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經濟學 · 第十章 合理的價值

康芒斯 《制度經濟學》
Ⅰ 凡勃倫 [1] 1. 從有形體的到無形的財產 1890年以來,兩種不同的關於現代無形財產的學說發展形成。一種是凡勃倫的剝削論,另一種是法院的合理價值論。兩者都是基於財產的新觀念,把財產作為未來可以獲利的交易的現在價值;可是凡勃倫採用產業和金融巨頭們在1901年美國產業委員會的證詞作為他的資料來源,於1904年發表了他的《企業論》。 [2] 司法方面的觀念是慢慢地發展的,只能在1890年以後最高法院的判決中看到。 從美國產業委員會的審訊和裁決中,可以找到像下面這種實例:卡內基在鋼鐵工業中占有關鍵的地位,因為他的生產成本最低,而且他自己擁有鐵礦和煤礦以及運輸原料所需要的船隻和鐵路,可以把原料運送到他設在匹茲堡的熔爐和工廠。他的產品中還沒有馬口鐵,還沒有擴充到鋼鐵工業的馬口鐵這個終點;可是他宣布了他打算在伊利湖畔建立一所使用最新式的設備的馬口鐵廠。凡是懂得卡內基的毀滅性競爭方法的人,都明白這個新廠一定會使他們在市場上不能立足。他們於是委託摩根公司和他們的律師組織一個龐大的控股公司,要能夠吸收一切必要的廠,構成一個包括鋼鐵業各部門中所有的公司組織的統一的完備的整體。這個組合必須收購卡內基的全部事業,它的價值,作為有形體的財產,根據重建的成本估計,約為七千五百萬美元。可是,由於卡內基在市場上可以控制一切的地位,他能夠取得三億萬美元的金公債。這二億二千五百萬美元的差額,不能根據傳統的經濟學理論,作為是由於有形體的財產的價值。也不是無形體的財產,因為它不是欠卡內基的債務。我們可能給它的唯一的其他名稱是「無形的財產」,也正是金融巨頭們自己所用的名稱。凡勃倫很正確地把這種無形的財產解釋為完全是一種剝削或「劫持」的價值,因為它完全起源於所有的競爭者不得不消除卡內基的削價競爭,他們知道否則他一定會採取這種手段。 至於那控股公司所吸收的其他公司,它們都願意拿它們自己的股票交換控股公司的股票。對它們的估值,按控股公司的股票計算,同樣地也超過它們的財產的實值很多。結果美國鋼鐵公司最後組成時,資本總額共達二十億美元,其中包括欠卡內基的債務三億美元以及普通股和優先股十七億美元,實際上有形體的財產的價值,按再生產的成本估計,大概還不到十億美元。這種無形的估值最後從利潤中建立起來,建成了有形體的設備,其實值等於最初的無形的價值。那最初高於有形體的財產價值的超額估值十億美元被稱為「無形的財產」或「無形的價值」,因為人們認為控股公司的提高了的未來獲利能力使他們有理由作那樣的估值,這種說法終於證實了。 凡勃倫在1904年就能恰當地說這種以預期的獲利能力為基礎的無形的價值完全是一種「金錢的」估值,不是傳統經濟學的那種「產業的」估值,傳統的經濟學總認為價值傾向於設備和商品的再生產成本。那鋼鐵公司顯然不是獨占事業。因此它應該屬於經濟學家所謂競爭的生產成本的標準,因為那控股公司只收購了構成一個完整的產業所必需的若干公司。它純粹是私有財產權的行使,沒有獨占化,美國最高法院1920年的決定也是這樣。 因此凡勃倫區別「資本」為有形體的財產的價值;可是他區別無形的價值或無形的資本為企業家所作的純粹金錢的估值,根據他們的戰略的能力,「劫持」社會,從而「無中生有」,不勞而獲。他這種說法是對的。 因此凡勃倫是第一個人在現代無形財產的概念的基礎上建立了他的學說,這種概念,他是從使用這個名詞的企業家的習慣中直接推論出來的。凡勃倫實際上不管原始社會以及古典派、馬克思派和快樂主義經濟學家的有形體的財產,也不管麥克勞德的債務那種無形體的財產。他完全根據無形財產的新概念,作為資本家未來的買賣能力的現在價值。 可是,他不研究最高法院的判例。美國最高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用無形財產這個新事物作為判決的根據,然而不是根據凡勃倫的剝削觀點,而是根據該院自己的歷史上的合理價值的概念。有時候這種原則支持了資本家的爭點,例如,訴請解散美國鋼鐵公司一案(1920年)。有時候它大大地減低了資本家所爭取的價值。還有些時候它給予某種財產的估值遠遠超過資本家所反對的數目。法院對無形財產的估值,不管原告和被告兩方爭得多麼厲害,總含有一種公共目的,另一方面凡勃倫卻竭力主張經濟學的科學,和其他科學一樣,不應該容許人們引進「目的」這個因素。 法院開始承認無形財產的新概念是在1890年, [3] 當時法院宣告明尼蘇達州鐵路委員會減低鐵路運費是一種「財產的剝奪」,雖然所剝奪的不是有形體的財產,而是無形的財產——規定價格的權力。法院又聲明,財產的剝奪是一個司法問題,不是立法問題,因為根據聯邦憲法第十四次修正條款的規定,州政府不經過合法程序不得剝奪財產。在以前類似的案件中(孟因對伊里諾斯,1876年),當時法院對財產的解釋是有形體的財產,曾認為州立法機關減低運費不是剝奪 財產,而只是管理財產的使用 。 [4] 可是,1890年鐵路公司的律師請求法院變更前議,認為減低運費從而剝奪財產的「價值」,根據憲法也是一種「剝奪」財產。他們是對的,因為現在被剝奪的不是公司的有形體的財產,而是無形的財產——公司可以儘可能自由規定價格的權利。換一句話說,那些律師代表著凡勃倫的無形財產的意義。法院接受了他們的論點,同意這種新解釋的無形財產的剝奪是一個司法問題,應該由最高法院決定,不應該由明尼蘇達州決定,因此該州所定的運費標準無效。 這樣,在1890年人們採取了第一個步驟,趨向於改變財產的意思,從有形體的財產改變到無形的財產。經過這種意義的改變,最高法院奪取了限制公用事業價格的權利,人們以前認為這是各州的權利,像孟因案件中所承認的那樣。 關於承認無形財產是一種和經濟學家的有形體的財產的意義完全不同的價值,下一個具有重大意義的步驟是在「阿丹姆斯捷運公司對俄亥俄」一案里。 [5] 這是一件課稅的案件,最高法院,不顧公司的抗議,提高了有關財產的價值,從二萬三千美元提高到四十四萬九千三百七十七美元,為了在俄亥俄州按這個價值徵稅。經濟學家和習慣法的有形體的財產是馬、馬車、保險箱、錢袋這一類的有形財產。無形的財產是以公司作為一個運行中的機構的預期的獲利能力為基礎的股票和債券的全部市場價值,這種價值俄亥俄在各州中應該分攤的一份是四十四萬九千三百七十七美元。在這一案中,無形的財產十八倍於有形體的財產。法院在複審時說,「它是財產,雖然無形,但確實存在,它具有價值、產生收入、並且在世界的市場上發生影響,這就夠了。」 在這個例子裡可以看出法院完全承認了凡勃倫所作的區別,就是「資本」作為有形體的財產的價值(二萬三千美元)——實際上符合於當時流行的經濟學家的理論——和無形財產的價值(四十四萬九千三百七十七美元)那種新事物的區別。可是,不像凡勃倫那樣只把問題作為經濟學上一種純粹科學的假設,不須採取任何行動,法院卻根據公共目的要求在課稅問題上平等待遇的原則,實行提高那用於課稅的合理價值,從原來的有形體的財產的價值提高到加大十八倍的無形財產的價值。 還有一件案件可以顯示凡勃倫對無形財產的「科學的」研究和法院從公共目的出發的處理的區別:「山喬欽與金氏運河灌溉公司」建築了一處灌溉系統,根據凡勃倫的無形財產的原則,該公司將它估值為一千八百萬美元。加利福尼亞州又核准該公司收取水費以按照此項估值產生百分之十八的收益為標準。美國最高法院,在本案由下級法院作出有利於公司的判決而當事人提起上訴時,把價值從一千八百萬美元減低到六百萬美元,並且把此項無形資本的收益標準從合同規定的百分之十八減低到合理的百分之六。換一句話說,最高法院減低了可以容許的公司的獲利能力大約百分之九十,並且命令相應地降低水費。這樣,最高法院,一方面承認凡勃倫關於資本家實際怎樣建立無形資本的科學研究結果,一方面在本案中又認為它太高,把獲利能力減低到該院認為合理的程度。該院在申述判決的理由時,說: 本院規定水費的標準以按照供水設備所用財產的當時價值計算能產生百分之六收益為度,決不是不經過合法程序而沒收或者剝奪財產,雖然該公司以前曾奉核准可以規定水費從而每月取得等於實際投資百分之一又二分之一的收益。……原來的成本也許太大;工程上可能發生過錯誤,那必然增高了成本;所購置的財產也許超過了必需要用的範圍。」 我們因此可以看出凡勃倫和最高法院根據新的無形財產的概念所得到的大不相同的結論,這一概念於1890年獲得法院承認以後他們同時都在進行研究。凡勃倫的結論達到一種剝削論,最高法院達到一種合理價值論。凡勃倫在一本書里突然達到結論;法院實驗地從調查研究中達到結論,其間隨著法官人選的更動,經過錯誤和糾正。 如果我們對於根據新資本主義的同一現象所得到的結論上這種顯著的區別,尋求它的根源,我們將發現那是由於對科學本身的概念不同。凡勃倫對科學的概念是傳統的自然科學的概念,它在事實的研究中不談任何目的 。法院對科學的概念是一種制度的概念,根據這種概念,其研究必須從一種公共目的出發,作為科學本身的一項根本原則。這是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區別。 凡勃倫把目的排除在科學的範圍以外,是根據他對當時詹姆士和杜威所講的實用主義的了解。 [6] 他似乎不知道皮亞斯的實用主義,那完全討論自然科學,也不知道法院的實用主義,那比較接近於奉行杜威的學說。當詹姆士和杜威承受實用主義這個名稱的時候,詹姆士把它應用於個人心理學,杜威把它應用於社會心理學。在這個領域裡,他們承認目的是人文科學的主要問題。因此他們受到甚至皮亞斯本人的否認,同樣地也受到凡勃倫的否認。凡勃倫認為科學是「實際」的科學,起因於現代機器的發明,在那裡面科學家排除鍊金術或者占卜的概念中所包含的目的或「萬物有靈論」的舊觀念,只採取「連續的變化」或「程序」的觀念,沒有因果關係,也沒有「最後終點」或「目的」。他說,「現代工藝學和現代科學使用同一範圍的概念,根據同一觀點來思想,並且應用同樣的方法來測驗正確性。」 [7] 如果是這樣,那就沒有關於人性的科學。科學成為只是自然科學。因此,凡勃倫認為,實用主義應用於人性時 「只創造一些有利益的行為的準則,此外一無結果,」另一方面,「科學只創造一些理論。它完全不懂政策或效用,也不管有益或有害。……實用主義的那種聰明和本領不能有助於促進對事實的知識。……世俗聰明的心理態度和不關心私利的科學精神是矛盾的,追求世俗的聰明,會引起一種理智上的偏見,和科學的眼光不能相容。」 [8] 然而,在制度經濟學裡,我們正是研究這種偏見,作為整個經濟程序的一部分。甚至當凡勃倫在實用主義的名稱下詳細說明這些世俗聰明的態度時,結果知道這些態度就是他的所謂制度的行為那種一般觀念的特殊情況,因為,他說,世俗聰明的理智的產物 是一套精明的行為的規則,大部分是特意為了利用人類的弱點。它所慣用的標準化和正確性那種說法是一些有關人類天性的說法,有關人類的愛好、偏見、希望、努力和無能的說法,並且和它一致的思想習慣都是符合於這些說法的東西。」 [9] 我們檢查這些「世俗聰明」的說法,發現它們不是包含在我們對空洞的人性的概念里,而是具體地概括在我們對交易和運行中的機構的運行法則的概念里,在這些機構中集體行動控制個別的交易。在法律學的領域裡,結果成為合理價值和合法程序的理論,其動機總是集體的目的,由有關當局制定規則,使利益衝突的裁判必須顧到公共利益。可是,凡勃倫的學說不是從司法判決中推論出來,而是從資本主義的交易在法律不加限制的情況下顯明的剝削中推論出來的,所以在凡勃倫看來,制度的一切都成為資本家儘可能發明和利用的剝削手段。 換一句話說,我們用「實用主義」這個名詞,總是在皮亞斯的科學的意義上作為一種研究的方法,可是我們認為皮亞斯只在自然科學上用它,那裡沒有未來也沒有目的,另一方面詹姆士和杜威總是把它用在人文科學上,那裡的研究對象本身就是一種實用主義的人物,總是指望著未來,因而總是受著目的的推動。因此,我們不讓一切特殊的剝削情況沒法解釋,而把它們一起歸結在一個總的概念里,就是各種集體行動依據各種習俗和機構的不斷發展的運行法則,控制個人行動。這些法則和機構也能用科學的實用主義的方法來研究,正如自然科學的技術規律可以研究一樣;這樣,人們可以把它們作為「事實」來研究,作為不斷發展的法院和仲裁法庭的判決中、不斷變化的合理價值的意義中,以及凡勃倫的所謂不受限制的剝削中的事實。 正是在這些法則的變化(包括習俗和運行中的機構),以及各種社會哲學裡,我們和凡勃倫一樣,發現了經濟學的進化的學說。凡勃倫對奧國學派經濟學家關於人性的錯誤概念的陳述,最能說明為什么正統派經濟學家不能構成一種進化的學說。這一點我們在上面已有引證, [10] 作為和邊沁的概念相同。可是,我們避免那種錯誤的概念,是由於把個人的交易和集體行動的運行中的機構作為經濟學的研究對象。 2. 從財富的增殖到觀念的增殖 我們曾注意到 [11] 十九世紀三十年代和四十年代中社會觀念的產生,以及隨同而來的那些天真的和不可思議的公式,那些關於現在的物質商品和固定資本中所包含的過去的社會服務的無限增殖的公式。可是,如果那些對象化的過去的服務久已磨損、折舊和陳廢,如果它們必須不斷地由新的勞動來補充替換以及由新發明來加以改進,那麼,產生周轉概念的,是一種物質的增殖嗎?是不是不如說是物化的觀念 的累積,從文明的開始到現在的蒸汽、汽油和無線電為止的各種觀念的累積呢?今天的科學家、工程師或者技工不過是重複阿基米得的槓桿觀念、伽利略和牛頓的引力觀念、富蘭克林的電氣觀念,以及自有文明以來科學家、工程師和技工的無數觀念。 凡勃倫,在「技巧的本能」這個名稱下,用這種觀念的進化的制度的演變程序替代了物質資本的增殖那種物質的概念,因而為近年的周轉的概念 [12] 造成一種適當的背景。然而,他的所謂技巧的「本能」,我們應該稱為管理的交易的習俗和法律。它導致商品和服務的有秩序的生產,不管數量、價格和所有權。可是這種習俗和法律,像我們已經了解的那樣,受法律上最初的契約 和等值交換 學說的現代解釋的支配,並且受所有人的權利的支配,承認所有人有權指揮他的工作人員的行為。 凡勃倫看到了馬克思試圖把古典派的財富或資本的雙重意義(作為物資和物資的所有權)分成兩種對立的實體——社會勞動力以及對物資的集體的資本主義式的所有權,這些物資由那種勞動變成使用價值。可是凡勃倫看出了馬克思這樣構成的兩種實體只是兩種形而上的本質,一種起源於黑格爾的辯證法,另一種起源於經濟學家的自然權利和自然自由。 [13] 黑格爾的計劃指向一個預定的目標,在黑格爾本人的精神的一面,那是精神的發展,最後要達到一個統一的和自由的日耳曼世界帝國,可是在非正統的一面(以費爾巴哈為首),成為馬克思的唯物主義的生產方式的發展,最後要達到一個無產階級的世界帝國。馬克思的主要判斷是資本主義所有制註定的腐朽,以及由無產的和失業的階級以革命手段奪取那個所有權,他們對自己的勞動的全部成果始終有一種自然權利,像凡勃倫所解釋的馬克思的學說那樣。 因此,凡勃倫認為,馬克思的學說是在達爾文以前的學說,因為達爾文式的進化沒有預定的目標,而是一種因與果的連續,沒有任何趨向、任何最終的極限或者完成點。它是「盲目的累積的因果關係」。它是各種文明的起伏,而不是任何一種文明的發展,一直發展到馬克思預定的勞動所有制。它可能結果是最後由資本家控制,也同樣可能由勞動控制,在這裡凡勃倫預言了法西斯主義的可能性,以及共產主義的可能性。這些變化性是達爾文式的進化,不是預先註定的,凡勃倫致力於研究它們,只作為一種單純的過程,沒有任何目標。 可是,達爾文在那些變化性之中有兩種「淘汰」:自然的淘汰和人為的淘汰。我們的理論是人為的淘汰。凡勃倫的理論是自然的淘汰。 根據凡勃倫的說法,馬克思派理論家,由於達爾文的「自然」淘汰論當時在進入經濟學的領域,正達到一種懷疑的時期,懷疑那抑制不住的階級鬥爭是否無可避免,以及是否必須使用暴力,這是他們所不贊成的。主要的馬克思主義者當時正在對愛國主義讓步,對那變動的國際形勢讓步。在這裡凡勃倫預言了他們在世界大戰開始時的改變態度,在大戰中愛國主義克服了他們的階級鬥爭的觀念以及無產階級最後統治世界的觀念。 為了適合這種連續變化而沒有一個預定目標的達爾文式的新觀念,凡勃倫簡單地代以「過程」的觀念,而沒有明確的目標。可是這一來他比馬克思自己造成了增加國家物質財富的勞動程序和把持、居奇、使工人失業的資本主義程序之間更大的對立。 凡勃倫正確地認為馬克思的預先註定的進化的概念是達爾文以前的概念,馬克思的這種概念是從黑格爾的形上學推論出來,但是很難想像馬克思可能在任何其他的基礎上建立他的學說,因為他只奉守古典派的有形體的財產的觀念。如果財產只是單純的物資所有權,如果那財產的價值僅僅是物化在那裡面的若干社會必要勞動,那麼,馬克思可能採用的唯一的變化 的概念,就是勞動所生產的物資的增加,連帶著當然是所有權的增加。 可是,這不是達爾文式的微小變化的程序,其結果成為不同的種類。因此,凡勃倫可能從那有預定目標的形而上的實體轉變到達爾文的程序的觀念,只需從馬克思派和正統派的有形財產的概念改變到新的實際上是馬克思以後的無形財產的概念。後者是一種買、賣、借、貸,以及增加財產權的金錢價值的程序本身;另一方面,有形體的財產本身沒有買賣的能力,這種財產的增加只是通過包含工作和發明的勞動程序而取得的使用價值的增加。 因此,馬克思認為,如果這種單純的物質東西的所有權被集中在少數人的手裡,所有權本身就變成一種獨立的實體,和另一種實體——社會勞動力——完全分開。凡勃倫從實體改變到程序的時候,必須從那不包含有關金錢的買賣程序的有形財產,改變到完全是金錢程序本身的無形財產。相應地,他脫離馬克思的社會勞動力的時候,必須代以一種有規則的創造物質財富的程序,不受金錢程序的控制。這個我們稱為「管理的交易」的預期的有規則的重複。凡勃倫稱為「技巧的本能」。 凡勃倫所知道的泰勒的科學管理學說只是它在初期的情況,其時它還沒有發展到那種人道主義的內容,像我們引證的丹尼遜對管理的交易的分析中所包含的那樣。 [14] 科學管理也還沒有發展到一般的社會福利,像近年來管理經濟學家的目標那樣。 [15] 泰勒的科學管理的觀念完全是工程師的計量的觀念應用在勞動上,如同應用在機器上一般。經理憑他高高在上的地位,決定工人應該生產多少,以及怎樣生產。凡勃倫在1914年反對這種觀念,建立了相反的理想化的工人的觀念,不管是體力的、科學的或者管理的工人,推進著良工的傳統。 由於這些原因,凡勃倫成為思想上的創始人,產生了那些現代的計劃,把工程師而不是把資本家放在社會程序的首要地位。 [16] 在這裡凡勃倫的理論又是放棄正統派講經濟事實的平衡和協調的靜態學說,代以一種講財富生產者的知識、科學、藝術、習慣和習俗的進化的學說,不管資本主義所有制的妨礙。因此,正統派和馬克思派經濟學家的物質的東西本身,例如機器、商品、自然資源,不再作為經濟學的研究對象,而作為以工程師為首的「技巧的本能」的實用的知識和習慣,重新出現。 在這一點上,凡勃倫實在是很對的,因為老派經濟學家的物質的東西只是一些使用價值,它們出現和消滅,通過我們所謂管理的交易的不斷反覆或周轉,被補充和發明。可是長期存在和建設新物質的,是知識、習慣和發明的才能,因為這些是人類的能力經歷不知多少時代,通過教學、傳統、經驗、實驗、研究,不斷發展的結果。這種知識完全是技術的,根據凡勃倫的說法,那是: 「對物資的物質行為的實際知識,這些物資,人們在謀求生活中不得不和它們打交道。……說礦物、植物和動物有用——換一句話說,它們是經濟物品——意味著它們已經被置於社會所知道的使用方法的範圍以內。」 [17] 這一點甚至使那形成正統派經濟學的基礎的物質的東西本身也具有一種制度的特性。因此所以我們要用「管理的交易」來代替「物資」和「勞動」的物質的概念。物質的東西,由於折舊、陳廢和消費,變化無定,周轉很快;可是使它們獲得補充和增高效率的,是在管理的交易的不斷發展的特性中世代相傳的傳統、習俗和新發明,可是,凡勃倫用一種「抽象概念具體化」的方法,把它們叫做「產業的非物質的設備,社會的無形資產」。 [18] 這種「非物質的設備」是繼承下來的,可以遺傳的,因為它是「有意識的追求一種客觀的目的,這種目的,那有關的本能使其值得追求」。 因為這個理由,凡勃倫對那種不反省的或者不思考的動物或人類行為稱為「向性」或者「向性的活動」,而留下「本能」這個名詞專用於人類的意志。因為這個原因,我們體會他的意思,稱它為習俗,而不稱為本能。他說,這種本能是「過去的傳統問題,一種思想習慣的遺產,通過以往一代一代的經驗積累起來的」。它「走上慣例的方向,跟習俗和規定取得一致,因而具有一種制度的特性和力量」。 [19] 這些習慣了的行動和思想的方法受到「社會慣例的認可,於是成為正確的和適當的方法,從而產生行為的原則。由於習慣,它們被當時的常識所吸收,混為一體」。因此本能不是遺傳的而大部分是養成的,但是它們受變化、淘汰和生存競爭的支配,主要地作為對環境的適應,符合生活的物質要求以及文明的精神上的變化。 [20] 凡勃倫認為,技巧的本能,或者我們應該說技巧的習慣,普遍存在於其他一切習性中,因為它是辨別是否合宜的意識,能辨別合宜於完成任何最終目的的方法。在藝術中,「美的辨別力是原動力」,而技巧的本能供給技術;在宗教里它是儀式;在法庭里它是訴訟程序和法律專門事項;在產業里它是生產程序和職工力量的組織。企業家又在為了獲利而操縱市場和支配人類需要方面,顯出技巧的本能。「因此,這種本能,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對其他一切都有輔助作用,有關生活的方法與手段,不是僅僅有關任何一種特定的目的。」「它包含認定一個目的。」「它有關實際策略、方法和手段,藉以取得效率和經濟、熟練、創造的成就以及在技術上對事實的掌握。它是一種不辭勞苦的傾向。」 [21] 這樣,凡勃倫不得不把目的 加入他的技巧的本能,因而從達爾文的「自然的淘汰」改變到達爾文的「人為的淘汰」。 凡勃倫的第二種和補充的概念是他的運行中的機構的概念,這個概念把物質的資本變成一種進化的程序。然而,他的概念是我們叫做技術上的運行中的工廠的那種東西,留下運行中的機構這個名詞來包括運行中的工廠和運行中的營業兩方面。凡勃倫的運行中的機構,或者不如說運行中的工廠,是原料、機器、廠房的周轉,這些原料和設備由廠長、專家、工頭和工人構成的組織加以經營和保養,生產出使用價值。馬克思注意具體物資和「物化勞動」的設備;凡勃倫注意工廠範圍內技術工作的組織,這個我們稱為管理的交易的組織。因此馬克思表達這種概念是用「資本的有機構成」那種被動的和比喻的說法,而凡勃倫的說法是用一種管理的程序,在「工頭式的監督下,在關於種類、速度和量額方面,配合工作的相互關係」,一切「決定於工頭對一般技術情況的掌握,以及能夠安排產業的一種程序,使其配合另一種程序的要求和影響」。 [22] 這是「效率」,凡勃倫雖然不用「目的」這個名詞,卻和「現代科學家」不同,他們會否定像效率這種字眼,因為據說它含有形而上的「因果關係」的概念。我們同意凡勃倫的看法,效率確實是一種原因與結果的概念,因為它是「工頭、工程師、廠長所實行的」有目的的控制,它「決定某種特定的物質設備可以有效地作為『生產資料』的程度」。 [23] 這個我們當然應該稱為目的,凡勃倫的所謂物質資本成為不是若干數量的物,而是一種有用性的不斷變化的程序,受著「當時的思想習慣」的支配。「物資的物質特性是不變的」,「變化的是人的因素。」資本不是含有儲藏的勞動的過去產品的累積——這些是暫時的和無目的的——資本是一種具有產業知識和經驗的運行中的工廠,在工頭的指導下為人類服務。資本是亨利·福特和他的十萬工人,福特的《我的生活和工作》那本書是行動中的凡勃倫。 可是,凡勃倫和福特看到了另一種本能,並且有資本的另一種意義。這種本能很可能從亞當·斯密的「互通有無、物物交換和互相交易的性向」中推論出來,假如不是因為斯密在那裡面看到神惠的無形之手,而凡勃倫卻看到那隻惡毒的手,它妨礙技術的程序,以便「不勞而獲,從中取利」。 [24] 這種「金錢的本能」是財產。財產是資本,正如凡勃倫的資本家不憑「使用的權利」,而憑著「濫用的權利」取得金錢的利益;法院判決的結果,福特奉行凡勃倫的理論,收買股東,消除他們在法律上可以要求利潤和利息的權利,以便真正成為凡勃倫的受著技巧的本能推動的所謂「工頭」。 凡勃倫認為,亞當·斯密的財產概念屬於手工業和小商業時代,其時機器生產方法尚未成熟,工人還是僱主、工匠,生產和出賣他自己的產品,商人還是靠適應商品的供求謀利,對這種供求他不能控制。可是,現代的企業財產是一種投資,不是投在流動於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商品上,而是投在產業本身的機械程序上。 [25] 斯密的財產的概念,我們曾說過,溯源於洛克,洛克用財產和自由的自然權利(基於工人對自己的身體和勞動成果的所有權),代替一個在上者的權力(基於勇力、服務和忠誠),包括人世間的權威和神權。在斯密的時代,經濟生活已經「根據技巧和價格」標準化。然而,現代企業,保留著自然權利和自由這些觀念,卻放棄了洛克所謂財產起源於工人的創造的效率那種說法,認為財產的基礎在於預期的獲利能力的資本化。財產不僅僅是對個人自己的生產成果的所有權以及可以自由處置的權利;它是預期取得別人所生產的東西的現在價值。因此,財產是以貨幣計算的獲利能力的資本化,這種資本化是現代的「資本」。 這是因為機器生產方法已經接替了手工生產方法。「機器程序」比機器更大。它是整個的國家。它是根據對於所使用的各種力量的有系統的知識來進行的;農產業和動物產業也是機器程序。它的範圍大於單一的工廠,因為沒有一個程序是自給自足的,而是「整個產業運轉的合奏曲必須作為一種機器程序」。因此,扼要地用凡勃倫的理論來說,必須有一廠以內的調節,廠與廠之間和產業與產業之間的調節,物資和用具的計量單位,標準化的大小、形狀、等級、尺度,這些標準不僅應用於商品和服務,而且應用於時間、地點和環境。它是一種世界範圍的「廣泛的、平衡的、機械的程序」——是工程師而不是資本家。 這種程序平衡得非常精確而敏感,任何一點上發生變動,很快就傳到其他各點,可能引起閒置、浪費和困難,搞垮整個程序。凡勃倫說,這裡是企業家發生作用的地方。「通過商業的交易,個別的產業單位之間運轉關係的平衡得以維持或恢復,調整和再調整,並且在同樣的基礎上用同樣的方法,各個產業單位的業務獲得調節。」這一切關係「總可以歸結到金錢的」單位,因為企業家作為企業家來說,他的興趣不在於那「工廠」作為一個產業的設備,而在於那工廠作為金錢上的「資產」。它對他是一種「投資」,投資是一種金錢的交易,其目的是金錢的利益,根據價值和所有權來計算。他取得利潤,不是通過對社會有用的工作技巧,而是通過沒有用的業務買賣。 這區別在兩種資產中出現,就是,「有形的」和「無形的」資產,前者是「有特殊用途的生產資料」,後者是「非物質的財富,非物質的事實,根據由於占有它們而能獲得的利益,加以估價和資本化」。這些無形的資產起因於,對社會的物質設備的所有權使資本家成為「社會所積累的關於方法的知識的實際所有人」,就是,社會的「非物質設備」的所有人,這種非物質設備存在於工程師和工人的技術能力中。可是,那所有權使資本家不僅有了對工人的這種技術能力的使用權,而且有了「亂用、少用和不用的權利」。 [26] 因此,法律上禁止的「買賣的限制」不是亂用權利的唯一形式——獨特的和最普遍的亂用是為了獲得金錢的利益而採取種種手段,例如「故意使工廠設備閒置」,「儘可能抬高價格」,「用破壞性的策略,妨害業務競爭者的充分效率」,「耗盡或拖死」競爭的對手,以及提高價格,結果,「在資本的制度下,社會不能利用它的關於生產方法的知識為生活服務,除了在物價的趨勢可以給物質設備的所有人提供一種特殊有利條件的時候,而且只以此為限」。 因為「損害的能力也很容易加以資本化,和有用的能力一樣」。且不說那些為了保護貿易的海陸軍組織,或者賽馬場、舞廳等等的投資,或者「使技術用於不正當用途的」浪費的和偽造的物品,此外還有那特殊的所謂「商譽」這種無形財產的資本化。這是凡勃倫為差別的商業有利條件的資本化所題的名稱,不僅包括原意所指的「顧客方面的信任和好感」,而且包括比較現代的意義,包括那些適用於獨占事業或者企業組合的特別有利條件。這種由於有把持供給的能力而造成的、可以控制社會和競爭者的特殊有利條件,構成絕大部分的無形資產,這一特性使我們可以分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區別。雖然有形的和無形的資產都可以估價,因為它們對所有人能產生收益,但是我們假定前者代表「物質的生產工作」,供給使用價值,基本上對社會是有用的,而無形的資產,總的或平均地來說,「大概對社會是無用的」,因為它們只給所有人產生貨幣價值。 本質的區別在於有形資產是社會的技術能力——就是,生產方法——的資本化;另一方面,無形資產是產業和市場之間適當的配合或者不適當的配合——不同程度的對供給的控制——的資本化,就是,被資本化的「取得價值的手段和方法,不生產財富,只影響財富的分配」。因此無形資產是商業的金錢上的特殊利益,完全起因於對供給的控制,能在價格不滿意時拒不供給,因此和工人的生產效率恰恰相反,這種效率是增加供給的。 因此產生了「產業的」就業和「金錢的」就業的分別。 [27] 古典派把生產要素分為土地、勞動和資本三項,這種分法已經不適當,經濟學家們加上了一個第四項要素,企業家,作一種特殊的勞動者,取得一種特殊的工資。同時,凡勃倫說,原來那種天定的自然秩序的前提仍然存在,它的定理是一種自然的或標準的平衡,造成「生產服務和報酬的相等」。因此,對經濟學家來說,利潤成為恰好是企業才能和冒險的等值物——如同地租、工資和利息是土地、勞動和資本的等值物一般。 後來,又出現了一種特殊的商人,叫做投機家,他們「不和產業方面任何特定的企業或工廠有什麼利害關係」。五十年前企業經理也許被解釋為「一個負責監管機械程序的代理人」。那時候,投機的職能也許被認為和產業的職能是分不開的,因此可能區別「正當的」和「不正當的」投機,前者有關「某個具體的產業工廠的順利運轉」,後者對社會完全沒有貢獻。可是,凡勃倫認為,近來那種關係已經分開,結果整個一套商業的金錢的就業已經從產業的或機械的就業中分離出來。因此「區別的界線不在正當的和不正當的金錢的交易之間,而在商業和產業之間」,就是,一個是抑制供給的能力,另一個是增加供給的能力。 凡勃倫接下去說,商業活動是「可以獲利的,但不一定對社會有用」。它們包括證券投機家、地產代理人、律師、經紀人、銀行家和金融家的活動,他們逐漸變化,「不知不覺地從那種沒有產業效率作為目的的真正 投機家的活動,轉變到經濟書籍一般所講的產業界巨頭或者企業家的活動」。這種活動的特徵是「它們主要地有關價值的現象——有關交換或市場價值,有關購買和銷售——對於機械的程序,即使有任何關係,也只是間接的和次要的」。它們不涉及生產或消費,只涉及分配和交換,就是有關財產的制度,這種活動「在經濟學說里根本不能作為生產的或產業的活動」,因為私有財產的作用只是抑制供給的能力的作用。 既然財產的所有權意味著「自由地控制財富」,實際上產業「受商業的嚴格限制」。企業家決定生產什麼和生產多少,可是他的目的不是生產或者有用,而是「能賣」。他往往從解散產業中和促進產業一樣得到好處或者至少避免損失。總之,從凡勃倫的金錢的業務中得來的利益,起因於財產制度所賦予的阻礙和抑制生產的能力,另一方面,從產業的業務中得來的利益,起因於技巧的本能所保證的增加生產。 這種金錢的利益,凡勃倫解釋為既得權利。「既得權利是一種可以轉賣的、不勞而獲利的權利。」既得權利是「非物質的財富」,「無形的資產」。它們是商業的三種主要方針的結果,限制供給、阻礙流通以及作騙人的宣傳,其目的都是多賣獲利。它們是「推銷的手段,不是生產的方法」。然而,它們不是不誠實的——「一切完全在商業誠實的範圍以內進行」。它們不過是法律所允許的非勞動收入。由於這個緣故,它們被稱為「無代價的收入」,因為收入者從社會的總的機械生產中取得這種利益,完全憑藉把持供給和機會的能力,而不增加商品的供給和就業的機會,從而作出等值的服務。 那麼,金錢的業務所為的目的是什麼呢?早期的物質經濟學家,魁奈、李嘉圖和馬克思,完全撇開貨幣不談或者把貨幣說成一種商品,並且認為地租、利潤和工資如同物物交換經濟中若干數量的商品,貨幣僅僅作為計算的單位,和其他的度量衡沒有什麼不同。可是,凡勃倫的現代企業家完全從事於取得貨幣本身,或者不如說從事於取得各種合法的工具,例如股票、債券和銀行的支票賬戶,能夠在交換中支配商品和勞動。這些合法的工具是所有權的證據,不是技術的產品。它們和商品沒有必要的關係,實際上根本不是商品,而是用來控制商品供給的合法工具。古時工匠或商人把以前生產的實物商品攜帶到市場上來。可是,這些現代的無形財產,總的來說,凡勃倫認為是一些可以取得還沒有生產出來的東西的權利,就是,一種預期的獲利能力,也就是,除掉預期的工資支出以外的差額利益,這種利益的多少,決定於怎樣限制供給從而抬高價格,以及怎樣限制勞動的需求和增加勞動的供給,從而壓低工資。因此,凡勃倫的無形財產是可以要求差額利益的權利,這種利益,在分配於各要求者之間時,採取利潤、利息和地租的形式。它們不必要在產業的機械程序方面具有什麼基礎,完全依賴所有權的權利以及結果對供給的控制。 可以看出,在這方面凡勃倫走的是歷史的路線,所作出的區別和美國最高法院於1896年在阿丹姆斯捷運公司案件中最後作出的區別一樣。 [28] 他和法院一樣,擴大了財產和資本兩者的定義,從有形體的財產擴大到預期的獲利能力。這種獲利能力的買進和賣出,構成「可賣資本的交易內容」。 [29] 這種可賣的資本,像我們在阿丹姆斯捷運公司案件中看到的那樣,對物質資本沒有一定的關係。按凡勃倫的說法,它是一種「貨幣價值的基金」,「對舊式產業資本的概念的產業設備,只有一種很淡的和不斷變動的關係」。舊時資本化的根據是「一個特定的機構所有的物質設備的成本。……這種根據現在已經不是物質設備的成本,而是公司作為一個運行中的機構的獲利能力」。換一句話說,「資本化的核心不是工廠設備的成本,而是那機構的所謂商譽」。 凡勃倫說,「商譽」的意義擴大了,為了適應現代商業方法的要求:「性質大不相同的各種項目應該包括在商譽的範圍之內;可是所有的項目具有一個共同點,它們都是『非物質的財富』,『無形的資產』;這一點,可以附帶地指出,特別意味著這種資產對社會沒有用,只對所有人有好處」。他於是進一步列舉在他認為現代的意義上商譽的成分如下: 商譽……包含這些內容,例如已經建立的慣例的業務關係、誠實不欺的名聲、特權、商標、牌記、專利權、版權、法律保障的或者保密的特別方法的專用權、特殊原料來源的獨家控制。這一切給它們的所有人一種造成級差利益的有利條件,可是對社會全體沒有好處。對有關的個人,它們是財富——級差財富;可是,它們不構成國家財富的一部分。」 [30] 如果能賣的或者非物質的資本和商譽是相同的,而商譽只是所有權的權利,那麼,被占有的具體的東西是什麼呢?必須有一種實在的、所有權的基礎。古時的工匠自己占有房屋、原料、工具和產品,現代的企業家自己占有工廠的物質設備,可是和它的技術上的財產沒有關係。他有「能賣的資本」,然而這必須也涉及一種有形的東西,能夠被保持和占有,像一所房屋、一匹馬或一台機器那樣。因此,凡勃倫的有形體的財產概念,使得他硬說企業家「有」他的工人, [31] 這同一概念曾使得費希爾硬說企業家「有」他的顧客——工人和顧客都被人「所有」。 [32] 無形的資本,或者商譽,和物質的資本或商品一樣,唯一的區別是無形資本的所有人「有」他的工人,而物質資本的所有人「有」房屋和工具。由於「有」他的工人,他就「有」那和運行中的工廠分不開的生產組織,生產組織是隸屬於工廠的。這使得我們可能有一種量的差別,因為這種貨物是能賣的——就是,無形的資本——而且交易的規模比物質產品的交易大得多,產生更大的利潤。 [33] 我們已經看到,法院在希基曼案件中 [34] 的意見含有同樣的假設,確認了後來人們稱為「黃狗」合同的那種東西,在該案中「商譽」這個名詞的解釋使僱主對職工的服務獲得一種所有權的「權利」,不僅不容許威脅和強迫,而且連工會的說服也不容許。凡勃倫的概念和法院在該案中的概念距離不遠。 然而必須記住,根據我們的相等權利的公式, [35] 所謂對消費者和工人的所有權根本不是所有權,而是買方和賣方的「自由—暴露」關係。 這種單純的所有權的權利或者「能賣的資本」,具有獲利的能力,因而具有一種價值,不管技術的機械程序賦予物品的價值,這是怎麼一回事呢?凡勃倫認為,所有權,在現代的「大企業」形式下,它的價值只有一個來源,就是,有權力對生產者和消費者抑制 物質貨品的供給。技巧增加 物品的供給,而所有權抑制供給。它是一種可以任意停止產業的權力,這種權力使生產者和消費者不得不對所有人屈服,付給他們一種代價,僅僅換得所有人的允許,可以使用土地、機器和原料,信用還不在其內。這「准許使用」具有巨大的價值,因為所有人可以任意不予准許,不獲得這種准許就一切沒法進行。如果不給予「准許使用」相當的代價,產業隨時能被停止,工人隨時能被解僱。可是這又是「自由—暴露」的關係,不是「權利—義務」的關係。 因此,僅僅這些使用的許可證,就和任何物質的東西一樣能買進和賣出,借入和貸出。它們按當時的目的或用途而取得不同的名稱。從信用制度的觀點來說,它們是股票、債券、銀行存款,這些構成一種對這些「使用許可」的預期的獲利能力的要求權的基金,凡勃倫稱為「貸款基金」。可是,從產業本身的運轉來說,它們是超過工資支出以外的級差利益,其中包括最廣的是人們稱為「商譽」的那種無形財產。 這裡可以看出,凡勃倫對級差利益的說明,和馬克思在解釋李嘉圖的地租法則時所採取的說法完全一樣。可是凡勃倫把它擴充到一切級差利益和一切淨收入。李嘉圖認為地租是由於勞動在較好土地上的較大的生產力,而馬克思認為地租是由於土地私有制。不管按哪一種說法,土地所有人都不生產任何東西,相當於所收入的地租。李嘉圖說地租是財富的「轉移」,不是「財富的創造」。在這方面,李嘉圖、馬克思和凡勃倫三人是一致的。可是,李嘉圖說土地的自然增值是由於用在較好土地上的勞動的較大生產力 ,而馬克思和凡勃倫說它是由於私人所有者具有的較大的能停止生產 的權力,因為勞動的較大生產力的工具屬他所有 。馬克思得到他的結論,是用黑格爾的方法,把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來對比。假使一切土地都屬公有,級差生產力 就不會對任何個人產生一種地租。人們就會對全部產品加以平均,如同一個農夫對於自己的農場範圍內好田和壞田的總產品平均計算一樣。馬克思同樣地把他的求平均數的方法擴大到全國的全部資本;因此他把利潤、地租和利息化成一種平均利潤率,又同樣地把它擴大到全國的全部社會勞動力,把熟練勞動化成普通勞動的倍數。資本成為不是個別資本家,而是全國總的所有權權力的一部分;勞動成為不是個別勞動者,而是全國總的生產能力的一部分。 [36] 另一方面,凡勃倫當然沒有犯平均數的錯誤。他把級差利益的原則從李嘉圖的地租擴大到也包括全部利潤、利息和地租這一類的收入,不管這些收入是從商譽、專利權、特權、土地或者從任何所有權權利中得來的。馬克思使資本成為平均的取得收入的能力,凡勃倫使資本成為許多級差的取得收入的能力。然而,無論如何,都是和李嘉圖的地租完全一樣,就是,不同程度的「不勞而獲利」的能力,或者,用李嘉圖的話來說,是不同程度的「轉移」財富的能力,而不是「創造」財富。 這樣,凡勃倫揭露了古典派和快樂主義的財富的定義所包含的物資和所有權的雙重性,這種雙重含義以前曾受到普魯東和馬克思的攻擊。一方面它趨向管理的交易,另一方面趨向買賣的交易。我們先考慮管理的交易。 在凡勃倫發展形成他的效率學說的同時,泰勒從事於他的時間和運轉的研究。 [37] 泰勒,和亞當·斯密一樣,有一個「假定」:大大地增加勞動的生產力,從而取得「利益的協調」。他反對工人的限制產出的理論,不是反對它的有組織的工會主義,而是反對它那種本能的恐怕減低計件工資和恐怕失業。 [38] 他看到工人和僱主的矛盾的習俗,不用說服而用暴力,不講效率而只管討價還價,以及工人實際生產的東西和他們可能舒舒服服地生產出來的東西之間的距離。他看到疲勞的最高限度以及笨拙的、浪費的工作方法。他的主要興趣在於生理上的疲勞問題以及工程上的最高限度的產出問題。以前的著作家沒有超出一種概括的生產力的概念。泰勒不得不想法把問題的範圍定得很窄,以便可能測量,並且可以普遍地適用。 他發現這些限度在於增進人類能力的工程問題以及誘發較大程度的願意的經濟問題。前者,對泰勒來說,和任何機械工程的問題完全沒有區別——人不是一種商品,而是一種機器。可是經濟的問題,用克萊格的字眼來說,是向工人「推銷」科學管理的問題。 「問題應該是完全明白了,」泰勒說,「只有當本機構的工作花費最少的人力、自然資源、機器和房屋等資本使用的成本時,才能實現工人的最大幸福,同時實現僱主的最大幸福。……科學管理的普遍採用將來一定會使從事於產業工作的人的生產力平均增加一倍。想一想吧,這意味著全國可以得到更多的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到適當的時候可能縮短勞動的時間,並且教育、文化和娛樂的機會都會增多。科學管理差不多將……消除產業糾紛的一切原因。一天應該做多少工作,將由科學研究來決定,不再是一個需要討價還價、斤斤較量的問題。……我們不爭執太陽是否從東方升起,我們只加以測定。」 [39] 這樣,經濟學成了人對自然的關係的工程問題。泰勒,像馬克思和凡勃倫那樣,小心地排除那些混淆了物質經濟學家的生產力觀念的所謂生產要素,例如土地、資本、機器。這些只是工具。生產力是勞動和產出的關係,包括管理和設備的裝置在內。它是每工時的出產率。這是效率。 不斷增加的效率創造一種剩餘,而不增加疲勞。資本家應該和工人分享,可是後者沒有分享那剩餘的權利,如果他取得現行標準的工資。這不是一個權利問題,而是管理問題。 關於從馬克思的形而上的社會勞動力、凡勃倫的生物的技巧的本能和泰勒的把勞動當作機械,轉變到社會的管理的交易問題,我們要研究亨利·丹尼遜那位僱主—所有人—經理。丹尼遜的分析,我們已經引證。 [40] 丹尼遜和福特一樣,收購了股票持有人的權利,並且更進一步使董事和經理的選舉決定於上層的「工人—所有人」集團,而不決定於「投資者—經理」。這裡,管理不僅是泰勒的工程科學,也不僅是凡勃倫和福特的技巧和權威。它是一種意志的程序,一種工頭和工人之間的交易,在那裡不是工人選擇,也不是工頭選擇,而一切選擇是「共同願望」。 3. 從管理的交易到買賣的交易 管理的交易起因於一個法律上的上級和一個法律上的下級之間的關係。那心理的關係在法律上是命令和服從。可是,買賣的交易起因於那些在法律上平等的人們的關係。心理的關係是勸說或壓迫。正如凡勃倫的技巧的本能後來變成丹尼遜的一個運行中的工廠的「合理的」管理的交易,凡勃倫的金錢的利得心後來變成美國最高法院的所謂合理的價值,這種合理價值是一個運行中的營業的買賣的交易中「願意的」買方和賣方會 同意的。我們需要這兩種交易來構成運行中的機構的概念,它們相互發生影響——一個生產的組織,一個買賣的組織。這兩種交易可以使其成為合理的,不是壓迫的、沒收的或者剝削的。 我們必須指出,在這裡凡勃倫的技巧的本能也是一種利得心和金錢評價的本能。凡勃倫的技術工人所創造的那一套相當體面的搗亂的方法,抵制僱主、跳換工作、怠工、高級熟練工人要求提高工資,使人想到這種貪得的本性工人和企業家同樣都有。他所謂效率和討價還價的對照是確實的——效率是供給的增加,討價還價是供給的抑制。可是,技巧的本能並不只管繼續生產,不顧工資。除非條件滿意,人們可以拒絕供給,這種權力實際上是凡勃倫的所謂金錢的動機和財產的權利。它也是制度的、歷史的事實。它也有它的發展演化的習俗。工頭或工人所用的原料和勞動並不是信手可以拈來,由自然隨便供給的。它們被原料的所有人和勞動力的所有人占有。他必須先取得所有人的許可,方能使用。也許是為了這個原因,凡勃倫正像反對資本的組合一樣地反對工會。兩者都是集體的對貿易的限制。兩者都是一種貪得金錢的本性,都是討價還價能力的無形財產。資本家和工人的區別不是前者有貪得的本性而後者沒有,而是由財產的法律和習俗所賦予的把持供給的能力,在資本家的組織里大於在勞動的組織里。可是,這是一個程度問題,程度的問題是合理性的問題。如果它們是管理的或者買賣的交易中能力的程度問題,就可以在這個基礎上來研究,沒有理由要把它們分為兩個實體,理想化的技巧的本能,和邪惡的貪得的本能。 凡勃倫把商業和產業那樣對立起來,從歷史上來解釋,是由於他沒有能探索商業習慣在法庭判例下的演化,像他探索了技術的習慣那樣。這樣的研究顯出他的「無形財產」的發展演化,這種發展在於商譽和特權的區別,這是凡勃倫不容許的;商譽是控制供給的權力的合理行使,特權是這種權力的不合理的行使。這種發展的經濟基礎只有在對買賣的交易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在心理學上,它是勸說和壓迫的分別;在法律上,它是權利、義務、自由和暴露的分別;在經濟上,它是自由競爭和公平競爭、機會平等和歧視、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價格三種區別,這一切都包括在合法程序的意義的演化中。這些心理的、法律的和經濟的各方面是分不開的,從我們以前根據經濟學家的市場概念和法學家的法律關係概念中推論出來的買賣的交易的公式里可以看出。 [41] 這些對工人和資本家同樣的適用,他們都是貪得的和金錢上的,也都是有技巧的。正因為凡勃倫沒有注意法庭判決的演化,所以他不能獲得合理價值的概念。 4. 時間之流和時間的經過 管理的交易和買賣的交易的分別是效率和稀少性的分別。兩者共同的進化的事實是財產制度的建立,從征服和習俗中發展為法律。管理從奴隸制、農奴制、勞動償債制、主人和僕人,到工頭和工人;買賣從物物交換和貨幣到信用,從個別買賣到集體買賣和幣值的穩定。可是,兩者還有另一種分別,「時間」的概念。 從魁奈、李嘉圖、馬克思和麥克勞德到凡勃倫的物質學說的顯著缺點是,他們不能處理時間之流 和時間的經過 的分別。「流」是即將到來的未來和正在退出的過去之間的一個移動著的時間點,沒有可以測量的長度。可是,時間的經過是兩個時間點之間的一段間隔。這分別是製造過程和估值的區別、管理和買賣的區別、效率和稀少性的區別、利潤和利息的區別、冒險和等待的區別、無形的財產和無形體的財產的區別的基礎。 沒有一種自然科學需要這樣地區別時間之流和時間的經過,因為它們都不和未來時間打交道,另一方面,對經濟學作為一種意志的科學來說,「時間」完全是未來時間。可是,在經濟理論里,時間之流不僅是一種預期的時間的流動,也是一種預期的現在時間點和未來時間點之間的間隔。 凡勃倫,在他的從平衡論到一種程序論的真正科學的進展中,就因為這個緣故,不能進一步辨別人事的程序和物質的程序。他的物質的假設不可能區別預期的時間的經過和時間的流動。這是無形體的財產和無形的財產的區別。這種對「時間」的誤解,在他身上,以及在麥克勞德和所有的物質經濟學家身上,是一種根本的錯誤。 他的「無形財產」確實指望未來的獲利能力,並且很適當地叫做無形財產,可是,這獲利能力完全是一種預期的沿著危險的時間之流的業務交易的重複 ,不是一種預期的在一段時間的經過 中收入的延遲 。他所用的「經過」這個名詞的意思實在是「流」的意思。我們已經看到,這恰恰是無形財產和無形體財產的區別。無形體財產是一筆債務未償付以前的等待;無形財產是將從未來交易中取得利潤的預期。實際上兩者都是「能賣的資本」,像在股票和債券的分別中可以看出的那樣,並且利潤和利息是交織在一起,分不開的。可是,它們是一種預期的有利的交易的重複和一種預期的對收入的等待的區別,前者那種交易受自由和暴露的法則的支配,後者那種收入必須從等值的權利與義務的執行中取得。 沒有疑問,這種區別是微妙的,對於那些根據自然科學或者根據法律上的流通性來思想的人,很難解說。凡勃倫所以不承認這種區別,是由於前面講的「時間的經過」的雙重意義,也由於他把「能賣的產品」和「能賣的資本」作為彼此大不相同的東西。產品,或者有形的東西,以及無形的商譽和無形體的債務,都買進賣出,從買賣中所得的結果是利潤或損失。他說,這兩種買賣的利潤或損失可以「以一種按時間單位的百分率的形式出現;就是,作為時間經過的作用」。「但是……業務交易本身不是一個時間經過的問題。在這裡時間不是主要成分。一項金錢的交易的數值不是決定於做成這項交易所耗費的時間,交易中產生的利益也不決定於時間。」 [42] 確實不錯。一筆買賣的交易的條件是在一個時間點上由雙方同意的,這時候雙方意見一致,所有權轉移;可是,如果雙方議定在談判結束和未來的履行或償付之間經過一段時間的間隔 ,那麼,「時間的經過」就是重要成分。在每一件交易中,利潤或損失的增加在一個時間點上發生,這種增加的連續發生就是時間之流。因此,時間的間隔不是利潤的主要成分。可是,如果那產品現在 買進而三十天後賣出,時間的間隔就是利息的主要成分。 實際上,時間的間隔作為冒險和等待兩者出現,對現在的價值都有影響。可是凡勃倫丟開等待不談,只談冒險。他說, 龐·巴維克認為『現在的物品比未來的物品較為可取』,這一論斷中的一點真理……如果用『預期的安全比預期的危險較為可取』這樣的說法,似乎表達得更好;……其實,所謂『現在的物品比未來的物品較為可取』這種定理,細想一下,就一定會顯出在本質上是不確實的。……即使為了個人自己的利益,『現在的物品比未來的物品較為可取』,只有在財產權有保障的時候,而且只是為了未來的使用。人們想望的目的是……現在的『財富』,不是『現在的物品』;人們想望現在的財富,主要是為了它的預期的利益。」 [43] 凡勃倫所謂「現在的財富」,意味著現在的財產權的現在價值。可是這現在價值有兩方面,預期的危險和預期的延遲。顯然凡勃倫的「時間的經過」的雙重意義需要一種分別,相當於預期的重複(包括變化或危險)和預期的交貨或付款的延遲的區別。凡勃倫用「變動」代替「平衡」,確實對經濟理論作了一種值得注意的貢獻。他因此使「時間」成為經濟學的一項主要事實。可是,他不能看出變動 和等待 的區別——這是永遠現在中的一個不斷移動的時間點和一個現在時間點與一個未來時間點之間的一段間隔的區別,前者是變動發生的時候,後者是等待發生的期間。前者可以叫做「流」,後者可以叫做時間的經過。兩者是分不開的,可是凡勃倫看不到它們的區別,因而就丟開了債務那種無形體的財產,把它和預期的有利的交易那種無形的財產混為一談。直到費希爾的《繁榮和蕭條》在1932年發表時,無形體的財產在經濟理論中才獲得它應有的地位。 因此,凡勃倫這位在麥克勞德以後的制度經濟學的先鋒,沒有後來十五年中司法和立法方面在實驗中所作出的結論那種有利條件,沒有得到這些結論的幫助。他的批評的和建設的工作完成於1898至1914年這一段時期;他以後的著述主要是解釋他以前用出色的獨到之見所創立的學說。在他首先倡議的期內,財富作為物資和物資所有權的雙重意義,正因法院從有形體的財產轉變到無形財產,而在實用方面開始被打破;可是從事於確定合理價值的行政上的研究機構還沒有行動起來。直到1908年「州際商業委員會」的權利擴大時這才開始,接著各州成立了許許多多的委員會,研究公平的競爭、合理的差別待遇和合理的價值,以及1911年以後的許多產業委員會,後者是為了在勞資衝突中確定合理的關係。 還有,走向科學管理的運動才剛剛開始,專門從事於在管理的交易的各方面確定和建立合理的條件的一種專家階級,還沒有出現。 無形財產的原則在其他方面的應用,特別是在穩定物價方面,連想也沒有想到,更說不上計劃執行的機構。凡勃倫在他的理論體系中排斥債務那種無形體的財產(包括差別利率在內),使得他不可能像他同時代的瑞典經濟學家威克塞爾那樣,奠定理論基礎,建議一種管理這種無形財產的辦法,集中控制貼現率和公開市場買賣,穩定物價,從而加以管理。 凡勃倫所提出的經濟學裡關於物資和無形財產的一種二元論的問題,近來才有經濟學家加以研究, [44] 他們所做的工作,我們用交易、運行中的機構、穩定物價和合理的價值這些名詞來扼要地敘說。每一項交易是一種估值,不是物資的價值,而是凡勃倫的物資所有權的價值;每一個業務機構既是凡勃倫的運行中的工廠,又是企業家的運行中的營業;一般物價的每一波動是凡勃倫的所謂剝削;每一步提高對合理價值的了解,減少這種剝削。