代宗長為王母,故以母之最高屬德之生育以尊稱之。「毓」字在古當即讀「後」,父權逐漸成立,則此字逐漸廢棄,故假借為先後之「後」。其讀「育」而固定為「毓」,則當系後來之音變。然卜辭於今王稱為王,僅於先王稱為「毓」,則女酋長之事似已退下了中國政治舞台。而相距則當亦不甚遠。 案,《漢書·律曆志》載劉歆批評張壽王殷歷云:「壽王及待詔李信治黃帝調歷,課皆疏闊。……壽王又移帝王錄。舜、禹年歲不合人年。壽王言化益為天子代禹(師古曰化益即伯益),驪山女亦為天子,在殷、周間,皆不合經術。壽王歷乃太史官殷歷也。……」案此張壽王所根據之歷史,在劉歆眼中雖「不合經術」,然由余所考察者則其事均在情理之中。所謂「移帝王錄」,蓋言壽王所根據之傳說系統,與劉歆所根據之三皇五帝之說不合。所謂「舜、禹年歲不合人年」,則舜、禹本非人而是神,或半神半獸之怪物。(因舜即夒即猴子,夏禹後化為黃熊。)化益《天問篇》亦稱後益,《古本竹書紀年》亦言:「益干啟位,啟殺之」(《晉書·束晰傳》)。則驪山氏女為天子在殷、周間亦當是事實。驪山氏古稱姜姓,此所言或即周姜。《詩·大雅·綿篇》「爰及姜女,聿來胥宇」,周於太王之時猶是女酋長制。此事固在殷、周之間。 (三)兄終弟及 殷代帝王承繼多兄終弟及,此為歷來史家所已知悉之事實,王氏《殷先公先王考》之後附有殷代世數異同表,今揭錄如下(見下頁),而略損益之: 然此表實不可盡信:(1)自盤庚遷殷至紂之滅,《古竹書》既言有七百七十三年;此表自盤庚至紂僅八世十二帝,每帝在位年限,平均當在六十年以上,此不近情理。(2)卜辭中有多數人名疑於帝王者。如祖丙、祖戊、中己、南壬、小丁、小癸、下乙、王 等,而均為前籍所無。(3)盤庚以後之世系年限既有可疑,則盤庚以前之世系年限更不敢遽信。 惟此表有一重要之指示,則殷代之兄終弟及制為歷來史家所承認,而於卜辭亦得到了實物上之證明。三十一帝十七世而直接傳子者僅十一二三,兄弟相及者在過半數以上。前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案,此實即氏族社會所必有的現象。所謂父子亦不必便是真實的父子,諸父固可稱父,妻父亦可稱父,凡母之夫均可稱父。《書·無逸》周公稱述殷之帝王,曰:「其在高宗時舊勞於外,爰暨小人。」「其在祖甲不義為王,舊為小人。」古時的小人就是庶民,如今人所謂「小百姓」,與貴族的「君子」是成對待的;則可知高宗(武丁)祖甲(以次第而言當為帝甲,因與「帝甲淫亂」之說不相合,前人以為太甲),都是外族入贅。其他的帝王也就可以類推。 三 氏族會議及聯帶行動 以上四項(一)亞血族群婚,(二)先妣特祭,(三)帝王稱「毓」,(四)兄終弟及,均系以母姓為中心的氏族社會之現象或其孑遺。此外氏族社會之民主的政治組織,評議會,在卜辭無可征考,然於舊文獻中則猶有痕跡可尋,如《盤庚篇》中便包含有這項史實的殘影。 (一)「盤庚遷於殷,民不適有居,率吁,眾戚出矢言。……王命眾悉至於庭。」(《盤庚上》) (二)「盤庚作,惟涉河以民遷,乃話民之弗率。誕告用亶。其有眾咸造,勿褻在王庭。」(《盤庚中》) (三)「盤庚既遷,奠厥攸居,乃正厥位,綏爰有眾。曰……今予其敷心腹腎腸,歷告爾百姓於朕志。」(《盤庚下》) 看這民眾者聚集在王庭,一族的元首向大眾表示意見,這正是評議會的現象。這個現象剛好可用《周禮》的外朝之政來證明。 「小司寇之職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一曰詢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曰詢立君。其位:王南鄉,三公及州長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東面。小司寇擯以敘進而問焉。」