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概論 · 第七章 意志自由之問題(下)

唐君毅 《哲學概論》
第五節 意志自由之真義,使意志成為原因或自因之自由 吾人由上列最後二段所說,即知意志自由之問題,與一般自然科學之是否承認必然因果律,或是否承認自然中有偶然之問題,並無直接之關係。吾人如反省,吾人之所以欲肯定意志之自由之故,便知此實唯是欲由此意志自由之肯定,以使吾人之實現價值之事,成為真實可能。而欲使此事成為可能,則吾人並不能,亦不願,全然否定因果律之存在。因如因果律不存在,則吾人之自由意志之貫徹於行為,亦不能有形成吾人之人格之效果,與成就其他一切實現價值之事業之效果,便與吾人實現價值之目標相違,而吾人亦可不必要求有此意志之自由。故人之要求意志之自由,並非要求超出於一切因果律之外,而只是要求此意志之自身之能成為原因,以發生結果,而不只是由意志以外之原因,加以機械必然的決定者而已。 吾人如承認吾人之意志可成為原因,則人之意志,即非可由外面之觀察者,所能預測者。吾人亦不能根據人當下之意志以前之心理狀況、意志狀況,以預測人之當下之意志。人之意志之可成為原因,此首因,此意志要為宇宙間之一事實。一切事實,皆可成為後起事之原因,則意志何獨不能?然意志之為一事實,初為一內在而為人所自覺之事實,乃初非外面觀察之所及。一切外面之觀察,皆限於對意志之表現之觀察。意志之表現,乃後於意志之發動者。故由外面之觀察,以預測意志,即只能為據人以前之意志之表現,預測其後來之意志及其表現。然吾人如何能由人之過去之表現,以預測其未來?如人之前後之意志之表現,皆同為其一心靈或一自我之表現,吾人如何能由其一表現之如此,以推知其另一表現,亦必然如此?此不僅對於人之心靈與自我,為不可說,即對於任何實體之存在,皆不可說。如吾人於一樹子,過去只見其生葉,吾人豈能斷其將來亦只生葉,而不開花?吾人於一電子,見其向左運動,吾人豈能斷定其將來不能向右運動?吾人於任何實體,只須承認其自身能為原因之一,則吾人亦不能由其外之原因與其過去之表現,以預斷其全部之未來,其理由如下。 吾人如承認任何實體自身,能為原因之一,即須承認實體之有其自性。如不同種子,在同一環境下所長之葉與花不同,即見種子之各有自性。陰陽電子,在同一磁場下,運動方向不同,即見陰陽電子之各有自性。吾人如承認物之有自性,吾人即不能謂其自性之只有一種,或只有一種之表現。如種子之自性,即能兼表現為花與葉等者。如一物之自性,不只一種或一種表現,則吾人即永不能由其過去之如此表現,以預測其未來之必如此表現。此亦即吾人對任何個體物之未來之預測,皆不能達於絕對精確之理由所在。任何個體物,在過去之某一種情境下,有某一表現者,在未來之另一情境,皆可有不同之表現。一個體物,在前後時間所遭遇之情境,恆不能同一,即為同一,一個體物在前後時間中,所經過、所背負之歷史,亦不同一。則一個體物,在不同情境,不同時間中,亦即當有不同其表現之理由。由此而吾人之由一個體物過去之表現,求完全預測其未來之表現,遂為原則上不可能者。然此卻並非必須否定因果律,而只須吾人承認一實體之物,可在不同情境下,有不同之表現,此不同之表現,同以此物之自性為原因之一,亦即只須吾人能兼肯定物之自性因之概念。此物之自性因之概念,為形上學之因果律之概念。此形上學之因果律之概念,無助於吾人之求知識時之據因以測果,乃正所以使吾人在求知識時,對一個體物之未來之完全的預測,成不可能者。