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社會研究 · 第一章 社會基礎的生產狀況

物質的生產力是一切社會現象的基礎。這已經成為社會發展上一般的公例了。 要研究商代的社會,第一步當然要研究商代的產業。 商代的產業狀況由舊有的史料可以得到一個大略的概念,例如: (一)《史記·殷本紀》言商之先人「自契至湯八遷」。自湯至盤庚又遷徙過五次。 (二)《商書·盤庚》系盤庚遷殷時的訓告,那裡也說:「茲猶不常寧,不常厥邑,於今五邦。」 (三)盤庚以後在《殷本紀》中尚有遷移,然張守節《正義》引《真本竹書紀年》雲「自盤庚徙殷至紂之滅七百七十三年,更不徙都」(即見《殷本紀》)。卜辭中殷室帝王之名盤庚以後僅末二世帝乙與帝辛未見,當以《紀年》為是。 這個現象在前人是忽略了的,但這正是遊牧民族所必有的現象。 由這些史料來觀察,大抵商民族在盤庚以前都還是遷移無定的遊牧民族,到盤庚時才漸漸有定住的傾向。《尚書·盤庚上》開始便有一句話:「盤庚遷於殷,民不適有居,率吁,眾戚出矢言。」這正很明白地表示著當時的時代性,因為一方面表示著遊牧民族的遷移性質,另一方面也表示著人民已有了定住的傾向。定住傾向的產生當在牲畜的末期,有農業種植髮生的時候。在盤庚當時初步的農業是必然有的。篇中也有像下面的關於農業方面的話: 「若農服田力穡,乃亦有秋。」 「惰農自安,不昏作勞,不服田畝,越其罔有黍稷。」 這都是用來做譬語,表現著當時的農業好像已經有很高度的發展,但這些文字是不敢過於信任的。大抵《盤庚》裡面只多少有一些史影,大部分是後世史家或孔門所潤色出來的東西。不僅《盤庚》這篇是這樣,凡《商書》以前的《帝典》、《皋陶謨》、《禹貢》都是孔門作的歷史小說。在商代以前絕對不能有那樣完備的文字,這由卜辭的發現已成為一個鐵案了。 由舊史料中所得到的約略的推測,商代自中葉以後已由牧畜時代漸漸轉入農業時代,在新史料裡面更可以得到無數的證明。我們現在分作漁獵、牧畜、農業、工藝、商賈五項,先作一個一般的分析。 第一節 漁獵 卜辭中記載田獵的事項極多。羅輯卜辭一千一百六十九條,分作祭祀、卜告、卜享、出入、漁獵、征伐、卜年、風雨、雜卜等九項。除五百三十八條的祭祀占最大多數外,一百九十七條的漁獵占次多數。這很可藉以知道當時的一個大概的情形。但這樣的數目很容易使人發生一個錯誤的判斷:便是商代的社會是一個漁獵時代的宗教迷信的社會。這個誤斷應該要先加以預防。 羅釋的基本方針乃是「第錄其文之完具可讀者,其斷缺不可屬讀者不復入焉」(《考釋·卜辭》第六)。所以他所考釋出的成績不能作為統計上的根據,不過在便宜上就根據他所考釋出的成績也可以得到問題的答案。 第一,一百九十七條的漁獵中有一百八十六條是田獵,十一條是漁。在這一百八十六條的田獵當中每次差不多都書明了「王」;而且當王親自出馬時還每每書明著「 御」的字樣。田獵時已在用車馬,這是可斷言的。 第二,田獵所獲的數目於卜辭中屢有登載,但獲物到了百匹以上的,就我所見僅得下列數條: (一)「丙戌卜丁亥王阱鹿(二字合書), 。允 三百又四十八。」(「後」下四一,一二) (二)「壬申卜 貞圃。 鹿,丙子阱鹿(二字合書),允 二百又九,一 。」(「前」四,四,二) (三)「獲鹿二百。」(「餘」一二,三) (四)「(缺)田稌〔往來亡〕災, 御。 二百五十 ,雉二。」(「前」二,三〇,四) (五)「丁卯〔卜貞王〕狩正 獲鹿百六十二,囗百十四,豕十,兔一。」(「後」下,一,四) (六)「 王卜貞田稌往〔來亡災〕,王 ,曰吉, 御。〔獲〕 百四十八,兔二。」