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概論 · 第八章 價值選擇之原則
第一節 選擇的自由之肯定
我們在上章論,人之意志之自由,歸於自由必須與有價值之理想之選擇相連,否則人亦可自由的求捨棄其自由之說。由此而自由之真義,即同於有價值之理想之選擇之肯定。但是我們可以問:我們如何在涵不同之價值意義的理想間,施行選擇?我們如何衡量一理想之是否較有價值而為我們所當選擇?又我們為什麼必須用我們之自由,以從事選擇,而不可運用我們之自由,以捨棄自由,而捨棄此選擇之自身?我們何以不可如上章之末所說,因自由亦為罪惡之根原,而自由的求捨棄此選擇的自由,而物化機械化此人生?此即是本章所討論之問題。而我們今將從最後一個問題,即我們「當肯定對有價值之理想之選擇的自由」之理由說起。
(一)首先我們可說,人之去選擇有價值的理想,乃是一普遍於一切人的生活中之事實。所謂有價值,在常識中即所謂好,而人實無時不在求好,而以得好的為目標為理想,故亦無時不在選擇奸,而不選不好。我們看小孩生下,不久即能說這好那不好,此即選擇之開始。如此食物好,那食物不好;此衣好,那衣不好;此住屋及環境好,那住屋及環境不好。小孩稍大,父母即為之選擇好的學校。小孩在校要選擇那一同學好,那一師長好。小孩成人,要選好的配偶,做事要選好的職業,讀書選好書,看戲選好戲。而人類之一切社會、政治、文化事業之政策方針之決定,無不待於選擇。即人慾自殺,對其自殺之方法,亦有選擇。一切選擇,無不求選其較好更好的。儘管人在各時期、各情境下所謂好者,各不相同,然而人之求選擇好者,則一。人皆以得好為理想,是即同於謂;選擇有價值的理想,乃一普遍於一切人的生活中之事實。
(二)吾人並不擬否認,上來所說人之選擇之自由,同時可使人自由的求捨棄其能選擇之自由,而自甘於其心靈生命之物化機械化,不復再從事於選擇者。此亦是一實有之事實。然吾人亦有理由,謂人不當如此。其所以不當如此之理由,可純由此一事實中,涵有一思想上之自相矛盾上說。因吾人既由肯定自由,以捨棄自由,則吾人之前提,仍為自由之肯定。此自由之捨棄,即由自由之肯定之前提而來。則此一前提之否定,應亦有「自由之捨棄」之否定,而當歸於「自由之捨棄」之捨棄,而重歸於自由之肯定。而此即見由肯定自由,以捨棄自由之思想與事實,皆包涵一自相矛盾。如自相矛盾之思想,從理性上看,乃不當有者,則肯定自由以否定自由之思想,即為不當有。而依此思想,以造成之不合理想性之事實,如上章所謂自甘物化機械化之事實,即亦不當有。
(三)吾人在上章,亦承認人之自由,可以為人之罪惡之根原,故人本於其欲去除罪惡之心,亦可導致一求否定自由之思想。然人如唯是依於欲去罪惡之心,而求否定自由,則人不能否定此欲去罪惡之心,更不能以此欲去罪惡之心為罪惡,而只能以此心為為善。然人如不否定此欲去罪惡之心,而肯定之,並以此心為善,則人同時亦即肯定:一無罪惡而向善之心之本身為善。然人如肯定一向善之心為善,亦即肯定一選擇善之心為善,亦即以選擇有價值之理想,而求實現之之心為善。此即同於謂,吾人之有此選擇之自由為善,無此選擇之自由為不善為罪惡。於是人只依於欲去罪惡之心,而否定自由者,其本身亦即為罪惡。而吾人真有欲去罪惡之心,則首當去此罪惡,而肯定自由,並以此肯定自由之心為善。
上述之三理由,一是從人皆有自由選擇之事實上觀察,一是從反自由論者之思想上之一致與否上觀察,一是從反自由論者對善與惡之肯定否定上觀察,吾人皆可舉之為吾人當肯定人對有價值之理想之選擇的自由之理由。此即謂:姑無論吾人之真理之標準,在單純的求合於事實,或求思想內部之一致,或在人對善與惡價值之分別之直覺,吾人皆須達於同一之結論。至於此各種理由之重輕,則可容人之再加以選擇。然於否定自由與肯定自由之間,則唯有選擇自由,為理所當然者。而此選擇自由,即為吾人之第一步當決定之事。此一決定,使選擇不自由成為不應當,亦不可能。