由是而吾人在求知識時,不能對一個體物之未來,有完全之預測,即不證明因果律之不存在,而正所以證明物之自性因之存在。吾人遂亦可進而說,科學知識之所以只能止於概然,物理學上對電子之位置速度,所以不能兼加以確定,及其他自然科學上所發現之突變或似偶然之現象之發生,皆非自然現象之無因果之證;而唯是因自然物之自性之表現之形態,本可不限於其已表現之形態,而永可在不同情境下更易其表現之證。電子之跳動,以光之照射,而變其速度位置,亦即電子在不同情境下,更易其所表現之活動之一例。吾人用以測量之器具,既為能改變所測量之物之情境,而使物之自性有其新表現者,則吾人由測量而有之知識之所及,便永為落後著之追趕,而永不能窮盡存在之物,所可能有之表現,而全部加以預測者。此處,即見「存在」對於知識之在先性,亦見存在事物之自性所可能有之表現,永非自外觀察者之所能盡知,而為原則上大於、兼超越於,知識之範圍者。而以自性為因之因果律之範圍,亦大於、兼超越於,一切因果律函數律等之知識之範圍者。今將此原理,應用於人之意志行為上,亦即為:人之思想意志行為,永不能由外面之觀察人過去之環境與遺傳,及過去所經歷之一切事,加以預測。因人之心靈或自我,在過去之情境下之有如何如何之表現,並不能窮盡其自性所能有之表現,人之自性,亦盡可在不同之情境,以另有新表現,而有其他思想意志行為之生起也。此中亦並不須假定其思想意志行為為無因,而只須假定其自性之亦為因而已。 第六節 心靈之自性與自由 吾人上文謂人之自性可為其意志等之因,及萬物之自性可為萬物之活動之因。此中所謂自性,如只為一定之性,則依一定之性,以有一定之意志,仍為另一形態之機械論或必然論,而無真正之意志之自由可說。由此而吾人尚須再進一步、說明吾人所謂存在實體之自性,自始即非指一定之性,而正是指一能隨情境而更易其表現之性。此所可能更易之表現之範圍,即一存在實體之性之範圍。而依於人之能自覺的求實現價值理想之性,人之自性之範圍,即為無限大者;而其變化,亦為無窮者。由此而吾人即可言:依於人之自性為因,而人即有真正的意志自由。人所求之自由,亦舍此以外,更無其他。 吾人之所以說,依人之能自覺的求實現價值理想之性,即有真正之意志自由,是因人之自覺的心靈,乃永為能超越涵蓋於一切已成世界之外在環境,父母遺傳,及人過去所經之一切事之上者。任何已成事物,吾人只須一加以自覺,即皆只存於此自覺之下,而為其所對,而在此自覺之前,即同時可有其他的更有價值之理想之呈現。此乃任何人由其當下一念之反省,而同可加以證實之一真理 [28] 。故吾人在受種種誘惑,種種挫折,而如被迫以發生某一意志行為時,如吾人一念對此一切誘惑、挫折及意志行為,加以自覺,則此一切即皆只屬於已成之世界,過去之世界,吾人即可依一價值標準,以衡量此意志行為之是否當有。如不當有,則我於以前種種,即可視如譬如昨日死;而一更有價值而當有之人生理想,立即可呈現於吾人之前,使以後種種,譬如今日生。此處即當下證實吾人有不受已成世界之一切決定之自由。然此自由,卻不能離人心之有能自覺的求實現價值之理想自性而言。故此自由,亦即此心之自性之表現,而以此心之自性為其原因,而為自因,自己決定。 第七節 意志自因自由義釋疑——心靈受認識對象之規定與自由 對於上文所說之義,人如能直下承擔,而加以體悟,則一切關於意志自由之懷疑,即可緣人之「自覺其先之不自由」而更生起之新的自由意志,而加以斷絕。但人於此,恆不能直下承擔此理,而恆欲繞過此意志之本身,而觀此意志之外圍,遂以此意志仍非自由者。此(一)是從人之自覺心之恆受其所認識之對象之規定上說。