(「前」二,三三,二) 上了百數的就只有這六項,此外有「狩獲 鹿五十又六」(「前」四,八,一),「獲狐四十一」(見前),「獲狐二十五」(「前」二,三四,六)的紀錄,其餘的便僅在十匹上下了。 第三,被獵的獸類,無論是被獲的次數乃至每次被獲的匹數,都以鹿為首位。一百八十六條的田獵中,各種被獲的獸類,每類被獲的次數以及被獲匹數的最高紀錄,有如下表: 被獲物 次數 最高紀錄匹數 鹿 二四 三八四 狐 〔補註1〕 一一 四一 羊 八 (無紀錄) 馬 六 六 豕 三 一一三 兔 二 一〇 雉 二 六 雉兔是原始人極應多獲的,而在這表里卻極占少數。虎豹是原始時代極應多有的,而卜辭中少見。(「後」下五頁十二片有「獲虎」二字,又「遺」六頁十三片云:「甲申王其 虎。」此二條羅釋未收。)有獲象的一例(「前」一百八十六條中亦未收,但羅、王二氏已早言及): 「今夕其雨,獲象。」(「前」三,三一,三)(夕字前人釋月,非。) 這是極重要的一項紀錄,這證明三四千年前的黃河流域,居然還有象的存在。 第四,獵用的工具有弓矢犬馬網羅陷阱。這從下面一些文字及其組成成分可以得到實證(見下頁)。 由射字可以看出弓矢的使用。 網阱三字在字面上已經鮮明。從網之字有兔網之 ,在網下面一小兔;有豕網之 ,在網下畫一豕;有鹿網之 ,在網下畫一鹿頭。這些字本來看不出它的時代性,但如狩、御二字,則鮮明地表現著它們的時代。在御字中可以看出馬的使用,而且御字第四形還有服象的痕跡。狩字古本作獸,可以看出獵犬的使用。這些都是牲畜發明以後的文字。 第五,羅釋關於漁的一項列舉了十一條,但這十一條有如下的六條的確是錯誤: (一)「貞乎子漁又於祖乙。」(「前」五,四四,四) (二)「貞 漁又於祖乙。」(此條未知所出) (三)「 乎漁又於父乙。」(「前」一,二六,二) (四)「丁亥卜貞子漁其有疾。」(「前」五,四四,二) (五)「貞御子漁。」(「前」七,一三,三) (六)「貞子漁亡其從。」(「後」上二七,二) 子漁是人名,除這六條外卜辭中尚屢有所見,如下: 「貞叀子漁登於大示。」(「後」上二八,一一) 「 貞子漁有 於娥,酒。」(「鐵」二六四,一) 「壬申卜賓貞乎子漁侑於 。」(「鐵」一八四,一)(「戩」四三,八) 「貞御子漁於 。」(「鐵」一二四,二) 「子漁有從。」(「前」五,四四,三)(「戩」四三,九) 古金文中「呼」字多作乎,此所謂「貞乎子漁」即「貞呼子漁」,卜辭「乎」字用作「呼」字例亦屢見不鮮,如: 「乎多臣伐 方。」(「前」四,三一,三) 「壬戌貞乎子伐又於 ,犬。」(「餘」四,一) 皆是「呼」字,此第二例的子伐亦即人名,與上「貞乎子漁」同例,又與「貞御子漁」同例者有下二例: 「丁巳卜賓御子伐於父乙,貞御子伐於兄丁。」(「鐵」二五四,二)(「後」上二二,六) 此外人名子某者,辭中屢見不鮮。 漁的十一條中除去六條。只剩下下邊的五條: (一)「辛卯卜貞今夕[亡] ,十月,[在]漁。」(「前」五,四五,二) (二)「貞弗其 。九月在漁。」(「前」五,四五,四) (三)「癸未卜丁亥漁。」(「前」四,五六,一) (四)「貞其雨在圃漁。」(「後」上三一,二) (五)「在圃漁,十一月。」(「後」上三一,一) 〔補註2〕 此外羅氏所未收入者也還有一二條: (六)「貞眾有災。九月,魚。」(「前」五,四五,五) (七)「王漁。」(「前」六,五〇,七) 統計所有關於漁的紀錄連殘缺者一併計算亦不過數例,這已經可以證明漁在當時確已不視為主要的生產手段了。 