第二節 價值選擇之質之原則
我們看,人運用其自由之所選擇,而視為有價值之事物或理想,明有形形色色之不同,我們便知價值的選擇問題之複雜。此複雜,不僅由於所選擇者之內容之複雜,而兼由於選擇的原則本身之複雜。在每一原則下,則我們大體上可發現種種評定或估量價值高下之標準,今試分數者論之。
價值選擇之第一原則,乃質之原則。此所謂質之原則,乃專指正價值、負價值、及無價值或價值上為中立三者間之選擇而言。此中之原則,再分之可有下列數者:
(一)以無價值者與具正價值者相較,我們可說人當選擇具正價值者;而以具負價值與所謂無價值者相較,則我們寧選擇所謂無價值者。而在一種將三者加以比較之意識中,則無價值者對具負價值者,可為具正價值者;而對具正價值者,亦可成為具負價值者。故常人在快樂之情調,與無苦樂之情調中,恆選快樂,在苦痛與無苦樂之情調中,恆選無苦樂;而人在苦痛中,則平日之無苦樂,亦為樂,人陷於享樂之生活中者,則視無苦樂而平淡過日,亦為苦。又如常人在無錢財與富足中選富,而在無錢財與負債中,恆選無錢財;至在負債者,則不負債即為富,在富者,則無錢財亦若同負債。其餘對真偽、美醜、善惡之正負價值等之選擇,皆可作如是觀。
(二)一具正價值之事物,可引生具負價值之事物,亦可引生具正價值之事物,或無所謂價值之事物。如一具正價值之事物,引生具負價值之事物,則其價值可為負、或正,或為無所謂價值者。而其價值,要不如另一具同等價值之事物,而不致引生具負價值之事物者,更不如其能引生一具正價值之事物者。故人亦即當依此二事物所引生之事物之價值情態如何,以為選擇之標準。此即如常人之飲酒得樂,而因醉致苦者,其價值不如飲酒得樂,而不苦者,更不如飲酒得樂,而能賦詩者。
(三)一事物之正價值之實現,可與同時存在之事物之正價值之實現相衝突,或相併存,或相促進。如相衝突,則可皆不實現其價值,而或歸於皆無價值,或產生負價值;如並存,則其價值皆得實現;如相促進,則於原有之價值外,更有新的正價值之增加與創造。吾人自當首選擇事物之價值,能相引生促進者,次及於其可並存者,而當棄其相衝突者。如人與人相嫉妒,則為各所欲實現之價值之互相衝突。人與人之平等競爭,而不相嫉妒,則各所欲實現之價值,可並存。人與人相鼓勵,相愛護,而各更努力,並互相幫助,則有新的正價值之增加與創造。人之恆選擇此最後者,即依於此原則。
依上列三者,吾人可說,凡實現一正價值,而能引生後起之具正價值之其他事物存在,併兼促進其他並存之事物之正價值之實現者,其價值即較余者為高,更為人所當選擇。然此事物,是否即為依質的原則,以從事選擇時,所當視為具最高價值者?曰否。
(四)吾人之實現一正價值,可不由於吾人之直接選擇一具正價值之事物,而可由吾人之先或直接承受一表面具負價值之物,而通過對此負價值之事物之承受,遂利用憑藉此具負價值之事物,以實現正價值。在此中,不僅有正價值之實現,且有具負價值的事物之負價值之克服與轉化。此對具負價值者之克服與轉化,本身為一具更高之正價值者。故吾人生而富貴者,其富貴之價值,不如由經歷貧賤而富貴者。人生而健康之價值,不如生而體弱多病者,得健康者。生而愚魯,氣質駁雜者,而奮發努力,以成聰明聖智者,其聰明聖智之價值,亦高於生而聰明聖智者。凡由事物之衝突之化除,以使之歸於並存和諧,並互相促進其價值之實現者,其價值亦當高於自始能並存和諧之事物所具之價值。故舜之感格頑父囂母之德行,高於在賢父慈母庇蔭之下之孝子德行。撥亂反正之豪傑之價值,高于謹守太平盛世之能臣。而由今日人類世界之包涵無數空前未有之衝突,如再經銷融後,所產生之天下一家之未來世界之價值,亦可高於一切過去任何時代之人類世界之價值。孔子曰:「歲寒然後知松柏之後凋也。」孟子曰:「天之將降大任於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而堪大任者之所以願承受一切負價值,以實現正價值,並或自視為天之所命,或天之所選擇,以擔負一切艱難者;正以人最高之選擇,即在選擇此通過負價值以實現正價值之事,以使負價值皆轉化為正價值之實現之所資也。