這些是科學的,不是在凡勃倫的自然科學的意義上,而是在行動中的人類意志的意義上。 Ⅱ 從個人到制度 凡勃倫的學說終於成為一種無可奈何的物資和所有權的二元論。美國、奧國和義大利的其他著名的經濟學家,其在世時期經歷十九世紀末占優勢的快樂主義到二十世紀戰後對快樂主義的集體抑制的那一些經濟學家,也都不能調和那種二元論。他們暗暗地或公開地放棄了他們早期的個人主義理論,完全轉變到利益衝突中集體對個人的控制,制度經濟學就是建立在這種集體控制的基礎上。 著名奧國經濟學家維塞爾於1889年寫成他的《自然價值》,將近四十年後(1926年)又寫成《強權的法律》。在第一本書里,他修正和說明了門格爾的偉大著作。大戰後在第二本書里,他回復到他自己戰前的歷史研究。這兩本書完全大不相同,維塞爾在後來的著作里並沒有想法把兩者調和一下,或者建立一種整體的政治經濟學,分別予以各自應得的地位。結果那第一本書是個人主義的,第二本是集體主義的。第一本是人對自然的關係,第二本是人對人的關係。第一本的單位是一種滿足欲望的商品,第二本的單位是一種道德的、壟斷的或者暴力的力量,這種集體的力量制服個人。一種是「價值」的法則,一種是「強權」的法則。在價值的法則中,一切個人都是一樣的、平等的和自由的,因為他們是各自獨立的,對自然的關係相同;在強權的法則中,個人是被狡黠的領袖組織起來的熱情的和愚蠢的群眾。在價值的法則中,維塞爾尋求在一切歷史的和制度的變化下永久存在的東西。在強權的法則中,他尋求自古以來會變化的和強制性的東西。在價值的法則中,他發現自己符合於個人主義各派。在強權的法則中,他說他不能信奉古典派或快樂主義派的個人主義,或者用人體來比擬的那種有機的類比。對於事物的看法,他只能按照他在歷史上實際看到的那樣,把歷史看成集體抑制個人的歷史。 義大利著名經濟學家帕累托,墨索里尼所謂法西斯主義的經濟創始人,和維塞爾十分相似,他也創立了兩種相反的社會哲學。在他的《政治經濟學概要》(1909年)里,社會是一種「分子」的世界,這些分子相互發生作用;「效用」是這些分子的個人主義的欲望,誘導著分子行動,它的強度是遞減的;從這些相互作用中產生了帕累托對數理經濟學家的「平衡」學說的世界聞名的貢獻。 可是,十年後在他的《論社會學》里,帕累托明確地否定了他自己的「分子的」社會概念。他不講個人的「效用」和個人的欲望,而代以「社會效用」和「集體欲望」。「社會效用」是「非邏輯的」,「非數理的」,「不能測量的」,恰恰和他的「個人效用」相反。因此,他認為它被用作一種外衣,掩護政治的和財政的腐敗,這種腐敗已經把現代民主政治變成了「梟雄的財閥政治」,特別在義大利、法國和美國。它變質為國內和國外的暴力政策。 帕累托的轉變實際上是又一次馬爾薩斯式的轉變,從理性的時代轉變到愚蠢的時代。正因為社會效用是非邏輯的、非數理的、不能測量的、愚蠢的、感情衝動的但是集體支配個人的,所以他需要一種會控制他所謂「梟雄的財閥政治」的法西斯獨裁。我們在美國,在傾向於法西斯主義的同時,另有關於那種社會效用的形成和分配的問題,這需要一種社會的合理 價值的理論和實踐。 [45] 法西斯哲學所根據的基本研究單位,在人們公認的、日耳曼法西斯主義的主要經濟學家斯班的著作里可以找到。他的經濟學的「結構」建立在服務 和價值 這兩種基礎上。 [46] 當我們分析斯班所陳述的這些基礎時,我們發現它們歸結於或者管理的或者限額的交易,這是「上級」和「下級」的社會關係。如果它是私有經濟中的個人價值,那關係就是一種「管理的交易」的關係。如果它是國家經濟中的社會價值,那關係就是一種「限額的交易」的關係。 在這方面,法西斯主義的基本社會單位和馬克思的共產主義的基本社會單位是一樣的;它們所不同的只在於誰來做管理的人和限額的人,是無產階級還是資本家。在帕累托、斯班、維塞爾的著作里,和在凡勃倫的著作里一樣,都沒有一種對買賣的交易的分析,像英美習慣法的判決中所發展形成的那樣,這種法律起源於人民的習慣。以法律上的「上級」和「下級」為基礎的管理的和限額的交易,結果產生一種獨裁的社會哲學以及它的「命令」和「服從」的社會心理。可是,買賣的交易,以雙方願買願賣的概念為基礎,因此以法律上認為平等的人們之間的勸說或壓迫的觀念為基礎;結果產生一種自由意志的社會哲學,具體表現在無差別的機會選擇、公平的競爭和合理的討價還價的能力各方面,受合法程序的保障。 英美方面這種從個人主義的心理的觀點轉變到集體的觀點,在美國經濟學家費特的四十年的工作中可以顯著地看出。他非常出色地發展了個人主義經濟學的心理的基礎。可是,當他轉向實用經濟學時,他熱烈地寫出他的制度經濟學,論述《壟斷的偽裝》(1931年),他的這個名詞的意思等於帕累托的梟雄的財閥政治和凡勃倫的資本家的怠業或妨礙生產。 沒有疑問,許多經濟學家還沒有受到這種制度變化的影響,我們剛才提到那些人肯定是少數。然而他們是典型,代表著二十世紀的強大的集體運動在經濟學領域裡必然會產生的結果。 可是,是不是必須以灰心和厭惡的態度放棄那些老的個人主義的、講分子和平衡的學說呢,如果可以很容易地使它們適應新的集體的學說,例如維塞爾的強權 、帕累托的社會效用 或者費特的偽裝 ?水的波浪總要尋求平衡,在水面被堤壩提高十英尺或者被排水渠降低十英尺時,和湖水保持「自然」水平時,其尋求平衡是同樣的自然。老派學說的困難在於怎樣確定「邊際效用」或高或低的所在點。邊際效用點所在的地方,「平衡」和「邊際效用」就在那個水平線上出現。如果勞工組織提高工資水平百分之一百,資本家、僱主和工人就按照那較高的水平調整他們的個人的競爭。或者,如果僱主的組織壓低工資百分之五十,資本家、僱主和工人就調整他們的競爭來適合那較低的水平。儘管集體行動或者帕累托的梟雄的財閥政治,企業家的煽動主義的民主,根據他們控制局勢的能力來壓低或提高社會效用的水平,個別分子之間總有一種趨於平衡的傾向。 我們發現舊的分子的和邊際效用的學說把一種倫理上的平等機會 的原理擴大為一種經濟上的平等個人 的原理。對所有的個人可以有平等的機會,雖然某些人比另一些人具有大得多的能力來利用或者享受機會。人性是那樣的善於適應,無論那些平等的機會屬於多麼高或多麼低的水平,個人之間總可以作出相當的競爭的調節,應付很長的時期。對於舊的個人經濟學的理論,如果只需加以調整,使其適應新的集體經濟學的理論,那就不需要完全否定。 Ⅲ 從自然權利到合理價值 「合理價值」的原則正在代替「自然權利」的原則。本書作者在自己的五十年經驗中看到這種變化。以上各章也許是這種結果的預告。自然權利的原則從十八世紀和法國革命起一直流行到十九世紀的美國南北戰爭——真正的美國革命。自然權利原則的各種矛盾的解釋,直到二十世紀初年它本身已經衰老時,始終存在。主張單一稅的人以人們對自然恩賜的自然權利為根據;魁奈認為地主對所有權的權利系基於自然秩序;土地所有人對於他們已經取得的土地有一種自然權利;商人有自然權利可以按他們自己的意見經營業務;個人對生命、自由和幸福有一切自然權利,這一點後來被解釋為財產;遺囑人有一種自然權利,可以處分他的財產,到他死後的好幾代。通過修正和解釋,自然權利變為成文的憲法。 許多事件曾有助於否定自然權利的要求。哲學家提出了疑問,這種文獻很多。可是哲學家們意見衝突,沒有可以行得通的代用品。直到下層階級組織起來以後,直到世界戰爭的多次革命以後,廣大群眾才認識到我們所有的這些權利來自國家的和其他的集體行動,並不是「自然的」。 本書以上各部分把我們引到公共政策和社會效用問題。這些和合理價值及合法程序問題是一樣的。問題起源於構成一切交易的基礎的三項原則:衝突、依存和秩序。每一件經濟的交易是一種當事人共同估值的過程,在過程中各人的行為受不同的利益、對別人的依存關係以及運行法則的推動,這種法則暫時要求一切交易符合集體的行動。因此,合理的價值是合理的交易、合理的慣例和相當於公共目的的社會效用。 「合理的價值」這個名詞通常使人想起的第一種觀念,是個人主義的、主觀的和理性主義的觀念,這種觀念由洛克有系統地陳述以後經過十八世紀的理性時代而留傳到現代的生活,就是:人是理性的動物,只需知道真理就能服從。理性只存在於個人的心裡,合理的價值是各人認為合理的東西。因此,有多少人就有多少種合理價值的意義。這種理論在邏輯上結果成為法國革命和葛德文的無政府主義。 可是「理性」和「合理」不同。人不是像十八世紀認為的那樣一種理性的動物;而是像馬爾薩斯認為的那樣一種愚蠢、感情衝動和無知的動物。因此,「合理的價值」含有大量的愚蠢、感情和錯誤。根據馬爾薩斯的歷史的分析,理性和道德品格是在人口過剩、利益衝突以及結果必須有一種法律和秩序的統治來管理和調節衝突等等情況下慢慢地發展演化的。 然而,在理性時代的這許多歲月里,習慣法法庭,在判斷利益衝突以及從初步的無政府狀態中造成秩序的過程中,一直在發展形成一種制度的、合理性和合理價值的觀念。這種制度的合理性和合理價值的觀念是集體的和歷史的,理性主義的觀念是個人主義的、主觀的、理智的和靜態的。沒有疑問,制度的觀念取得最清楚的進化的發展,是在習慣法製造新法律的方法中,習慣法採取當時最有力的一部分人的不斷變化的習俗,經過據理解釋,認為正當,把這些習俗制定為「運行法則」,作為集體行動控制個人行動的根據。既然這種程序在美國最高法院的權力中達到了頂點,合理價值的觀念的演變,需要一種對於從行政權力到立法權力然後到司法權力的歷史演變的了解,作為它的制度的背景。 [47] 這種制度的發展的背景,再說得遠一些,是從手工工作到機器工作,然後機器集合為大規模生產的技術的發展,從挖土的印第安人到亨利·福特的技術的發展。和這種發展同時並進的,是從封建主義的農業階段轉變到資本主義的市場買賣階段,後者順序地從商業資本主義發展到工業資本主義和世界範圍的金融資本主義。同樣重要的是,由於征服和人口過剩,以致自由土地不再開放,這一來使獨立不羈的進取精神沒有出路,並且由於全國範圍甚至世界範圍的競爭,縮小了利潤的邊際。這又由於另一種技術的程序,市場和市場消息的範圍被蒸汽、電力、汽油和無線電擴大了。 在每一個這種歷史階段中新的權利和合理慣例的概念很快地向老的概念衝擊,最後我們有了現在的各種互相爭論的合理價值的概念,我們所處的世界繼承了老的,可是由於經濟的失調,不得不從不合時宜的老 概念中發展出一種未來的新 概念。 現有的歷史大多缺乏歷史的意義。它在以前的事件中尋求人類活動的因果關係。可是,如果我們把自己放在當事人的地位,仿佛像現代的傳記歷史採用的方法,並且採取他們的談判心理的立場,想像他們在行動的時候所預期的是什麼,那就體會到因果關係是在未來。當事人面對著他們有理由預期的東西,不管那是買賣的交易的勸說和壓迫、管理的交易的命令和服從或者限額的交易的辯護和爭論。他們考慮到對方那些人的特性,不管是對方的動機、對方的理論或者對方的社會哲學,這些特性已經使他們積累了經驗,可以推測到他們希望的或者害怕的預期的後果。他們考慮到自己和對方可能有的其他出路,是否有自由選擇的機會,以及許多其他的情況,這些情況在當時構成種種條件,他們在條件許可的範圍以內的一切交易中選擇和行動。決定行動的,不是社會的一種合理的狀態,而是當事人在一切交易中碰到的一套非常不合理的和複雜的預期。那是一種日日有變化和一個世紀一個世紀有變化的情況。在這種不斷變化的複雜情況和不能確定的未來事物的範圍內,他們現在 必須行動。從這些複雜情況和變化無常中產生合理慣例和合理價值的概念,使制度本身一天一天和一個時代一個時代地發生變化。 美國最高法院,在斯邁思對艾姆斯一案中, [48] 作出那令人費解的對「合理價值」的定義,然而這是常識的定義,在這種定義下,一切理性的和半理性的動物儘可能做最適宜的活動。這種解釋和法院對合法程序的觀念是一致的,就是,在不同情況下有不同的變化。講到一件鐵路估價案件中各方提出的許多衝突的價值理論時,最高法院說,在這種情形下,對各種理論必須予以「應得的重視」。最高法院用這種適當評價的方法對一件爭執一經作出最後判決,這個決定,在美國的制度組織下,暫時就是對「合理價值」的定論。在同樣的情形下一切當事人必須遵守這個決定。「合理的價值」是對所謂合理的事物的一種進化的集體的決定,這種決定是由於一切不斷變化的政治、道德和經濟的環境以及從這些環境中產生的法官人選而來。自然權利失去了它們的不變性,甚至在合理價值的決定中已經完全沒有影響。歷史上不斷變化的合理價值的概念都有一定的背景,我們對構成這種背景的制度的和其他方面的變化,只能作概略的陳述。 Ⅳ 統治權 統治權是從私人交易中抽出的暴力部分,由一個我們稱為國家的機構加以獨占。可是統治權曾被看作一種存在的實體,同時也作為一種程序。作為一種實體,它被人化為「國家」,似乎獨自存在,和人民沒有關聯。作為一種程序,它是從人們所謂私人事件里抽出的暴力的制裁,專門集中在一種官員組織的手裡,受「運行法則」和習慣的假設的指導。因此,統治權是一種不斷變化的程序,它認可、禁止和管理人類事務中暴力的使用。 這一過程中有三種值得注意的變動的時代表現英美統治權的發展的特徵,可以區別為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的時期。第一時期從1066年諾曼底公爵征服英國開始,以國王為最高權力,在統治階級的一切官員之上;第二時期,從1689年英國革命開始,以立法為最高權力;第三時期,從1787年美國憲法以及第五次和第十四次修正案(1791年和1868年)開始,這憲法經過司法的解釋,使美國最高法院成為最高權力,在聯邦和各州官員之上。 1. 行政權 在第一時期的早年,沒有暴力制裁和經濟制裁的分別。統治權(或主權)和財產是同一的。國王是唯一的君主和唯一的所有人。他把土地授給一個佃戶,或者把特許狀授給一個公司組織,就是授予主權,可以統治那份土地上的佃戶,或者授予主權,可以統治本行業里的人。後來,人們開始區別統治權(或主權)和財產,取消了這些被授予者的統治權——現在可以作為是對下屬的身體的暴力管轄權,只留給他們所有權的或經濟的管轄權,可以管理他們的交易。這種實例可以引證,例如土地的授予附帶設置法庭的權力,具有暴力的管轄權,或者行會特許狀的授予,使行會對於在它管轄範圍以內的人有權實行暴力的和經濟的控制。 [49] 這種統治權的授予,在美國還有殘餘的現代的實例,公司組織向郡長領取一種副郡長特許證,公司負責人員就可以在該公司管轄範圍內使用暴力。 2. 立法權 在1689年開始的第二時期中,由於和前引朋罕醫生案件相同的一系列的判例,財產已經和統治權辨別清楚。革命現在把一個由財產所有人組成的議會的地位提高了,高於國王和他的司法和行政官員。這是由1700年的踐祚令予以保證的,踐祚令使司法獨立,不受國王的支配,並且創造了條件,使一個在議會中擁有多數的內閣可以任用所需要的一切官員。 [50] 3. 司法權 在第三時期中,由於美國憲法的特殊規定,財產和自由的解釋歸最高法院管轄。第五次修正案,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賦予最高法院對國會的管轄權;第十四次修正案,根據司法的解釋,賦予最高法院對各州的管轄權如下:「各州不得制定或實行任何法律,剝奪美國公民的權利或特權;各州非經合法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各州對其管轄下的任何人不得拒絕予以平等的法律保障。」 所謂「州」的意思是州的某些官員。從此以後,任何私人公民的地位,在法律面前,和那對他行使統治權的物質管轄的官員完全平等。他可以對一個官員依法起訴或者依法給自己辯護,如同他可以依法控訴任何私人公民一樣。然而,問題現在成為在官員命令公民服從中暴力的行使。因此,在司法權的階段,我們有公民馬恩在伊利諾伊州對他的案件中可以進行辯護並提起上訴;或者公民霍爾頓控告郡長哈迪。所謂司法權,第一次得到維護,是在1803年一個平民馬伯里控告美國國務卿麥迪遜一案中。 我們解釋憲法第五次和第十四次修正中所用的「特權」和「特免權」這兩個名詞的意義,就是根據這種在法律上官民的平等(關於對公民使用暴力的問題)。根據以上的釋義,顯然特權的意義和特免權的意義不同。特權和特免權都不可剝奪。我們認為這是公民和官員間在關於由後者對前者使用暴力的問題上兩種不同的關係。 只有兩項這種關係是可能的,就是權利和自由。各有它的相等的有相互關係的對方。公民的權利就是官員的義務。就這個問題來說,公民有權利要求官員代表他使用暴力。公民有權利要求警察逮捕一個竊賊追回贓物,和這種權利有相互關係的是警察的相等的義務——他有這樣做的義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利要求法院審理他的案件,作出判決,並且,如果那判決是對他有利的,命令執行官對債務人的貨物予以扣押執行;因此,公民又有權利可以要求執行官執行法院判決。債權人這種可以要求於必要時使用暴力來收取債務的權利,恰恰等於法院和執行官應該審判案件並代表他使用那種暴力的義務。權利和義務互有關係並且相等——它們實在是同一件事。假使義務不能強迫執行,權利就不存在。那麼,憲法裡用的「特權」那個字眼是指公民的這種可以要求官員實行他們對公民的義務的權利,例如在必要時對其他的人使用暴力。 可是,權利和義務這些名詞通常是指一個公民的權利和另一個公民的義務,他們都不許使用暴力,除了因為自衛。只有國家官員有權使用。因此,既然所爭論的問題是暴力的使用,而不是經濟權力的使用,我們推斷特權那個名詞是用來替代權利的,雖然權利這個名詞可以使用而且常常用來指公民對官員的一種權利。然而,確切的用法是權利這個名詞不應該用來指一種可以對代表國家使用暴力的官員提出反抗的權利,而應該用在私人資格的經濟的或其他的對其他私人公民的私人交易上。 [51] 這種解釋在相反的特免權的意義中獲得證實。這裡特免權的意思是免由官員使用暴力或者可以不受官員的使用暴力。在馬恩對伊利諾伊州一案中,該州主張於必要時對馬恩使用暴力,強迫他服從,可是馬恩提起上訴,請求法院禁止該州官員使用那種暴力。他要求他認為向來是公民的各種特免權之一的一種權利。同樣的,僱主霍爾頓控訴郡長哈迪,主張他自己的權利,認為郡長不應該建議使用暴力,阻止他照自己的意思經營業務。 可是法律術語裡常用的「特權」這個名詞具有另一種意義,相當於特免權。這樣,它的意義和「無義務」一樣,在經濟的意義上這就是行動的自由,用自由貿易、自由市場買賣這一類的名詞表示。因此,自由是一種因為沒有義務而享受的「特權」。 「特權」的這種三重意義使我們必須選擇,或者代以其他的字眼。特權的意思或者是一種使用暴力的權利,等於官員的一種義務;或者是一種不受官員所行使的暴力的權利;或者是一種可以和其他公民進行交易的自由。第一種意義我們用「權力」這個字眼表示,第二種用「特免權」表示,第三種用「自由」表示。 第一種的意思是政治的權力,授予公民的權力,使公民有權要求司法、行政和立法機構使用統治權的暴力,對別人執行他的意志。「剝奪」公民的特權,是剝奪他們享有的一份政治權力,憑著這種權力他們本來可以要求國家官員使用暴力來對別人執行他們 的意志。 第二種的意思是免受統治權的暴力的制裁。剝奪公民們的特免權,是剝奪別人 享有的一份政治權力,憑著這種權力他們本來可以要求國家官員來對他執行他們的意志。 第三種的意思是「經濟的自由」,就是一個公民有自由權可以對其他的公民買或者不買,賣或者不賣,雇用或者辭職,一切決定於當時個人自己的意向、環境和可供選擇的機會。 因此「權力」這個名詞的意義,從不同的方向來看,被稱為能力、資格、自由權、公民權或者成員的權利。在能力或資格或權力的意義上,它是一個公民的權力,憑著這種權力,他可以發動法院和統治權的其他官員來執行他有理由認為是自己的權利或自由。這和古時「市民權」、行會會員權、公司權那種意義上的所謂「自由權」相同——它的意思不是自由(沒有義務),而主要地包括一種權能,能發動機構的力量來保障個人自己的利益。這是公民權和成員權利的意義。一個公民,或者任何機構的成員,是那樣的一個人,他具有權力或者公認的「資格」,可以要求機構的集體力量,按照該機構承認和實行的規則,來保障和替他主張他應得的一切權利。權力是個人的一份集體權力。 因此,「完全沒有這種權力」可以用不同的說法來表示,作為非成員的身份、非公民的身份、無資格或者無能力。最後這個術語「無能力」包含其他各項。無能力是沒有權力發動統治權的集體的暴力來保障個人的利益。 可是這一份集體的權力是沒有意義的,假如官員不承認一種相等的義務。這種官員的義務的最廣泛的意義是「責任」。可是,這個名詞太廣泛。這就聽任那官員本人來決定,根據他的責任感或道義感、漠不關心、偏愛、徇私甚至喜怒無常,這些偶然性的因素。勢必有一個高級權威,具有高級的政治權力,來強迫官員行動。這個高級權力是最高法院。人們預期這高級權威在官員不行動時將對官員採取的措施,經濟上和法律上的習慣用語中用「應負責任」這個名詞來表示,就是裁決那官員有責任採取行動。 因此,「權力」的相互關係的和相等的對方是「應負責任」。公民可以要求官員行動的權力,不大於也不小於官員將由最高法院迫使行動的應負責任。 因此,「無能力」的相互關係的和相等的對方是「特免」——不是本人的特免,而是作為使用統治權暴力的對象的其他的人。在法律上完全無能力的人,因此就沒有權力要求法院為了他的利益而命令對其他的人使用統治權的暴力。對方他們的特免是他的無能力。他是一個非公民、奴隸或者不能享受權利者。 美國憲法的第十三次和十四次修正案確定這些用語的意義。第十三次修正案(1865年)解放了奴隸,可是沒有使他們成為公民。三年後的第十四次修正案使他們成為「美國以及他們居住的那一州的公民」。它改變了他們的政治地位,從政治上的無能力變成政治上的權力。它把其他的人的特免變成應負責任,由於把責任加在各州官員身上,使他們在聯邦政府的命令下有責任在必要時使用暴力,保障現在有了公民權的公民的利益。 可是,因為第十四次修正案又規定了「平等的法律保障」,所以一切公民,在這種對官員的關係上,在同樣的情形下,具有同樣的權力、應負責任、無能力和特免的關係。從這種相等性中產生了相互性,可以用下列公式來表示。 最高法院 公民 有關問題 官員 權力 應負責任 無能力 暴力 特免 特免 無能力 應負責任 權力 以上所述有關麥克勞德的所謂「追訴權」,我們現在認為這和經濟的權利有別。追訴權只是「在法庭上堅持實現一個人的要求的權利」。它是一種「權力」,而不是一種「權利」。可是經濟的「權利」是在經濟的交易中把一個人的意志強加於別人身上的權利。實際上,經濟權利相當於追訴權,因為只有在公民有權力在法庭上追訴的條件下,他才有一種其經濟價值可靠的權利。 這樣,償付債務的義務是債權人的追訴的權利。因為這個緣故,它有經濟價值,可以買進賣出。同樣的,當霍爾頓控訴郡長哈迪時,經濟的爭點是郡長是否有憲法上的權力,可以對猶他州的礦主實施一種八小時工作的法律。最高法院的判決不利於霍爾頓,而有利於郡長。用上面那種公式的字眼來說,法院決定了僱主霍爾頓在行使他在本案中的意志上是處於無能力的地位,因此就獲得特免權,可以於必要時干預霍爾頓的財產,執行法律,而不受到賠償損失或監禁的處分。可是,反過來說,法院決定了郡長具有憲法上的權力 ,因此霍爾頓處於相應的相應責任 的地位,如果他違犯八小時工作的法律,郡長就可以侵入他的礦址。經濟的後果是霍爾頓的無能力就等於「無權利」要求八小時以上的勞動。在經濟上,這種情況我們稱為「暴露」。那判決又意味著霍爾頓的工人可以免於郡長強使他們退出礦址的行動,這種特免相當於「無義務」要工作八小時以上;這種無義務,從經濟上來說,是他們的自由。因此霍爾頓的無能力是郡長的特免,從經濟上來說,這是霍爾頓的暴露於他的工人的自由。 假如法院的判決是相反的,那麼,霍爾頓有權力 要求最高法院,就是郡長有責任 對霍爾頓賠償損失,或者會因違犯法院的判決而受處分,如果他侵入霍爾頓的財產。這時候的經濟後果就會是霍爾頓有權利憑他自己的自由意志要求他的工人工作八小時以上,同時他們連帶地就有法律上的義務要服從霍爾頓的意志,如果他們在他的礦上工作。 以上的分析還可以應用在其他方面,在任何根據憲法規定的法院判決中都能應用。法律上的權利和自由在經濟交易中的作用,只限於公民能取得法庭的審理和判決,命令行政官員執行法庭的意見;我們注意到這一點,就看出上述分析的意義。審理和判決不過是聽取辯護和爭論,以及解釋字眼;由於改變字眼的意義,權利、自由、義務和暴露在不斷變化的經濟情況中就改變了。因為,法院在這些公民對官員的爭執中,和在公民對公民的爭執中一樣,用司法的程序,根據不斷變化的情況和各種不同的習慣假設,衡量考究慣例、習俗、前例、法規和憲法。這種程序已經需要改變第五次和十四次修正案中一切字眼的解釋來配合以往六十年的經濟的和倫理的變化。變化的程序仍然在繼續發展。以後的變化不能預測,可是對經濟科學來說,以往比較重要的是這些名詞的意義上的變化:例如,人、自由、財產、合法程序和同等保障。 因為這些名詞的意義都起源於人民和法官的慣例、習俗和習慣的假設;這些慣例、習俗和假設方面發生的變化,會帶來詞義上的變化。然後,當公民與官員發生衝突時,法院本身必須改變這些名詞在前例、法規和憲法中原有的意義,才能把它們應用在從新的情況和新的假設中產生的新的爭執上。法院這樣做,不是由於想要作出永遠適用的學理的或科學的定義,而是經過「排除和吸收」的實驗的程序,這是人類智力發展的一般程序,語言本身也是這樣變化的。通過「排除」,這些名詞的一種以前的意義被認為不能應用於現在的爭執。通過「吸收」,擴大一種以前的意義,把以前認為不在它範圍以內的現在爭執中的問題也包括進去。這樣,憲法、法規甚至前例逐漸變化,通過人類語言發展那種漸進的可是普遍的程序,它排除舊意義和吸收新意義,使語言配合那不斷變化的慣例和習俗,以便通過語言來取得一致。 這種過程在律師和法官的辯護、答辯、爭論和意見中不知不覺地繼續進行,直到幾年以後那變化才能在一種「成為判例的案件」中正式提出。 [52] 因為美國最高法院能行使統治權的兩種權力,它們創造、修正或者擴大個人和個人的組合的權利、義務、自由、特權和特免。用通俗的語言來說,這些是命令的和禁止的權力,或者命令書和禁止令。命令的權力是命令個人、個人的組合以及政府官員必須 做什麼的權力。禁止的權力是命令他們必須不 做什麼。他們必須 償付他們的債務。法院和郡長必須 執行債務的償付。他們必須 不干涉其他的人。這些命令構成個人和組合的權利、自由、特權和特免。它們通過憲法達到立法和行政機關以及個人。如果立法必須不 干涉一家控股公司,那公司就享有特免,可以在法院規定的立法不得干涉的範圍以內按它自己的意思行事。這種程序可以從名詞的改變了的意義中看出,這些意義上的改變是為了適合六十年來的經濟情況和習慣假設上的變化。 然而,很明顯的,上面這種關於權力、應負責任、無能力和特免的分析,適用於任何運行中的機構的運行法則,這種機構設置一個司法系統來決定該機構的行政人員是否要強迫那些隸屬於本機構的成員們服從。這種分析適用於自願的商事調解、自願的勞動調解、教會的組織、證券交易所的司法委員會或者任何一種集體的「自願的」行動,它使用經濟的或道德的制裁,藉助或不藉助於統治權的暴力制裁。各種機構中成員之間在相互交往上的倫理的關係,用權利、義務、無權利和無義務這些名詞表示,而成員的相應的地位用安全、服從、暴露和自由這些名詞表示,上級對下級的關係用權力、應負責任、無能力和特免這些名詞表示。最後這些名詞意味著使用集體行動的暴力的、經濟的或道德的制裁,執行個人與個人之間在私人交易中所認可的安全、服從、自由和暴露的關係。 4. 分析的和機能的法律和經濟學 我們在以前那個表示法律、經濟和意志的相互關係的公式里, [53] 曾用權利、無權利、無義務和義務這些名詞來區別法律上的關係。這些可以稱為法律和相應的經濟關係——安全、暴露、自由與服從——之間的機能的關係。因此,這些法律的名詞是半經濟的和半政治的。可是,如果把法律和經濟學完全分開,各就其本身來分析,那麼,在半法律的關係背後,就是單純的統治權本身在它對個人的控制上的關係。特別在美國的制度里有這種情況,因為政府的官員在法律面前和一切沒有官方權力的公民是平等的。這一點使我們必須有一套不同的名詞,表示公法或憲法中建立的各種關係。 這種公法建立了公民和官員的關係,這些關係提供暴力的制裁,否則個人不會有以前講過的那種私人的權利和義務。這些關係由公民的「特權和特免」這種名詞來表示,這些特權非經「合法程序」——就是,司法判決——不得加以剝奪。它們的相互關係可以表現出來,可以用那實際使用暴力的基層官員和可以或者不可以作為使用暴力的對象的公民之間的關係為例。這是管理的交易的一種類型——郡長和公民的關係。可是,可以把它作為以前公式中權利、義務等等的公式的延續。同樣的公式可以適用於最高法院管轄下的一切其他官員。 這裡所區別的兩種關係可以稱為「力」和「稀少性」。「交易」這個名詞,像我們已經說明的那樣,表示個人之間相對稀少性關係的結果。權利和義務這兩個名詞,各有其相反的和相互的方面,表示介於暴力和稀少性之間的中間關係。可是,特權和特免這兩個名詞,像以前說過的那樣,是憲法裡所用的名詞,如果引申它們的意義,把官員和公民包括在內,那就等於權力(特權)、無權力、特免和應負責任。後者這一套名詞,雖然法學家的用法不同,我們認為在邏輯上是有相互關係的名詞,可以適用於最高法院對一切官員和公民的統治權。 根據這些名詞,用分析的方法,詳細地制定了合法程序的整個系統;從機能的關係來說,它們是權利、義務、無權利和無義務,衝擊或者反映在個人之間在交易中的經濟關係上。我們可以說,這些憲法的用語,完全和經濟學有分別,適用於純粹分析性的「力」的科學,並且(雖然分析的法律家談到郡長的權利與義務,好像他們是私人公民而且和私人公民同樣地必須服從法院)郡長作為個人來說,有兩套關係:一般的一個私人公民對其他公民的關係,以及特殊的、國家統治者對一個公民的關係,這裡沒有什麼討價還價,只有上級對下級的管理的關係。正是這種純粹管理的關係,我們用權力、責任、特免和無能力這些名詞來表示。就這種統治權來說,它們是管理的交易,也就是社會的有組織的「力」的制裁。 (1)力——我們已經指出權利、義務等等作為對物資和其他有助於財富的生產、交付和消費的自然力的未來控制的現在的預期。可是,權利的意義又相當於助動詞「能」,意思是說個人能要求國家執行他的權利。「能」這個字意味著他有權力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要求郡長對那負有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執行他的意志。 因此,「權力」和「應負責任」這些字眼又是在於未來,公民所應有的權利將來會不生效力,除非他有「權力」能使郡長行使他的 統治權的力。 對方當事人也不會真正地必須完成一種義務,除非原告能使郡長履行他的義務 ,這種義務我們卻稱為他的「應負責任」,如果他不強迫那被告公民履行自己的義務。另一種相反的和相互的關係可以分析地用圖表推論出來。那自以為有一種權利的人可能發現他實際上是「無權利」,法律上的原因是他沒有權力動用統治權的力——換一句話說,他對郡長的關係是「無能力」,那對方當事人——他由於相互的關係在這特殊問題上沒有義務——就享有「特免」,不受郡長的暴力的強制。依此類推,郡長和公民的相互關係也是這樣。如果那公民沒有義務,郡長在拒絕對他使用暴力時就享有特免。 郡長的這些權力、應負責任、特免和無能力從而產生的政府組織,從最高法院到下面各級法院,被概括在「合法程序」這一個名詞里。研究這個組織和它的應用於個別官員的權力、無能力等等的科學,是分析的法學。它是社會集體的力的社會關係,特殊化在一種官員特權階級的手裡。分析的法學正確地包括軍事科學和政治科學。它有它的歷史的演化,從部落的組織到征服和秩序;從外交、常備軍、警官隊、警察、郡長,一切用於維持秩序和執行法律。 這種分析法學上的所謂「權力」,完全是一種授權,使被授權者可以發動統治權的暴力,它不僅是一件訴訟,要求處分或賠償,一般稱為「救濟權」或「償復權」。它又包括授權那公民發出特殊的命令或指示,改變 他自己或別人的法律上的關係,這種命令,將來如有必要,可以予以執行,好像是統治者本人的一般命令一樣。這些可以叫做公民的「主要權力」 [54] :一個公民接受對方的要價,因而造成一項契約的時候,或者他立下一項遺囑或任用一位律師或代理人的時候,他就是對法院和官員發出指示,要他們將來在必要時使用國家的暴力來執行此項契約、承認此項任命、轉移所有權或者在他死後執行遺囑。他命令郡長在最後必要時怎樣行動,這種主要權力和郡長應該這樣做的責任是相互關係的;這是那造成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的本體。同樣的分析適用於無能力和特免。無能力造成經濟上的暴露,特免造成經濟上的自由,兩者合在一起我們稱為自由的或公平的競爭。 這種法律對經濟學的關係,我們稱為機能的法學。人們會看出怎樣不可能把法學的機能的一面和完全分析的法學分開。統治權不是在分析的赤裸裸的狀態中孤立存在。它是一種有組織的暴力的工具,這種工具,個人想要用來對別人實行他自己的意志,或者防止別人任意行使他們的意志。 有時候有人不同意,認為這種「機能的」法學觀念似乎把統治權說成在它的活動中普遍存在,好像是一種時刻使用著的「威嚇」,而實際上在絕大多數的交易中並不使用。他們說,在決定人類行為上,更廣泛的影響是經濟的、倫理的或者其他社會的動機。 我們認為,這種反對的意見沒有看到一切人類動機的基礎——對未來的預期。力的普遍存在並不意味著統治權的暴力在一切交易中都實際使用——那樣就會是無政府狀態或者奴隸狀態。它確實意味著力被置於一定的程序規則的範圍以內,對這些規則的信心使個人和集團能進行活動,不怕郡長,只要他們在經濟的交易中按照規則行事。 這種普遍存在性的測驗簡單得很——假定國家以及它的法院和郡長等類似的官員都沒有了。那麼,一切經濟的、社會的和倫理的動機當然就不同。統治權的普遍存在只是人類的未來性的作用,根據預期的未來的「力」的形式,指導現在的交易。未來性使法律和經濟學發生相互關係,兩者都作為整個經濟社會的部分。 (2)稀少性——分析的經濟學只有關稀少性的作用,正如分析的法學只有關力的作用。它的最高度的孤立狀態是所謂「經濟人」的那種狀態,經濟人是稀少性的抽象,正如法學上的人是力的抽象。兩者各自分開,不僅彼此是分開的,而且彼此沒有任何機能的關係。 古典派的分析經濟學家(斯密,李嘉圖)認為稀少性是當然的,快樂主義派(特別是奧國學派)和「新古典派」,特別是馬歇爾,分析和完成了它的公式。他們用「等量」的說法,抽出、特殊化、孤立、並且組織了需要和所需要的數量的稀少性關係,結果講到市場的平衡,正如分析的法學家那樣地處理上級和下級的力的關係,結果講到現代的法庭。分析的經濟學家排除了一切「阻力」,以便形成一種經濟學的「純科學」——假設所有的個人是完全自由、無限聰明和絕對平等的——法學家的分析假設有高於下級的統治者上級。 因此,顯然必須推究出一種法律和經濟學的機能的關係,在這種關係中,兩者都不是僅僅在各自的力和稀少性的領域裡獨立分開,而是兩者機能地相互結合。要做到這樣,只有把時間因素特別是未來性和預期加入那種關係。這一因素總含有預期的會從現在的交易中產生的後果,另一方面,分析的方法沒有時間也沒有未來性——它是純粹靜態的關係,沒有活動和預期。未來性總是預期的權力、應負責任、特免和無能力,個人可以認為這些是當然的,如果社會在有秩序的運行法則下運用它的力。稀少性成為現在的機會、競爭和討價還價的力量,在這裡面個人的能力得到發揮。權利、無權利、義務和無義務這些名詞是公民現在的意志的行使和預期的統治權的權力之間的機能的關係,現在的意志的行使以預期的經濟生產或消費為目的,預期的統治權的權力會使他的預期實現或不能實現。 Ⅴ 習慣的假設 由於這些原因,了解最高法院的法官是一些什麼人比了解法律是什麼,更加重要。憲法不是它本身所說的它是怎樣——而是最高法院說它是怎樣就是怎樣。一切經濟研究是對人們經濟活動的研究。要了解為什麼 他們這樣行動,必須找出他們認為當然的那些假設,這種假設非常普通,以致不必用文字詳細陳述。就是這些假設,我們認為相當於倫理思想史和經濟思想史中許多名詞的意義,例如信仰、神權、自然權利、自然秩序。這些意義不是在自然里預先規定的,而是在交易參加者的習俗和習慣里預先規定的。 個人在一個機構里或者暫時地或者連續不斷地處於一種上級的或下級的地位。如果他已經對許多機構或者只對一個機構有了經驗,他就得到了考慮問題的方法,可以在作出決定、選擇對象以及在交易中應付別人時加以運用。這些考慮問題的方法,我們稱為他的習慣的假設;他的這樣武裝起來的「頭腦」,我們根據約旦的說法,稱為「制度化的頭腦」。 當一個新工人走進工廠或者農場,或者一個新手開始從事於一種職業或商業時,一切都可能是新奇的和意料不到的,因為在他的經驗中以前沒有碰到過。逐漸地他學會了人們預期他處理問題的方法。這些方法熟悉了。他忘記開始的時候它們是新奇的。他甚至不能對外行人解釋這些方法。它們已經變成了慣例,認為當然。他的頭腦已經不需要去想它們。拿現代機器那種極端的例子來說,他所管的不過是一種或者很少幾種動作或操作,我們訪問這種工人,據說他們通常不覺得他們的工作單調。他們的身心狀態已經成為自動的或機械的,他們的精神輕鬆愉快地逍遙在一個回憶、想像、幻想的世界裡。 我們說這種頭腦是制度化的。可是所有的頭腦都是被他們已養成的和視為當然的習慣假設所制度化了,結果他們不去注意這些習慣的假設,除非在某種限制性因素出現,和他們在習慣上預期的情況相反的時候。 因此,不僅身體的物質狀態,而且心理的精神狀態,都變成在制度上習慣於那工人取得生活的那個機構里處理問題的占優勢的方法。假如不是這樣,人們在心理上不可能應付裕如地處理預料不到的事物。大體說來,習慣的假設適合於他的環境裡的補充性因素或者一般性交易,而理智的活動只管限制性因素或者關鍵性交易。如果各項因素不斷地變動,理智就必須靈活地注意,控制關鍵性因素;可是,如果各項因素的動態正常,習慣的假設就足以解決補充性的和一般性的因素。 可是,如果習慣不符合於習俗,這一點就靠不住。因為習俗不僅僅是集體行動控制個人行動——它是集體意見控制個人意見。個人意見是習慣的假設,可是集體意見是個人習慣必須服從的假設,如果這些個人要在一起工作。太多的不合習俗的個性是要不得的。 然而,在科學的研究里,意見和行動是分不開的,因為行動是「行動中的意見」,科學測量行動而推論意見。人們對習慣的和慣例的行為,用習慣的和慣例的假設來解釋。這裡,研究的程序類似精神分析,可是,社會科學不是一種個人主義的科學,研究神經或者夢,作為對個人行為的解釋,而是研究習慣的和慣例的假設,作為對交易的解釋。 習慣的和慣例的假設可以分別為技術的、所有權的和倫理的假設。技術的假設有關使用價值的生產,它們隨著文明方面的變化而變化,跟種類和質量以及慣用的方法和工具都有關係。在有關什麼是「有用」的意義上,無論是關於產量或者關於生產那產量所用的方法或原料,凡是個人自己的意見和當時一般的意見不適合的人,就不能成功,甚至不能生存。以利潤、利息、地租或工資的取得為中心的所有權的假設,也是如此。凡是個人自己的假設不符合別人的慣例的假設的人,不能參加買賣,遇到交易的慣例改變的時候,他的假設必須改變。倫理的假設起源於決斷利益衝突中現行的慣例的程序。凡是個人自己的意見使得他的行為不符合這些前例的人,將受到懲罰。 從這些倫理的假設中產生是、非、義務、自由等觀念。和其他的假設一樣,它們包含一種目的和完成目的所需的工具。在這裡我們又注意到「權利」這個字眼的雙重意義,可以區別為倫理的假設和交易的實體。倫理的假設通常被說成形容詞「是」的意義,它的對立面是「非」。 [55] 可是交易上的意義,通常稱為「本質的」意義,是義務的相關名詞。交易上的意義也許是「是」也許是「非」,決定於倫理的假設,然而它是一切商業據以進行以及一切爭執據此判決的意義。 對這些技術的、買賣的和倫理的假設,在它們是習慣的和慣例的範圍內,馬克思稱為「階級意識」,凡勃倫稱為「本能」。的確,它們代表不同階級具有不同習慣和習俗的特性。馬克思有特別的宣傳的理由,所以把他的名詞局限於兩個階級,可是,根據個人所意識到的利益相同性,還可以細分為利潤意識、工作意識、工資意識、地租意識、職業意識。然而,我們決定稱為習慣的假設其基礎是習慣和習俗,起源於利益的相同以及所從事的交易的相同。 最高法院,和個人一樣,受這些起源於當時和當地的一般習俗的習慣假設的支配。法院意見的改變,往往由於法官的人選更動,或者由於新的案件使人對老的假設有了一種新的看法,或者由於經濟或政治情況改變,甚至由於發生了革命。1771年,英國最高法院假設英國憲法中含有自由 的意義,把一個據稱屬於牙買加島一個合法主人所有、而暫時扣押在英國等待移送的黑人釋放了。法院說: 「鑒於奴隸制度的性質,不能根據任何道德的或政治的理由予以採用,除了由於成文法的規定,這種法律,在它從而產生的理由、原因和時代久已過去以後,仍然有效。……因此,不管本院的決定可能引起什麼不方便的事情,我不能說英國的法律對本案可以容許或認可;因此這黑人必須釋放。」 1856年,美國最高法院以票數很接近的多數,認為憲法含有奴隸制 的假設,命令把一個暫時處於自由狀態的黑人恢復到奴隸狀態,交給他的根據一個保留奴隸制的州的法律提出所有權要求的主人。最高法院說: 「在今天很難理解在獨立宣言時代以及美國憲法制定時世界上文明的和開化的國家中所流行的那種有關這個不幸的種族的輿論情況……這種輿論在英國最為固定,英國政府和英國人民最是始終如一地據以行動。在英國這樣被採納和據以行動的意見,很自然地影響了他們在大西洋這一面所建立的殖民地。」 後來由行政權解放奴隸,等於沒收了大約四十億美元的財產價值。1856年的「自然」權利的觀念,由於1863年的奴隸解放宣言以及1865和1868年的第十三次和第十四次憲法修正,變成了「不自然」。 這樣,習俗改變,司法當局的習慣假設也跟著改變。我們曾把導致個人行動的誘因,區別為個人的和集體的。個人對個人的誘因,我們簡單地稱為誘因。由於集體行動的誘因,我們稱為「制裁」。誘因是個人的勸說、壓迫、命令,它們使交易進行到最後的結果。制裁是集體的誘因,它要求個人使自己的行為符合別人的行為。兩者以同樣的習慣假設為基礎。可是,後者是「制度」的意義。制度是集體的行動,它誘發個人的行動。制度和制裁是多種多樣的,並且在文明的歷史上不斷地變化,但是它們共同的一般原則是習俗和從而產生的習慣假設。 習俗建立兩種標準,計量的標準和合理性的標準。各項標準起初是衝突的和不確定的。終於立法機關把計量標準弄得精細明確,作為法定的標準,使法院有所遵循——例如美元或蒲式耳。可是,合理性的標準大部分是由法院在判決中逐漸建立起來的。它們可以區別為「交易的標準」和「生活的標準」。前者關係財富的生產、買賣和分配中的管理的、買賣的和限額的交易。後者是消費的標準。制裁是集體的誘因,它誘使個人符合於這些標準。 因此,習俗的原則是強迫的相同性,它誘使個人遵從標準。自然科學中的運動定律,或者動物方面的本能,或者個人方面的習慣,在一種以個人在交易和生活方式中指望著未來的不易確定的意志為研究對象的科學裡,就是習俗和習慣假設。它們需要計量的標準和合理性的標準。不肯使用過去發展形成的銀行制度的商人,不肯和別人同時上班的工人,儘管工作勤勉,可是他不能在產業的社會裡生存。這是很平常的道理,因此人們不加研究。可是當習俗改變,或者法官和仲裁人在決斷爭執中實行一項習俗,或者工人或農夫用罷工手段來改變企業的慣例,或者革命沒收了資本家的奴隸或其他財產,或者法令禁止一種習慣的生活方式,或者一個控股公司把一種舊的慣例推廣到新的事業方面——在這種時候,人們就體會到習俗的強制始終存在,可是沒有人對它發生疑問,也不受到干擾。 原因是「習慣」。個人不是憑空從「新人」開始的——他們作為嬰兒開始,然後繼續作為兒童,後來參加工作,學習使自己適合於習俗。如果他們的習慣不能適合,他們就不能靠自己的力量謀得生活,而是施捨或懲罰的領受者,或者遺產法的受益人。如果他們能適合,那麼,他們所適應的習俗就使他們能有種種靠得住的預期。 我們已經看到,在亞當·斯密發表他的《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的那一年,邊沁在他對布萊克斯頓的批判中把習俗的原則從經濟學裡排除出去。從此以後,經濟理論的研究以個人、商品和國家這三種單位為基礎。一方面,這產生了個人主義,甚至無政府主義;另一方面,它產生了共產主義和獨裁政治。可是習俗的勢力超過個人,甚至國家。 「習俗」這個名詞對不同的心理具有不同的意義,因此需要我們作出兩種區別,一種有關對個人的不同程度 的強制,另一種辨別原則本身和對它的辯護 。作為一種從各種事實里推論出來的原則,習俗是強制的相同點。它只是一種運行法則。作為辯護或譴責,它是希望由集體的強制力使其實現或者加以防止的事物。邊沁批評布萊克斯頓的時候,他的「習俗」的觀念是「傳統」或者「先人的智慧」,這種傳統他認為法院使其永久化,足以妨礙他希望用來指導立法和司法行動的「普遍幸福的原則」。從此以後,法律和經濟學就分開。經濟學家採用個人追求快樂和避免痛苦的利己主義為立論的基礎,可是法院繼續奉行布萊克斯頓的學說,根據習俗來判斷爭執。 區別的關鍵在於對人性本身的不同的看法。邊沁和早期經濟學家認為人類是理性的動物,能夠用快樂和痛苦的單位計算最大限度的幸福,像商人用美元和美分來計算一樣。可是,馬爾薩斯,在他的《人口原理》里,攻擊這種對人性的看法,其時它已經被第一個偉大的無產主義者威廉·葛德文採用,由他創立為一種哲學,主張廢除對個人的一切強制。馬爾薩斯說,人不是理性的動物。他們是感情衝動的和愚蠢的動物,其所作所為完全和理性的勸導相反,否則就不會有人口過剩、困苦、戰爭或罪惡。因此,沒有強制,人們就不能生存在一起。實際上,這是為習俗和統治權辯護,反對無政府主義。人類意志是靠不住的,必須由習俗或政府加以強制。 在和無政府主義相反的另一極端,是從費爾默到今天的那些人,他們神化習俗為「上帝的聲音」。 [56] 我們仔細考查一下,通常可以發現他的意思只是好的習俗和壞的習俗的分別。好的習俗是上帝的聲音——壞的習俗是惡魔的聲音。這些是習俗的人格化。 「自然」或「自然的」這種字眼的使用有些相同,如果實際的意思是習慣的。人類的「自然權利」據說是生命、自由、幸福、財產、名譽等權利。可是這些是習俗。習俗改變,可是,如果它們慢慢地改變,個人的幼年時代就足夠他取得或養成適合於習俗的種種習慣和希望。然後它們變成似乎是自然的、不變的、不能移改的,雖然是人為的、集體的、暫時的,可以放棄的。 比這些人格化和隱喻較有歷史性的學說,是那種認為現代產業社會已經從「習俗」和「地位」的時代過渡到「契約」和「競爭」的時代的理論。 [57] 據說,在古代社會中,人們永遠留在他們出生的那種地位或社會階級里,可是在現代西方文明中他們可以隨意地通過競爭的買進和賣出、雇用和解僱、出租、借貸等契約,決定和改變他們在社會裡的地位。 可是,如果習俗的徵候是它對個人的強制,要求遵守,那麼,契約在過去三百年中也是一種新的習俗。一個不肯和其他的人同樣遵守契約的人,不能參加也不能繼續從事於商業或職業。契約已經成為慣例的,因此也是強制的。 在經濟上,所發生的情況是一種習俗的改變,從不能解除的債務改變到可以解除的債務。因為,如果習俗是集體的強制,它就是把義務加在個人身上,從而發生作用。經濟的義務是債務,是可以用服務,或者商品或者購買力償付的債務。如果個人從取得對以前屬於別人所有的服務、商品或購買力的控制中取得自己的生計,他就不能自由地拒絕成為一個債務者。在現代的產業社會裡,沒有人能以任何其他方法謀生。最有力的制裁——稀少性——使他不得不遵守當時和當地的習俗,這種習俗認為他對那些他從而取得在他自己是稀少的東西的人們,是一個債務者。 一個法官或仲裁人尋找一種習俗來指導他的決定時,他採取的行動是對習俗的實行再加上一重認可。他甚至也許不去注意他的習慣假設是否符合習俗。在商事和勞動仲裁中,那增加的認可是那些設置了仲裁人的職位以及預期用機構的集體的經濟力量來執行仲裁人的裁決的人們的有組織的集體行動。 同樣的道理適用於法庭。如果法庭在判決一件爭執時向周圍的習俗或有關階級的習俗中尋求標準,或者不須正式的證據就採用「法庭的認定」,或者習慣性地接受那標準,法庭就是對那種習俗加上暴力的認可,要求交易必須符合於習俗。 可是,仲裁人或者法官在尋求一種指導以便作出判決時,更進一步。他回顧他自己以前的判決或者其他仲裁人或法官在同樣案件中的判決,然後竭力使他現在的判決符合以前的判決。這是「判例」。如果沒有判例,或者判例不一致,或者所有的判例被認為已經不合時宜,仲裁人或法官就再找尋一種習俗,或者從習俗中推論出來的原則,然後通過排除和吸收的程序,他可以使他的判決符合這種習俗。 如果他不依賴判例或習俗,他的另一種辦法是依賴法規、附則或憲法,這些成文法,由於那些掌握高級權力的人們的經過考慮的行動,已經改變了習俗或前例。可是,即使如此,這些成文法是抽象的和一般的,在一件特殊的爭執中,還必須加以解釋,認為可以適用,然後才能實行。這種解釋本身因此回溯到習俗或前例,或者習慣的假設,作為把法規應用於特殊案件時的參考。因此,即使法規、憲法或附則在判決爭執的司法程序中還須經過對習俗和前例的審查,以及排除和吸收。甚至習俗或前例或者習慣的假設,在這種程序中,可能取消或改變成文法和憲法。這一點完全發生時,法律就是一種「死法」;發生得不完全時,法律是被「解釋」。 那麼,習俗、前例、法規和習慣的假設是一般可以稱為「運行法則」的那種東西被提出的過程。法規有各式各樣,從告示到行政命令、立法條例、成文憲法、附則以及集體談判的雇用合同,各個不同。前例有各式各樣,從行政的、管理的、立法的和憲法的前例,各個不同。習俗有各式各樣,從封建的、農業的、商業的和工業的到家庭的和宗教的習俗,各個不同。前例和法規是運行中的機構的標誌,可是,習俗和習慣假設是構成一切人類關係的基礎的原則。每一種甚至都可以稱為「法則」,不是在「自然法則」的意義上,而是在人性法則的意義上。因為這個緣故,我們把它們稱為「運行法則」,從而也表示它們適應經濟、政治和倫理的情況暫時的和不斷變化的特徵。 它們是一種人性的法則,因為它們屬於一項根本的原則,即預期的安定原則,沒有這個原則,人們不能在社會裡生活。重要的不是公道,甚至也不是幸福——而是安定,甚至不公道和貧困的安定。因為不安定主要不是由於無意識的自然力的偶然事故,而是由於那些具有優勢權力或討價還價能力的人們的意向、疏忽和沒有定見。前一種不安定能夠並且已經充分地由控制自然力的技術進步予以消除,可是後一種不安定只有使那些具有權力的人的意志固定下來,才可能避免。任意的意志的極端的實例是奴隸制。新的習俗、前例和法規束縛奴隸所有者的意志和假設到什麼程度,自由侵犯奴隸制就到什麼程度。 前例的理論還有進一步的道理。它是一種邏輯一貫和待遇平等的原則。如果仲裁人或法官決斷一件現在的爭執,和在以前類似的爭執中的判決不同,他在邏輯上是前後矛盾,並且是對一個人的待遇和對同樣情形下其他的人的待遇不同。這是差別待遇,或者不平等的機會。因此,前例的原則是安定、自由和平等這三重的原則——安定,因為它使人可以預期未來的爭執將和過去的爭執得到同樣的判決;自由,因為下級的個人不會受上級的捉摸不定的意志的支配;平等,因為所有同樣的個人在同樣情形下將受到同樣的待遇。 因此,前例的原則,作為對當權者任意的意志的一種束縛,接觸到人類的三種最根本的願望:安定、自由和平等。它對一切人類在一切社會關係中普遍適用。甚至兒童也求助於前例,他往往抱怨父母待其他兒女和待他自己不同,或者對他自己的待遇今天和昨天不同。工人認為自己受了欺騙,如果工頭的朋友得到他自己所得不到的優待。文官法的意圖是使所有的公民有同等的機會擔任公職,而不使他們非找政客的朋友不可。企業家控告鐵路公司優待他的競爭者,所收的運費低於他自己必須交付的運費時,也援引前例。法庭應該遵守前例的法律原則只是一般道德原則的一個特殊實例,所謂人人應該對待別人像在同樣情形下對待他自己和彼此相互對待一樣。否則他就是無定見、任意和前後不一致。假使人人在各方面都完全相等,假如有無限的選擇的機會,這也不算壞事。前例的原則是對不相等的人予以相等的待遇。它在一切經濟的交易中是重要的,因為它是安定、自由和平等的基礎。 可是這原則不一定必須是由一個機構的當局使用命令來實施。它可以通過競爭來實施。