(二)是從人之自覺心之決定何謂有價值之理想時,必須以過去之經驗之教訓,過去所體驗之價值為依據上說。(三)是從人之理想本身有一定之形態,或一定之理念內容上說。(四)是從人之能超拔過去之束縛之意志本身,乃由一超越的意志,如上帝之意志,為一外在之原因之說。此可分別略答,以闡明上一段之義。 從人之自覺心之恆受其所認識之對象之規定上,而懷疑人之意志自由者,恆謂人之認識世界,只能如世界之所是而認識之。如吾人前有一山,則只能如其為一山而認識之。如吾人所在之其他環境與過去之歷史之為何,吾人亦只能如其為如何而認識之。此中吾人之自覺心之認識,並無不如此之可能。吾人之意志對於所認識者,亦只能加以承受,而無不承受之自由。 對於此種懷疑之論,答覆極易。(一)吾人之論意志自由,可自始不從吾人之認識,必受對象之規定上立論。此認識之必受對象之規定,並不礙吾人之意志之自由。如吾人對山之認識,受山之規定,並不礙吾人之游山與開山之自由。此即因認識所及之世界,只是已成之世界,而意志之所求者,乃屬於方來或未成之世界。(二)吾人之認識之受對象之規定,亦同時是吾人於對象之所是,加以一規定。對象之成為吾人認識之所對或內容,亦即使吾人能認識之之自覺心,得昭臨於此所對或內容之上;同時能超越之,以及於其他現實對象或想像對象,並形成我對未來之理想者。(三)吾人之欲如對象之所是而認識之,此乃本身原於吾人之欲求真理。此求真理本身為一理想。如吾人無求真理之理想,則吾人亦可不如對象之所是,以認識對象,而吾人之認識,亦即可不受對象之規定。而此真理之理想,原於吾人之自覺心與意志,而為自發自動,自決自由者。故即此認識之受規定,為被決定,此亦是人之自決自由的願被決定。(四)即謂此所認識之對象,規定決定吾人之認識之內容,然此亦非決定吾人之認識之存在。因此對象存在,吾人之認識並非必然存在,如人可死亡。則此對象,至多只決定此認識之為如何如何之認識之形式,而不能成此認識之存在之原因。而此原因,仍只能說由於人之能發出此認識之心靈自身,有此能認識之性。 第八節 過去經驗與理想生起之自由 從人之自覺心之決定理想時,必須以過去之經驗、教訓,所體驗之價值等為根據,而懷疑人之自由者,恆謂:人對其未來之理想之所以生,乃其過去經驗之積累,與其當前所接環境所成之一總結果。即人之忽發之懺悔,亦由其不正當之行為,所導致苦惱等經驗,積至某程度,而在一環境刺激下所生之一結果。故不同之人,依其不同之過去經驗,即有不同之理想。則人之理想之形成,仍為被決定者,而不足證意志之有自由。 對此疑難,吾人亦極易答覆。(一)吾人可承認,人之過去經驗之教訓等,可為吾人求自覺的形成理想時之憑藉,然不能以之為決定吾人之形成何種理想之原因。吾人在形成理想時,恆須反省由經驗而得之教訓等,固是一事實。但吾人須知此反省,乃一當下之反省。此當下之反省,以過去之經驗為對象,即不能以過去之經驗為其存在之原因。此即上文一段所已說。(二)吾人在反省過去經驗時,吾人同時對於過去之經驗本身,有一估價活動;即對吾人過去所體驗之價值,亦可有一重新估價之活動。此估價之活動,同時是一選擇之活動。此當前之估價活動,選擇活動,乃在已成之過去經驗之上進行。其有取於過去經驗之教訓,以形成理想,同時即對過去經驗之內容,加以剪裁,與重新安排組織。此剪裁等,同為人所自覺為,在過去經驗上之進行,而可有,亦可不有之活動。則此不能說是過去經驗之必然的結果。(三)吾人求形成理想時,吾人恆須兼在各可能的理想中,施行選擇。如吾人前所舉之在三岔路口選擇何去何從之例。此時,吾人之所選擇者,不只是那一條路,而是吾人之「在那一條路上走」。