第三節 價值選擇之量之原則
價值選擇之第二原則乃量之原則,此為上述之質之原則之補充。即吾人可說,如在不同事物所實現之價值相同之情形下,則量愈多者愈善,又在一事物能兼實現不同種類,而不相衝突之價值之情形下,此不同種類之價值,亦多多益善。此所謂多,可直指種類與個體數目之多,即眾;或空間量之多,即大;或時間量之多,即久;或強度量之多,即剛健;或涵容量之多,即寬博;或一切似少而實多,似小而實大,似暫而實久者,今亦可分別略述於下:
(一)數目種類之多。如獨木不如茂林;獨獸不如成群;孤星不如繁星;獨智不如眾智;一人獨賢,不如人人皆為君子。又如只有林木,不如雜花生樹;只有獸走,不如兼有鳥飛;只有星,不如兼有月;只有一種賢德,不如或賢而狂,或賢而狷,是之謂眾。
(二)空間量之多。如小阜不如高山;小溪不如江河;小坪不如平原廣漠;電燈之光,不如日月之光;天井一角,不如茫茫太虛;人之侏儒,亦不如佛像之丈六金身。人之心量,就其所涵攝之空間量而言,亦有大小。故小知只及眉睫之前,一室之地;大知則觀於鄉邦,觀於四海,觀於普天之下,是之謂大。
(三)時間量之多。如蔓草之蜿蜒,不如松柏之長青;蛇長而命短,不如龜壽之千年;世間之松柏,又不如莊於之大椿,以八千歲為春,八千歲為秋;人間早夭之孺子,不如百歲之翁;百歲之翁,不如莊子書中之彭祖;彭祖不如長生不死之仙。而世間國家之文化,不能長久者,不如中國印度文化之歷數千年而不斷。而亡人之國滅人之宗祀者,不如興滅國繼絕世者之仁。是之謂久。
(四)強度量之多。如蟲之蠕動,不如蛇行;蛇行不如虎步;麻雀吱喳,不如雞鳴喔喔;雞鳴喔喔,不如鶴唳長空;力不勝雛,不如力能扛鼎;目光如豆,不如目光如炬;壯士馳騁沙場,當者披靡,不如聖賢豪傑之「奮乎百世之上,百世之下聞者,莫不興起也」。
(五)涵容量之多。魚唼不如牛飲;狼殘不如虎吞;小器易盈,不如大器不滿;沾沾自喜,不如「我之大賢,於人何所不容」;呢呢兒女,恩愛於小屋,何如「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聖賢之心,如天之無所不覆,地之無所不載,即其量之所涵容者,無窮無盡之謂也。
(六)以少為多者之多。言價值之質,以由負價值而實現正價值者,其價值為最高。言價值之量,則以少而實多者,而以少為多者為最高。因人能以少為多,則少皆成多,即無往不多矣。人貴珠玉,以珠玉少而賣價多也;人貴日月之光,因其形似小,而所照者大也;人樂觀曇花之一現,因其瞬刻之間,而歷盡花開花謝,似短而實長也。強者強矣,而似弱之強又更強。故天子之怒,「伏屍百萬,流血千里,」似強,而不如匹夫之怒「伏屍二人,流血五步。」者,與天子俱沒之似弱而更強;「衽金革死而不厭」之北方之強,似強,不如「寬柔以教,不報無道」之南方之強,似弱而更強。而涵容量之大所以足貴,亦非以其原大而能容大,尤貴其似小而能容大。半畝方塘,天光雲影,徘徊其中,人皆愛之者何?因其似小而所容者大也。仙人枕上,黃粱一夢,彷佛百年,其所以為人想望者何,亦以其似暫而歷者長也。而人類中大人聖人,所以貴於小人與庸人者,亦非以其獨能壽命如金石,體大如山河,力強如獅虎,喑惡叱吒,而人馬皆辟易;而貴在其與人同長不滿七尺,壽不過百年,力不若牛馬,其卑謙自處,若一無所能,而其心量之所涵,則可以天下為一家,中國為一人,乃至大至廣也。
第四節 具本身價值者高於只具工具價值之原則