用支票購買商品和償付債務的現代習俗,對個人是強迫的,因為,不管是誰,如果他堅決不肯接受或開發支票(雖然支票不是法幣),就不能繼續經營商業,甚至不能參加商業的活動。用支票的賬戶是一種習俗,習俗和競爭不是矛盾的。競爭是實行習俗的一種手段。實行習俗的人是所有的行動相同的個人,可是實行前例的人是機構的當局和代理人,被選出來擔任這個職務的。因此,現代經濟社會沒有從習俗變化到契約——它已經從原始的習俗變化到商業的習俗。 以上所述可以說明,任何運行中的機構的歷史發展上的慣例、習俗、前例、法規和習慣假設,不可能把它們分開,不管那機構是國家、還是經濟的或道德的機構。它們作為個人隨意的習慣開始;然後,到了顧客和競爭者使個人不得不遵從這些習慣的時候,就成為習俗;然後在判決爭執時成為判例;然後在由行政或立法當局正式公布時成為法規;後來當法規在特殊案件中被解釋時,又成為習俗;在全部過程中,是那不斷變化的但是習慣的假設,隨時應用於特殊的交易和爭執。它們結合在一起進展。新的慣例起源於現有的習俗、判例和法規,同時法規本身只有通過慣例、習俗、判例和假設才可能生效。一般說來,所謂「不成文法」者是判例,而法規、附則、公司特許是「成文」法。可是成文法只是文字。「不成文」法是寫在對爭執的判決里,這些判決在特殊案件中解釋那成文法。慣例、習俗和判例——總之,這種不成文法——是活的法律。這是習慣法的創造法律的方法。 英美法學中對於習慣法、商業習慣法、海事法和平衡法作出某些技術的、歷史的區別。可是,從「社會—經濟」觀點來說,這些是習俗、判例和假設的特殊情況。技術的「習慣法」起源於封建時代中的農業的習俗;「商業習慣法」是從商人的習俗中吸收過來,由法庭實施的。其他各種法律也是這樣。它們有一點相同,都是一點一滴地在習慣假設的指導下,通過參考習俗和前例的程序,從爭執的判決中發展起來的。一切經濟機構的運行法則都是如此。它們也是慣例、習俗、判決、法規(附則)和假設的混合和連續發展。 因此,當我們講習慣法的時候,我們的意思不是指法律專家的專門的習慣法,而是指那種用判決爭執來創造法律的習慣法的方法。那方法並不限於法庭。它是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的方法,這裡的制裁不是統治權的制裁。它是在家庭、教會、工會、商業機構中創造法律的方法。它是前例、習慣的選擇、不成文法和假設的方法。通過習慣法的判決爭執的方法,習俗成為習慣法,從而承認了習慣上認為是良好的習俗,由於在行動中譴責或者不實行人們認為是惡劣的或不合時宜的習俗。因此,習慣法是不成文的習俗的法律——不成文的,因為它存在於判例和習慣的假設中。 結果,那所謂從習俗到契約的變化是一種趨向於發揮習俗的強制力方面的變化。變化也許是重大的,可是那不是因為習俗消失。習俗在不同的形式、名稱、方向和不同程度的強制性下作為習慣的假設重新出現。 對個人強制的程度,除了在極端的情形中,區別得不很清楚,並且難以區別,但是可以根據三種分類原則來辨別:制裁的種類,標準的明確性和公開性,以及用來實行制裁的組織的程度。 (1)制裁的種類 是三重的:道德的、經濟的、暴力的。它們通常是分不開的,可是在極端的情況下可以區別,在習俗的歷史中它們實際上分化和特殊化了。道德的制裁是意見一致的強制力。它的特殊化是某些國家的教會,在那些國家裡教會已經和國家以及用於商業目的的私有財產分開。從前教會是一種大地主或金融資本家,具有經濟權力,或者本身是擁有暴力的國家。被剝奪了這些經濟的和暴力的制裁以後,教會的基礎只靠意見的強制,有權力進行異端的審訊。葛德文的無政府主義會把一切商業和政府變成教會的狀態,只靠道德的制裁控制一切。習俗的強制就會只是好意見和壞意見的強制,政府本身就會只是公眾的意見。 和無政府主義相反而且實際上並不矛盾的,是暴力的制裁,這種制裁的專門化我們稱為「國家」,它的制裁我們稱為「統治權」。因為,集體的暴力和集體的意見一樣,是一種習俗。從封建制度進化到現代國家的程序是從私人交易中抽出暴力的誘因,把暴力的專用權放在統治階級的官員的手裡,從警察和治安審判員到總統和最高法院,賦予他們和別人不同的權力,為了使用和管理暴力。 在意見和暴力的制裁以外還有經濟的制裁,對經濟制裁的控制專門化在公司、行業協會、工會的手裡,這些組織在改變運用稀少性的制裁的習俗,這種制裁為了調節經濟的交易表現為許多損益的形式。 道德的、經濟的和暴力的三種制裁是分不開的;除了在極端的事例中,很難知道在迫使個人行動或不行動方面哪一種的力量較大。 (2)各種交易的標準 的明確性和公開性程度大有差別:最不明確和不是眾所周知的因而強迫性最小的,我們稱為「習慣」;較為明確和眾所周知的,可以稱為「慣例」;最明確的和人人知道的因而最有強制力的,可以稱為「前例」。任何個人或者商號或協會的習慣 可能不同並且對別人沒有關係,因為沒有足夠的人仿效它們,足以引起普遍的效法,例如一個人慣於實行經濟,而另一個人慣於鋪張浪費。可是,一種慣例 已經有足夠的人仿效實行,結果,像語文或者銀行支票,它的使用實際上對一切參加交易的人都是強迫的。一種前例 或判例 具有特殊的拘束力,因為它是一個掌握控制權力的高級當局在判決爭執和管理行為中所用的標準。它也許是從習慣和慣例中推究出來的,可是它在權威上超過它們,因為它使它們變得明確、公開並且由有組織的行動來實行。 就是這些習慣、慣例、前例以及根據它們推論出來的習慣假設,我們解釋為「習俗」。習俗在集體行動對個人行動發揮的強制力的程度上是變化不定的,從強制力最低的習慣到強制力較高的慣例和強制力最高的前例。習慣、慣例、前例和假設合在一起,構成習慣法的那種用判決利益衝突以創造法律的方法。 (3)可是還有另一種習俗,「團體的習俗」。這種習俗在它用運行法則控制個人行動上也是按照組織的程度 (從散漫的到集中的組織)而變化不定。這種組織團體和制定規則的習俗,我們稱為在行使其道德的、經濟的或暴力的制裁方面的「運行的機構」。從前公司被看作統治權的創造物,只在法律的基礎上存在。可是,現在法人組織的特許被認為只是更明確地和正式地把統治權的暴力制裁加到一般的組織團體的習俗上。被譴責為同謀結黨的事情成為公司組織或其他各式各樣的合法組織,只要組織團體的習俗由那指導暴力的使用的官員予以認可。 在這三種變化方面,習俗對個人發揮或大或小的控制。不管是道德的、經濟的還是暴力的制裁,它隨著制裁的種類而變化;作為習慣、慣例和前例隨著明確和公開的程度而變化;從散漫的到集中的組織,控制力大小不同,隨著在判決爭執和強使遵守的權力方面組織的程度而變化。 這一切變化當中的情況是由那些具有選擇和執行的權力的人對習俗進行選擇;習俗的進化像那種人為的淘汰或選擇,它在千百年之中把狼變成狗,或者養馴了牛。一種新的習俗從新的衝突和爭執中產生,不斷變化的習俗的總和就是文明。 習慣或慣例必須到經過爭執的判決變成前例以後,才能十分明確,可以在有關對個人的控制方面加以邏輯的分析。我們在論「方法」的一章中曾提出一個用於買賣的交易的分析的公式。類似的公式可以適用於管理的交易和限額的交易。 在三種類型的交易中,有對立、交互作用、相互依存三種關係。一件爭執發生,集體的強制將加以決斷。它只有解釋義務,才可能作出判決。解釋了義務以後,權利和義務是相同的,可是有利於一個對立的人。一方的義務,在經濟上,是必須的遵守;這,在有關的問題上,對於對方來說,是他的預期的安全,它的法律上的同義語是「權利」。這種關係的同一性,可是,利益的對立,在法學裡用「交互作用」這個術語表示。權利和義務是交互的和相等的,可是雙方當事人是對立的。一項債權是一項債務,一項銷售是一項購買,一項資產是一項負債,一筆收入是一筆支出,一筆付出是一筆收進,一項權利是一項義務,一項義務是一項權利。可是,它們屬於對立的人,這種關係是它們的交互作用。 解釋義務是解釋義務的範圍。如果義務是無限的,權利就是無限的,習俗就迫使奴隸服從主人的無限的意志。可是,如果義務是有限的,在那限度以外就完全是「無義務」,當然也就沒有交互的權利。在經濟上,這是一方的自由和另一方的暴露,暴露於那種自由所造成的利益或損失。在義務和權利的範圍內,自由和暴露被擴大,最後,在無政府主義的哲學裡,個人之間唯一的假定的關係是自由和暴露。 可是,這一點由相互依存的原則加以修正。暴露可能有益也可能成為難受的負擔,像暴露於日光那樣。「交易」這個名詞本身含有相互關係。每一方的當事人有助於對方。雙方都不可能充分滿足。通常雙方都不滿足。然而交易是「意志的會合」,相互關係和平等或公道不是一樣的。的確,它是互惠作用,因為有一定程度的相互依存。可是,交易可能是很不平等或者不公道的,如果雙方當事人是不平等的,無論他們是借者和貸者、買者和賣者、地主和佃戶、僱主和僱工。誰來決定呢?由習俗決定,通過它的習慣、慣例、前例和假設。習俗的制裁決定相互性、平等性、互惠作用、公道和不公道的程度。 因此習俗是競爭的安定劑。兩百年來的經濟思想所推論的完全競爭學說,以假設個人方面的完全自由、平等和有知識為基礎。根據這些假設,各個人知道什麼是他自己的最大利益。他在能力、財產和不受強迫的自由這些方面和別人是平等的。他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必須承擔他的行為的後果。這些假設很恰當,是一切科學的方法,這種方法假設某些因素是不變的,從而消除不穩定的因素,然後只在所研究的單獨一種因素上討論變化。 可是,這些假設不僅是一種純理論的問題——而是一個實際慣例和實驗的問題。證券交易所、物產交易所、農產品交易所或者一種類似的有組織的市場,所要做的工作完全是經濟學家在排除不穩定的因素和「阻力」時所假設的那種情況。這些交易所都想建立一種市場,那裡面儘可能有差不多完全的競爭。它們所定的規則,目的在於通過公開性和明確性建立自由、平等和相互關係。它們的方法是消除人們認為妨礙競爭,或者認為有不平等或不明確的傾向的那種習慣和慣例。 這些市場之中每一種本身就是一項值得研究的問題,可是它們大家所根據的一般原則可以從芝加哥農產品交易所申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的一件案件中看出。該案的事實和法院的一致意見可以根據布蘭迪斯法官陳述的意思扼要敘說如下: 聯邦司法部控訴芝加哥農產品交易所,想要取消該所的一項規定,禁止它的會員經紀人在該所休業的時間內作實際上秘密的買賣。問題是,這項規定是否屬於限制貿易的範圍,限制貿易是反托拉斯法所明確禁止的?法院判決那限制是合理的,因而推翻了一種法規的嚴格的文字。根據布蘭迪斯所陳述的意見,我們可以概括地作出下列的推論: (1)由最高法院立法的習慣法方法,從判決利益衝突的爭執中建立一種「不成文法」,可是參考同一和類似的團體中的前例和習俗。法院認識到它是為未來的同樣的衝突製造法律。 (2)國會制定的法規(反托拉斯法),必須等到由法院在一件特殊爭執中加以解釋,以及這種解釋成為對同樣爭執的前例時,才成為法律。法規是「死法」。它的生命是習慣、慣例、前例和習慣的假設。法規條文的意義服從那應該完成的經濟目的。 (3)結社權是最高法院給予私人團體的權力,讓它可以訂立規則,對它的成員的交易具有法律的效力,然而是通過利得、損失和拒絕人會等經濟制裁來實施。 (4)那些訂立規則的人的私人目的,由法院承認以後,就成為一種公共的目的。標準不是良好的意圖而是良好的後果。有關的規則剝奪了個人的一種有價值的財產權。可是,個人和團體都不能決定後果的是否良好。一個高級的權威決定。 (5)最高法院在現有的習慣和習俗中選擇,從而決定什麼是和什麼不是公共的目的。一個在目前的爭執中有利害關係的法官,不參加這種決定。一項局部的或地方的慣例成為適用於全國的習慣法,因為它排除在當時情形下被認為是壞習慣的東西。 (6)因此最高法院成為美國的政治經濟學 的權威。它是權威的——如果不是可靠的——因為,它的多數法官說是合理的東西暫時就是合理的東西。所需要的不是真理,而是有規則的行動。機構必須繼續運行。法院深入到法律條文的基礎,研究利益衝突從而產生的經濟情形。每一件爭執是單獨的案件,具有它自己的事實,雖然這些事實可以歸結到一般原則的範圍以內,可以使它們服從同樣案件中所發現的特殊前例。根據這些原則和前例對所研究的一切事實作心理的衡量,是決定什麼是在一切情形下合理的東西的程序。各方面的經濟利益,眼前的或者遙遠的,必須作為整個公共目的的一部分來估價。 (7)競爭不是自然的「生存競爭」,而是一種人為的安排,由集體行動的道德、經濟和暴力的制裁予以支持。經濟學家創立的自由競爭的學說不是一種趨於各項勢力的平衡的自然傾向,而是法院所採取的一種公共目的的理想,必須從抑制自然的生存競爭中求其實現。經濟學的術語是「用合理的對貿易的限制來提高競爭的水平」。 (8)每一件爭執的判決樹立競爭的交易的種種標準,要使否則不確定的習慣變得比較明確。在芝加哥農產品交易所一案中,各項標準關係到准許交易的時間 和地點 ;適用此項標準的交易和商品的種類 ;交易當事人的資格 ;必須給予的公開性 。 (9)最高法院所決定的應予實現的目的是有益的,因為它們傾向於(a)公開性,或者在情形許可的範圍內,使各方面儘可能完全了解一切事實;(b)平等的機會,或者同樣的可以參加市場的機會,由於防止壟斷、歧視和市場外的秘密交易;(c)在買賣產品上有較大的效率;(d)對商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有較大的利益;(e)限制不正當的自由,從而增加正當的自由。 這種習俗、前例和假設的美國制度,歐洲的經濟學家和法學家難於了解,他們自己的一套法規制度最初是由獨裁者仿效完備的羅馬法創立起來的,只能由立法予以變更。甚至英國人也難了解,他們的立法機關高於司法機關。 同樣地,美國經濟學家和法學家很難了解歐洲的經濟學家和法學家。在美國,我們按習慣法的方法具體地考慮個別的案件和前例,符合於我們的司法權;歐洲人卻根據從傑斯提尼安一世、拿破崙、亞當·斯密或者李嘉圖流傳下來的演繹方法抽象地考慮問題。如果我們一般的推理,像在這本書里所做的那樣,我們只討論一般原則,至於如何應用這些原則,當留待特殊問題的研究去解決。這樣產生了美國的習慣法的方法。 美國有四十八州和一個聯邦國會在制定法律,聯邦和各州法律的矛盾的範圍只由聯邦憲法泛泛地加以說明,美國最高法院成為最終權力,它決定全國範圍內法律的一致性。最高法院因此必須依賴高於一切立法的事物作為一致的標準,這種事物可以概括地稱為習俗、前例和習慣的假設。甚至最高法律憲法本身也是根據不斷變化的商業和工業的習俗來解釋,這些習俗所憑藉的是集體意見的道德制裁,以及利得或損失的經濟制裁。對隨時發生的爭執作出判決,從而把習俗變成一種新的習慣法——各州共同適用的習慣法。每次的判決是一個前例,在相同的或者不同的案件中可以援用或者加以辨別,一種少數意見可以漸漸地變成一種多數意見。 大陸派法學家奉行傑尼所謂法國法庭的「傳統的方法」,研究這些法學家的著作,可以使一個美國人看出他們那方面有一種莫名其妙的困難,不能擺脫立法的法典和法案的支配。那些著作家似乎覺得非常抱歉,如果他們採用習俗,或者慣例,或者傑尼的「自由決定」或者「自由科學研究」,作為法律的根源。判例似乎沒有拘束力,後來的案件必須回到法典上去,根據法典處理。 可是,這些跟法規和法典不同的變化,對美國最高法院沒有什麼困難。法規作為和美國憲法有衝突,假如它們剝奪財產或自由而不經過 最高法院宣告的所謂合法程序,隨時被宣告無效。即使不被宣告無效,也要加以解釋,使其適合法院的可以變化的在某一案件中財產、自由、人身和合法程序的意義,以後的和下級的法院就援用這些前例。有些時候,意見不同的法官相當正確地把這些根據多數的決定叫做法規的「廢除」,或者「司法的篡奪」或者「否決權」。在法國的法典里,以後的判決顯然不追溯到前例——而追溯到法典本身。因此,法國的判決不是法典的廢除。 在美國,這些意義本身經過逐漸的「排除和吸收」的程序,隨時明確地予以改變,只需變更財產、自由、人身和合法程序這些經濟的和法學的名詞的意義,結果憲法本身逐漸地被修正。既然沒有對最高法院的上訴,除了通過憲法修正的極端程序,而這種程序需要各州四分之三的票數,或者經過內戰,像1861年不顧斯科特決議而解放奴隸的南北戰爭那樣。所以法院在不斷地用判決爭執的司法程序製造和改造法律。對英美來說,這是習慣法的製造法律的方法。可是,在美國它達到一種別處所沒有的權威地位,因為最高法院是最終的權力,高於立法機關、各州和行政人員,遇到該院對字義的解釋和別處所作的解釋不同時,以該院本身的主張為最後決定。 根據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在美國比在其他國家更是多麼急需發展關於經濟學、法學和倫理學的相互關係的根本理論。各州和聯邦最高法院是最終權力,由它們就憲法的「合法程序」條款,對一切有關財產、自由和人身的規章的立法條例,作最後的解釋。問題的發生通常是由於一個公民或機構向最高法院控訴各州或聯邦的官員或立法機關,請求該院禁止實施某項法律,因為當事人認為此項法律和聯邦憲法以及它的民權條例不相容。然後,最高法院根據事實的發現以及下級法院的結論——不管是州的最高法院或者下級聯邦法院——宣告立法條例或者行政命令是否和憲法的最高法律不相容。一切決定於法院假設的應該賦予財產、自由、人身和合法程序的意義。 由於習慣法的製造法律的方法,最高級的法院事實上不一定要完全遵守它們以前賦予這些名詞的意義,而是它們明確地說它們的方法是「排除和吸收」。這意味著以前判決中所賦予的意義也許太寬或太狹,不適合於現在案件中的爭點。若是太寬,以前案件中的判例就不能適用,對法院沒有拘束力。這是「排除」的程序。若是以前的意義太狹,那個判例就能加以擴充,為現在的案件提供標準,這種擴充對法院有拘束力。這是「吸收」的程序。當然,這是傑尼所說明的根本的類比的程序;像習慣法的公布案件的方法中所實行的那樣,法院在它們的冗長的意見中,用很多精力來說明這種「排除和吸收」的心理過程。通過這種類比的程序,財產、自由、人身和「合法程序」的意義逐漸地有了改變。 這些意見總是作為少數意見和多數意見一起發表;因此可能看出個別法官的習慣假設怎樣使他們在同一事實的基礎上得到不同的結論。在任何對這些多數和少數意見的比較研究中,「法官的個性」顯得非常突出。實際上,詳細說明「合法程序」就是說明一種完全的社會哲學。 [58] 只有下級法院一定要遵守確定的法律——由多數意見確定的法律,雖然它們往往提出新意見,這些新意見,只要最高法院承認或准許,就成為新的前例。 [59] 可是美國最高法院本身實際上不受這種拘束。它能夠並且確實創造新法律,因而真正貫徹傑尼的「自由決定的方法」。最後可能實現並且往往的確實現,少數意見變成多數意見,像1872年的屠宰場案件,以及1897年的同類案件中那樣。這種變化的實現,完全經過排除和吸收,從而改變字義的程序。 用這種文件的資料作為研究的根據,美國經濟學家非常注意最高法院的分歧的和不斷變化的價值學說,這種學說產生於不斷變化的財產和自由的意義,並且根本上以他們的社會哲學和習慣假設為基礎。美國的聯邦和各州最高法院真正地實行了傑尼似乎提出來作為法國法院應該 照此行事的理想的主張。它可以叫做「推理和評價的程序」: (1)對於在促進公道和一般效用方面比較重要的事物的「直覺」。這些我們稱為習慣的假設。 (2)通過排除和吸收的程序選擇事實,這是類比的程序,受這些假設的指導。 (3)按照這些關於它們的比較重要性的假設,在心裡衡量事實。 (4)根據這種選擇和衡量;對事實進行分類。 (5)根據習慣的假設作邏輯的推論,這些假設指導著選擇、衡量和分類。 (6)整個程序受傑尼的所謂「實用的常識」的指導,這實用的常識就是我們從而出發的習慣的假設。 如果這不僅是司法的推理和評價的循環程序,而是一切非法官的人們的一切推理和評價的循環程序,那麼,關於傑尼的所謂尋求法院的習慣假設和邏輯推理以外的東西,就發生實際的問題。他所說的需要「科學的研究」系由於經濟情況上的變化,從個人主義變到集體主義,從個人變到公司組織,從舊的變到新的人性的觀念,這些變化使得舊的假設也許不適用於現代的運行中的機構。可是,法院不是這樣組織的,或者沒有適當的機構可以進行所需要的廣泛的調查研究。因此有些美國立法機關和聯邦國會曾設立委員會,從事於這種科學的研究工作。 一個說明問題的例證是威斯康星州產業委員會。該委員會管轄僱主和雇員的大部分交易。它不僅設有專家研究員的工作幹部,而且也有由僱主、雇員、醫生、工程師、建築師、經濟學家組成的各種諮詢小組,全部約有二百人。所有關於衛生、安全、意外事故賠償、童工、工作時間,以及近年來關於失業保險的調查、研究和結論,均受法院所解釋的「合法程序」條款的支配。因此,規定須由法院進行複審,可是在這種複審中不許提出以前未曾向委員會提出的新證據。如果有新證據提出,法院必須將案件交回委員會,如果決定要修改的話讓委員會可以重新考慮和修改它的意見。這樣,審判法庭,在嚴格的合法證據的規則下,不作任何調查,不接受任何證據。它只聽取辯護的理由,只根據委員會的處理手續的法定程序予以通過。 這些委員會所依據的理論是法律上的合法程序的理論被擴充到事實的調查研究里,大意是說如果受法律影響的一切利害關係方面都可以自由地通過它們的代言人來商量,結果他們據以達成協議的對事實的結論就會是合理的,依照這些結論而發出的命令就會是國家對公民的合理的命令,支配著他們相互間的交易。 同樣地,依據上述的斯邁思對艾姆斯案的意見,公用事業委員會、州際商業委員會以及各種買賣和貿易委員會,對所有的當事人進行調查和審訊,從而確定當事人在他們各種交易中的合理的價值和合理的慣例。然後,這些結論,通過法律的運用,應由法院在屬於委員會所公布的一般的或特殊的規則範圍以內的爭執中予以採用。 這些美國的委員會正在發展,以便包括差不多所有的馬克思也許叫做「階級矛盾」的各方面。可是那些矛盾被分為勞動和資本的矛盾、買方和賣方的矛盾、農民和批發商的矛盾、借款人和貸款人的矛盾以及不同階層的納稅人的矛盾。這些委員會是一種手段,想要藉此在一個機構中結合成一種在法律上既不是立法、行政也不是司法的程序,從而取消憲法所規定的傳統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的分立。委員會有時候被說成准司法的或者准立法的機構,可是它們的職能是調查研究。法律僅僅是實行委員會根據它調查和衡量事實的結果所作出的結論,只要法院認為這些結論符合所謂合法程序的要求,使各有關方面都獲得了陳訴的機會。總之,這些委員會是美國在過去三十年中發現的一種實際上的方法,用傑尼的「對一切問題作科學的研究」的方法,使法律、經濟學和倫理學發生相互關係。 這些調查和結果雖然在自然科學的意義上不是「科學的」,在政治和經濟科學的意義上卻是「合理的」,因為它們基於自然科學裡所沒有的三種情況,利益衝突、相互依存以及秩序的法則,這種法則適當地照顧公共的和私人的利益,對於維持產業繼續運行是必要的。當新的事實從技術的、政治的、經濟的和倫理的變化中出現時,這種法則可以隨時加以改變。這一切需要不斷變化的「合理價值」的意義。 Ⅵ 理想的典型 以上的討論談到了在「未來性」起著重要作用的一種科學裡,科學的調查研究所起的作用。其研究對象和自然科學的研究對象完全不同,自然科學裡的物質不作任何預測。因此,它的研究方法必然不同於精密科學的研究方法,因為它的結果是一種決定著適用於不斷變化的經濟、政治和倫理關係的事物的歷史演化中,人類意志的既協作而又矛盾的行動。然而,它是一切科學中「部分—整體」關係的一種特殊情況,可是,表現在一種社會的未來的理想中,現行機構的參加者所有的交易和規章或多或少地都以這種未來理想為目標。我們可以研究德國法學家—經濟學家韋伯的學說,從而獲得對這種方法論的線索,韋伯的著作對後來制度學派經濟學家曾有很大的影響。 韋伯面臨的問題是德國演繹派和歷史學派之間的爭論,其主要代表是門格爾和希慕勒。門格爾陳述了極端個人主義的假定;他根據較舊的自然科學的類比,想要從一切其他現象中抽象出最簡單的「典型的」特性和「典型的」關係,作為創立一種「精密的」經濟學科學的基礎。他的典型的特性是利己心和效用,他的典型的關係是個人或社會所需要的有用物品的數量和當時當地可以使用的這種物品的數量之間的關係。這種典型的關係給了他有別於「非經濟」物品的「經濟」物品的意義。門格爾要在這一原則的基礎上建立「精密的」經濟學科學。實際上,它是達爾文為一切有機體所建立的稀少性的科學,這種科學,在達爾文手裡,我們稱為「生物的稀少性」,可是,門格爾在把它轉移到人類有機體時,把它變成了我們稱為「心理的稀少性」的東西。門格爾卻未曾以稀少性的其他方面——我們稱為「所有權的稀少性」——為基礎,這種所有權的稀少性是從休謨的學說里推論出來的。 可是,希慕勒認為這種利己心的概念只給我們從複雜的歷史、社會、法律和經濟的特性和關係中概括出來的「一種模糊的幻影」,一個「假想的魯濱孫」,這些特性和關係是需要用來說明政治經濟學的全部真理的。事實上,希慕勒在他對門格爾的方法的批評中可能更進一步。為了獲得他的「精密的」個人心理學的科學,門格爾不僅排除了所有的是、非、公道、義務這種倫理的感覺,不僅排除了一切對習俗的遵守、一切對強制力的服從或者強制力的行使,而且排除了愚昧無知,假設正確性和無限的知識,然而承認在實踐中可能發生一些「錯誤」。 但是,門格爾和希慕勒一致認為不僅抽象是必要的,而且很多抽象是必要的,以便弄清楚全部真理。法學家作財產權的抽象,生物學家或經濟學家作稀少性關係的抽象,心理學家作情感、智力或意志的抽象,化學家作原子的抽象等等。我看見我房間裡的桌子。老派的物理學家從這張桌子的各項特質中抽象重量;化學家抽象化學的成分;生物學家抽象有機的組織;現代物理學家抽象電子、質子和真空;法學家抽象我的財產權;道德主義者抽象是、非以及關於這張桌子所應該遵守的義務;經濟學家抽象使用價值、稀少性價值以及那些和這張桌子有關係的人們的預期;心理學家抽象那些對這張桌子感覺興趣的人們的知覺、概念、情感、習慣、意志。就這些概念的每一項來說,理論家所抽象的特性應該是實體。他能採取這樣抽象出來的這些實體,然後個別地把其中每一項詳細發展成一種精密的或者近於精密的科學。問題是,所有這些抽象的本體,在每一種被發展成它本身的科學以後,怎樣能把它們在單獨一種關於我房裡這張桌子的科學中結合起來? 當然,門格爾和希慕勒所抽象的事物和生物學家、化學家或者物理學家所抽象的事物不同,在這一點上他們是一致的。他們意見一致,關於抽象心理、倫理、習慣、稀少性、有用性等等,除了財產權,這財產權希慕勒把它包括在內,而門格爾不包括它;這一切遲早都各成為經濟學家的一個可以分開的抽象的問題。可是,即使這樣,他們脫離了生物學家和物理學家以後,怎樣把法律、經濟學、心理學、社會學、倫理學等種種不同的科學綜合為一個整體,包含著經濟科學的真正實體呢? 經過研究,我們發現他們各人從自己認為重要的一種心理的因而是主觀的抽象出發。門格爾從追求外界物質東西的自私的欲望以及從那些東西產生的自私的滿足出發。希慕勒從人們鑒於別人的欲望和滿足,自己的欲望和滿足應該 是什麼那種倫理的情感出發。然後,門格爾把他的心理學發展為一種遞減效用和邊際效用的精密的科學,可是,希慕勒只能把他的心理學發展為對習俗、法律和制度的演化的說明。因此,似乎沒有希望把兩者結合在一種既是理論的(在門格爾的演繹的意義上),又是經驗的(在希慕勒的歷史的意義上)包括單獨一個實體的綜合的單位里,因此二元論在演繹學派和歷史學派之間、經濟學和倫理學之間、理論和實踐之間、科學和藝術之間繼續存在。 在這裡,韋伯仿效哲學家里克特,用他的「理想的典型」來加以調解。他完全改變了問題的說法。問題不是,怎樣在不同的科學已經由抽象作用個別地詳細推論以後 把它們結合起來;而是,怎樣陳述在它們沒有個別地詳細推論以前 把它們結合起來的問題。這種預先的陳述是理想的典型。它和門格爾的「理想的」特性與關係怎樣不同呢? 第一,理想的典型不是一種實體 ,或者說得更恰當一點,不是實體的摹本 。根據門格爾的說法,實體是某種可能在觀念上理解為真正存在的事物或行動——例如,商品、用那商品來滿足自己的欲望的個人、可以利用的商品的數量、所需要的數量——總之,門格爾的典型的特性和關係是一種實體,和一個人騎馬是一種實體完全一樣。門格爾根據這些典型的特性和關係構成邊際效用學說的那些「法則」,也和引力同樣是一種實體。 韋伯回答說,不是這樣。牛頓可以那樣做,因為他能使單獨一種地心吸力的原則孤立起來,這種原則實際上在孤立狀態中發生作用。可是利己心的問題較為複雜。門格爾所做的工作是擬定一種「理想的典型」,不是一種實體的觀念。他的理想的典型不是實際 發生的情況,而是假如可能使門格爾的個人主義的人離開一切其他事物、處於孤立狀態時一定會 發生的情況。那是不可能的,因此門格爾的觀念實際上是一種抽象,不是對複雜的實體的了解。 我們認為這是韋伯的貢獻的要點。它把建立經濟理論的整個程序改變了,從一種「理論」(在實體的邏輯的一貫的舊意義上)改變為單純的方法論,關於創立在研究中使用的理智的工具。不再有理論和實踐的對立的問題,因為理論只是用來研究實踐的一種工具,好像一把鏟子,用來挖掘事實,把它們變為一種可以理解的農業制度。實際上,科學不是一團知識——它只是一種研究的方法,它的理論就是它的方法。 第二,各種科學都像這樣地講述一種理想的典型,人們不應該因此就批評門格爾。韋伯的批評是說,在社會科學裡,不能使各部分孤立,因此理想的典型應該包括後來必須結合起來的一切 特性和關係,既然這一切只能從歷史上來查考,理想的典型必須是一種歷史的概念。 第三,並不是一切歷史都有關建立經濟理論。因此,經濟學家必須從歷史的經驗資料中擇取所需要的一部分,不多不少,加以抽象,用來創立一種關於他作為經濟學家所研究的特殊歷史狀況的全面的理想典型。 第四,即使這樣,從歷史上抽象出來的這種理想的典型還是不會符合實際情況——它仍然是一種「烏托邦」,一種心理的推想,想像那歷史的制度會是 怎樣的情況,如果只對那些和經濟學有關的因素,就其一切理想化的關係各方面,作為一個整體,加以抽象。因此,他構成了一種純粹理想化的關於中古的城鎮或行會,或者資本主義的公司組織或者工會等等的概念,不是作為關於實際存在的狀況的「理論」,而是作為企圖了解這種狀況的一種思想的工具。 第五,韋伯的這種理想不是一種關於情況應該 怎樣的倫理的理想,而只是一種研究性的或者工具性的理想,科學家可以用來從事研究、選擇事實以及和實際情況作比較。 第六,因此,理想的典型不是一種「平均」,像一根數學上的線,穿過所有的經驗的事實——它完全是一種假如沒有關係的事實都被排除,事實就會是怎樣的「理想」。它也不是一種假設。它是綜合,有助於作成一種假設,因為它提出這個問題:在相互關係上,各種活動的意義是什麼?因此,它提示了選擇事實和衡量它們的比較重要性所需要的那種假設。它是一切因素的綜合,我們從而作出假設。它和門格爾的學說不同,猶如綜合和分析不同一樣。 第七,這種對人類活動的意義 的尋求,作為一種理想的典型來陳述,絕對不能指望它產生一種「精密的」科學,甚至連接近其他科學的量的要求也做不到。然而這反正不是所需要的東西。經濟學家所需要的是了解 ,他需要計量 只是為了幫助了解。經濟學家的研究對象不是一種機械體或有機體,它的運動是研究者不能了解的——他的對象是人類,他們的活動他能相當地了解,只需把他自己放在「他們的地位」,從而推想在各種不同的時間和地點條件下他們的活動的「理由」(在動機或目的或價值的意義上的理由)。 這是里克特和韋伯陳述的基本理由,它區別社會科學或經濟科學和自然科學。在自然科學裡我們只問「怎樣」、「什麼」、「多少」這些問題,因為我們不能知道理由。可是,在經濟科學裡我們包括「為什麼」這一問題,因為我們所需要的是了解 那發生作用的動機。 第八,社會科學上理想的典型中必須考慮的因素的多少不是預定的——經濟學家在研究時認為有關的一切因素都包括在內。因此,經濟學家不經過長期的事先研究不能創立他的理想的典型。整個文明的範圍可以供他研究,可是在研究的時候,各種不同的文明可能表現的那樣,使人們比較不同的典型就可以比較各種文明本身,同時,附屬的典型同樣地也可以加以整理和比較。這樣,經濟學家能夠得到資本主義的理想典型、封建主義的理想典型、重商主義的理想典型,這些都是理想典型的特殊情況;又能構成關於從一種典型到另一種典型的歷史發展的假設,以及關於任何需要研究的特殊組織內各項因素的相互關係的假設。 韋伯在這樣創立他的理想典型中作出了一種重要的貢獻。但是,他和他的信徒們運用這種理想典型的方法,使我們相信作為一種工具,必須加以仔細分析,然後它所含有的真實性的根源才能用於經濟事件的科學研究。它的用處在於澄清我們對社會科學的思想,使它們和自然科學有所區別。他使得我們要探問是否可以有另一種方法,或者韋伯方法的一種特殊的應用,它一方面是真正科學的,像用在自然科學和有機科學上的意義那樣,同時卻用韋伯所說明的那種主觀價值的特性來區別一種人類行為的科學和那些非人文的科學,可是這種特性不能使其成為科學,因為價值 在本質上是主觀的、感情的、個人主義的和不能測量的。因此他講「資本主義的精神」、中古城市的「精神」、工會的「精神」。就是環繞著這些精神,他創立了他的理想的典型。 我們研究這個問題,從區別理想典型的四種不同意義著手,這四種意義從人們對它的運用中發生,特別是韋伯、桑巴特和托尼對它的運用。這些,我們可以區別為滿足教育、宣傳、科學和倫理四種目的的理想的典型。我們將分別稱為教育的、宣傳家的、科學的和倫理的理想典型。 1.教育的理想典型 作為教育的工具,理想的典型是一種理智的解釋,用來合理地說明一種歷史上的情況或制度、或者個人的內心或精神,使人們可以根據人類的動機來了解。經濟學和其他社會科學裡所以需要這樣一種工具,系由於「估價」。估價完全是一種情感的作用,各個人不同,同一個人在不同的時間也不同。它不僅僅是經濟的估價,它受宗教、性別、愛國心的影響——實際上它是德國人所謂「文化」的整個文明所引起的各種情感的整體——德文的「文化」這個名詞在英文裡沒有完全相當的同義語,因為我們把文明作為一種結構,並不作為應該被人愛的東西。既然估價是這樣一種內心的情感的作用,就不能把它弄成科學要求的那樣,對一切個人都是一致的重複。可是,如果我們要真正了解為什麼人們那樣行動的理由,所必須研究的正是這種情感的作用。要進行這種研究,只有造成一種心象,不僅顯示人們怎樣 行動,而且顯示他們在所選擇的特殊情況下為什麼 這樣行動。這,我們稱為「歷史的意識」。 我們並不是說這種情感的作用不能被歸納為科學的一致性;可是它屬於心理學的科學,具有它的教育的藝術,而不屬於經濟學,無論是歷史學派的或者演繹學派的經濟學。經濟學建立在情感作用的基礎上,正如它建立在法學、物理學、化學的基礎上一樣。當韋伯在情感作用上建立他的理想的典型時,他確實是建立在真實的基礎上,可是他是建立一種教育和藝術的科學,不是經濟學的科學。 但是他的貢獻格外重要,因為它使我們能把某些所謂經濟理論不叫做經濟學,而叫做教育學。因此是韋伯用這種理想典型的意義,正確地解釋了門格爾的利己的情感,這種情感在供給增加的情況下發生作用。門格爾的「遞減的效用」,連帶著它的「精密的」邊際效用的科學,從來不是精密的也不是一種實體,而且永遠不能成為真實的或精密的科學。可是,它的確使我們了解為什麼 人們求取商品的行動,在商品多的時候不如在商品少的時候那樣急切,因為它符合於我們自己在同樣情況下情感變化的經驗。因此,門格爾的公式不是經濟科學,像門格爾自己認為的那樣——我們應該說,它是教育學,因為它是一種專門為了說明人類行為的某一方面的理想的典型。作為教育學上的例證,它是有用的;可是,既然它本身決不能起作用,就不能用在一種必須考慮一切因素的科學裡。因此韋伯並不像歷史學派那樣,像希慕勒把它叫做漫畫的時候那樣,整個地否定門格爾的分析。雖然它是一種空想,一種烏托邦,但是韋伯要保留它,完全因為它幫助我們了解人類行為的一方面,然而這一方面必須和其他方面結合起來,而後整個人類行為的科學的真實才能被人了解。它確實是一種有用的烏托邦,但是為了教育的目的。 可是,經濟學的歷史學派也有它的烏托邦——它的理想的典型。在這裡,我們應該說,韋伯也指責他們是教育學,不是經濟學。歷史學派構想一種文藝復興的景象,以達·芬奇為典型,代表君士坦丁陷落以後進入歐洲的那種新精神;或者以使徒保羅為典型的一種早期基督教的景象。在這裡,沒有自私心的純粹的上帝和人類之愛,滲入信徒的行為,是理想的典型。對當時羅馬帝國的整個文明來說,這些和門格爾的「經濟人」完全一樣都是不真實的。可是,除非我們創立這些心象,從中世紀或者羅馬帝國的一切其他現象中構成抽象的概念,我們不能了解文藝復興或者早期基督教的精神。 這些教育的理想典型全是純粹的烏托邦,純粹的空想,可是如果我們想要了解或者使別人了解我們正在研究的那種行為,它們恰恰是我們運用的工具;如果我們實際上想要把自己放在別人的地位,取得「歷史的意識」,這種歷史的意識,經濟理論家必須具備,方能解釋別人的經濟行為,不僅是過去的行為,而且是在和他自己不同的情況下的行為。我們不可能把自己放在一個機械體或者有機體的地位,來了解它為什麼那樣地行動,因為它沒有像我們自己的情感。我們不知道電有什麼理由要打傷約翰·史密斯而不打傷莉莉·路。實際上,關於這個問題,我們確實知道它沒有理由,因為它沒有情感。我們不知道一隻母雞能自己了解它為什麼在鴨蛋上孵四個星期。實際上我們知道它沒有我們所能了解的那種價值的意識。可是,我們能了解富蘭克林的目的,以及農人為什麼把母雞放在那裡孵鴨蛋。那是他的「價值」的意識、他的心情、情感、目的、好奇心,受時間和地點的一切環境的影響。這是社會科學(包括經濟學在內)所特有的,自然科學裡沒有。這應該包括在社會科學裡,否則社會科學就變成只是機械作用了。 然而我們認為它是教育學,不是經濟學。因為,理想的典型,在這種意義下,是一種心理的工具,我們創造出來,以便了解為什麼具有和自己一樣的情感的人會採取那樣的行動。在機械體和有機體的科學裡,我們創造心理的工具,只是回答它們做了什麼和做了多少以及我們可以預期它們做些什麼。在人類行為的科學裡,我們也這樣做,可是我們更進一步——我們尋求價值、動機、情感、目的——總之,尋求「原因」和「精神」。換一句話說,我們想要了解,不是僅僅要分類、測量和機械化。這是里克特對社會哲學的貢獻,以及韋伯對制度經濟學的貢獻。 可是問題仍然存在。當我們在韋伯所謂了解的意義上想要了解的時候,我們是不是在科學的範圍以內呢?韋伯正確地說,「不是」,並且創立理想的典型作為一種烏托邦,目的肯定地在於明確他所以說「不是」的理由。如果是這樣的話,理想的典型就不是一種科學的工具——而是一種教育學的工具。 現在必須說明,理想的典型因此不過是「人格化」的方法,這是敗壞政治經濟學的毒物。實際上,如果我們要在內心的情感的意義上來了解,我們就人格化。在其他科學裡,這種人格化是占星學、鍊金術、活力論。就是說,占星家、鍊金術士或者活力論者用他的感覺、意志、智慧、理性——總之,用他的理想的典型——描寫他自己,而不用觀察到的運動,並且向為什麼它們這樣地動,而不是像天文學家、化學家和生物學家後來所問的那樣僅僅問他們怎樣地動以及動了多少。 我們已經指出人們有系統地陳述科學的稀少性原則以前的兩種人格化。李嘉圖人格化了稀少性作為自然對人類勞動的抗拒。因此「勞動」成為稀少性的人格化,結果產生了一系列古怪的勞動學說,而不是稀少性學說,這些勞動學說的倡議者有馬克思、普魯東、龐·巴維克、克拉克、民粹黨和綠背紙幣黨。他們想要消除貨幣這種科學的稀少性的尺度,它只告訴我們「怎樣」和「多少」;他們的理論根據是韋伯的烏托邦「為什麼」——一種真正理想的典型,一種經濟的占星學。 稀少性的另一種人格化是在戈森、門格爾、瓦爾拉和哲逢斯的效用遞減論里,這種理論,韋伯正確地認為是烏托邦,用了理想的典型這個好聽的名稱。邊沁運用跟商品的成本和收益有連帶關係的痛苦和快樂的並行論那種理想的典型,人格化了經濟學和倫理學,而這些其他的快樂主義鍊金術士卻藉助於人們熟知的快樂遞減和痛苦遞增的感覺。可是,它終歸是一種人格化,表現為一種烏托邦的、稀少性關係的理想典型的形式,這種稀少性關係,我們實際上是用貨幣的稀少性尺度來測量。 2.宣傳家的理想典型 以上這些人格化發源於古典派、社會主義派、無政府主義派和快樂主義派等各學派的演繹的或者分子的經濟學,它們排除了貨幣。從歷史方面出發的一種類似的人格化,是韋伯自己的「資本主義的精神」,後來由桑巴特和托尼繼承。現在它是一種人格化——不是不講貨幣而是講貨幣的——這樣做法,才可能有貨幣價值無限積累的觀念,但是也講李嘉圖和門格爾的同樣的理想典型,就是,為自己取得收入而完全不顧對別人的責任或義務。與此相反的是韋伯和桑巴特的所謂中世紀城市經濟的「手工業的精神」,在這裡體力工人和小商人採用了他們的行會規章,目的在於防止一個行會會員犧牲其他會員的利益而自己致富。 在這些例子中,實際情況是資本主義的人格化以及行會和工會的人格化,使其各有自己的特殊的理想典型,不是因為真有任何這種「精神」脫離它的一切交易而實際存在,而是為了使我們這些具有同樣情感的人,能夠把我們自己放在典型的資本家或者典型的行會會員的地位,從而「了解」他。 這樣很好,但願能夠這樣。可是必須注意,當我們在這種「同感」的意義上「了解」別人的行為時,我們就必然是在愛、恨、反對、贊成他們的意義上了解他們。因此,我們的理想典型就會建立在我們自己的情感的基礎上,像韋伯和桑巴特只選擇行會和工會對會員的公道那些特點,因而忽視了它們對會外人的強暴和排斥;或者他們忽視那種出於良心的誠實的債務償付或者對顧客的熱心服務或者資本家的其他道德的態度,而只集中注意資本家無限地追求金錢的私利。 因此,理想的典型,既然又是教育學又是人格化,正是恰到好處的心理的工具,可以用於宣傳,不管是引人注意的廣告宣傳或者是毀謗性的政治宣傳。經濟學家可以像韋伯或者桑巴特那樣,不承認他是一個「勞動」經濟學家或者一個「資本家」經濟學家。然而,他為了構成他的手工業精神的理想典型,只選擇整個精神中指向行會會員之間的公道的那一部分精神,而丟掉指向追求私利和排斥會外人的那一部分;他為了構成他的資本家精神的理想典型,只選擇指向利用貨幣無限地追求私利的那一部分精神,而丟開指向公道、平等和善意的部分;這些事實必然表示那經濟學家是以宣傳為基礎,儘管他自己不承認。 韋伯不承認這種宣傳家的偏見,是根據他對應該 是什麼的最終目標和用以達到目標的工具或手段的區別。他的理想的典型不是描繪情況應該 是怎樣,例如共產主義、無政府主義或者個人主義的理想,也不是描繪人類的最終狀態應該 是什麼,不管是直覺論者的「善」或者功利主義者的普遍幸福。它完全是一種作為工具的理想典型,以人們認為有關特殊程序的運行的因素為根據,不管研究者認為最終目標應該是什麼。他客觀地從他所研究的事實中發現這種作為工具的目的。那資本家「精神」或者手工業「精神」或者早期基督教的「精神」,不是研究者認為是或非的東西——而是假如沒有任何其他精神或其他情況的作用予以妨礙或幫助他在研究中發現的那種精神會怎樣地發生作用。它完全是一種為了幫助了解的工具性的理想典型,不是一種為了改造或者挑撥什麼人的宣傳家的理想典型。 可是,我們應該注意,研究者的偏見不僅表現在關於最終目標的不同意見上,而且也表現在對於重要性的權衡 不同上,就是,歸於構成整個程序的各種不同因素的相對價值 。一個研究者也許認為勞動、工資、工作時間較為重要;另一個研究者也許認為投資、利潤、利息較為重要;另一個研究者也許認為文明的長期傾向較為重要;另一個研究者也許認為短期的目前必需品較為重要;另一個研究者也許認為人道較為重要;另一個研究者也許認為企業較為重要。這些估價的不同實際上是受對於最終目標的理想不同的影響,並且和這種理想分不開。因此韋伯的「工具性的」理想典型,以及他的理想的最終目標,也是主觀的和情感的。「重要性」的不同是意義的不同,並且可以扼要地認為正是韋伯想要避免的那些主觀估價上的不同。根據一個人的主觀估價,研究者將不僅選擇形成他的理想典型的因素,排斥其他因素,而且將對其他研究者也許大家一致選擇的那些因素,賦予和他們不同的重要性 或價值 ,或者較大或者較小。 因此,從一切科學的這一目標——有能力的研究者的意見一致——的觀點來說,在他們的理想典型的說法上,通常不能指望意見相同。他們在所選擇的因素以及賦予各種因素的相對重要性方面,都會有不同的意見,像在韋伯的資本家精神和手工業精神或者工會精神的對比里看到的那樣。這是偏見和宣傳。 顯然,因為這個緣故,理想典型在因素的選擇和各項因素的相對重要性方面必須伸縮性很大,以便取得研究者的意見一致。韋伯的理想典型中缺乏這種自發的一致,這是它的弱點。這就使得各個研究者可以任意選擇和估價,構成他自己的烏托邦,它不一定適合歷史上或者當時的事實,也許不能變成集體的力量,維持機構繼續運行。在經濟學裡,伸縮性很大的理想典型也許不是沒有希望。可是,大概還不能指望做到這樣,因為經濟學家不是像陪審委員那樣必須同意一種判決,而且在一個自由的國家裡也不是必須意見一致,因此他們可以自由選擇他們所要的任何事實,任意賦予他們自己認為適當的重要性。 可是,經濟科學家不是經濟科學的研究對象。對象是在經濟活動中的人類。這些人又是主觀的又是受環境支配的——在他們的情感、動機、願望、痛苦、快樂、理想上是主觀的;在他們和別人的交易中是受環境支配的。所有的人都有他們的主觀偏見。為了要「了解」他們的活動,除了測量那活動本身或者它的結果以外,研究者必須「設身處地」,在想像中做他們在他們的時間和地點的條件下所做的事。然而,這是韋伯的理想典型所作的真正貢獻。可是,研究者在陳述他的理想典型時,又必須運用他能大概了解的資本家或者工人的動機或情感的形式來陳述,於是動機被認為是資本家或工人的行為的原因,或者可以說韋伯的所謂「價值」。如果他選擇他們的各種動機之一 ,像私利,他就處於門格爾的立場,採用他的典型的特性和關係。他不能包括他們所有的 全部動機,因為那樣會使他成為超人的。他必須選擇經濟學所需要的一切,不太少也不太多。這使他處於韋伯的立場。 可是,即使在這裡,在經濟學中,研究者也沒有一種可以運用的理想典型,因為它範圍太廣。他必須區別各種動機——區別利潤的動機和利息、地租、工資、生產或消費的動機。因此,在創立資本主義的理想典型中,韋伯,以及後來的桑巴特和托尼,構造資本主義的動機,他稱為「資本家精神」。資本家精神「造成」資本主義。這是和馬克思相反的說法,馬克思的資本主義造成了資本家精神。韋伯認為,資本家精神,像上面說明的那樣,在於以貨幣或貨幣價值的積累的形式,追求無限的利潤,完全不顧在此項程序中對別人的義務或責任。與此對立的是中世紀行會的手工業精神,這種精神在於只求取足夠的物品來滿足需要,而不剝奪別人應得的合理的份額。當資本家精神受到規則和章程的束縛,像手工業精神受到行會規則的束縛那樣,資本主義,作為理想的典型,就開始「衰退」。當然,韋伯看出這已經到來,像他的信徒們也看到的一樣。資本家精神是追求無限的利潤,沒有一種公道的意識,手工業精神——也適用於工會精神——是追求公道,犧牲利潤。 顯然,如果這是理想典型的方法的結果,它畢竟表示研究者在選擇那些構成他的理想典型的因素時的偏見。這種結果似乎是由於想要找到一種特殊化的動機,專門配合各種特殊類型的行為,因而對待各種動機好像它可以——像烏托邦似的——被描寫為實現在行為中,作為一種可以分開的理想典型本身。 這個缺陷似乎可以糾正,可以由創造一種包括一切 行為中所表現的一切 動機的理想典型,加以糾正。可是,這樣就會是科學的理想典型——不是教育學的、宣傳家的或者人格化的典型。在科學裡有用的,正是這種方式的理想典型。它存在於一切叫做「主義」的名詞里。資本家「精神」,作為追求無限金錢利益而不顧對別人的影響的動機,就會完全消失,只有「資本主義」,作為一個特殊的歷史階段,受各種動機、情感和環境的激發,將成為理想的典型。實際上,所有的研究者在關於情感、資本家的主觀估價以及關於資本主義的好的或壞的影響各方面,將仍然有重大的意見分歧。「為什麼」這個問題因此不會得到答案,可是會比較接近一切科學的目標,就是,所有的研究者對於「怎樣」和「多少」意見一致。 這種理想典型的意義是它的科學的意義。然而,有兩個疑問發生,引起這兩個疑問的,正是韋伯著手創立他的理想典型時所要解決的問題。(1)這種科學的方法,完全消除主觀的東西,是不是把經濟學又弄成古典派、共產主義和快樂主義經濟學家的那種純粹機械的科學呢?什麼是科學的理想典型?在這裡我們將找到一種研究的方法。(2)這樣確定了的這種理想的典型,是不是像那些機械的典型那樣,會排除韋伯想要和經濟問題密切結合起來的經濟學的倫理的問題呢?什麼是倫理的理想典型?在這裡我們將發現「合理的價值」的意義。我們首先來考慮科學的理想典型。 3.科學的理想典型 韋伯的理想典型的主要貢獻是,它產生一種用於整個一套已經一般使用的觀念,含糊地表示「部分—整體」的關係的分類原則。這種分類包括這些名詞,例如資本主義、工會主義、共產主義、社會主義、商業、「經濟人」,「供求法則」等等。這些概念的地位是一般的理想典型概念的特殊情況,那種理想典型不是作為科學的研究工具,而是作為在想像中描繪某種部分對整體的關係種種不同心理的虛構事物,這些關係以後是詳細研究的對象。那麼,為了使這些含糊的、不明確的概念可以變成用於科學研究的工具,我們有必要考究為什麼它們作為理想典型不是配合科學的需要的,以及怎樣就也許可以把它們改變為經濟科學能夠利用的思想工具。我們把這種理想的典型簡單地叫做「公式」,像我們以前在「方法」一章中解釋的那樣。 理想的典型,像韋伯所陳述的那樣,在關於研究者的偏見一點上可以加以糾正,只要使它具有對一切研究者適用的充分的伸縮性,而不是由個人為了自己的需要使它固定不變。我們可以根據研究對象的需要加以糾正,使它成為主要的是交易的,次要地在動機和情感方面是主觀的,而不是相反的情況。假定這兩項修正做到,結果那理想的典型成為有伸縮性的和交易的,它仍然還有一個第三種缺點。像韋伯所講的以及他和桑巴特所使用的那種理想典型,雖然被變成有伸縮性的和客觀的,也還不是交易的。因此,它本身不包含「時間」的概念,具有時間的運行、重複、變化等主要特性,特別是它本身不包含一種客觀的未來時間的公式。我們認為經濟學家們回到心理學上去的時候,就是這種意思。理想的典型,作為一種「部分—整體」的關係,是由研究者構成,準備用作研究中的指針,可是它是在研究以前預先規定的 。因此,如果發現了不合典型的事實,那典型本身,像韋伯所陳述的那樣,並不有所改變來配合事實;人們把事實作為他所謂對典型的演化的「障礙」和「助力」。但是,這些障礙和助力是屬於那典型的本質的東西,如果那典型被看作一種公式,用來研究一種不斷運動、不斷變化的程序,特別是如果被看作一種表示對將來的不確定的預期的公式,這些預期支配著人類在不斷移動的現在中的活動。 那麼,我們必須弄清楚韋伯的理想典型中何以有這種時間缺點的原因。第一,由於他的經濟理論不是根據一種把個人結合在一起的經濟維繫 ,例如交易、債務、財產權——歷史學派和社會主義經濟學家用倫理、統治權、人格化或者對有機體的類比等非經濟關係的形式所提供的一種維繫。第二,由於不能區別三種可以分開的經濟學的理想典型——工程經濟學和消費經濟學,這是人與自然的關係;以及所有權經濟學,這是人與人的經濟關係。第三,沒有時間和空間的相對論,這種學說近年來物理學中才提出。第四,一種錯誤的對習俗的概念,認為習俗是來自過去的東西,而不是指向未來的東西。這些缺點獲得糾正以後,未來性的概念變成客觀的,甚至可以加以測量,因而完全不需要再向內心去找求那不可知的個人的情感。未來性成為韋伯的內在精神的科學的代替品。 那麼,如果我們不構成一種不一定切合事實的理想典型,而能創立一種純粹的公式 ,作為用於研究的工具,這種公式將包含一切研究者可能列入的一切可變的因素,可是這種公式可以根據整體起作用的時間和地點,對各別的部分給予不同的重要性——那就可能使韋伯的理想典型中所包含的有效的研究方法,在一種不斷進展的見識中結合起來。我們認為這是可能的,如果我們從一個適當的和因此是複雜的交易的公式出發,它的預期的重複、同時發生和變化性是一種運行中的機構。 韋伯的理想典型的另一種有效果的貢獻,是在它對於理論與實踐的關係上。理想的典型不是一種理論——它是陳述各項因素之間的關係問題,這種問題理論要加以解決。但是,它需要先有一種理論,才能著手陳述。因此,它不過是理論的陳述中的一個階段,在這個階段,我們稱為假設。