(《周禮·秋官》)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後。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後。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長眾庶在其後。」(同上) 《周禮》大約是纂成於晚周的文獻,在晚周猶有遺存的評議會制,在殷代當然存在,惟惜卜辭過簡,實不能尋出積極的證明。 族的聯帶行動於卜辭中每有整族出征之事。例如: (一)「(上缺)遲挈王族從 頁古王事。」(「前」七,三八,二) (二)「貞令多子族從犬侯寇周古王事。」(此片由一片折而為二,「前」五,七,七及「前」六,五一,七) (三)「貞令多子族從犬暨 頁古王事。」(「前」六,五一,七) (四)「癸未令斿族寇周,古王事。」(「前」四,三二,一) 〔補註2〕 於卜辭之外,則殷人為周所滅之後,整氏整族淪化為奴隸,《左氏》定四年傳有下列一項文獻: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選建明德以藩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於周為睦:分魯公以大路大 ,夏後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肅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於少皞之虛。分康叔以大路、少帛、 茷、旃旌、大呂,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 氏、樊氏、飢氏、終葵氏……命以《康誥》而封於殷虛。 大抵殷人乃為一大同盟,其中不僅一族。由上項文獻已知有十三族存在,此外如《史記·殷本紀》: 契為子姓,其後分封,以國為姓,有殷氏、來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 〔補註3〕 司馬貞《索隱》以為北殷氏「《世本》作髦氏。又有時氏,蕭氏,黎氏。然北殷氏蓋秦寧公所伐 王,湯之後也」。 《秦本紀》:「寧公二年……遣兵伐盪社,三年與亳戰,亳王奔戎,遂滅盪社。」——《索隱》云:「亳王蓋成湯之胤,其邑曰盪社。」 由《史記》與《世本》合又可得十氏。蕭氏與分錫於魯者同,黎氏當即飢氏,《商書》「西伯戡黎」,《史記》作「飢」,當即此氏。合計可得二十一氏: 條 徐 蕭 索 長勺 尾勺 陶 施 繁   樊 飢(黎) 終葵 殷 來 宋 空桐 稚 北殷(髦亳) 目夷時 卜辭所謂「多子族」大約即包含各種子姓之族而言。族名每多與地名相合,卜辭中地名甚多,然與此二十一氏相合者少見。殷或即是「衣」,王國維謂「殷本 聲,讀與衣同,故《康誥》『殪戎殷』,《中庸》作『壹戎衣』。鄭註:『齊人言殷聲如衣。』《呂氏春秋·慎大覽》『親 如夏』,高注 讀如衣,今兗州人謂殷皆曰衣。」宋當為「商」之轉。卜辭中有「商」有「衣」而無「殷」字。徐疑即徐夷,金文作 。卜辭中有地名曰「余」者或即其初地。 要之,殷人之社會尚為氏族組織。有事則整族出征,國亡則整族化為奴隸。 然而此種社會在卜辭中已有崩潰之徵跡,今請分述如下。 第二節 氏族社會的崩潰 一 私有財產的發生 氏族社會的根本精神是氏族聯帶的公產制,這在中國的古代學者早就明了了的。《禮運篇》上有幾句孔子所說的話——《禮記》本來是漢儒的纂集,說話者究竟是否孔子雖然是一個問題,但本文的眼目不重在言說的人,是重在言說的本身。所以這下面的幾句話即使是漢儒的言論也很值得徵引。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這幾句話中有一二點是後人的臆說,如「矜寡孤獨」是後來的現象,「男有分,女有歸」也應該掉轉來說,因為當時是女子承家,男子出嫁。