價值選擇之第三原則,為具本身價值者高於只具工具價值者之原則。我們前謂價值有本身價值與工具價值之分。如生命為具本身價值者,則得金錢購物以維持生命,即為只具工具價值者。如心靈之智慧為具本身價值者,則讀書以啟發人之心靈之智慧,為只具工具價值者。以具本身價值者與只具工具價值者相對而言,則後者之價值,乃由其能達前者之目標而來。則人如為求後者,而忘卻前者,或犧牲前者,即為無價值者或具負價值之事。故如貪夫之殉財,學者之讀死書,以窒息心靈之智慧,皆明為無價值或具負價值之事。此其所以為無價值或具負價值之理由,即因此中具本身價值之生命,既不存在,與心靈之智慧,既被窒息:則此得財與讀書之目標,即不存在,得財與讀書之工具價值,亦即不存在。然人由用一手段或一工具以達目的時,人卻恆可轉而視手段與工具為目的,而忘卻或犧牲其原來之真正之目的。如人本為愛國家愛人民,而組織政黨與政府,然人亦可為保持政黨政府之政權,而出賣國家,犧牲人民;人本為救民而傳教,而人亦可為傳教而傳教,遂視異教者為敵人,而殺異教徒。此皆為以所以養人者害人,而為人之求實現價值之行為活動中之一最大的顛倒,而同原於人之視手段工具為目的,而忘卻其原來真正之目的。故自覺吾人上述之原則,亦即所以免除此一切顛倒者。
但此原則之應用,唯在一事物之具工具價值,除此工具價值外,另無他本身價值之情形下,乃為明顯有效。如一事物之被視為只具工具價值者,實另具其本身價值,則此原則,即不能明顯的有效應用。如人之為國家人民而組政黨政府,為救人而傳教者,其可歸於出賣國家,犧牲人民或殘殺異端等事,人常不能明顯的知其非者;即恆由於人之可繼覺此原為手段之政權與教權,若亦有一本身價值,而可滿足人之權力欲而來。此處即必須人能更明顯的自覺另一價值標準,以衡量權力欲之滿足之價值,與為國為民及救人之目標之高低,然後可。在此二情形下,吾人通常固皆知以公私為標準,而謂此出於私心之個人權力欲之滿足之價值,乃較出於公心仁心之愛國愛民救人之心為低者。故此中之初為手段工具之活動之本身價值,乃斷然較原先之目的之實現之價值為低者。然在其他情形下,則原初之手段或工具之行為,被人視為目的後,其價值亦可較原初之目的之價值為高。如人讀書之目的,其最初自覺之目的,可只是求個人之科名,而以讀書為手段,以達其得科名之目標。又人在商場中守信者,其最初自覺之目標,亦可只是以守信為一手段,或工具,以達其得利之目標。然人既習於讀書守信之後,亦可轉而知讀書或守信本身可為一目標,而具本身價值者,於是寧犧牲科名,以讀其所欲讀之書,寧破產而不肯負信義,此處,彼之將原初之手段化為目的後,此目的之價值,在常識即皆知其較原初之目的為更高者。而此判斷之為高時所依之標準,是否仍為公私之標準,則甚難言。由於吾人在本部第二章曾謂一事物之有工具價值者,恆兼有本身價值,具本身價值者亦恆兼具工具價值,本章第二節中又謂事物間之價值有相引生之關係;人之估量不同活動之價值高下,復須連其本身之價值,與其所能必然有效的引生出之活動或其他事物之本身價值之全部,以為論。而不同之活動與事物之本身價值高下之估量之問題,遂為極複雜者,而如何從原則上規定不同之活動與事物種類之價值之高下,亦極為不易者。吾人今所能說者,唯是據以上所論,以確立生命之價值高於物質之價值,人之仁心之價值高於生命之價值之一義。吾人能確立仁心之為具最高價值者,亦即可以之為衡量一切人生之不同事物之價值高下之一基本標準。
第五節 心靈生命物質之價值之等差原則
吾人以上曾謂一事物之具正價值,而又能引生具正價值之事物,或通過具負價值之事物,以實現正價值者,其價值較高。又謂具同等價值之事物,多多益善,而能以少涵容多者,其價值愈高。吾人今即可據此以確立生命之價值之高於物質之價值,心靈之價值之高於一般自然生命之價值,為價值選擇之第四原則。生命之價值之高於物質之價值之理由,在物質之本身縱有一價值,然其不能生殖,則不能由其自身以引生出同類之價值之實現。而心靈之價值之高於生命之價值,則以唯心靈乃能認識一切有價值之事物,而涵容之。由此涵容,則可進而了解此一切事物之價值,而加以肯定,加以欣賞,加以愛護。而此能愛護一切有價值之事物之心,即吾人前所謂仁心之充量發展,乃一切事物之價值之所依恃,因而為宇宙間最有價值之事物,亦人生之一切價值之根原。此亦為吾人本部第四章價值之種類及次序最後二節,所已詳論者。今可不復多贅。