假設是根據我們現有的對因素的知識和對它們相互關係的了解,說明我們現在預期的東西。這種預期所採取的形式可以叫做科學的理想典型。可是,當我們在研究和實驗中「試驗」那個假設——我們的公式——發現它不完全切合的時候,如我們不是教育的、教條的或者宣傳的,我們就改變那公式,使它獲得較好的配合。然後這種配合是一種經過修改的理想典型的另一階段。然後,再進一步,如果我們考慮因素本身的變化性,想要創立一種程序 的公式(不是一種結構),我們就有另一種理想的典型,這一次是一種不斷運動、不斷變化的整體的典型,並且我們必須再反覆地加以修正,來適合研究中所發現的變化。 因此,我們不採取韋伯稱為烏托邦的那種固定的理想典型,這種固定的典型實際上在我們進行研究時越來越成為更是空想;我們採取一種不斷變動的假設,加入新的因素或者去掉舊的因素,總是想要使我們思想上創立的烏托邦比較切合實際一些。因此理論成為不僅是一種研究事實的心理過程,而且是一種事實的解釋、相互關係和預期。總之,理論成為韋伯的「了解」的一種不同的意義——不是教育學的同感的意義,而是實用主義的見識的意義,根據這種見識我們預測和行動。 然而,由於想要了解部分—整體關係是一種新穎的和複雜的工作,並且因為韋伯的理想典型是作為研究那種關係的工具,我們必須不僅把我們的心理過程的意義弄得更明確,而且要把這種過程有關的環境關係的意義也弄得更明確。這應該給我們思想的工具,這種工具,像洛克打算的那樣,應該使我們能把我們的心理過程和被研究的對象分開——就是一種不讓我們的偏見進入理論的工具。因此,我們說出我們所了解的名詞的意義,為了闡明一種關於怎樣可以了解經濟學中「部分—整體」關係的科學程序的理論。 一,就是關於我們的理論的出發點,「事實」本身的意義。我們假託以事實為我們的理論的根據。可是,事實是什麼呢?一件事實,在開始時,只是來自外界的最初的印象,我們稱為對象或者關係。下一步,它開始有意義,可是只因為我們從自己以前的知識和經驗中構成那個意義,這些知識和經驗我們稱為習慣的假設。我們用自己一生的經歷來解釋事實——我們可能一開始就錯誤。在這個階段,事實是一種「感知」。它完全不符合現實的整體——它只符合那整體的一種特殊的屬性;因此它只是一種準備,使我們進達次一階段,概念的階段。 「概念」是屬性的相似點,例如:使用價值、交易、人、運行中的機構那些概念。那麼,概念是不是一種「部分—整體」關係呢?它是不是一個「整體」,它的部分——就是感知——是構成這個整體的一些東西?這裡是「部分」這個名詞的第一種雙重意義——或者不如說「部分」的一種虛假的意義。感知——就是對象或關係——不是一種部分,它的整體是概念。感知只是一種特殊的屬性——像黃色,或者一種特殊的屬性的合成物,像一朵黃花——屬於某種作為一個整體還是未知的東西;概念不過是另一種為了實際方便的工具,我們通過它可以用一個名詞來概括感知的相似點。 下一步,我們區別「原則」。概念是屬性的相似點,原則是運動或行動的相似點。在這裡我們區別原則的主觀的意義和實際的意義。主觀的意義是一種原因、理由、法則的意義,使運動或行動不得不相同,例如我說,「這是一種自然的法則」,或者「這些是我的原則,我決不放棄」。這種主觀的意義是韋伯的理想典型的來源。可是原則的實際的意義只是預期的行動的相同。由於這後一種意義,每一運動本身,不管是簡單的或者複合的,都是一種事實,一種感知。它不是一種部分—運動,以原則為它的整體—運動。原則是整體—運動或者部分—運動的重複的相似點。它是一種方便的說法,為了可以用一個字眼來概括相似點——可是語言的另一種方便的說法給了它一個名詞的名稱(而不是一個動詞),因而使得它令人誤解。使用價值是一種概念——一種特性的相似點;而使用或估價是一種原則——一種行動的相似點。交易是一種概念,而處理交易的相似點是一種原則。運行中的機構是一種概念,可是情願是它的原則,就是,它的預期的交易的相似點。亞當·斯密是一種複雜的關於一個人的概念,而「斯密化」是一種推理的相似性的原則。 我們對於「限制性和補充性因素」這句話里所用的「因素」的概念,也是這樣的情況。作為概念,一種因素是一個單位、一個人、一個物體——例如,鉀肥或者斯密;可是,作為原則,一種因素是類似的活動力的散布者。農業中的限制性因素不是鉀肥——而是鉀肥的化學的、電氣作用的或者其他的活動力,特別均勻地影響著其他物質的活動。一個「人」不是一個名詞——他是一個動詞,代表著他在對自然或者對其他的人的行為中會發射的一切活動力。這些活動力是限制性的和補充性的因素,是關鍵的和一般的交易;它們的相似點是它們的原則。 因此,我們還沒有達到部分—整體的關係。複雜不是一種部分對整體的關係。它只是複雜而已,沒有對於「怎樣」或者「為什麼」、或者「為了什麼目的」的了解。可以有類似的複雜,像許多的花,或者類似的簡單,像黃色。實際上,我們所謂概念或原則的體系或類別,就是這個意思。「類」是一種廣泛的相似點,包含比較簡單的特性或運動;「種」是一種特殊的情況,包含範圍較小的特性或運動的相似點。動物是類,人是種。後者不是一個部分,前者不是它的整體。像凡勃倫說的那樣,它們的關係是分類學的,不是機能的。 那麼,為了向部分—整體的關係前進,我們需要給心理程序另取一個名稱。我們叫它「公式」。公式有點像韋伯的理想典型——它純粹是一種思想的工具,為了用於研究和行動而創立的,它有系統地說明各部分的相互關係以及對整體的關係。各個部分本身也是一些整體,各需要它自己的公式,一直到我們認為是我們的特殊科學的終極或根本部分,都是如此。 可是問題是,它是一種概念的公式呢,還是一種原則的公式呢? 例如運行中的機構這個概念。它是一個有關各個人的各種相似點,有關互相關係的工具、機器、產品的公式呢,還是一個有關行動和交易的各種相似點的公式呢? 或者,以作為機構的一部分的個人本身的概念為例。他是斯密的概念呢,還是「斯密化」的原則呢?或者以交易的概念為例。它是個人意志的相互關係呢,還是各種相似的意志活動力的相互關係呢? 這裡,我們可以說,是韋伯的理想典型的實際應用——它是把概念和原則陳述為一種公式,這種公式,經過修正,將作為工具,用於事實的研究。它是普通的定義問題。可是,如果沒有一種關於各部分在最終結果中應起的作用的理論,就不可能陳述定義。有人說一種定義和另一種是一樣的,只要我們總是以同樣的意義來運用它,這種說法不能解決問題。每一種定義必須配合我們心裡所有的研究和行動的問題;只有這樣,才應該或者才可能運用它,而不改變意義。 然而,我們首先需要區別我們還是用它作為一種概念或者作為一種原則,還是用它作為關於相互依存的概念或者相互依存的原則的一種公式。例如,我們認為是經濟理論的基礎的那五種部分—概念,以及它們的相互關係和對整體的關係——這種關係我們稱為「願意」。它們每一種既是概念又是原則。 以前所講的「稀少性」的概念是門格爾陳述的概念。它是一種純粹數字的概念,只在思想上存在——所需要的東西的數量和當時當地所有的數量之間的比率。作為這樣一種典型的關係或者理想的典型,它是一種由兩個相互依存的部分組成的整體,其中各個部分本身又是另一個整體,由它自己的相互依存的部分組成。那純粹的數字——比率——既是依存關係本身的概念,又是它的計量標準。可是稀少性也是一種原則,如果我們認為它是以所需要的東西的數量和價格為標準的人類的買賣的交易的相似點(具有變化性)。這種原則——不是那概念——成為「願意」的整體的公式中一個起作用的部分。 「效率」也是這樣。效率的概念又是一種純粹數字的概念,只在思想上存在。它由兩個部分的比率組成,這兩個部分是一個時間單位內的出量和入量。可是,效率的原則是人類的管理的交易的相似點(具有變化性),以所使用的工具的化學的、電力的、重力的或其他作用和所出產的成品為標準。 「習俗」的概念是個人的集體對個別成員的拘束力;可是業務規則的原則,受習慣假設的指導,是在這種集體的拘束力繼續生效的範圍內個人的行為和交易的重複(具有變化性)。統治權的概念和習俗的概念一樣,所不同的是以規定的暴力作為拘束力;可是統治權的原則是上級對下級的限額的交易的重複(具有變化性),下級必須服從上級的暴力使用。 「未來性」的概念是預期的事件的概念,可是「未來性」的原則是交易和它們的估價的重複的相似點(具有變化性),這些交易和估價是人們在不斷移動的「現在」所實行,關係到未來事件,作為預期的阻礙、助力或者後果。 這五項「部分—原則」,在它們的相互依存關係中,構成「願意」原則的整體。作為概念,這,是人類的複雜的屬性。作為原則,它是在稀少性、效率、業務規則、統治權和未來性各項原則的限制的和補充的相互關係的範圍內,一切人類行為和交易的預期的重複(具有變化性)。機能的關係是這樣,因為一方面的變動將改變所有的其他方面,於是改變那整個交易或機構。如果效率增加,稀少性就減少;業務規則發生變化,未來的預期也變化,也許統治權的使用也變化。在買賣的交易的公式里,我們曾注意到,機會、能力和競爭這三方面任何一方面發生變化,就會使其他兩方面也發生變化。它的任何一個機能的部分發生變化,就會使「願意」的整體也發生變化。 因此,我們結果說到運行中的機構的概念,作為預期的相互依存的交易的重複;它的原則是「願意」,對它適用的公式是以前提出的那種心理的公式,關於它的一切限制的和補充的原則的不斷變化的相互依存關係。 我們認為,這種公式適合韋伯的理想典型的概念,可是我們稱它「科學的」,而不稱為教育的、宣傳家的或者人格化的,因為它是一種公式,包括了所有的 因素而不是僅僅包括挑選出來的幾項,因此在陳述中不依賴任何經過選擇的主觀情感;因為它提供一種有伸縮性的關於一切因素的相互關係的綱領,這些因素我們以後必須研究,既要個別地作為部分—整體關係予以應得的研究,又要作為限制的和補充的因素,研究它們的相互關係。作為一種用於研究的思想工具,它的科學的可以採用的價值基於像韋伯對哲學或形上學和方法學的那種區別。它完全是一種方法的工具,它的方法在於明確地把人類活動的科學和機械體與有機體的科學分開。由於這樣把不同的科學分別清楚,韋伯避免了哲學和形上學。因為方法學是概念和原則的邏輯的結構,其中各項科學在各自的範圍內陳述它自己的知識或者它的知識的手段。方法學的界限是某種特殊科學跨入其他科學的地方;想要越過這些界限的企圖,就是哲學的或者形上學的攪亂。只要了解在我們現在的知識狀態下這些界限不能越過,方法的問題就不會和哲學或形上學的問題發生混淆。這樣分別清楚,使我們能像那樣切合實際地解釋「願意」、「習俗」、「未來性」和「價值」,沒有形上學的或者哲學的含義。 例如,意志是「自由的」還是「被決定的」,從我們的實用主義的觀點來看,是一個「形上學的」問題,因此是在政治經濟學的方法論的範圍以外。可是,從心理學或者神經學的觀點來看,這個問題卻不是形上學的,這兩種科學用它們自己特有的公式研究心靈和身體的關係。我們按照我們所看到的實際情況了解意志,就是,人類在他們的行動和交易中的全部活動。然後我們構成概念、原則和公式,這些概念、原則和公式,根據我們現在的知識來判斷,將有助於研究政治經濟學的一切問題,不需要牽涉到所謂形上學的但實在是心理學的自由論或決定論問題。 然而,在這裡我們認識到,如果意志是自由的,是完全任性的和不確定的,就不能有政治經濟學的科學。這就使我們必須尋求意志作用中的一致性,如果要有一種「願意」的經濟科學。我們尋求這種一致性,不是僅僅在「怎樣」和「多少」那種科學的意義上,像適用於自然科學的那樣,而是在意志的「為什麼」的意義上,這種「為什麼」,我們能照韋伯的意思來「了解」。但是我們和韋伯的「為什麼」不同。他認為「價值」是一種純粹主觀的、變化無常的情感,不受任何邏輯的規則的支配。對個人來說,毫無疑問這是確實的。在這方面它是主觀的意志。那麼,如果把我們的科學建立在主觀情感的基礎上,我們就不能有社會科學,就必須或者求助於形上學或者求助於一種完全以個人為對象的科學,就是教育學。這是韋伯的困難。他在他的方法論里引進了對社會科學的目的來說是一種個人主義的東西,主觀價值,或者個人意志。這個東西,就我們知道的來說,不管是「自由的」或是「被決定的」,都是十分變化無常的、沒法說明的、特別是個人主義的。可是,如果我們尋求一致性,以許多運行中的機構的交易為基礎,而不以個人主義的情感為基礎,那麼,我們就確實有許多相似點,我們能在我們自己的意識上了解為什麼 它們是一致的——因為它們是我們從經驗中知道的相似的事物。 這些一致性的一項是習俗。雖然個人的情感,或者主觀的估價,或者主觀的意志,可以變化無常地彼此不同,以致科學的一致性不能以它們為根據,但是如果我們依賴交易而不依賴情感,我們確實發現行動的一致性。然而,在這裡,形上學的問題,或者不如說心理學的問題(不是經濟學的問題),限制了經濟科學的方法論的範圍。心理學,或者神經學,發現某種個人主義的一致性叫做「習慣」,這些一致性,從休謨的時代起,就沒有和「習俗」分別清楚。可是,習俗不過是許多個人習慣的相似點。從前,經濟科學承認這一點作為一種假定,不必要加以研究。可是,近年來經濟科學的方法論使我們需要看遠一些——實際上要創立一種社會勢力或壓力的理想典型或者公式,這種勢力或壓力使個人不得不遵守(不同程度的遵守),並且它本身能受到應有的研究,在習慣的假定以外加以研究。 這種研究是歷史的,它的有效果的資料來源是在法律的和仲裁的判決中,在這裡面習俗被變成了習慣法。在這裡,陳述一種習俗的定義,成為方法論的職能,不是根據心理學的和個人主義的「習慣」,而是根據那強迫管轄區內所有的個人必須行動一致的社會壓力。從這種來源得出的這樣一種定義,指出那些因為變化無常的情感、估價或意志不符合我們所謂習俗的「業務規則」的個人所受的處罰或制裁。有了這樣一種習俗的概念,經濟科學能夠並且確實作為一種研究的工具發生作用,有助於說明和了解。 可是,它所以能這樣,是因為它引進了社會科學特有的另一種原則,這是舊的「習慣」或「習俗」的概念中所沒有的。這是「預期」的原則,我們稱為「未來性」。習慣是行為的重複,決定於過去發生的生理作用,如果這些行為是「被決定的」。可是,習俗的拘束力或「決定」力是想像的未來利益或損失的預期的相似點。這種「未來性」,從主觀的觀點來說,屬於個人主義的心理學,但是,從交易的觀點來說,它正是以社會制裁為基礎的現行的安全、服從、自由和暴露。 這未來性的原則也具有價值或目的概念所有的一切客觀的意義。因此,韋伯的變化無常的和沒有規律的、不可能有科學所要求的一致性的主觀價值或意志,現在被估價和願意的相似點所替代,這種估價和願意的相似點是法學和經濟學的研究對象。可是,沒有一種科學必須具有絕對的一致性,才算是科學。連天文學也給變化性留有餘地,經濟學更是這樣。我們有許許多多的勢力——或者不如說,原則——合在一起發生作用,這就使其中任何一種勢力不可能實現絲毫不差的重複。經濟學的困難問題是怎樣使各種原則有相互關係,使人們可以解釋和了解種種變化性,不是作為個人的價值和意志的莫名其妙的變化無常,而是作為各種原則的不斷變化的相互關係,這些原則構成「願意」的整體。那變化性可以說是各種因素的機能的相互關係的還沒有解決的問題。 4. 倫理的理想典型 韋伯認為不能承認倫理的理想是他的理想典型的意義。可是,倫理的理想有雙重的意義。它可以意味著「不能達到的」,或者它可以意味著「可能達到的」。我們認為後者是「合理的價值」的意思。合理的價值和合理的慣例是在某一個歷史發展階段,在當時各種情況下,在運行中的機構里存在著的為別人利益著想的最高理想。它可以叫做「實用主義的理想主義」。 韋伯對於可能達到的和不能達到的倫理的目標都加以否認。可是,在習慣法的合理性的意義中,只有不能達到的理想被否認。可以達到的最高的倫理目標——就是可以達到的最高度的重視個人自己的社會責任——有事實為證,因為它實際存在於從當時生存競爭中能存留下來的最好的機構的慣例中,並且可以作為事實來研究和證明。 不必考慮的倫理的理想典型只是那種不能達到的理想,例如,我們可以說,天國、共產主義、無政府主義、普遍的兄弟般的友愛、普遍的美德、普遍的幸福。可是,如果它是可能達到的,像存留下來的最好的實例所證明的那樣,那麼,一種關於可能達到的理想的理論,和一種關於已經達到的理想的理論,同樣是科學的理論。因為它在研究工作所發現的最好的個人或集體的事例中,已經實現並繼續存在。一個「太好的」或者「太壞的」個人或機構在商業中都可能失敗,因為它超出了集體行動當時的業務規則的範圍。可是一種合理的理想是最高的可以實行的理想,不是由邊沁的那種個人的希望來說明,而是從研究那些實行這種理想而仍然存在的制度來證實。向來總有高於平均水平的個人和機構,通過集體行動實現社會理想的問題,在於把「平均」的和那些低於「平均」的人們提高到那些高於平均的人們的水平。 在這種從尊重別人利益的社會道德方面對那些高於 平均的人進行研究中,必須研究的限制性因素,和在對那些平均的或者低於平均的人的研究中一樣。這種限制性因素是效率、稀少性、矛盾、現行的習俗和統治權的業務規則、習慣的假設等等,這些因素使倫理的要求的最高限度確定在當時和當地可能做到的水平上。 因此,一種同時顧到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經濟的願意論,是一種關於已經 達到的最高限度的理論,因而是一種關於未完成的但是可能達到的「未來」的理論。當「未來」成為「過去」,因而已經完成的時候,那同樣的願意論就變成一種歷史的關於已經 做到的情況的理論。經濟活動的倫理學是「願意」原則的未來,而歷史是它的過去。 這種「合理的價值」的理論——也就是「合理的慣例」的理論,因為合理的慣例最後就成為合理的價值——對那些心裡想像著韋伯的烏托邦的人來說,也許似乎很使人失望。韋伯明確地把他的理想典型叫做「烏托邦」,因為他認為它「不存在」。可是我們發現它在那些實際繼續存在的機構的最好的慣例中實際存在 ,在這個範圍內,我們認為它不是烏托邦式的空想。真正空想的是那不能達到的理想,我們看到過很多的空想家後來理想幻滅,變成悲觀主義者和反動分子,因而我們不敢向社會理想主義走得太遠,只敢以能夠證明是切實可行的最好的情況為度。在這個有限的範圍內大有熱心和宣傳活動的餘地,因為馬爾薩斯所說的欲望和愚蠢構成一道頑固的陣線,反抗一種即使能夠證明為可以實行的社會理想。 然而,這種倫理的意義,在可以實行的最好情況的範圍內,是一種理想的典型,為了用於客觀地研究和了解交易和運行中的機構的性質。可是,必須把它和主觀倫理學的理想典型分別清楚,後者是變化無常的和個人主義的。我們的倫理的理想典型的概念,是根據從研究中得來的、關於一切參加交易的人可能達到的最好的利益關係的一種可以實行的一致意見。它意味著應該有 的情況,和現在有的 或過去有的 實際情況相對比,可是它不是變化無常的個人的主觀的「應該」。大多數的人,碰到「合理的價值」這個名詞的時候,都把它作為主觀情感上的個人主義的理想,因此各個人的所謂合理價值就彼此不同。可是,我們的合理價值的觀念是那些共同合作的人們意見一致的理想,這些人相互依存,以便繼續他們的合作。它不是「我認為」應該怎樣,而是,作為一個運行中的機構,「我們認為」應該怎樣,並且是能夠達到的。 韋伯不承認所謂目標時,他心目中所有的是「我認為」的東西,不是大家一起行動時「我們認為」的東西。然而,達到這種倫理的意見一致,所用的公式,在可能達到的範圍以內,還是和韋伯的設計相類似的那種理想典型。它在一切司法的推理中普遍存在。它表現為原理、標準、假定、人格化、類比等等,人們用智力把這些東西構想出來為了主持公道。以往三百年中人們所創立的並且在隨時發生的新案件中仍然不斷修改的最基本的理想典型,也許是那「願買願賣」的理想,這種理想由習慣法提出,作為經濟關係的理想典型,從這裡面產生合理的價值。 同樣地,十六世紀中人們創造的那個習慣法的理想典型,現代信用制度大部分以它為基礎:「契約論」假設「個人應該做了在法律上是公道的和正確的事情」。這種假設,在沒有明確契約的場合,也許不過是一種默契,或者它也許是一種純粹的擬制。法律學以它為基礎。事實上,差不多所有的「擬制」,由於它們是法律上的假定,以某種可能的事為事實,也就是倫理的理想典型,用來調整舊的法律規定,使其合於新的情況。它們的根據顯然是對於意志的運用中相似點的經驗,而不是變化無常的不可知的主觀意志。因此它們是完全科學的。 例如,用在法律推理上的契約論的假定,不管是一種「默契」的假定或者是法律技術意義上的一種單純的完全的擬制,都是一種完全由於和以前的變化無常的任性的意志的觀念對比而產生的假定。這種以前的觀念適用於以前的封建的或者專制的時代,那種暴力、掠奪、反覆無常的和專制的政府的時代。可是,當和平的產業開始到來,帶來它的商人在買、賣和履行諾言方面的習俗,於是人們所觀察到的這些資本主義交易的相似點,提供了理由,使人們可以推論,一個作為交易當事人的個別的原告或被告確曾想要做那可能從合理行為的相似點原則中推論出來的事,不管他自己心裡實際上是不是想要這樣做的。 除了社會科學,特別是經濟學和法律,沒有一種科學能夠算是科學,如果它硬把虛擬的事作為真正的事實。物理學和生物學,除了運用詩的作法,不能強作解釋,說電氣或者蟻群中有什麼要做或不要做某種事的目的、意圖、默契或者契約。這是里克特和韋伯的見解的堅固基礎,他們提出他們的理想典型作為社會科學特有的東西,從而把它們和自然科學區別清楚。這種科學在它的方法論方面所需要的只是某些運動的相似點。對經濟學和法律來說,英美習慣法提供了這一條件,它的基礎在於習俗,也就是在於預期的實行的交易的相似點。 經濟學或者法律學不能解釋個人的變化無常的主觀的估價或意志,說它有任何可靠的目的來訂立契約或者履行契約。可是,如果已經形成了一種商人的習俗——也就是某種預期的交易的相似點——那麼,根據這種相似點,就有許許多多的含義、假設和擬制能夠用來解釋個別原告或被告的心理,不管這些推論的意思在他們主觀心理的深處是不是真正存在。 在經濟學裡也是如此,和在法律里一樣。「經濟人」的虛構完全是假設某種意志的一致性。這種虛構的缺陷在於人們假設它是經濟理論所需要的唯一的 相似點,而實際上它由於限制的和補充的因素的變動而不斷地有所改變,所有的這些因素,在它們相似的範圍內,我們稱為「原則」。事實上,經濟的和法律的假定以及隱含的諾言、目的、意圖、動機等等——基於相似點的原則,可是在自然科學和有機科學裡是不能想像的——只是心理的研究工具,運用這種工具能夠使經濟學或者法律成為一種科學。這一切可以概括在一個概念里——韋伯的理想典型——無論是這種典型應用在實際情況時的科學的方面,或者應用於在最好的慣例的範圍內應該是怎樣的情況時的倫理的方面。 在美國,倫理的理想典型的最引人注意的運用,是在鐵路和其他公用事業的「物質的估價」方面。在這裡,根據「在目前情況下的再生產成本」的理想,由工程師、會計師、經濟學家、法律家和法院的共同行動,在想像中構成另一個類似的可是不存在的機構,為了使那實際存在的機構可以符合大家認為合理的投資的價值。這種估價的原則擴充到應該向公眾收取的合理的價格,以及應該給予公眾的合理的服務。 [60] 另一種理想的典型是關於在可能達到的範圍內穩定貨幣購買力的理想典型。 這些以及類似的理想典型都是根據韋伯對經濟研究的方法論的重大貢獻而來。然而,它們不是建立在被韋伯正確地排斥的一種主觀意志的個人主義的價值情感上,這種情感全是彼此大不相同、變化無常、沒有任何一致性的。它們是建立在對共同一致的「願意」的某些相似點的假設上,明確地為了命令、控制和實現一種不同的估價,符合於大家認為是那種交易中已經在實行的情況的倫理的理想典型。這種相似點使我們可能有一種「經濟的願意」的理論,不管它是關於已經發生的、還是預期會發生的、還是將來應該實現的情況的一種科學的理論。 問題現在又回到我們開始的地方:我們的交易或運行中的機構的公式是不是在韋伯的方法論以外提供另一種方法論,它在自然科學的意義上既是科學的,同時又包括使經濟科學和自然科學不同的那種特殊性質?答案是:我們的公式是科學的,因為它不是根據魔術或者鍊金術或者價值或者意志的那種主觀的變化無常的東西,而是根據行為的相似點和一切科學一樣;它是經濟學,因為它發現人類意志的活動中經濟的相似點,而其他的科學發現物體的運動中的相似點。對經濟科學來說,這些相似點的關鍵繫於「未來時間」的原則,這一原則在自然科學裡沒有,在經濟科學裡之所以可能,完全由於語言、數字、財產、自由以及使預期獲得保障的業務規則等種種制度。 沒有疑問,為了教育和宣傳的目的,這些科學的原則確實需要一種不同的方法論,人格化的方法。可是人格化也確實正是和科學相反的東西,正在很費力地清除人格化的最後一門科學,就是以人類意志本身作為研究對象的那種科學。 因此,我們講到我們所謂韋伯繼哲學家里克特之後對政治經濟學科學及其研究對象「合理的價值」的貢獻。那是「分析」和「洞察」。經濟學家以前從自然科學家那裡學來的方法,可以區別為「分析和綜合」的方法。這是一種純粹理智的和數理的程序,把整體拆散為它的各部分,然後用相互關係、係數等等把它們再結合起來。可是,里克特區別了自然科學和歷史科學。在歷史科學裡人類意志發生作用。因此,里克特和韋伯認為歷史科學不能化為可以測量的數量。它具有一種指望未來的目標。可是,雖然這個未來能夠測量,並且在一種信用和債務經濟中實際上已經加以測量,雖然整個運行的程序可以用合理化的方法加以分析然後又加以綜合,但這種方法決不能使我們真正洞察所有正在進行的事物。歷史科學的方法,並且因此也是經濟科學的方法,是分析、究源和洞察的過程。我們通過較好的分析和較好的對因果關係的知識,達到較好的了解。分析和究源是理智的合理化的程序。可是,洞察是情感的程序,是在分析和究源中解釋生活、意志、目的、原因、後果、預期等等的程序。 從歷史觀點來說,這種程序並不真正和自然科學的程序不同,如果我們所謂自然科學的意思,不是一種知識的體系,而且一種通過更好地了解自然力怎樣運行,從而取得對自然力的控制的程序。可是這不是科學這個名詞的通常的意義。這不如說是「工程的藝術」的意義。「藝術」大概和科學不同,因為它意味著人的控制,而科學只意味著人的知識。然而,如果把自然科學的題材看作不是一種知識的體系,而是一群科學家從實驗和研究中取得知識,那麼,里克特的自然科學和歷史科學的區別就是虛幻的。這種說法可以證明,因為,以化學為例,它已經創造了大約二十萬種自然界所沒有的產品。自然科學家在這個問題上已經感到不安,特別是因為愛因斯坦和埃丁頓已經把物理學變成了哲學家從未想像到的最極端的形上學,這些哲學家是自從伽利略的時代以來他們所瞧不起的。 似乎他們的出路是改變科學的題材,從一種知識體系改為一群科學家。如果這樣,自然科學就變成和經濟學家所謂「機器程序」一樣,宇宙就不再是一種與人類意志無關的無限量的「機械體」,而是一種由科學研究者構造的有定限的機器。像這樣的事物也許會實現。杜威似乎說了一個輪廓。他說,「作為準備實施的行動計劃的那種觀念,是改變世界面目的行動中的主要因素。……一種真正的理想主義,一種和科學不相矛盾的理想主義,自會出現,只要哲學接受科學的教導,就是,觀念不是已有的情況的說明,而是將要實行的行為的說明。」 [61] 同時,如果接受自然科學作為一種知識體系的通常的意義,它的題材或研究對象就沒有未來,沒有目的,沒有理想的典型,並且因此整個地和經濟科學不同。因此,對於經濟科學,我們不僅需要分析和究源,而且需要了解那起作用的人類意志。 如果我們把我們的方法論建立在這些區別的基礎上,經濟科學的研究對象就是人類在他們相互交易以及控制自然力和相互控制中,根據習慣的假設、合理化和洞察三方面的變化在行動。習慣的假設起源於習俗,能夠並確實繼續進行,不需要多少推理或者洞察。合理化(就是據理解釋)是完全理智的程序,和假設及洞察能夠區別但是不能分開。洞察是情感的、意志的、估價的、直覺的甚至本能的程序——部分地是習俗,部分地是合理化,它的最高程度是關鍵性交易和一般性交易的及時,及時地採取行動,為了控制和適應自然力和其他的人。這三方面合在一起構成我們所謂「願意」的意思。 這種對「願意」的分析,完全沒有什麼絕對的或根本的東西。我們只是認為它是一種有用的公式,可以用來分析和了解個人在經濟交易中的行為。然而,因為它有計劃地包括心理學和經濟學之間大可爭論的並且也許是無法越過的鴻溝,我們採用了心理學和經濟學的「兩種說法的假設」。把這種說法應用在「願意」的分析上,我們能辨別幾個名詞的雙重意義,或者不如說兩方面。這樣,「資本主義」具有「資本家精神」(像韋伯、桑巴特和托尼提出的那樣)一面和作為那種精神的可以測量的行為的業務交易一面。習慣的假設具有沒有思想的印象一面,和慣例的交易的重複一面。稀少性具有稀少的意識一面,和有限的資源一面。「願意」具有預期一面,和所預期的交易一面。目的具有意圖一面,和效果一面。責任具有良心一面和後果一面。理智具有推理力一面和合理性一面——理論和數學中所表現的分析的推理力,以及在「合理的慣例」和「合理的價值」這些名詞中人們所了解的行為的合理性。最後,「洞察」這個名詞具有「聰明」和「及時」的雙重意義——「聰明」沒法測量,因為是主觀的和未來主義的,可是「及時性」可以測量,以在「恰當的」時間和「恰當的」地點用「恰當的」力量和「恰當的」數量的對象所做到的「恰當的」事情為尺度。正是在「及時性」以及它的關鍵性和一般性交易的研究中,經濟學從洛克和邊沁的抽象的推理過渡到現實主義的、參加機構的運轉的人們的洞察力或者缺乏洞察力。 Ⅶ 集體行動 由於這些原因,我們有必要研究並儘可能確定集體行動本身據以運行的原則,因為個人必須在集體行動的範圍內活動。我們區別這種集體行動為「政治」,以及它作為社會—經濟結果所經過的各種歷史階段。 1. 政治 (1)物、原則、組織——所謂政治,我們的意思是一個機構範圍以內協力一致的行動,目的在於取得和保持對機構和它的參加者的控制。交易是管理的、買賣的和限額的。機構是道德的、經濟的和統治權的。道德的機構是那些沒有經濟權力或物質權力的機構,例如,在現代,以它們只靠說服的制裁這一點來說,是宗教的、慈善的、教育的、互助的和類似的團體。經濟的機構是那些機構,例如企業組織、工會、農民合作社、物產或證券交易所,它們都是靠經濟壓迫的制裁,通過參加交易、不許參加交易或者不干涉交易,而保障利益或者使受損失。統治權的機構,不管是地方的、國家的、聯邦的或是帝國的,都通過物質的強迫,運用暴力的制裁。因此,機構的政治是矛盾和領導的內部活動,目的在於作出業務規則,通過控制機構所能利用的制裁,維持對個人的管轄。 在機構本身的範圍內,以及以機構作為一個整體來說,機構的政治也是按不同情況,以道德力量、經濟力量或者暴力這三種制裁的一種或全部為基礎。並且,根據在取得對機構的控制的努力中哪一種制裁處於支配的地位,我們用說服、壓迫、威脅三種相應的名稱來分別形容誘因;同時,領袖、首領、首長這些名詞表示相應的領導的類型。 在這種有限制的意義上,領袖是一個完全靠說服和宣傳來吸引和領導他的擁護者的人。首領,像工頭、僱主或者塔馬尼派 [62] 首領,依賴壓迫,由於他控制著手下人的職業、契約、生活或者利潤。首長,像警察長或者軍事長官,由於他控制著暴力,依賴威脅。三種制裁也許是也許不是由同一個人使用,可是成功的首長通常也善於運用壓迫和說服。首領也善於運用壓迫和說服。領袖,由於成功地運用說服一項武器,可以成為首領或者首長。群眾行動,沒有領袖、首領或首長,是一群暴徒。有 領袖、首領或首長,它是一種運行中的機構。 還有三個名詞,通常用來區別取得領導地位所憑藉的這些個別的制裁的不同的配合,這三個名詞是:人物、原則和組織。人物有種種的不同,從兒童到成人,從女性到男性,從愚蠢的到有控制能力的人物,彼此大不相同。遺傳的和獲得的特性的結合,在傑出的人物中,按照暫時隸屬於他的較小人物的習慣和假設使個人適合於成為領袖、首領或者首長。 各種原則同樣地也有區別,可是它們的區別是領袖們根據他們自己對較小人物的意向的判斷而制定和提出的不同的政策,這種意向可以作為較小人物在協力一致的行動中團結起來的基礎。在這方面我們認為政治原則和科學原則有區別。後者只是從理智上觀察到的行動或目的的相似點,像法學、邏輯學、物理學、電力學、重力學或者經濟學這些科學的原則。可是,政治原則以意志為對象,是有目的的行動方針,例如自由貿易、保護貿易、商業倫理、工會原則、宗教的或道德的原則、愛國主義、忠誠甚至經濟和效率——根據這些原則,可以激發協力一致的行動,趨向一定的目標。在這裡領袖之所以成為領袖,因為他能用語言說出別人感覺到而說不出的東西。 最後,組織有別於人物和原則,因為,當它接近完善的時候,它是一種運行順利的、有效力的包括一切較小的或最高的領袖、首領或首長的統治集團——這一種集團,有時候用比喻來說,被稱為「機器」,因為它繼續不斷地進行,雖然它的成員變更,好像是可以更換補充的零件。沒有一個人是不可少的,可是個別的領袖可以在集團內部升起來,或者可以被排除了由別人替代,按照人們認為可以運用的選擇、遷調、提升和政治關係安排的方法來處理。按照組織達到這種順利運行的完善的程度,我們給它的名稱,不是物理學的名稱「機器」,也不是生物學的名稱「有機體」,甚至也不是那不明確的名稱「集團」,而是社會活動的名稱:「運行中的機構」。一個組織完善的運行中的機構的顯著特徵,是它能夠以不斷變動的人物和不斷變動的原則繼續下去,不依賴任何特殊的人或者任何特殊的原則。它能適應環境,更動它的人物或者變動它的原則,來適合各種人的不斷變化的傾向或者互相矛盾的傾向。它需要這些人的忠誠和擁護才能繼續存在。實際上,它和人一樣地行為,並且實際上往往被人格化,可是近來這種比喻被物質化在「機器」這個名詞里;儘管那不用比喻而比較恰當的社會名詞是運行中的機構。 因此,經濟社會是一種不斷變化的人物、原則和組織的合成物,它們實際上分不開,並且在運行中的機構的概念中結合起來。一個機構以內的這種複雜性,我們稱為「政治」,以便區別它和從前經濟理論的單純性,後者應該稱為個人主義。我們不假設平等的個人,而講大不相同的人物——領袖和被領導者、首領和被管領的人、軍官和士兵。不像從前那種簡單的假設,認為各個平等的個人追求私利,我們有各種不同的和矛盾的原則,根據這些原則,不平等的個人追求一種共同的利益。我們不講不受限制的個人,而講種種管理他們的組織機構。全部這種複雜的活動是政治。它不是和無政府主義或個人主義相反的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它是「政治」。 「政治」這個名詞的意義通常只限於目的在於取得絕對統治機構——國家——的控制的那種活動。可是,由於現代出現了無數形式的經濟和道德的一致行動,我們發現一切機構中都有類似的人物、原則和組織的複雜性存在。統治機構使用暴力的制裁這一事實,似乎給了這種機構支配的地位,像「統治」這個名詞所表示的那樣。可是,這是虛幻的,因為,我們已經說過,統治權是逐漸的(可是不完全的)從私人交易中抽出的暴力,而且其他的機構支配國家。 因為,「國家」在於使用暴力的制裁,執行否則私人方面也許要用私人暴力來執行的事。結果,人們不用私人暴力,而名為政黨的一種一致行動的方式發展起來,作為統治機構範圍以內的組織,用來選擇和控制立法、行政和司法人物所組成的統治機構,這些人物的一致行動決定一切經濟交易中所包含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自由和暴露。因為,這些名詞所表示的法律上的關係,不過是社會的暴力的制裁,為了控制的目的而加以特殊化,有別於「法律以外的」經濟力量和道德力量的制裁,這兩種制裁也許比暴力更有力量。 政黨,和其他運行中的機構一樣,是通過人物、原則和組織的各種變化的結合而發展的。在美國共和國的初期,當時人物似乎支配一切,政黨被看作「私黨」,它們的不顧一切的黨爭似乎損害以前各個獨立殖民地的民族團結。可是人們終於發現,像漢密爾頓和傑弗遜這樣的領袖人物代表了經濟的和政治的原則;終於,當這些以及其他各種矛盾的原則達到持久組織的階段時,它們實際上並且甚至不合憲法地改變了選舉總統的方法,從一種空想的著名公民的會議(憲法起草人建議的選舉人協會),改變為政黨的會議,專門為了提名和推選總統選舉人。 原來的那種由公正無私的公民冷靜討論的幻想,起源於十八世紀理性時代的天真的錯誤見解,以為人是理性的動物,只要認識正確的事就會去做。可是政黨,和一切的一致行動一樣,建立在群眾的感情、愚蠢和不平等的基礎上,並且它們具有很實際的目的,要取得和保持對那些說明國家意志的官員的控制。結果,政黨,而不是國家,變成了經濟的機構,通過這些機構,暴力的制裁被用於造成經濟的利益或損失。在其他機構中(例如,企業組織、勞工組織、農民的組織、銀行家的組織),這些協力一致的爭取控制機構的內部鬥爭,在種種不同的名義下實現,例如「辛迪加」、「局內人」、「機器」、「派系」、「左翼」、「右翼」等等。但是它們都有類似的人物、原則和組織的現象——它們的總體可以用一個廣泛的名詞來表示,就是「機構的政治」。 由於一個機構內部的分工,主要人物作為專家出現,經驗和成就使他們特別適宜於指導那機構的某些特殊活動。我們所說的這種政治家是心理專家。憑他的經驗和眼光,他知道並利用個人的感情、愚蠢、不平等、習俗、習慣的假設,以便把他們在群眾行動中團結起來。正如工程師是效率專家以及企業家是稀少性專家,政治家是人類心理專家。這種專門化,所有的烏托邦理想,以及過去一百年中的商業經濟學家和管理經濟學家,都忽略了。他們要使社會哲學家、「知識分子」、企業家、工程師來控制集體行動。可是「自然淘汰」使政治家在那裡控制。他具有政治常識。 雖然一個機構內部的政治的一致行動建立在感情、愚蠢、不平等和群眾行動的基礎上,但是可以科學地加以研究,和一切其他科學的複雜性一樣。對於任何特殊情況,我們不能預先知道那複雜性意味著什麼。可是,和在其他科學裡一樣,我們可以根據觀察或實驗,創立某種科學的原則或者假定的行為的相似點,然後就能在特殊情況中用這些原則或假定來進行研究。科學頭腦用來在一切研究中進行工作的這種學術研究的方法,我們稱為分析、究源和洞察的方法。 分析的方法在於把那複雜性拆散,成為一切假定的行為的相似點,然後給每種相似點一個名稱,作為提出的一種科學的原則,以備在研究中加以考查。究源的方法在於找出過去發生的變化,作為現在情況所以如此的說明。洞察的方法在於了解怎樣領導和服從領導的情況。 在上面講的人物、政治原則和組織的分別中,我們已經提到這種學術研究的方法。每一項都是科學的原則,因為它是一種從觀察中得來的一致性,研究它的發展是「究源」,對它的了解是「洞察」。可是還有四種其他的科學的原則,以及它們的分支細目和研究對象,可以在整個政治的分析中看出,這些原則,在特殊的具體事件中,可以結合起來,以便發現它們在分析、究源和洞察中的相對重要性。這些原則是「管轄」、「限額」、「穩定」和「辯護」。 管轄的權力可以細分為地區的、對人的和對交易的管轄。「限額」的程序可以細分為「互助」 [63] 、獨裁、合作、集體談判和司法判決。穩定的程序的內容,是辦法、價格和就業的標準化。「辯護」可以細分為宣傳和習慣性假設。實際上,這些都是彼此分不開的,都應該包括在更廣泛的政治的原則以內,因為都是一個機構以內一致行動的一般原則的不同方面,目的在於控制那機構,因而也控制個人行動。它們互有關係;可是可以用極端的例子通過分析的程序加以區別;通過究源的程序,從歷史觀點來說明它們怎樣從一種變化為另一種;通過綜合的洞察的程序,看出在當時某一種是關鍵的因素,其他的是一般的或輔助的因素。 (2)管轄——所謂管轄,我們的意思是指那控制個人行動的集體行動的範圍 。它意味著某種權力,可以解釋舊的規定或者想出新的規定,從而判決個人之間的爭執;它意味著因為個人違犯規定而給予的處罰或制裁。極端的處罰或制裁是統治權所處分的暴力的懲罰。可是也有現代經濟機構所處分的損失工資或損失利潤的懲罰。而且,如果經濟的管理沒有強有力的組織,還有人們的好感或惡感的制裁,個人依靠這些人們的好感取得他的生活或利潤。因此,管轄是一定範圍內的集體行動,通過暴力的、經濟的或道德的力量,控制個人的行為。我們僅僅提起管轄的三個方面——它們的區別是可以理解的——稱為地區的、對人的和對交易的管轄。最後這一種管轄是在制度經濟學領域裡主要地需要我們注意的一種。 (3)限額。a.程序 ——限額的交易是行使管轄的程序。可以區別為「互助」、獨裁、合作、集體買賣和司法判決。大家共同的經濟原則是作出規定,管理所屬的參加者的交易,通過這些交易,他們在彼此之間分配生產的負擔和利益和財富的享受。限額的交易和管理的交易不同,因為後者是執行這樣作出的規定;它們和買賣的交易不同,因為後者是假定平等的個人之間的協議,這種協議符合於規則,由行政予以執行。 這三種類型的交易——限額的、管理的和買賣的——以各種不同的配合方式,包括全部的經濟行為。需要歷史的分析來辨別它們,因為它們是從原始或蠻荒社會的簡單情況——這時候它們還不能辨別——進化到高度發達的工業文明的。在這裡可以把它們分別清楚,然後再追溯到它們在簡單社會中的萌芽。 這樣,「互助」,限額的一種特殊情況,可以認為是民主的協作行動的原則。雖然這個名詞最初是美國的俚語,但是,和其他這種俚語一樣,從沒有文化的粗鄙的民眾中產生,後來進入高雅的文字,因為人們發現它適合於表達一般語文中還沒有其他適當字眼的某種特殊意義。自然科學從希臘文或拉丁文里借用它們的專門名詞,這種方法對社會科學卻不適用。在這裡「互助」這個名詞表示一種原始的民主程序,對於這種程序,沒有其他的字眼能這樣恰當地辨別它和買賣、管理、合作、獨裁的不同。基本上它是平等的人們之間達成自願合夥的協議的程序,在共同事業中同負責任和同享利益。美洲最初的拓荒者協議互相幫助,滾木料和抬木料來建築他們的木頭房子。和許多最後用入高雅文字中的詞彙一樣,這個名詞從物質的程序開始,後來通過類比,擴充到包括關於「拉買投票」的立法程序,然而,在那裡它不正確地獲得了不良的意義,意味著不顧道德原則,拉攏那些沒有道德和沒有原則的人,取得他們贊成票。 可是,這樣地譴責這種「互助」,混淆了目的和方法。方法是一般的;目的也許好也許壞。當兩個人訂好一種合夥的協議,在共同事業中分負責任和分享利益,或者當立法機關的成員結好一種聯盟,同意彼此投票贊成對方的措施時,那好像是集體買賣或者合作;可是,如果把字眼的意義弄得十分精確,適合真正的區別,那就不是。「互助」不是買賣,雖然它是談判。在這方面,它和合作、集體買賣或者任何交易一樣,它們都需要在關於達成協議的條件方面,進行談判。談判是一切交易都有的,可是如果僅僅根據這個原則來分類,所有的社會區別就模糊了。然而,「互助」的結果是一切矛盾的利益的一種合理的調和,和代議制民主政治在議會制國家中所能做到的程度差不多一樣。 「互助」是一個極端,和它相反的另一極端是獨裁。因為「互助」是平等的人們之間的協議,他們不是因為受到威脅或壓迫而不得不同意的。可是,獨裁是下級當中的協議,他們是受首長或首領所迫而不得不同意的。因此,「互助」可以說是對經濟負擔和利益的限額達成協議的民主的程序,而獨裁是專制的程序。 然而,即使獨裁者也不是完全專制的。他的周圍必須至少有一個有效的少數,這些人受他的人格、原則和組織的影響,願意對他服從。因此,與其說他是一個「人」,不如說他是獨裁的制度。 如果拉攏「互助」是分配負擔和利益的民主的程序,獨裁是專制的程序,那麼,前者的效率低和後者的效率高是很明顯的。平等的人們之間拉攏「互助」,對於如何規定財富的生產與分配方面的負擔和利益,達成協議,在這種程序中人力被浪費、耽延和削弱。在獨裁的程序中,由於大家服從一個公認的上級,人力被節省、加快和加強。在拉攏「互助」的程序中,許多獨立的意志必須同意。在獨裁的程序中,意志不是獨立的。正因為拉攏「互助」和獨裁這兩個極端之間的困難狀態,所以人們嘗試了兩種中間的協作行動的程序——合作和集體買賣。這些名詞的意義不清楚——實際上,經過十九世紀的四分之三和二十世紀的俄國革命,才完成了實驗,這些實驗現在已經開始澄清它們的意義。 在十九世紀五十年代以前,特別是在三十年代和四十年代中,以斯密、邊沁和李嘉圖的個人主義為根據的新資本主義的弊病非常顯著,以致那對立的哲學,傅立葉的共產主義,受到廣泛的歡迎。它採取幾種不同的形式。在一個極端是無政府主義,意味著自願的合作。在另一極端是共產主義,意味著強迫的合作。共同的主要原則是以合作替代競爭。勞工組織零零碎碎地採用那種觀念,加以實驗,一直嘗試到將近十九世紀的最後幾年。他們嘗試了合作買賣,設立他們自己的批發貨棧,以便排除商業資本家。他們嘗試了合作生產,組織自己的工廠,以便排除工業資本家。他們甚至嘗試了合作銀行,以便排除金融資本家。他們嘗試了消費合作社,以便排除零售商人。 這些實驗之中一部分到今天還存在,雖然內容和形式已經不如原來那樣有力。建築和貸款協會以及信用協會是五十年代的合作銀行的遺物。在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中,勞工協會 [64] 和農民互濟會作了最後的對合作企業的大規模的嘗試。可是,這些勞工和農民合作社都失敗了。勞工合作社大多數不成功,因為結果那些工人不能舉出大家在工場裡必須服從的頭腦。選舉由合作社內部的政客操縱,問題變成了拉攏勾結的問題,關於誰應該控制經理,以及制定那些由他來對社員們實行的規則。 合作社又不能選出能夠掌握市場複雜情況的企業人才。成功的企業家不能一再地由群眾投票選舉。他從競爭的奮鬥和向上爬的爭逐中選出他自己。 即使合作社業務順利,它們仍然是不成功。成功意味著它們的業務擴張,需要添用新工人。可是,那些在內部的人不肯吸收新工人作為合作者——只吸收他們作為雇用人員。因此業務順利的合作社變成商業公司,而勞工作為一個階級,地位仍然沒有改變。如果合作社失敗了,固然是不成功;即使業務順利,也還是不成功。 可是,五十年代中開始的工會運動,放棄了用合作來排除資本家的一切嘗試。工會主義者回到他們現在用一致行動還能取得一些結果的方針,就是,從資本主義制度中取得較多的工資和較短的工作時間。他們改變了他們的哲學,從生產的力量改變到討價還價的力量。他們讓僱主負責管理工廠,自己只致力於議定工資、減短勞動時間和建立業務規則。 可是,這也不是集體談判。它是勞工獨裁。我們引證舊金山的勞工組織,最能說明那雙重意義:有幾年的時期,這些勞工組織控制了建築行業。他們規定自己的工資、時間和規劃,然後拿了他們的預定計劃,個別地去找僱主,要他們在指定的地方個別地簽字。他們自稱這是「集體談判」,其實是勞工獨裁。 這一種競賽,最後還是僱主比工會的手段高明。突然地僱主們封閉工廠;工會想要突破僱主的聯合,可是發現沒有獨立的僱主可以作為交涉的對象。銀行已經和僱主們結合起來,一個獨立的僱主沒法取得信用。商人和原料商結合起來,一個獨立的僱主沒法賣出他的產品或者買進原料。僱主們稱為「美國方法」,可是實際上它是僱主獨裁。 這些集體的獨裁都不是集體談判。所謂集體談判,兩方面是平等地組織起來。僱主和僱工都不個別地行動。而是雙方的代表擬定一種共同的協議,規定時間、工資和業務規則。然後個別僱主和個別工人之間的個別的勞動合同都受那共同協議的控制。這就是所謂「僱傭合同」的意思。直到二十世紀初人們才了解。「集體談判」是僱傭合同的運行規則。 這種勞工的歷史在農民的合作運動中重演。為了對付這一運動,物產交易所的經紀人在全國範圍內組織起來。他們取得全國總商會的支持,該會代表著全國各地許許多多的商會。他們取得銀行的支持。總商會由會長出面,向美國總統和聯邦準備銀行董事會主席提出抗議。他們知道,董事會的計劃要完全排除中間人。政府在給予金融上的支持,要排除他們。 只要有一位能幹的總統和一位能幹的農業委員會主席負責主管,農民能夠抵抗全國資本家勢力的這種反對。可是,當總統和主席退休或者感到厭倦時,農民就必須選舉他們自己的經理,或者政客們竭力使能力較差的人充任農業委員會委員,或者國會削減這方面的經費。當農民必須自己進行奮鬥的時候,他們是不是能選出能夠勝任的經理呢?這是政治。 問題的爭點繫於「市場買賣」的雙重意義。它意味著「財富的生產」,又意味著為了財富的分配而討價還價。 那中間人是一個生產者。他管理聚集產品和具體地分配這些產品的技術程序。用經濟的語言來說,他創造「地點、形式和時間效用」。總要有人來執行這種程序。合作社能比那留存至今因而已經證明了他們的能力的商人,執行得更有效率嗎?用群眾選舉的方法能有效地排除商人嗎?這些都是集體行動和制度經濟學的嚴重問題。 市場買賣的另一種意義是談判和定價。在這裡,集體談判就會意味著承認經紀人是一種組織,有組織的農民,通過自己的代表,和它訂立關於價格、交貨、付款以及其他條件的協議。不用合作來排除中間人,而用集體談判和他們打交道。 競爭制度的一項重大的優越性是,它把破產轉移到個人身上,另一方面,合作社的破產會使整個一個社會階級的全部或一部分破產。如果個別的商業機構失敗,它的競爭者就吸收它的顧客,商業作為一個整體照常進行。可是,如果一個合作社失敗,那就是它的全體社員都失敗,並且最壞的是,他們喪失相互的信任,甚至對政府的信心。 集體談判和合作一樣有它的困難。可是,它做到這一點。它讓破產的可能性仍然留在商人身上。有一個農業協作行動的園地,在那裡集體談判似乎是成功的。生產鮮牛乳的農民並不用合作銷售方法自己經營買賣的程序。他們只就價格和辦法和中間人訂立協議,仍然由中間人經營銷售。他們不排除「資本主義」,也不用農業獨裁任意規定價格。他們集體地談判議價,必要時利用仲裁。仲裁是在個別的或集體的爭執中由司法權力規定限額。 因此,仲裁是第五種「限額的交易」的一個分目,我們稱為「司法的判決」。當一個仲裁人或者法官判決原告和被告的一件糾紛,他把一筆錢或物品(現在的或預期的)從一個人轉移到另一個人手裡。他這樣做,不是通過勾結「互助」,因為他的地位在訴訟人之上;也不是通過獨裁,因為他本人就受著習俗、前例,或者法規、附則、協議的束縛;不是通過合作,因為他用權力採取行動;不是通過集體談判,雖然他聽取雙方當事人代表的辯護和爭論;並且不是通過個別的談判,因為這樣就會是賄賂。他作出決定,是通過司法程序,在權衡所有的事實和理由以後,提出單純的意見。司法的判決,必須經過全部程序,必須通知訴訟人,聽取他們的證據和理由,根據習俗、前例和法規來權衡事實和理由:因此它是司法上的財富的限額。 b.經濟的後果 ——我們現在已經看到五種不同形式的限額的交易,它們全是用一致行動制定規則的不同方法。我們要開始注意它們在財富的生產和分配方面的經濟後果,作為數量限額、價值限額和價格限額。 數量限額是直接用權力來指定一定數量的勞動或者勞動的產品,歸特殊的工人承擔或者歸於特殊的消費者,不經過談判,不通過貨幣,而是通過下屬經理們所必須服從的命令。在司法的限額中,它被稱為「特定的履行」。可是這也是一切數量限額的特性。它是對個人發出的命令,指揮他們履行一種特定的服務,或者交出一種特定的產品,沒有關於數量的談判或討價還價,不需要通過貨幣。數量限額是特定的履行。它的大規模的組織是蘇聯的共產主義。 可是,價值限額是貨幣的支付;由於它的會變化的一般購買力,它是間接的和反比例的勞動或產品的限額。如果貨幣的價值上漲,一筆特定的貨幣支付就是總財富的一筆較大數量的支付;可是,如果貨幣的價值下落,那特定的支付就是總財富的一筆較小數量的支付。因此,我們稱為「價值限額」。直接地 ,它是貨幣限額;間接地和反比例地 ,它是數量限額。 價值限額可以稱為特定的支付 ,猶如數量限額是特定的履行 。價值限額是對個人發出的命令,指揮他們去付或接受一筆指定數目的貨幣,不經過談判或討價還價。它的大規模的運用是「租稅」;它的小規模的運用是司法裁定額。大規模的運用是受立法機關的「互助」交易或者獨裁的支配。 價格限額介乎數量限額和價值限額之間,因為價值是若干數量的產品乘 它的價格。它和數量限額不同,因為每單位的價格是固定的,可是個人按這個價格買進或賣出的數量是隨意的。它和價值限額不同,因為它關係一種習慣單位 的特殊產品的價值,而價值限額讓人隨意選擇用一定限額的貨幣可以購買的服務或產品的數量。一切價格規定是價格限額。例如郵局,各種郵遞服務的價格由國會規定,信件的價格比較高,新聞紙的價格比較低,農業產量報告免費,以及官方的免費遞送特權。結果,郵局在信件上獲得很大利潤,補償在新聞紙和農業產量報告上的損失,不足之數再分攤到納稅人身上。 最廣泛的價格限額方案是蘇聯在數量限額不生效力的場合所實行的那種辦法。政府的「托拉斯」對農民生產的原料規定低價格,對賣給農民的製成品規定高價格,從而積累大量購買力,供給偉大的「五年計劃」需要的資金,用於建設鐵路、建築工廠以及電氣化。價格限額是價格規定,在上述的例子裡,它是通過限額來實現的強迫的「儲蓄」,而不是資本主義制度通過出賣債券方式的那種自動的儲蓄。 