由上五項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下面的幾項結論: (一)當時的漁獵確已成為遊樂的行事,即是當時的生產狀況確已超過了漁獵時代。 (二)獲獸至百以上者僅僅六七次,其他均在十匹上下。由此可以窺知當時畋獵有大小規模的兩種。大規模的畋獵如周代的春搜、夏苗、秋獮、冬狩,在卜辭中雖無明文,但在殷代應該是有的。 (三)獲獸多狐鹿,且有野馬、野羊、野豕、野象,這可見三四千年前的黃河流域的中部,還很多未經開闢的地方。舊史料中如《孟子》「周公相武王誅紂……滅國者五十,驅虎豹犀象而遠之,天下大悅」;又《史記·周本紀》「維天不饗殷……麋鹿在牧,飛鴻滿野」;可知也是當時的實在情形。 第二節 牲畜 和田獵成反比例的是卜辭中極少專為牲畜貞卜的事項。羅釋僅列出「芻牧」四條,附在六十一條的「征伐」之後:因為都是往芻或來牧之類戰爭開釁的原因。此外余曾遍搜卜辭,僅得下列幾條殘缺不全的文例。 「庚子卜貞牧 。 於丁 用。」(「後」下一二,一三) 「 亥卜賓貞牧稱冊(下缺)。」(同上一二,一四) 「辛巳王貞牧 燕 。」(同上一二,一五) 「卜貞從牧,六月。」(「林」一,二六,一) 「辛酉又,其豢。」(「餘」六,一) 「貞於 ,大芻。」(「前」四,三五,一) 「卯卜王牧。」(「前」六,二三,五) 「來芻陟於西示。」(「前」七,三二,四) 「告芻,芻十一月。」(「戩」三六,一四) 比較上,意義可以領會的就只有這幾條。假使單從數字的多少來作判斷,好像當時的牧畜還不甚發達的一樣,但這卻是大錯。當時牧畜發達的程度真真可以令人驚愕。從文字上來說,後人所有的馬、牛、羊、雞、犬、豕的六畜在當時都已經成為了家畜,而在這六種普通的家畜之外還有後人所沒有的象。 商代有象,由上文「獲象」一例已得到證明。商人有服象由上文「御」字的第四字更明白地可以看出。《呂氏春秋·古樂篇》:「商人服象,為虐於東夷。周公逐以師逐之,至於江南。」這項舊的史料在新的史料裡面又得到一個鐵證了。服象、畜象的事情在中國是幾時消滅了的,無從查考。被驅至江南的象隨著氣候的轉變當然是更往南方去了,目今印度、緬甸猶有服象的習俗,這在中、印兩國古代文化的交通上當得是一個重要的樞紐。 服象的證據除上「御」字之外還有一個很有意義的「為」字。據羅釋「為」字,「古金文及石鼓文並作 ,從爪從象。……意古者役象以助勞,其事或尚在服牛乘馬以前」(《類編》三,九),這可以說是很重要的一個發現。故卜辭中有下列諸字羅氏即釋為「為」,這更表現得十分明白。 六畜乃至七畜均已存在,其應用也很繁夥。例如服御田獵如上舉諸字已可看出有用馬、用象、用犬的痕跡。 用作食物者有羞(從羊)、豚(從豕)、鑊(從隹,隹者禽也)諸字可以證明。 服御、食用而外,六畜用途的繁夥其令人驚愕的便是用作犧牲。羅釋卜祭的五百三十八條差不多每條都有用牲的紀錄。羅氏對於此項的研究比較詳細,我們先把他的成績揭在下邊,不足的地方在後再加以補充。 (一)用牲的種類 「其牲或曰大牢,或曰小牢,或牛或羊,或豕或犬,其中又曰牡曰牝,曰騂曰 。」 (二)用牲的數目 「其用牲數或一或二,或三或五,或六或九,或十或十五,或二十或三十,或三十三,或三十七,或四十,而止於百。」 (三)用牲的方法 「其用牲之法曰 ,曰埋,曰沉,曰卯,曰俎。祭時或僅用 ,或僅用埋,或僅用沉,或僅用卯;或兼用 與埋,或兼用 與沉,或兼用 與卯,或兼用 與俎,或兼用埋與 與卯,或兼用卯與沉。」(《考釋》下六〇——六二) 就這樣已經是一個驚人的現象了。六畜中的牛、羊、犬、豕都用作犧牲,其他的馬與雞羅氏雖不曾列舉,但在卜辭中也有用作犧牲的痕跡。《殷虛書契》中有一片(「前」一,一九,六)上端有下列二辭: (1)「 用。」 (2)「癸巳卜貞祖甲丁其牢 用。」 下端整整齊齊的駢畫十馬,上五下五。這十馬當然便是馬牲。祭牲用馬在春秋時的宋人都還有此遺習,《左氏》襄九年傳:「春宋災……祝宗用馬於四墉,祀盤庚於西門之外。」 用雞的痕跡在彝字中可以看出,彝字在古金文及卜辭均作二手奉雞的形式。雞在六畜中應是最先為人所畜用之物,故祭器通用的彝字竟為雞所專用,也就是最初用的犧牲是雞的表現。 用牲之數羅氏也有遺漏: (一)有用四者: 「辛巳卜 貞埋三犬, 五犬五彘,卯四牛,一月。」(「前」七,三,三) 「(缺)貞 四羊四豕,卯四牛,四(缺)。」(「戩」二五,八) (二)有用七者: 「貞求 宗其七牛。」(「戩」二四,一二) 「又於甲七牡。」(「拾遺」一,四) (三)有用八者: 「又於祖辛八 。」(「林」一,一二,一七) (四)有用五十者: 「五十犬  五十羊  五十豚 「三十犬  三十羊  三十豚 「二十犬  二十羊  二十豚 「十五犬  十五羊  十五豚」(「前」三,二三,六) 「貞挈牛五十。」(「前」一,二九,一) (此四「五十」字羅氏均譯作十五,非。詳《甲骨文字研究·釋五十篇》。) (五)有用三百四百者: 「貞御畝牛三百。」(「前」四,八,四) 「丁亥卜 貞,昔日乙酉,箙武御〔於〕大丁、大甲、祖乙,百鬯,百羊,卯三百 。」(「後」上二八,三) (凡卜辭用卯字例限於牛羊,偶言「卯彘」,僅一例,見下二三一頁第一五行。此例已有百羊,「故卯三百」下所缺一字當系牛。百羊與三百牛相合,則為四百。) 由上的分析,六畜均用作犧牲,且一次確實有用到三百四百的時候,這不是牲畜最盛的時代決難辦到。用三百牛的紀錄,後來的文獻中曾見一例: 「秦德公……用三百牢於鄜畤,作伏祠。」(《漢書·郊祀志》上,又見《史記·秦本紀》) 但這已要算是很少見的一例了,而在卜辭中則不僅一次。故即由此祭牲一項破天荒的濫用,已可斷定商代是牧畜最蕃盛的時代。 商代是牧畜最蕃盛的時代,舊史料中所得到的一些史料,可算得到了古物上的證明。但這裡有一個疑團,在本章的開端即已曾提及的,便是在這樣蕃盛的牧畜時代,為什麼專為芻牧貞卜的紀錄卻很少見? 我對於這個問題有兩個解答。 第一,卜辭中卜年卜風雨的紀錄很多。卜風雨者多至不可勝舉,其卜年者有言明是「卜受黍年」,當然是屬於農業種植一方面的事情,但亦有單言卜年者,如: 「貞於王亥求年。」(「後」上一,一) 「壬申貞求年於夒。」(「後」上二二,四) 「貞求年於岳。」(「前」一,五〇,一) 「癸丑卜 貞求年於大甲十牢,祖乙十牢。」(「後」上二七,六) 「壬申貞求年於河。」(「後」上二二,三) 像這些紀錄,我想,和牧畜一定大有關係,芻牧也應該求年。《詩·小雅·無羊篇》專詠牧人生活,但末章便有「眾維魚矣,實維豐年」的話。 風雨和牧畜也大有關係,那是可無須乎敘述了。 第二,當時牧畜已有用奴隸擔任的痕跡。例如《藏龜之餘》第二頁有下列一片(「戩」三三,一四同): (一)「戊戌卜大占奴。」 (二)「癸巳卜令牧坐。」 「坐」字原文象二人相向而坐,張口而言,應即坐訟、坐獄之「坐」。二事相隔僅六日,且同在一片,一條言「牧」,一條言「奴」,二者應系同樣的性質。牧在春秋成為最下等的奴隸,所謂「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輿,輿臣隸,隸臣僚,僚臣僕,仆臣台。馬有圉,牛有牧。」(《左傳》昭七年,楚無宇語。)在殷代雖不必如此過甚,但用奴民牧畜是有存在的可能性的。 牧畜用奴隸經營,則支配者少為牧畜貞卜的理由便可以迎刃而解了。 以上二說,我覺得均可適用。