吾人如知仁心為宇宙間最有價值之心,則人無論對客觀自然及對其自身,皆不可徇物以喪生,亦不可求生以害仁,而人唯當利物以厚生,亦或當殺身以成仁;而此二者尤為中國先儒立人道之要義,其理由亦可得而略說。
吾人如深觀人類之苦難與罪惡之原,吾人不能不承認人之恆易於徇物以喪生,亦易於求生以害仁。人之所以徇物喪生,非因物之無價值也。口之於味,耳之於色,四肢之於安佚,得之皆有樂存焉,不可謂無當下之一價值也。此厚味、美色、淫聲、可使人陷溺於感覺之性相中所呈之和諧,亦一事實也。然人之沉淪物慾而不返,則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聾,五味令人口爽,而人之整個之生命,則隨五官之感覺欲望之四向馳逐而分裂,則生命乃日近於死亡。此忘生而徇欲,乃古今中外之聖哲之同所深恥。恥之者何?因此徇欲之事,皆求一時之歡娛,而不顧來日之禍患,以當下之一正價值之尋求,而不顧其所引生之負價值,以今日之酒,致明日之愁,以今日之生,速明日之死,而違於肯定整個生命之價值之當然之理也。反之者,則為寧忍一時之苦痛,以求整個生命之存在,如毒蛇在手,壯士斷腕之類。而此則合於當然之理者也。
人除恆忘生徇欲以外,人又恆求生以害仁。仁者不只肯定其自己生命之價值,亦肯定他人生命之價值;不只肯定其生命之價值,亦肯定其自己及他人之心靈人格之價值。凡有悖於此者,皆為害仁之事。而害仁之事亦不止一端。一切殘害他生以自顧己生之一切事,皆不仁也。而從井以救一人,如殺一人,以救一人,亦不仁也。故仁者非不愛己之生也,愛己之生而亦愛人之生也。然由仁者之能愛己生,而兼及他人之生,則已見仁者之有一超乎己之生之心量存焉。此超乎己之生之心量之所涵,又不僅只求他人與己,皆飽食暖衣以生存而已。此心能知天地之美焉,能知萬物之真焉,亦能自覺其所涵者之可無限,而通於神明之德焉。此心能自覺其異於土石與草木與禽獸,而不只以求此身之生存為事。以心推心,又知他人之亦有同類之心,而同不只以求此身之生存為事。於是人乃有自敬亦敬人之心,遂相待有禮而不忍相慢,相處有義而不忍相凌,言必有信而不忍相欺,使足以達其自敬敬人之心,而於自己之行為與他人之行為之悖乎此者,則有智以知其非是,而有遷善改過之學,及與人為善之教。此皆仁者之心之所涵也。然當人只求其自己之生,只求足其一己之欲時,則可忘其一切異於禽獸之德,而不惜視人如禽獸,而不知敬之。去禮義而泯是非以相處,則無論其相利用以求共生共存,或相鬥爭以各求獨生獨存,皆人之苟生苟存,而求生以害仁之事,為人之所恥。斯時也,若有他人必欲使之行其所恥之事,如他人慾去其自覺異於禽獸之心,而視之如禽獸,與以嗟來之食,則彼將寧死不食。又如他人之必欲其作殺人以媚人之事,或顛倒是非以謗毀賢哲之事,則志士仁人,於此亦因早已自證其心愿,超溢乎其個人之生存之上,而確然有以自信,遂亦能寧死不屈,而樂殺身以成仁。此非因其不知生之價值而不欲生也,唯其亦確知有更高於生命價值之心靈價值,而所欲有甚於生者。故寧擇此所欲之甚於生者,而不惜一死也。死者身,而成者仁心。此仁心之所及,既自始至終,皆能超溢乎此身之生之所及,則亦不以身之存而存,不以身之亡而亡,其英靈亦將永在,以昭垂千古。此皆非文人筆下之辭,而為殺身成仁者之所實證。是則待於讀者之將本書凡涉及心靈之處會通,而自得之者也。
第六節 適合原則