c.辯護 ——因此,限額在它的各種程序或結果方面,是集體行動在規定個人在財富的生產和分配中所有管理的交易和買賣的交易必須遵守的規則方面的特徵。在它侵犯個人的範圍內,它規定義務,從而剝奪他們的自由。對於對立的雙方的個人,這減少他們的暴露和增加他們的權利,有相互關係的和相等的影響。既然經濟的後果不經過個人同意就發生,是一種命令式的負擔和利益的分配,限額的交易可以說是表示爭取權力的鬥爭,而買賣的交易是爭取財富的鬥爭。 蘇聯在這方面的情況是以限額代替買賣的一種極端的例子。可是,同樣的爭取權力的鬥爭,作為和爭取財富的鬥爭不同的現象,在不同的程度上,表示任何以控制限額的交易為目的的機構內部一切集體行動的特性,我們總稱為「政治」。 為了這個原因,所以限額的交易需要辯護,需要證明這樣做是對的,以便取得足夠的一致行動,強制實行這種交易。這種辯護同時帶來了對那些不遵守規定的人們的責備。這種辯護和責備就是政治的語言。 我們可以根據習慣的假設和預期的可靠性這兩項主要原則,來區別辯護和它的明確的或暗含的責備。我們曾說過,是與非的觀念是從習慣假設中得來的,而穩定的原則卻產生於求取可靠的預期的願望。兩者是並行的,因為穩定的程序都被認為「是」,違反這種程序被譴責為「非」。只有在習慣的假設和預期的可靠性的範圍內,政治的集體行動才可能發生作用。我們可以陳述它們的歷史發展中的這些範圍,作為標準化或者穩定原則的不同方面。 最廣泛的穩定原則是習俗。以往有過的情況,是人們預期的情況。政治不能任意廢除習俗。因此,用前例作辯護。可是,當習俗改變或者互相衝突時,穩定原則首先集中於度量衡的標準化,替代有關方面私自採用的任意改變的辦法。這使下一步可能發現,產生了商業債務和此項債務的執行,免得完全依靠誠實,變化無常。這引起現代的政治運動,目標在於價格的穩定、企業的穩定和就業的穩定,在蘇聯達到極端。最後,通過外交或者一種世界法庭,謀求國際關係的穩定。 必須承認,這些是理想的典型,容易受到我們已經提出的那些批評。它們也許不能獲得大家一致同意。因此我們退一步只講由有秩序的暴力統治組織的最終權力所認可的運行規則。只要消除了私人暴力,在這個程度上,所得到的辦法和估價必須認為對當時、當地和那種文明來說是合理的。不管在個人或者後來的文明看來,它們多麼討厭和可恨,對當時、當地和那種文明來說,它們卻「顯然」是自然的和合理的,因此它們就是「自然的」和合理的,像魁奈關於「自然權利」的說法那樣。它們完成了維持機構繼續進行的主要任務;如果由於革命和征服,它們有了改變,而這種改變代以另一個機構,那麼,理性和合理標準的概念,隨著人們習慣於新秩序,逐漸改變。 這些完全是各種制度的綜合體在當時當地發生作用的結果,個人決不能規定他自己的自然和理性的標準,和集體行動為大家所規定的標準不同。合理的價值不是理智的或理性的——它是愚蠢、感情、無知以及控制個人行動的有支配力的集體行動的評價。人們愚妄地希望在美國和全世界這些方法會改進,但即使改進,那究竟是進步或是退化,也許還有爭論。 總之,最有勢力的制度通過集體行動決定什麼是合理的東西,不管個人怎樣想法。達到這些決定的程序,我們稱為「政治」。 2. 商業資本主義、工業資本主義、金融資本主義——產業的階段 以上所講的自然權利和合理價值的相對的意義是歷史的進化的意義。它們表示進步還是退化,那是個人或集團的意見的問題。它們是倫理的,不是在主觀倫理學的意義上,而是在制度倫理學的意義上,制度倫理學提出理想的典型,供集體的指導,從矛盾中造成秩序。它們維持那總體進行不輟,歷史的命運決定它們是錯誤的或者正確的。 決定現存事物的歷史階段可以區別為「產業的」和「經濟的」階段。它們是分不開的,我們在進行研究中不得不使它們互相牽連,可是產業的階段是工藝或技術上的變化,馬克思和他的信徒們稱為唯物史觀。經濟的階段是制度上的變化,我們概括地稱為「稀少」、「豐裕」和「穩定」的階段。 我們不打算回到人類學上的階段,而將以研究封建主義發展為資本主義的進化為限。在這裡我們必須和我們稱為社會哲學的那些「計劃」發生關係。 資本主義不是一種單獨的或者靜態的概念。它是一種進化的概念,包括三個歷史的階段——商業資本主義、工業資本主義、金融資本主義。最後一種現在支配著一切,因為信用制度盛行;第一種起因於市場的擴充,第二種起因於工藝或技術。 不同的工業以不同的速度走向最終的階段。一種典型的美國工業,製鞋業,可以用作例證,從技術和所有權的變動上說明這些階段的進化。對其他的工業,也可以作類似的研究和比較。這裡附列的圖表,大致說明這些產業的階段以及連帶的產業階級、所有權和組織的進化。 農業時代的早期,鞋匠是一種流動的熟練技術工人,攜帶著自己的工具,到他的顧客農民的家裡去工作,農民的家屬做那些不需要熟練技術的部分。顧客是資本的所有者。鞋匠的工資用食、宿和錢來支付。 後來,有了城市,就由顧客到鞋匠那裡去。鞋匠設立工場(也許就在他的家裡),一身兼任那些到後來才分開的所有人、商人、工匠或熟練工人的職務。他的原料、工具、工場歸他所有。他先講好質量和價格然後做工作,因此我們稱為工業的顧客訂貨階段。他是自己的僱主和僱工。他是「自我就業」。不需要熟練技術的一部分工作由學徒或助手擔任,學徒和他的關係有師徒合同為根據,他具有父母的權利,同時有義務把製鞋的一切業務知識教授給徒弟。他既是校長又是師傅。 這是工業的手藝行會階段,老闆和僱工的階段。在美國只有兩種手藝行會的記錄仍然存在,就是1648年波士頓的「鞋匠協會」和「桶匠協會」。根據鞋匠的請求,當局特許成立協會,授權他們共同規定質量和手藝的標準,並且可以向當地郡級法院起訴,制止「劣貨」和拙劣的工人。他們不得抬高靴、鞋或者工資的價格,並不得阻止前一階段的流動鞋匠用顧客自有的皮料製鞋。歐洲在十五和十六世紀中也有同樣的保留。排斥劣貨和不合格的鞋匠既是一種義務又是一種權利。作為義務,它保障了公眾。作為權利,它消除了拙劣工人的競爭。終於,在歐洲,權利超過了義務,行會最後被制止或者權利被取消。在波士頓,原執照的有效期限三年,期滿未曾換髮新照。 下一階段是零售工場階段,商人職能跟老闆職能和勞動職能兩者開始分開,同時也是商人 協會的開端,這種協會現在的目的是在於防止拍賣、廣告或者在公開市場上削價求售的競爭。那「商人—老闆」聚集一批在生意清淡時期用低工資製成的鞋子存貨,不像在顧客訂貨階段那樣在未做之先 講價,而是在貨物已做之後 講價。因此,這是投機市場的開端,商人職能取得重要地位,使僱主職能和僱工職能兩者都受損失。 可是這種職能的分開還不完全。水路交通擴充以後,那商人—老闆找尋遠處的零售商。他攜帶樣品,接受訂單,然後製造和交貨。這是大概美國憲法制訂時(1787年)所達到的階段,當時「製造家」和技工慶祝憲法的熱情和遊行,表示他們對取消殖民地稅則的要求,這種稅則妨礙了「批發訂貨」業務。自由市場擴大以後產生了巨大繁榮,證實了憲法的深得人心。 可是,不久出現了新的問題。工匠現在為三種不同競爭水平的三種市場製造鞋子。同樣的鞋子,用同樣質量的原料和手藝,以及同樣的工具製成。可是,在顧客訂貨的市場裡價格可以訂得比零售市場裡較高,同時在批發訂貨的市場裡,更有運輸和接洽業務的額外費用。「老闆—工人」看到,如果要保持同樣的質量,工具或手藝都不能改變,他對付這些不同的競爭水平,只有對於零售市場的鞋子付給較低的工資(低於顧客訂貨的鞋子),對於批發訂貨市場的鞋子付給更低的工資。於是問題發生:同時對同樣的工作和同樣的工人付給三種不同的價格。 這種同樣工作而工資不同的情況引起鞋匠成立了他們的第一個工會(1794至1806年)。工匠們組織起來,為了排除「工賊」,迫使「老闆—工人」們不得不對各種市場的貨都付給最高的或者顧客訂貨的工資。接著老闆們為了防禦,也組織了一個僱主 的協會,壓低對零售市場和批發訂貨市場的工資,但不壓低對顧客訂貨市場的工資。到了在法庭受審的時候,工匠被判決有罪,按習慣法以結黨營私論處,因為習慣法的規定不許工人聯合起來謀自己的利益或者損害他人。 下一步是工業的批發投機階段,以及商人資本家和商業銀行的出現。這個階段,根據費城保存的文件,可以作為從1835年開始。「商人資本家」和「老闆工人」不同,因為他不是一個技工,從學徒升到工匠然後成為老闆,而完全是一個商人,通常是從外面來的,不熟悉製造的工藝。工藝或技術完全歸那「老闆工人」掌管,他現在成為一個小工場的小包工,跟他的工匠和徒弟們一起工作,把他的產品賣給那商人資本家。商人資本家自有原料和貨棧,在那裡他雇用了設計師、制模匠和切皮工人,然後將這種部分製成的樣子供給小包工,這種小包工互相競爭,只做加工的勞動,把原料做成鞋子。這是工業的血汗工場階段,以前的「老闆工人」成為血汗工場的頭子,因為他取得利潤,不是通過改良工具,也不是通過買進原料和賣出鞋子,而是完全出於工人們的血汗,包括他自己在內。 這種情況所以發生,是因為商人資本家享有討價還價的有利條件。由於市場的範圍擴大,他可以任意選擇各種不同的製造方法。他能在遠處地方製造他的鞋子,又能從國外市場輸入。他能和政府訂約,利用罪犯勞動。他能雇用工匠、婦女和兒童在他們自己家裡工作。他能雇用小包工,就是以前的「老闆工人」。他使他們更加劇烈地互相競爭。他使零售商喪失原有的僱主職能。僱主現在成為血汗工場的頭子,沒有資本。商人資本家使商業銀行應運而生,他的「資本」已經不是古典經濟學家的所謂「技術的」資本,而主要是短期信用的「業務」的資本,墊支給零售商,而由銀行供給周轉的資金。因此,我們把商人資本家的出現稱為工業的批發投機階段。 在這商業資本主義階段中,人們——特別是在法國和美國——從葛德文的《政治正義》中採取了無政府主義的哲學,把它變成經濟學。法國的普魯東,以及美國在1850年以前從傅立葉的學說里學來的所謂「空想共產主義」,主張用老闆工人和小農場主的自願合作——農業中的這種小農場主相當於工業中的老闆工人——來替代商人資本家。他們建議合作堆棧和合作購買原料。他們建議產品的合作銷售。他們建議在血汗工場的包工、小農場主的競爭的小工場或者農場中進行合作生產。在法國和美國以外的其他國家中,像愛爾蘭、西班牙、義大利和俄國(那裡的農民付給大地主極高的地租),無政府主義採取了革命的形式,打散地主的產業,分成小額歸農民所有;可是在法國,1789年的大革命已經做到了這樣,同時在美國北部農民的小額地產從殖民地時代留傳了下來。因此,在這些國家中無政府主義不是應用於消除地主制度,而是應用於消除商業資本主義。 到了把無政府主義的哲學變成實踐的時候,所有的實驗都失敗了。 [65] 可是,在這個時期中,麻省的鞋匠於1842年取得法院的判決,變更了費城案件中的習慣法原則,認為工人們為了自己的利益聯合起來,即使罷工的目的是排斥非 工會會員,從而提高工資,也不是一種非法的結黨營私。在這一判決以前,法院已經認為一個為了防禦製鞋工人工會而組織的僱主協會是合法的。現在,類似的工人們的攻勢的聯合也顯然成為合法的了。 這些判決奠定了從無政府主義的社團哲學轉變到工會主義的手藝同行哲學的基礎,後者法語裡譯作工團主義。工會主義或者工團主義,不管是僱主和廠主的組織,或是僱主的組織,都是無政府主義哲學的引申,因為它把早期無政府主義者只應用在個人身上的國家不干涉的原則,應用到社團身上。通過法庭的判決,國家不肯干涉並且不許私人干涉私人團體的規則和章程,就在這個程度上無政府主義的理想被加入習慣法,原來習慣上認為是結黨營私的事情變成一種合法的結社的權利。然而,無數糾紛的判決在不斷地分清團體的合法的和不合法的手段,以及干涉它們的手段的那些人所採取的合法的和不合法的手段;結果,無政府主義者主張廢除國家來實現的那種不干涉本身,只有在國家出來干涉從而防止干涉的時候才可能實現。 下一階段,由於有了鐵路和電報以後市場擴大才可能實現的階段,是機器的產生。我們已經說過這一階段在十九世紀五十年代中到來。這種說法適用於各種工業,但製鞋業是典型的。在六十年代以前,製鞋方面的發明僅僅是手工工具的改進——是對手藝的幫助,而不是替代手藝。1857年的釘鞋機,以及1862年的縫底機,就完全不同了。在市場擴大和戰時高物價的基礎上,工廠制度突然出現。在1867年以後的失敗中,第一個重要的勞工組織,鞋匠工會,共有會員五萬人,分別來自顧客訂貨工場、零售和批發訂貨工場以及商人資本家的血汗工場。該會有兩個爭點,抵抗減低工資和拒絕傳授「新手」怎樣操作機器。小包工現在成為「製造家」,可是沒有市場或者信用,這兩項他仍然依賴中間人,不管是商人資本家、經紀人、掮客或者批發商。工人喪失了他的工具,中間人控制市場和價格,「製造家」這個名稱的意義從真正的親手操作者變成僱主,工人從「傭工」變成「職工」,其組織開始從熟練工人的手藝工會變成各級勞動的產業工會;製造家分裂為兩個協會:一個目的在於壓低工資的僱主的協會,一個目的在於提高價格的製造場場主的協會。 就在這動力機器階段,共產主義的哲學出現了。馬克思是第一個徹底研究英國工廠制度的人,這種制度是工業資本主義的開始,在紡織和五金工業方面大概比其他國家先進五十年。他預言一切其他產業,包括農業在內,都要發生同樣的情況,實際上在許多產業中確是如此。在過去三十年內,作者目睹美國的男子衣著工業從商業資本主義發展到工業資本主義,從血汗工場發展到工廠,包工者變成了工頭。 在這一過程中,製造家致力於擺脫商業資本家的束縛,建立他自己的市場,儘可能一路到底直達最終消費者,並且力求自己握有原料的來源。這種所謂「工業的縱的綜合」是在製鞋工業中開始的,以十九世紀九十年代的道格拉斯公司為最早。這家公司設立了自己的零售店,造成了顧客的好感,越過中間人對市場的控制,達到由製造家自己控制市場。 製鞋工業中的下一階段是特殊的,因為機器的所有權和工廠的所有權是分開的。「聯合製鞋機器公司」利用專利條例,製造並擁有差不多全部的製鞋機器,租給皮鞋製造廠使用。但是,最高法院,在政府申請解散這家公司一案中,認可了這種辦法,作為不違背反托拉斯法。七家製鞋機器廠已經合併,法院發現它們並在一起的專利品包括了不同機器在某種鞋子上所做的不同操作達一百項之多;該公司經營了一百五十至二百種不同的機器;雖然差不多所有的專利品屬於一個所有權,聯合併不禁止競爭;所有的投資是用公司的股份和所取得的既得權利計算的;該公司取得了新機器的專利權,替代陳舊的機器和滿期的專利權;該公司備有一批修理人員,為製鞋廠保養機器;它教導數以千計的職工怎樣使用機器;它提高了該項工業的效率;原來對貿易的限制是在為了獎勵發明而賜予的專利權本身,並不在於專利權歸共同所有;租賃契約的「拘束條款」,雖規定廠方須完全使用該公司的機器,並須向該公司租用非專利的機器而不得向其他公司租用,但這並不是壓迫性的,因為承租人是「願意的」,而且有機會向一個公司租用一切機器對承租人是有利的;由於這種租賃制度,資力不大的廠家能夠取得那種他們自己沒有資本購置的機器設備。 製鞋工業最近的階段的特點在於製鞋機器的製造受著控制,可是鞋子的製造卻競爭劇烈;其他工業也達到一種差不多相同的綜合階段。一般說來,它們從控股公司的辦法開始,這種公司的設立系根據競爭的各州核發的執照,結果是使它們的業務慣例受美國最高法院的管轄。法院,通過以判決糾紛來制定法律的習慣法方法,在某些案件中解散了這種公司,可是後來在其他案件中,像製鞋機器案(1918年)和鋼鐵公司案(1920年),只不過認可或者不認可它們的業務慣例。這種工廠的綜合和合併,帶來了金融資本主義階段。 在商業和工業資本主義的十九世紀中,經營短期信用的商業銀行是典型的銀行。二十世紀中,銀行辛迪加或者投資銀行(通常和商業銀行有聯繫),從過去偶爾經手發行公司證券和國家證券的活動,發展到一種支配的地位,從事於組織產業的合併、經售外國和本國的證券以及控制某些公司的董事會,這些公司的證券由投資銀行經售,大體地負擔這種證券的責任,如果它們要保持投資者的好感。它們挽救了不景氣時期中瀕於破產的企業,把這種企業承受過來,加以改組,供給資金,維持經營,等待繁榮的恢復。千百萬分散的投資者現在自動地接受銀行家的領導,把他們的儲蓄轉移到信託銀行所推薦的投資上。遇到銀行的力量不夠應付的時候,像1932年那樣,政府本身就組織一種龐大的建設金融公司,解救銀行家的負債。同時,銀行家所控制的中央銀行發展到新的重要地位,金融資本主義取得對產業和國家的控制。 3. 稀少、豐裕、穩定——經濟的階段 (1)爭——產業的不同階段,起因於工藝或技術上的改變,在商品的迅速和大規模運輸以及消息和談判可以立刻傳達全世界這兩點中達到頂點。我們根據歷史的觀點,區別三個相應的經濟階段:「稀少」階段,這是在「工業革命」以前,工業革命開始於十八世紀,今天通過集體行動仍然以較大的速度在繼續進行;「豐裕」階段,一百多年來生產過剩和生產不足交替發生,伴隨著這種工業革命;「穩定」階段,開始於十九世紀中資本家和工人的協作運動,以及競爭條件的平等化——二十世紀中美國的「自己生活,讓人生活」政策。 這些歷史時代據以劃分的基本原則,是實物控制和法律控制的區別。實物控制是技術。法律控制是社會在當時的效率、稀少性、習俗和統治權暴力等情形下派歸個人的權利、義務、自由和暴露。 在稀少時代——不管這稀少是由於效率低或者由於暴亂行為,由於戰爭、習俗或者迷信——法律上的控制與移轉,和豐裕時代或穩定時代中大不相同。在極端稀少或者戰爭時期中,社會通常對人力的入量和出量都採取限額的辦法,只有最低限度的個人自由,而有最大限度的通過暴力強制的共產主義式、封建主義式或者政府的控制。在極端豐裕和承平時代,有最大限度的個人自由,只有最低限度的政府控制,個人買賣代替限額。在穩定時代,又有新的對個人自由的限制,主要地由政府的制裁來執行,像在蘇聯或義大利那樣,但是在美國卻主要地由經濟制裁使其實現,通過製造家,商人、工人、農場主和銀行家的協會、公司、工會以及其他集體運動的一致行動,不管這種行動是秘密的、半公開的、公開的還是仲裁的。 在歷史的稀少時代,對物品的法律控制和實物控制是不分開的。所有人把一種商品或服務實體地交給另一個人,習俗和習慣法認為那實物的移轉就是法律控制的移轉。可是,在豐裕和穩定時代,法律上的控制和移轉在企業家和金融家的手裡被分開,另一方面實物的控制和實物的移轉在工人的手裡進行,受企業家和金融家的指揮,由管理部門傳達命令。兩種控制,始終是互有關係的,可是相互關係的程度、方法、影響和先後,在稀少、豐裕和穩定這三個時代里很有差別。 我們不想回溯到以共產主義的限額制度為特徵的原始的稀少時代,而將從現代買賣制度從封建制度中產生,以及它第一次作為重商主義或者商業資本主義出現談起。這早期資本主義的稀少時代的習俗和習慣法,在商品和服務這兩種出產品上有重大的不同。 我們能轉移商品而不必轉移生產者的人身,可是服務是隨著人身轉移的。商品的移轉,在這早期時代,也和服務的移轉一樣,是所有人跟商品一起移動到市場。由於政府沒有力量以及人民的強暴和不誠實,必須鼓勵有勢力的領主設立市場,保護他們不受強盜和謊徒的侵害。因此,市場通常起源於一種特殊的獨占權,叫做「管轄地」,這種管轄地由君主賜給一個有勢力的個人或者教會中的要人,准許他舉行買者和賣者的集會,並可以抽稅,作為負責保護的報酬。這樣建立起來的這些市場,最後受習慣法法庭在判決糾紛中所立下的規則的支配,可是最初是按他們自己訂立的規則來管理的。法庭在判決中發展形成「公開市場」的原則,或者公共的、自由的和平等的市場的原則,像在芝加哥農產品交易所一案中那樣。該案是現代的「公開市場」。後來這些原則擴充到零售店,直到最後公開市場的獨享的特權取消,而公共、平等和自由的原則擴充到所有的市場。這些原則不是什麼固有的和自然的東西,而是實際從當時的好的和壞的慣例中創立起來的。早期的重農學派和古典經濟學家認為它們是由神意或者自然秩序傳留下來的。 首先,那有權召集「公開市場」的人必須準備標準的度量衡工具和一位司秤。他有權並且必須設立一個特別法庭,以便迅速地決斷爭執和執行契約。根據共同的權利,人人可以「自由攜帶他的貨物到公共市集出售」,因此土地或市集地址的所有人,或者當地市政當局,不能因為不付租金或捐稅就自己扣押貨物,而必須「自己提出訴訟,追取租金」。任何擾亂行為,足以使市場地方發生實際阻礙,而致有人不能進入市場的一部分者,都予以禁止。 這些是市場的主人或者保護人在商品的實物移轉方面的責任。但除此以外,還必須提供規則,管理市場上買戶和賣戶之間法律上控制權的移轉。寇克在所著《法律原理》一書中扼要地陳述了三百年前有關公開市場上所有權移轉的習慣法。他說: 「習慣法確實認為市集和公開市場應該充分供給各式各樣有銷路的商品,滿足人民生活和使用的需要;認為這是政策的要點,並有益於公共財富。為了此項目的,習慣法曾規定,有關在市集或市場上有銷路的物品的一切買賣和契約,不僅應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效,而且連那些對有關物品有主權的人也應該遵守。」 [66] 換一句話說,為了可以鼓勵買戶到市場上來,法庭必須建立種種標準,使買方可能對所買的東西取得清清楚楚的主權,從而保護他們,以免也許有第三者出來聲明這些東西是偷來的。在一種強暴、偷竊和說謊的時代,公開市場是人們可以取得對商品的明確的所有權的地方。因此,像在寇克引證的那些案件中判決的那樣,商品的出售必須在一種「公開的和明顯的地方,而不可在一間暗僻的貨房裡等等」。「公開的」這個字眼在這裡的含義是「恰當的和合格的,例如公開出賣金屬餐具,不應在一個代寫文件者的店裡,而應該在金匠店裡」。不可在夜晚出售,而必須在「日出以後和日落以前」。夜晚的買賣「在當事人之間是有效的」,可是「對一個有主權的陌生人沒有拘束力」。買賣的進行,不可「由兩方在故意使有主權的那個人無法得知的情形下私訂契約」,所有「契約必須全部地和原始地在公開市場中訂立」,不可「在公開市場外開始,然後在市場內完成」。我們了解,這是芝加哥農產品交易所一案中獲得認可的規定。可是,如果賣方又取得那批物品,那合法的原物主就可以主張他的權利,因為那賣方「是犯錯誤的人,他不得利用他自己的錯誤」。還有,如果那買方知道賣方是不合法的占有,「這使那合法的原物主不受拘束」。 這些規則建立了所謂「商品的可轉移性」或者讓與的可能性,適合於一種「稀少和不安全的時代」,那時候商品實物必須搬到市場上去,並且沒有信用制度,沒有將來交貨的製造和銷售,又沒有報紙公布價格。法庭採取那些規則,像寇克說的以及我們在芝加哥農產品交易所一案中看到的那樣,顯然是為了增進公眾的利益,鼓勵買戶和賣戶聚集在一起,把他們的產品,帶到市場上來,保證老老實實的購買者付了代價以後可以取得所有權,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實際上,這種可轉移性是建立一個自由、平等和公開的市場所必需的第一種法律規定。後來加以擴充,包括無形體的財產以及有形的商品,對於這一擴充,我們在專門的技術的意義上應用「可轉移性」這個名詞。 再則,預購、囤購、大宗買進以備抬價賣出等不法行為都是習慣法上所禁止的,因為那是購進或再購進大宗的商品,其數量超過購買者本人可能使用或者可能零售的範圍,因而被認為是富人企圖抬高價格,是破壞買方和賣方的平等。 習慣法上這些罪名實際上禁止了一切批發買賣,除了外國貨物輸入;這種躉購業務被認為犯罪行為這一事實,說明當時產業的規模多麼小,以及在這種早期稀少時代通常市場上產品的供給多麼微少。這些不利於批發買賣的法規,有些早在1772年就取消,而習慣法上禁止預購、囤購、大宗買進等行為的全部規定,於1844年由新法規予以廢除。該項法案的前文重述了1772年的前文,說明廢除的理由是經驗證明「所有對必需品買賣的限制」,防止有關商品方面的自由貿易,「傾向於妨害此種商品的發展,因而抬高其價格」。它們實際上所禁止的是批發買賣,因此這1844年的法案完全開放了英國的批發市場,只繼續禁止散布謠言,意圖抬高或壓低任何商品的價格,並禁止用暴力或威脅阻礙任何商品被運至任何市集或市場。在一種豐裕的時代,老的規定已不需要,並且實際上妨礙了自由與平等,這時候人們有必要躉批地買賣商品,迅速地從遠處運來。 自1772年開始取消禁止預購、大宗買進和囤購的法律以後,批發市場的出現有助於明確地分開商品的法律控制和實物控制。實際上,法律不再要求賣方親身把小量的商品攜往市場,而現代物產交易所和批發市場可能產生,在這裡,像在芝加哥農產品交易所,商品的法律控制,只需根據樣品和規格,就能用電報或電話進行轉移。這種法律上控制的移轉,可以按「現貨」和「期貨」等不同交易,在任何地點或任何時間發生效力。 同時,實際的交貨,或者實物控制的移轉,在職工們的手裡進行,從農場或工廠一直到鐵路和最終消費點。控制物品的處置的合法權力在法律上的轉移,和為了生產和消費在職工或消費者手裡進行的實際交貨分開了。從此以後,商品的價格變成不是商品本身的價格,而是在指定時間和地點實際交貨的有效契約的價格。 這種區別,古典經濟學家沒有包括在他們的學說里。他們的「勞動」價值論是公開市場的理論,當時已經逐漸陳舊。 習慣法在禁止預購、囤購和大宗買進以外,又禁止其他一切對貿易的限制,作為不利於公共福利,因為它們使個人不能自由地來至市場,或者不能自由地提出他們的產品或服務求售,或者不能自由地增加產品或服務的供給,不能有益於人民的生活。對批發買賣以外的這些其他貿易限制的禁止,留傳到現代,並且被擴充到凡是有新的限制方法出現的地方,但是在穩定時代已經有了重大的變更。 這樣,在稀少時代中,直到十八世紀中葉,習慣法用排除和吸收的方法——排除那些認為壞的商業慣例,而肯定那些認為好的慣例——建立了一種自由、平等和公共市場的基本原則,就是,統一的度量衡、商品的可以轉讓、一切的人和商品都可以自由參加市場以及交易的公開。在稀少和不安全時代中所必需的某些習慣法的規定,雖然在十八世紀以後政府能保障安全以及新發明帶來了豐裕時代的時候,已經廢除,但是自由、平等和公開市場的這四項特質仍舊或多或少地保留,就是,統一的計量標準、可轉讓性、自由參加和公開性。這些構成我們所謂無形的財產。 然而,這豐裕時代帶來了恰恰相反的弊病,毀滅性的、不公平的或者你死我活的競爭。這種情況使得法院早在十七世紀初期就開始贊成和支持許多「合理的」貿易限制,就是後來所謂商譽、牌號、商標等一般名稱,以及最近的「不公平競爭取締條例」。 [67] 可是,儘管有這些合理的貿易限制,十九和二十世紀還是經歷了周期性的和普遍的商品過剩,以各種不同的傾向和循環出現。這些生產過剩引起了毀滅性的競爭、製造品上的價格戰爭以及運輸上的運費戰爭、力量薄弱的競爭者消滅、競爭者合併或吞併為龐大的聯合組織。起初人們對這些防止運費戰爭和價格戰爭的聯合組織,用重新制訂那種防止壟斷、防止結黨營私以及防止其他貿易限制的古老法律來應付。這是十九世紀最後十年中的反托拉斯法律。可是,後來發現在運輸、製造、勞工和銀行這四個重要部門中,這些法律運用起來不生效力。 在運輸領域裡,美國在1887年的「州際商業法」中以成文法規明白地採取了穩定政策,因為人們體會到削價及秘密回扣的辦法和壟斷及高價的辦法同樣地對公眾有害。可是,這種穩定政策,在製造品方面,在「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和「克萊頓法案」(1914年)未制訂以前,還沒有得到充分的承認;克萊頓法案宣告削價為犯罪行為,和老的法律對待抬價幾乎一樣。最後,在「聯合製鞋機器公司」的解散案(1918年)以及美國鋼鐵公司案(1920年)這兩次的判決中,確立了穩定原則,作為全國法院的現行政策。因為司法上認為,在鋼的問題中,雖然鋼鐵公司的辦法顯然是協力一致的行動——這一次是控股公司的行動——類似以前被認為是貿易限制的情況,但是它近來並未採取毀滅性的價格戰爭的手段,從而消滅它和公眾交易中的競爭。法院宣告:該公司未曾收取運費回扣,未曾減低工資,未曾降低產品的質量,未曾製造人為的稀少,未曾脅迫或壓迫競爭者,未曾在一個地方以低於競爭者的價格賣出而在其他地方維持原來的價格,未曾用秘密回扣或者低於公布的價格爭取顧客。法院說,沒有競爭者或顧客證明公司方面有任何脅迫或壓迫的行為,並且,事實上,他們證明了一般的滿意於該公司所實行的那種有名的和事先公布的關於價格和交貨方面的穩定政策。 因此,在運輸和製造品這兩方面,「以公開取得穩定」的政策至少已經部分地採用,作為指導習慣法製造法律的方法的政策。 一種類似的穩定辦法在勞工組織的歷史上逐漸地發展形成。這方面第一次廣泛的努力發生在1886年,當時賓夕法尼亞、俄亥俄、印第安納和伊利諾等州互相競爭的礦地的煙煤工人和煤礦工人,公開地同意統一的工資和工資的級差,這樣使工人們在勞動市場上可以有平等的機會,不必秘密地或者個別地跌減工資。這種競爭條件的穩定,對勞動的雇用者和對鐵路的顧客同樣重要,也許正在獲得完全認可的過程中,像鋼鐵公司的類似的辦法所獲得的完全認可一樣。 一種更近的和同樣重要的運動,並且距離豐裕時代的習慣法或成文法更遠的運動,是那趨向於穩定貨幣和信用的購買力的運動。在這方面的重要經濟學家是美國的費希爾、瑞典的威克塞爾和卡塞爾、英國的霍特里和凱恩斯;在美國,這方面的轉折點是1914年建立的聯邦準備銀行制度。 (2)差別待遇——在運輸、製造品、勞動和銀行這四方面,穩定原則是作為對某些足以妨礙自由、平等和公共市場的手段的一種糾正而發展起來的,那些手段一般的可以稱為「差別待遇」。 我們在上面曾談到那些在稀少時代中管理公開市場的法律規定。那是一種自由、平等和公共市場的開始,在那裡買戶和賣戶在市場統治者的保護下集會。可是另有一種賣戶,他們不把產品拿到一個中央市場,而不分彼此地為公眾服務,只要有顧客上門他們就賣。這些人相當於現代的那種通常只在製造地點按離岸價格售貨的製造家,雖然往往也像在「匹茲堡附加」辦法中那樣,在交貨地點交割。 考慮到在那早期時代這一種生產者非常之少,並且因為有技術和專門訓練的人也很少,早期的習慣法形成了一種規定,凡是自己立業,不分彼此地對公眾出賣服務的人——作為有別於那些只供自用或者專為一個顧主或地主工作的人——就負有三重義務,就是,(1)來者一律供應,(2)只取合理的價格,(3)如果自己沒有技術或者不發揮技術,須負責賠償損失。受這些規則管理的職業包括醫生、成衣匠、鐵匠、木匠、食品店、麵包店、磨坊、旅館、擺渡、碼頭主人以及此外一切可以算作「公共服務行業」的工作。實際上,這些職業都是「公共服務行業」,因為公共服務行業的意義一般的是指對任何顧客一概服務的職業。法律對於一個人是否享有實際的獨占,不作區別。事實上,在那些日子裡,「獨占」這個名詞只用於某些必須有統治者賜予的特權或特許證才能經營的職業,例如擺渡;因此那是根據「特權」的法律上的獨占,而不是基於私有財產的經濟上的獨占。 魏曼和艾德勒,在他們的著作中,提出了兩種似乎相反的理論,說明在早期時代習慣法關於「公共服務」的態度。魏曼的解釋是根據稀少性原則,艾德勒的解釋是根據公共性原則,或者公共服務。可是這兩種解釋只是兩種容易變化的稀少性和習俗的作用。這些「公共服務」隨著封建制度的崩潰而出現,實在不過是從在單獨一個主人的控制下服務改變到為任何顧主服務。以前為一個封建領主工作的鐵匠,現在不分彼此地為任何或一切主人工作。既然法庭代表統治階級的觀點,他們要使沒有特權的工人有義務為任何主人服務,那是很自然的也就是合於慣例的事情。在美國廢除奴隸制的時候,也表現了同樣的態度。以前的奴隸,在第十三次憲法修正下已經成為「自由民」,卻不能自由地拒絕工作,還需要第十四次修正來給予他們和以前的主人平等的自由權 [68] 。同樣地,在從農奴身份轉變到自由身份的早期階段,各種工人和商人都負擔著服務的義務。 稀少原則也可以適用,因為,假如工人很多或者太多,他們互相競爭,那就不必要使他們遵守強制的服務規定。習俗和稀少這兩種原則起初並不分開,直到後來某些享有時間或地點的特殊權利的職業,像擺渡者,仍受老的強迫的公共服務原則的拘束,而其他職業在豐裕和競爭原則下獲得了解放,這兩種原則才分別清楚。然後,在更近的時代,穩定原則,通過工會、協會、公司、辛迪加以及類似的以一致行動限制個人自由而保障團體中其他成員的自由的種種方法,似乎又回到稀少時代的限額原則,作為對豐裕時代的買賣原則的一種修正。 在美國,古代用於一切公共服務職業的規則偶爾也應用,但是在很早時期就取消,除了對於所謂公用事業的職業或公司。在這些產業中,法律逐漸發展,最後種種規章連取費標準、服務規格以及由政府作資本估值都完全包括在內,此外還禁止差別待遇。這是因為,儘管豐裕時代大大地增多了機械的發明和機械力的使用,然而這些公用事業不僅是基於特權的法律上的獨占,而且是基於一般私有財產的經濟上的獨占,由於它們占有控制一切的地位,別人難有機會創辦競爭的企業。 製造和商業企業不是這種情況。這裡,在豐裕時代,公眾利益不需要倚賴法律上規定那些經營這些企業的人必須按一種合理的價格為所有的顧客服務。生產者和生產設備總是過剩,這時候強迫一個製造家或者商人按合理價格供應一切顧客,對公眾沒有好處,因為他們的顧客隨時能找到其他的賣戶或買戶。因此這些事業完全作為私人企業看待,法律只要求維持一個自由、平等和公開的市場的四項重大特質,就是:統一的計量標準、可轉讓性、自由參加和公開性。 在早期稀少時代的條件下,不可能產生現代倫理上或法律上的「差別待遇」的觀念。這種觀念產生於穩定時代,標誌著新的習俗和狹小的利潤邊際的重要性。 在早期自己為自己工作的時代,公眾或購買者並不靠經常地買進這些商品或服務來謀生,而是僅僅偶然在集市的日子光顧一下,或者只買一些他們自己不能自給的東西。可是現代商業和生活經常地全部依賴現代運輸業者、現代原料或半製成原料的製造家、現代聚在一起進行大規模生產的工人,或者現代銀行和信用公司或辛迪加所作出的服務。 因此,現代商人,作為購買者,足以使他受損害的,倒不是他必須付出的高價,而是他的競爭者付出的買價比他低。買賣的利潤邊際那樣小而數量那樣大,如果他的競爭者付出的買價比他低,就會使他的業務無法進行。可是,如果他的競爭者付出的買價和他相等,即使他們兩人付出的價格都非常之高,他還能把這種價格轉嫁到最終消費者的身上。因此現代商人認為重要的,是競爭條件的均等,這隻有通過穩定才可能實現。 可是,在早期普遍稀少時代,對購買者的損害不是我們所了解的這種差別待遇,而只是高昂的價格。因此,即使用到「差別待遇」這個字眼的時候,也決不意味著一種差別的低價,而總是意味著一種差別的高價。換一句話說,早期的習慣法,應用於公開市場以及差不多一切為公眾服務的職業上,並沒有防止一切差別待遇的規則——它的規則全是以防止高價勒索為目的。 顯然,遲至1897年,這還是美國最高法院的了解。在那年,最高法院受理一件訴案,一個居住在愛荷華州的原告要求一家鐵路公司賠償損失,理由是該公司對原告的一些住在內布拉斯加州的競爭者特別優待,對他們的運費,按路程比例計算,低於對原告的運費。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並未證明原告所付的運費本身是敲詐性的高價。「他只是想要收回他認為應該收回的錢,不是因為運費本身不合理,而是因為被告的不正當的行為。」法院然後進一步研究這所謂不正當的行為在習慣法上是不是不正當,判斷的標準不是對兩個顧客取費高低不同這種差別待遇的社會後果,而只是對鐵路公司自身的收入的影響。法院這樣說: 「假設被告公司的負責人只向原告收取了一種合理的運費……同時,沒有任何正當的理由,給他對街的鄰人免費運輸 ,這樣犯了一種偏袒和不公平的行為——這種行為會減少鐵路公司的收入,並且相應地減少股東的股利——他們那方面的這種偏袒,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決不會使原告有權提起訴訟,要求收回他已付的運費,從而更減少股東的股利 。所以,如果沒有『州際商業法案』的規定,原告不能收回他運貨到芝加哥去的運費,只要公司所取的運費是合理的,儘管由於鐵路負責人方面的行為不正或者徇私,對內布拉斯加州的託運者取了較低的運費,那沒有關係。」 這是1897年中司法方面對差別待遇的概念。它僅僅是私人的事情,沒有社會後果。 四年後,同一法院,由同一法官(布魯爾)宣告,維持內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的意見,這次是根據「習慣法」,認為不僅所取運費本身必須合理,而且必須「相對地合理」;「沒有正當的和合理的根據」,不得對某一個人取費較低,造成差別待遇;任何差別必須符合服務的成本和條件上的差別,只有在這個範圍以內,差別待遇才是合理的。 換一句話說,在1897和1901年之間,美國最高法院改變了它對差別待遇的習慣法的意義的見解,從那種顯然是早期意義的見解改變到比較近代的見解,認為差別待遇本身是不合法的,不管是否有敲詐性的高價存在。根據早期的見解,對差別待遇的糾正只會是減低較高價格到符合較低價格的水平。根據後來的見解,糾正的方法也同樣可以是提高那較低價格(或者禁止免費運輸),使符合較高價格的水平。在後來的見解之下,需要糾正的弊病是不公平或者偏袒,那會使競爭者獲得免費的服務或者較低 代價的服務。在早期的見解下,人們要糾正的弊病僅僅是索取一種不合理的高價 ,對一個競爭者取價較低,本身並不被看作差別待遇或歧視,而只是一種證明,足以表示那較高價格是敲詐勒索。 差別待遇的兩種不大相同的意義竟然沒有辨別清楚,顯然是由於習慣法擴大古老名詞的意義來包括以前不認為有害的新的弊病,所採取的「排除和吸收」的方法,是一種迂緩的過程。美國最高法院在1901年顯然擴大了習慣法的差別待遇的意義,以便應付已經需要該院決定的一種真正的弊病,這時候歧視性的低價 已經罪惡昭彰,眾所周知,該院不需要硬使它本身1901年的意見和1897年的意見一致。 關於有意識地擴充差別待遇的意義,以便禁止相對的低 價和相對的高 價,我們能找到的最早的意見,是在1873年麥克杜菲控告波特蘭和羅徹斯特鐵路公司一案中,法院的推理可以說明從差別待遇的古老的實物的 意義改變到現代經濟的 意義的過程。法院在該案中指出,按照習慣法,差別待遇在於無條件地拒絕「載運乙,如果他載運甲」,或者實際上「對某一個被討厭的個人的旅行或貿易加以阻礙」,或者弄得一條公路「絕對無法通過」,因而侵害公眾的權利。我們可以看出,這些習慣法的差別待遇的概念是物質的,新罕布希爾州法院認為它們的特質是「直接」行使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該院然後繼續擴大差別待遇的意義到經濟的差別待遇,現在該院稱為「間接的」差別待遇,內容是一種「迂迴的侵害」,例如難堪的條件、價格的差別、對一個人不給予便利而對另一個人給予便利。 結論是,直到上面談到的最高法院1901年的意見以後,才可以說一般的法院已經改變了差別待遇的意義,從認為只是一種證明,表示某種高價或其他不利條件是敲詐勒索,它「本身」是不合理的,轉變到大不相同的意義,認為差別待遇的弊病在於一種相對的低價 所表示的對某些競爭者的偏袒,不管那高低兩種價格的絕對水平是不是太高或者太低。 法院得到這種新意義如此之慢,其一般原因是他們的早期的見解,像在上面引證的1897年的案件中那樣,認為如果公共服務者對某些顧客取費較高而對其他某些顧客取費較低,自願減少自己的收入,那完全是一種私人的事情,至於這種辦法在抑制競爭以及促成顧客中的壟斷方面的社會影響,卻不需考慮。這種見解的結果是,一個在差別待遇下被歧視的人,不得不付出比他的競爭者較高的價格,可是在習慣法上無法獲得糾正,除非他能證明這種較高價格本身 是敲詐勒索或者不合理,而不管這種價格和一個競爭者所付的價格比較起來是不是相對的 高。情況確是如此,儘管有些法院曾宣告,這種對優待的競爭者只取低價的制度必然會抑制競爭,使顧客們所經營的那種業務集中在被優待的人們的手裡。一個聯邦法院甚至在1889年曾宣稱一家木材公司沒有受到不公道的待遇,雖然當時一條鐵路對這家公司的競爭者收費較低,甚至比運輸的成本還低,而這種偏袒可能使原告公司完全無法參加市場,可能使它趨於破產。只要對原告公司所取的價格「本身是合理的」,它就沒有受到不公道的待遇。 這樣,美國最高法院在公眾和立法對差別待遇或歧視的意義有所改變以後大約十五年才開始改變,這可以一般的認為是它的習慣性的落後。 以上所說的習慣法在差別待遇的意義方面的落後,不僅適用於所謂公共服務事業。它也適用於一切可以稱為「公共職業」的產業。美國最高法院在馬恩對伊利諾伊州一案中(1876年)部分地採用了這種原則,紐約州最高法院在紐約州人民對布德一案中也很好地陳述了這一原則,並且檢查了該院經辦的一切案件。這些案件都和堆棧或穀倉有關係,這兩種業務在習慣法上從來不算是一種公共服務事業。在以上兩案中都承認,堆棧向來被認為是一種私人營業,從來不在特別執照或者法定專利的條件下經營,這種特權附帶的含義是公眾有權利享受由司法程序所決定的合理價格。事實上,與這些案件有關的那幾家芝加哥和布法羅的穀物堆棧,被認為積極地互相競爭,雖然它們顯然在採取一致的行動。法院認為,在禁止差別待遇或者勒索高價的問題上,決定性的問題不是獨占或競爭,而是穀物的運輸者——堆棧的顧客——是不是因為穀倉公司的價格和業務辦法而處於不利的地位。 在這兩案中,不同的意見很出色地和正確地爭論,認為公眾沒有獨立的法律上的權利來使用那些穀倉,因為它們不是公共服務事業,有義務對任何人來服務。但是,法院認為,在穀倉的業務里有這種「公共性」的成分,部分地由於業務的性質和範圍,部分地由於它們對本州和國家的商業的關係,以及部分地由於它們雖然是競爭者,但是在當時的情形下,它們享有特殊便利,可以達成有關價格的諒解。 因此,差別待遇和高價勒索的區別,隨著穩定時代的到來而產生。差別待遇在豐裕時代中不是一種弊病,因為人人可以找到另一個機會。在穩定時代中,由於協力一致的行動、「自己生活、讓人生活」的政策,以及微小的利潤邊際,差別待遇成為嚴重問題,因為穩定意味著沒有其他的不同機會,這就意味著差別待遇和高價勒索的固定性,跟意味著公平合理的價值和價格的固定性一樣。 因此,用判決糾紛來制定法律這種程序,遲緩地配合著不斷變化的經濟情況以及不斷變化的關於公道和不公道的倫理意見。它考慮到穩定時代的最重要的事實,就是未來性和微小的利潤邊際這兩項原則。現代企業是用大量的借入資金來經營的。競爭者是債務人。他們必須保持他們和原料供給者、職工以及顧客的業務關係,從而保持他們的企業的未來的償付能力,這一切關係很恰當地概括在「好感」或「商譽」這個名詞里。商譽雖然是一種無形資產,卻是現代商業最重要的資產。侵犯商譽的競爭是「掠奪的」競爭。因此,最最重視運行中的營業的未來安全的那種「自己生活、讓人生活」政策,帶來「穩定時代的習俗」以及符合那種習俗的判決。法院構成的那種商譽的概念,是以稀少性原則為基礎,因為它假設機會有限和利潤微薄,因此每個競爭者應該努力保持他現在的顧客和現在的營業比額。這已經成為現代「商業倫理」的一部分,認為削價競爭對顧客是不好的,並且由習慣法用判決糾紛來制定法律的方法,把這種倫理或多或少地變成了「不成文」法。 可以看出,這種歷史的「稀少、豐裕和穩定」的分析,有些像馬克思的辯證法,從他的「正題」原始部族共產主義,到他的「反題」十八和十九世紀個人主義,又回到他的「合題」一種未來的世界範圍的共產主義。可是馬克思的是一種以技術為基礎的唯物主義的解釋,我們已經在上面關於「產業的階段」一節中扼要地說過,而我們的說法也是一種經濟的進化,從原始的稀少(這說明共產主義和重商主義),到豐裕(這說明個人主義),到那許多現代的管理計劃,使個人部分地或整個地受集體行動的支配,從而調節那交替發生的豐裕和稀少。馬克思的共產主義是預先註定的,而現代的穩定可能是共產主義、法西斯主義、金融資本主義或者任何一種協作的運動,其目的在於盡力從矛盾和不穩定中造成秩序。 4. 物價 沒有疑問,一切穩定中影響最大的和最困難的是金融的穩定。金融控制是世界範圍的,涉及全世界中央銀行的協作行動。它包含國際主義,越過群眾的國家主義的保護稅則的浪潮。首先提倡金融穩定的動議,不是來自銀行家或者經濟學家,而是來自政治家。1833年,在世界範圍物價下跌期中,從1833至1868年連任下議院議員的斯克魯普向他的選民發表意見,主張定期公布「一種可靠的物價趨勢」,據以矯正「法定價值本位」的波動,以便一切商業中人可能「參照這種物價指數表調節他們的金錢債務」。這種物價指數表後來由哲逢斯根據數學原則編造,稱為物價平均變動的指數。 在斯克魯普的這種想法以前也曾有別人的類似的想法,可是多半是出於好奇心,而不是對商業契約的實際的建議,而斯克魯普的打算只限於長期契約中自願的協議。直到威克塞爾在1898年和費希爾在1911年,才提出要穩定法定的貨幣標準本身。威克塞爾主張控制貼現率,費希爾主張控制美元的含金量,使商業金融的長期契約和短期契約都應該在集體控制一種穩定了的物價水平本身的條件下進行。 這些建議突出了一切公共政策和合理價值問題中最重要的問題,因為它們牽涉到一種世界範圍的倫理問題,起因於利益的衝突:個人和某些階級應該通過提高自己的效率取得財富呢,還是應該利用稀少性計量單位的價值上的變動取得財富呢?在資本主義文明的「老闆」的控制一切的辦法下,那是效率利潤對稀少性利潤的問題。 從1929到1932年,美國的一般批發物價水平跌落百分之三十三,農產品的價格跌落百分之五十五左右。可是,拿百分之三十三作為平均數字,一切長期債務的負擔增加了百分之五十。這意味著其他國家必須比1925年戰債清算時向世界市場多輸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商品,來償付歐洲對美國的黃金債務。 對我們本國人民也是如此。在1932年,為了償付1929年以前訂約成交的公私債務,所需要生產和出賣的商品,比在債務成交時至少要多出百分之五十以上。 這意味著對國內和國外生產者一種金融的剝削,達到他們的產品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他們現在必須多售出這樣多的產品,才能清償三年或更多年以前借入的債務。 任何人如果考慮到美國工業和農業的效率的驚人的提高,就會自然地首先假定供求「法則」應該會產生一種相應的物價下跌。例如,鋼鐵工業或者種麥產業的效率若是在十年中增加百分之十,也就是說,同一數量的勞動和管理在一定時期內增加產量百分之十,那麼,我們應該自然地預期它們的價格下跌,大約每年百分之一,或者在十年中下跌百分之十。 這些數字是隨意說的,只作為例證。聯邦準備銀行對1919至1927年中製造業的效率增加的估計,還要大得多——效率增加百分之四十七,因此平均每年增加百分之五。可是,就以我們舉例的數字來說,如果鋼鐵業的效率和小麥業的效率同樣都是在十年中增加百分之十,如果它們的貨幣價格在那十年中下跌百分之十,想想看,那會發生什麼情況。 我們可以擴大那種假設。假設鋼鐵代表一切製造業,它們的效率以同樣的速度增加;小麥代表一切農業,它們的效率也是以同樣的速度增加。所有的農人把他們的全部農產品賣給所有的製造家;製造家把他們的全部工業產品賣給所有的農人。兩方面各種東西的價格同樣地降低了百分之十。 可是,交換價值降低了嗎?這是「名義」價格和「實際」價格的區別。名義價格是一單位商品可以買得的貨幣數量 。實際價格是那一單位商品可以買得其他商品的數量 。可是我們不用「名義的」這個字眼,而用「制度的」這個字眼。名義的價格是制度的價格,後者我們簡單地稱為價格。實際的價格我們稱為交換價值。這是因為用來測量名義價格的貨幣只是一種買賣的制度,然而它是資本主義文明的根本的制度,我們通過它來取得我們真正需要的其他商品和服務的所有權,用我們自己的商品去交換。 因此,我們不說用我們的商品「購買貨幣」,而說我們「賣出商品換取貨幣」。我們不說「用貨幣交換」商品,而說「用貨幣購買商品」。必須我們先賣出商品取得貨幣這個制度物,然後著手買進我們需要的商品,才知道實際價格或者交換價值。因此,我們對於用一單位 自己的商品換得的另一種商品的數量,不稱為我們的商品的「價格」,而稱為它的交換價值,像那些不談貨幣的古典經濟學家那樣。對於用一單位 自己的商品換得的貨幣,不稱為它的交換價值,而稱為它的價格。交換價值是「實際價格」。價格是資本主義制度的價格。價值是商品的數量乘 它的單位價格,用貨幣計算。 工資、利潤、利息和地租都是如此。然而,在這裡,我們所占有的那「商品」——姑且稱為商品——我們不賣出。我們只賣它在一個時期內的使用 。這種使用,是我們賣出的真正商品。在關於勞動、債務和投資的時候,我們稱為服務——工作的服務、等待的服務和冒險的服務。名義的,或者不如說制度的工資,是貨幣工資,就是,出賣勞動服務或者勞動力使用所取得的價格,所取得的貨幣的制度物,按一小時、一天、一星期或者一件計算。名義工資是資本主義制度的勞動的價格。 可是,實際工資,或者工人的勞動力的使用的「實際」價格,是貨幣工資將購得的衣、食和其他物品。我們稱為「實際工資」,可是和我們在這裡叫做為別人工作的服務的交換價值是相同的東西。 同樣地,名義的或者制度的利息,是貨幣的所有人由於讓別人在一段時期內使用 他的貨幣作為購買力而收入的若干貨幣。它又是對一種服務——等待的服務——的報酬。因為這種等待的服務而獲得報酬的人,是那些用他們的貨幣儲蓄主要地購買債券的債權者。在貨幣市場上,這叫做「貨幣的價格」或者「貨幣的價值」。這是名義的或者貨幣的利率,就是,付給等待的服務的資本主義的或者制度的價格。可是付給等待的服務的實際利率或者「實際價格」,是債權者用他作為名義利息收入的貨幣所能購得的若干物品。這若干物品是他的等待的服務的實際價格,也就是交換價值。 利潤也是如此。名義的利潤是一個企業機構在一段時期內付了名義利息、名義工資和其他一切價格以後所收入的若干貨幣。它是一個企業承擔了風險以後因為這種服務而從公眾得來的資本主義的價格。可是,實際利潤是這種資本主義的利潤能在市場上買得的各種物品的數量。實際利潤和承擔企業風險的服務的交換價值是同一回事。 地租和租金也是如此。名義的或者制度的地租或租金,是由於自己讓別人使用我的土地、房屋、馬匹或者任何物質的東西,而收入的貨幣價格。可是,實際租金是名義租金可以購得的若干物品。實際租金就是實物的使用 的交換價值;而名義租金是為了同樣的實物的使用而付給的資本主義的價格。 那麼,一般說來,價格是商品、服務和使用的出售者所取得的制度的價值,或者貨幣的收入,或者資本主義的收入;而交換價值是實際價值,是這種出售者所取得的實際收入。 但是,雖然價格是制度的,交換價值是「實際的」,在資本主義的意義上,價格卻是很實際的——它決定誰取得效率的結果。自從1921年以來,技術的效率一般的以非常速度在增高,所以這一點日益重要。 美國勞工聯合會在1925年大會上通過一項決議,希望和僱主合作,提高產業的效率,只要勞工能以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兩重身份,從較高工資和較低物價兩方面,在那提高了的效率中分享到它應得的一份。 要求這些較高的工資(有別於常年收入),是因為它們使勞工能購買增加了的出產,從而防止失業呢,還是單純地因為較高的工資意味著較高的生活水平呢?第一種理由是根據不足的。較高的工資標準也不會就能防止1930至1933年的失業。可是,第二種理由是合理的。提高生活水平和縮短勞動時間本身就值得要求——在許多產業中都值得要求,即使沒有效率的提高。 可是,勞工取得這些較高的水平,是應該以生產者的身份,通過較高的工資呢,還是應該以消費者 的身份,通過較低的物價呢?美國勞工聯合會要求以生產者和消費者兩重身份同時取得較高工資和較低物價。 這裡是利潤邊際的重要意義。如果僱主的價格平均隨著效率的增加而比例地下跌,利潤邊際仍舊和以前一樣,僱主的地位也就和效率沒有提高時一樣,沒有能力實行提高工資或者縮短工作時間。他們對勞工的要求,一定答覆說,效率提高的利益已經在較低物價中歸於勞工,再沒有多餘的可以用來增加工資。最後的結論是那糟糕的狀態,主張用一種限額的或者「勉強對付」的制度,將有限的就業量分配給所有的勞工,使他們做半工或者「受限制」。這就使勞工作為一個社會階級不得不維持它自己的失業者,而不是穩定充分就業。這使人想到另一種結論,所謂平均來說,商品的價格應該穩定,勞工取得較高的生活水平,應該是作為較高工資、較短工作時間以及常年穩定就業的生產者 ,而不是作為在較低物價和失業情況下的消費者 。 由於不能辨別清楚利潤邊際 、利潤率 和利潤份額,以及每小時或每天的工資率和每年的全部工資收入 ,以致討論這個問題的一些著作家不知不覺地從一個觀念轉到另一個觀念,而自己莫名其妙。