但除掉這一二點的臆說外,大體上道破了原始公社社會的秘密。所謂「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的現象,其實也就是親多子多的彭那魯亞的家族。 在這種社會裡面一切都有聯帶性,一個社會直截了當地說時便如現在的一個家庭。每個家庭都是「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小規模的大同社會,這兒不容許有個人積攢私房的現象。但如普通的家庭在產業漸漸發展的途中,便有積攢私房的現象發生;終至於公開的容許私有(分爨),原始氏族社會也就因產業發達的結果,終不能不容許財產的私有了。 殷代,大約就在它的末年,已經有私有財產的成立,如本論第一章中論商行為的一項所舉出的各項錫貝的記事,便是這項重大事變的證明。那時的王侯雖然以極少數的貨貝寶物賜予其臣下,但那證明族的公有物儼然成為了王的私有,而臣庶也能有私有物的公然的權利。王的這種賞賜權不消說本是社會的反映,可知當時的社會已漸漸的在脫出氏族制的藩籬。 錫朋的紀錄在卜辭中僅一見。 「庚戌 貞錫多女有貝朋。」(「後」下八,五) 朋上不冠以數目當系一朋,卜辭之已著錄者就余所見已將及萬片,而錫貝之事僅此一見。可見品物私有之權雖已出現而為時未久。 又卜辭中無攘盜竊奪等類之文字,然無幾何時《商書》之《微子篇》便有下列數語: 「殷罔不小大,好草竊奸宄。……小民方興,相為敵仇。……今殷民乃攘竊神祇之犧牲。」(末句《史記·宋微子世家》引作「今殷民乃陋淫神祇之祀」。) 此文可信與否尚屬疑問,惟「中國政治與文化之變革莫劇於殷、周之際」 〔補註4〕 ,王國維於《殷周制度論》中已早有揭發。惟王氏於社會學惜未有涉歷,知其然而未知其所以然,遂盛稱「周公之聖與周之所以王」。此亦時代限人無可隱諱之一實例。殷、周之際當即所謂「突變」之時期,如水然,水由攝氏零度至九十九度為漸變,其變化之跡不甚顯著,至百度則突變而為沸騰。 二 階級制度的萌芽 個人間攘奪的行為在卜辭中雖不可見,而族與族間的攘奪行為則異常劇烈。卜辭中為征伐貞卜的事項極多,羅氏所考釋者已有六十餘條,王氏《戩釋》亦有二十餘條,此外殘缺不全及散見於諸家著錄者尚不止此數。 從這多數的征伐事項中,可以抽繹出下列的幾項知見: (一)殷民族的敵人 殷民族的根據地在現在河南的黃河流域一帶,其四圍的敵人有土方、 方、狗方、井方、洗方、人方、馬方、羊方、苴方、林方、二封方、三封方、盂方、下勺、糞方等族。就中土方與 方二者與殷人所發生之關係最多,戰爭也是頻繁、最劇烈;均遠在殷之西北部,當即 狁之二族。(詳《甲骨文字研究·釋臣宰篇》附《土方考》。) (二)參加戰爭之人數 人數至多有上五千者,其次為三千,其餘多不言人數。 〔補註5〕 (1)「丁酉卜 貞今者王 人五千征土方,受有祐。三月。(「後」上三一,五) (2)「丁酉卜 貞今者,王 人五千 方。」(「後」下一,三) (3)「貞今者,王伐敔方(登)人五千乎(戰)。」(「前」七,一五,四) (4)「庚子卜賓貞勿登人三千乎 方,弗受有祐。」(「前」七,二,三) (5)「(上缺)人三千乎伐 方,受 。」(「後」上一七,一) (6)「(上缺)登人三千乎戰。」(「前」六,三八,四) (7)「丁酉卜 貞勿登人四千(下缺)。」(「鐵」二五八,一) 五千三千為數似甚微末,然卜辭殺人有一次至二千以上者: 「八日辛亥,允 伐二千六百五十六人。」(「後」下最末一片) 此所伐者當系俘虜。俘虜一次可殺至二千六百以上,則戰征之劇烈殊可想見,參加戰爭之人數也當不止三千五千。《史記·周本紀》載牧野之戰「帝紂聞武王來,亦發兵七十萬人距武王」,此雖不免誇張,然亦有說。蓋當時乃整族之行動,猶言動員全殷人以與武王為敵。