人之實現價值,尚有二原則,乃與吾人實現價值時,所在之具體情境,密切相關者。此一為適合原則,可稱之為價值選擇之第五原則;一為次第原則,此可稱為價值選擇之第六原則。二者似皆可卑之無甚高論,而實亦甚重要之原則。所謂適合原則,乃謂一特定之人在一具體情境中,只有由某方式以選擇某事物,乃能與人求實現價值之意識相配合,並不相牴觸而說。此某事物之適合與否,乃純因各特定之人,所在之具體情形之異而異者。故適於此人此時此地之此人者,不必適合於在他時他地之他人。然此求適合之原則本身,即可為一普遍之原則。依此原則,而人須如實了知:其為一特定之人與其所在具體之情境之唯一性無二性。由此而吾人應用以上之一切選擇之原則,於一具體情境中,以從事選擇時,此上之一切原則,同須受此適合原則之規定與限制。
所謂適合原則之應用於選擇,其最簡單之例:如人之選一衣服,須求適合於其身體,選一職業,須適合於其興趣與環境,選一配偶,須適合於其性格上、生活上之各方面之情形。以至吾人可說在一歷史書中,插入一數學公式為不適;在一水墨畫中,插入一彩色人物為不適;在正以食物救濟飢餓中之難民時,與之談廟堂中之禮儀為不適。而人之忽改易其平日之所為,以模仿襲取他人之所為,如顏淵忽學子路之直率,諸葛亮忽舉張飛之粗魯,文天祥死時忽學金聖歎死時之滑稽,同為不適。此不適者之成為不適,不在其自身之全無價值,亦不在人之置一不適者於某場合中,即犯一道德上之罪過,或思想上錯誤。亦非與人之美感必然相違。因此不適,亦可產生一種滑稽美。不適者之所以不適,唯因其所涵之價值,與某場合情境中之人與事物所表現實現之其他價值,有一不相干,而若為一外來之插入者。如小孩穿一大人衣,此衣即顯為與小孩身不相干者,亦與此小孩之活潑中所表現之價值,為不相干者。而此衣之本身無論如何美麗,此美麗之價值,即皆成不存在,而非有價值者。此非有價值者之存在於此,即與吾人求有價值者之存在於此之意識,有一牴觸。故吾人必須求去除一切不適者。反之,所謂適者,則為與人於所在之場合情境中實現價值之意識,能相配合,不相牴觸者。至於其是否與其他價值有相引生或相促進之情形,則不一定。此不相牴觸而適合之感,亦可歸於忘此適合者之存在。故莊子謂「忘足,履之適也;忘腰,帶之適也,……始乎適而未嘗不適者,忘適之適也。」故依適合原則,以從事選擇,人盡可不覺有特殊價值實現,而此不覺有特殊價值之實現,正可為一適合的價值之真正實現之證明。
第七節 次第原則
與人之實現價值時,所在之具體情境密切相關者,尚有一原則,即上述之第六原則,次第原則。此所謂次第原則,乃是如何由吾人所在之具體情境,以實現一理想之價值時,所當遵守之原則。依次第原則,無論吾人所視為理想的最高價值者為何,吾人之實現之,皆必依次第原則。次第原則之所以重要,由於此理想恆不能驟達,而吾人之實現理想之事,遂亦必自當前所在之具體情境開始。世俗之人,欲貴為天子,富有四海,名滿天下者,固不能一朝而實現其所願。而拔乎流俗之士,欲立功立德,澤被生民,或志在為「富貴不淫,貧賤不移,威武不屈」,而「不求生以害仁」之聖賢者,亦同非一蹴即就之事。由是人慾實現其有價值之理想,則必遵守次第之原則。遵此次第原則,以實現價值,則必使至遠者約之至近,至大者約之至小,《中庸》所謂「行遠必自邇,登高必自卑」;老子所謂「為難於易,為大於細」「九層之台,始於壘土,千里之行,始於足下」;而使一切生心動念,皆自當前之此時此地所在之具體情境開始。其所以必當如此之理由,乃在不依次第原則,無理想之價值,能實現;而一切不依次第原則而欲實現理想之意志行為,皆為依於幻想而生,畢竟無效果,亦無價值者。明知此為無效果無價值,而為之,即為狂妄之行。反之,人能舍此狂妄之行為,而遵次第原則,以求實現價值,則本身為一有價值之選擇。
依次第原則以實現價值,一切事皆當從人所在之此時此地之具體情境之近處、小處,切實可行處開始。此最切近處為何?即辨此當前之生心動念言語態度行為之是否皆為有價值,並去其無價值或負價值者,而實現其有價值者,以遷善改過而已。