福斯特和卡欽斯有一種利潤邊際 的觀念,因而他們建議一般物價水平的穩定,可是他們轉移到利潤率 ,然後又從歸於消費者的份額 太少這一點得出他們的結論。他們說,產業在發達的時期付給消費者的錢不夠購買所生產的物品,如果物價隨著效率增加而比例地降低,這一點顯然會得到糾正。在這方面,他們仿效了十九世紀馬爾薩斯、勞伯特斯、共產主義者和工會主義者的理論。可是,如果人們對利潤邊際真正了解清楚,那就不僅商業循環中物價的漲落應該可以儘可能防止,而且長期的跌價趨勢也應該可以防止,例如從1815到1849年的發現黃金、從美國南北戰爭到1897年提煉黃金的新發明,或者1920到1933年這幾次的長期跌價趨勢。要防止物價過度下跌,必須在以前防止物價過度上漲。 這種小心預防揭露了效率這個名詞的一種雙重意義。它意味著使工人加緊工作,又意味著以機器替代人力。在1919年物價暴漲中,工人那樣容易從競爭的僱主那裡得到工作,以致他們對工作毫不注意,甚至把他們的卡車拋棄在大街上,以便接受另一個僱主所出的較高工資。他們不肯好好地工作。據作者知道的一個例子,他們的效率降低了三分之二,他們的工資卻增加了三倍。到1921年物價暴跌時,數以百萬計的這些工人失了業,然後,當1922年商業開始復甦時,勞工已經受過「清算」,由於在1921年害怕失掉工作崗位,所以又加緊幹活。 因此,用1919年作為比較的基點,效率上百分之四十七的增加也許主要的是由於工人操作速度的增加,這和機器的採用及工場組織的改良同樣重要。商業循環在1919年敗壞了工人的風紀,在1921年弄得他們貧困,在1922年逼得他們不敢怠慢。這都是僱主的利潤邊際發生變化的結果。 因此,假定所有的產業中真正效率同等的 增加,十年中每年增加百分之一,如果一切商品的價格同樣地降低了百分之十,交換價值或者實際價格也降低了百分之十嗎?不。它們仍舊和以前一樣。一蒲式耳小麥仍然交換和以前同樣數量的工業品,一套衣服仍然交換和以前同樣數量的農產品。農產品和工業品的貨幣價格都降低了百分之十,可是農產品和工業品之間的交換價值或者實際價值並沒有降低。 那麼,我們是不是可以說,不管物價水平怎樣,或者不管物價水平有無變動,都沒有關係呢?就我們假設的例子來說,我們顯然可以說它沒有關係。可是,假設一種相反的情況。假設,一切商品生產的效率同等地 增加了百分之十,但一切物價的水平不是下跌,而是上漲百分之十。工業品和農產品的交換價值或者實際價值仍舊沒有改變。價格會比以前增高百分之十,可是一蒲式耳小麥仍舊會換得和以前同樣數量的工業品,一套衣服仍舊會換得和以前同樣數量的農業品。所不同的是一切物價比以前高百分之十,這意味著或者小麥和衣服會多賣得百分之十的貨幣,或者少百分之十的貨幣會買得同樣數量的小麥或衣服。 如果一切物價下跌百分之十時對工業品和農產品之間的交換價值或者實際價值沒有影響,那麼,一切物價上漲百分之十時對實際價值也同樣沒有影響。可是誰獲得那效率上百分之十的增加呢? 再假設另一種情況。假設各方面的效率同等地增加了百分之十,而平均物價水平沒有變動。因此小麥售得和以前同樣數目的美元,同一數目的美元買得和以前同樣的一套衣服。所以,當物價水平穩定不動時,對交換價值或者實際價值仍然是沒有影響,和貨幣價格上漲百分之十或者下跌百分之十時一樣。可是,現在誰獲得那效率上百分之十的增加呢? 當一切物價下跌 百分之十而一切效率同等地增加百分之十的時候,那增加的效率歸誰所得呢?顯然,我們必須區別生產者和消費者。這是通常的說法。某些人是生產者,其他的人是消費者。可是,這不適合我們的問題。在我們假設的情況中,所有的農場主和農場工人以及所有的工廠主和製造工人,既是 生產者又是 消費者。因此我們的區別必須不是分別生產者和消費者好像他們是不同的人那樣,而是分別同樣的人的「生產—出售」作用和「購買—消費」作用。 這種分別是重要的。效率上的增加歸於千百萬的參加者,是在他們的生產—出售作用中呢,還是在他們的購買—消費作用中呢?讓我們來看上面假設的關於物價的三種不同情況。如果一切物價下跌百分之十,那農場主和農場工人、工廠主和工廠工人取得效率增加百分之十的利益,是作為生產—出售者還是作為消費—購買者呢?顯然,實際的情況各方面都取得利益,不是由於它自己的增加了的效率,而是由於交易的對手方面的增加了的效率。各方面會失去它自己的 效率增加可能產生的利益。在這假設的情況中,結果他們大家扯平,因為每一方面從對方的效率增加中所得的利益,和它由於價格下跌、不能取得自己的效率增加的利益因而損失的數目恰恰相等。換一句話說,當價格下跌和效率增加的程度相等時,各方面在購買—消費作用中的利得和它在生產—出售作用中的損失相等。 拿相反的極端來說,假設物價同等地增加百分之十,同時效率也全面增加了百分之十。實際價值或者交換價值,我們已經了解,仍然和以前一樣,可是物價全面上漲了百分之十。哪一方面獲得效率增加的利益,哪一方面損失呢?顯然生產—出售方面獲得兩重利益。它由於效率增加獲得百分之十的利益,由於價格上漲又獲得百分之十的利益。它的總收穫是百分之二十。另一方面,消費者—購買方面受到百分之十的損失,因為物價要上漲那麼多,於是購買者的一定數目 的貨幣所能購買的商品要比以前減少百分之十。可是,作為出售者,他們已經取得了比以前多出 百分之十的貨幣 ,可以供購買之用。因此,我們又必須把我們的生產者—出售者方面分開為兩部分。生產者—出售者方面獲得兩重利益,從效率增加中獲得百分之十,從價格上漲中又獲得百分之十。這意味著它從生產作用中獲得百分之十的利益,從銷售作用中又獲得百分之十。沒有任何情況來抵消或者減少這種作為生產者從效率上所得的百分之十的利益。這是純粹的淨效率利潤或者淨效率工資。可是,當它發揮作為購買者的作用時,就有一種完全相等的損失,將抵消它作為銷售者所得的利益。 在這裡,我們必須進一步區別兩種消費者。一種是最終消費者,一種是商業消費者。最終消費者是最後的購買者;商業消費者是一種中間購買者。為了生產機器和農具而購買鋼鐵的廠主協會,自稱「輾鋼消費者協會」。可是,他們不是消費者;他們是生產者。他們組織起來,為了取得有利條件,以便付出較低的價格購買所需要的半製成的鋼產品,不是用於消費,而是用於進一步生產,變為製成品。因此,精確地說,他們應該叫做購買者—生產者,而不是購買者—消費者。我們在這裡要把他們作為購買者—生產者來考慮。 生產者有三種方向可以擴大他們的利潤:第一,作為售賣者,抬高他們的產品的價格;第二,作為購買者,降低為了換取原料和勞動而付給別人的價格;或者,第三,作為生產者,增加他們的效率。 為了測量這三種增加利潤和工資的方法,我們需要兩種計量的制度。為了第一種和第二種抬高和降低物價的方法,我們的計量單位是元。為了第三種方法,就是以生產者的地位增加效率的方法,我們的計量單位是工時。第一種和第二種方法依賴供求的關係,就是依賴商品的相對稀少性。第三種方法依賴增加由同樣數量的勞動生產出來的產品的數量,就是,依賴增加勞動和管理的效率,我們測量相對效率的尺度是工時。 我們以前已經考慮過這些計量標準。在這裡我們看出,在我們假設的物價全面相等地上漲中,怎樣有一種完全相等的變動,足以抵消作為售賣者所得的利益。這種抵消是由於作為購買者所必須付出的價格上百分之十的增長。因此,作為生產者 ,各方面從效率增加中獲得百分之十的利益,作為售賣者,各方面又獲得百分之十,但是,作為購買者 ,各方面卻失去了自己作為購買者所得到的利益,雖然保留著自己作為生產者所得到的利益。 我們將發現這些細緻的區別是重要的。某一個企業家想要證明化學和電氣的科學可以運用到商業里來,從而獲得巨大的利潤。他的理想顯然是效率利潤,並且他大為成功。突然他自己在停止生產和解僱工人,因為他在等待那些供給他原料的生產者不久會破產和拋售存貨,到那時候他可以指望用較低價格買進他的原料。為什麼他從起初以提高效率來謀利的理想改變到完全不同的打算,要以停止生產和壓低原料價格來謀利呢?在1921和1931年物價下跌期內,所有的企業家都在採取這同樣的手段。他們大家互相等待別人被物價下跌擠垮,因此他們很像那有名的島民,要逼得每個人在家裡給別人洗滌衣物,勉勉強強地維持生活。他們大家都想取得靠不住的利潤,都在兜圈子,想以購買者 的身份在下跌的價格下互相從別人身上來取利。 或者,當相反的動向出現,物價上漲時,每個企業家和股票投機者都認為自己很精明很敏捷,如果他趁著市價最高峰售出,恰好在市價開始下跌以前「脫身」。「脫身」的意思是讓買進者去受跌價的困難。那麼,為什麼在物價上漲的時期,僱主和工資勞動者都不好好地工作,以致減低效率呢?1919年出現了這種情況。那是因為,作為售賣者 ,他們彼此想從別人身上取得他們的利潤和工資,而不是作為效率高的生產者從自己身上取得。這時候它變成了用上漲的價格互相從別人身上取得。 第三種增加利潤和工資的方法是效率的方法,在這裡他們不用那種循環的程序,借物價的普遍上漲或下落彼此從別人身上取利,可是他們用增加效率的方法從自己身上產生額外的利益。拿第三種假設的情況來說,物價同等地穩定,實際價值或者交換價值,和以前一樣,也是穩定的。現在,很明顯,雙方作為售賣者或購買者都沒有什麼所得或所失。價格和交換價值沒有變動。可是各方面作為生產者——不是作為購買者或售賣者——都有所得,其所得的利益恰恰等於本身效率上百分之十的增加所代表的利益。 因此,在我們假設的平均效率普遍增加中有三種可能的價格情況,我們必須測驗第一種自然的假設,所謂一切物價將隨著效率增加而下跌。問題現在轉入另一種不同的方向。問題不是,當效率增加時我們應該自然地 預期供求法則對一切物價發生什麼影響,而是,哪一種物價情況我們預期會對一切有關的人最有利?是不是對各方面最好,如果生產者從效率中造成的利益歸於作為購買者的其他的人?若是這樣最好,那麼,下跌的物價會做到這樣。或者,是不是最好,如果生產者以售賣者的地位取得一種不是基於效率的額外利益?若是這樣最好,那麼,上漲的物價會做到這樣。或者,最後,如果效率造成的利益保留在生產者自己的手裡,沒有什麼作為售賣者或作為購買者的利得或損失,是不是最好?若是這樣最好,那麼,一種穩定的物價均數會做到這樣。 那麼,我們實際上有三個問題要回答,一個經濟的、一個政治的和一個行政的問題。經濟的問題是,當效率增加時,不加管理的供求法則對物價會有什麼影響?政治的問題是倫理性的問題,在利益的衝突中,誰應該取得效率的利益?行政的問題是,中央銀行和財政部,如果由政府授予權力,是不是能穩定物價的平均變動? 我們在這裡將不考慮第一和第三問題。我們已經考慮過那第三個問題。當然,如果我們肯定知道第三個問題不可能正面地回答,那就不值得考慮其他的問題。然而,我們確實知道,自世界大戰以來,全世界的政府,以及它們的中央銀行,或多或少地始終在研究物價均數的巨大波動這個問題,想要減少這些波動。我們現在不是考慮它們能否減少波動。我們只是考慮它們在管理世界的信用制度中應該採取什麼公共政策作為指導方針。我們在考慮「合理的價值」的問題。問題是,它們是不是應該以促進效率為指導方針?這是不是對公共政策的一種合理的指導? 又必須記住,效率和生產或生產過剩不是同樣的東西。效率僅僅是生產率,用工時測量。增加效率不一定是增加總產量。它也許意味著減少工作時間 而每小時 的產量加多,並不是總產量增多,減價傾銷於市場。 我們可以和亞當·斯密一樣,假設人人在一切買、賣、生產和消費的經濟活動中,追求私利,不顧對別人的影響。這在於儘可能取得最多的利益和儘可能受到最少的損失。人人都這樣做,不顧對別人的影響,除非他受著一種不能克服的束縛。如果有人自稱他從事商業是為了公共利益,我們可以和亞當·斯密一樣,當它是廢話。那麼,公共政策問題就是「合理的價值」問題:他的最大的私人利益和最小的私人損失,由銀行制度使他能夠達到目的,應該是作為一個生產者呢,還是作為售賣者、購買者或最終消費者呢? 實際上,一個自私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的人,要達到目的而不是不勞而獲、從別人身上榨取,那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增加他的效率。他可以做到這一點,或者由於加緊勞動,或者由於動腦筋而不增加勞動強度。如果他的利益完全 來自抬高別人所付的價格,他的所得就完全來自別人作為購買者的等量的損失。他不僅是不勞而獲,而且比不勞而獲所付的代價更少。然後,那些別人,如果他們也是生產者—售賣者,可以用兩種方法收回損失,或者作為售賣者抬高他們的價格,等於他們作為購買者的損失,或者增加他們作為生產者的效率,等於他們作為購買者所受的損失。如果他們作為售賣者抬高價格,他們本身就又從別人身上去不勞而獲,因而結果扯平。如果他們提高自己的效率,但是收入相應的較低價格,那就是別人得去他們的效率的利益,結果他們就不能扯平。最後,如果雙方都增加效率而不抬高價格,那麼,他們結果也扯平,但雙方都是從自己的效率中取得利益,不經過那中間步驟,不勞而獲地或者無代價地從別人身上取利。 對政治的和倫理的問題的答案就似乎是,每一個追求增加純粹自私的利潤或工資的人,取得他的最大利益,應該作為一個生產者通過增加效率,不應該作為一個售賣者在物價上漲上賭博,也不應該作為一個購買者在物價下跌上賭博。 如果以前製造一套衣服的貨幣成本是三十三美元,現在貨幣成本降低到二十四美元,我們說不出這貨幣成本上百分之二十八的降低究竟是由於較低的工資、較低的利息、較低的利潤、較低的原料價格,還是由於效率的提高。可是,如果工時成本降低百分之三十三,我們就可以說還有一個差額應該分別攤派,作為由於較短的工作時間或較高的工資、利潤或利息。 從公共政策的立場來說,哪一種比較好呢?答案的關鍵繫於以前問過的另一個問題。由於生產者—售賣者和消費者—購買者根據純粹自私的動機在行動,要為他們自己儘可能取得最多利益,沒有任何對別人負有義務或責任的意識,所以他們喜歡採取比較容易的方法,用索取高價或付出低價和低工資的手段,從別人 身上取利,而不採用比較困難的方法,增加自己的效率,從自己身上產生利益——那麼,對商業的誘因應該放在什麼地位呢? 那些回答上面這個問題的人,如果說那套衣服的價格應該下跌百分之二十八,那就是採取購買者—消費者的立場,認為購買者應該自私自利地從生產者手裡奪去效率的利益。這樣合理嗎?那些可能回答說價格不應該降低的人,就是採取自私自利的生產者—售賣者的立場。這樣也完全合理嗎?兩方面都不值得予以倫理的考慮,說什麼公道、正義或者同情,因為各人都是追求自己的私利,不顧別人。消費者恨不得用較低價格從生產者手裡拿走全部利益。生產者儘可能用較高價格從消費者身上,或者用較低價格和工資從原料售賣者和勞工身上取得利益。生產者除非在必要時不肯增加他們的效率,而他們沒有增加效率的必要,如果他們能有更容易的方法,可以用較高價格從消費者身上取得利益,或者用較低價格從原料的生產者身上取得,或者用較低工資從他們自己的工人身上取得。 既然兩方面都不值得予以倫理的考慮,說什麼公道、正義或者同情,因為兩方面進入我們政治經濟學的法庭都帶著一雙同樣齷齷的自私的手,那麼,社會的問題就必須轉移到其他方面。對整個的國家,哪一種情況比較有利?國家作為一個整體,所要的或者應該要的是哪一種情況?它應該要消費者取得效率進步的全部利益嗎?或者,它應該要生產者取得全部利益嗎? 當問題這樣地提出時,許多人會說,他們應該分攤這種利益。可是,在這裡人們又提出某些其他的問題。誰的效率將被分攤?怎樣分攤?什麼時候分攤?應該分攤的是其中的多少? 我們不需要猜測這些問題的答案,也不需要讓我們的供求「法則」的學說給我們答案。我們有經驗可以作為根據。專利法是政府對供求「法則」的自然作用的一種人為的干擾。專利法使發明家以及運用新發明的製造家能禁止別人利用此項發明所提高的效率來增加供給,從而維持產品的價格。專利法的用意,像國會代表全國所同意的那樣,顯然是給予發明家和製造家他能從自己的特殊效率增加中所能得到的全部利益。他們作為生產者的效率,根本不和購買者—消費者分攤。他們取得效率完全是為了他們自己。 可是,有一種由供求「法則」造成的限制因素。他們不能把價格抬得高於效率較差的競爭者所收取的價格水平,這些競爭者出售同樣的產品,但沒有同樣的專利的效率工具。因此供求「法則」繼續發生影響。它防止他們作為售賣者把價格抬高到超過效率較差的競爭者的價格,從中取利。他們必須完全作為效率高的生產者來取得利益。供求法則可以解決這一問題。供求「法則」不能廢除——但能加以利用。 可是,如果他們要那樣做,如果他們的效率使他們能那樣做,他們就能降低價格,從而逼垮他們的效率較差的競爭者。因此他們自己決定在他們所增加的效率中有多大一部分將以較低價格的方式和作為消費者的購買者分享。他們顯然也運用供求「法則」來達到這種目的,在自己要這樣做的時候增加供給。 可是法律規定專利權在若干年後滿期。然後任何人都能利用那專利的發明增加他的效率,供求法則又發生作用,使價格降落,因而最後把效率增加所產生的利益轉移給購買者—消費者。 當然,專利法上有一些缺點和流弊,可是上面所講的是它的社會哲學,也是它在實踐上主要地運用的方法。最初它把效率上全部利益給予生產者。後來終於把全部利益給予購買者。專利法做到這一點,由於從三方面控制供求的「法則」。第一,由於使生產者能限制效率工具的供給。第二,由於容許生產者增加他的出產,減低他的價格,從而逼垮他的競爭者,因此隨他自己的意思怎樣和購買者分享他的增加的效率,隨便給予購買者多少。第三,由於在專利滿期時剝奪生產者以前對供求「法則」的控制,這樣把效率增加的全部利益轉移給購買者—消費者。 因此,就專利品來說,那人人自然發生的第一個思想,所謂供求「法則」會隨著效率的增加使價格下跌,只有我們加上國家的集體目的,使效率的利益最初完全歸於生產者,然後逐漸歸於消費者,只有我們再加上國家的權力,准許專利人在有限的一段時期內控制供求的「法則」,那種想法才是真實的。 從經驗中又顯然可以看出,他自己的政府單獨地沒有能力可以這樣授權專利人,來控制供求的「法則」;事實上,差不多各國政府以條約或其他方式聯合起來,在各國對同一發明家或者製造家給予同樣的專利權。在現代運輸和電訊的制度下,供求「法則」是世界範圍的和迅捷及時的;必須這些專利法能在世界範圍內控制供求,生產者才能取得效率增加的利益。 然而,有許多種效率上的改進不能取得專利權。較好的工廠設計,較好的勞動力組織,較好的原料購買,較好的對職工的誘導,較大的機器設備——這些不能取得專利權。這裡很明顯,連十七年的專利權都沒有,生產者沒有機會實際取得效率增加的利益。這些利益必須用其他方法來取得,而不依賴專利法,必須逐日地隨時取得,並且儘可能要快,要趕在競爭者仿效改進以前。 可是,即使在這裡,也有其他的主要由習慣法判決形成的方法,可以保障這些暫時的效率利益,並且及時加以發展。習慣法保障業務秘密。如果有雇員對一個競爭者泄露一項秘密方法,法律將使那競爭者賠償損失,以他盜竊此項秘密所得的全部利潤為度。我國法律非常注意於防止供求「法則」發生作用,以致一種新方法的發明者不能享受效率增加的充分利益。 還有一種對效率的保護——習慣法和立法對企業的商譽和商標的保護。如果一個製造家因為質量好和服務好而取得聲譽,法律就禁止他的競爭者「盜竊」他的美名,使用任何和他相似的名稱或標記。實際上這也是一種對效率的保護,因為質量或服務上的進步和數量上的增多同樣是一種效率的增加。 在這些方法中,國家的公共目的,通過立法和司法,表現於運用一切可能的限制,抑制供求「法則」在純粹自私的動機下毫無拘束地發生作用,以便保護生產者,使他不至於不得不以較低價格把自己的效率所造成的利益讓給購買者,從而保護效率。 所謂應該有一種世界範圍的穩定貨幣平均購買力——平均的物價變動——的計劃,以及世界各國政府應該授權各國中央銀行穩定貨幣的價值,這種主張實際上和專利法以及保護業務秘密、商標、商譽的方針所根據的那種倫理原則和公共目的是相同的。可是它更進一步,保護那些自己的效率沒有受到這些法律保障的人。至少,這種穩定政策的一項目的是,一切產業中效率增加的利益將儘可能首先歸於生產者,不是歸於購買者;生產者取得他們的利益,應該作為高效率的生產者,而不是作為單純的售賣者以較高價格從購買者身上取得;以及,作為最終或中間消費者,他們取得利益,不是作為購買者付出較低價格,而是從他們作為高效率生產者的其他職能中。 這種主張的實現,不是像專利法和類似的法律以及法院判決那樣簡單;也不如我們為了簡化理論在上文假設的例證那樣簡單。然而,這不過是把公共政策對個別生產者保證的東西擴充到一切生產者。它是否合理還要決定於其他條件,例如階級優勢和階級仇恨,或者國際的複雜情況,這些使得它不一定能夠 做到。如果由於這些和其他原因,穩定不能作為一種「理想的典型」來實現,我們還能以在一切情形下可能做到的最大限度的穩定為目標。這是合理的穩定。可是總必須有一種「目的」,作為理想的典型;否則,就不能號召和得到一致的行動,儘可能實現這種目的。 這種不用稀少性而用效率來縮短工作時間以及增加利潤和工資的社會理想,使我們接觸到一種可以用作標準的指數的理想典型的問題,並且接觸到實施這種標準的行政機構。一般說來,資本主義文明的最嚴重的問題是失業。效率增加一倍、兩倍甚至三四倍,一方面永遠存在著重大的失業問題,這一矛盾使得戰爭或者共產主義或者法西斯主義也許比和平與自由更為可取。因此,由於大多數人在變成無產階級,可以導致穩定的最重要的方針,是維持充分的和經常的就業。1919和1923年中急劇上漲的物價很快地恢復了充分就業。1920—1921年和1929—1933年的急劇下跌的物價大大地增加了失業。這是因為產業的利潤邊際很窄,全面上漲的物價水平,即使上漲的程度不大,對於放寬利潤邊際以及因此增加需求,卻有一種擴大的影響,另一方面,價格下跌就減少對勞動的需求。 可是,如果讓物價水平漲得超過充分就業的水平,像在1919年那樣,就是單純的物價和工資膨脹,因為在全部充分就業時,除了減少工作時間,不可能有由於生產的就業增加。充分就業是合理的膨脹的限度。1923年問題處理得比較好。在當時產業和銀行業的情況下,由於出售證券和提高貼現率,物價沒有漲得超過恢復充分就業的程度。 5. 課稅的警察權力 (1)人效用和社會效用——「警察權力」是「行動中的社會效用」的美國名稱。它是一種立法和司法的權力,不是一個行政人員——警察——的權力。在聯邦立法中,它被包括在管理州際商業和國外商業的權力之內。它是指揮個人行動的權力,使個人的行動採取某一種方向,而不採取另一種方向。在這方面,它和課稅沒有什麼不同。兩者都基於一項事實,沒有一個人本身是自給自足的,而是通過交換從別人手裡取得他的收入。 這一社會事實向來引起兩個問題:財富的分配,以及維持機構的繼續運行。自從李嘉圖的時代以來,在財富的分配中,對於勞動收入和非勞動收入,始終有所區別。可是,最近一百年改變了這些字眼的意義。一切都是非勞動的,一切都是勞動的,可是程度不同。我們需要一種比較明確而不那麼惹人反感的名詞。我們根據李嘉圖的線索,把它們弄得精確一些,區別為個人收入、資本收入和地基價值收入。我們和它有關係的運行中的機構,有時在進行,有時遲緩,有時停頓。這些情況本身大大地影響財富的分配以及捐稅和利息兩項固定支出的負擔。 我們已經看到,製造公司付出的捐稅總數,在包括若干年的一段時期內,只占平均生產成本的百分之一二左右,但是平均利潤邊際上的捐稅負擔,卻大不相同,從1919年的百分之三十三到1921年的「無窮大」;無疑地在1930、1931和1932年又是這樣,這三年的統計數字還沒有發表。這些公司生產全國製造品的百分之九十,它們的捐稅負擔在1926年超過利潤邊際百分之三十五,在其他年份,是利潤邊際的百分之三十三到百分之九十。 在資本主義制度的二十世紀階段,決定商業是不是維持現狀、繁榮、衰落或者停頓的,正是這種公司組織的利潤邊際,而不是十九世紀個人主義經濟學的生產成本。捐稅和利息一樣——一種固定的經常費用——在美國可以占取人民的總收入的百分之十或十二,但是,從製造機構的平均數來說,它們最少是利潤邊際的三分之一,多的大大地超過利潤邊際。 老派經濟學家主要地研究分配的問題,就是,個人分得的社會出產的份額 。可是,在根據微小的和變動的利潤邊際發行巨額證券的公司替代了個人以後,二十世紀的經濟學家變成研究這個問題:什麼因素使得這種法人資本主義的運行和停頓的變化比舊日的個人資本主義還更加劇烈呢?在所有的答案中,我們歸納為主要的是物價、捐稅和利潤邊際。此外還有其他的利害關係方面,像工人,可是這些可以暫時解僱,不構成固定支出的負擔。法人資本主義無疑的是資本主義的最強有力的階段,同時也是最脆弱和最危險的,因為它主要地在狹小的損益邊際上運轉。個人資本家,像今天的自耕農,或者斯密和李嘉圖時代的製造家,他不分別什麼利潤、利息、地租和工資,遇到利潤、利息和地租消沒的時候,也許可以束緊褲帶,全家工作,依賴減低的工資,繼續維持生活。可是法人資本主義,遇到利息、捐稅、地租和工資耗盡了利潤邊際的時候,就會破產。因為,那公司變成一個債務者,它欠工人的工資、欠貸款者和銀行家的利息、欠地主的地租、欠國家的捐稅;結果利潤只是銷貨收入中償付了這些負債以後剩下的餘額。法人資本家反對高度累進的私人 所得稅和遺產稅——這兩種稅不是來自法人的 利潤邊際——那是他分辨不清他的私人的和法人的利益;可是,當他反對在法人的較高利潤上徵收累進稅時,他是聰明的,因為,根據近年的情況,大公司和小公司的地位同樣脆弱。 金融資本主義的這種脆弱性、重要性和社會危險,需要塞利格曼教授的所謂《財政學的社會理論》 [69] 。 塞利格曼根據個人的需要的性質分別他的所謂「團體」,而我們區別為運行中的機構,根據集體行動用來控制個人行動的業務規則和制裁。它們的相同點和相異點從下列他的分類中可以很容易地看出: 塞利格曼用這種團體或者運行中的機構的制度,回到古典派的個人需要或欲望的概念,認為這是經濟學裡的根本因素,可是,和帕累托一樣,注意到欲望或需要本身是變化的和無法測量的,如果轉移到任何一個團體的集體需要或欲望來講。這種需要的區別,不是基於「它們的原始的心理特性」,而是基於個人的或集體的「滿足需要的手段」。這些手段是「個別的」、「相互的」和「集體的」,並且集體的滿足需要的手段又「根據由私人團體或者由公共團體予以滿足,進一步分別為私人的和公共的需要」。公共的需要以及滿足這些需要的手段,和私人的不同,因為它們是根本的、普遍的、強制的和永久不變的,因為公共團體的成員身份是強制的。這造成公共團體和私人團體的區別,因為就公共團體來說,沒有互惠作用,像我們在買賣的交易和限額的交易的對比中所看到的那樣,而且對各個人的利益是分不開的和無法測量的。因此,為了作出滿足集體需要的公共服務而以捐稅形式征取的價格,不是根據成本或利潤的原則。這種價格是以不同的程度根據特別利益和付稅能力的原則;或者甚至和利益或能力成反比例,像銷售稅那樣。 塞利格曼的結論是,財政科學在較廣的意義上是社會科學的一部分;財政科學起因於共同的需要;它區別私人團體和公共團體;然而兩種團體在要求個人為了滿足集體需要而付出代價的程序上,卻是相同的;付稅的能力 和所受的利益 這兩種長斯矛盾的原理,必須放棄,作為互不相容的東西,因為各有其適當的作用範圍。 我們斷定,由於這些原因,決定性的因素是休謨的公共效用,或者帕累托的社會效用,或者那同樣不能測量的甚至煽動性的「公共政策」或者警察權力和課稅權力,它用限額(不是買賣或者甚至管理)在分配社會負擔和利益給個人以及通過財富的生產維持機構運行的程序中,決定種種界限。 這種課稅權力,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考慮對個人的誘導和抑制,以及稅收的數額。它在經濟上是限額的交易的一種特殊情況,支配著買賣的和管理的兩種交易。它做到這樣,是通過民主的各種特殊利益集團合作的制度,或者通過獨裁政治或者占優勢的集團的同樣合作的活動。因此,它主要地考慮各種矛盾的利益集團的壓力,決不遵守那些基於個人主義的私人效用學說的原則,除了這些原則符合那些爭取支配地位的矛盾的利益集團的政治原則,並且只以符合一致的範圍為限。 這一點可以從事實中看出,隨著商人和製造家方面從地主方面取得政權,帕累托的社會科學的「分子」原則最後可以在政治上採用,像英國在1846年採用了斯密和李嘉圖的自由貿易原則那樣。可是,一百年後,經過另一次政治衝突以後,連這種原則也放棄了,代以加雷和李斯特等其他經濟學家的保護貿易原則。 (2)地基、成本、預期——保護貿易的原則,實際上,內容遠遠地超過徵收關稅。一切捐稅,或多或少地,抑制一方面,從而誘導另一方面的擴展。單純的國家收入的取得 不是捐稅的唯一目的。可是,把負擔轉移給別人,從而取得那種收入,是顯然可以看得出的目的。財政科學是經濟科學,因為它分析這些使別人納稅的集體努力的手段和影響,這種分析的關鍵大部分繫於「資本」這個名詞的意義的歷史的變化。 我們已經注意到這種意義上歷史的變化,從李嘉圖的過去的生產的勞動成本到加雷的現在的再生產成本,到預期的金融資本主義的商業債務、股票、債券和土地價值的所有權會產生的未來淨收入的現在價值。在這種意義的轉變中,李嘉圖的非勞動所得的地租和勞動所得的工資、利息或利潤的區別消失了。區別的消失從加雷和巴斯夏開始,因為土地的「再生產成本」包括生產另一塊和現有土地價值相等的土地所需要的一切社會的和個人的成本,李嘉圖的非勞動所得的地租的區別也消失了——像費特於1901年在資本的意義的最後轉變的轉折點所說的那樣——因為一切未來收入,不管多麼壟斷的、歧視的,或者不公平的,都被看作為了使用任何一種財產而繳付的未來的「租金」。結果資本成為那些未來租金的現在的貼現價值。 我們可以看出,並且已經常常注意到,「資本」的不斷變化的意義決定於「地租」的意義上的變化。地租,在費特對這個名詞的通俗用法中,和「租費」的意義相同,或者和為了在一個時期內使用 任何東西而付給的代價的意義相同。不動產的租金是一種每單位時間的代價,不管地產所有權中存在的許多經濟的差別。利息是為了貨幣的使用而繳付的租金或租費。工資是為了勞動的使用 而繳付的租費。租金和利潤是付給一個所有人的代價,為了換取他的馬的使用。整個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初期的經濟理論,始終從事於拆開地租的這種封建的、法律的和通俗的意義,分清它的經濟的差別;隨著城市土地價值的增長和農業土地價值的相對減落,這些區別的需要更加迫切。 李嘉圖第一個指出地租的經濟的特性,這是由資本家和封建地主在小麥的保護稅則上的利益衝突所引起。在這樣做的時候,他不得不改變地租的意義,從以往的土地使用的代價的意義改變為土地的「固有的和不可毀滅的」特質的使用的代價。這一來他使地主的地租成為一種「非勞動收入」,他們取得這種收入而不作出等值的服務,另一方面,利息、利潤和工資是勞動收入。 馬克思,把李嘉圖的勞動的意義從個別工人擴充到社會勞動力,消除這種李嘉圖式的區別,因為他認為地租,和利息及利潤一樣,是非勞動收入,由於私有制而起,不是由於生產力上的差別;這種區別在公共所有制之下就會消失,像在蘇聯那樣。約翰·穆勒在他的土地國有化建議中,部分地承認了李嘉圖的區別,可是沒有承認馬克思的資本社會化。亨利·喬治在他的土地單一稅的建議中也只是部分地承認李嘉圖的區別,因為他包括了地力在內,而李嘉圖沒有包括。 穆勒和喬治都沒有利用李嘉圖對地力和土地的不可毀滅的特質的區別。喬治在他最初的作品裡並沒有仿效魁奈的單一稅,魁奈認為只有土壤的固有的 地力是神對人類的恩賜,而保持的和擴大的地力是地主和耕種者所墊支。喬治,最初和斯密及馬爾薩斯一樣,認為一切 地力,由於神的恩惠,生產財富超過勞動和資本(魁奈的所謂墊支)所生產的一部分,因此應該作為單一稅的徵稅對象,以便解除生產性的資本家和勞動者的捐稅。我們知道,魁奈和李嘉圖以及喬治在他的後期作品中也知道,這是不確實的。地力大部分是可以耗盡的,在這個程度內必須再生產,和任何形式的「資本」或者魁奈的墊支一樣。 可是,李嘉圖的區別本身還可以再進一步加以區別。他所謂土地的「固有的和不可毀滅的特質」可以分析為地基 價值,決定於社會的需要,以及基礎 價值,產生於生產者和耕種者的努力。地基價值不過是稀少性價值,因為它完全起因於接近市場的機會,因此主要地決定於社會的需求以及需求集中地點的有限的供給。可是基礎價值是一種可以由個別所有人努力造成的東西,個別所有人是否生產這種價值,決定於他計算收入是否能補償生產成本。在這方面,基礎價值也和李嘉圖的可以毀滅的、增進的,或者保養的地力相同,他的價值是一種勞動成本價值。對他來說,成本價值是所包含的「資本」或勞動數量的一種尺度,而稀少性價值是一種「名義的價值」,因為它不是多於就是少於成本價值。在他的反稅則的宣傳中,城市土地對他的關係不如農業土地,所以他不區別基礎價值和地基價值。可是城市土地和農業土地確有區別。 土地的資本價值,像杜閣在他對「地產」的說明中所提示的那樣,是一種可變數,由五項因素構成:便利產品買賣的市場地點;用於建築物和肥力的基礎;建築物本身的損舊情況;固有的地力;增進的、保養的或消耗了的地力。在地產交易中,這些都或多或少地要考慮在內,可是經濟或財政科學的職務是區別那些說明種種變化的不同原則;然後,儘可能在利益衝突和估價的困難中,應用於具體的商業估價和稅額估定。 地基價值高低差別的幅度很大,大城市的金融中心區每英畝價值幾百萬美元,李嘉圖的僻遠的耕種邊際、不能接近市場的地方,完全沒有價值。地基價值可以因良好的道路、鐵路、電訊和郵政事業而增長,也可以因這些事業的變動而減低,如果它們會使人口、工業和商業遷移到其他地方。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社會價值,隨著公共政策加以提倡或限制的交通工具上的技術變革,而歸於個別所有人或者使他們損失原有的這種價值。 可是基礎價值是從地基價值中扣除費用以後的價值,其價值的大小,決定於需要花費多少成本才能使它適宜於建築和生產。如果基礎不適宜,就必須加以改進,例如削平山岡、炸除岩石、開鑿地窖、填沒沼澤、安置木樁、建築灌溉堤壩和溝渠。這些費用可以或者加在個別所有人或者加在廣大納稅人的身上,決定於控制公共政策的占優勢的利益集團或者習慣假設。 這些道理同樣適用於城市土地和農業土地。在農業上,基礎部分地用於建築,但是主要的是利用它吸收肥料、增加出產的能力。如果是沙質的土壤,它吸肥的能力就低。如果是高級的肥土,但由於毀滅性的耕作,已經消耗到李嘉圖的所謂不可毀滅的基礎的地步,它仍然可以因人工的培養,恢復原有的出產力。無論哪一種土壤,總是地質和地形以及接近市場的機會,決定值得對土壤施用多少肥料和做多少耕種工作。地力、肥料以及以前耕作的結果可以耗盡,通常不能合乎經濟地使土地吸收肥力超過它原有的程度。可是,由於優良的耕作,可以使土地恰到好處地恢復原有的出產力,或者超過原有的程度。在某些情況下,像菜園,增加出產力到超過原有的程度是有利的,這種超額部分很恰當地被稱為「增進的出產力」;另一方面,如果維持在原有出產力的水平,照農民的說法,就是維持「標準」。原有的出產力是「標準」,而增進的或損耗了的出產力是高於或低於標準。 美國農民,在他們的大面積田地上,有一種方法來決定他們的所謂「標準」。在他們拖運糞肥的馬房附近,土地維持著標準。較遠一些的地方,因為拖運成本的關係,他們讓出產力降低到標準以下。可是在經濟上是否值得維持標準或高於標準,決定於接近良好道路和良好市場的便利。如果適宜於種植蔬菜,並接近市場,由於施用大量糞肥、人造肥料、輪種不同的菜蔬;總之,運用深透的耕作和優良的管理,農民甚至也許培養它的出產力超過原有的程度。 無論如何,農業土地很像城市土地。一塊適宜於城市建築的地基,接近某種產品的良好市場,在最好的地點,提供建築摩天大樓的機會,在其他地點建築兩層或三層的房屋,在其他地點建築可以通達工廠和商業區的住宅,並且在建築物里設置種種動產的設備。如果這些建設和設備沒有接近市場的便利,或者如果所有人建築了太多的房屋和購置了太多的設備,現有市場不能吸收,那麼,這些建設或設備就是浪費,它們的價值縮減到低於成本。 因此,土地地基的稀少性價值和建築上及基礎上的改進的成本價值,以及土地上各項有利可圖的設備之間,大致有一種相互關係。它和出產力或地力可以說是一樣。消耗盡了的農業土地的地基價值以及出產力和其他有利的改進的成本價值之間,大致有一種相互關係。如果土地遠離市場,讓它改作牧場倒比較有利。如果它靠近市場,可以有利地用於生產那種消耗出產力很快的作物,這種消耗能夠由深透的耕作和精細的管理予以抵補,而可以獲利。 任何一塊土地是否會按照這種相互關係來發展,決定於它的所有權和管理的情況。租佃和不善的管理可能用盡土壤的出產力,良好的管理可能把生產力維持得高於標準。城市土地也有類似的情況。一個所有人會建造摩天大樓,另一個人會讓他的土地空閒著,或者在上面留著一所損壞的或者廢舊的建築。地基價值和建築上的或基礎上的改良的價值,或者增進的或保持的出產力之間大致的相互關係,由於情況會有變化,不是總是實際做到的事情的相互關係,而是做起來合於經濟的、有利的事情的相互關係。土地所有人個別的差異很大,支配課稅制度的公共政策所影響的,正是這些差異。 城市土地上地基價值和建築價值之間這種大體的關係,在布朗以機會成本的名稱利用凱雷—巴斯夏的「再生產成本」概念時顯得更清楚,他利用這種概念不僅測量各項改良的成本價值,而且測量城市土地的地基價值。有了「機會成本」這個工具 [70] ,要確定城市土地的地基價值,就不需求助於李嘉圖的農業耕作的邊際。然而,像布朗這樣接受李嘉圖的地租概念,認為地租是一種「非勞動」收入(這種概念凱雷和巴斯夏不接受),這種非勞動收入的預期就被資本化為土地的現在的地基價值,從社會觀點來說,這同樣是非勞動的。如果一個人想要建造一所房屋,使他自己作為所有者能獲得一種未來的勞動所得的利息和利潤的淨收入,等於地基價值的未來的非勞動所得的地租淨收入,那麼,建造這所房屋的成本將決定地基價值的最高或最低限度。在這個限度上,地基的賣方或者買方將願意接受或者付出一筆價格,等於建造一所房屋的成本,這所房屋預期會產生利潤和利息的淨收入,等於地基價值上的地租淨收入。這樣,地基和地基上各項改良的兩種估價,由購買地基或者建造一所將產生等值的未來淨收入的房屋的選擇,使它們保持著相當的相互關係。 這種對凱雷—巴斯夏的再生產成本概念的利用,說明怎樣商業社會以及法庭在個別的估價中丟開了李嘉圖的地基價值。商人或者銀行家不管他所買進或抵押的是一種對未來的非勞動 收入的權利——非勞動的,因為它完全是一種稀少性價值,取得這種價值的人不花費任何成本——還是一種對未來的勞動 收入的權利,這種收入需要花費工資、利息和利潤來生產。一塊錢就是一塊錢,不管它後面隱藏著什麼社會歧視或個人犧牲。賣方所索取的或者買方所付出的,或者銀行家憑地皮擔保所貸出的,不過是另一種投資機會,可以運用他的錢,取得一筆未來的相等的利潤。 地基價值和建設價值之間沒有一種更精確的相互關係,我們已經說過,部分地是由於個別所有人的差異。這些個別的差異,以及上面所說的有關土地的五項因素,都受課稅制度的影響。它們可以歸納為三項可變因素,在課稅時必須考慮。一項是個人的能力,這是國家的人力資源;另一項是發揮能力和使用天然資源的機會;第三項是導致人們發揮能力和保全或擴充資源的誘因。這些是分不開的,但是可以辨別。它們不能精確地計量,因此必須用一種「理智的準則」來說明,亞當·斯密稱為課稅的「原則」。 (3)課稅原則——能力的差別當然很大,可是主要的差別,從誘因的觀點來說,是「靜態的」——快樂主義的工人或農民和「動態的」商人或資本家的差別,這是熊彼特的經濟進化論的中心。這些差別是一方面工資、利息和地租以及另一方面利潤的本質區別的基礎。利潤是動的因素的誘因;工資、利息和地租是靜的因素的誘因。利潤指望未來,是投機性的,承擔風險,並且因此激發企業能力,能吸引或者指揮工人、投資家和土地所有人照它的命令行事。其他的人必須由企業家給予工資、利息、地租,加以誘導;可是企業才能是因利潤的希望而自我誘發的。利潤是構成的或組織的因素;其他都是被動的,等待利潤來帶頭。從社會誘因的觀點來看,可以正確地說,生產財富的不是「土地」、「勞動」或者「資本」,而是預期的利潤。 [71] 這是對私有財產和不同報酬的辯護。如果人們會自覺自愿地工作,根據社會主義的「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則,私有財產和利潤就可以取消。可是人們一般的實際是根據利得的原則工作,付出的代價和買賣的能力成反比例,所得的利益和買賣的能力成正比例。這是利潤的顯著的屬性,對企業才能的報酬。其他的人所得的報酬可以比照他們的需要,或者按照他們作為業務必需因素的所有人的關鍵的地位,可是企業才能主要地受利潤邊際的誘發,根據他們是否能減低付給 別人的價格而抬高別人所付 的價格。 但是企業才能受機會的限制,決定於是否有機會發揮這種才能。這些機會也有級差的利益,和能力上的差別一樣,這些級差利益正是私有財產的原因。我們已經說過,馬克思和李嘉圖成為對比,他甚至認為產生地租現象的是私有財產,不是生產力上的差別。當然,如果一切財產歸公共所有,這些生產力上的差別就會合併為一筆單一的基金,按照社會主義的原則予以定額分配,李嘉圖的級差生產力就會變成馬克思的社會勞動力的「平均」生產力。李嘉圖著重自然上的差別,馬克思著重所有權上的差別,可是兩者的重要性都次於利潤上的差別。各種私有財產,不管是關於地基價值、基礎價值、建築上的改良,或者固有的、保持的,或增進的出產力,其所以有理由存在,完全因為正是級差利益對動態的因素提供有效的誘因,使一切利潤可能產生,因為只有通過報酬上的差別,企業才能才會發揮出來,使靜態的因素獲得運用。幸運、機會、自然的恩賜,不管是存在於人們自己的才能中或是存在於自然的或社會的資源中,都是一樣,因為從它們身上取得的級差利益是對企業家的重要誘因,促使他們找出最好的工具,以最有利的方法來使用,增加他自己的利潤。 這對於課稅有關係。課稅是私有財產的反面,因為捐稅是從利潤、工資、利息或地租上扣除的數目。在私有財產和自由的制度下,謀利者如果認為利潤邊際不夠大,他能不發揮他的才能,不利用他的自然資源和資本設備。既然課稅大大地減少利潤,他不肯 使用自己的才能和自然資源的程度,和捐稅負擔成正比例 ,和預期的利潤成反比例 ;這就是說,他充分使用自己的才能和自然資源的程度,和預期的利潤成正比例 ,和捐稅成反比例 。 人們通常用「納稅能力」這個說法,為個人所得稅和遺產稅辯護,這些是對個人以前 取得的收入的課稅。這是很正確的。人們也用它為一般財產稅辯護,這是對未來 可以取得的收入的課稅。 [72] 就前者來說,付稅的能力正確地導致累進的課稅,隨著收入或遺產的增多而增高稅率。 [73] 就後者來說,它導致一種對財產價值的同一稅率,根據財產的價值代表未來納稅能力的觀念。 這是普通所謂平等的概念,投資於地基價值的一塊錢,和投資於基礎、建築、家具設備、固有的出產力,或者投資於增進的或保持的出產力的一塊錢,完全一樣。每一塊錢和任何其他一塊錢代表相等的未來的納稅能力。一個人投資十萬美元於一所沒有 改良的農場,另一個人投資十萬美元於一所有 改良的農場,對這兩個人的課稅為什麼要有區別呢?或者,一個人投資十萬美元於空著的地基價值,另一個人投資十萬美元於建築物、基礎、機器和家具設備,這兩個人所付的稅為什麼要不同的?他們具有相同的預期的納稅能力。納稅能力和投資的美元數成比例,所有的美元是沒有區別的。 區別在於一個人用來致富的方法。一種類似的關於致富方法的問題,在產生「英國共和政治」的那一個時代之初發生。在1602年判決的「壟斷事業案件」以及那一時期的同樣案件中,爭點是在專利、特許或公司執照等特僅占有人和不享有這種特權的商人與製造家之間。習慣法的法律家,作為後者的代言人,認為當一個業務熟練的商人或製造家增加他自己的財富時,也就是增加了「共同財富」。可是當一個國王特許的專利人憑藉特權增加他的財富時,由於他「業務不熟練」,只是從共同財富中抽取那份財富,而對它沒有作出相應的增加。這種十七世紀的財富和共同財富的區別,相當於二十世紀的私人效用和社會效用的區別。 李嘉圖在他關於地租的定義上運用了同樣的區別。完全從地租(李嘉圖所解釋的地租)上取得收入的人,是從資本家和工人身上抽取財富,而不作相應的貢獻,不像資本家和工人,他們交給別人若干財富,等於他們從別人那裡取得的價值。 [74] 現代從農業土地變為城市土地的地基價值的轉變,也是這樣。如果一個人增加已墾土地的供給,增加一般建築物、摩天大樓、木材、森林、果園、排水系統、道路改良、土壤出產力以及其他謀利的產品的供給;甚至如果他善於經營因而增加空地的供給,增加用於基礎的開支,以及增加用於道路的開支,使較多一部分土地有接近市場的機會;他就是增加國家的財富的供給,和增加他自己的財富一樣。可是,如果一個人自己的財富增加完全由於土地的地基價值的增加,不開墾、不改良,不管出產力、森林、建築,並且不改進它的交通條件,這種財富增加只是靠機會從共同財富中抽取,而不對共同財富作出比例的貢獻。個人的財富上同樣的增加是納稅能力上同樣的增加;可是一種是僅僅私人財富(資產)上的增加,另一種是私人財富和公共財富兩者的增加。 可是普通的納稅能力的觀念甚至比一般財產稅更加謬誤。捐稅只能從收入中支付。納稅能力和收入成比例。空地不產生收入。因此納稅能力由於使土地空閒著而減少。聯邦所得稅主管機構想要糾正這種謬誤見解。當土地或證券經過一個時期以高於買價的價格賣出時,土地或者股票或債券的價值上的增加被解釋為「所得」,然後這種增加就作為所得來課稅。可是,如果那土地上沒有每年的地租,就沒有可以課稅的所得。如果資本價值上有所損失 ,受損人可以從他的其他所得中扣除此項損失,因而可以完全逃避所得稅 。 同樣地,「土地貧瘠」的人的納稅能力不如那施用肥料或建築房屋和從事於基礎建設,改良自己的土地的人。實際上,對全國平均來說,以複利計算,那些占有土地,完全等待投機性的地基價值增長,而不加改進的人,比那些經營其他業務或者作種種改良的人,獲得利潤較少。這種可能的事實,從凱雷開始,被經濟學家用來說明對土地的地基價值的課稅不應該高於對建築、設備、出產力和改良的基礎的課稅。可是它採取私人利潤的觀點,不是採取社會效用的觀點,好像把社會所需要而不歸社會所有的東西留在個人手裡不用,是對社會有益的。 因此,如果「納稅能力」是唯一的課稅原則,那就是認為對空地所有人的捐稅應該低於對生產的土地的所有人的捐稅,即使他的未經改良的空地的價值等於或者高於他的鄰人的土地包括各項改良的價值。這種目的往往實現,如果當地的估稅員相對地低估未經改良的土地,因為它不生產,一方面按一律的稅率課稅。 可是,如果有另一種課稅原則可以適當地應用,就是,根據對財富生產的影響,以有利於財富生產的公共目的為指導方針,那麼,只靠地點價值增長而取得財富的人,就應該比那些靠工業或農業取得財富的人,繳納較高的捐稅。在一種情況下,他從共同財富中抽取財富,而對它沒有貢獻。在另一種情況下,他直接地對私人財富和共同財富都有所貢獻,有所增加。因此,從共同財富或者社會效用的立場來說,有兩種納稅能力:一種是和一個人對共同財富的貢獻成正比例地變化的能力,一種是和一個人對共同財富的貢獻成反比例地變化的能力。第一種我們將稱為「服務的能力」,第二種,「納稅的能力」。 可是,既然兩種能力同時在同一個人身上存在,儘管對不同的個人和不同的機會兩種能力的比例不同,因此那差別是沒法測量的程度上的差別,課稅的原則不妨說是:捐稅應該和一個人的納稅能力成正比例 ,和他為共同財富服務的能力成反比例 。 這種假定的原則,或者理智的準則,基於一種相應的課稅的概念。我們看一種捐稅,或者一般課稅,是從過去已經發生的事情的觀點,還是從那由於捐稅的影響將來會發生的事情的觀點呢?如果我們從以前發生的事情的觀點來看,我們就會著重平等、納稅能力、自然的原始的或者無代價的恩賜、幸運的湊巧——總之,過去取得的元——作為捐稅的適當標準;並且我們將十分正確地認為所得稅、遺產稅,或者對過去的累積所征的一律的財產稅是適當的課稅方法。可是,如果我們從警察權力的觀點、從捐稅的預期的經濟結果的觀點來看一種捐稅,我們就會問:什麼是最好的誘因,可以促使個人從增加自己的財富中同時增加共同財富?這是我們所謂課稅的警察權力。警察權力以未來為目的;徵稅權力以過去為目的,以過去的累積為目的。 實際上,我們認識到捐稅和免稅像警察權力一樣地發生作用,往往有意識地用來調節產業、道德或者福利,而不是為了取得國家的歲入。塞利格曼教授曾說明美國對課稅權力和警察權力的分別,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一種從我們的政府制度中發展出來的法律上的假定,從經濟的和財政的觀點來說是不必要的。 [75] 再則,我們可以說,在我們的法院的判決下,課稅似乎是警察權力的一種特別的運用,因為,法院考慮到它是徵收歲入的主要手段,而歲入是國家生命所系,所以並不時刻注意追究捐稅的附帶的調節性的效果。這一點從它們對保護稅則的容許態度中可以看出,保護稅則顯然不是一種目的在於歲入的捐稅,而是為了把價值從一種人轉移到另一種人的手裡。這是警察權力以控制對外貿易的名義利用保護稅則所達到的目的。 因為,警察權力就是統治權力,用來束縛或抑制有勢力方面認為不利的事物,促進和獎勵他們認為對共同財富有利的事物。因此,課稅是警察權力的最普遍和最特殊的運用;由於戰時捐稅增多,以及捐稅對利潤邊際的重大影響,課稅成為警察權力最有效的運用。即使在不是有意識地用來調節的時候,捐稅還是起調節的作用,因為它們像保護稅則那樣,決定人們不可用以致富的方向,從而決定人們可以用以致富的方向。捐稅對企業家說:這裡是利潤,那裡是損失。不可能避免捐稅的這些影響,因此就不可能逃避課稅的警察權力,因此就不可能把任何一種捐稅看作僅僅是取得國家收入的手段,根據任何平均原則,或者納稅能力、財富的累積,或任何完全注意過去所得的標準。實際上,課稅是調配謀取利潤的誘因,從而取得國家收入的程序。它總有這些後果,實際上,一切立法者和估稅員確實考慮預期的後果。然而,如果財政學想要指導實踐,創立一種社會效用的原則,使捐稅的負擔和納稅能力成正比例 ,和作出公共貢獻的能力成反比例 ,那就是公開地在做稅務當局已經私自地或者盲目地甚至貪污地在做的事情。 當然,總有人能提出反對的意見,認為這一種原則會引起政治上、立法上以及課稅權力的執行上各個人和階級的偏見、激情以及權力的爭取。人人都或多或少地把他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同起來,並且會有許多人提出異議,認為公開地讓個人和階級意見支配捐稅的分派,是以階級立法替代合法程序,從而破壞憲法。 可是,人們已經在這樣做,隨著日益增加的捐稅負擔,還要更加強這種做法。人們有意識地、無意識地、盲目地、無知地、用貪婪和隱蔽的手段、用煽動的財閥政治或者煽動的民主政治在這樣做。與其欺騙我們自己,還不如公開地承認這一點。然後我們可以像事實上現在對於任何特殊捐稅辦法那樣,根據其經濟後果是否是一種所謂公共利益,來處理我們的問題。我們能明確地樹立共同財富的標準,和私人財富的標準同時存在。關於現在實行的一般財產稅,包括土地稅在內,我們就能夠從自然權利的學說和自然資源的生產力的古老概念,過渡到制度的學說,就是,適當地分配對個人的誘因,使他們以增加共同財富來取得財富。 如果我們從過去發生的事情來看,就可以說原始出產力是自然的恩賜,不是經營的成果,它的所有人因此應該按它的價值納稅,像魁奈和亨利·喬治在第一本書里建議的那樣。可是,如果我們從將來會發生的事情來看,我們就要問:什么正當的誘因促使農人清除土地上的樹木和岩石,因而增進它的基礎價值,以及保持這種原始出產力,並加以改進呢?接近市場的機會和捐稅的適當分配,是國家給予農人的兩種誘因,促使他們從自己謀利中增加國家的財富。 因為農人是一個企業家。生產財富的不是他的體力勞動——而是他的預期的利潤。作為一個單純的勞動者,農人因為他在最近或遙遠的過去所做的工作而獲得報酬。作為一個企業家,他雇用工人並且自己工作,預期著將來會獲得的利潤。利潤指望未來,工資有關過去,生產財富的是預期的利潤。利潤增加的尺度,部分地是他為土壤準備的各項基礎建設的價值的增長,部分地是土壤出產力的保持和增加,部分地是土地的地基價值的增長,從這種地價的增長中將產生預期的利潤。