此「在那條路上走」即一走的方式。即吾人乃在各種可能之走的方式上,施行選擇。而此可能的走的方式,乃尚未實際存在,即未現實化,而待於未來之現實化者。吾人於此時之選擇,即為未來而選擇,而在已成之世界之外,求決定一理想,並依以決定以後之態度行為者。則此選擇之意志,即為一超越現實之已成世界,而對各種可能的理想,加以觀察,而估定理想本身之價值,以求決定未來的意志。則吾人如何能說此意志,只為已成的過去經驗之積累之必然結果?(四)此選擇理想而決定理想之意志,其所以不能只是過去經驗之必然結果,是因此選擇與決定之事本身,待於人之自覺的求其繼續之意志。吾人之選擇,可在少數可能中選擇,亦可在更多可能中選擇,吾人可粗率選擇,可精心選擇。而在理想決定後,吾人亦可繼續有如此之決定,而加以堅持,亦可不加以堅持。此皆待於吾人之去選擇之意志,如何進行,以為決定。吾人亦可於自己之選擇與決定之本身,重作一價值之估量,而選擇「吾人之選擇與決定之方式」。如吾人選擇「精心之選擇」,而去「粗心之選擇」,選擇「對決定之堅持」,而去「對決定之猶豫」。此種價值估量,永可在吾人已成之活動之上進行,以誕生新的選擇,即證明謂選擇唯是過去經驗之積累之結果之說之妄。而吾人在本章第二節所謂「選擇之事,唯原於或強或弱之已成心理動機之更迭而起,互相較量,以歸一強者之勝利」之說,亦無待於駁斥矣。 第九節 理想之形態內容與自由 至於從理想之有一定之形態,或有一定之理念內容上,說人之意志為不自由者;則是從人之選擇之理想,只在有限之可能中選擇,而其決定後,則如為一定之理想所限制;而此理想之理念內容,又可視如一理念世界之自存者,而為人之意志之形式因上說。依此說,人之自覺的理想本身之如何如何,亦即為決定人之意志者。由此而人無論其如何自覺的從事理想之選擇與決定之事,亦即皆成被「自覺的理想」所決定之事。此亦猶如:於一松子必發展為一松樹,吾人皆可說其為一超越之松樹之形式所決定。然此松子如能自覺此形式,此形式即成為松子之理想。而此時吾人之可說其為此自覺之理想所決定,亦如吾人之可說其初之為一不自覺之超越之形式所決定。 對於此說,吾人可有下列之答覆。(一)為根本否定人之可能之理想為有限。因吾人之理想,乃可逐漸開展者,在同一情境下,一人可只有二可能之理想,然另一人亦可有三可能的理想。故人之理想實為可無定限的開展者。吾人如承認理想原於幻想,或幻想亦是一理想,則人之幻想,明為可無定限的增多者。松子只能成松樹,然人亦可由幻想以化為一松樹或槐樹,以至幻想化為任何存在。而人之神仙思想,及佛教之化身之說,即由此而生。至人類之前途,是否必不能成仙佛,亦無人能斷定者,則人盡可有無限之可能理想。(二)吾人可承認人永遠只能有有限數之可能的理想,供其選擇。如人在三岔路口,只有在三路之任一路上走,及停下不走之四種可能;而無向上飛起,或向下入地之可能。然人在此諸可能中之「選擇」本身,仍畢竟非由此可能之理想本身所決定。(三)即吾人在只有一可能的理想供選擇時,在此一可能之理想之實現途程中,仍可有各種實現之之方式,而可分別成為一可能之理想者。如吾人決定向東走之一條路之後,吾人之在路上快走、慢走、偏左、偏右,仍有各可能,而待於吾人之選擇。(四)即設定吾人之只有一絕對單純之可能理想,為吾人所能選擇而加以堅持者,此堅持之時期,仍可為無定限的伸展,而或長或短者。此時期之長短,仍由吾人之意志決定,而不由理想之本身所決定。(五)吾人自可說一超越的形式為自外決定一存在者,如木匠心中桌之形式,可用以自外決定一木料之形式,謂松樹之形式為自外決定一松子者,亦勉強可說。