吾人寫字欲好,則一筆不好,即一過;吾人言語欲達意,則一字不妥,即一過;吾人與人應對須盡禮,則偶然慢易,即是一過。而此當下之改過,即為依次第原則,以實現價值者。此亦人當下可用力,而時時處處可用力者。
此種欲人於切近處實現價值之教,似可將人之心靈自限於卑近;人又恆覺在當前之此時此地,似無客觀之價值標準,以使吾人得辨別何為絕對之有價值,此標準似必待外求而後可得者。故吾人必須補足以下文之義。
吾人須知所謂於切近處實現價值之教,決非使人心靈自限於卑近。蓋吾人之心靈之所馳思,自始即上天下地,古往今來,無能得而限制之者。然吾人復須知,吾人之心靈之馳思,自動而起者,可無遠弗屆是一事;而吾人對其每一自動而起之馳思,吾人皆可反而加以自覺,又是一事。有此自覺,則吾人對此任何自動而起之意念,皆無不可加以一價值之估量,而施以揀擇之工夫。此處,吾人無一反省則已,有一反省,便知何者為私,何者為公,何者為當有,何者為不當有。此為純屬道德方面者。即純屬思想方面者,吾人思一科學問題,哲學問題時,初起之觀念,亦多為自由聯想而生之觀念;及吾人加以反省,而一一估量其真理價值,亦多可知其或為多餘,或為錯誤,或為似是而非者。此外,在應事方面,則吾人倉促間所發之意念,亦可由一當下之反省,而見其或足以成事,或見其足以敗事。凡此等等,皆是反省多一分,則對其價值之辨別增一分。而此反省之事,亦並非必待夜深人靜,乃能獨居默想,而盡可是才一動念,即加自覺,以估量其價值者。人之動念,固上天下地,無所不運。此反省自覺,亦可與之俱行,而無不運,以估量其價值,而或揮之使去,或存之於心。即見此估量價值之心,恆在當下。而當此價值之估量既畢,而有所決定,以見之言語行為時,此言語行為,亦在當下。然此當下之言語行為之意義與價值,則與吾人之有價值之意念之所及,同其廣大。若此意念在天下萬世,則此當下之言語行為之價值,亦即在天下萬世。此中初只容向內看,不容從外看。至於從外看,則吾人之言語行為之善之影響所及,其由近至遠,亦非人之所能意料。《易傳》謂「君子居其室,出其言善,則千里之外應之;……出其言不善,則千里之外違之。」然此處人亦不當只看功效,而只當由造因,以使之自然致果。若必欲一朝致果,此仍是不依次序原則以用思,而為幻想與狂妄;去此幻想狂妄,而唯以當下自盡其心為事,亦即在切近處實現價值之一涵義。
第八節 理性原則及其與以上各原則之關係
至於吾人如何知吾人之意念行為之必有價值者,其最切實而當下應用以作選擇之標準者為何?此即理性原則,此可稱為價值選擇之第七原則。吾人可說一切意念行為之凡合理性原則者,即必有價值者。所謂合理性原則之意念行為無他,即「可普通化,凡吾之過去未來,或他人之過去未來,在同樣情形下有之,皆為吾所肯定為有價值」之意念行為。此可普遍化與否,即一檢定吾人之意念行為所實現之價值,與其他人之意念行為所實現之價值,是否相衝突之標準。凡價值相衝突,即有價值之相毀,而無價值之衝突,即無相毀。凡可普遍化之意念行為,即皆為原則上,可不相衝突,其相衝突,皆由與不能普遍化之意念行為,相夾雜而來者。故愛人,守信,求真,求美之意念行為,與求個人之名譽權力之欲相夾雜,別人與人可相嫉妒,而其求真求美之事,遂可相衝突。而吾人所有之一切意念行為,凡可普遍化者,亦即皆可以成為法則者。於是一切依公的法則,或依公心,而生之意念行為,亦皆合理者。而在人與人之倫理關係,社會關係中,若欲檢定一人之意念行為是否合理,即當反省,人如此對我,我是否以為然。此即西方所謂金律,及中國所謂恕道之義。此恕之義雖簡,然其應用之範圍,則可及於一切人與人之間之一切相待之意念行為,而最切實易行者。至由此所衍生及所關聯之道德行為規律,吾人應在倫理學中,加以研究。