隨著人口增加,以及他預期他的土地將有接近市場的機會,那農人相應地會有一種較大的誘因,促使他更深透地墾種土壤,增加投資,爭取未來的作物,增加更多的建築上和基礎上的建設,以及改良公路,便利土地的交通。 因此,地基價值和各項改良的成本價值間大致的相互關係,有一種心理上的解釋。土地越有接近市場的機會,利潤的可能性越大,製造家和農場主受它的誘發,在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工廠、圍籬、道路和其他組織上或地基上的改良越多。有接近市場的便利的土地,對它進行改良,比在便利程度較差的土地進行改良,較為有利。土地的出產力也是這樣。土地越有接近市場的機會,農場主越會清除土地、加以深耕、注意施肥、增進出產力並保持原始出產力。他從森林地改變為牧場,從牧場改變為耕地,從耕地改變為制酪場,從馬虎的耕種改變為深透的耕種,從消耗土壤的出產力改變為施用糞肥和其他肥料以及輪種菜類作物。因此,各項改良和出產力兩者的成本價值和供給,隨著有關土地的地基價值的增長而增加,或者隨著地基價值的減低而減少。 實際上,地基價值和成本價值沒有絕對的區別。只有程度的差別。兩者都是總的共同財富的限制性因素。地基價值對農業和工業是必要的,一個開發道路供工業和農業使用,增多可以利用的空地的人,因而增多共同的財富,儘管他也許減少其他土地的地基價值,如果這些其他土地現在變為相對地交通不便利。因此,不能武斷地陳述一種單獨的普遍真理或者自然權力,而只能有一種原則或者理智的準則,在差別的程度顯然足以造成實際效果和有關重要的場合區別這兩種價值。為了這個原因,課稅的原則應該用那種可以使比例的分別看得清楚的說法來陳述:那原則可以很適當地這樣說:根據才能和資源的運用增加共同財富的程度,反比例地分派捐稅。 這種原則不過是陳述亞當·斯密的所謂課稅的第二原則。他說: 「一切賦稅的徵收,須設法使民之所出,儘可能的等於國之所入。若民之所出,大過於國之所入,那是由於以次四種弊端。……第二,賦稅之設,民之舉辦產業者,將裹足不前,社會許多人之生計職業,因而受其妨害。」 [76] 這種原則似乎和霍布森接受納稅能力的原則作為「經濟和公平的最高原則」是一致的,然而,附帶著下列兩項「反麵條件」的第一項:「(1)它切不可消除或者損害重要的或有用的生產程序的任何工具或誘因。(2)它切不可消除或者損害任何重要的或有用的消費要素。」 [77] 它似為實行塞利格曼對一般財產稅的否定以及用「產品」代替「財產」作為課稅的根據,然而,他認為可以由一種對不生產的地產的捐稅來補充。 以前說過的,一方面各項改良和出產力兩者的成本以及另一方面土地的地基價值之間大致的相互關係,提供一種對出產力和空地分別估值的原則。就城市土地來說,沒有困難。那裡的土壤本身,除了幾百年前給它的價值以外,沒有價值,而那種價值現在已經完全清償,因此無關重要。甚至已經用光。價值是單純的地點價值。可是,就農業土地來說,必須找出一種簡單的標準,用來把生產力的價值和地基的價值分開。威斯康星州立法所提出的格林斯達德法案,以及國會中提出的凱勒法案,附有標準,主張出產力的價值應該規定為按絕對用於農業的土地的公平的市場價值的一半計算,「如果出產力保持著標準。」「公平的市場價值」是通常的課稅準則。公平的市場價值,或者「標準」,或者保持著原有出產力狀態時會有的情況,也是農民熟悉的一種概念。「耗光」的土地要打折扣。例如,在某一項交易中,一個農場主買進一片農場,每英畝價格一百美元,預期在十年內把它的價值增進到每英畝二百美元,這是馬路對面農場的價值,它具有同樣的土壤基礎,和當然同樣的接近市場的機會。根據上述法案的規定(這兩項法案不包括建築和出產力的價值),那較好的農場就會有土壤出產力價值每英畝一百美元和地基價值每英畝一百美元,那耗光的農場就會只有同樣的地基價值每英畝一百美元,沒有出產力或改良的價值。按照李嘉圖的地基價值原則,這兩種農場的適當的平等就會是對兩者都按每英畝一百美元徵稅,而不是對改良的土地按二百美元徵稅,對耗光的土地按一百美元徵稅。 威斯康星州的土壤調查,說明耗光了的土地——就是,已經消耗到耕種不能獲利的程度的土地——已經喪失了它的化學上全部 植物養料的百分之三十三,可是當然喪失了它的經濟上可以利用的 植物養料的百分之一百。於是發生這個問題,新的出產力的價值是不是應該根據再生產成本 學說,按肥料、運輸和施肥的現行費用計算?如果是這樣計算的話,距離市場遠的、價值低的土地上的成本價值就會大於比較接近市場的出產力相同的土地上的成本價值。它甚至會超過僻遠的土地在耗光的情況下只值每英畝十美元的價值,但是遠不及那出產力相同但交通便利、可值每英畝一百元作為單純的地基價值的土地的價值。 這種計算成本的方法不僅不能實行,而且在理論上根據不足。理論從成本改變到價值。成本是一種限制。價值是一種誘因。真正的問題是:需要多少價值誘因來克服把植物養料始終保持在標準或者甚至超過標準所需的成本?那誘因必須超過準備各項基礎的費用、糞肥和其他肥料的費用、運輸和施肥的費用、所損失的輪種蔬菜可能獲得的利潤。這種預期價值的誘因的整個問題,在私有財產和自由制度下,是預期的一種合理的利潤邊際,足以促使所有人為了未來的作物收穫而維持和增進出產力。如果我們考慮到,由於天時變化、收成不好、霜凍、洪水和乾旱,農業的風險很大;如果我們考慮到,農人不能像企業家那樣突然停止生產,從而控制他的市場;我們就有理由認為,如果城市的人不肯投資於建築物、工廠、機器和原料,除非他能預期獲得利潤,等於新建設成本的百分之十到二十,我們就不應該期待農人花太多的成本來增進或維持土地的出產力,除非能預期獲得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利潤。利潤估計或有差錯,但大致總在這個限度以內。因此,把一切事實考慮在內,將標準出產力作為百分之五十,地基價值作為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可以認為是一種可能做到的最合理的估計。 這種決定類似管理貨運和客運的運費或者其他公用事業公司的收費標準時的決定。在這些公用事業的「物質估價」或者成本估價的問題上,發生了很多的辯論,關於價值是否應該根據「新的再生產的成本」,或者「現在情況」,或者根據「原來的成本」,或者根據「積累的投資成本」,以及在計算投資成本中所假設的利潤率是否要略高於積累過程中當時的利率。這些計算法的關鍵在於公道的問題,它注意所有人由於自己過去的行為而現在有權利要求的東西。在農人要求農產物的價格應該等於生產成本的問題上,也曾有過同樣的辯論。 可是,當這些對投資家或者農人的公道問題歸結到實際規定收費標準或價格時,那支配甚至操縱計算方法的有力因素是在一切情況下的經濟誘因。問題就變成這樣:什麼收費標準或價格會使經理部門能獲得利潤,從而吸引必要數量的投資和勞動,以便供應公眾所需要的服務? 誘因的問題必然是循環的。價格愈高,公眾作為消費者能吸收的產品供給通常就愈少;價格愈低,經理部門作為生產者將供給的數量就愈少。唯一的解決是習慣法里所規定的「理智的準則」:由合理的人組成的陪審委員團,在聽取了所有的事實和辯論以後,認為合理的是什麼呢?這種「合理」不過是習慣法和恰當的判斷,就在這種基礎上,鐵路委員會和法院決定運費是二分、三分或四分。「合理」是判斷和公道的問題,因為它注意現在行為的未來結果,而公道本身自然地只注意過去,作為證明現在的要求是有理由的。 在尋求土地出產力的價值和土地的地基價值之間的合理比例時,也是這樣。這兩者的比例不能像一所建築物的價值和建築物所在的地基的價值的比例那樣精確,因為這裡沒有出產力可以估值。就出產力來說,總會有不同的意見,和一種差誤的餘地。可是,把維持在標準程度的出產力的價值規定為百分之五十,免予課稅,而以百分之五十作為應該課稅的地基價值,這種比例是合理的,根據土壤調查的結果以及為了保存出產力而需要的利潤來說。 又有一種需要考慮的理由,可以看作政治的權宜手段而不是合理的辦法,可是實際上是為了做到對農場所有人和城市土地所有人平等待遇。就城市土地來說,所有人的物質資本——有別於地點價值——完全由建築的和基礎的改良構成。就農場主來說,他的資本由同樣的改良和出產力構成。在威斯康星州,各項改良是和土地分開估值的,1919年該州土地、建築地基和各項改良的課稅價值說明,平均來說,城市中建築改良的價值是全部地產價值的百分之六十,空地的地基價值是百分之四十。在鄉下建築改良的價值只是百分之二十,可是土地的價值,包括出產力和地基價值在內, 是全部地產價值的百分之八十。 [78] 這表示在1919年平均來說,課稅的地基價值按百分之五十計算的比例,使農場主和城市土地所有人處於平等的地位。按照這個比率,在農村地區中,各項改良和出產力 的成本變為地產價值的百分之六十,而土地的地基價值是百分之四十,正如在城市地區里單單各項改良 的成本就是全部地產價值的百分之六十,而地基價值是百分之四十。在這兩種情況下,平均來說,地產價值的百分之六十免稅,百分之四十作為地基價值課稅。 當然,可以看出,這種理論的影響有利於農場主,和通常單一稅的觀念完全相反,通常所謂單一稅對出產力和地基兩者課稅。事實上,1921年的威斯康辛法案獲得差不多所有的農場主的擁護,而單一稅受到農場主的劇烈反對,並且像我們的分析所說明的那樣,反對得很對。 人們知道,在一般財產稅上農場主受到和城市土地很不平等的待遇。如果上面的分析是正確的,地基價值稅是農場主樂於接受的,因為它使他們和城市土地所有人處於平等的地位。它把農場主作為真正的資本家,保存著國家的自然資源,正如企業家以建築房屋和工廠有益於國家。如果那分析是正確的,這種稅並不是有利於農場主而不利於城市土地所有人,儘管事實上按英畝數的比例來說,這種稅的較大的收入來自城市土地。這較大的收入完全是由於城市裡龐大的地基價值集中在小面積上,往往高到每英畝幾百萬美元,另一方面,在鄉村里,地基價值散布得面廣而稀薄,每英畝只有一兩美元到五十或一百美元。不管哪一種情況,總是在一般財產稅上應用這個原則:分配捐稅應根據納稅能力,並且和公共利益成反比例。 這原則所根據的事實是,在一般財產稅的制度下,被課稅的不是土地 或者財產 ,而是土地所有人 ,因為稅是從所得中付出的。在法律的意義上,對土地的稅是一種對財產的稅。可是,在經濟的意義上,捐稅,如果確定了的,就不是一種捐稅,因為它被預先扣除,購買者買進土地,按它的預期收入減去捐稅的資本化價值。然而,無論就哪一種意義來說,土地稅都似乎是一種對財產的稅,而不是對所有人的稅。所有人好像是一個代理人,收來捐稅,交給國家。 然而,這是或者混淆了物質的和商業的概念,或者混淆了資本和所得。土地不付稅——而是所有人按他們的土地的價值比例地付稅;捐稅通常從所得中付出,不是從資本中付出。如果土地不產生必要的所得,所有人必須在別處掙得或者借得這筆錢。因此對土地的稅是對所有人的「預料可以得到的」收入的稅,不管他實際上是不是得到,就是,不管他使用那土地是不是獲得利潤。誠然,土地稅的估價以土地為對象。徵收的對象是土地,法律上對不繳納的補救辦法也是針對著土地。然而所有人繳納土地稅是從他自己或者某一個別人的收入中付出,和他繳納所得稅或者遺產稅完全一樣。 因此,累進稅的原則適用於巨額的地基價值,不管那具體的土地是連在一起的或者分開的。納稅者是所有人 ,他們的納稅能力或者隨著實際收入的增加而累進地增加,像所得稅和遺產稅中所打算的那樣,或者隨著巨額地基價值的所有權所包含的未來收入的增加而累進地增加。 在這裡我們不考慮執行上的困難,例如沒有訓練的估稅員難於區別地基價值和出產力價值,可是這種困難大概不比美國發明的「特別稅」的執行中已經遇到的和仍然存在的那些困難更大。在這一類捐稅中,美國人民久已 [79] 採用了這裡所主張的原則,就是,課稅多寡應該和納稅能力成正比例,和服務能力成反比例。這一原則體現在「地基價值」和「改良價值」的分別上。 特別稅和一般課稅不同,根據法院的說法,那是「因為這種稅的根據,是假設社會的一部分,在位置特殊的財產由於公共支出而引起的價值增長中,將特別受益。」或者,像塞利格曼教授的說法,「特別稅可以解釋為一種強制的捐獻,按照所得到的特別利益比例地徵收,用來支付一種為了公共利益而實施的特種改良的費用。」 可是,在區別這些特別利益的數額中,不包括各項改良和建築的價值,因為這些改良的價值是某一個人的勞動、投資和經營的成果。可是,對於因公共改良而增值的地基價值,早在1830年就有一個州法院作出原則性的決定,認為所有人繳納的數目不應該多於加在財產上的價值的增長,當然也不應該多於他應該分擔的公共改良建設的一份費用。 這裡,課稅的原則是根據憲法上禁止不經過合法程序而剝奪私有財產的原則推論出來的,它對課稅權力的使用,規定兩種最高限度:增加的價值和公共改良的費用。由於規定這些限度,可以說社會效用的概念,雖然在經濟理論里是空泛的和不可測量的,還是歸納為一種合理的計量標準。一條公路或其他公共改良所創造的社會效用的總數值,不過是它的實際建築成本。那增加的社會效用的成本可以攤派給受益的私人所有者的最高限度,是他們的財產的價值上估計的增加。征取的捐稅超過此數,就是沒收。征取的捐稅少於建設的成本,如果不超過所增加的價值,就是一種賜給個人的特殊利益,也就是負擔公共建設費用的廣大納稅人的損失。 結果是特別稅受「分攤捐稅,應該和納稅能力成正比例,和服務能力成反比例」的原則支配。納稅能力因受益的地基的價值增長而增加;服務能力因現在的所有人或者以前的所有人加在公共財富上的改良而增加。 除了在很少的情況下,這種特別稅的課稅原則,在建築汽車所需要的大規模公路系統中,不加採用。在公路的建築中,並不特別受益的國家或一州的廣大納稅人和汽油購買者,擔負那些享受特殊便利的地基所有人所吸取的特別利益的費用。所以不採用特別稅原則的一個理由,從我們的分析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在少數試行這種原則的場合,結果對農場主極不公平,由於他們的抗議,很快就取消。它的不公平在於把農民的土地出產力作為土地價值看待,按照我們的李嘉圖式的分析,這就使農民所付的特別稅,雙倍於城市土地所有人。因此這種特別稅不擴大到一切受益的財產,包括城市土地的價值在內,而只應用於緊靠著的土地所有人,大多數是農民。 這種李嘉圖式的地基價值和出產力價值的區別,在美國特別稅的法律中實際從來沒有。這說明為什麼特別稅的原則在城市財政中廣泛採用,因為這裡沒有需要估值的出產力,並且在農業中差不多完全用在灌溉和排水工程上,因為在這裡顯然出產力實際是由公共建設造成的。建築上的改良建設,雖然在特別稅法律里正確地認為不吸收公共建設對私有財產所增加的任何價值,因此正確地免徵特別稅,但是農民的土地價值被認為包括農民維持的出產力和它的地基價值,而城市土地價值完全是一種地基價值。只有地基價值,而不是建築的價值或者出產力價值(除了在灌溉和排水的時候),能因公共建設而受益,因為競爭使建築的價值和出產力價值不能超過再生產成本,另一方面地基價值完全決定於社會對有限的地基的需求,不管再生產成本怎樣。如果使特別稅只以受益的地基價值為對象,而不包括不受益的出產力價值,顯然農民因為道路和公路而負擔的一份特別稅就會少於現在的份額,和城市地基價值所有人所負擔的一份比例來說。這種比較精確的對受益的和不受益的財產的經濟分析,也許可以消除一項主要的障礙,從而可以接受特別稅的課稅原則。那一來,就會更精確地實現美國法院的原則,在特別稅的時候,分攤捐稅,應該和納稅能力成正比例,和對共同財富的貢獻成反比例。 可是樹木不能長到天空里去——它們會在強風中毀滅;一種單獨的真理,和一種單一稅一樣,結果由於和其他利益集團所擁護的其他真理衝突而自己滅亡。真理的確實性會遞減,如同牛肉的效用會遞減一樣。某一種真理太多,既是討厭又不真實。各種真理必須彼此成適當的比例,以便得到最適宜的真理,在一個矛盾的世界裡可以行得通。政府需要的歲入越來越多,不是因為它們腐敗和無能,這種缺點可以補救,而是因為教育、倫理、道德、藝術、平等、自由、對弱者的保護、公路、衛生、娛樂等社會需要,在一個日益進步的文明中,發展得比私人在食物、奢侈品、炫耀方面的需要較快。課稅的權力實際上是破壞的權力;正因為這個理由,所以課稅的原則不能像數學那樣精確,而只能像法院的理智的準則那樣,對納稅能力和服務能力給予適當比例的重要性。 然而這原則,經過調查研究,可以應用於一種日益進步的文明所需要的其他收入來源。如果只考慮納稅能力一項,像在所得稅的評估中那樣,似乎和累進所得稅相同的稅率應該用在個人所得、資本所得和地基價值所得上。可是,如果考慮服務能力,就要對由於個人能力的所得徵收最低的累進稅率,由於資本建設的所得徵收中級的累進稅率,由於地基價值的所得徵收最高的累進稅率。 聯邦所得稅考慮這些區別中的兩項。國會的一個國內稅收委員會,在帕克的領導下,對這兩項作了詳盡的研究。該委員會從納稅人之間的公平以及對促使生產要素增加共同財富的誘因這兩種觀點來討論這個問題。兩者實際上是分不開的。 委員會的研究員區別勞動所得、投資所得和資本利得,像這些名詞用在聯邦所得稅里那樣。「勞動」所得,或者不如說個人所得,是「從勞動中得來的收入,例如薪俸、工資、專門職業的取費以及由於納稅人的個人努力而獲得的利潤——有別於因資本的運用而獲得的利潤。」「投資所得」是「從資本中得來的收入,例如利息、股息、租金以及出售或折換占有不到兩年的資產而獲得的收入。」「資本利得」被解釋為「從出售或折換兩年以上的存貨生財以外的資產而獲得的收入;例如,出售股票、債券、專利權、不動產等等,只要持有的時期合於規定的限度。」最後兩項我們可以不管,並且可以區別「投資」所得為資本所得和地基價值所得。 「勞動所得」這個名詞相當於我們的「個人所得」。委員會的研究員主張對個人所得征課較低的稅率,要低於投資所得的稅率百分之十二又二分之一到百分之二十五,他說明幾點理由。 「投資所得的生產作用物,資本,由現行法律加以周密的保衛,通過准許扣除損耗、折舊和有用價值的喪失,使其不負擔任何捐稅。因此,勞動所得的生產作用物,個人,應該通過同樣准許扣除個人的勞動能力的損耗,予以保護。」他引證全國租稅協會的話,接下去說,「醫生的本領,律師的聰明,行政人員的精力,不是固定的和不可毀滅的,不是能永遠產生所得的。然而他們產生的所得和資本同樣地課稅。資本可以通過損耗和折舊,利用所得,補充它的損失,可是人們在以勞動取得薪俸、服務費和類似的報酬中所損失的活力、健康和氣力,不能作為損耗或折舊,從勞動者的所得中扣除。」 因此從公道推論出來的原則,相當於從公共利益推論出來的原則。個人是生產的作用物,他增加自己的財富,從而增加共同財富。可是他是一個有生命的和會死的個人,會發生疾病、意外事故、衰老、失業。因此,他的所得稅,為了公道,以及為了以合理的平等待遇或者較大的收入刺激生產,對他在二十五年到五十年的生產生活中的活動,提供較大的誘因,應該大概低於資本投資所得的稅額百分之二十五。後者,雖然也是生產性的(並且不是像聯邦法律中所說的「非勞動所得」),可是在所有人患病、不能生產、衰老或死亡以後,還繼續產生所得。 我們說課稅和服務能力成反比例而累進地和納稅能力成正比例,就是這個意思。較大的個人能力具有較大的納稅能力,可是個人能力比資本投資對國家提供較大的財富生產,資本投資只有在個人能力發明、控制和運用它們的時候,才能有用。因此,對個人能力的課稅應該按一種較低的可是累進的稅率。 可是投資有兩種,上述委員會沒有加以區別:生產資本上的投資,土地的地基價值上的投資。如果我們的發明的和管理的能力能給一所二千萬美元的工廠創造需要和機會,我們就應該對那種能力和那種投資提供誘因,這對國家很重要。可是,我們不應該對地基價值的所有人提供誘因,他們的價值是一種社會需求,這種價值的增加,沒有相應的個人能力的努力或者新投資所可能造成的新建設。 今天,由於工業和農業上的新發明和技術的變革,新建設空前重要。它們容易更快地損舊,特別是容易過時作廢。可以估計,新建設平均在十年或十二年內全部損耗和由於廢舊而喪失生產力,因此平均每八年或十年必須全部改造。近來有人建議資本投資上的所得稅應該每年減除百分之十作為折舊。鑒於現代資本主義企業中折舊和陳廢大大地增加,這種減除不是不公道的。所得稅上的這種減除對資本建設提供的誘因,大概僅夠恢復由於折舊和陳廢而降低得很快的價值。 可是投資,在現行的官方定義下,包括空地的地基價值。地基價值整個地是不是比其他可以徵稅的價值增加得較快,那很難說;可是,毫無疑問,地基價值已經大量地從農業地區和小地方移轉到商業、工業和金融的城市區域。這種情況不斷發生,沒有所有人的任何生產性的努力,沒有他們的個人能力或者新投資建設的作用,而是完全由於人口日益增加以及產業和金融日益集中於有利的地點所引起的日益增加的社會需求。既然是這樣,社會不能對地基價值的所有人提供任何誘因,促使他們增加生產。這些純粹的地租所得,根據李嘉圖的說法,是完全非勞動的;另一方面,個人能力的所得以及建築改良、機器、原料和土壤出產力的保養上資本投資的所得,是勞動所得,因為這些都增加國家的財富。 我們不必研究行政細節的複雜情況,就可以斷言,從促使人們由於增加自己的財富因而增加共同財富的觀點來說,累進所得稅的合理的分類需要像這樣的分類:個人所得,按最低的但是累進的稅率;投資所得,按中等的但是累進的稅率;地基價值所得,按最高的稅率,並且對巨額的地產也是累進的。 (4)靜態和循環——今天的需要,由於一般的生產過剩,似乎是一般的限制產量。在這種時候說租稅政策應該根據促使人們增加國家財富的誘因,和古典經濟學家反抗重商主義時的政策一樣,無疑的是矛盾的。這確實是資本主義文明的矛盾。可是,我們認為人們混淆了兩種政策:穩定物價,目的在於抑制周期性的一般生產過剩,或者防止蕭條;適當地分配捐稅,目的在於增加生產。這是現代集體行動在利潤邊際狹小而變化無常的情況下所碰到的兩個攪混不清的問題。 這種左右為難的局面需要對捐稅的影響作進一步的分類,弄清楚我們是研究物價、生產和就業的靜態的變動,還是循環的變動。以上的分析是關於一種假設的、從古典派的傳統推論出來的靜態的情況,在這裡人們假設各項因素都獲得充分使用,和其他因素處於平衡狀態,當事人有一種理想化的選擇的自由。可是,這不是實際的歷史情況。在物價上漲和繁榮日增的時期,各項因素所起的作用,和在停滯或者繁榮日減和物價下跌的時期不同。擴張和抑制交替發生,此起彼伏,像波浪一樣,靜態的分析為周期的循環所隱蔽。 有四種可以辨別得出的方法,納稅人用來避免捐稅的負擔:偷漏、遷移、轉嫁和抑制。這些方法隨著循環而變化。偷漏是隱蔽或者低估應該課稅的財產或所得。遷移是財產或者人從高稅地區遷移到低稅地區。偷漏和遷移使政府不得不把負擔增加在其他納稅人的身上,以便取得它所需要的錢。可是這些負擔,和政治或財政腐敗的負擔一樣,在普遍繁榮的時期不受人注意。 轉嫁是用較高的價格把捐稅負擔向前移轉給購買者和消費者,或者用較低的價格和工資把捐稅負擔向後移轉給售出者和生產者;抑制是減少作為課稅對象的生產數量。轉嫁和抑制不是總是加以區別的,可是兩者不同,像價格和數量不同一樣。兩者不是並行的,因為也許只有轉嫁而沒有抑制,或者只有抑制而沒有轉嫁。可是,甚至捐稅的這些影響在普遍繁榮的時期也簡直不受人注意。 轉嫁和抑制比偷漏和遷移轉為微妙。後者可以看得出。以無形體的或無形的財產為對象的較舊的稅種,因為逃避,已經放棄或減少,或者改變為所得稅。以有形的財產為對象的捐稅,可以用低估價值來逃避。所得稅可以用遷居來逃避。這些主要的是行政的問題。可是轉嫁和抑制需要經濟的分析。 不管怎樣,四種避免的方法,隨著一般繁榮和蕭條的變化而大不相同,人們變更租稅政策本身來適合這些變化。在漲價的時候,像我們的應稅邊際圖表所表示的那樣 [80] ,轉嫁捐稅極其容易,因為人人能簡單地「抬高」他的價格,甚至超過捐稅的數目。那捐稅被「堆疊」上去,由最終消費者負擔。可是最終消費者起初並不抱怨。他能負擔,因為他充分就業,或者在普遍漲價的時期,他作為生產者,完全能夠漲起並取得他的價格。如果銷貨總值的曲線上升,像我們圖表里顯出的那樣,顯然捐稅對於抑制生產數量沒有什麼影響。可是在相反的價格下跌以及銷售和就業減少的時期,捐稅負擔所耗用的甚至超過利潤邊際,因為那時候價格的「抬高」只是一種無用的姿態,只有抑制生產和就業,才能避免捐稅。 因此,對捐稅的轉嫁和抑制的影響的靜態的分析,必須和一般物價漲落的循環結合起來。在一個時期,轉嫁很容易辦到。它不是一種負擔,不起抑制的作用,「沒有人感到捐稅的負擔」——在樂觀的利益的協調中公共政策無足輕重。在另一個時期,轉嫁幾乎是不可能的。負擔受不了,生產和就業已經受到抑制,「人人感到捐稅的負擔」——公共政策,因為人們硬要把捐稅轉嫁給別人而搞得亂七八糟。 這些概括需要由對各種不同捐稅的特別研究加以修正。我們可以用兩種極端的例子來說明:保護稅則,和地基價值的課稅。保護稅則的目的在於維持國內價格,使其高於世界價格,以便刺激受保護的產業在國內擴張。地基價值稅的目的在於「促進企業和改良,並且由於減低建築物的捐稅和增加沒有改良的土地的捐稅,從而抑制土地投機。」兩者都是保護的——保護稅則,由於抑制進口業,促進國內製造企業;地基價值稅,由於限制抬高地基價值的營業,鼓勵製造廠、辦公房屋、公寓和住宅的建築在兩種情況下,都是由於抑制一方面而促進那另一方面。一種可以區別為積極的保護,因為它提高被保護的行業的價格。從而提高利潤;另一種可以區別為消極的保護,因為它減低對被保護的活動的平均課稅,因而提高利潤。不管在哪一種情況下,總有一方面的活動受到束縛或抑制,在普遍簫條時期,利潤邊際已經消失的時候,抑制最受人怨恨。 就稅則來說,預期受保護的企業會以較高價格把捐稅轉嫁給購買者,雖然最後是以增加效率來降低價格。符合上述情況的捐稅,在繁榮時期實際上隨著普遍上漲的價格而轉嫁,對購買者沒有負擔過重的影響,因為他們也能堆疊成本,提高售價。可是,在蕭條和物價普遍下跌的時期,受保護的產業不能以單純地提高價格而轉嫁捐稅,因為顧客們本身不能提高他們的售價,包括所增加的生產成本在內,那所謂受保護的產業並沒有受到保護。 正是為了這種原因,在物價不斷上漲的時期,自由貿易政策受到重視,並且通常能減低稅則;可是在物價普遍下跌的時期,大眾就要求更高的稅則,所有的國家提高它們的關稅壁壘,對付從其他國家輸入的進口貨的跌價。國內生產者的集團儘可能採取進一步的措施,組織卡特爾,孤立跌價競爭者,並限制出產。美國和外國歷史上大多數保護稅則都是伴隨著或者緊跟著一個跌價的時期。近年來,儘管各國提出許多專家意見,甚至達成了國際友好的外交協定,提高稅則仍然是全國人民對物價下跌的深得人心的抗議。它使得許多議會和國會拒絕各國派往國際聯盟的著名經濟學家和專家們提出的減低關稅的建議。 因此,征課關稅的公共政策,雖然通常受靜態分析的譴責,認為把關稅成本加在最終消費者身上,實際上並不總是這樣。政策反而是追隨世界範圍的一般物價變動的起伏。在物價上漲的趨勢中,例如1897至1914年那樣,人們聽到消費者訴說生活費用高漲的痛苦,他們竟然能引起稅則的減低(1913年的威爾遜稅則)。可是在物價下跌的時期,訴苦的人是生產者,他們引起越來越高的稅則(1920、1930年)。不斷變化的政策在轉嫁上是不是有效力,或者在抑制生產上是有害還是有益,以及在什麼時候發生這些作用,需要研究公共政策和一般物價起伏變動的相互關係。 把捐稅轉移到地基價值上,從而使建築上的改良和生產過程中的原料免於課稅,也是同樣的情況。各項改良的供給預期最後會增加,從而減少為了使用這些改良所必須付出的利息和利潤代價。可是,既然這些改良所用的資金是由新發行的長期證券供給,租稅政策的影響被交替發生的繁榮和蕭條所隱蔽。新建設決定於長期的預測。一般說來,在蕭條時期中長期利率低的時候,新建設增多;在繁榮時期中長期利率高的時候,新建設減少。總之,新建設的數量上的增加,受物價循環和物價趨勢的支配,甚於受捐稅豁免的支配。 因此,租稅政策的影響,不管是偷漏、遷移、轉嫁或者抑制,因投機的忽上忽下而致隱蔽、混淆甚至顛倒,這種變動使經濟科學從研究靜態改變為研究循環。可是,即使如此,循環可以使人們格外需要回到李嘉圖的地基價值地租以及聯合在一起的利潤、利息和工資的區別,這是他對地主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的區別。最近,一家大規模的資本主義組織,經營著五百五十五所藥房 [81] 的里蓋特公司,寫信給它的五百五十五個房東,說: 「本公司已經想盡……一切可能的方法來減低損失……除了租金以外,各項開支已經減到最低限度。職工的工資已經大大地減了三次,而他們工作更加努力,表現了服務的忠誠。……不能再要求職工們作進一步的犧牲;又不可能再減少營業費用。……唯一的還沒有按現在價值調整的一項成本是……各藥房所使用的地位的成本。」 這裡的情況類似法國革命後那一時期的情況,以及李嘉圖形成他的關於矛盾利益的學說時物價極端變動的情況。可是,現在的資本家是里蓋特公司,地主是那五百五十五個城市地基所有人。根據我們以前使用的金氏的計算 [82] ,1925年房東收入的租金只占美國人民全部貨幣所得的百分之九,但是就這一實例來說,租金的固定開支,在蕭條時期,在效率增加以及工資和就業減少以後,吸引剩餘的利潤邊際的百分之百以上,使得一個龐大的和具有相當效率的公司前途必然破產。儘管有資本主義的商業循環,李嘉圖的資本主義制度的意義和他的地主制度的意義不一定就要混淆不清。在李嘉圖的地基價值的意義上,地主制度從共同財富中抽取私人財富,而不作出等值的服務。可是,資本主義制度,在李嘉圖的意義上,以促使私人增加自己的財富,來增加共同財富。捐稅應該和納稅能力成正比例以及和服務於共同財富的能力成反比例的課稅原則,大致相當於李嘉圖的地主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的區別。 可是,經濟分析上從靜態轉變到循環,是從李嘉圖的靜態的以生產的勞動成本作為價值尺度,轉變到對未來金錢所得(作為價值的尺度)的投機的循環。一切資本主義的估值都是投機性質的,土地價值上的投機,其投機性並不超過商品、股票和債券上的投機。由於這個原因,李嘉圖的地租和利潤的區別又混淆了。 這種混淆出現在金氏的議論里,他說不僅土地的所有人而且產品的所有人,都不是按照生產成本,而是按照超過生產成本以外的價值上投機性的增加,取得他們的利潤。這些價值上的增長都是「投機性的或者偶然的利得」;如果一種是「非勞動所得」,其他的也是「非勞動所得」。因此,對它們作不同的待遇,對地基課稅而對各項改良和產品免徵,是不公平的。 從私營企業的私人觀點來說,這種議論是有理由的。可是它不承認從社會觀點、從地基投機對工業和農業的影響來說時,必須作出的區別。誠然,一切利潤都是在微薄的利潤邊際上投機的利得;一切損失都是投機的損失,部分地決定於幸運和機會。這正是資本主義文明中利潤的理由。對於工業和農業上的利得,和對於地基價值的利得,都是這樣。實際上,由於商業循環和估計錯誤,土地投機的結果也可能不是利潤而是損失,和在工業或農業上的投機一樣。如果我們的標準僅僅是個別機構的管理好壞,或者運氣好壞,那就像金氏所說的那樣,「沒有任何合理的原因要區別土地價值上的利得以及證券或商品的價值增長上的利得。如果一種是不勞而獲的增值,另一種一定也是。」 可是,如果我們的原則也可以是投機對國家財富的經濟影響,那麼,股票、債券、工業或農業上房屋、機器、土地出產力的價值變動所引起的利潤或損失,以及隨著商業循環由社會(不是個人)造成的地基價值的變動所引起的利潤或損失,就有區別。單一稅者的個人主義的自然權利學說,或者個人主義的單一稅反對者的同樣自然的買、賣或使用的權利——不管這種投機的買、賣和使用對共同財富的影響——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按照習慣法,一個人對於他自己過去勞動所得的東西享有權利,可是這並不意味著警察權力或者課稅權力不能在合理範圍內用來決定他可以謀利的有益於公眾的方向,對那種從不利於公眾的方向得來的利潤,加以捐稅的負擔。就工業和農業來說,個人在增加衣、食、住的供給的活動中獲得利潤或者受到損失,這是對「共同財富」的貢獻。就地基價值來說,他在投機中獲利或受損,這並不增加共同財富。 一切投機都是如此,不管是股票、債券、土地價值或者商品上的投機。為了公眾的利益,也許有必要想出其他方法,例如穩定物價,來防止物價上漲、債務增多的市場上的過度投機,這種過度投機消滅物價下跌的市場上的利潤邊際。這些補救辦法是所謂警察權力的其他運用,例如限制股票市場的投機,不是防止有益於共同財富的投機,而是防止不利於共同財富的過度投機。 因此,靜態的分析使我們能把複雜的課稅因素分解為它們的基本成分,並且形成關於它們的容易變化的影響的一般法則,但是繁榮和蕭條的分析使我們了解課稅政策以及它對個人行動的影響這兩方面實際的歷史上的變化。 6. 意外事故和失業——保險和預防 我的同事摩頓教授對威斯康辛失業救濟法案的尖銳批評,接觸到本書中所發揮的一些基本原則。它使我有機會用一種比較切身的和實際的方法來說明以前對本書讀者顯得非常抽象並且往往是矛盾的和令人迷惑的東西。再則,它證明要實行任何旨在增進一般福利但是和私人利益矛盾的計劃,有很大的困難。 摩頓教授所提出的批評,在過去十年中,威斯康辛製造家協會在屢次向立法機關陳述意見時,差不多全都提出。計劃是由我首先建議的,第一次法案於1921年由州參議員休柏提出。僱主們的批評是非常切實的,必須以切實的方法來應付。在以後幾次的草案中都注意要做到這樣,直到最後於1932年在州議會議員格魯夫斯的領導下製成法律。經過這樣屢次修改以後,製造家協會,雖然反對它,最後還是接受了,作為比其他的提案較為可取,和威斯康辛州勞工聯合會一樣;於是此項法案製成法律。 失業保險的提議者本身就分成兩派,提出了兩項相反的議案。一派主張一種「州基金」,由州政府官員管理,因此傾向於摩頓教授所提倡的「社會責任」論。另一派主張「企業基金」,由各企業機構管理,受僱主組織、勞工組織和州政府產業委員會的集體監督,因此傾向於參議員休柏和州議員格魯夫斯所主張的「僱主責任」論。 當然,在這些裁判和辯論中,以及在州內各地召開的公開會議中,發言人的語言和他們的基本社會哲學都不是用抽象的概括來陳述,像現在摩頓教授以經濟學家為對象所用的說法。但是,哲學的和理論的問題仍然在那裡,正如摩頓從倡議者的宣傳中提煉出來的那樣。雙方辯論者所研究的是一切經濟病症中最迫切的一項,他們和全體人民所熟知,可是現在歸納到這實際問題:可以使誰人負責,以及誰能緩和或者防止這種毛病?實際上,正是由於十年來這些討論的幫助以及我自己參加了這些討論,所以我終於能詳細解說更抽象的「制度經濟學」的理論,現在我能把它解釋為集體行動控制、解放和擴張個人行動。 摩頓的批評接觸到我的經濟的責任論的基礎,因為威斯康辛法案差不多完全根據一種各個僱主對失業的個人責任的理論,而摩頓認為僱主作為個人並不比別人負更多的責任。那種責任是「社會的責任」。 我認為這是「個人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根本衝突。摩頓對個人主義的主張的批評,意味著失業津貼的負擔應該按一種「三方面計劃」分攤——僱主、工資勞動者和州政府——而不是許許多多的「一方面計劃」,由個別僱主供給資金。 如他所指出,該項法案的設計是要使各個僱主只負責他自己的 工人,而不負責其他僱主的失業工人。這就使該項法案脫離任何「社會保險」或者甚至「產業保險」的哲學,並且使法案規定的準備金成為個別企業單位的準備金,不和其他單位提供的任何基金合併在一起。它含有僱主個人應該對失業儘可能儘量負責的觀念。 這是和該項法案作為一種「預防」措施的理論分不開的,該項法案的目的在於促使僱主預防 失業,不是僅僅作為一種救濟 的措施,目的在於對那些無辜失業的人給予失業津貼。可是按工資抽取百分之二的保險費太低,以致摩頓認為,作為一種救濟 措施,該項法案完全不夠,作為一種預防 措施,又完全沒有效力。 這裡摩頓的根本社會哲學是,整個資本主義的私有財產制度應該負責;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失業無可避免;因此,資本主義存在一天,立法的唯一目標只能是救濟,不是預防。他說: 「失業是我們的經濟制度運用不善的結果。只有承認失業是一種社會的而不是個人、公司或產業的責任,評定保險費額的方法才能擴大範圍,供給充分的救濟。只有整個的經濟制度能支持它自己造成的負擔。」 摩頓接下去將這種社會責任的哲學和此項法案的倡議者的理由所根據的個人責任的哲學作了對比。他說: 「因此,在威斯康辛,人們藉助於嚴格的資本主義的精神。歐洲的制度受到譴責,因為它們為了一種假定不能避免但是沒有設法預防的禍害而增加社會的負擔。也有一種斯潘塞的『社會靜力學』的復活。普通都要問,『為什麼一個僱主要為另一個僱主造成的失業而受罰呢?』僱主們因而感到這種征課不是一種不可避免的捐稅。它不是州政府干涉他們的企業,而是對競爭制度有信心的一種表示。他們可以安心,人們不會強迫他們養活別人工廠里或者另一個地方的失業者。既然許多僱主認為歐洲的計劃包含那有害的『失業津貼』,據說格魯夫斯法案根本上不同。前者目的在於減輕失業的痛苦;格魯夫斯法案目的在於防止失業。」 然而,在這方面,我們應該注意,斯潘塞的哲學不僅是斯密、邊沁和李嘉圖的放任主義的政治 哲學;它也是他們反對各種形式的私人集體行動 以及國家行動所根據的哲學。個人主義經濟學家認為,私人集體行動總是壟斷性的,和公共福利對立的。 可是,該項法案的倡議者利用個人主義的哲學,不是在這種歷史的放任主義的意義上,作為和一切集體行動對立的觀念。他們利用個人主義是以完全相反的方向,就是,私人的和公共的集體行動應該認為是用來使個人僱主對失業負責的手段。他們藉助於已經存在的製造家協會、已經存在的本州勞工聯合會以及作為本州立法機構已經組織起來的納稅人。它不是 藉助於沒有 集體行動的個人主義。它是通過 集體行動來運用個人主義。這種方法預期會怎樣獲得結果,我們在下面解說該法案的行政 特徵時可以看出;摩頓所注意的只限於嚴格的立法 特徵。 我同意摩頓的看法,我們的資本主義的一切制度建立在個人責任 論的基礎上。可是它們也建立在個人進取 論的基礎上。沒有自由進取,就不可能有個人責任。 再說,美國人民的占優勢的心理向來是個人主義的,而且非常頑固,以致社會責任,就其有效地 存在的範圍來說,只是一點一點地逐漸實現的。 我所謂有效的社會責任,意思是指願意納稅 的心和可以納稅 的能力,以及願意和能夠堅決要有一個勝任愉快的文官 制度,足以維持和管理「社會服務事業」。這些需要的社會服務事業不計其數,例如義務教育、保健、防止童工、團體組織的集體行動的自由以及其他很多工作,包括現在一種新的沒有慈善意味的失業救濟,和一種新的使那些能夠使他們負責的人防止失業的計劃。 過去每逢有這種新建議的社會服務提出時,總要發生激烈的鬥爭。在一個時候——國家保護奴隸的自由和公民身份——那矛盾終於造成歷時四年的革命性的南北戰爭。可是,這場衝突實際上不是受到任何黑人與白人平等的社會哲學的鼓舞。實際上這種社會哲學在過去和現在都是美國多數人民所不能接受的。這場衝突的目的是推翻奴隸主在控制全國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上的政治優勢,代以一種根據資本主義原則的政府。個人主義的奴隸的自由的原則附帶地提出,作為一種戰時措施,後來又作為一項沒有效果的行政問題。 我對於這些有關白人和黑人勞動的政治鬥爭,作了廣泛的歷史研究。主要地是根據這種研究以及我自己在集體行動上的經驗,我往往批評了一些人的天真的理論,他們一百年來假設他們的所謂「社會」,一經有人指出一種重大的弊病,就會及時地負起責任,來減輕或者預防。在這些歷史研究以及我個人的接觸中,我發現了許多的這種富有公共精神和自我犧牲的領袖和宣傳家,從歐文到現今一代的人物,最後終於失望。根據各人的性格和環境,他們或者變為最保守和最反動的資本主義的擁護者;或者變為意氣消沉的悲觀主義者,認為「毫無辦法」;或者變成一種自然神教的或唯物主義的信仰,認為主宰一切的上帝,或者自然法則的偉大的內在勢力,一定會完成他們自己以前努力求其實現的那些改良(不管是個人主義的、共產主義的、社會主義的、單一稅或者其他的改良)。在研究這些轉變時,我用冷靜的「科學的」方法,追溯它們的起源在於以前他自己心裡造成了一種理想化的社會、理想化的工人、理想化的資本家、理想化的政治家,和實際情況距離很遠,因為是在他們自己的人道主義的心象中創造出來的。他們忽略了「怎樣」和「為什麼」的細節問題。這些實際問題是大大增加了的捐稅負擔,一種被注重實利的政治家和飢餓的求職者所支配的文官制度,以及為了爭取控制政治機器而作的幕後談判。 就所有這些情況來說,我總是問,所謂「社會」是什麼意思?是不是意味著一種抽象的存在,像十九世紀中葉的社會主義者和同樣的各種非正統流派那樣,或者像你在各種集體行動中實際經驗的那樣,意味著「行動中的社會」?如果意味著後者,你就是指納稅人聯盟、有組織的僱主、有組織的勞工、公司組織、運行中的機構、政黨等等,像他們在各種利益的協調和衝突中實際行動著那樣。行動中的社會是習俗、政治、公司組織,總而言之,是任何形式的集體行動在當時以或大或小的效力控制個人行動。 可是,如果在多年的衝突以後,「社會責任」終於確定,例如在義務教育的問題上那樣(一百年前義務教育最初被反對者指責為「社會主義的」倡議),那麼,美國人民,不知道以前歷史上的鬥爭,最後可能就心甘情願地徵收巨額捐稅來維持義務教育。像他們在教育上的實際措施那樣,他們可以建立一種選任教師的文官制度,儘可能和政黨政治及個人偏愛分開。反對義務和強迫教育的理由是個人主義的理由,認為它剝奪了父母對自己的子女的控制權;可是結果它是實行父母教育子女的社會責任。即使如此,在這經濟蕭條時期人人知道,國家的一切「社會服務事業」以及私人的「社會服務所」都在感到困難,由於人們雖然願意而無力繳付捐稅,或者無力維持自動的捐獻或者不能使文官制度不受「政治」的影響。 向來如此,這是歷史上個人和社會責任的矛盾。可是,它的基礎不是一種哲學的或者學術的「社會對個人」問題,不管經濟的、政治的、行政的和個人主義的障礙,而是那非常實際的問題,要使一種新的社會責任在一個過分個人主義的、政治上分歧的、行政上無能的社會中獲得有效的承認和實施。 因此,在我的歷史研究和五十年來參加以控制個人行動為目的的各種集體行動中,我發現我的推理的方法溯源於馬爾薩斯,而不是溯源於斯密、邊沁、李嘉圖、馬克思、普魯東、斯潘塞或者任何「邏輯的」經濟學家。這些學派比較上屬於十八世紀的理性時代,可是馬爾薩斯明確地宣告「感情和愚蠢的時代」。然而,我把這個叫做「習俗」,不是感情或者愚蠢,為了避免令人不快的反感,並且留一些餘地,讓不愉快的經驗所激發的理性可以慢慢地滲入。 但是,邏輯經濟學家以各種旨在促進共同福利的集體行動來對付的,正是這種馬爾薩斯式的感情用事的、愚蠢的、個人主義的甚至無政府主義的動物。資本主義和獨裁政治與政黨政治一樣,靠人類的愚蠢而成功。因此,為了心情安靜,如果預先認清資本主義的基礎,以免最後理想幻滅、完全失望、反動、革命或者滿足於「自然法則」而不求一種組織得更好的集體行動,豈不更好嗎? 那麼,怎樣可以使這個馬爾薩斯式的個人願意地和有效地合作,通過立法、行政或者任何其他的集體行動,把一種新的社會責任加在他自己和其他個人身上,繳納捐稅、消除政黨政治和選擇有能力的行政人員嗎? 威斯康辛的人們的個人主義和宗教思想特別顯著,雖然有比較少數的社會主義分子集中在密爾沃基。像摩頓所說的那樣,有兩點足以吸引他們的地方,一點是投合他們的個人主義社會哲學,另一點是投合他們的防止意外事故的經驗。摩頓認為後者是一種「有疑問的類比」。他說: 「該項法案被比作工人的意外事故賠償法案。正如這一立法,按意外事故的大小對僱主處罰,曾促使他們採用安全措施,結果產業事故顯著地減少,因此一種失業罰金會刺激僱主來穩定工人的職業。這種類比,雖然很有疑問,卻是威斯康辛法案的根本用意……處罰個別僱主,會促使他用有效的勞動管理來避免失業。」 接下去他引證該項法案的某些詳細規定,其目的在於造成僱主責任和企業單位基金,代替社會責任和一種由國家管理的共同基金。 我不認為這種訴諸經驗的說法是一種「有疑問的類比」。演繹地來說,也許是這樣。可是,事實上正是這有效的動人的說法使此項法律的制定得以實現,儘管它的內容細節還有缺點。摩頓的推理的方法是邏輯經濟學家的方法,不顧從過去經驗中產生出來的習俗。就這個問題來說,所謂經驗是有組織的但是矛盾的利益集團的領袖們共同參加防止意外事故條例的執行。在威斯康辛的人民以及該州有組織的僱主和有組織的工人看來,那是最好的理論。雖然不一定合乎邏輯,甚至在某些地方也許極不一致,那理論卻表示他們的經驗和實際知識使他們在執行所建議的失業條例中預期的東西。衝突激烈的有組織的僱主和有組織的工人,他們心裡各有一套從他們和本州產業委員會合作的經驗中得來的習慣假設。他們不僅能預先知道委員會將怎樣叫他們去幫助執行法案,而且,更重要的是,他們差不多能預先料到哪一個重要的僱主一定會由委員會任命為威斯康辛製造家協會的代表,哪一個將擔任代表勞動的本州勞工聯合會主席,以及產業委員會的哪一位個別代表將作為執行法案時的調解員。 這三個人已經在一起工作了十年或十五年,執行防止意外事故條例。人們實際上假設他們會共同執行「就業準備」和「失業防止」條例。這一假設結果證明是對的,雖然在法案中沒有規定。因此,他們的經驗,對他們來說,不是一種「有疑問的類比」;它是注重實際的人們在矛盾和疑問中的現實主義的推理。這些保證不可能在法規中明文規定。可是,假如不是二十年來在威斯康辛它們已經成為勞工行政的「不成文法」,就不可能制定那種法律。在起草新法律的過程中,差不多在每一問題上,支配新法律的規定的,不是僅僅一個科學家的可疑的類比,而是一個實際家的個人經驗。 因此,摩頓所批評的那失業法規本身一部分是一種「權能附與條令」,規定著最低標準;各方面指望的是本州的委員會、製造家協會和勞工聯合會將共同 負責此項法案的執行。這是注重實際的人推理的方法。他不是抽象地議論法規本身。對他來說,那只是費解的文字。他根據人們將怎樣解釋法規的「不成文法」以及由誰執行法規這些具體情況來推論。在他看來,行政是「行動中的立法」,他的現在行為的根據,是預期的行動 , [83] 不是邏輯和文字。 結果恰如所料。產業委員會任命了一個「諮詢小組」,這個小組,按威斯康辛的情況來說,將是主要的行政權力,草擬一切規章,向僱主和工人解釋法律的冗長的和詳細的規定,甚至宣傳說服本州的僱主們自動地遵守此項法律。委員會本身實際上成為僅僅是批准的權力,使諮詢小組的「建議」取得合法的地位。 再說,對於集體的防止意外事故有了二十年的經驗以後,人們已經知道,那代表「資本」和「勞動」的諮詢小組的成員不是由州委員會用機關的或者文官考試的方式甄選,而是由有組織的利益集團本身自己選擇。代表們不是由州政府給予任何薪俸,而是由他們自己的組織付給報酬。防止意外事故條例中的這一規定,消除了州委員會裡的「政治關係」,在勞資雙方的「代表」的選擇上,甚至在它自己的代表、統計員和視察員的選擇上,這三種工作人員是準備和有組織的僱主及工人一起進行工作的。事實上,一種新的文官制度已經加入了勞動法規的執行機構。那是一套州級官員,實際上由矛盾的勞資組織的共同行動所任命,因此受到雙方的信任。這樣,那些州級官員行動起來,不是作為來自上級權威(州政府)的強迫的「仲裁人」,而是作為自願的「調解人」,他的任務是在雙方了解的「事實」基礎上使對立的利益集團合作,從而幫助他們起草「業務規則」,使他們作為個人必須個別地在這些規則下經營。既然這些規則能根據進一步的研究和經驗隨時變更,它是一種對不斷衝突的利益進行不斷調解的制度,不用獨裁而只用調解。 這種結果,應用在失業準備金和失業預防的時候,在兩份公報里可以看出,這兩份公報由州委員會核准和發表,可是實際上是諮詢小組和他們的助理起草的。這些公報發表最近採用的對法律和規章的一切解釋,經濟學家要了解法律實際上怎樣運用,應該依賴這些公報,而不是依賴法律文字本身。最近的公報(1933年8月1日)登載諮詢小組成員的姓名,這些人名說明制定規章的機構中各種衝突的利益集團的真正「職業的代表性」: 「僱主代表:克勞森,威斯康星州霍里康市,凡布倫特製造公司經理;庫耳,威斯康辛製造家協會秘書;梅倫,威斯康星州凱諾夏市,納喜汽車公司秘書。 「勞工代表:弗里德里克,威斯康星州勞工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加斯特魯,威斯康星州木工工會代表會議主席;奧爾,威斯康星州勞工聯合會主席。 「主持會議的主席:奧特邁耶,威斯康辛產業委員會秘書。」 可以看出,這本書里所討論的許多形式的集體行動中,這一種接近所謂「集體談判」,而大家同意的業務規則屬於所謂「雇用合同」之類。諮詢小組有成員七人,但值得注意,其中克勞森和奧爾兩位,在十年來立法機關對先後各次議案的審查中,一貫地是對立的兩派的主要人物。當立法法案最後擬成時,它通過了立法。事實的發展是僱主的一派和工人一派被變成一種集體僱傭合同的談判者,由立法機構決定了他們意見不能一致的問題。雖然僱主們反對這種法律,但制定以後,他們規規矩矩地予以支持。 可是,這種集體談判更前進一步,消除摩頓的信口而出的話里含意,認為「1933年威斯康辛的立法延遲了它的運用」。一部分的運用並沒有延遲,法案按原來的意圖實行,撥有必要的經費。1933年的所謂延遲不是由立法主動的。那是先經過內部詳細討論,用另一個由諮詢小組同意的議案提出,然後經立法一致通過。 1932年的法律曾規定先後三個日期,所有本案的各個不同階段應按照這些日期先後實施。關於設置聯合的執行機構、採用規章條例、批准或不批准個別單位的自動的計劃以及怎樣使公眾熟悉法律條款等各項規定,在1932年通過後生效。法律的這一部分並未延遲,現在正在施行。 為了建立單位基金而收取保險費,原來規定應於1933年7月1日實行。法律的這一部分延遲實施,實際上不是由立法主動,而是根據勞資雙方代表的共同建議。這種建議由立法批准,完全作為一種例行手續,沒有一票反對,沒有辯論。開始繳納保險費的日期現在推遲到委員會統計員認為適當的時候,或者本州的就業增加百分之二十,或者工資總額比較1932年12月的水平增加百分之五十的時候。 這一延遲自動地延遲了此項法律的實施的第三階段,就是失業津貼的支付;按原來規定,失業津貼的支付應於開始收取保險費建立失業準備金的一年後開始。 此項延遲的理由,法案中有所說明。法案最初的原文部分地如下: 「本州最大的僱主組織已經聲明它的成員有意於自動地建立失業基金制度,立法方面準備給予僱主們相當的機會,讓他們實現本法案的目的,而不經過法律的強制。」 那延遲法案修正前案,加進一段說: 「因此,使本法案暫不普遍和強迫生效的機會應延長到商業復甦在威斯康辛達到相當的程度。」就是,到法案中所指出的就業或工資總額的增加完全實現的時候。 再說,州內的製造家對於自願的個人主動負責的計劃,那樣的堅持,以致原來的法案規定了,如果十七萬五千工人的僱主能實行經過核准的自動的計劃,法案中所有強迫性的各點就不必實施。根據這一規定,以及諮詢小組的建議,委員會甚至任命製造家的代表克勞森先生「兼任」州職。據委員會發表的「手冊」里說明,這樣做是為了「對威斯康辛的僱主們解釋法案,並促進經過核准的自動計劃的實行」。後來,1933年的法案,根據諮詢小組的建議,把工人的數目從175000減少到139000人。如果在規定開始徵收強迫保險費的日期以前,自動的計劃已經達到這個人數,立法的強制規定就不予施行。 顯然這種延遲是合乎情理的,實際上也是此項法律原來的政策,就是基金應該在比較繁榮的時期建立起來,而主要地在蕭條時期用出去。困難在於1932年的立法沒有能準確地推測繁榮的恢復,選擇了1933年7月作為開始實行的日期。可是徵收保險費的日期仍應根據將來「事實的調查結果」來決定,是完全合乎法案的精神的。這種調查工作由行政上的統計機構負責。1933年9月的統計表示,和基本時期1932年12月比較,就業已經增加了百分之三十五,工資總額增加了百分之五十。按這種增加的速率,法案的第二階段可能提早實行,除了因另一條規定的限制,不得在1934年7月以前開始;以及所有強制的規定將不予實施,如果已有十三萬九千工人歸於自動的計劃。 