然吾人如何能說一已被自覺,先成為吾人之理想,之意志行為活動之形式,為自外決定此意志等者?如不能說,為自外決定,而為自內決定,則此即無異於謂吾人之自覺的理想,在吾人之心靈內部,決定吾人之意志者。若然,則此何異於吾人之自覺心靈之自己決定其意志所向之理想?理想即意志之所向之別名,意志與其所向,俱時而存,亦俱時為人所自覺。則說理想決定意志,豈不同於說意志決定理想,或吾人之自覺心靈中之意志決定其自身。 第十節 超越的外因論與意志自由 謂人之能超拔過去之束縛之意志,乃由一超越的意志為外因而成之說,蓋緣於見到人之可有一截然與其過去生活或意志狀態不同之意志或生活之產生。如浪子之忽回頭,人之忽然發大懺悔心,忽然大徹大悟等。然此並不足證明此新意志,乃由一超越而又外在之意志為因而生,以謂人之意志初無自由。此理由亦有四:(一)吾人之謂此突發之新意志,必由外因而來,如由上帝之意志而來,乃由於吾人假定人之意志之形態之過去如何,未來即只能如何。即由於吾人先假定人意志之不能自由。然吾人前已說,吾人無理由以由人之過去之表現,以預斷其未來之心性,只能有如何之表現;則吾人亦無理由,以謂人之過去之如何如何墮落等,以謂其心性之為惡,而不能有覺悟。(二)吾人縱謂此突發之意志,由上帝之意志之貫徹降臨於我而來,然我之接受上帝之此意志,則只能原於我之意志。我既接受上帝之意志,則上帝之意志,即內在於我之意志,而成為我之意志。則我之改悔等,亦即我之意志,我之自由之表現,而不能謂我之意志無自由。(三)吾人不能視吾人之心靈與其意志,為限定之事物,而可純由外在之超越的意志,加以改變者。因吾人之心靈之意志,原非限定之事物,而原為能自己超越其自身者。因吾人之心靈之本性為自覺,由此自覺即能超越其自身,此前已說。又由其能超越其自身,故能與一切超越的存在相接觸,而自覺此接觸。而當其自覺此接觸時,則彼亦即同時可自覺此超越的存在,而此超越的存在,即不能只為外在,而必同時兼為內在於此自覺心者。在吾人說有超越的存在,而吾人又已知之之時,則此超越的存在,即必為至少在一意義下,已內在於此自覺心者。吾人之謂此超越之存在,能改變吾人之心靈與意志,亦即同於內在於此自覺心之超越存在之改變吾人之自己,而為此自覺心之自由之表現。(四)人之自覺心,並非必須信仰一超越的存在。人心之信仰超越的存在如上帝,乃由於上帝之為至善至真。此乃依於人之價值意識之原求善真等而來。故世間縱有惡魔,為超越的存在,人仍不願信仰之。此即見人之信仰,亦依於人之選擇。人無此選擇,則接受上帝之意志為外因,亦不可能;而此選擇,則不能亦為上帝之所決定。如謂此選擇,亦由上帝之先選擇我,而以其意志貫注於我而後有;則吾人須知:於上帝選擇我,而使我選擇上帝後、我仍可取消我之此選擇,同時取消上帝對我之選擇。故人亦可不信上帝。如謂此不信,亦由上帝之不再選擇我,或故意使我不信,則此上帝,即成:「兼使我可不選擇上帝,可不信上帝」之上帝,而吾人如信如此之上帝,亦即可不信上帝,亦不信上帝之選擇我,而以我之一切選擇,皆由我自己決定。故人之意志自由,為上帝亦不能否定者。宗教家之說此自由,為上帝之所賦予,應亦涵上帝亦不能加以取消否定之義。 第十一節 信自由與信因果之調和,及自由之運用之顛倒相 吾人以上承認自性因,與因果律之存在,而同時處處指明,人之意志自由之不容否認;則吾人在一方面,須承認吾人之每一意志之決定,能發生對吾人之人格自身及外表行為上之種種效果,故人之意志之善惡,即及於此效果之善惡,人須負此效果上之責任。同時人之一切實現價值之努力,亦皆有耕耘,即必有收穫,而決無徒勞之事。