結論是:殷代毫無疑問是牧畜最蕃盛的時期。 第三節 農業 牧畜愈見蕃盛,則牧畜的芻料必然成為問題;這是使農業出現的主要的契機。大抵在牧畜最初發明的時候,牧畜的芻料只仰給於自然生的野草,所以當時的人民是逐水草而居,古代民族的發展多是隨著河流而下。但到牧畜太多,自然生的野草會到了不能敷給的時候,而屢屢遷徙亦不勝其煩,當時的牧人必漸漸有芻秣的種植。所以在中國的文字上最初的田字不是後來的禾、黍、粟、麥的田,而是供芻牧狩獵的田。這在卜辭中很可得到不少的證據。 「土方牧我田十人。」(「菁華」六) 「 方亦牧我西鄙田。」(同上一) 「 方出牧我示棘田七,人,五月。」(同上) 田中栽的是芻秣,豐草蓬蓬因而可以誘致不少的禽獸,這樣便最宜於狩獵。芻秣蹂躪了原是不關緊要的,故即于田中行獵,因而行獵的樂事也就稱為田。卜辭中言「田於某地」之例多至不可勝數,前面已舉一二例,茲再舉二三事以示例: 「壬子卜貞王田於斿,往來亡災, 御。獲鹿十一。」(「前」二,二六,七) 「戊申卜貞王田雞(地名),往來亡災。王 ,曰吉, 御,獲狐二。」(「前」二,三六,七) 「壬申卜貞王田雞,往來亡災,王 ,曰吉。獲狐十三。」(「前」二,四二,三) 像這些都可以表明田字的古義,就是最古的田是種芻秣的田,也就是最早的種植是以牧畜為對象的芻秣。 芻 的種植既已發明。由天然的果實本有可以充飢的經驗或其他偶爾的機會,必然地會發現以人為對象的禾黍。於是而真正的農業便逐漸出現。 以上是農業出現的應有的經過。 卜辭中的農業如上舉已有以牧畜為對象的芻 的種植之外,以人為對象的禾黍的種植也已經發現了。 從種植一方面來說,於文字上有圃,有囿,有果,有樹,有桑,有栗,和種植相關聯的工藝品則有絲,有帛,大約養蠶的方法在當時是已經發明了的。 從耕稼一方面來說,則有田,有疇,有禾,有嗇,有黍,有粟,有米,有麥。和耕稼相關聯的工藝品則有酒,有鬯。酒鬯多用於祭祀,祭鬯之數有多至一百卣之例。(鬯據後來的字義就是酒的一種,卜辭每言鬯若干卣,揆其形象大約是一種糯米酒的光景。字中的小點便是表明釀中的酒糟。) 禾黍的種植在當時已很見重視,有不少的「卜受黍年」的紀錄,如: 「庚申卜貞我受黍年,三月。」(「前」三,三〇,三) 「乙未卜貞黍在龍囿, 受有年,二月。」(「前」四,五三,四) 「己酉卜貞年有正。」(「前」四,四〇,一) 「戊戌貞我黍年。」(同上二) 其卜風雨時也有特別書明是為禾穡而卜的,但是為數極少。 「庚午卜貞禾有及雨,三月。」(「前」三,二九,三) 「貞今其雨不隹穡。」(「後」下七,二) 大抵當時的禾稼還發明未久,故頗為支配者所尊重,就如周禮天子須親耕,「文王卑服,即康功田功」一樣,殷室的帝王也有「觀黍」和「省田」的紀錄: 「觀黍。」(「前」四,三九,四) 「丙辰卜永貞乎(呼)省田。」(「前」五,二六,一) 像這樣很簡單的紀錄本來尋不出多麼重要的意義,但當時的農業生產和支配者還很親近,這是明白地可以看出的。 農業尚未十分發達,此外還有一重要的證據,便是當時的耕具還是石器(如《器物圖錄》中之三石磬即是犁頭)。此事於實物之外在文字上亦可得到證明,例如「農」字所從之「辰」,即是。蓋辰乃耕器(說詳拙著《甲骨文字研究·釋支幹篇》「辰」字下)。卜辭中「辰」字變體頗多,然其最通用者為 或 ,「農」字所從者亦均是此形。 即「石」字,卜辭「磬」字作 從此作,象形, 即磬形也。(王國維有此說,見《戩釋》十八頁。)磬為石器,故知辰亦必石器。殷代文字還在創造的途中,其象形文所象之物必為當時所實有。辰既像石器之形,則當時耕具猶用石刀,殊可斷論。 