因此,那立法的法案部分地是一種權能附與條令,建立一種集體談判的執行制度,附有一定的最低和最高限度。這種制度不能了解為單純的法規,由一個機關性質的委員會執行,可以向法院上訴。在我們的憲法政府的性質所許可的範圍內,它是一種自願的集體談判制度;只有在了解自動的私人組合的一致行動的範圍內,才能了解這種制度。在法案成立以前,已經有少數個別的製造公司,利用法規許可的各種手段,自動地降低到法案規定的百分之二的最低限度以下。 摩頓的批評就是集中在法規里這百分之二的最低限度上,特別關於「不夠」救濟和「不足以」作為一種誘因,促使僱主防止失業。這種批評實際上接觸到一種有關國家對個人的關係的根本理論。如果摩頓稱為「政治經濟學」的那種東西——有別於經濟學上的問題——的法則有一種理論作為基礎的話,那種理論的大意是說強制性的立法對公共福利的貢獻很小,比較起來,遠不如自願的和主動的私人努力和私人合作在國家的適當指導下所能作出的貢獻。這種說法包含一種對全部事實的相反的解釋,在這方面,作為僅僅是含糊的事實來說,我同意摩頓的意見以及僱主們最初的批評。 從以上這一番敘述中可以看出,製造家的代表和勞工的代表雙方距離強迫的「社會責任」的觀念多麼遠,同時對於管理的 但是自動的 個人責任的觀念又多麼接近。勞工方面的議院活動者在1932年部分地放棄了他們對「救濟」的堅持,轉變為擁護個人主義的「預防」方案。對於一個不熟悉「勞工心理」的人,這也許似乎奇怪。事實上,勞方的議院活動者在1931年的立法中曾擁護一種強迫的「救濟」方案,採取一種「州管基金」的形式,由一個州政府的委員會執行管理,完全和個別的「企業單位基金」相反,並且類似摩頓所主張的社會責任的原則。他們以為「州管基金」也可以發生預防作用。可是,後來他們體會到,作為勞工組織和社會主義政黨兩者的代表,他們自己的思想上就有分歧,就有兩種衝突的「勞工心理」——政黨的「社會主義的心理」和自願的集體談判的「工會心理」,他們就放棄了他們的州管基金議案,一心支持格魯夫斯的企業單位基金和集體談判議案。 他們的集體談判的觀念,像五十年前岡珀茨和社會主義者分裂時形成的那樣,是「自動的」工會組織以及和自動的僱主組織訂立的雇用合同,兩者都完全不受政治的或司法的干涉。他們認識到,「州管基金」意味著基金的管理將受政黨政治家和不利於自己的法院的控制,而集體談判的方案會使他們和僱主有平等的發言權,在僱主的一切自動計劃的管理中,可以儘可能不受官方干涉和強迫仲裁,於是他們選擇後者。他們二十年來和僱主一起執行防止意外事故條例和本州就業事務所工作的經驗,足以使他們相信他們的工會政策,在集體談判中取得和僱主平等的地位,在當前的情況下,勝過他們的社會主義政策,作為本州政治中的一個少數黨。 僱主的「心理」中一種類似的矛盾,摩頓教授在他的文章里也提到。他十分正確地說,「製造家們比較喜歡格魯夫斯議案(舊的休柏議案),假如他們必須在該項議案和另一種保險計劃之間作一選擇的話。」接下去,他在註解中又說: 「前任製造家協會主席現在協助威斯康辛產業委員會推行現行法案的克勞森先生,在最近一次演講中促使有關方面遵照威斯康辛法案中關於自動計劃的規定行事。他警告他們,此項法案應及時實施,否則將來也許會碰到俄亥俄計劃,後者他認為是社會主義。」 這裡提到的「俄亥俄計劃」是俄亥俄州立法機關根據一個特別調查委員會的建議而提出的一項議案,著重救濟而不注重預防。此項議案是按照摩頓提倡的「三方面」原則擬定的,本質上是根據「社會主義的」心理,不是「工會」心理。 因此是社會主義原則和工會主義原則的選擇,最後使勞工代表和僱主代表都決定採取威斯康辛工會原則,就是,自動的集體談判,由州政府核准。 要了解這種「兩者相權取其一」的原則在創造有效的社會責任方面的重要性,最好是用歷史的方法,就是經驗的方法。僱主或者任何其他階級的個人,不到面臨著另一種他們認為似乎更不利的辦法時,決不會有效地 接受社會責任。歷史的方法是一種利害相權的歷史。就這個問題來說,失業準備金和個別單位責任的倡議者用作理由的是歷史的「對比」,就是,1911年的「工人的賠償金和防止意外事故條例」。 1932年的防止失業條例,雖然比較複雜,顯然是完全模仿1911年的防止意外事故條例。既然我參加了意外事故賠償和安全條例的鼓動、制定和執行(最初兩年),同時在芝加哥市場上一項自動的失業準備金和防止失業的雇用合同中有類似的經驗,我可以根據個人經驗來談一談這些集體運動實際上怎樣發生作用的情況。 在1911年的威斯康辛防止意外事故條例以前幾年,本州立法機構中社會主義的代表成功地提出了一項議案。它規定設置一種州管保險基金,使「社會」負擔意外事故的責任,強制僱主們對此項基金捐獻。 還有另一種學說認為「社會」將負擔這些捐稅,那是古典經濟學家的生產成本論,我們稱為「討價還價的能力」。根據這種理論,如果對僱主的捐稅是一律的,同樣地影響那成本最高的「邊際」僱主,所有的僱主就會按捐稅的數目提高他們的產品的價格,由於「經濟法則」的正常作用,那捐稅當然就會轉嫁給消費者。 紐約州的立法曾制定一項法律,但是該州的最高法院宣告此項法律不合憲法,作為沒有經過「合法程序」,因為它無故沒收了他們的財產。這種沒收的實現是通過一種保險基金,使每一個僱主對其他僱主的廠里的意外事故負責。由於習慣法,他們已經對他們自己的疏忽所造成的事故負責。可是,紐約州的法律使得他們對受傷工人由於本身的疏忽,或者同事工人的疏忽,或者本業的自然危險所造成的事故,也要負責。根據古典的和習慣法的理論,最後這一項危險被認為是工人簽訂自己的勞動合同時情願「擔當的」,在他所得的比較高的工資中已經充分照顧到,作為他的預期危險的代價。換一句話說,紐約州的法律被宣告為不合憲法,是根據古典經濟學和習慣法的個人責任論,以及和它有相互關係的說法,所謂「不犯錯誤,不負責任」。 因此,威斯康辛立法機關的一個委員會,在1909年以後處理一種意外事故保險議案的起草問題時,決定要避免不合憲法,因而提出一項「自動的」議案,在這個議案里,只有那些向委員會登記聲明接受新法律的僱主被認為「受此項法律的拘束」。他們也可以撤銷他們的接受,只需按照規定先期通知委員會。然而,為了在憲法許可的範圍內儘可能給予僱主最大的經濟「壓力」,從而促使他們「心甘情願地」來遵守此項法律,立法方面對於上面講到的僱主在工人要求賠償的訴訟中可能提出的某些辯護,宣告它們不能成立。這一措施對每一個不受此項法律拘束的僱主有不利的影響。 這樣,由於提出兩種辦法,讓個別的僱主可以選擇,立法造成了一種誘因,促使他「自動地」接受此項法律的拘束。這兩種辦法,一種是舊的在個別的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中僱主因疏忽而負責任的法律,可是他的某些習慣法上的辯護理由被取消了;另一種是新的對工人的一切意外事故應該給予補償的法律,不管是哪一方面的疏忽、錯誤或者產業本身的危險。他可以自動地選擇在現行習慣法下的個人 責任或者在新法律下的社會 責任。 此項法律受到本州最高法院的承認。可是當僱主們可以任意選擇是否服從法律的時候,只有在幽默的意義上才能把它稱為法律 。它犧牲了社會責任,造成自己的「合於憲法」。在意外事故賠償「法律」最初兩年的執行中,「憲法性」的滑稽變得明顯。自動地「選擇」受此項法律拘束的僱主,在最初兩年中,所影響到的工人只占本州全部合格的工人的百分之十左右。 僱主的不願意以及法律強制的可能不合憲法,結果變成一種有利條件,而不是不利的條件。它使州委員會不得不展開一種運動,勸誘僱主們心甘情願地接受法律的拘束。1911年的產業委員會條例,把意外事故賠償條例的執行以及防止意外事故的安全規程的起草和執行,統一在一個委員會的手裡。該委員會注意「事故的防止」,而不注意「事故的賠償」。以前「赫赫一時」的工廠視察,往往企圖以刑事起訴來施行那不切實際的安全法規,現在他們被改為「安全專家」,勸導僱主怎樣減少事故。僱主、他們的工頭以及全州各地的工廠監督,被組織為地方和區域的「安全會議」和一個全州範圍的會議。這些會議,人們熱烈地參加;本州以外私營公司的專家被邀出席;突然形成了一種顯著的「安全精神」。僱主們證明了他們自動地防止意外事故,比州政府用強制手段防止事故,成績好得多。雖然後來在世界大戰中意外事故率增高,這些會議和對預防的努力到今天仍然十分起勁。 在這種「安全精神」的創造中,人們利用了最大的提倡者美國鋼鐵公司的實例。實際上,這是起草產業委員會條例時所用的榜樣。該公司早在1907年就開始它的安全組織。委員會的廣泛調查似乎說明所有的意外事故大概只有三分之一可能用安全設備來預防,三分之二是由於工人和僱主的疏忽。這三分之二的事故的預防,甚至安全設備的裝置和使用,要使其實現,只有先在思想上養成「安全精神」,不僅在僱主和工人的思想上,而且同樣地要在一般公眾的思想上建立這種精神。 在促進這種「安全精神」的創造中,最重要的是組織安全小組,其成員包括僱主和工人,另有委員會的代表一人作為秘書;小組的任務是起草各項規章,將來作為州委員會發出的「命令」,取得法律的效力。這種命令替代了許多複雜的和詳細的法規,這些法規原來由立法機構陸續制定,並經過利益衝突各方面的合法代表拉攏和鬥爭。這種「命令」有這些優點:它們是由僱主和工人共同擬訂的,不是由一些完全不懂產業業務的法律家和議員來擬訂。它們可以由原來擬訂的小組根據進一步的經驗加以修改。最重要的是,它們是切實可行的,僱主和工人雙方都可以接受。 這就使得這種命令進入法律上「合理」原則的範圍,並且避免了憲法對於不經合法程序剝奪僱主的財產的禁例;就這個問題來說,就是不經僱主的同意。委員會已經陸續地發出幾百頁公報,刊載這些命令,具有法律的效力,和上面提到的關於「威斯康辛失業津貼法案」的手冊十分相似。 歷時兩年的這種安全運動對僱主們說明了,他們接受新法律,比仍然實行那舊的個人責任法律,可以獲得較多的利潤 ,只要他們防止意外事故,體會到安全精神。再則,運動又說明了,由於防止事故,沒有人會因為對工人付給規定的賠償金而增加任何負擔,連消費者也不會因此而負擔較高的價格。換一句話說,人們依賴一種新的「效率」,在防止意外事故方面的效率,這樣生產成本可以降低,結果價格不需要提高。 因此,兩年結束後,根據聯合小組和產業委員會的建議,立法機構修改了賠償條例,大意是把選擇 的方法顛倒過來。不像原來那樣由自己選擇、由自己決定接受法律的拘束,現在是假定 他們應該受此項法律的拘束,除非他們提出通知,聲明自己選擇不接受 此項法律的拘束。這一修改使百分之九十的工人受到此項法律的保障。最後在1931年,在一種強制的法律已經在其他州中以及被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合於憲法以後,立法方面制定了一種強制的法律來代替那可以隨意選擇的法律。 這樣,威斯康辛的立法費了二十年才從舊的制度過渡到新的制度。在這一段時期中,不僅發展安全精神的行政制度和預防意外事故的教育制度,而且以州政府為調解人由勞資雙方代表共同談判的制度,都先後建立了。 這樣證明了法律的規定並不自動地產生立法方面想要造成的效果,像摩頓僅僅分析法規的文字時似乎認為必然會產生的那樣。要使法規有實際效果,必須加上勞資雙方積極的旨在造成「安全精神」或者「就業精神」的集體行動。沒有這種願意合作的「集體精神」,法律不能生效。立法強制的必要非常之小——就意外事故賠償問題來說,只占生產成本的百分之零點五——只要把有關的雙方組織起來,設置執行機構,積極造成這種自動的集體精神。 在失業津貼和失業預防法律的推行中,已經有了這樣的發展。利用廣泛的失業恐怖(公眾和經濟學家以前都沒有這樣嚴肅地考慮過這個問題),威斯康辛的法律想要使那些可以首先使他們負責的僱主確實感到這種不幸。它想要通過執行來創造「就業精神」。 「精神」這個名詞,像用在這方面的意思,對於古典的、快樂主義的、共產主義的或者其他經濟學家,是不允許的,他們的理論起源於和機械體、有機體或機器的類比。可是那實際名詞「安全精神」是在那些參加一種有意識的集體努力來預防事故的人們中間不知不覺地發生的。「精神」這個名詞像這樣使用,只有那些研究集體行動的人可能辦到。它有些類似一種宗教復興。實際上我已經屢次提到,集體的經濟壓力甚至比宗教復興的影響更大,可以把個人從感情和愚蠢改變為「合理」。它是一種關鍵,有了它才可能對於一般所謂「商業倫理」、「職業倫理」、「工會倫理」以及類似形式的集體經濟學,獲得科學的了解。 這些方法,在目的和效果上,和其他形式的社會壓力相同,因而可以和禁忌、公眾意見、時尚、習俗、抵制等放在同一類。如果這些形式的道德和經濟壓力,因為受到反抗,不能充分有效地取得希望的結果,那就加上些微的法律強制,在少數嚴重的問題上實行起訴,在反對者以及數以千百萬計的不需要加以壓力的個人中激發自動的社會責任的精神。 這些議論對於摩頓的批評有一種關係,常常由僱主們自己提出,認為各個單位,作為一個「運行中的機構」,已經有強有力的誘因,可以維持不斷的經營,這些誘因的力量超過那微不足道的失業津貼的「費用」。他們有特別重的經常費並且有保持顧客的好感的必要,如果他們停止營業,這些就要損失。沒有疑問,這是確實的,可是且看它怎樣發生影響。我三十年來熟悉的一家公司,在全部時間開工的時期有一萬工人,可是一到蕭條時期,他們就解僱八千人,只留下兩千人左右的一種最小限度的組織。威斯康辛法律的目的是要使人注意那八千人,而不是要注意那維持企業運轉作為一個運行中的機構的兩千人。 在威斯康辛宣傳中很有影響的另一個公開的證明,是一家總公司設在紐約的企業,它在1919年通貨膨脹的繁榮中從全國各地雇用了工人五千名,後來在1921年的物價暴跌中,把這五千人全部解僱,由工廠所在地的一個小市鎮的人民去養活。除了打擊在外股東的利潤以外,怎樣才可能使紐約銀行家感覺到他們對威斯康辛人民的責任呢?社會責任感必須積極地造成,從引導那些真正應該首先負責的人的注意力來著手,這些人,在我們現代龐大的「運行中的機構」里,是人們看不見的不在現場的股東。他們感覺不到對失業的責任,因此他們把責任留給當地的人民,後者實際看到失業的人,不得不親身地通過贈與或捐稅來照顧他們。一種很低的保險費往往被驚人地誇大,假如它的後果直接影響到利潤邊際,此中關係,我們即將看到。 從經濟理論和法律理論的觀點來說,威斯康辛的意外事故和失業條例是在統治權的學說里加入有關方面自願的 代表。這和舊的個人主義的學說構成顯明的對比,後者把統治者說成一種君主代表著消費者的利益,和沒有組織的生產者分開,但是規定法律要他們遵守。這種舊的學說,不管是「多數的統治」或者有組織的少數的統治,結果都變成專政。 可是,有關方面在集體談判中的自願的 代表制(各方自選領袖),需要雙方都承認那刺激對方的動機。就現在的問題來說,那意味著承認現在占優勢的公司組織的集體行動中的利潤動機;以及怎樣運用 這個動機來增進整個社會的福利。 我在別處已經說明過 [84] ,這是十七世紀上半期中習慣法的理論,傾向於一種法律和經濟原則,從增加個人自己的財富中增加當時英國「共和政治」下的共同財富。實際上它也是亞當·斯密的理論,可是斯密認為個人的利己心增進了共同財富或者國家的財富,作為上帝和自然法則引導的結果。威斯康辛法律中所體現的理論,使經過批准的自動的協議具有一種統治權力,以集體行動控制個人行動,從而增進共同財富。這種聯合的集體行動是法律;它的執行是僱主的個人行動,遵守僱主和工人在州委員會的合作下所形成的業務規則。 從這種集體觀點來說,合理是理想主義的實際可行的最高限度。 [85] 因此,為了確定什麼是合理的東西,我用最好的 工會或者最好的 協會作為範例,只要它們曾經能夠維持自己的生存,作為運行中的機構。然後,以某種形式的集體行動——政治的或者私人的——我努力使其他的機構提高,儘可能接近它們的水平。 必須承認,這種方法不一定符合法院判決中所謂「合理」的習慣的意義。法院一般的假設「通常的」的事物就是「合理的」事物,並根據這種假設處理案件。在它們看來,「習慣的」不是最好的可以實行的 ,它是顯然無能的或者愚蠢的以及特別能幹的和效率高的之間的一種平均數。經過反覆的觀察,我推測僱主或者工會會員中只有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五在這種以習慣為「通常」的意義以上,而百分之七十五到百分之九十是在這個水平以下。這意味著預期有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五左右的僱主或者工會會員可能自動地對別人的福利作出較多的貢獻,超過用任何強制手段可能取得的結果,不管這種強制是通過國家的還是通過私人的集體行動。 這種推理將在「安全」的定義中出現,此項定義,在我的一些學生和其他人士的幫助下,被用入1911年的產業委員會法律。在那裡「安全」被解釋得可以包括對「生命、健康、安全、舒適、體面和道德福利」的保障。法規接下去就確定每個僱主有一種義務或者「社會責任」,應該提供那樣的工作、那樣的工作地點,以及那樣的安全設備、保安措施、方法和生產程序,必須足以保護工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舒適、體面和道德福利,必須在工作性質或工作地點「合理地允許」的範圍內,儘可能做到。 這裡僅僅改變「合理」的意義,就改變了成文法和習慣法。所謂「合理的」安全,現在不是「通常的」安全,作為最高和最低安全的平均數 ,而是最高度的意外事故預防,這是最好的公司實際做到的。不像三十年來積累的許多不切實際的法規那樣,安全的意義被擴大了,結果在工廠本身必須進行調查研究,找出最有「社會思想」的一類企業機構中已經施行有效的最高的實際可行的限度是什麼,以便保護生命、健康、安全、舒適、體面和道德福利。於是沒有人提出不合憲法的問題,攻擊委員會在這些方面的命令,因為它們是確實合理的,系由僱主、工人和專家組成的諮詢小組所擬訂,他們熟悉最好的可以實行的方法。「合理性」成為不再是主觀的和個人主義的,而是客觀的和集體地可以實行。它可能不是「理想主義的」,可是在當時的利己心、感情和愚蠢的程度以內,是相當理想的。再說,它還能達到一種更高的理想,如果人性進步。 一般說來,人們可以預期,凡是這樣證明了在利害衝突可是自願組織起來的各集團的自動協議的意義上是「合理的」事物,早遲總會被最高法院認為「合於憲法」。最高法院,和歐洲的獨裁者一樣,很不尊重現代的立法,可是它越來越尊重自動的集體行動。 所以我認為最高法院結果將贊成失業預防和失業津貼。法規不能僅僅靠它的條文就發生效力。必須由人們解釋、執行和應用於各個單位,根據具體情況以及它所適合的和可能遵守的限度。如果能對於什麼是最好的可以實行的 辦法,達到一致的意見,那麼,通過那些最接近事實的人們的判斷,這就是理想主義的最高限度。事實上,這種限度也就是人們考慮到各有關方面的利益,以及在最高法院對美國憲法的可以變動的解釋下,認為合理的情況。 意外事故賠償和安全法律的另一特點,在失業津貼和失業預防法律中,加以摹仿。意外事故法律規定了三種類型的「保險」:向股份公司保險;州內僱主「互助」保險;以及個別企業機構的「自己保險」,這些企業能證明它們自己具有資力,付得起這種賠償金。 意外事故賠償法制定以後幾年中產業委員會收集的統計似乎表示,意外事故的預防和法律所允許的意外事故保險方式有相互關係。最好的預防成績來自所謂「自己保險者」。這些企業,可能有二百家,「辦理它們自己的保險」,因此實際不是「保險」,而是和「企業基金」或者「意外事故準備金」相同。就預防的程度來說,其次是以互助保險公司形式聯合起來的一些企業;成績最壞的是在全國範圍的股份公司中保險的企業。 1932年的失業準備金條例仿效了兩種保險,「自己保險」或「企業基金」和「互助保險」,而不採用股份公司保險的方式。目的是消除股份公司的私人利潤的動機,而選擇那些例如在意外事故問題上預防成績最好的保險方式。由於互助保險的規定,如果僱主們自動地決定把他們的基金合成一種共同基金,因而相互為別人的失業負責,他們可以這樣做。 在意外事故賠償條例的執行中,重要人物是醫生。他鑑定受傷的程度和決定因傷不能工作的期限,因此決定每周津貼的數目以及此項津貼應於何時截止。同樣地,失業津貼中的重要人物是公共就業管理員。負責的首長向基層收集失業和再就業報告,轉送州委員會。他在失業津貼中處於裁判庭的地位,決定津貼的數目、等待的時期和津貼的開始。 這裡,在州委員會的主持下,威斯康辛已經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就業事務所制度,大概有十個機構。特別在密爾沃基事務所,由當地有組織的勞資雙方共同管理的制度已經完成。這種當地的就業事務所制度的共同管理,當然被運用到預期的失業法律的執行里。實際上,正如雇用醫生那樣,人們預期僱主會設立並參加職業介紹所,替他們自己的失業工人在其他僱主那裡找工作。失業的時期越短,失業津貼的數目越少。僱主們變成自己的就業管理員,由於受利潤動機的驅使,甚至比州政府任用的就業管理員更有效力,後者只領取薪俸,不管利潤和損失。為了防止流弊,對於和勞動工會共同執行的集體談判制度,僱主和工人雙方都感到滿意。 這種聯合一致行動的榜樣和習慣,使得人們接受1932年威斯康辛的失業津貼條例。這一條例決不是一種合於邏輯的、演繹的法律,起源於正統的經濟學說或者美國法律上的憲法論。由於這個原因,同時由於需要時間來組織執行的機構並且在僱主當中培養「就業精神」,條例規定先建立機構,然後延遲保險費的徵收、準備金的創立以及最後津貼的支付,像在意外事故的賠償和預防問題上那樣。 以前所講的這種研究集體行動的歷史方法,結果使我在1921年陳述了上面說的一種預防 失業的法律的一些原則,有別於失業保險 。那些原則自動地適應美國商業心理,這是我後來在1921年被聘擔任芝加哥男子衣著業中聯合失業保險計劃的主席時發現的,此項計劃事先已在該業中由集體談判議定。我不知道,參加此項協議的七十多家企業公司對於我在1921年的主張有任何知識或了解。可是他們在他們傳統的競爭、利潤和利己的觀念中,自然地拒絕了工會提出的要求,要一切 僱主捐款,構成一種「市場」基金,由一個中央委員會分配給工會所有的 失業成員。僱主們認為,這樣把基金合併在一起,將使業務順利的和效率高的企業——因此也是能提供經常就業機會的企業——不得不對他們的業務較差和效率較低的競爭者的失業工人捐助津貼。 實際上,這是歐洲差不多所有的關於這個問題的立法的「保險」計劃;芝加哥工會在要求設立一種共同基金時,它的計劃肯定也是這樣。後來取得一種折衷辦法,設置了大約七十個分開的「企業基金」,代替一種單一的「市場基金」。這就需要七十個不同的執行委員會,從事於徵收保險費和支付津貼的工作,於是我發現我自己成為七十個不同委員會的「七十個主席」。 既然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的保險費是全市一律的,按各家企業的工資總額比例徵收的、個別基金收入的數目彼此大不相同。結果,失業數字最大 的企業,負擔失業津貼的能力最小 ;失業數字最小 的企業,能夠負擔最大 數字的津貼。終於,一個能維持穩定就業(規定為每年四十七個星期)以及完成一筆等於一年的未來保險費的準備金的企業,將不必再付出保險費或者津貼。因此,這種制度的正確名稱是「失業準備金」,不是「失業保險」。準備金是各個企業設立的,保險就要把所有的企業的準備金合併為一筆共同的基金。 顯然「勞動心理」不滿意於這樣一種不充足的和不公平的津貼的分配。工人們,特別是在工會裡,感覺到彼此互相負責。失業的工人不僅引起其他在業者的同情,而且引起在業者擔心受別人的拖累。這種勞動心理的顯著證明是工會會員們情願「分擔」失業的困難,接受零星工作,以便短期的就業可以大家都輪到。 可是「商業心理」很少有這種感情,會使企業公司在淡季和蕭條時期中和它們的競爭者「平分」那減少了的出產量。不錯,它們可以利用卡特爾,在產量和價格方面達到這種目的,可是,除了這種補救方法而外,競爭者的破產和消滅對於業務興旺和效率高的企業是有利的,因為把倒閉了的競爭者原有的顧客和工人轉移給它們。這可以叫做「利潤心理」,而有組織的工人的心理較為接近一種「團結心理」。工人們甚至不能了解為什麼業務興旺的和效率高的僱主不應該和「邊際的」及效率低的競爭者分享 他們的興旺和效率。廣大工人群眾,就我觀察到的來說,想要救濟 ,對效率 或預防 不感興趣。他們的領袖們近來已經知道注重預防,勝於重視救濟。 就是在這裡古典派和正統派學說不懂得關於「勞動」和「商業」心理的要點。那些學說是從小製造者的時代留傳下來的,那時候一個工匠很容易一天成為一個雇用工匠的「老闆—工人」,過了一天又成為受老闆—工人雇用的工匠,因此,亞當·斯密在他的一般分析中,對利潤和工資不加區別。同樣的競爭原則對兩者都適用,使利潤和工資實質上相等。 [86] 實際上,我們已經注意到,血汗工場制度中的小包工者或製造家的「利潤」往往低於他的工匠的工資。 可是,正統派和制度派的理論還有另一種區別。現代的僱主不是一種個人。「他」是一種「制度」——企業家、銀行家、股票持有人和投資家的聯合一致的行動,他們在一家「行號」或「公司」中結合起來,這種行號或公司如果「運行不停」,我們稱之為運行中的機構。現代個人主義是「公司組織—個人主義」。這裡適用的不是古典派的理論,而是「公司財政」的理論,至今還沒有加入標準的個人主義學說。 [87] 標準學說的關鍵在於「生產成本」,摩頓正確地估計,威斯康辛法律中規定的按工資總額百分之二的保險費,只占全部生產成本的百分之零點五左右。他認為,這樣微不足道的項目,作為一種預防失業的誘因,對僱主不能發生任何影響。 可是「公司財政」的關鍵在於「利潤邊際」。這裡承擔風險的企業家(股票持有人)總是「利用剩餘」。所謂「剩餘」就是「利潤邊際」,或者摩頓的「純利潤」。企業家是聯合的股票持有人。他們共同地成為對一切其他參加者的一個債務人,為了取得利息、租金和工資,他們的利潤邊際是他們的銷貨總收入 和經常總負債 的差額,後者通常稱為營業總開支。 對於利潤邊際的大小還沒有作出滿意的研究,可是,我在上面已經計算過,根據大約六萬家製造公司的情況,在1919年的最高平均邊際和1921及1924年這種年頭的平均損失之間,中間的利潤邊際大約是全部銷貨收入的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或者百分之三。 假設利潤邊際是百分之三,生產成本就是銷貨收入的百分之九十七。如果是這樣的話,平均生產成本 的百分之零點五就是平均利潤邊際 (純利潤)的百分之十五左右。對於不同的公司,或者同一公司在不同的時期,它可能比這個數字高得多或者低得多。 這裡是誘因 所在。資產的可以被銀行接受、提供給貸款者和銀行家的擔保、企業單位作為一種運行中的機構的整個連續性,都繫於這種很狹小的利潤邊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如果從利潤邊際中抽取,就放大了許多倍。 否則,為什麼僱主們對於一種按工資總額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計算的微不足道的捐稅,要像他們在威斯康辛那樣激烈地反對呢?這種捐稅只有在他們「認真研究業務」時才開始顯出重大的意義。當然他們很快就這樣做,並且體會到所有他們的經濟打算、眼光、效率、討價還價以及維持償付能力的其他努力,焦點在於這比較微小的利潤邊際。 我時常覺得奇怪,為什麼企業家在他們反對失業保險的辯論中在成本這一點上顯得這樣的前後矛盾。一個時候,他們認為全部成本的百分之零點五非常微末,不足以發生效力,不能促使僱主們預防事故或失業。然後在另一個時候,他們又說加上這筆額外費用就會使他們無法繼續經營,不能和那些不負擔這種費用的其他企業單位競爭。他們確實不是不合理,可是前後矛盾。 顯然他們的矛盾的關鍵繫於兩種價值學說,古典經濟學家的生產成本論和企業家的交易論——選擇不同的對象,維持利潤邊際。摩頓對比了這兩種學說,決定贊成古典派的理論。他說: 「應該用什麼方法來表示失業捐稅的大概負擔和影響呢?……和成本比較,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是一個小數目,平均約為百分之零點六;和利潤比較,它的比例大小不同,在『正常』情況下可以高到百分之二十五。那些將捐稅和利潤比較,估計捐稅的影響的人,相信它具有強有力的穩定的影響。在那些和成本比較的人看來,它的影響似乎無足重輕。作者認為,和利潤比較會產生錯誤的見解;因此他把捐稅和生產成本及風險比較。」 接下去他陳述古典派的成本和風險的理論。針對著這種理論,我創立了利潤邊際論,這個理論他不同意。我假設企業家是有理性的,他們的前後矛盾實際上不是那麼一回事,於是著手研究他們表面上矛盾的原因。我發現了他們的原因在於本書里所闡述的一些理論;就是,凱雷、龐·巴維克、戴文波特等關於不同對象的選擇的理論;公司財政學上利潤邊際的理論;以及關鍵性交易和一般性交易的理論,這是通過意志作用從經濟學家關於限制性因素和補充性因素的客觀 理論中產生出來的。 參考交易的公式,可以推論凱雷和戴文波特的理論的意義。 [88] 我們了解,這些是商人的價值論,也是法院的價值論,後者從商人那裡採用他們的經濟理論。在他們談判單獨一件交易時,商人首先發生的念頭不是生產成本 [89] ,而是他們在謀取利潤的競爭中面臨的選擇。因此,他們的價值論不是古典經濟學家的「成本」論,而是一種在眼前的不同機會中進行選擇的「選擇」論。如果別無辦法的話,他們甚至會不惜損失繼續經營業務,而不願完全停頓。 這種機會的選擇,以及寧可受著損失繼續營業,實際上是摩頓在運用運行中的機構的概念時非常重視的。與其停止營業,他們寧願不顧成本,虧本經營。成本不是主要的;選擇的機會是主要的。商人通常把這些不同的機會說成供求的法則,認為這種「法則」和古典派的「生產成本」是對立的。他們說,「我們知道我們不是按照成本營業。我們是按照需求經營。」可是,需求和供給,我們已經了解,只是選擇機會的稀少性。當商人說他的交易是受供求的支配、不是受生產成本的支配時,這正是他的真正的意思,變成了經濟理論的說法。首先是凱雷和巴斯夏,其次是龐·巴維克、格林和戴文波特,把這種商業的實踐變成價值和成本的理論。這兩種理論我們曾區別為反機會價值和機會成本。它是一種機會主義的理論,由於商人作為買者和賣者在兩種交易中選擇機會的多寡而產生。 [90] 可是,如果成本不支配他的交易,支配交易的是不是預期的利潤和損失呢?利潤和損失是他「利用剩餘」的結果。股票持有人成為對一切其他參加者的債務人,不管是工資勞動者、貸款者、銀行家、債券持有人、優先股票持有人、原料供應者。他們的利潤邊際是產品售得的價格和對其他參加者的債務之間的差額。這個邊際,我們估計平均是銷貨價格的百分之三左右。作為一種促使僱主預防事故的誘因,全部生產成本的百分之零點五,如果從利潤邊際中扣除的話,百分比就擴大三十倍。 可是,這裡加入了那第三種因素,我們稱為關鍵的和一般的交易。古典派的成本論或者是一種靜態的理論或者是一種成本的長期傾向的理論。所謂前者,我們的意思是說一切 交易作為在同一點時間發生 。所謂後者,我們的意思是說,一切交易的計算結果加在一起,得到一段時期中的總成本 。 可是,交易論是講交易本身 。每一項交易占用或多或少的短短一點時間,這時候交易的談判實際上在進行中。它是行為主義的理論,關於商人怎樣處理他的許多容易變化的交易,在先後連續的時間點 ,對付各種不同的工資勞動者、原料供應者、貸款者和其他人等。每項交易,在談判的時候,對他是關鍵的因素 ,他集中全部注意力在上面,考慮著自己當時在這項交易中實際所有的其他機會。一切其他未來的或過去的交易暫時都是補充性的。它們是慣常的環境,當時的關鍵性交易在這種環境中進行談判。後來,當時的一種未來的可是輔助的交易變成關鍵的交易,而以前的關鍵的交易現在(在接著發生的時間點上)變成一種慣常的問題,不立刻加以處理。 從過去來說,一項關鍵的交易,一經完成,以後如果經常重複,就變成「慣常的」或「一般的」問題,所以我們不用「關鍵的」和「輔助的」那種字眼,而用了「關鍵的和一般的交易」。 以前講的古典派的靜態的或長期的對利潤邊際的看法,和關鍵的及一般的看法之間的區別,在摩頓的一段說明中可以看出。他說, 「捐稅、保險、會計上的一切成本,每一項可以是純利潤(利潤邊際)的一大部分,但是成本的一小部分。說這些成本項目中的每一項占去純利潤的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一百,使人對於它們的重要性和負擔有一種錯誤的看法。由於這種理論,產生了現在流行的觀念,認為捐稅在破壞一切利潤,因而破壞促進生產的刺激。對於任何單獨一項費用,都可以適用這同樣的道理。這種開支項目是成本的一部分,生產者一定設法轉嫁。」 從古典經濟學家的靜態的或長期的觀點來看,這種推理沒有疑問是正確的。它使得那種認為一切 成本項目——捐稅、保險、工資、原料等等——在計算單獨一筆交易的利潤邊際時都能夠加在一起。這一點在我們對利潤邊際的討論中已經注意到。我們的所謂「損益邊際」,實際上是一年來一切交易的總結,這種邊際中必然不能列出個別的交易,那只是總數的微小的一部分。 同樣的道理適用於我們所區別的「財務邊際」,作為支付捐稅以後 的利息邊際;以及「捐稅邊際」,作為支付利息以後 可供納稅的邊際;以及在那裡沒有提到的其他邊際,例如一切其他開支付出以後影響利潤的工資邊際,就是慣常的或者一般的。 顯然這些不同的邊際不是在任何一項交易中累積的。各項交易有它自己的選擇機會。最重要的或者關鍵的交易在於有關某一項因素的特殊談判,以它單獨地影響利潤邊際的程度為範圍;一切一般的或輔助的交易這時候已經都不加考慮。如果一段時期的全部交易總結起來——例如一年的交易,像在我們的損益邊際中那樣——那是作為那個時期的一種統計的結果,而不是交易本身。這些交易,如果是關鍵性的,必須分別作為當時發生的每一項單獨的談判來處理。 這是有名的統計的錯覺之一。個人消失在統計的總數中。 [91] 可是個別的交易是實際的行為。一個時候,如果個人在反對捐稅,他也許說捐稅雖然只占他的生產成本的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二,可是占了其他一切債務付清以後他的純利潤的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五十。另一個時候,如果他在反對失業或者意外事故保險,他也許說並且確實在說,保險費雖然只占他的生產成本的百分之一,可是占了他的利潤邊際的百分之三十等等。他在進行工資談判、利息談判或者租金談判時,也提出類似的理由。在他正進行談判的時候,那些交易每一項都是關鍵的。這種談判一經完成,以後的重複就成為純粹慣常的或輔助的交易,因此在當時不受重視。 從他本能地反對的靜態經濟學的觀點來說,他的邏輯是荒謬的。可是,從連續的交易中所包含的動態的時間 因素,從他陸續談判的連續的各次時間來說,他是不錯的。他和任何能力有限的不能同時做許多事的人同樣的有理性,他必須把他的有限的能力用在一項因素上,這項因素他當時認為是關鍵的或者限制的因素。這裡,在那關鍵的交易中,他不得不考慮自己在這一次的交易中「面臨」的選擇的機會;他本能地不接受一種「空論」的學說,那種學說實際上把他當作一個能力無限的生命,能夠在一刻時間上做他的一切交易。 這可能似乎和近來對「成本會計」的重視有些矛盾。這種成本會計是統計家和會計家創立起來,作為企業家在交易中的指南或者在談判中的「要點」。可是他知道,在他的個別交易中,不能受它的束縛。在那一點時間,他知道他受他的可供選擇的機會、他的不同的反機會價值,以及他當時的討價還價能力的束縛。這三者的關係在我們的交易的公式里說明了。 我們正是應該這樣地處理「風險」問題。摩頓和古典經濟學家一樣,正確地把企業的風險和生產成本聯繫起來。可是,我比那些舊的理論更認為風險重要得多。如果利潤邊際平均只是銷貨總值的百分之三左右,如果生產成本因此是銷貨總值的百分之九十七,那麼,風險對利潤邊際的影響,比它對生產成本的影響重要得多——三十三倍。可是,這些邊際在許多變化無常的交易中變化很大。每項交易有它自己的風險,這些風險必須折算在該項交易中所談判的價格和數量里。 [92] 一個時期內所有這些不同的風險不是累積在各項交易裡面的。它們集中在正在談判中的關鍵的交易上,這一項交易中的風險也許那樣大,以致在它的談判成功以前,所有的一般性交易都暫時延擱,營業停頓。如果風險很大,像有時因為預期價格下跌在借貸的談判中那樣,那麼,預期的利潤邊際就一定比風險小的時候大得多。 那麼,風險成為「信心」或者「沒有信心」的整個問題,和利潤邊際相比的時候,比較和生產成本相比的時候,更重要許多倍。 因為這個緣故,當然必須承認,而且實際上在一切爭論和辯護中必須考慮到,按工資總額徵取百分之二的保險費,在不同的時候、不同的交易中、不同的企業里,對於預防意外事故或者失業,具有大不相同的壓力。在極端繁榮而利潤邊際大的時候,以及在極端蕭條而利潤邊際小的時候,保險費的影響,大概不及在「正常」時期中的影響那樣大。在這樣極端的時期,其他因素的關鍵性比較大,意外事故或失業預防的關鍵性比較小。然而那百分之二的保險費的壓力總在那裡,不管是關鍵的或者一般的。可是,法案中作了許多的通融和讓步,並且在執行的談判中一定還會有其他的通融和讓步,照顧這些變化無常的風險。 必須注意,那法案當然只限於威斯康星州。該州的納稅人不能預防失業,因為,他們以納稅人的資格,不能控制個別的企業。人們提出意見,和現在摩頓再陳述的一樣,認為全國——實際上全世界——應該對失業負責,比個別的僱主們更有責任。因此國家應該承受救濟的負擔。 在辯論中對這種意見的答覆是,只要有很多的州採用同樣的立法,它們就會有足夠的政治影響,促使國會按照各州州內支出津貼的數目,予以補助,像在幾種其他由社會負責的事業上已經實現的那樣。 [93] 特別是在蕭條時期中這些國家補助也許很大,對於這一點,人們舉出「聯邦救濟總署」和「全國產業復興法案」作為具體的證據。也有人說,全國政府所承擔的失業責任,只能以它的貨幣和信用政策對失業應負責任的範圍為限。它應付這種責任的方法必須是全國或者世界範圍的穩定物價。 [94] 關於工人分擔企業的失業基金,有人提出類似的理由;這種辦法摩頓也贊成。這裡人們在答覆中認為工人和納稅人一樣,不能預防失業。他們只能分擔救濟。因此關於工人的捐助,法案中沒有作明確的規定。我們可以假設「開放工廠」的僱主會要求他們的沒有組織的工人捐助,因為這是在談判勞動合同中他們的習慣法權利的一部分。也可以假設,在有組織的「工會工廠」中,工會會要求它們的會員捐助,像在芝加哥的制度中那樣。他們的捐助會擴大工資勞動者所重視的救濟。 因此,摩頓所主張的由三方面捐助來實行「社會責任」的計劃,在結果產生那法案的談判中獲得了充分的考慮。可是社會責任問題留給工人和聯邦政府的未來的自願的行為去解決(在法律的「自願」的意義上),這種自願的行為決定於他們預期通過自願的集體行動可能獲得的結果。 最後,我們注意到人們混淆了課稅權力和警察權力,它們的關係我們以前曾就一個方面加以考慮。 [95] 摩頓一貫地認為保險費是對僱主的一種捐稅 。如果是這樣,他認為,那就和亞當·斯密所謂租稅應該根據「納稅能力」分派的原則相牴觸。這一原則,他發現被用在歐洲的失業保險制度里。在那裡僱主所付的保險費按一年中工人就業若干星期比例計算。這顯然是跟僱主的繁榮和納稅能力成比例的。例如,一個僱主的業務興隆而穩定,一年雇用工人五十二周,他繳付的捐稅兩倍於他的只雇用工人二十六周的競爭者(工人的人數相同)。作為一種捐稅,繳納的數目和繳納的能力是成比例的,工廠的繼續不斷的經營可以為證。 可是,在威斯康辛法律中,繳納的數目和繳納的能力成反比例。提供五十二周就業的僱主不付出任何保險費或津貼,可是那只能提供二十六周就業的僱主倒按照他的工資總額付出二十六份保險費。這當然是一種「累退稅」,隨著減少的納稅能力而增加。 可是,如果我們仔細地研究這個問題,這是美國制度中「警察權力」怎樣運行的特色,有別於課稅權力本身。警察權力對那些社會思想最低 的人壓迫最大,那些社會思想最高 的人卻不受影響,因為他們自動地對共同福利作出其他的人必須受到強迫才會作出的貢獻,或者停止營業。就這個問題來說,「具有社會思想」意味著能夠和情願常年地繼續提供就業。實際上,課稅權力可以用來產生這種警察權力的效果,像在關稅、奢侈稅中那樣,或者,像我們建議的那樣,豁免那些由於使別人致富而自己致富的人,從而把負擔加在那些獲得自然增值或者非勞動增值的人們的身上。 因此,如果威斯康辛法案叫做一種課稅辦法,那是使用「課稅權力」這個名詞,不是維持政府,而是為了可以誘導那些沒有社會意識或者個人能力的人接受關於失業的社會責任,向那些有社會責任感的人看齊,後者覺得自己有一種社會責任,應該救濟和預防失業,否則就停止經營。這樣一種辦法,在美國憲法使用這個名詞的意義上,是一種警察權力的使用,不是課稅權力的使用。它不是根據納稅的能力,為了維持政府;而是根據可以促使人們穩定就業的誘因。 7. 人格和集體行動 合理價值的理論,在實際應用上,可以扼要地說是一種由集體行動控制、解放和擴張人格,從而取得社會進步的理論。它不是個人主義,而是制度化的人格。它的默契的或者習慣的假設是以私有財產和利潤為基礎的資本主義制度將繼續存在。它配合馬爾薩斯式的人性概念,這種概念從感情、愚蠢和無知出發,因而人類的行為和理智及合理性會規定的事物相反,結果人們崇拜那種由於進取、堅持、冒險以及承擔對別人的責任,因而取得領袖地位的個人。 沒有節制的追求利潤,使得有良心的人墮落到最沒有良心的人的水平;然而相當多的少數人總是在這個水平以上,不管集體行動可能已經把它提高到什麼程度。這些人表示進步的可能性。 那麼,問題只在於研究集體行動的運行法則,這些法則把不情願的個人提高到一種合理的理想主義(不是一種不能實行的理想),因為進步的少數人在現狀下已經證明了它是可能實行的。 過去一百年來美國的各種自願的和政治的運動不消除利己的動機。這些運動暴露它的局限性。利己心總是在那裡。意外事故賠償條例還給工資勞動者的數目,估計不到他們所損失的工資的百分之三十。這些條例使工資勞動者負擔繁重的責任,它們在銷貨價格上只增加百分之零點五左右,準備轉嫁給消費者,或者為較高的管理效率所吸收。工會把一小部分工資勞動者提高到大眾的水平以上,可是他們造成一種比較高尚的人格,因為解除了人們的憂慮。農民合作社只在小地區和小國家裡進行順利,並且只限於各種農民中的小部分,可是它們提高了社員的思想意識,使他們具有較高的相互負責的責任感。貨幣的、經濟的和物價的穩定運動在一個戰爭和經濟衝突的世界裡是令人失望的,可是它們提高個人的責任感,使個人感到對於衝突的預防負有責任。 集體行動的發展所以有限的原因,在歷史上是明顯的:矛盾的各社會階級的抗拒;內部的政治關係、黨派、猜忌以及機構內領袖人才的缺乏;大眾的傳統和習慣。他們寧願忍受已經習慣的弊病,不肯做沒有把握的試驗;以及因此在暫時成功以後發生的反動力。 在經濟學領域內,如果能在社會福利的計劃里利用利潤動機,那就利用到一種有力的因素,比一切其他因素更加積極。這是一種引力,要引起企業家在使別人致富中求得自己的財富,如果這樣對他不能生效,就訴諸集體行動。 這使我們需要比較一下那三大實驗——共產主義、法西斯主義和資本主義——它們自從最近的世界大戰以來,已經使前此經濟學家的互相矛盾的學說以及各種全國範圍的、擴大或抑制個性的集體行動都受人注意。 * * * [1] 參閱提加爾特:《凡勃倫》一章,載《美國經濟思想》,1932年版。 [2] 凡勃倫:《企業論》,1904、1927年版。 [3] 康芒斯:《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第15頁。 [4] 康芒斯:《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第15頁。 [5] 康芒斯:《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第172頁。 [6] 凡勃倫:《為什麼經濟學不是一種進化的科學》,1898年版;《現代文明中科學的地位》,1906年版;《觀點》,1908年版,見凡勃倫:《現代文明中科學的地位等論文集》,1919年版。 [7] 凡勃倫:《現代文明中科學的地位等論文集》,第17頁。 [8] 凡勃倫:《現代文明中科學的地位等論文集》,第19頁。 [9] 凡勃倫:《現代文明中科學的地位等論文集》,第19—20頁。 [10] 參閱本書上冊,《邊沁對布萊克斯頓》。 [11] 參閱本書上冊,《從勞動的分工到勞動的組合和公共的目的》。 [12] 參閱本書上冊,《從流通到重複》。 [13] 凡勃倫:《現代文明中科學的地位等論文集》,第411頁。 [14] 參閱本書上冊,《管理的交易》。 [15] 泰勒編:《美國產業中的科學管理》,1929年版。 [16] 泰勒:《工程師與價格制度》,1921年版。 [17] 凡勃倫:《現代文明中科學的地位等論文集》,第325、329頁。 [18] 凡勃倫:《現代文明中科學的地位等論文集》,第330頁。 [19] 凡勃倫:《技巧的本能和產業藝術的狀況》,1914年版。 [20] 凡勃倫:《技巧的本能和產業藝術的狀況》,第16頁。 [21] 凡勃倫:《技巧的本能和產業藝術的狀況》,第29—33頁。 [22] 凡勃倫:《現代文明中科學的地位等論文集》,第345頁。 [23] 凡勃倫:《現代文明中科學的地位等論文集》,第345頁。 [24] 凡勃倫:《既得利益和產業藝術的狀況》,1919年版,第100頁。 [25] 凡勃倫:《企業論》,第22、80頁。 [26] 凡勃倫:《現代文明中科學的地位等論文集》,第352頁。 [27] 凡勃倫:《現代文明中科學的地位等論文集》,第279頁起。 [28] 參閱本書上冊,《從公司法人到運行中的機構》。 [29] 凡勃倫:《現代文明中科學的地位等論文集》,第380頁。 [30] 凡勃倫:《企業論》,第139—140頁。 [31] 凡勃倫:《現代文明中科學的地位等論文集》,第346頁。 [32] 費希爾:《資本和收入的性質》,1906年版,第29頁。 [33] 凡勃倫:《企業論》,第166頁;《現代文明中科學的地位等論文集》,第380頁起。 [34] 康芒斯:《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第296頁。 [35] 參閱本書上冊,《經濟關係和社會關係圖解》。 [36] 參閱本書上冊,《平均》。 [37] 泰勒:《科學管理的原理》,1911年版。 [38] 馬修遜等合著:《無組織的工人中產量的限制》,1931年版。 [39] 泰勒:《科學管理的原理》,第11、142頁。 [40] 參閱本書上冊,《管理的交易》。 [41] 參閱本書上冊,《買賣的交易》。 [42] 凡勃倫:《現代文明中科學的地位等論文集》,第379頁。 [43] 凡勃倫:《技巧的本能和產業藝術的狀況》,第46、47頁附註。 [44] 參閱霍勒斯·泰勒:《製造物品和賺錢》,1928年版,序言,第vii頁,「……隨著時代的發展,在製造業中越來越成為必須製造物品,以便賺錢。」 [45] 參閱本書,關於塞利格曼:《財政學的社會理論》部分。 [46] 斯班:《國民經濟學基礎》,1923、1929年版,第75頁起。 [47] 參閱本書,《統治權》。 [48] 參閱康芒斯:《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第196頁。 [49] 康芒斯:《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第228頁(朋罕醫生案)。 [50] 康芒斯:《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第50頁。 [51] 參閱本書上冊,關於經濟關係和社會關係圖解部分。 [52] 參閱康芒斯:《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第266頁。 [53] 參閱本書上冊,關於經濟關係和社會關係圖解部分。 [54] 指公民可以行使關於生命、自由、財產及名譽等權利的權力。——譯者 [55] 「權利」一詞的英文字「Right」,用作形容詞時可以解作「正確的」,也就是漢語中「是非」之「是」。——譯者 [56] 卡斯特:《法律及其起源、成長與作用》,1907年版。 [57] 梅恩:《古代法律和初期社會以及對現代觀念的關係》,1870年版。 [58] 參閱康芒斯:《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第333頁。 [59] 參閱康芒斯:《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第191頁。 [60] 馬丁·格累澤:《公用事業經濟學大綱》,1927年版,第102—114、468—475頁;康芒斯:《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第143頁。 [61] 杜威:《確定性的尋求》,1929年版,第138頁。 [62] 1789年以紐約市塔馬尼廳為根據地組成的民主黨的一派。——譯者 [63] 「互助」(log-rolling),實系勾結之意。——譯者 [64] Knights of Labor:1869年在美國費城成立。——譯者 [65] 參閱康芒斯等:《美國勞工史》,第1卷,第496頁起。 [66] 寇克:《法律原理》,1642年版,第713頁。 [67] 康芒斯:《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 [68] 康芒斯:《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第119頁。 [69] 塞利格曼:《財政學的社會理論》,載《政治學季刊》,1926年第41號,第193、354及以下各頁。 [70] 參閱本書上冊,《代用的法則》。 [71] 參閱本書上冊,《李嘉圖和馬爾薩斯》;又見本書,《利潤的邊際》。 [72] 塞利格曼:《租稅論文集》,1895、1900年版,第54—59頁。 [73] 塞利格曼:《累進稅的理論與實踐》,1899、1908年版,第138頁。 [74] 參閱本書上冊,《李嘉圖和馬爾薩斯》。 [75] 塞利格曼:《租稅論文集》,第273、296頁。 [76] 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考察》,卡南校正本1904年版,第2卷,第311頁。 [77] 霍布森:《新國家的課稅》,1920年版,第12頁。 [78] 威斯康星州土地和各項改良的估值(1919年): [79] 在紐約十七世紀中就開始。 [80] 參閱本書,《應稅邊際》。 [81] 原文是Drug Store,美國的這種藥房大都附設咖啡室。——譯者 [82] 參閱本書,《利潤的份額》。 [83] 參閱康芒斯和安德魯合著:《勞動立法的原則》,《論行政》章,1916、1923、1926年版。 [84] 康芒斯:《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1924年版,第225—232頁。 [85] 參閱本書,《倫理的理想典型》。 [86] 參閱本書上冊,《亞當·斯密》。 [87] 這些理論正在商業學校中以純粹經驗主義的方法發展形成,始終和「經濟學」的各部門分開。 [88] 參閱本書上冊,關於買賣的交易的公式部分。 [89] 生產成本是買賣雙方同意的價格,在公式中稱為討價還價的能力。 [90] 參閱本書上冊,《能力和機會》。 [91] 參閱本書上冊,《平均》。 [92] 參閱本書,《貼現和利潤》;又《商業的供求法則》。 [93] 例如教育、職業教育、公路等等。 [94] 參閱本書,《世界範圍的償付社會》。 [95] 參閱本書,《課稅的警察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