佛家唯識宗言因果,謂人之每一生心動念之種子,皆存於阿賴耶識,雖歷千百劫,而仍不散失,以生種種等流異熟之果,並以不信因果為大邪見,即為最徹底之肯定意志因果之理論。然在另一方面,則吾人又須相信,吾人之一切過去之心理、生活、及意志之情況,皆不能必然決定吾人之未來。吾人之意志,乃可時時創新,以改變其過去之自我,而進以改變外在之環境,及其與環境中之人物之關係,以至其與一超越之存在如上帝之關係者。由此而吾人過去之一切過失罪惡,無不可以一念之覺悟而如昨日死,而不容人之自餒,吾人過去之積累無數之善德善行,亦未嘗不可以一念之差,而沉淪墮落,不容吾人之仗恃。此不餒不恃,亦即所以使人恆能自強不息,日進無疆,以逐漸更形成其人格者。由此而信自由,與信因果,則可並行而不悖,且皆同所以使人格之逐漸進步成可能者。此信因果與信自由,亦皆同為有價值之事,而為人所當有。 然人由其一般之求知識之活動,皆重在求因果,故可只以求因果之觀點,看人之意志,而人即可不信自由。同時,人之信自由者,亦可不求人格之逐漸形成,而反本其自由之意志,以自由的忘卻其努力所形成之人格之價值,乃或自由的產生與其昔之人格價值脫節或相反之意志行為,而泯滅價值之觀念;以自由的視無價值或反價值者為有價值,或以歪曲之理由,辯護此無價值或反價值為有價值。此亦皆同依於人之自由性而來。此時人之自由性,亦可使人自由的忘卻其有自由性,而以其一切意志行為,皆為必然之原因所決定,而自甘於墮落,並視之為無改變之可能者。於是人即物化為:一自視為必然之墮落之存在。而此「自視為必然」,又可拒絕一切環境或他人之感化之力量,而使此墮落成為無底止而永恆者。此處,即見人生之大危機。此大危機歸根究本,亦正由人之具自由性,及信因果之必然二者之一種結合而來。此結合,即又足以成為人之無底止之墮落之根據,而為人之罪惡之根原,故其本身,即亦成無價值而反價值者。 由上列二者之互相矛盾,吾人即入於人之自由性所導致之問題之最深處。即一方面看,人之自由性,為人之一切價值之實現,人格之形成之可能之根據;而在另一方面看,人之自由性,又為人之罪惡之根據。由此而人一方,可依於其好善之心,而肯定自由之價值,求堅固其對自由之信念。然在另一方亦未嘗不可由其惡惡之心,而否定此可為罪惡之根原之自由之價值。由此,而人即可依於欲去除此罪惡之根原之心,而自覺的捨棄其自己意志之自由,而無條件的以他人之意志為其意志、或社會群體之意志、宗教家所說上帝之意志,或其所信之歷史之必然發展,為其意志。緣此再進一步,又可歸於其自由性之泯失,而只盲目的服從外在之權威或勢力,以導致生活之機械化、生命之物化。於是此人之自由性,即化為一可自由的選擇,「重人之自由性之思想」,與「求捨棄自由性之思想」之二者間之自由,而吾人之自由性,亦即成為使吾人可選擇「肯定自由之哲學」,亦可不選擇「肯定自由之哲學」之自由。此即造成人之自由性之一最大之詭論。吾人於此,亦可謂自由為非理性的Irrational。 對此詭論,吾人唯一之解決法。是吾人須了解:此人之自由性,自始不能離其所欲實現之價值,而有價值。吾人如欲使人之自由,成為有價值,必須吾人之自由,自始為一實現有價值之理想之自由。唯吾人之自由,為實現有價值之理想之自由時,吾人乃能建立自由之價值。然後吾人乃不至憑此自由,以歸向於墮落,而使人在思想上歸向於求捨棄其自由,以根本捨棄「肯定自由之哲學」之自身。然人之是否能善用其自由,以實現有價值之理想,則純為一實踐之問題。在理論上,人之不從事於實現有價值之理想,乃永為可能者。即在理論上,自由之價值,亦永可為負性,而捨棄自由之思想與哲學,亦永為可能者。