我們可說理性原則,乃價值選擇之根本原則,我們以前所提出之質之原則、量之原則、具本身價值者高於只具工具價值之原則、及心靈生命物質之價值之高下原則、適合原則、次第原則等,皆可統於此原則之下。因質之原則之所以建立,即由我們肯定正價值之為正價值,故我們愛好正價值,則當愛好一切正價值,而去除一切負價值,並轉化具負價值為具正價值者。我們之所以有量之原則之建立,重數量、時間量、空間量、強度量、涵容量之多,亦由我們肯定一事物之價值,即當依理性而肯定一切同類事物之增多之價值。又我們之論具本身價值者高於只具工具價值者,人不當為別無價值或價值較低之手段事物,而忘卻犧牲吾人原初之目的,亦依於吾人之理性的活動,不能自相矛盾,以自悖其初衷。我們論生命之價值之高於物質之價值,仁心之價值之高於生命之價值,則依於生命之能繼續生起生命,仁心之能護持一切價值。我們肯定生命之價值,原即當肯定其繼續生起之生命之價值,我們肯定價值,亦當肯定「此能肯定一切價值之仁心」之價值。此皆同依於理性之當然與必然。至於適合原則之建立,則伙於求吾人所實現之價值,與當前具體之場合情境相適合。在不同之場合情境下,有不同之適合者,此本身為一理性上之普遍原則。至於次第原則之謂吾人實現理想,須自實現理想於我之當前所接之現實,使之表現價值開始,進以求貫徹始終,即所以使此理想普遍的實現於此貫徹始終之次第歷程中。而此亦為對一切人同有效之理性上之普遍原則。故此上述原則,皆依於人之理性而立。而理性原則,亦即上述之一切原則所由建立之總原則。
第九節 超選擇之境界
吾人如真能依理性原則,以選擇吾人所體驗所實現之價值,吾人即可逐漸使一切具負價值或無價值之意念行為,皆逐漸被淘汰,最後即可漸至,生心動念,與一切行為中,皆更無不合理之成分。此在道德上即孔子「從心所欲不逾矩」之境界。藝術上即莊子之「得於心而應於手」之境界。在思想上即更不經嘗試錯誤而直接與真理相湊泊之《中庸》所謂「不勉而中」之境界。在言語上即宋明儒所言「才問即答,更無安排假借」之境界,在日常行為上,即《中庸》之「不思而得,從容中道」之境界。在此處,人之意念行為,即全幅是天理流行,善善相繼,或價值之不斷實現歷程。此即人成聖而與天合德之境界。至此境界,則人於價值之選擇,已達至精至粹之境,而更無待於選擇。人生之一切選擇之最後目標,亦終將求選擇此一超選擇之境界。此在基督教稱為神智神意之境界,唯神能達,非人能達者。在儒家稱為聖人之「寂然不動,感而遂通」之境界。在佛家則稱為「由分別以達無分別,而成無分別之分別智」之境界。然吾人之限于思辨範圍內之哲學,則終不能達此境界,而只能指出此境界,而視為一超越之理想,以表示吾人之哲學之價值之限制而已。
價值選擇之原則 參考書目
呂坤《呻吟語》。
洪自誠《菜根譚》。
關於中國思想中論價值選擇,即擇善之言,多不勝舉,然不重抽象原則之提出。今介此二書,取其切近具體之日常生活,以辨是非利害得失之論。
W.M.Urban:Valuation its Nature and Laws.Allen and Unwin.1909.
The Intellegible World又名Meta physics and Valae.1929.
爾本《論價值選擇之原則》一為目的價值高於工具價值;永久價值高於暫時(Transient)之價值;能生產的價值,高於不能生產的價值。
F.Mietzeche:Thus Speak Zarathustra,及Beyond Good and Evil。尼采主對一切價值之重新估量Transvaluation of all value,一般之價值之原則之討論,對尼采皆無意義。此與本章之肯定若干原則者相反。然尼采之求超越機械的原則之呼喚,亦正為使人能兼認識不同原則,而活用一切原則者。則其說與本章所言相反,而亦相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