詩《大雅·大明》言「殷商之旅其會如林」,此亦言其多。古人之原始林與後人對於林字之觀感,當尤有不同。 (三)俘虜的用途 俘虜於殺戮之外卜辭中多有用為犧牲之紀錄。今略舉二事以示例: 「甲寅卜貞三,卜用血,三羊,冊,伐廿,鬯卅,牢卅, 三, 於妣庚。(「前」八,一二,六) 「癸未卜御妣庚,伐廿,鬯卅,卅牢,「 」三,三 。」(「前」四,八,二) 此所謂「 二」「 三」之「 」字(在原文為以手捕人之形)與古「孚」字同意(古金中「俘」字均作「孚」,從爪子),「服」字從此。此與牢鬯之數同列,自為人牲無疑 〔補註6〕 。 然除殺戮用牲之外,卜辭已有奚奴臣僕等字。奚奴之從俘虜而來於字形已顯著,今將 俘奚奴四字之字形揭示如下,一目即可瞭然。 (四)奴隸的用途 奴僕臣妾等字既已存在,可見當時確已有階級存在。其奴隸的用途亦約略可以考見。 其一,用作服御 此於仆字之字形表現得最為分明。骨文「仆」字作 象人形,頭上負辛,辛者,天也,黥也。黥形不能表示,故以施黥之刑具以表示之。辛即古之剞劂(詳見《甲骨文字研究·釋支幹》之辛字下)。人形,頭上有黥,臀下有尾,手中所奉者為糞除之物(箕中盛塵垢形),可知仆即古人所用以司箕帚之賤役。 其二,用於牧畜耕作 用於牲畜者本論第一章中曾舉「戊戌卜大占奴,癸巳卜令牧坐」一事。牧與奴同列於一片,則當如《左傳》「馬有圉,牛有牧」(昭七年)之牧。 用於耕作者由下列一事可以推察。 「貞叀小臣令眾黍。一月。」(「前」四,三〇,二) 小臣即是奴隸,此為小臣所命令之「眾」亦為奴隸無疑。 其三,常備軍警 當時似已有常備軍警之設置。如屢見之「 」字(或從女)即後之「豎」字,似為國境上四方之戍卒。如曰「有來 自西」,「有來 自北」(見「菁華」)。又「三日丙申允有來 自東」(「前」七,四〇,二),「貞其自南有 」(「鐵」一一五,三),「貞雲來 自南?」(「戩」三五,一二)是東西南北皆有 ,而來報者則為疆理殺伐之事。「 」即「豎」字,由後義以推之,則殷人已用奴隸為戍卒 〔補註7〕 。 又有「臣」字。臣亦奴隸之古稱。《左氏》僖十七年傳「男為人臣,女為人妾」,卜辭言臣者有下舉諸例: 「乎多臣伐 方。」(「前」六,三一,三) 「貞乎多臣〔伐〕 。」(「戩」一二,一一) 「貞勿乎多臣伐 方,弗〔受有右〕。」(「林」二,二七,七) 此以「多臣」從事戰爭,亦用奴隸為軍警之一例。 用奴隸為軍警事,希臘、羅馬的古代均有之,今人亦猶是,如英國人用印度人為巡捕,法國人之用安南人為巡捕。中國俗諺有「好鐵不打釘,好兒不當兵」之語,或即此古代風俗之遺意。 (五)奴隸的私有 在氏族社會之末期亦不能無奴隸,然其奴隸與他種生產品物相同,必為族所公有。待他種生產品物已可成為私有,則奴隸亦可成私有。奴隸私有乃周代經常之制度,周彝中錫人民臣僕之例至多,惟於殷彝中則少見。前舉《陽亥簋》有「休(錫)臣三家」語,惟此是否殷器,不敢斷言《 鼎》有「公錫仆」語,大約因其中有「作文父日乙寶尊彝」語之故,羅氏收入《殷文存》,然其銘首為「唯八月初吉,辰在乙卯」,初吉乃周制(王國維說,見《生霸死霸考》),則此器當是周初之製作。 卜辭亦無錫臣僕之紀錄。上舉「貞錫多女有貝朋」一例,「多女」不識為受錫之人,抑所錫之物,如「多女」與「貝朋」為同例,則以人為錫之事便僅此一見。 此外有如下列二語: 「子漁有從。」(「前」五,四四,三) 「貞子漁亡其從。」(「後」上二七,二) 子漁系人名,已見前。此二從字不知是否即為奴隸,如此作僕從解,則殷代當時奴隸已可私有。然辭語太簡,實不敢斷定 〔補註8〕 。 要之奴隸即使已有私有之事,在殷代中可說僅見其萌芽,如周人經常之奴隸制當時可能還未確立。故殷代當將亡國之時,《商書·微子篇》中有雲「商其淪喪,我罔為臣僕」,這是怕國亡之後會慘遭屠戮,欲求為奴隸而不可得。這種觀念和宗周以來的詩人便大不相同。《小雅·正月篇》曰「民之無辜,並其臣僕」,同一是怕亡國之語,而此則直接怕當奴隸。