故吾人慾建立此重自由之思想或哲學,並肯定自由之價值,遂全部系賴於吾人之是否能使吾人之自由,為一實現有價值之理想之自由上,亦即在吾人之是否能善用吾人之自由,以選擇有價值之理想上。由此即過渡至吾人如何選擇有價值之理想之問題。此即吾人下章之論題。 意志自由之問題 參考書目 拙著《先秦思思中天命觀》《新亞學報》二卷二期。 阮元 《性命古訓》。 王船山 《尚書引義》。中國後儒論命之文不勝舉,而王船山之命日降性日生之說,尤堪注意。船山之文隨處發揮此義,然以《尚書引義》中所論為精詳。 陳獨秀編《科學的人生觀》。 張君勱編《人生觀之論戰》,讀此二書,可知民國十三年左右之所謂科學與玄學之爭,實則主要由意志自由之問題而引起。此二書輯二派之文,可據以知雙方之論據。 拙著《道德自我之建立》(第一部道德之實踐 )民國三十三年商務版。此書論自由問題——純從道德生活之成就上說,較本章所論為精切。 拙著《人文精神之重建》卷下《自由之種類與文化價值》。此為論各意義之自由與文化價值之關係者。 P.Janet Tr.A.Monahan: A History of Problem of Philosophy.Macmillan,1902. 此書由法文譯出。其第九章自由問題順歷史次序,述西方大哲對意志自由之主張,唯未及於二十世紀者。 W.K.Wright:A Students Philosophy of Religion(Holt and Company)ch.ⅩⅤⅢ&ⅩⅩ. 此書雖名宗教哲學,然其第十八章論意志自由論與目的論一章,及二十章論上帝與人類自由一章,可作哲學概論書讀。 H.D.Lewis:Moral Freedom in Recent Ethics,此文選載於W.Sellars and Hospers所編Reading in Ethical Theory,Pt.Ⅶ中,此文討論當代諸道德哲學家對道德自由之見解。 Spinoza Ethics,Pt.Ⅲ. 斯氏為否認意志自由,而以人之情感意志之活動,皆依於必然而生,並以知必然為達自由之路之哲學。 Kant:Metaphysics of Morals,Third Section. 本書之第三節前二段,論自由為道德實踐必須之預設之哲學。 H.Bergson:Time and Free Will.New York,1912. 此為由心理經驗,以證意志自由者。 W.James:The dilemma of determinism 載 The Will to believe and other Essays,Dover Publication,1956. 此為由人生之可能性及人之努力,以證意志自由者。 B.Russell:On the Notion of Cause with Applications to the Free will Problem.Scientific Method in Philosophy,LectureⅢ Ⅴ.1914.Open Court. 此為論科學知識中之因果觀念與意志自由問題之關係者。 N.Hartmann Tr.S.Coit:Ethics,Vol III,Allen and Unwin.1932, 此為肯定自由之存在,並以自由為意志中之非理性的成分者。 P.Sartre:Being and Nothingnss Tr.Hazel 1956. 此為以自由貫於全部人生存在,並以自由為人所不能逃出命運。然吾人可謂人之自由性為人之神聖性之所在,亦人之惡魔性之所根。