以石為耕器之事乃世界各原始民族所共有,近年於河北北部已有石犁出土,其見於文獻者: (一)「南方藤州以青石為刀劍如銅鐵。……國人墾田以石為刀,長尺余。」(《本草綱目》卷一〇,《砭石》) (二)「(流求國)厥田良沃,先以火燒而引水灌;持一鍤以石為刃,長盡余,闊數寸。」(《北史·流求傳》) 余疑古代王公侯伯所執的圭璧或即耕器的轉變。周代耕器稱錢,而泉布則多作耕器形。揆其意殆以農為衣食貨利之源,故貨幣即效其形。及秦廢泉而行錢,錢字便由耕器之名完全轉變而為貨幣之名。我想「圭」字亦當同樣。古者天子親耕,在表示重農之意上,所執信符亦必仿效耕具;特石器早廢,「圭」字便和「錢」字一樣完全失掉了它的本義。 在以石為耕器的殷代的農業當然還不甚發達。這由上節漁獵一項所導引出的最後的一個結論也可以得到一個旁證。便是當時的野獸還很多,黃河流域的中部還很多未經墾闢的荒土。 第四節 工藝 工藝是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它是社會的基礎的基礎。因為它是生產能力的測量器,一切物質的生產力量是它的函數。 商代的工藝已經發展到了相當的程度了,單從卜辭中許多宮室器用的文字已可以得到一個證明。我們在便宜上權且分為四項,把那重要的器物表示在下邊吧。 (一)食器 鼎、尊、簋、卣、盤、 、壺、爵。 (二)土木 宮、室、宅、家、牢、 、舟、車。 (三)紡織 絲、帛、衣、裘、巾、幕、 、旒。 (四)武器 弓、矢、彈、 、戈、鉞、函、 。 就這些文字上面已很可看出當時手工技術的盛況。特別是食器一項,那已經超過了粗製的土器和石器的時代,而進展到青銅器的時代了。商代所遺留下來的彝器便是這種青銅製的食器。《殷文存》中所收集的彝器的銘文在七百種以上,這個數目當然不可盡信。因為其中有些是周器的濫入,也有是器蓋不分,一器析而為兩器的,但大體足以征見當時的青銅器已很發達。今將其器類與件數表列如下: (一)爵……二三六 (二)卣……一三二 (三)鼎……八一 (四)尊……六九 (五)彝……四九 (六)觶……四七 (七)簋……三三 (八)觚……二八 (九)盉……一七 (十)角……一五 (十一)斝…一〇 (十二) ……八 (十三) ……七 (十四)壺……五 (十五)鬲……五 (十六)罍……四 (十七) ……三 (十八)盤……三 (十九)觥……二 (二十)豆……一 這些器皿只要有一個即足以證明殷代當時已有青銅器,更何況有這許多的個數呢?商代的彝器其形式、鏤刻、文字,均極精巧,因而近世學者,特別是歐美人,很懷疑於它的歷史性,很多想把它們斷成周代或更後期的作品,但自有卜辭出土以後,這個問題可以說完全解決了。 一方面青銅器雖已發達,而另一方面則石器、骨器尚盛見使用,《殷虛古器物圖錄》中之各種石骨器即其鐵證。而且尤可注意者則殷虛中無鐵器出現。 由此種種證據,可斷然作一結論,便是殷虛時代還是考古學上所說的「金石並用時代」(Eneolithic Age)。 第五節 貿易 貿易的發生應在漁獵社會向牧畜社會轉換的時期。牧畜發明之後,生產與需要的狀態發生出差異,由是漁獵民族與牧畜民族間發生出第一次的交易行為以互相滿足。這種原始的交易起初自然是物對物的交易,後來便漸漸生出等價物的貨幣來。 這種學理上的推論在中國的古代史上可以說是得著了實物的證明。中國的貨幣字樣多從貝,這顯然是由漁獵民族提供出來的東西,而物品字樣則從牛,物件的提供者可知是牧畜民族。 商代由前列各項所分析已經是牧畜最盛時代,而且農業種植已逐漸在發展了,在這樣的社會中當然早有商行為的存在。此事由貝之存在即可得其證明。 