這正表明著時代的不同。 本章的結語 由上各項的分析考核,可知殷代已到氏族社會的末期,一方面氏族制度尚饒有殘餘,而另一方面則階級制度已逐漸抬頭。 此事如與周代作比較研究,則更明了而顯著。王國維的《殷周制度論》亦有見於此,其總綱曰:「周人制度之大異於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喪服之制,並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諸侯之制。二曰廟數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其說大抵近是。然此乃時會使然,即經濟狀況已發展到另一階段,自不能不有新興之制度逐漸出現。於理非一人一時之所能為,於事亦實非一人一時之所能就。即如周公本人在初猶實踐兄終弟及之制,於武王沒後,自踐圖籍而為天子。繼因管、蔡反對,以至兄弟交爭而以兵戎相見,殷之武庚乃乘機而起叛亂。管、蔡乃傳子傳嫡制之前驅,武庚乃奴隸叛亂的首出者,周公乃一乘時得勢之時代兒而已。周公在位七年之間,與成王成為對立,與召公、君奭亦不相容,讀《周書·金滕》、《君奭》諸篇,當時時事了如指掌。 同姓不婚之制亦非始於周初。《周禮》有仲春通淫之習,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這猶是雜交時代之孑遺,女子欲求貞節者公家猶須加以禁止。此習於春秋時代猶有殘存,如《 風》之《桑中》,一人而御孟姜、孟弋、孟庸三女,《鄭風》之《溱洧》,男女殷盈,相謔而樂,所歌詠者均即此事。《墨子·明鬼篇》言:「燕之有祖,當齊之社稷,宋之有桑林(《 風》之《桑中》即此),楚之有雲夢(宋玉《高唐》《神女》二賦即敘此事)也,此男女之所屬而觀也。」亦即此野合之遺習(詳《甲骨文字研究·釋祖妣篇》)。故「觀社」在《春秋》為非禮(莊二十三年「三傳」),宋公享晉侯於楚丘,請以《桑林》而荀 辭(《左氏》襄十年傳)。 野合之習猶有孑遺,則男女有同姓者自在意中。《左氏》昭元年傳,子產對叔向評晉侯之疾,曰:「男女辨姓,禮之大司也,今君內實有四姬焉。」一國之君侯且猶是,其他一般之風習更不言可知。此同姓不婚之制決不始於周初之鐵證。 古人之廟亦大有秘密。廟實即古人於神前結婚之所。廟後有寢以備男女之燕私。《詩》之《斯干》、《楚茨》等篇所詠者均是此事。《月令·仲春之月》有下列二節: (一)「是月也,玄鳥至。至之日以大牢祠於高禖,天子親往,后妃帥九嬪御。乃禮天子所御,帶以弓 ,授以弓矢於高禖之前。」 (二)「是月也,耕者少舍。乃修闔扇。寢廟畢備。毋作大事以妨農之事。」 此與仲春通淫之事恰相印證。所謂「祠高 」,與馳祖、觀社等實系同類事,此時即天子后妃亦須參加。所謂「農事」也就是男女間的大事。後人狃於後世之文明習俗而每欲為古人諱,然古人固自以為國家之大禮大典,不惟絲毫無所隱諱,如無故而不奉令者反有處分。這可見社會進化之一斑了。 要之殷、周禮制固大有不同,然禮制非一朝一夕、一手一足之所成則殊可斷論。大抵所謂禮儀三百、威儀三千,即醞釀於成周一代而集成於周末之儒家。 [附白一] 本文原擬分為三章,第三章論當時之精神文化。此命題內所有事當為文字、藝術、宗教、歷數等,但文字一項商氏《類編》之作即此整個之工作。大抵當時文字尚未脫原始畛域。(一)象形文字在百分之八十以上。(二)每字之結構無定製。(三)字多合書,如人名、地名、月份、數字等。(四)亦有析書之例,如「賓」字、「犁」字等。由此可得之結論則殷代文字尚在創造之途中,此與生活狀態及社會情形,恰相適合。 藝術十分幼稚,亦因卜辭過於單簡,無多可論。其見於卜辭者有舞、有伐,皆用諸祭祀;樂器則有鼓、有磬、有龠、有小笙之和、有大簫之言(詳見《甲骨文字研究·釋和言篇》),亦均用於祭祀。 宗教頗有可觀,因卜辭本身即宗教之資料。凡言原始宗教或宗教之起源者不可不讀卜辭。大抵宗教實起源於生殖崇拜,其事於骨文中大有啟示。如祖先崇拜之祖妣字,實即牡牝器之象徵。(骨文「祖」字作「且」,「妣」字作「匕」。)一切神 均稱「示」,「示」字作「 」或「 」,實即生殖器之倒懸。又如上帝之帝本象花蒂之形,其意亦重在生殖。凡此等詳細論證可於《甲骨文字研究》中《釋祖妣篇》以求之。惟於此有略當申論者,則原人眼中之宇宙實為一神秘不可思議之宇宙,儼若萬事萬物均為神 ,觀其每事必卜,而每卜必仰之於龜甲獸骨,即可得其仿佛。然卜辭中之社會已有階級產生,故卜辭中之神 亦已有「上帝」出現。卜辭言帝之事雖有而罕見,帝之性質無可多言,惟據《山海經》則帝即帝俊,即殷人之祖先帝嚳,則上帝自為人格神無疑。且上帝崇拜必即祖先崇拜之延長,之必即生殖崇拜之擴大。 歷數則於《甲骨文字研究·釋五十》、《釋支幹》二篇言之甚詳。惟有一可注意之事,則卜辭中極普遍之十二辰文字與古代巴比侖十二宮之星象頗相暗合。此事過於進展,與當時之社會不相應,足證其為外來。得此於數千年成為懸案之十二辰始獲得其究竟之說明,中西文化於上古即已有交流之事於文獻上亦獲得其佐證。 [附白二] 本文自去歲九十月間起稿迄今剛及一年,中間牽於人事,屢作屢輟,稿成全部更易者亦四五次,故文氣每多不貫之處,又因印刷上之關係,凡原文原字均不便過於徵引,讀者如有不明之處,可於篇後所列舉之參考書以求之。拙著之《甲骨文字研究》與此自是輔車唇齒。 1929年9月20日脫稿 本篇所引用各種研究材料之略符: (一)鐵……《鐵雲藏龜》不分卷 (二)前……《殷虛書契前編》八卷 (三)後……《殷虛書契後編》上下二卷 (四)菁……《殷虛書契菁華》一卷 (五)戩……《戩壽堂所藏殷虛文字》一卷 (六)余……《鐵雲藏龜之餘》一卷 (七)遺……《鐵雲藏龜拾遺》一卷 (八)林……林泰輔編《龜甲獸骨文字》二卷 (九)明……明義士編《殷虛卜辭》一冊 本篇重要之參考書籍: (一)《增訂殷虛書契考釋》三卷 (二)《戩壽堂所藏殷虛文字考釋》一卷 (三)《海寧王忠愨公(國維)遺書全集》 (四)《殷虛文字類編》十四卷 (五)《殷虛古器物圖錄》一卷,《附說》一卷 (六)《殷文存》上下二卷(羅振玉編) ———————————————————— 〔補註1〕 唐人司馬貞《史記索隱》引《世本》,因避李世民(唐太宗)之諱,均改稱《系本》,今復舊。 〔補註2〕 此數例中的「古王事」,「古」字當是動詞。《詩經》中屢言「王事靡監」,即此「古」字義,殆同假為「固」。「挈」字「寇」字均不確。「挈」當釋為「以」,「寇」當釋為「聘」。 〔補註3〕 目夷氏較晚,乃春秋時宋公子目夷之後。其後音變為墨胎氏,墨翟蓋出於此。 〔補註4〕 王氏此說實言之過甚。殷末與西周並看不出有若何劇變。例如青銅器便完全無法辨別。王氏因以東周之禮制與卜辭相比,故覺其相異耳。實則「周因於殷禮,所損益可知」,孔仲尼在兩千多年前的判斷,仍較可靠。 〔補註5〕 有多至一萬或三萬者。《庫方甲骨》三一〇片「辛巳卜貞登婦好三千,登旅一萬,呼伐苟」。又《殷契粹編》一一七一片「癸卯卜,□獲□□其三萬」,所獲如有三萬,則出師之數當亦不相上下。 〔補註6〕 《殷契粹編》七二〇片「戊辰卜有 ,妣己一女,妣庚一女」,足證 乃女俘,所謂奚也。「伐廿」云云,所伐當是男俘。此二例所記者為妣庚,亦是女性,故於男牲之外,復以女奚為牲。 〔補註7〕 釋「 」為「豎」,乃羅振玉說。今案此釋不確, 乃古文「鼓」字,鼓旁有人守之,當是「 」字,假為凶咎之咎。說詳《卜辭通纂》考釋八七——八八頁。 〔補註8〕 近據安陽小屯地下發掘情況,大型之墓(可能是殷之王陵)有大量人殉之外,亦有簡陋的小型墓葬有人殉者,甚至以小兒為殉,可見殷代確已有私人奴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