貝字於卜辭屢見,如曰: 「戌申卜 貞大有其囚貝。」(「前」五,一〇,四) 「貞土方 貝。」(同上二) 貝好像都是由敵人得來。此外從貝之字如「寶」、如「 」、如「貯」、如「得」(卜辭從貝),均由貝義所孳乳。由貝所制之器物有朋。朋乃古人的頸飾,字於骨文、金文均作「 」或「 」,而骨文更作「 」、「 」,即肖頸飾之形。(詳見《甲骨文字研究·釋朋篇》。) 古金中每多錫貝朋之事,其疑是殷彝者(至遲當在周初)有如下諸例: (一)「侯錫中貝三朋,用作祖癸寶鼎。」(《中鼎》)(《殷文存》上七,五) (二)「丁卯王令宜子會西方於省,惟反,王賞戍 貝一朋,用作父乙鼎。」(《戍 鼎》)(同上八,三——《愙齋》六,五,又一二,二簋,銘同,雲是「李山農藏器」。) (三)「陽亥曰遣叔休於小臣貝三朋,臣三家,對厥休,用作父丁尊彝。」(《陽亥彝》)(《愙齋》一二,八) (四)「庚申王在東間,王格,宰椃從,錫貝五朋,用作父丁尊彝,在六月隹王廿祀翌又五。」(《宰椃角》)(《殷文存》下二三,六) (五)「癸巳王錫臣邑貝十朋,用作母癸尊彝。隹王六祀肜日,在四月。」(《邑斝》)(《陶齋吉金錄》五,三二) 錫貝之數以十朋為最多,十朋以上者未見。入周以後則錫朋之數每每二十(《效卣》、《匽侯鼎》),三十(《剌鼎》、《呂鼎》),五十(《效卣》)。卜辭已著錄者已近萬片,而錫朋之紀錄則僅一見: 「庚戌 貞錫多女有貝朋。」(「後」下八,五) (單言朋當即一朋之義。) 由上可知貝朋在初為物尚少,僅用以作頸飾,入後始化為一般之貨幣單位。其事當在殷、周之間。 貝之實物於殷虛中已有發現,《古器物圖錄》中有真貝一,石貝一,羅氏附有試說一段極重要,今鈔錄之如次: 前人古泉譜錄有所謂蟻鼻錢者,予嘗定為銅製之貝,然苦無證。往歲又於磁州得銅製之貝無文字,則確為貝形。已又於磁州得骨制之貝,染以綠色或褐色,狀與真貝不異,而有兩穿或一穿,以便貫系。最後又得真貝,摩平其背,與骨制貝狀畢肖。此所圖之貝均出殷虛,一為真貝,與常貝形頗異;一為人造之貝,以珧制,狀與骨貝同而穿形略殊。蓋骨貝之穿在中間,此在兩端也。合觀先後所得,始知初蓋用天生之貝,嗣以其貝難得,故以珧制之。又後則以骨,又後鑄以銅。世所謂蟻鼻錢者又銅貝中之尤晚者也。蟻鼻錢間有有文字者,驗其書體乃晚周時物,則傳世之骨貝殆在商、周之間矣。 這是一段極重要的文字,為談中國古代社會史若經濟史者所不可不知。大抵貝朋用為通行貨幣之事即起源於殷人,其貝形由圖錄及我所見之實物(日本東京博物館有真貝、石貝、銅貝諸事陳列)觀察,實為海貝,即學名所稱為貨貝(Cypraea moneta)者,此決非黃河流域中部所能產。雖其初必有用為頸飾之一階段,然其來源則必出於濱海民族之交易或搶劫。 故此可作一結論:便是中國古代的貿易行為必始於商人。 第六節 結論 由上各段的分析,可知: (一)商代是金石並用時代。 (二)產業狀況已經超過了漁獵時期,而進展到牧畜的最盛時期。 (三)農業已經出現,但尚未十分發達。 (四)在產業界的一隅已經有商行為的存在,然其事尚在實物交易與貨幣交易之推移中。 以上四項再總結一句,便是商代的產業是由牧畜進展到農業的時期。 ———————————————————— 〔補註1〕 「狐」字原作「 」,羅振玉釋為「狼」,案,宜釋為「狐」,「亡」字古多讀為「無」。 〔補註2〕 此五例中,如「在漁」或「在圃漁」,依卜辭文例,凡「在」字下多系地名,故「漁」與「圃漁」亦當為地名。「圃漁」以音求之,當即彭衙。故此五例中,有四例又當除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